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大连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卓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经查,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销售“泰诚大通朱雀14 号私募投资基金”累计超过两百人;二是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未事先向大连证监局备案;三是公司未完整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此外,上述违规行为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金额较大,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林卓作为泰诚财富的实际控制人及从业人员,对公司私募基金销售行为具有实际影响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通过官网对其予以公开谴责。 资料显示,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1日成立,定位于专业为高净值客户提供高端理财计划的财富管理金融机构,泰诚圣蓝管理咨询(大连)有限公司持股100%。 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10人或者分支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2人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大连证监局关于对林卓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林卓: 经查,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销售“泰诚大通朱雀14号私募投资基金”累计超过两百人;二是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未事先向我局备案;三是公司未完整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金额较大,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你作为泰诚财富的实际控制人及从业人员,对公司私募基金销售行为具有实际影响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通过我局官网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0年12月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昨日,上交所对新疆天业(600075.SH)下发问询函。新疆天业拟以现金3.07亿元收购控股股东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集团”)持有的天伟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伟水泥”)100%股权,上交所要求新疆天业说明天伟水泥未分配利润大额为负的原因等事项。 2020年12月3日,新疆天业披露公告称,拟以现金3.07亿元收购控股股东天业集团持有的天伟水泥100%股权。2017年至2020年6月30日,天伟水泥盈利情况波动较大,净利润分别为-5331.18万元、2312.72万元、9795.72万元和2393.98万元,2018年利润较高原因系新疆率先通过错峰生产、错峰置换等一系列改革尝试,在2017年后缓和供需矛盾,水泥价格回升。 上交所注意到,天伟水泥2019年末和2020年中的未分配利润均为负值,分别为-7771.18万元和-7536.78万元。 对此,上交所要求新疆天业结合历史水泥行业景气度以及天伟水泥的实际经营情况,说明其未分配利润大额为负的原因。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12月3日,新疆天业披露《关于收购天伟水泥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显示,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拟收购控股股东天业集团所持有的天伟水泥100%股权。本次股权交易定价以天伟水泥2020年6月30日止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基础,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已备案的开元评报字[2020]653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3.07亿元为计算依据,天伟水泥100%股权转让交易对价为3.07亿元。本次交易方式为公司向天业集团收购天伟水泥股权可经天业集团批准后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收购股权。 天业集团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所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注册资本32亿元,是一家集工、农、科、贸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企业,其持有公司股份7.29亿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56%,为公司控股股东。截止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428.6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88.22亿元,营业务收入166.94亿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10亿元。 天伟水泥为天业集团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4日,注册资本2亿元,具有200万吨水泥生产产能,主要经营: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的生产与销售等。2017年至2020年6月30日,天伟水泥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46亿元、3.34亿元、3.93亿元、1.38亿元;净利润分别为-5331.18万元、2312.72万元、9795.72万元和2393.98万元;经营净现金流分别为7816.78万元、1.02亿元、1.39亿元、2391.74万元。 天伟水泥表示,由于产能过剩及电石渣水泥冲击,新疆水泥价格2011-2017年呈下滑趋势。为此,新疆率先通过错峰生产、错峰置换等一系列改革尝试,在2017年后缓和供需矛盾,水泥价格迎来回升,2018年以来疆内水泥行业整体盈利水平提升。今年上半年虽然受疫情影响,但随着需求的明显改善,下半年整体水泥经营情况呈现较好态势。 12月3日,新疆天业披露《天伟水泥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显示,天伟水泥2019年末和2020年中的未分配利润分别为-7771.18万元和-7536.78万元。 