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办25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近日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相关情况。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意见对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增强社会诚信意识、支撑“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地方存在信用法治建设不够健全、信用修复困难、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意见对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科学界定信用措施运用范围、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同时明确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等内容。连维良介绍,意见可以用“一个关键词、三项具体措施”概括。“一个关键词”是指所有的信用措施运用要严格依法依规,“三项具体举措”是指通过目录、清单、认定文书的硬举措,对信用措施的应用加以规范,使信用建设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即从国家层面统一制定一个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必须以目录为依据;在国家层面要制定一个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或者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必须要以清单为依据;对要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必须依据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文书或者以执法文书为依据出具的正式认定文书。当前,个人征信信息保护问题备受关注,意见明确规定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首先要在涉及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严格依法依规,同时还要严格落实责任,严格技术保障,明确“经手必有责、失职必追责”,采取技术手段防止各种网络攻击和恶意篡改。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表示,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人民银行将不断加强对征信市场的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强度,引导金融机构做好客户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对发生了信息泄露甚至违规倒卖客户数据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从严惩处,形成监管震慑。今年年初,人民银行的二代征信系统顺利上线,进一步提升了征信系统的服务能力、安全性和便利性。不少企业关心信用修复的情况,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表示,信用修复机制正在加快完善过程中,信用修复的主要方式为意见中明确的三种:失信行为整改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行为整改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失信行为整改后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他表示,信用修复的基本前提是要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对一些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且不良影响无法挽回的,按照规定不能予以修复,比如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一环。人民银行不断改善小微企业融资征信服务,比如通过建设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陈雨露介绍,今年以来这一服务平台已经促成中小微企业融资近2万亿元,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超预期的支持。明年全国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将正式上线运行,人民银行将在更大的范围、更广的领域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更高质量的动产抵押和权利担保服务。(记者 赵展慧) 《 人民日报 》( 2020年12月26日 02 版)
失信约束不能成工具,推动诚信建设是关键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不得随意增设惩戒措施或加重惩戒,确保过惩相当。 显然,这是针对过去一段时间,一些地方过度使用约束手段或惩戒手段,甚至出现滥用现象等方面问题做出的一种规范与提醒。因为,对失信行为约束,是基于诚信建设的需要,是为了让行为人更好地守住信用,从而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从而让更多的人步入诚信建设轨道中来,而不是将失信约束和惩戒作为一种工具,置失信者于死地。如此,也就失去了失信约束或惩戒的意义和价值。 事实也是,从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确实出现了一些过度运用失信约束或惩戒手段的现象,甚至出现了可笑行为。如某地法院将一名9岁的小女孩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结果,引发舆论广泛议论,无奈之下只能解除,并公开道歉。可见,一些地方确实在如何运用失信约束和惩戒手段方面,是存在着一些不规范行为的,是反过来影响诚信建设的。 实际上,在失信行为中,除了一些真正的“老赖”之外,相当一部分市场主体失信,是因为市场发生了变化、经济环境发生了变化,是企业创新和思路等未能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而有的市场主体出现问题,是因为没有得到金融部门的有力支持,或者受到了外国政府和企业的打压等。如果将这些企业出现的失信问题,也大量使用失信约束和惩戒手段,显然,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的。 在这里,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企业为了创新,为了寻求技术突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可以说压上了身家性命,但由于缺乏外部力量的有效支持,以及自身能力的不足,导致创新失败。此时此刻,如果也对其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那么,就会产生很坏的影响,会让很多旨在创新的企业或个人放弃创新。 刚刚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支持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带动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要实施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打牢基础零部件、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等基础。所有这一切,都离不开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离不开创业者的努力,也都可能会出现创新失败等方面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更应当以宽容、大度的方式,支持企业创新,帮助企业创新,而不是只看到失败还是成功,只看到企业有没有失信。创新过程中,失败是常态,失败者永远比成功者少。如果对所有的失败可能出现的失信行为都采用约束或惩戒,那谁还敢创新呢。 需要看到的是,对真正立足于办实业、谋发展、拼创新的创业者来说,没有一个是愿意失信的。他们所以出现了失信行为,完全是因为对市场的不熟悉、不了解,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未能形成有效的竞争力。对这样的创业者,显然只能支持和帮助,而不是失信约束与惩戒。即便因为外部压力,需要对其实施信用约束与惩戒,也要依据其行为的规范和调整,及时解除失信约束与惩戒,使其尽快恢复正常状态。对此,意见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指出,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同时要求,有关方面要提高修复效率,要及时帮助失信主体修复信用,以便于其更好地开展工作。 我们说,信用约束或惩戒,是针对那些不讲信用、随意践踏信用行为者,而不是因为特殊情况或原因,特别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失信行为。那些因为客观原因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等造成的失信,失信者也一定会尽最大努力恢复信用。只是,需要给他们时间,给他们空间。面对这样的问题和现象,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主动为他们挽回信用提供服务,而不是动辄进行失信约束或惩戒,使失信约束与惩戒变成手中的工具,甚至被极少数不法分子所运用。失信约束与惩戒,只能对真正的“老赖”使用,对不把信用当回事者使用。否则,会弄巧成拙,反而产生相反的作用与效果。 谭浩俊
