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第18号公告称,人民币是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中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公告明确,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消费及支付方式创新要坚持有利于畅通支付流通环境、有利于保障民生、有利于提升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对现金收付环境产生了新的影响,拒收现金问题有所反弹:一是部分医疗、出行、水电煤气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普通生活消费等领域由原本的“面对面”线下场景逐步变为线上办理,有的甚至取消了现场服务;二是“非接触式”等新消费模式很多没有考虑现金收付需求,造成部分群体特别是老年人消费及支付障碍;三是一些商户服务人员热衷于引导顾客安装APP、关注小程序,容易产生歧视、排斥现金情况。为解决上述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18号公告,旨在进一步普及现金收付规范要求,促成社会各界达成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的共识,共建多元化支付条件下的现金和谐流通环境。中国人民银行方面表示,打造多元化支付条件下的现金和谐流通环境,将主要聚焦以下五项工作:一是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公众合理、安全、顺畅地使用现金;二是持续优化人民币设计水平,发挥其文化传播功能;三是强化大额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流通效率;四是支持多元化支付方式发展,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鼓励相关经营主体在保障现金收付渠道通畅的前提下,选择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五是不断完善现金服务基础设施、提升现金服务水平。据介绍,此次发布的第18号公告与2018年发布的第10号公告相比,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首先,第18号公告从现金收付的整体生态环境出发,将现金流通、使用和管理的主体划分为现金收付主体、现金收付服务主体及现金生态主体等三大类。其次,聚焦公众日常生活消费的高频场景,明确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本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大中型商业机构、小微经济主体以及线下无人销售、线上网络经营等不同现金收付主体、不同场景、不同支付方式下的现金收付要求,进一步厘清了拒收现金行为边界。最后,对各类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及自助服务机具厂商等现金服务主体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基层社区和社会公众提出倡议,号召大家共同维护现金流通生态环境。公告指出,公众享有自主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因现金支付受到排斥或歧视的,应保留证据,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依法维权。公众应培养良好的现金使用习惯,自觉爱护人民币、维护人民币形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现金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记者 徐佩玉)《人民日报海外版》(2020年12月23日 第11版)
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使用现金的权益,打造和谐现金流通环境,人民银行昨日发布第18号公告,围绕公众各类日常生活场景的消费需要,区分不同场景和消费模式,坚持分类管理与普遍适用的原则,对不同主体的现金收付行为提出了不同要求。同时,对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下称“拒收现金”)提出具体措施。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大约有13%的居民主要是通过现金进行支付,而不是通过电子支付。“目前中国65岁以上人口达到1.76亿人,部分老年人难以较快适应电子支付。智能手机用户有9.5亿人左右,还有一部分没有智能手机。” 在鼓励多元化支付方式发展的同时,保障公众现金使用需求、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是人民银行长期面临的重大课题。人民银行发布的相关答记者问中称,整治拒收现金工作具有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人民银行会将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长期抓下去。 公告聚焦公众日常生活消费的高频场景,明确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本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大中型商业机构、小微经济主体以及线下无人销售、线上网络经营等不同现金收付主体、不同场景、不同支付方式下的现金收付要求,进一步厘清了拒收现金行为边界。 具体而言,涉及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社保、医疗、教育、水电煤气等公共服务类收费,收费单位或其委托代收机构要具备人工现金收付通道,由人员值守并收取现金;铁路、道路客运等交通运输单位,以及涉及零售、餐饮、居民服务和娱乐行业等的大中型商业机构,应具备现金收付通道,由人工或自助现金机具收取现金。 针对不同消费模式,第18号公告因地制宜提出接受现金的要求。比如,公告明确,对于经营主体和客户面对面进行交易或提供服务的,应支持现金支付;对于线上、线下混合经营且支持线下付款的,在线下收款环节应支持现金支付;对于全部交易、支付和服务均在网络完成的,可以不收现金等。 “今年人民银行对近8.5万名公众的现金携带习惯、支付习惯、使用场景进行了初步调查。初步调查结果显示,83%左右的受访者表示,随身携带现金少于500元;超过七成受访者表示,习惯非现金支付;65岁以上或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群,使用现金相对较多。”上述负责人表示。 事实上,在非现金使用占比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拒收现金的行为可能会增多。经过近几年的宣传整治,拒收现金问题总体得到缓解,但仍有一些商户、机构等主体,对自身在现金收付中的责任和义务存在不同程度的认识误区和偏差,或者基于成本控制、用户体验等原因,存在不愿意收取现金等现象。 此次第18号公告明确,接受现金支付的经营主体,应该明确现金收付标识,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无法接受现金的经营主体,应该提前说明支付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强化现金服务的基础地位和基本保障性作用,确保现金业务网点、自助现金机具等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和服务水平满足公众需要。 