以下为问询函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20】2665号 关于对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资产收购事项的问询函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拟以现金3.07亿元收购控股股东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集团)持有的天伟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伟水泥)100%股权。经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前期,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天业集团曾出具公开承诺,将在具备收购条件时,促成天业集团子公司天伟水泥与天辰化工或天域新实共同注入上市公司。请公司补充披露,本次公司收购天伟水泥、但未收购天辰化工或天域新实,是否与天业集团前期作出的承诺不一致以及相关应对措施。请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意见。 二、公告披露,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具有405万吨水泥的生产能力,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水泥产业的规模效益和协同效应。但前期公司披露的重组报告书显示,天伟水泥仅有水泥生产环节,且与天能化工在生产链上的联系并不紧密。请公司:(1)结合主要产品及客户、原材料及供应商等因素,补充披露天伟水泥与天能化工主营业务的异同;(2)说明此次收购如何产生规模效益和协同效应;(3)结合前期重组时未一并收购天伟水泥的原因等情况,说明此时收购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三、公告披露,2017年至2020年6月30日,天伟水泥盈利情况波动较大,净利润分别为-5331.18万元、2312.72万元、9795.72万元和2393.98万元,2018年利润较高原因系新疆率先通过错峰生产、错峰置换等一系列改革尝试,在2017年后缓和供需矛盾,水泥价格回升。同时,天伟水泥2019年末和2020年中的未分配利润均为负值,分别为-7771.18万元和-7536.78万元。请公司:(1)定量说明错峰生产、错峰置换对水泥价格的影响;(2)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历史财务数据进行对比,说明天伟水泥业绩变动趋势与其是否相符;(3)结合历史水泥行业景气度以及天伟水泥的实际经营情况,说明其未分配利润大额为负的原因;(4)结合上述情形,说明天伟水泥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充分提示风险。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四、公告及天伟水泥审计报告显示,天伟水泥2020年6月底资产负债率82%,负债总额7.18亿元,主要系结算中心短期借款6.59亿元。2020年上半年,天伟水泥发生财务费用1400.98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59%。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短期借款的借款时间、期限、利率、用途及后续偿债安排等情况,并明确相关安排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2)结合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日常运营资金需求等情况,量化分析本次交易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五、公告及天伟水泥审计报告显示,天伟水泥固定资产2020年6月末余额为7.34亿元,其中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房屋及建筑物账面价值为4.1亿元。天业集团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成不动产登记证。请公司补充披露:(1)补充披露相关不动产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具体原因;(2)结合上述情形,说明天伟水泥持有的资产是否产权明晰,是否符合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3)说明天业集团承诺办理完成登记证的时间节点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六、天伟水泥评估报告显示,其产品由天业集团水泥销售管理中心统一销售,天伟水泥不设销售部门及销售人员,本次评估对销售费用不预测。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按企业基准日水平预测,预测值为2683.40万元。其他收益为水泥、熟料及蒸汽销售的增值税退税,预测值在1600-1700万元左右。同时,审计报告显示,2019年天伟水泥销售费用为1325.87万元,财务费用为3453.78万元,其他收益为36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天伟水泥2019年发生销售费用的原因;(2)2019年财务费用显著高于预测值的原因;(3)其他收益预测值显著高于2019年实际发生额的原因;(4)结合天伟水泥历史财务数据,具体说明对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其他收益预测的合理性。请评估师发表意见。 七、天伟水泥审计报告显示,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天伟水泥的营业收入基本通过天业集团水泥销售管理中心实现。前期披露的重组报告书显示,公司与天伟水泥等相关方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由上市公司统一调度其采购、销售。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委托管理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目前履行情况。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八、请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关联资产收购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交易定价公允性、标的资产可持续经营能力等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审议此项议案时,是否从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出发,决策是否审慎,是否勤勉尽责。 请你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月12月1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进入12月,氟制冷剂行情大幅上行,R125的价格由15800元/吨涨至28000元/吨;R410a由12500元/吨涨至17000元/吨。“制冷剂价格上涨有利于改善公司产品的盈利水平。”多家上市公司在投资者互动平台上表示。 据悉,12月以来氟制冷剂价格的大幅上涨,主要由上游原料涨价叠加现货偏紧和下游需求增加引发。 上游方面,主要原料价格涨势较为迅猛,成本面支撑强劲。据业内人士介绍,每年12月至来年5月是制冷剂传统生产旺季,近期各种氟制冷剂的主要原料价格上涨较快,四氯乙烯价格较上月同期上涨约34%,氢氟酸由11月初的8300元/吨涨至近9200元/吨。 氟制冷剂供给方面,部分生产厂家装置检修,助推部分型号制冷剂价格持续上涨。据机构监测,目前多种类型氟制冷剂企业库存处于低位,货源紧张,制冷剂生产企业以执行订单为主。 