北京商报讯(记者 肖玮 杨卉)随着民航业运行规模的不断扩大,运行模式日渐复杂,传统的监管模式已无法适应需求,监管模式正不断更新。12月16日,在民航局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航局政法司副司长郭仁刚表示,“十三五”期间,民航局通过建立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制度并实施信用惩戒,目前累计共有6家单位和43名个人被记入严重失信记录,已累计限飞旅客19593人。也就是说,自2018年民航局公布首批《民航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严重失信人名单》以来,近2万旅客上了限飞“黑名单”。业内普遍认为,将危及民航安全的旅客限飞,能够进一步维护航班秩序及安全,更好的保障了其余乘客的权益。但也要注意,实时更新限飞旅客的最新情况,并做好各个航空公司及机场之间的信息共享。具体来看,“十三五”期间,民航局建立了涵盖供给侧和需求侧双方面的信用管理体系。“其中,供给侧约束对象为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或者在境外从事需要我国批准的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建立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制度,并实施信用惩戒,督促企业诚实守信,目前累计共有6家单位和43名个人被记入严重失信记录,”郭仁刚介绍,“需求侧方面,民航局对因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九种危及民航安全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旅客限飞,截至目前已累计限飞19593人。”公开信息显示,2018年5月1日,《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生效。《意见》明确指出,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乘机凭证的;强占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损坏、盗窃、擅自开启航空器或航空设施设备等扰乱客舱秩序的9种行为将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意见》生效不到一个月,民航局就开出了第一份包含86名旅客在内的“黑名单”,至今已累计限飞近两万人。不过,限飞的旅客也并不意味着永远不能乘坐民航飞机。根据相关规定,被采取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限制期限为一年。在民航高级经济师王疆民看来,实施信用惩戒等于让违规企业和个人登上了“黑名单”,“航班上一旦出现违规乘客,会对整体航班造成影响,很可能导致飞机延误,甚至出现安全问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惩罚。目前来看相关的惩戒措施已经实行了一段时间,限飞了不少乘客,我国旅客的总体乘机素质也在不断提高。不过,随着航空业的不断发展,潜在用户数量将的逐步扩大,相关部门和航空公司还应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通过播放违规广播提醒、乘机前须知事项提示等方式加大普及力度,让更多的乘客文明乘机。同时,各机场或供应商之间也应及时掌握最新情况,做好信息的对接和共享。”此外,他还表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企业信用等级变的更加透明,消费者在消费行为发生前就可上网查询到相关信息,选择出行方式时也会尽量避开存在信用问题的企业,加速违规企业的淘汰速度。
图片来源:微摄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0年12月25日(星期五)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介绍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寿小丽: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为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先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先生,请他们为大家介绍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出席今天吹风会的还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先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先生。 下面,我们请连维良先生作介绍。 连维良:尊敬的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李克强总理强调,信用体系建设要遵循法治轨道,让信用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桩”。按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部署,为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重要标志性文件,对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增强社会诚信意识、支撑“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信用法规制度建设有序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全覆盖,实现“一照一码走天下”;信用信息共享水平显著提高,信用承诺和告知承诺制广泛应用,支撑了审批时间大幅度缩短;支撑了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信用贷款规模明显增加;深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监管效能显著提升。 同时,随着全社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越来越重视,越来越多的地方及其部门将信用措施运用到社会治理的多个方面。但是个别地方在缺少政策和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仅通过地方规范性文件甚至是地方部门的文件,确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措施运用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纳入,一些地方出现了信用措施运用范围的泛化和扩大化。不少地方信用法制建设不够健全,一些地方信用修复困难、权益保护不到位等,这些问题影响到个人和市场主体的权益保护,也影响到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发展。为了认真解决这些问题,《指导意见》对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规范和完善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 一是科学界定信用措施运用范围。将特定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失信惩戒措施运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必须严格以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管理。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二是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信用信息是否及在何种范围共享和公开要坚持合法、必要原则,并在编制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 三是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限定为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方面的责任主体,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具体认定要严格履行程序。 