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下午17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航集团”)发布公告称:“我集团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相关债权人因我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法院对我集团破产重整。”这也是自2020年年初海航集团海南省联合工作组(下称“工作组”)宣布进驻海航集团,协助其化解庞大的债务问题所面临的风险以来的,相关工作的一次重大的进展。海航集团在当天1月29日下午17点召开了一场旗下产业板块和分子公司参加的会议,宣布了这一消息。据参与会议的相关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透露,破产重整是工作组在对海航集团债务进行深入摸底之后,认为能够真正实现风险化解的唯一路径。为此工作组去年用了相当长的时间制定重组方案,并通过与债权人和上级主管部门等多方沟通,最终形成了一个成型的方案。此前,工作组在总结近一年来对海航集团危机处置的问题时曾表示,通过对海航集团及旗下两千余家企业的资产、负债、关联往来等逐一核查,理清了整个集团的资产底数、管理结构、股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海航集团内部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进入破产重整阶段之后,公司将通过债权转移、股抵债、留债展期清偿等多种方式降低负债水平,从而达到保证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多个参加会议的消息来源表明,此次重整工作最快将在今年年中完成。按照工作组的说法,海航集团重整方案是按照“法治化、市场化、可操作性”原则,获得相关部门对破产重整思路的理解和支持,并向绝大部分债权机构进行了介绍,被认为是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前述海航集团内部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透露,考虑到海航这个品牌在过去二十几年时间里建立和积累的价值,同时在航空运输业经营方面所具有的深厚基础,因此在重整之后完全可以成为一家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航空公司,因此也将会改变此前多元化的经营思路,确立以航空业为核心的理念。随着重整方案的出台,包括海航集团以及工作组的相关调整也在依据不同阶段的历史使命而做出调整,比如工作组组长顾刚在1月22日宣布辞去海航集团执行董事长和董事的职务,并在此后海航集团党委换届选举上当选新一届海航集团党委书记,同时选举产生了由包括了海航集团旗下各板块主要负责人在内九人组成的海航党委。而海航集团创始人、董事长、原党委书记陈峰并未进入新一届党委名单。而作为重整方案的一部分,对于此前一步步走向“债务黑洞”的相关责任人追责工作也在陆续展开。在29日发布的公告中,海航集团方面同时表示,“将依法配合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积极推进债务处置工作,支持法院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
12月24日晚间,ST科迪发布公告称,公司12月22日收到控股股东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迪集团”)转发的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债权人魏均平以科迪集团“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书。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魏均平的申请。 《民事裁定书》中提到,从科迪集团的经营范围及企业性质看,该公司加工生产的产品属于社会生活的需求品,生产的产品具有广泛的市场潜力,且科迪集团经营范围内的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也是提高社会生产力的重要因素,根据科迪集团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基本能够认定科迪集团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科迪集团获得重整成功具有一定可行性。 ST科迪表示,科迪集团破产重整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科迪集团如果成功实施破产重整,将有利于改善控股股东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为科迪集团引入战略投资者,也有利于公司稳定健康发展。 公告同时称,ST科迪控股股东的破产重整申请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公司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归还占用资金。 2020年前三季度,ST科迪实现营业收入4.67亿元,同比减少37.65%;实现归母净利润103万元,同比减少96.85%。公司预计2020年全年净利润175.15万元至1751.48万元。
企业破产法出台14年后,个人破产制度终于在深圳破冰。 以深圳为起点,如何走好第一步,消除各界对于“个人欠债不用还”的疑虑尤为重要;深圳之后,国家层面的上位法未出,深圳模式能否复制到其他地区尚需探讨;与美国个人破产制度等较为成熟的模式相比,我国的制度配套还有哪些留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迎来前所未有的契机,与之而来的讨论争议也不少。个人破产如何实现有限制的“免除债务”,又能有机会“重新做人”备受瞩目。 个人不用还债了?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日前发布。 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破产呢?《征求意见稿》明确,将申请破产的债务条件限定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 《征求意见稿》对于个人破产的金额下限也有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个人破产是否意味着不用还债了呢? 《征求意见稿》指出,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而宣布破产三年后才可以申请免除债务。 “关于个人破产,很多人会关注这是否是对于债权人权利的侵犯。其实我觉得不是。”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广群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会加强债权人对于放款借钱的审核,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生,让他还有东山再起的机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黄亚英分析称,个人破产制度设计首先可以保护债权人。黄亚英表示:“‘个人破产’,首先它对债权人有利,遇到老赖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去法院申请老赖破产,这样把所有的资产都给你搜出来,都给你拿来清算,保护债权人。” 《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债务人将在“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方面受到限制。不过,债务人破产后并非“一无所有”。《征求意见稿》明确,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属于豁免财产。 为什么是深圳? 个人破产制度千呼万唤,为什么先是深圳?实际上,这与深圳的商业环境不无关系。 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企业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同时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刚刚落幕的两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民法典,其中合同编明确了禁止民间高利放贷。实际上,个人破产制度除了保护个人工商户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与合同编相辅相成的意义:防范金融风险。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法官曹启阳指出,“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将有利于社会信用系统的建立,我们今天的商业社会需要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当社会信用制度缺乏时就会出现各种金融风险”。 除了民法典的出台,深圳作为我国经济特区,还具有独到的制度优势。去年1月14日,深圳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这是全国第一家破产法庭。同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试点工作也为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 全国推广还差什么? 实际上,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国内个人破产在制度与实操层面还缺制度配套。具体来看,个人信用体系就是一项短板。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仍然仅仅以银行的信用体系为主,对个人信用的全社会综合管理体系仍然有欠缺,对失信人的经济管理和行政管制仍然残缺不全。在这种信用体系状况下,推出全国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可能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对我国的经济、金融体系和秩序形成强大的冲击。 个人破产生效后并不是完全注销掉所有的债务,也不是完全不用归还债务,对一些债务仍然具有偿还责任和义务,因此,在个人破产法中应明确个人破产后仍然需要清偿哪些债务,用什么样的方式和手段进行清偿债务,这都需要进一步进行论证。 “限制消费也有怎么执行的问题。坐飞机如果被限制消费的话,那确实买不了飞机票,但是其他很多情况,监督很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比如说用现金或者用别人的卡来消费就容易规避监管。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常蕾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免责考察期为三年,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国内首次立法的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个人破产条例》)。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目前,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具有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此次该条例草案已于4月底首次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各界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6月18日前反馈。 哪些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必须已连续三年缴了深圳社保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但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则不能提出。 【解读】 之所以定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是考虑到深圳作为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因此应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而一般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不仅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也说明其已为特区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并一定程度避免出现“来深避债”的情况。 此外,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债权人被欠50万元以上可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读】 除了债务人主动提出破产,债权人是否也有权对欠他钱的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这是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关注的问题。人大研究认为,世界各国一般都赋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只是有些国家对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数额加以规定,以防止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因此,深圳试行个人破产制度将与国际惯例接轨。 如何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 用“组合拳”制度设计来约束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将不予受理,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也会驳回申请,同时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解读】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属性。但如何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征求意见稿》是打“组合拳”,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约束的。目的就是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将免除债务人债务和解除对其相关行为限制的节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而非破产宣告时,且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免责考察期。 