12月24日,一见“青”心,启“兴”时代暨兴华基金启动仪式在青岛国际院士港举行。青岛市、李沧区、金融监管部门、胶东地区金融局等相关领导,以及青岛银行、青岛农商行、兴业银行、招商证券、中信证券等在内的50余家金融机构代表出席了仪式。 兴华基金董事长张磊表示,公募基金素来被视作资产管理行业的标杆,被誉为“皇冠上的明珠”。自1998年全国第一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以来,中国公募基金行业已经走过了22年的发展历程,为数亿投资人创造了巨大利益和金融便利。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在引导中长期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优化投资者结构、推广价值投资理念、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是资本市场发展的“稳定器”与“压舱石”。兴华基金是首家注册在山东省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是全国第18家由专业人士发起设立的治理结构创新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也是全国第130家公募基金公司。 记者了解到,兴华基金于今年3月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4月正式落户青岛国际院士港,9月取得了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式取得公募基金业务牌照。自此,青岛成为继北京、天津之后,北方第三座拥有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城市。兴华基金的落户,是青岛建设以财富管理为主题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重大成果,实现了山东省公募基金行业“零”的突破。 此次兴华基金落户青岛国际院士港,可以靠“港”研“港”,依托院士顶级智慧,深度研究创造超额回报,构筑“科技+金融”显著优势,为青岛全球创投风投中心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仪式上,青岛市行政审批局向兴华基金颁发了《营业执照》,青岛证监局向兴华基金颁发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同时,兴华基金与青岛农商行、兴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下一步,兴华基金将与各战略合作伙伴务实高效加强合作,积极拓展合作空间,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探索银基合作新模式,实现互利共赢。 张磊介绍道,近期,兴华基金的首只公募基金产品——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已圆满募集成立,第二只偏债混合型基金——兴华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在发行中,摊余成本法债券型基金——兴华安泰正在等待证监会的批复。兴华基金将秉承“深度研究创造超额回报”的投资理念,持续推出权益类、固收类、养老类基金产品,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资金投资管理服务,为居民理财提供新思路、新选择,全面助力广大老百姓的财富可持续增值。
12月24日晚间,ST远程披露再收起诉状。 根据公告,ST远程近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2017年12月29日,包括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下称“秦商体育”)、夏建军、夏建统及上市公司在内的五被告向原告蔡远远实际借得人民币55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于2018年1月12日前归还。后因各被告逾期未归还本息,原告遂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资料显示,ST远程地处江苏省宜兴市,主要从事电线、电缆产品的研发、生产与经营,公司于2012年8月8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在上市之初,ST远程的证券简称为“远程电缆”,后改为“睿康股份”,后又改为“远程股份”。2019年6月初,因“存在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被深交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变更为“ST远程”。 回顾公司以往公告可以发现,蔡远远诉讼案只是ST远程的诸多诉讼案的一个缩影。通览这些诉讼案,均是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向多个单位或个人(下称债权人)进行融资的行为,在未经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公司为原实控人及其关联方的上述融资行为或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借款协议,或对外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或以子公司资金提供保证金”。 其中,秦商体育是ST远程的原控股股东,夏建统是ST远程的原实际控制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法人。 时针拨回2016年10月底,夏建统成为远程电缆(即ST远程的前身)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底,夏建统的哥哥夏建军成为远程电缆的董事长。 