四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失信事实、于法于规有据,做到轻重适度,不得随意增设或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 五是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对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移出失信名单。 六是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严格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违法行为。 《指导意见》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一系列措施,对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有效治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规范性,对于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依法依规不断规范,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稳致远;只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支撑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坚决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我先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寿小丽:谢谢连维良副主任。下面,请陈雨露先生作介绍。 陈雨露:谢谢主持人。各位媒体朋友,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体系的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银行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秉持着征信为民的基本理念,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的发展方向,不断推动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和发展,不断的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目前,人民银行牵头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全球的最大的征信系统,同时由市场化的征信机构自主采集的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信息,就是非信贷的征信信息,目前也已经成为我国征信体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从应用的效果来看,征信体系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营商环境、增强社会诚信意识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大家知道,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当中有一项考核指标是基于征信的信用信息指数。这个指标中国已经连续四年获得了满分。今年年初,人民银行的二代征信系统顺利上线了,进一步的提升了征信系统的服务能力、安全性和便利性。同时,为了缓解很多缺乏信贷记录的小微企业在首次融资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面临的融资困难,人民银行积极推动各地建设市场化的征信平台,指导市场化的征信机构创新服务,利用非借贷类的替代数据探索出了浙江的“台州经验”和江苏的“苏州经验”,并且在全国复制推广,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在今年疫情防控的重大关键时期,人民银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切实解决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面临的各类困难,特别是在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征信服务方面作了积极的工作。截止到目前,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征信报告查询费用减免方面,累计已将近10亿元。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促成中小微企业融资已经达到了近2万亿元,成倍的超额完成了全年8000亿元的目标任务。同时,人民银行还积极优化调整征信政策,有效的保障直接受到疫情影响的四类人群的征信权益,受到了热烈的欢迎。相关的经验也被欧盟、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国际征信的同行借鉴。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刚刚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部署,牢牢把握住征信体系建设发展的规律,增加征信的有效供给,优化征信服务市场,并且进一步的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快建设适应数字时代发展的现代征信体系,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我先介绍到这,欢迎大家提问。谢谢。 寿小丽:谢谢陈雨露副行长。下面就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大家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我们现在看到有些关于一些地方政府滥用信用措施的问题报道,比如闯红绿灯、错误垃圾分类也被纳入失信行为。请问,对失信行为我们应该如何界定?第二,如何防止失信行为的滥用扩大化、泛化?谢谢。连维良:感谢你的提问。我们这次出台《指导意见》,一定意义上就是为了解决你刚才讲的这些问题。这些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取得了非常明显成效,全社会信用建设意识也明显增强。正是这样,很多社会信用建设措施在社会治理当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大的作用。基于这些信用措施越来越有用、越来越管用,很多地方在开展社会治理过程中,特别是遇到一些通过行业监管实现治理难度比较大的问题的时候,就更希望借助于信用措施。比如,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列入“黑名单”或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但问题是,有些地方仅仅以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部门的文件,作出这种制度规定,缺少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缺少国家或地方层面立法,没有充分考虑到对个人或者法人权益的保护。所以,这些措施不仅不符合依法治国要求,也不符合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为解决这样一些问题,《指导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一个关键词、三项具体措施”。 “一个关键词”,就是严格依法依规。依法依规规范、依法依规建设、依法依规纠正。也就是说,所有的信用措施运用,包括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或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都要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或者有国家层面和地方有立法权的机构出台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三个具体措施”,就是目录、清单、认定文书。所谓目录,就是要做到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必须以目录为依据,从国家层面统一制定一个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清单,就是指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或者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必须要以清单为依据,在国家层面要制定一个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认定文书,就是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如果确定要列入“黑名单”,必须要以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文书或者以执法文书为依据出具的正式认定文书。