另外,公告明确,公众或消费者如发现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情况,应妥善保留相应的证据或线索,通过城市政务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各种渠道进行投诉、举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摘要]人民银行高度重视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力促《方案》落细落地、取得实效。整治拒收现金工作具有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人民银行会将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长期抓下去,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打造多元化支付方式下的现金和谐流通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附答记者问) 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使用现金的权益,打造和谐现金流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有关要求,现就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国人民银行采取多项措施,规范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流通效率,保障公众合理、安全、顺畅使用现金。 (二)鼓励支付方式和谐发展。现金在保障公众支付权利、促进文化传播及在极端情况下稳定公众预期等方面具备不可替代的优势。非现金支付是在现金基础上的发展。二者兼容共生,和谐发展。 (三)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各类主体均应尊重公众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在确保现金收付渠道畅通的前提下,可为公众提供合法安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四)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消费及支付方式创新要坚持有利于畅通支付流通环境、有利于保障民生、有利于提升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 二、现金收付主体规范 因对外提供商品、服务或依法履职、管理需要,存在收付行为的各类主体应遵守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自觉规范现金收付行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部门或单位,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推广数字政务的,应充分考虑不使用智能设备人士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满足公众现金支付需求。 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是指由人员值守并收取现金、提供找零的服务窗口或柜台等。 (二)公共服务机构。 涉众面广、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如社保、医疗、教育、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通信、油(气)站等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三)交通运输部门。 铁路、道路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港口客运站、轮渡码头等经营主体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或提供转换手段。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者,可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接受现金支付。 现金收付通道是指由人工或自助现金机具提供收取现金、找零服务的物理场所。 提供转换手段是指相关经营主体在不具备直接接受现金条件的情况,为接受客户现金而采取的变通措施。 (四)大中型商业机构。 大中型商业机构特别是批发和零售业、餐饮和住宿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经营场所,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 采用一卡通形式、进行封闭管理的商业园区、厂区及景区等经营场所,应支持现金购卡、充值、退卡。 (五)小微经济主体。 采取面对面方式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个体工商户、流动商贩等,可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接受现金支付。 (六)无人销售及网络经营主体。 无人销售的经营场所,经营主体应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标示,说明支付方式、操作流程及服务联系电话。应以适当方式满足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如手机电量不足、网络故障等)的现金支付需求,并向公众做好解释工作。 提供货到付款的网络销售经营主体,应在交货地支持现金支付。 全部交易、支付、服务均通过网络完成的,经营主体应提前公示支付方式。 (七)其他。 各类经营主体应明确现金收付标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做好说明和引导;提供转换手段的,不得收取手续费或强制搭售其他商品。 收付双方对现金的券别、材质协商不一致产生争议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其他情形,各类经营主体应本着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的原则,协商解决。 三、现金收付服务主体规范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自助服务机具厂商应执行人民币管理相关规定,优化现金服务。 (一)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与客户面对面办理金融业务涉及现金收付及费用缴纳的,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金融机构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公共服务收费受托方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现金服务作为基础性业务,充分考虑现金使用需求及存取便利性,确保现金业务网点及自助现金机具等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满足公众需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在本机构开设账户的经营主体的宣传引导,引导其严格遵守现金收付规范。