在需求端,冰箱、空调、汽车冷媒为各型号氟制冷剂的终端需求,随着下游需求增加,出口订单回升,近期制冷剂需求大增。此外,疫苗冷链运输也带来制冷剂的需求增量。 A股涉及氟制冷剂的相关上市公司有巨化股份、三美股份、鲁西化工等。巨化股份是国内领先的氟化工、氯化工新材料先进制造业基地。据卓创资讯监测,目前巨化股份R22年产能11万吨装置运行正常,负荷约八成运行,配额不多,价格上涨;R134a年产能6万吨装置运行正常,负荷约七至八成运行,行情偏强,实际交易以商谈为主。 巨化股份制冷剂产业链布局完善,成本与配套优势显著。在今年前三季度氟化工周期下行的背景下,公司通过产能挖潜、节能减排、降本、结构优化等,逆势扩张产量、稳步经营。公司地处浙、赣、皖萤石资源富集中心区域,紧靠江西硫铁矿资源密集区,萤石等就近采购便利。公司产业链完整且持续向高端化延伸发展,原料自给率高且可通过管道输送。 日前,另一家氟制冷剂龙头企业三美股份在投资者互动平台上表示,近期,部分制冷剂产品价格有所上涨。HFCs(氢氟烃类)制冷剂是公司主营产品,价格上涨有利于改善公司产品的盈利水平,但价格上涨是否可持续具有不确定性。 三美股份主要产品为为氟制冷剂、氟发泡剂、氟化氢。此前,公司在接受机构投资者调研时表示,公司HFC-134a产能6.5万吨、HFC-125产能5.2万吨、HFC-32产能4万吨、HFC-143a产能1万吨。公司2020年度制冷剂HCFC-22配额1.18万吨、HCFC-142b配额0.25万吨。产品销售覆盖世界各地,客户遍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美国陶氏、阿科玛、惠而浦、台塑、LG、森田等企业均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今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关于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中金财富”)广州开创大道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68号)。 决定书显示,广东证监局发现营业部存在以下行为:一是营业部前员工在营业部从业期间以本人名义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且该账户在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持续有证券交易,营业部未能发现并核查相关情况。二是营业部前员工曾向营业部报备的手机号码在营业部客户证券账户发生了354笔委托交易,营业部未能实时监测和预警。 广东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对员工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官网显示,中金财富是中金公司(HK.03908)旗下财富管理业务品牌,由最早创建于2007年的“中金公司财富管理”和2005年启用的“中投证券”及其旗下财富管理与经纪业务“金中投”、“掌中投”等子品牌整合而成。中金财富控股股东中金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00%。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开创大道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开创大道北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你营业部前员工在营业部从业期间以本人名义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且该账户在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持续有证券交易,你营业部未能发现并核查相关情况。二是你营业部前员工曾向营业部报备的手机号码在营业部客户证券账户发生了354笔委托交易,你营业部未能实时监测和预警。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对员工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2月1日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上交所上市公司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机场,600009.SH)今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副总经理董卫和总工程师邵百俭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安排原因,董卫向董事会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邵百俭向董事会辞去公司总工程师职务。 根据公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卫和邵百俭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同时,上海机场公告称,公司2020年12月4日采取“传真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聘任黄铮霖和张健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相关人员简历 黄铮霖,男,1977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黄铮霖于1999年7月参加工作,曾担任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实业投资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实业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机关党委书记等职务。 张健,男,1967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任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健于1986年11月参加工作,曾担任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虹桥国际机场公司安检护卫保障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安检护卫保障部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等职务。
赢合科技12月21日披露调研活动信息,公司表示目前受益于锂电池、新能源设备投资热潮,公司锂电设备订单明显增加,并对未来锂电设备市场的发展前景持乐观预期。新业务领域,公司在锂电设备业务之外,还布局了电子烟和OLED设备业务。 据披露,今年以来公司已与宁德时代、比亚迪、LG化学、ATL、冠宇、中航锂电等国内外客户签订锂电设备订单,截至目前,今年新签锂电有效订单合计超过30亿元, 公司连续斩获大客户订单,得益于公司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布局,公司在新产品性能及一体化和集成化创新方面已经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公司每年的研发投入约占当年收入的6%-8%,构建了业内领先的交付能力和售后服务体系,公司的人员和产能都在有序稳步扩张,预计明年研发设计工程师要超过1000人,公司的产能扩张及储备也领先于市场。 公司对未来锂电设备市场的发展前景持乐观预期。从应用场景来看,锂电池主要的应用场景均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其中新能源汽车供需两旺,消费电子更新迭代带动行业增长,此外风电、光伏不断扩容装机量,均带动了锂电储能需求规模的提升。 