通过目录、清单、认定文书这样一些硬举措,对信用措施的应用加以规范,这样使信用建设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近年来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征信服务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发展迅速,前不久央行还就第二块个人征信牌照申请事宜向社会进行了公示。那么,我想请问陈行长,下一步央行对于征信市场培育和管理有何考虑?谢谢。 陈雨露:谢谢中国新闻社。刚才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征信市场的发展确实需要精心培育的,这也是各国现代征信体系发展的一个必由之路。从国际经验来看,全球的征信业发展已经有200年的历史,各国和各个地区形成的发展模式也不一样,中国的征信市场发展一定是借鉴国际经验、立足中国信用文化来开创自己的征信市场的发展模式。但是,它需要一个深入的、持续的探索过程。应当说,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国的征信市场正在形成自己的特色,而且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小微企业、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方面正在作出越来越大的贡献。具体来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时代,也随着新的信息技术广泛的采用,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我国征信市场的发展将迎来一个黄金发展期,这个发展期是我们绝对不能错过的。所以,如何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的发展方向,既要规范发展,又要创新提升,既要讲究征信服务的共享,同时又要严格保护好信息的安全,特别是个人信息的安全。应当说,在征信业现代化的更高的要求上,征信市场的发展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我们考虑主要是三句话: 一是“严监管”。因为征信经营的是信息,信息涉及到人民的信息权益维护问题。所以,在监管上我们一定要把信息安全和权益保护放到首位。根据《民法典》和《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人民银行将会继续完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将所有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的,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服务,全部纳入征信监管,实行持牌经营。对非法从事征信业务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稳妥的推进个人征信机构准入。您刚才提到的央行第二张个人征信许可,就是出于这样一个考虑,个人征信服务一律持牌经营。 二是“强供给”。在不断完善人民银行二代征信系统的同时,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民营资本和社会力量有序发展市场化的征信机构,同时运用区块链技术、大数据技术、市场化的手段来推动市场化的征信机构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的综合评价体系创造条件。目前,人民银行正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中推动长三角的征信一体化,也就是运用新的技术和新的规则实现长三角区域内的市场化征信机构,实现征信信息的互联互通,已经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同时,要继续的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通过鼓励开放竞争来增加高水平的征信供给,以此不断的提升本土征信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三是“保安全”。一个是确保各类征信系统网络环境、技术架构的安全性。另外一个是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征信信息的保护,特别是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经济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期,也是征信行业发展的一个黄金时期,我们有信心抓住机遇,推动中国的征信市场建设再迈上一个新的台阶。谢谢。 红星新闻记者: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还没有健全,相关部门很多时候难以查清个人的财产状况,出现企业破产后恶意赖帐者是借机规避债务的情况。请问,这个问题需要怎样去推进解决?谢谢。陈雨露:这个问题是大家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我想请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万存知局长来回答。 万存知:这个问题大家比较关心。征信系统能不能把与财产相关的信息尽可能多的采集,反映一个人的还款能力,反映他的信用状况,对此我们也正在进行研究。按照中央决策部署,人民银行正在全力推进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建设,目标就是要通过新技术实现金融部门、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部门这三个领域有关征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您讲的这个问题,将来随着覆盖全社会征信系统的逐步建立和健全,是可以迎刃而解的。在这个过程中,个人的财产信息,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属于限制采集的信息范围,就是要明确告知当事方,告诉信息主体本人,这个信息采集后对你可能产生的后果,个人要明确授权,征信系统才能采集。在具体操作上,会按照特定法律法规,妥善采集与财产相关的信息,全面判断个人的信用状况。谢谢。 视总台央视财经频道记者:我们注意到前一段时间债券市场的信用债违约情况也是引发了市场的广泛关注,请问下一步在打击“逃废债”以及债券市场的法治化方面有什么样的具体举措?谢谢。 陈雨露:今年以来,债券市场总体上是稳定的,近期出现了极少数的发债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违约事件,引发了债券市场的一些波动。目前,已经恢复了稳定,投资者也在趋于理性。客观来看,既然是债券市场,债券违约是债市发展当中打破刚性兑付的一种现象,通过违约数据检验,实际上可以形成债券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这是有助于我国金融市场信用建设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高度警惕违约企业发生虚假信息披露,或者是欺诈发行甚至是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对社会环境、对金融市场的信用质量都会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 人民银行下一步将会同发改委、证监会等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的法治建设,强化市场纪律,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强化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要求,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和信用评级体系,推动金融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更加健康发展。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我的问题和信用修复有关,就是很多企业特别关心这个问题,一些企业因非主观故意的原因违法被纳入了信用记录,甚至被纳入了“黑名单”,他们也特别关心对于他们的生产经营产生了很严重的后果。这方面有没有一些更好的渠道来解决?谢谢。 连维良:我回答这个问题,感谢你的提问。信用修复是我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制度。现在社会非常关注的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你讲到的有些企业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后,这些失信信息能不能退出公示。