仅仅一年半后(2018年3月),睿康体育控股股东与深圳秦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后,睿康体育更名为秦商体育,秦商集团间接持有ST远程的22.18%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夏建统变更为李明。今年2月13日,ST远程的实际控制人已变更为无锡市国资委。 公告中,ST远程表示,经查,本案和公司前次披露的朱杭平案件的《借款合同》签署时间均系原实际控制人夏建统控制公司期间,且相关借款事项均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将积极展开应诉,依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据上海证券报此前报道,2016年至2018年,浙商夏建统通过资本运作,控制着天夏智慧(现名*ST天夏)、莲花味精(现名莲花健康)、远程电缆(现名ST远程)3家上市公司,由此构筑了睿康系。高光时刻的夏建统,还在2016年出资6000万英镑收购了阿斯顿维拉足球俱乐部。但是,2017年,睿康系资金链崩裂。如今,上述3家公司均已易主,企业仍深陷泥淖。 除了债务,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信誉亦受到直接影响。ST远程在今年6月13日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中表示,2019年,由于原法定代表人夏建军违规使用印章造成公司资金被冻结或被扣划,关于公司资金断链等负面新闻持续蔓延,银行授信风险预警等级继续攀升,2019年银行贷款规模持续被压缩,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极大的资金压力和风险。 此外,据ST远程最新财务数据显示,秦商体育还持有公司5578.51万股,占比7.77%,为ST远程的第四大股东。 据ST远程2020年6月13日回复深交所的关注函显示,截至2019年末,秦商体育及其关联企业上海一江经贸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一江”)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其中秦商体育因对其担保扣款确认占用余额1.26 亿元、上海一江因对其担保扣款确认占用余额1.4 亿元。 截至2020年5月31日,公司尚有被冻结的银行账户7个,被冻结金额1.35亿元。
【2020中国企业家十大法律风险】 放贷取息是人类社会亘古至今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尤其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近几十年,民间借贷以其灵活、简便、多样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信贷的不足,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资本逐利的本性,现有法律法规的粗疏,以及我国征信体系的缺失,使得民间借贷难免异化成普遍的高利贷,且经营性非法放贷、强势讨债、“套路贷”等都偏离了民间借贷的常态,滋生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1、司法保护的民间利率大幅下调 整体而言,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高利贷的态度较为宽松暧昧。2015年颁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金融从业机构改审批制为许可制,催生了大量从事信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且完全解除了信贷利率管理,借贷利率近乎自由化。 由此,不仅催生了炒房、炒地皮等形形色色的投机行为,产业投资避实就虚,金融机构积累大量信用货币,国家面临系统性金融风险。而且,高利贷自带的不公平性,引发大量诉讼纠纷,挤占司法资源。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并与其他金融乱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同时,高利贷高度依赖强势讨债,滋生出一批以此为业的黑恶性质组织,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改变了原先以24%和36%为基准的“三线两区”司法保护模式,删除了自然债务区,将司法保护上线降低为“合同成立当月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于8月20日至9月公布LPR前成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3.85%计算,司法保护上线为15.4%。 而且,该保护利率涵括了所有形式的放贷收益,无论是约定的借款利率、逾期利率,还是以到期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等所有费用折算的实际承担的利率,均以四倍LPR为合法上线,超过该利率即为高利贷。对于超付利息,借款人将有权请求出借人予以返还或用于冲抵合法有效的剩余本息。 其次,针对民间借贷中高频出现的“砍头息”,即出借人为了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通过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部分本金或者利息,使得借款人实际到手的借款少于约定借款,从而变相提高利率的做法,相关法律均明令禁止,并规定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并计息。 