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充分考虑非现金支付与现金支付的兼容性,做好对服务对象的提示,不得要求或诱导其他单位、个人拒收现金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不得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无现金支付或歧视现金支付概念。 (三)自助服务机具厂商。 自助售货机、自助售票机等机具生产厂商与服务提供商在研发、提供机具和服务时要充分考虑现金收付需求,做到多种支付工具兼容,不得排斥现金支付。 自助服务机具生产厂商与服务提供商应主动配合开展现金使用相关宣传,优化现金流通环境。 四、现金收付生态规范 现金收付经营主体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指导和规范现金收付相关行为,不得出台与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收付管理要求相悖的管理规定。 基层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主动对接基层社区开展宣传,发挥基层社区的管理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现金流通环境。 公众享有自主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因现金支付受到排斥或歧视的,应保留证据,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依法维权。公众应培养良好的现金使用习惯,自觉爱护人民币、维护人民币形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现金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12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Q:为何出台第18号公告? A:智能化服务的广泛应用,正在深刻、持续地改变公众的生活消费方式。在鼓励多元化支付方式发展的同时,保障公众现金使用需求、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是人民银行长期面临的重大课题。经过近几年的宣传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以下称拒收现金)问题总体得到缓解,但仍有一些商户、机构等主体对自身在现金收付中的责任和义务存在不同程度的认识误区和偏差,或者基于成本控制、用户体验等原因,存在不愿意收取现金等现象。特别是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对现金收付环境又产生了新的影响,拒收现金问题有所反弹:一是部分医疗、出行、水电煤气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普通生活消费等领域由原本的“面对面”线下场景逐步变为线上办理,有的甚至取消了现场服务;二是“非接触式”等新消费模式很多没有考虑现金收付需求,造成部分群体特别是老年人消费及支付障碍;三是一些商户服务人员热衷于引导顾客安装APP、关注小程序,容易产生歧视、排斥现金情况。 为解决上述问题,人民银行综合现行商业模式、支付方式、管理要求等,发布第18号公告,旨在进一步普及现金收付规范要求,促成社会各界达成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的共识,共建多元化支付条件下的现金和谐流通环境。 Q:第18号公告与2018年发布的第10号公告有何异同? A:两个公告的总体原则是一致的,第18号公告对2018年发布的第10号公告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更加适应国家治理的新要求。2018年第10号公告明确了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鼓励多元化支付方式发展、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的整治拒收现金工作总体目标;第18号公告重申了这一总体目标,在此基础上兼顾国家治理和服务效能需要,进一步明确了服务消费、畅通支付流通环境、保障民生等新要求。 二是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首先,第18号公告从现金收付的整体生态环境出发,将现金流通、使用和管理的主体划分为现金收付主体、现金收付服务主体及现金生态主体等三大类。其次,聚焦公众日常生活消费的高频场景,明确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本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大中型商业机构、小微经济主体以及线下无人销售、线上网络经营等不同现金收付主体、不同场景、不同支付方式下的现金收付要求,进一步厘清了拒收现金行为边界。最后,对各类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及自助服务机具厂商等现金服务主体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基层社区和社会公众提出倡议,号召大家共同维护现金流通生态环境。 Q: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明确要求保留传统金融服务方式、不得拒收现金、强化支付市场监管,对此人民银行有何落实措施? A: 人民银行高度重视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力促《方案》落细落地、取得实效。整治拒收现金工作具有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人民银行会将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长期抓下去,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打造多元化支付方式下的现金和谐流通环境。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对于拒收现金新问题和新现象,既要关注拒收现金的基本特征,又要准确把握其在不同领域、场景的具体表现,精准定位,分类施策,确保实效。 二是坚持金融为民。整治拒收现金工作是人民银行金融为民的基础工程,以服务消费、畅通支付流通环境、保障民生为指导,以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鼓励多元化支付方式发展、尊重公众选择权为根本目标,既鼓励多元化支付方式的发展,又要充分发挥各种支付手段的优势,更要尊重公众的选择权,满足公众多层次的支付需求,打造多元化支付条件下现金和谐流通环境。 三是坚持持续整治。要强化日常监管,通过暗访巡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摸底排查。建立违法主体名录库,重点跟踪、持续整治。深入研究现金流通环境发展规律,提高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提升整治效果。 四是坚持治疏并举。要畅通投诉、举报各类渠道,及时回应公众反馈;对涉及公共服务、民生以及公众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大的拒收现金主体,要严肃整治;将整治拒收现金宣传作为重要内容,突出典型案例、不同场景下的现金收付要求等重要内容,精心策划,提升宣传效果,引导社会各界共同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 五是坚持协同治理。