二是有些非主观故意,而且失信行为已经纠正了,能不能移出“黑名单”。三是有些失信行为被记入了信用记录,这种负面的信用信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屏蔽或者删除。对此,我们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正在牵头完善这方面的制度,我想请洪宛司长把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个介绍。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 陈洪宛:非常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应该说,全社会都非常关心信用修复的问题。信用修复就是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之后,为重塑自身的信用主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撤销相关信用措施的过程。目前,信用修复作为一项创新性的工作,正处于加快完善的过程中,主要包括《指导意见》明确的三种方式:一是失信行为整改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三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 关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指导意见》要求,在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同时,要告知当事人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目前,海关、法院、税务等部门都已经建立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退出机制。 关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在依法依规公示失信信息的基础上,市场主体完成整改后,可以申请缩短公示的时间。这方面目前正在抓紧推进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关于屏蔽或者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纠正之日起五年,超过五年的征信机构应当予以删除。目前,有关地方和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间大多也参考这个规定,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也正在加快推进。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信用修复的基本前提是要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但是,对一些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且不良影响无法挽回的,按照规定不能予以修复,比如像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劣质疫苗等等,这样的严重违法行为如果随随便便就撤销公示、删除记录,公众都查不到历史信息,这是对受害者、对社会公众的不负责任。同时失信成本过低,不痛不痒,对其他的市场主体也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信用修复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不断健全信用修复的机制,更好的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寿小丽:最后一个问题。 经济日报记者:当前监管部门一直在努力促进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征信是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一环。请问,央行在改善小微企业融资征信服务方面有什么举措?谢谢。 陈雨露:你刚才提到的是一个非常大的,也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我觉得最根本的是解决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也就是说,金融机构给小微企业贷款,它需要通过多方面的信息来判断是不是最终能够按期收回它的贷款本息。征信是解决或者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围绕着信息不对称这样一个主要矛盾,人民银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在改善小微企业融资征信服务方面,重点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基础性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数据来看,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征信查询的总量中,小微企业占比高达60%,应当说是征信系统最大的受益者。在今年疫情期间,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费用减免近10个亿里面,小微企业受益占比也将近60%,受益涉及到270多万家小微企业。 第二,通过建设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为帮助供应链上的小微企业融资,人民银行从2013年开始建立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主要是为小微企业开展线上供应链融资提供信息确权的登记服务。今年以来这个服务平台已经促成了中小微企业融资将近2万亿元,现在这个规模还在持续、快速的增长,应当说为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超预期的支持。明年1月1日,经过国务院批准,全国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将正式上线运行,依据《民法典》,人民银行将在更大的范围、更广的领域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更高质量的动产抵押和权利担保服务。 第三,运用新技术和替代数据引导市场化的征信机构创新征信服务模式,深化小微企业征信服务。世界银行把借贷信息以外的征信数据定义为替代数据,利用替代数据刻画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这是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兴起的新趋势,主要的背景就是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大量的、有效的替代数据的采集成为可能。这就使得很多小微企业在以前没有借贷信息的时候,原来是一个征信的“白户”或者“准白户”,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有效的替代数据的征信供给,就有可能让这些庞大数量的小微企业有获得融资的可能。而且这些提供替代数据的市场化征信机构,能够进一步通过区块链等新技术实现征信信息的互联互通,帮助小微企业群体及时获得征信服务,这将是一个更大的贡献。这个远景是有很大实现可能的,刚才谈到的,我们以长三角为基地,正在有效地推动这项工作。 面向未来,我们相信,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通过这样的三个综合途径,会得到更好、更高质量的征信服务和融资支持。谢谢。 寿小丽:谢谢连维良副主任、谢谢陈雨露副行长,谢谢各位发布人,也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们。今天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就到这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支撑;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为加强诚信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会议决定,坚持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有序健康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将特定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等为依据,并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二是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信用信息是否及在何种范围共享和公开要坚持合法、必要原则,并在编制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三是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限定为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方面的责任主体,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具体认定要严格履行程序。