此外,企业之间或企业向个人出借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如果将向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他人,与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相左,《决定》明确规定此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谋取利益的,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 虽然法律不绝对禁止企业对外出借资金,但是如果企业不是经单位决定,针对特定事由、向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而是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或单位出借资金营利,也就是说放贷实际成为该公司的经营项目,这就属于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不仅贷款合同在民事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还可能在刑事上涉嫌非法经营罪。 简而言之,如果企业将向银行借贷来的资金转借给他人,则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不论合同约定的金额是多少,均以实际给付的金额为准;借款人以各种名义收受的收益,都计算在利息之内,不得超过合同成立当月LPR的四倍,否则为高利贷。高利贷的利率标准大幅下调,将产生牵一发动全身的效应,民间借贷将寸步难行,金融科技公司可能驶入快车道。 2、“套路贷”成为司法打击的重点 所谓“套路贷”,是高利贷的一种衍生异变形式。其与高利贷的本质区别在于,高利贷以到期收回本金并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套路贷”则不满足于此,它以借款为“套路”,通过各种欺瞒手段,最大限度地侵夺借款人的合法财产。披上合法债权债务外衣的“套路贷”,一方面增加司法机关执法的难度,另一方面使得被害人救济困难,实践中不乏被害人辍学、卖车、卖房甚至最终走向自杀绝路的悲剧。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扰乱社会秩序。这些“套路”,在现实案例中有如下表现形式: 其一,“实际出借资金的比合同约定的少”。先以低门槛、低利率、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欺骗被害人签订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再“中介费”、“服务费”、“保证金”等名目截留部分借款,或以虚高的借款合同金额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资金走账的虚假流水后,再以上述理由将部分资金收回。例如,在“3•15”晚会曝光的“714高炮”,实际到款金额仅为借款金额的三分之二左右。 其二,“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出借方并不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而是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或肆意认定违约,最终目的是侵占借款人的其他财产,这在“车贷”、“房贷”型“套路贷”中较为常见。比如,微贷网天津分公司要求签订借款合同时,给借款人车辆安装GPS定位器,并将车辆GPS定位信息提供给陈某等人。之后,陈某等人有组织地多次用备用钥匙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三、四百辆汽车盗走,故意造成借款人违约,以达到通过违约金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 其三,“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要求借款人“以贷还贷”,向该公司其他关联公司借金额更大的“新债”偿还“旧债”,使得债务的雪球越滚越大; 其四,“讨债软硬兼施”。当借款人未能偿还虚高借款,出借方以虚高借款合同、虚假流水为证据,借助诉讼、仲裁等司法途径,或采用暴力手段向借款人催债,获偿虚假债权。 不可否认,以上“套路”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但是刑法终究能穿透它的“合法”形式,看到“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本质,将其作为犯罪处理。2019年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黑社会性质“套路贷”案进行了宣判,该案牵涉9名公证人员、1名律师、1名公安民警,即使存在合同、公证、诉讼等一系列合法法律形式,终究还是逃不过法网。 更值得警示的是,在“净网2019”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对网络“套路贷”犯罪涉及的技术服务商、数据支撑服务商、支付服务商、推广服务商等进行生态式、全链条打击。其中典型的是公安部通报的黑龙江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侦破的“7.30”网络“套路贷”专案,该案侦获一条集实施“套路贷”犯罪团伙、催收团伙以及帮助“套路贷”的技术、数据支撑、支付服务等完整犯罪链条。 经查,天科安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专门为“套路贷”研发网上运行的“阿尔法象”系统平台,开发数百个APP,提供“一条龙式服务”。新颜科技、聚信立和同盾科技三家数据公司与“套路贷”系统方对接,通过“爬虫”技术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为“套路贷”平台提供有偿查询服务,帮助资方降低放贷风险和提供催收支持。 涉案公司相关人员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负责人也公开表示,对明知是“套路贷”,仍为其研发平台、提供技术和结算等服务的公司,“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虽然科技公司要“明知”对方是“套路贷”提供相关服务,才构成犯罪,但是对“明知”的认定标准,一定会随着打击的力度而相应降低。