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国泰君安发布公告称,去年1月9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国际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8万股H股股份,并同时提出了后续增持计划,即“自本次增持发生之日起的12个月内,累计增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H股股份比例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2%(含本次增持股份)。” 自2020年1月9日上海国际集团首次增持之日起,截至到2021年1月8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上海国际集团已累计增持本公司1.24亿股H股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为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3919%。 截至2021年1月8日,上海国际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6.82亿股A股及1.24亿股H股,通过其控股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21.64亿股股份,合计持有本公司29.7亿股股份,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3.3428%。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上海国际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月7日,神开股份发布公告称,1月6日,公司收到李清江转送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赣01执恢258号之二】、《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据公告,法院在执行江西省科特投资有限公司依据(2020)赣01民初5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一案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映业文化持有的神开股份2385万股股票。上述股票于2020年12月27日委托淘宝网拍卖上述股票。2020年12月29日,买受人李清江以1.50亿元的最高价竞得。 根据执行裁定书,解除对上述股票的冻结。该股票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清江所有,神开股份2385万股股票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李清江时起转移。李清江可持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拍卖过户完成前,映业文化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3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55%;本次拍卖过户完成后,映业文化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拍卖过户完成前,李清江持有神开股份无限售流通股1815.6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99%;本次拍卖过户完成后,李清江将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20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1.54%。 神开股份方面表示,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述股东股份被拍卖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今日,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航亚科技”,688510.SH)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开盘报35.00元,涨328.40%,盘中最高报45.50元,最低报30.60元。截至今日收盘,航亚科技报37.18元,涨355.08%,成交额17.24亿元,振幅182.37%,换手率98.96%。 航亚科技是一家专业的航空发动机及医疗骨科领域的高性能零部件制造商,专注于航空发动机关键零部件及医疗骨科植入锻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航空发动机压气机叶片、转动件及结构件(整体叶盘、盘环件、机匣、整流器等)、医疗骨科植入锻件(髋臼杯、髋柄及胫骨平台等精锻件)等高性能零部件。 航亚科技本次于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数量为6460万股,发行价格为8.17元/股,保荐机构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光大证券保荐代表人为吕雪岩、林剑云;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为唐逸凡、刘惠萍。航亚科技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5.2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74亿元。 航亚科技最终募集资金比原计划少1.98亿元。航亚科技12月9日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6.72亿元,其中,5.78亿元用于航空发动机关键零部件产能扩大项目,9378.03万元用于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航亚科技本次上市发行费用为5346.99万元,其中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获得承销保荐费用3781.57万元,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得审计验资费用600.00万元,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获得律师费用471.70万元。 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共3名,分别为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富尊”)、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华泰航亚科技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航亚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其中,光大富尊获配股数323万股,获配金额2638.91万元,限售期为24个月;华泰创新获配股数323万股,获配金额2638.91万元,限售期为24个月;航亚科技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数646万股,获配金额5277.82万元,限售期为12个月。 过去三年一期,航亚科技收到的现金不敌营业收入。2017年至2020年1-6月,航亚科技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9755.32万元、1.61亿元、2.58亿元、1.55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8648.94万元、1.27亿元、2.37亿元、9014.60万元。 上述同期,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32.06万元、1398.70万元、4218.55万元、2924.74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909.40万元、915.49万元、3956.76万元、2903.42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22.40万元、3837.88万元、5749.49万元、-260.81万元。 据公司在新三板期间披露的财报,2014年至2017年,航亚科技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539万元、-1845.6万元、-1767万元、-732万元。 也就是说,航亚科技在2014年至2017年,连续四年净利润亏损,2018年净利润跳涨至1398.70万元,2019年净利润跳涨至4218.55万元。 2017年末至2020年6月末,航亚科技资产总计分别为3.20亿元、5.34亿元、6.28亿元、6.75亿元,其中货币资金分别为7917.63万元、7826.18万元、7431.76万元、5842.15万元。 上述同期,航亚科技负债合计分别为1.39亿元、1.68亿元、2.21亿元、2.39亿元,其中短期借款分别为2200万元、2000万元、2330万元、4586.29万元。 2020年1-9月,航亚科技实现营业收入2.21亿元,同比增长8.2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944.14万元,同比增长14.4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830.45万元,同比增长14.6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284.73万元,同比下降14.29%。 2020年全年,航亚科技预计可以实现营业收入3.15亿元,预计同比增加22.09%,扣非后归母净利润预计为5800万元,预计同比增加46.58%。 航亚科技转板前夕管理层变动频繁。据华夏时报报道,2013年1月,储文光、黄勤、齐向华三人共同出资设立航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彼时,公司现任大股东严奇尚未出现在公司的高管名单中。 