要会同地方政府,调动多方力量构建协同配合的管理体系;要主动对接基层社区,发挥服务功能,打造以基层社区为基础的治理格局;要依托商业银行,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为整治拒收现金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人民银行将引导社会各界用好智能技术,让智能科技成果更好地惠及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力争在数字普惠金融道路上“一个都不落下”。 Q:人民银行如何打造多元支付条件下的现金和谐流通环境? A: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现金在保障公众支付权利公平、促进文化传播及在极端情况下稳定公众预期等方面具备不可替代的优势;非现金支付工具是在现金基础上的发展,可以提高消费者支付体验。人民银行打造多元化支付条件下的现金和谐流通环境,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工作:一是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公众合理、安全、顺畅地使用现金;二是持续优化人民币设计水平,发挥其文化传播功能;三是强化大额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流通效率;四是支持多元化支付方式发展,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鼓励相关经营主体在保障现金收付渠道通畅的前提下,选择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五是不断完善现金服务基础设施、提升现金服务水平。 Q:对于现金收付和服务主体,第18号公告提出了哪些要求? A: 围绕公众各类日常生活场景的消费需要,区分不同场景和消费模式,坚持分类管理与普遍适用的原则,在第18号公告中对不同主体的现金收付行为提出了不同要求。 一是示范效应强、涉众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公共机构和经营主体要强化现金服务意识。其中,对于涉及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社保、医疗、教育、水电煤气等公共服务类收费,收费单位或其委托代收机构要具备人工现金收付通道,由人员值守并收取现金;铁路、道路客运等交通运输单位,以及涉及零售、餐饮、居民服务和娱乐行业等的大中型商业机构,应具备现金收付通道,由人工或自助现金机具收取现金。 二是针对不同消费模式,因地制宜提出接受现金的要求。其中,对于经营主体和客户面对面进行交易或提供服务的,应支持现金支付;对于线上、线下混合经营且支持线下付款的,在线下收款环节应支持现金支付;对于全部交易、支付和服务均在网络完成的,可以不收现金;对于在线下采取无人销售方式经营的,也可以不收现金,但应以适当方式满足消费者在特殊情况,如手机电量不足、网络故障等情况下的现金支付需求。 三是针对交易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相关经营主体要做好事前告知、尊重公众选择。接受现金支付的经营主体,应该明确现金收付标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无法接受现金的经营主体,应提前说明支付方式。对于第18号公告中未提及的交易情形,各类经营主体要以尊重公众选择权为根本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支付方式。 四是各类现金服务主体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化现金服务。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强化现金服务的基础地位和基本保障性作用,确保现金业务网点、自助现金机具等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和服务水平满足公众需要;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涉及费用收取,以及自助服务机具厂商研发及提供机具服务,要充分考虑现金支付需要,保障非现金支付与现金的兼容性,不得排斥或歧视现金;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应要求或诱导其他单位、个人拒收或排斥公众正常的现金支付需求,不得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无现金或歧视现金概念。 Q:公众应如何配合做好整治拒收现金工作? A: 一是依法维权。公众或消费者发现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应妥善保留相应的证据或线索,通过城市政务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各种渠道进行投诉、举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二是正确维权。拒收现金问题与消费模式紧密相关。公众在维权时,既要关注拒收现金问题,更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三是自觉维护人民币形象。公众应培养良好的现金使用习惯,自觉爱护人民币、维护人民币形象。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 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使用现金的权益,打造和谐现金流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有关要求,现就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国人民银行采取多项措施,规范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流通效率,保障公众合理、安全、顺畅使用现金。 (二)鼓励支付方式和谐发展。现金在保障公众支付权利、促进文化传播及在极端情况下稳定公众预期等方面具备不可替代的优势。非现金支付是在现金基础上的发展。二者兼容共生,和谐发展。 (三)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各类主体均应尊重公众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在确保现金收付渠道畅通的前提下,可为公众提供合法安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四)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消费及支付方式创新要坚持有利于畅通支付流通环境、有利于保障民生、有利于提升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 二、现金收付主体规范 因对外提供商品、服务或依法履职、管理需要,存在收付行为的各类主体应遵守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自觉规范现金收付行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部门或单位,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推广数字政务的,应充分考虑不使用智能设备人士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满足公众现金支付需求。 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是指由人员值守并收取现金、提供找零的服务窗口或柜台等。 (二)公共服务机构。 