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技术中立论”在法律面前一再碰壁,这给科技公司的合规提出更高的要求,在追求客户的数量同时一定要把控质量,制定并落实严格的客户准入、审查和退出管理办法,是当务之急。 3、职业催收可能入刑 2019年4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架设“88财富网”的中科创集团因高息放贷牟利,采取暴力手段催收,相关涉案人员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被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1日,51信用卡有限公司因委托外包催收公司收贷,涉嫌寻衅滋事等犯罪,被杭州警方立案调查…… 高利贷自产生之日起,因其高额的利息往往超出借款人的承受范围,就带有血腥的暴力原罪。尤其在我国征信体系和调查机制缺失,企业往往又缺乏必要风控措施的情况下,暴力讨债成为“高利放贷”的“标配”。也许是考虑到对借款人采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硬暴力”催收方式,容易触发刑律,这几年暴力讨债行为有所减少。但是,以对借款人通讯录中的亲友、同事采取电话骚扰、发送侮辱短信、PS淫秽图片等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却成为催收的主流,我们可以把这两种形式统称为强势讨债。 高利贷往往与强势讨债相伴而生。2012年山东邹平的高利贷案,引发了一系列的命案,代表了高利贷玩家的四种死亡方式:放钱的杀死“使钱的”、“使钱的”杀死放钱的、放钱的火并死人、“使钱的”内讧杀人,30多人为之丧命,当地经济严重倒退,强势讨债的社会危害性有目共睹。 其实,强势讨债使用的种种手段,在现行刑法中都能找到对应的罪名,比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如果有组织地实施这些行为,更是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安部发言人就明确将“套路贷”认定为一种新型黑恶犯罪,根本原因就在于讨债的暴力性。但是,这些罪名都是对已发生行为的事后追责,难以防患于未然,这才是刑法修正案增设职业催收高利贷罪的原因。 高利贷的泛滥,催生了各种形式的讨债公司,它们不仅为民间高利贷提供催收服务,也服务于银行、网贷公司等。作为职业催收者,讨债的手段可谓无所不用其极,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高利贷之恶源于讨债之恶。为了从根本上遏制强势讨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以非法催收高利贷为业者,本身就构成独立的犯罪。这可以说是一个兜底条款,如果催收行为不能定罪,但是只要行为具有危害,且是以催收为业者,就可以独立评价为犯罪。 如果我们全盘统揽这些变化,就能清晰地呈现立法和司法对高利贷的全面整治:大幅降低司法保护的民间借款利率,扩大对高利贷惩治的范围;限定出借资金和放款对象,控制高利贷的资金进口和出口;将技术、数据、支付、催收者入刑,斩断高利贷犯罪链条中的各种链接。虽然这些举措也招致了一些质疑,但是它对相关行业和从业人员的影响都是不可忽视的。“欠债还钱”自古被认为天经地义,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借钱还多少、如何讨债,成为不断挑战社会和法律底线的问题。如果“为富不仁”,借钱也可能把自己送进监狱。 注:本文摘自于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与《财富》(中文版)共同发布的“2020中国企业家法律风险报告”。 相关链接: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下的平台责任和风险 数据保护助力行业和社会发展 【序言】好的公司是通过制度制约人性之恶 而不是以恶制恶 信息时代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合规是社会和企业的系统工程 个人信息保护应确立产权观念 公司章程:权益平衡、避免内斗 股权配置——维护公司的“人合性” 发展民营经济就是壮大中国经济的基石 新《证券法》背景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与风险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与风险
12月24日晚间,ST科迪发布公告称,公司12月22日收到控股股东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迪集团”)转发的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债权人魏均平以科迪集团“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书。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魏均平的申请。 《民事裁定书》中提到,从科迪集团的经营范围及企业性质看,该公司加工生产的产品属于社会生活的需求品,生产的产品具有广泛的市场潜力,且科迪集团经营范围内的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也是提高社会生产力的重要因素,根据科迪集团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基本能够认定科迪集团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科迪集团获得重整成功具有一定可行性。 ST科迪表示,科迪集团破产重整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科迪集团如果成功实施破产重整,将有利于改善控股股东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为科迪集团引入战略投资者,也有利于公司稳定健康发展。 公告同时称,ST科迪控股股东的破产重整申请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公司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归还占用资金。 2020年前三季度,ST科迪实现营业收入4.67亿元,同比减少37.65%;实现归母净利润103万元,同比减少96.85%。公司预计2020年全年净利润175.15万元至1751.48万元。