进入破产程序后 债务人会否受到行为限制? 重点是“消费行为”和“职业资格”受限 《征求意见稿》主要从“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债务人作出限制。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债务人不得有这些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旅游; (六)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此外,这期间,债务人获取1000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额度的,都要向出借人或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解读】 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也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包括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世界各国的破产法都有规定。同时,有关部门也会把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到深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供有关单位、个人依法查询使用。 与债务人失权相对应的是权利恢复。《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人民法院裁定后,也会作出解除对破产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同时,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即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债务人破产后是否就“一无所有”了? 合理的生活必需品和费用不用于清偿债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物品;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以及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属于豁免财产。 【解读】 豁免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特有的制度之一,豁免财产即不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财产。但同时出于公平考虑,如果上述豁免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也将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破产后是否所有债务立即免除了? 宣布破产三年后才可申请免除债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免责考察期为三年。期间,破产人应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如期间破产人违反相关限制行为,人民法院可延长其免责考察期。 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由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单独或共同推荐的破产管理人选)对破产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债务以及不能免责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最终由法院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 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的,或者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裁定被撤销的,债权人可以向破产人继续追偿债务。 【解读】 破产免责是破产制度的一项主要功能。《征求意见稿》之所将免责时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满”,即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主要是考虑到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从社会接受程度和风险防控而言,宜谨慎稳妥、逐步推进。 但需要提醒的是,除非债权人自愿放弃,否则有些债务是不能免除的,具体包括: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破产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务清册的债权,但债权人明知破产宣告情形的除外;学生教育贷款;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债务人所欠税款,以及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等。
国内首次立法的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个人破产条例》)。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目前,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具有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此次该条例草案已于4月底首次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各界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6月18日前反馈。 哪些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必须已连续三年缴了深圳社保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但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则不能提出。 【解读】 之所以定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是考虑到深圳作为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因此应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而一般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不仅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也说明其已为特区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并一定程度避免出现“来深避债”的情况。 此外,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债权人被欠50万元以上可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读】 除了债务人主动提出破产,债权人是否也有权对欠他钱的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这是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关注的问题。人大研究认为,世界各国一般都赋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只是有些国家对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数额加以规定,以防止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因此,深圳试行个人破产制度将与国际惯例接轨。 如何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 用“组合拳”制度设计来约束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将不予受理,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也会驳回申请,同时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解读】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属性。但如何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征求意见稿》是打“组合拳”,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约束的。目的就是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将免除债务人债务和解除对其相关行为限制的节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而非破产宣告时,且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免责考察期。 进入破产程序后 债务人会否受到行为限制? 重点是“消费行为”和“职业资格”受限 《征求意见稿》主要从“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债务人作出限制。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债务人不得有这些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旅游; (六)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 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此外,这期间,债务人获取1000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额度的,都要向出借人或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解读】 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也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包括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世界各国的破产法都有规定。同时,有关部门也会把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到深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供有关单位、个人依法查询使用。 与债务人失权相对应的是权利恢复。《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人民法院裁定后,也会作出解除对破产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同时,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即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债务人破产后是否就“一无所有”了? 合理的生活必需品和费用不用于清偿债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物品;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以及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属于豁免财产。 【解读】 豁免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特有的制度之一,豁免财产即不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财产。但同时出于公平考虑,如果上述豁免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也将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破产后是否所有债务立即免除了? 宣布破产三年后才可申请免除债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免责考察期为三年。期间,破产人应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如期间破产人违反相关限制行为,人民法院可延长其免责考察期。 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由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单独或共同推荐的破产管理人选)对破产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债务以及不能免责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最终由法院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 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的,或者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裁定被撤销的,债权人可以向破产人继续追偿债务。 【解读】 破产免责是破产制度的一项主要功能。《征求意见稿》之所将免责时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满”,即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主要是考虑到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从社会接受程度和风险防控而言,宜谨慎稳妥、逐步推进。 但需要提醒的是,除非债权人自愿放弃,否则有些债务是不能免除的,具体包括: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破产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务清册的债权,但债权人明知破产宣告情形的除外;学生教育贷款;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债务人所欠税款,以及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