涉众面广、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如社保、医疗、教育、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通信、油(气)站等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三)交通运输部门。 铁路、道路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港口客运站、轮渡码头等经营主体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或提供转换手段。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者,可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接受现金支付。 现金收付通道是指由人工或自助现金机具提供收取现金、找零服务的物理场所。 提供转换手段是指相关经营主体在不具备直接接受现金条件的情况,为接受客户现金而采取的变通措施。 (四)大中型商业机构。 大中型商业机构特别是批发和零售业、餐饮和住宿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经营场所,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 采用一卡通形式、进行封闭管理的商业园区、厂区及景区等经营场所,应支持现金购卡、充值、退卡。 (五)小微经济主体。 采取面对面方式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个体工商户、流动商贩等,可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接受现金支付。 (六)无人销售及网络经营主体。 无人销售的经营场所,经营主体应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标示,说明支付方式、操作流程及服务联系电话。应以适当方式满足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如手机电量不足、网络故障等)的现金支付需求,并向公众做好解释工作。 提供货到付款的网络销售经营主体,应在交货地支持现金支付。 全部交易、支付、服务均通过网络完成的,经营主体应提前公示支付方式。 (七)其他。 各类经营主体应明确现金收付标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做好说明和引导;提供转换手段的,不得收取手续费或强制搭售其他商品。 收付双方对现金的券别、材质协商不一致产生争议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其他情形,各类经营主体应本着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的原则,协商解决。 三、现金收付服务主体规范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自助服务机具厂商应执行人民币管理相关规定,优化现金服务。 (一)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与客户面对面办理金融业务涉及现金收付及费用缴纳的,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金融机构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公共服务收费受托方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现金服务作为基础性业务,充分考虑现金使用需求及存取便利性,确保现金业务网点及自助现金机具等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满足公众需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在本机构开设账户的经营主体的宣传引导,引导其严格遵守现金收付规范。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充分考虑非现金支付与现金支付的兼容性,做好对服务对象的提示,不得要求或诱导其他单位、个人拒收现金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不得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无现金支付或歧视现金支付概念。 (三)自助服务机具厂商。 自助售货机、自助售票机等机具生产厂商与服务提供商在研发、提供机具和服务时要充分考虑现金收付需求,做到多种支付工具兼容,不得排斥现金支付。 自助服务机具生产厂商与服务提供商应主动配合开展现金使用相关宣传,优化现金流通环境。 四、现金收付生态规范 现金收付经营主体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指导和规范现金收付相关行为,不得出台与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收付管理要求相悖的管理规定。 基层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主动对接基层社区开展宣传,发挥基层社区的管理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现金流通环境。 公众享有自主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因现金支付受到排斥或歧视的,应保留证据,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依法维权。公众应培养良好的现金使用习惯,自觉爱护人民币、维护人民币形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现金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12月9日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就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强调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来看梳理→ 1.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 3.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部门或单位,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4.推广数字政务应充分考虑不使用智能设备人士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5.社保、医疗、教育、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通信、油(气)站等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6.铁路、道路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港口客运站等经营主体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或提供转换手段; 7.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者,可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接受现金支付; 8.