穆迪近日表示,对中国寿险业2021年的评级展望确定为“稳定”。稳定的行业展望,反映了穆迪关于中国寿险公司未来12-18 个月盈利能力、资本和业务表现将大体保持稳定的评估。 穆迪表示,中国寿险公司仍将面临低利率等挑战。但是,与海外同业相比,中国寿险公司受益于更有利的国内运营环境。 具体表现为: 稳定的利差,支持盈利能力。中国寿险公司在短期内面临的负利差风险较低,尽管这些公司也面临投资收益下降的压力。穆迪表示:“最近资本市场的反弹支持我们的预期,即寿险公司在低利率环境下仍可保持5%左右的投资收益率。再加上控制负债成本的持续努力,寿险公司将能够保持正利差,而这是核心利润的主要来源。” 资本状况将保持稳健。中国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依然充裕,从而可应对准备金评估利率下降导致的未来准备金要求的提高。稳定的盈利来源和更强有力的资本管理将继续支持资本状况。即将实施的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偿二代二期工程)将使业务质量不同 的寿险公司资本支出进一步分化。这可能会扩大寿险公司之间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差异,并促使一些公司通过发行资本证券来增强资本缓冲。 期缴保费的增加,推动保费增长。由于持续注重长期期缴保单,中国寿险行业积累了大量期缴保费,从而改善了整体收入的稳定性。另一个增长动力,将来自疫情发生之后公众健康意识提高所带来的健康险需求持续强劲增长。 权益类投资的增加,可能增大投资收益的波动。由于利率持续处于低位、股市信心改善以及保险公司权益类投资限制放松,穆迪预计,中国寿险公司未来12-18 个月仍将提高权益类投资配置。这将导致该行业本已较高的权益类投资敞口进一步扩大,并加剧保险公司投资组合的波动,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 不过,穆迪表示,非标投资配置的下降将降低由于非标投资的流动性和透明度不足而带来的信用风险,从而缓冲上述情形的净信用影响。穆迪还考虑了以下可能性:偿二代二期工程的实施以及最近长期收益率的反弹,将促使保险公司将部分投资配置转回债券,从而缓冲对资产风险的影响。
登顶国内软包电池市场的孚能科技(688567)12月24日晚间发布公告,公司与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共同设立合资公司建设动力电池工厂,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和治理结构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据悉,该合资工厂将致力于推进动力电池产能建设,涵盖电芯、电池模组及电池包研发、制造及销售,提升合作双方在各自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协议的约定,孚能科技及新成立的合资公司合计产能不少于120GWh,且2021年开工产能不少于20GWh。该战略协议还设置了排他约定:协议签署生效后,除非一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另一方不得再与除对方以外的第三方就动力电池产能扩充事宜开展合作。孚能科技方面披露,合资公司的技术、研发和销售工作由孚能科技负责,合资公司的资金由合资公司市场化融资,吉利科技方面负责协助筹措资金。资料显示,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李书福。据了解,李书福同时还兼任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跨国汽车集团,是国内市场多年蝉联中国品牌第一的汽车集团,也是国内最早提出全面布局电动化的汽车集团之一。近年来,吉利持续加大新能源领域的研发和产业化投入,目前已投入超300亿元,凭借强大的资源整合和平台化开发能力,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形成了路特斯、沃尔沃、极星、Smart、LEVC、领克、吉利、几何、宝腾、枫叶、远程等多个面向不同细分市场布局的电动汽车品牌。对于吉利而言,成立动力电池合资公司将能确保吉利未来获得最先进动力电池技术的支持。目前,新能源及电气化车型已成为中国乃至全球汽车行业转型升级的重点方向和市场增长的重要驱动力。中汽协数据显示,刚刚过去的11月,国内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9.8万辆和20万辆,同比分别增长75.1%和104.9%。 基于整合产业链、实现优势互补、创造新的增长点,孚能科技积极拓展、深化与下游整车企业的合作,提升市场份额,以应对动力电池领域愈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吉利科技和其控股的子公司及吉利商用车集团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孚能科技或合资公司生产的动力电池,且每年采购量不低于其需求量的80%,采购价格不高于同类产品的市场售价。孚能科技方面承诺,同等条件下将优先满足吉利科技和其控股的子公司及吉利商用车集团的采购需求。《战略合作协议》签署后,孚能科技方面表示,与吉利科技的“大联姻”,有助于发挥双方在新能源领域的研发、技术和制造优势,迅速提高孚能科技动力电池的产能和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