2016年12月16日,航亚科技挂牌新三板;2019年7月,航亚科技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等议案,为转板做准备;2019年8月16日,公司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019年2月,公司的两位原始出资人储文光、齐向华“因个人原因”辞任公司董事,并不再担任公司的其他职务。 除原始股东外,公司财务总监一职在转战科创板之际也是几经更迭。 2018年7月27日,航亚科技董事会免去黄勤财务总监职务,聘任黄勤为副总经理,同时聘任虞惠萍为财务总监,原因为公司分工调整。任免公告中还明确了任期,黄勤任职副总经理和虞惠萍担任财务总监的期限均为7个月,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 黄勤是航亚科技创始人之一,当时任公司董秘和财务总监,被免去财务总监职务后,还担任航亚科技副总经理和董秘职务;虞惠萍则是从外部聘请。 2019年2月21日,虞惠萍因“个人原因”辞职,在新财务总监到任之前,由黄勤代为履行财务总监相关职责。直到今年3月5日,才由曾是斯莱克财务负责人的高杰贞任职航亚科技财务总监职务。 航亚科技招股书披露信息与新三板年报不一致,且关联交易存疑。据华夏时报报道,根据航亚科技在新三板披露的2018年年报,无锡市泛亚精工有限公司(下称“泛亚精工”)为公司第五大供应商,年采购占比为3.94%。前四大供应商分别为维斯伯·蒂锐(北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维斯伯·蒂锐”)、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和陕西宏远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 而在公司2020年提交的招股书申报稿中,2018年的五大供应商新增无锡世贸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无锡世贸通”),为公司第三大供应商,泛亚精工则被顺延排除在公司前五供应商之列。 对此,航亚科技的解释为,公司2017年之前的业务,是通过无锡世贸通向维斯伯·蒂锐进行采购。在2018年,双方业务进行规范,所以将无锡世贸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采购份额独立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泛亚精工为航亚科技业务关联方。泛亚精工除是公司的供货商之外,还参与到公司生产的主要工序,包括航空发动机零部件粗加工、等离子喷涂等领域。2017年至2019年,泛亚精工连续三年进入航亚科技的前五位外协加工厂商名单中。 泛亚精工的股东沈稚辉,持有该公司30.10%的股权。同时,沈稚辉直接持有航亚科技3.87%股权,并且是公司实控人严奇的一致行动人之一。从2016年9月开始,泛亚精工曾经连续三年为航亚科技提供担保,最高时曾经担保3000万元。
2021年1月8日,旗天科技(300061.sz)发布公告,由于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事宜无法如期取得实质性进展,控股股东为了不影响上市公司新年开局,不影响上市公司制订新一年战略和经营计划等工作,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经审慎研究决定,解除与盐城城南建设的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变更公司控制权。 2020年9月30日,旗天科技与盐城城南建设签署协议,拟将公司13.90%股份和15.10%投票表决权转让给后者。截至目前,事项推进较为缓慢,交易各方经过多次的深入探讨仍未就旗天科技未来战略合作具体规划形成一致意见。 新的一年已经开始,企业战略和未来3到5年的规划亟待确定。根据约定,若在签署协议后90天内,受让方未能就本次交易事项取得江苏省国资委同意的批复,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旗天科技方面表示,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也为更好推进公司新战略实施,经审慎研究,控股股东决定终止本次转让。本次交易事项终止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财务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管理层对企业发展始终充满信心,将继续带领企业优化业务结构,更好地为股东利益服务,持续推进战略落地和长远发展。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记者徐自立马先震)日前,信用中国网站显示,广州薇蜜可思服饰有限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列入日期为2020年12月11日。 据中国质量新闻网报道,广州薇蜜可思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17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董海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批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等。另据了解,该公司由董海锋持股55%,由黄薇(薇娅)持股45%。两人系夫妻关系。 据新浪科技消息,薇娅方面对此事回应称,广州薇蜜可思服饰有限公司由于公司搬迁,未及时办理地址变更手续,导致经营地与注册地不符,目前已经主动联系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地址变更事宜。
1月8日晚间,上峰水泥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与上海杰夏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杰夏”)共同出资成立浙江上峰杰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上峰水泥和上海杰夏分别出资2550万元和2450万元,分别占注册资本的51%和49%。 对于此次投资成立合资公司的原因,上峰水泥表示,公司宁夏和铜陵基地环保项目陆续投产,水泥窑协同处置环保业务逐渐成为重要新业务板块,为建立相对独立专业化管控平台,规范环保业务运行管理体系,推进环保业务发展增长,因此与上海杰夏共同出资设立该公司作为环保业务投资管控的主体。 上峰水泥表示,此次对外投资合作设立合资公司,将充分发挥环保产业优势,有助于公司统一管理环保项目,完善环保项目的管理体系,未来有利于公司的整体经营规划,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4号)显示,2018年5月底(不晚于5月21日),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股票简称“*ST藏格”,000408.SZ)时任董事长肖某明在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办公楼五楼与西藏盛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曾某、张某彬和西藏墨竹工卡大普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达某交流沟通,提出准备将巨龙铜业装入藏格控股的想法,对方均表示同意,巨龙铜业董秘潘某皓也参加了交流沟通。 2018年6月29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停牌核查的公告》,称公司股票停盘,将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进行核查。2018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议案。2018年7月16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相关事项的核查结果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藏格控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公告,称公司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 藏格控股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项中,标的资产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361.5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信息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不晚于2018年5月21日,终点为2018年7月16日。肖某明作为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启动并参与了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张军涛与肖某明从2012年就已经认识,是合作伙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有多次通讯联系,其中在藏格控股停牌前,即2018年5月22日、5月28日、5月30日、6月20日、6月21日、6月22日、6月24日、6月25日、6月28日存在10次通讯联系。张军涛决策并提供资金交易了藏格控股股票。2018年6月27日张军涛通过其姐姐张某红银行账户向“吕某”“祝某燕”“邓某燕”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别转入700万元、600万元和700万元,共计2000万元,并于当日转入前述三人的证券账户。 张军涛通过电话下达了交易藏格控股的指示。“吕某”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共买入成交52.29万股,成交金额699.67万元。“祝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43.23万股,成交金额599.35万元。