大中型商业机构特别是批发和零售业、餐饮和住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经营场所,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 9.采用一卡通形式、进行封闭管理的商业园区、厂区及景区等经营场所,应支持现金购卡、充值、退卡; 10.采取面对面方式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流动商贩等,可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接受现金支付; 11.无人销售的经营场所,经营主体应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标示,说明支付方式、操作流程及服务联系电话。应以适当方式满足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如手机电量不足、网络故障等)的现金支付需求; 12.提供货到付款的网络销售经营主体,应在交货地支持现金支付; 13.全部交易、支付、服务均通过网络完成的,经营主体应提前公示支付方式; 14.各类经营主体应明确现金收付标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做好说明和引导;提供转换手段的,不得收取手续费或强制搭售其他商品; 15.金融机构与客户面对面办理金融业务涉及现金收付及费用缴纳的,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16.金融机构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公共服务收费受托方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17.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充分考虑非现金支付与现金支付的兼容性,做好对服务对象的提示,不得要求或诱导其他单位、个人拒收现金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不得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无现金支付或歧视现金支付概念; 18.自助售货机、自助售票机等机具生产厂商与服务提供商在研发、提供机具和服务时要充分考虑现金收付需求,做到多种支付工具兼容,不得排斥现金支付; 19.公众享有自主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因现金支付受到排斥或歧视的,应保留证据,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依法维权; 20.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现金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使用现金的权益,打造和谐现金流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人民银行就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 公告称,坚持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鼓励支付方式和谐发展、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的基本原则。 公告从现金收付的整体生态环境出发,将现金流通、使用和管理的主体划分为现金收付主体、现金收付服务主体及现金生态主体等三大类。公告聚焦公众日常生活消费的高频场景,明确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本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大中型商业机构、小微经济主体以及线下无人销售、线上网络经营等不同现金收付主体、不同场景、不同支付方式下的现金收付要求,进一步厘清了拒收现金行为边界。公告对各类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及自助服务机具厂商等现金服务主体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基层社区和社会公众提出倡议,号召大家共同维护现金流通生态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2020年人民币国际化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2019年,人民币国际化再上新台阶,人民币支付货币功能不断增强,投融资货币功能持续深化,储备货币功能逐渐显现,计价货币功能进一步实现突破,人民币继续保持在全球货币体系中的稳定地位。 《报告》表示,2019年全年人民币国际使用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经常项目收付金额同比增长,货物贸易由净汇出转为净汇入,服务贸易收付金额增幅较大,服务贸易和收益汇出净额扩大;二是金融市场开放不断加深,资本项目收付占跨境人民币收付的比例不断提高,其中证券投资增长显著,直接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CIBM)吸引外资净流入金额居首位;三是人民币汇率弹性明显增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贬有升、 双向浮动,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金融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证券投资成为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增长的主要力量。中银香港首席经济学家鄂志寰表示,中国金融市场开放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入主场驱动期,下一步,应继续提升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人民币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要把贸易和投资相关的实体经济真实需求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现实基础,继续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在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 超八成外贸企业以人民币作为跨境结算主要币种 去年,在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资本流出压力较大、人民币汇率前升后贬双向波动的背景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保持了较快增长。数据显示,2019年全年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合计19.67万亿元,同比增长24.1%, 净流入3606亿元,2018年净流入为1544亿元。人民币跨境收付占同期本外币跨境收付总金额的比重为38.1%,创历史新高,较上年提高5.5个百分点。 经常项目收付方面,2019年,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合计6.04万亿元,同比增长18.2%。 