基于未来锂电池需求空间巨大,新能源设备也将相应会出现比较大的投资,公司管理层对未来发展充满信心。 新股东入局,让公司行业资源、资金、品牌、资信等方面得到明显提升。上海电气今年1月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锂电及自动化相关资源得到进一步整合。公司称,未来将与当前业务有协同发展的产业链内进行纵深布局,将公司打造成全球领先的自动化综合性平台。 公司面对未来行业高速增长也早有准备,公司2017年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约14.13亿元,用于“赢合科技锂电池自动化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赢合科技智能工厂及运营管理系统展示项目”。 今年8月,上海电气已完成了公司20亿元定增款的全额认购,在帮助公司优化资本结构、降低经营风险的同时,也将进一步满足公司扩大生产、研发及开拓市场等对于流动资金的需求。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证监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立足国内市场实践并借鉴国际经验,明确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基础性、原则性要求,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要件、内容、时点、频率等作了统一要求。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债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还对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定期报告的主要内容、结构框架、格式体例等提出了细化要求。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完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和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有利于提高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强化市场化约束,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下一步,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人民银行将继续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共同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完) 2020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市场参与主体和产品不断丰富,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规模稳居全球第二,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 为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建立统一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夯实债券市场信用基础,强化债券市场约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沿着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健康发展,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并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联合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强调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是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发行阶段披露的文件内容、募集资金、企业内控制度等要求,以及存续期间的披露要件、披露频率、披露时点等方面要求。 三是细化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及披露要求。结合新《证券法》,明确了二十二项重大事项类型和具体界定标准,要求企业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四是明确信息披露参与各方的责任。强化企业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同时明确承销机构、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 五是规范特殊状态下的信息披露。结合市场最新发展情况,统一企业被托管、接管或进入破产程序,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违约等多种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变更、豁免的信息披露要求,弥补了此前这方面的信息披露短板。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明确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内部各主体的责任,同时明确债券市场统一执法适用。 三、发布《管理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共同推出了深化改革发展、统一市场规则的一系列举措,包括完善统一的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债券处置机制,建立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实现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信用评级互认和统一的市场化评价体系,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 《管理办法》的发布,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又一重要工作成果。通过统一和明确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有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有助于强化投资者保护,有助于健全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四、《管理办法》发布后,监管部门下一步工作重点是什么? 公司信用类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在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国务院金融委指导下,充分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继续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规则统一,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提升债券市场法治化水平,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