“邓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50.67万股,成交金额699.68万元。2018年8月6日——10月30日期间,上述藏格控股股票陆续全部卖出,亏损338.69万元。交易资金转入、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张军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张军涛处以60万元罚款。 *ST藏格成立于1996年6月25日,注册资本19.94亿元,于1996年6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主营业务为钾肥(氯化钾)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钾肥(氯化钾)。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8.59亿股,持股比例43.08%。 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肖某明为*ST藏格前董事长肖永明,肖永明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担任*ST藏格董事长兼公司董事。 2018年7月16日,*ST藏格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称藏格控股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巨龙铜业100%股权。2018年8月3日,*ST藏格发布称藏格控股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巨龙铜业51%股权。 2018年9月18日,*ST藏格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出于谨慎、负责的态度,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原因包括: 1、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公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中披露巨龙铜业荣木错拉铜矿正在办理探矿证续期及探转采的相关手续准备阶段,预计荣木错拉办理采矿权证后采矿规模1500万吨/年。根据巨龙铜业最新矿山规划和进展,其已启动矿山规模扩大,同时,荣木错拉探矿权和驱龙采矿权同属一个矿体,计划将荣木错拉和驱龙两个矿业权合并,办理完成一个新的规模更大的采矿权证,以此匹配巨龙铜业未来更大的采选规模。因此相关矿业权证的办理完毕时间将大幅推迟,从而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涉及矿山权证办理、评估等工作无法在预计时间内完成,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项目进度; 2、根据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与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就巨龙铜业安全、用地等审批情况的沟通,巨龙铜业土地权属办理、矿业权变更审批等较复杂,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项目进度; 3、本次交易预计在短期内摊薄公司的每股收益,公司为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及时采纳了中小投资者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4、由于近期国内资本市场环境、经济环境、融资环境等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交易各方认为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不够成熟。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4号 当事人:张军涛,男,1969年11月出生,住址:烟台市芝罘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张军涛内幕交易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0年11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军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8年5月底(不晚于5月21日),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肖某明在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办公楼五楼与西藏盛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曾某、张某彬和西藏墨竹工卡大普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达某交流沟通,提出准备将巨龙铜业装入藏格控股的想法,对方均表示同意,巨龙铜业董秘潘某皓也参加了交流沟通。 2018年6月29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停牌核查的公告》,称公司股票停盘,将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进行核查。 2018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议案。2018年7月16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相关事项的核查结果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藏格控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公告,称公司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 藏格控股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项中,标的资产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361.5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信息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不晚于2018年5月21日,终点为2018年7月16日。肖某明作为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启动并参与了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军涛内幕交易藏格控股股票 张军涛与肖某明从2012年就已经认识,是合作伙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有多次通讯联系,其中在藏格控股停牌前,即2018年5月22日、5月28日、5月30日、6月20日、6月21日、6月22日、6月24日、6月25日、6月28日存在10次通讯联系。 张军涛决策并提供资金交易了藏格控股股票。2018年6月27日张军涛通过其姐姐张某红银行账户向“吕某”“祝某燕”“邓某燕”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别转入7,000,000元、6,000,000元和7,000,000元,共计20,000,000元,并于当日转入前述三人的证券账户。 张军涛通过电话下达了交易藏格控股的指示。“吕某”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共买入成交522,900股,成交金额6,996,697元。“祝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432,300股,成交金额5,993,462元。“邓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506,700股,成交金额6,996,835元。2018年8月6日——10月30日期间,上述藏格控股股票陆续全部卖出,亏损3,386,870.63元。交易资金转入、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藏格控股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和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军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张军涛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与肖某明不仅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通话,与藏格控股一直有业务合作关系。肖某明不会告知其内幕消息,不能仅凭通话联系就认定肖某明告知内幕消息。(二)购买藏格控股股票原因系自己了解分析。如果从肖某明那里获知内幕信息,买入时间应在双方通讯联系当日。(三)如果有内幕消息来源,不致于造成此次交易亏损。综上,张军涛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肖某明认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多次通讯联系,属于相关司法解释认定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当事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自己分析决策购买,其申辩说明不足以解释交易的决策依据;(三)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与交易盈亏无关。 综上,我局对张军涛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军涛处以6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