人民银行对外贸企业的调查问卷显示,2019年以来,外贸企业参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积极性较高,截至2019年四季度,84.6%的企业选择人民币作为跨境结算主要币种。从企业选择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驱动因素上看,2019年以来,受中美贸易摩擦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大,许多企业选择跨境人民币业务作为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手段。此外,结算流程简便、降低结算成本、便利企业财务核算与资金管理也是企业选择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主要原因。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人民币在周边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使用取得积极进展。去年,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超过2.73万亿元,同比增长32%。 中国银行研究院副院长钟红建议,我国应围绕“一带一路”倡议,在贸易层面、投融资领域继续推进人民币的使用。鄂志寰认为,人民币国际化可以为国际货币体系改革提供公共产品和解决方案,短期内,人民币国际化有望在“一带一路”沿线和部分新兴市场实现更大突破。 证券投资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增长近五成 资本项目收付方面,2019年,资本项目下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合计13.62万亿元,同比增长26.7%,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跨境融资收付金额分别占资本项目收付金额的20%、70%和7%。其中,证券投资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合计9.51万亿元,同比增长49.1%, 净流入6219亿元。 2019年,中国债券和股票相继被纳入国际主要指数。《报告》认为,这充分反映了国际投资者对中国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信心以及对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认可,将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国际投资者与中国经济合作共赢。截至2019年末,境外主体持有境内人民币股票、债券、贷款以及存款等金融资产金额合计6.41万亿元,同比增长30.3%。其中,境内金融市场股票和债券成为境外主体增配人民币资产的主要品种。 今年以来,境外投资者继续增持人民币资产。数据显示,到今年6月末,外资持有中国A股股票余额已达到3684亿美元,外资持有的中国债券余额达到3691亿美元,债券持有额是2016年外资持有额的三倍。 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认为,外资对人民币金融资产兴趣浓厚,主要原因有四方面:一是中国是稳定全球经济的中流砥柱;二是A股在全球主要股市中估值偏低;三是中国资本市场规模较大;四是近年来扩大金融开放各项举措效果显现。肖钢建议,下一步要加快金融市场要素改革,稳步促进人民币国际化,推动大宗商品人民币计价,有序推进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和资本项目可兑换。 央票在港发行常态化助推离岸市场发展 《报告》指出,2019年,离岸人民币市场保持健康平稳发展,市场广度和深度不断增加,离岸和在岸人民币市场联动增强,人民币产品体系趋于成熟,投资行为趋于理性。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和基金互认机制不断优化,离岸与在岸之间人民币的双向流通机制不断完善,对境内的投资不断增长。 2019年,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回暖。值得关注的是,2018年11月以来,人民银行逐步建立了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央行票据的常态机制。截至2020年3月末,香港人民币央行票据余额为800亿元,包括3个月、6个月、1年等多个期限品种。从历次央行票据发行情况看,均受到国际投资者欢迎,市场认购踊跃,即使在今年3月份国际金融市场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央行票据的认购倍数也超过3倍,反映了境外投资者看好人民币和对中国经济的信心。 《报告》表示,香港人民币央行票据的稳定持续发行,有利于丰富香港市场高信用等级人民币投资产品系列和人民币流动性管理工具,满足离岸市场投资者需求,完善离岸人民币收益率曲线,促进离岸人民币货币市场发展,带动其他发行主体在离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鄂志寰认为,应继续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体系,让在岸和离岸人民币市场协调发展、有效协作,双轮驱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同时应继续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加强人民币国际清算和结算网络基础建设,为人民币国际化夯实基础。钟红表示,需要进一步健全人民币国际循环路径,使得通过贸易与直接投资流出的人民币保值增值、沉淀转化。 四大举措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中国银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未来十年,认为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不弱于日元和英镑的境内外工商企业合计占受访境内外工商企业的80%,这一比例较2018年的调查结果提升了3个百分点,是2016年以来的四连升,并创下2013年首次市场调查以来的新高。 今年以来,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全球贸易、金融及经济的背景下,人民币跨境使用仍保持韧性并呈现增长。“人民币国际化是市场驱动下水到渠成的过程。”《报告》提到,未来将继续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坚持市场化原则,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一是坚持市场驱动。探索推进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不断消除境内外限制人民币使用的障碍,为人民币与其他主要可兑换货币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二是继续推动国内金融市场开放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使用人民币投资境内债券和股票。三是引导离岸人民币市场健康发展。提升人民币可自由使用水平,促进离岸与在岸市场良性互动、深度整合。四是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机制。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做好逆周期调节,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