四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失信事实、于法于规有据,做到轻重适度,不得随意增设或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五是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对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移出失信名单。六是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严格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违法行为。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已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开、惩戒等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规范。 会议还确定了促进征信业发展提质的措施,要求推进金融、政务、公用事业等相关征信信息跨领域、跨地域依法共享。加快政府相关数据开放和有序利用。积极稳妥推进个人征信机构准入,加大征信业开放力度。完善征信配套法规制度,强化问责机制,对征信评级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严惩。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草案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责;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强化信用监管,长三角将建立跨区域失信惩戒机制 作者:胥会云 ▪ 许子怡 长三角区域在环保领域将形成区域统一的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同时也要建立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等跨区域失信惩戒机制。 近日,上海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称《信用监管实施意见》)。提出用1至2年时间,基本建立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实现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用2至3年时间,实现全市信用监管领域全面覆盖,信用成为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8月3日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上海市发改委社会信用推进处处长魏雪表示,这将改变以往“撒胡椒面”、“平均用力”的传统监管方式,转为根据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使监管力量“好钢用在刀刃上”,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 守信者降成本 2019年,“信用监管”的表述首次被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所谓信用监管,是将信用嵌入政府对各类市场主体监管的全过程,通过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分级分类,实施差别化管理,使守信者受便利、降成本,使失信者受惩戒。 魏雪表示,信用监管能够大幅提升市场准入便利。通过告知承诺等手段,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上海是国内最早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城市,1999年就在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中率先开展告知承诺制度改革试点。2015年12月,国务院批准浦东新区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把告知承诺作为行政审批的主要改革方式。2017年,上海发布《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是全国首个对告知承诺制度进行规范的创制性地方政府立法。 目前,上海全市已在证照分离改革中先后对6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大大压缩了行政相对人的办事时间。以浦东新区为例,实行告知承诺制后,所有审批事项的平均办结时间较法定平均办结时间缩短了90%。 信用监管也能够有效优化政府管理资源配置。推动政府将有限监管资源向失信企业和高风险企业倾斜,使监管瞄准失信风险,有的放矢。 《信用监管实施意见》提出,支持临港新片区开展符合应用需求的区域性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对不同信用状况的监管对象,在监管资源分配、监管方法、监管内容和监管频次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激励、预警和惩戒机制。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探索建立覆盖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主体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 目前,上海已经以开展信用评价为基础,加强信用分类监管。 比如,上海市药品监管局为解决药品企业数量多、监管难、安全事件影响大等问题,为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一户一档”信用档案,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信用较好的A级企业(约占50%)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每年1次全项检查,将信用较差的C级以下企业(约占6%)列入日常监管重点对象,每年不低于6次检查频次(全项检查不少于4次),加大企业失信成本。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凭借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资质,在海外互认国家(地区)享受到便利的通关待遇,通关流程明显简化,数分钟即可完成现场查验,整体通关时间缩短50%,大大促进了企业在海外业务的发展。公司设立在世界各地的子公司业务规模合计突破5亿人民币。 上海海关企管处副处长任海清表示,目前,上海关区内共有414家高级认证企业,这些企业贡献了上海海关四成以上的进出口贸易额,而通关过程中的平均查验率不足1%,远低于一般信用企业的20%查验率。 失信者遭惩戒 《信用监管实施意见》提出,深入开展失信惩戒。依法依规建立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享受政府资金资助、限制享受行政管理便利化政策、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等惩戒措施。 同时,持续开展电子商务、交通运输、涉金融等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规范市场秩序。失信市场主体应公开做出守信承诺,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各区专项治理整改率应不低于80%,示范城区的整改率应达100%。 除了惩戒,《信用监管实施意见》还提出要积极稳妥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具体而言,就是要制订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政策措施,建立信用修复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各部门应制订本行业领域信用修复制度,督促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通过作出信用承诺、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 数据显示,2019年,上海全市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5万例,限制购买不动产639人次,限制担任公司高管7960人次,限制投标企业申请、施工企业资质审核64人次,限制购买新能源车牌3173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