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助力国家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银保监会12月29日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按照支持有序发展、强化公司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针对保险公司、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两个方面建立基本的规制规则,着力杜绝保险营销组织层级,转变保险营销发展模式,改革利益分配和考核机制,引导保险公司规范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推动保险市场发展壮大,形成一支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和稳定化的销售人员队伍。 《通知》主要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位、条件标准、行为规范、选拔机制、公司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监管规则。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隶属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本质特征,严格规定人员基本条件及选拔机制,着力规范人员从业行为,强调保险公司管控责任及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规定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参照执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政策。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等工作,支持有意愿且风险管控到位的公司推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助力国家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作为规范性文件,是《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的配套性文件,对其“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通知》按照支持有序发展、强化公司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针对保险公司、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两个方面建立基本的规制规则,着力杜绝保险营销组织层级,转变保险营销发展模式,改革利益分配和考核机制,引导保险公司规范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推动保险市场发展壮大形成一支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和稳定化的销售人员队伍。 《通知》主要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位、条件标准、行为规范、选拔机制、公司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监管规则。《通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隶属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本质特征,严格规定人员基本条件及选拔机制,着力规范人员从业行为,强调保险公司管控责任及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通知》规定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参照执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政策。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等工作,支持有意愿且风险管控到位的公司推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mentDetail.html?docId=953491&itemId=861&generaltype=1
图片来源:微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助力国家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作为规范性文件,是《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的配套性文件,对其“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通知》按照支持有序发展、强化公司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针对保险公司、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两个方面建立基本的规制规则,着力杜绝保险营销组织层级,转变保险营销发展模式,改革利益分配和考核机制,引导保险公司规范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推动保险市场发展壮大形成一支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和稳定化的销售人员队伍。 《通知》主要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位、条件标准、行为规范、选拔机制、公司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监管规则。《通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隶属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本质特征,严格规定人员基本条件及选拔机制,着力规范人员从业行为,强调保险公司管控责任及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通知》规定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参照执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政策。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等工作,支持有意愿且风险管控到位的公司推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助力国家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相关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个人保险代理人1992年引入我国保险市场,之后人员队伍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保险营销最重要的渠道。截至目前,全国保险公司共有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保险代理人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48.1%。一方面,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普及保险知识、推动保险业快速增长、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长期存在大进大出、素质参差不齐、保险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社会形象较差等问题。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引导行业妥善解决,通过健康增量逐步稀释问题存量。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开展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总体平稳有序,取得了积极效果,引起市场和社会关注,更多市场主体愿意尝试推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了相关建议、提案。基于此,银保监会立足试点成功经验,全面研究建立比较完善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明确政策要求和导向,进一步规范相关业务,防范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二、《通知》出台具有哪些意义? 《通知》出台对规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服务社会民生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和深远意义。一是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展业,自主创业,符合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有助于行业落实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稳就业保就业工作部署。二是保险业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吸引鼓励保险从业人员扎根城市社区、县域和乡镇提供专业化保险服务,能够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需求,促进社会民生发展。三是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有助于提高保险销售人员稳定性及专业保险服务水平,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效益及合规意识,改善行业形象,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三、《通知》的关键着眼点是什么? 《通知》按照支持有序发展、强化公司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把握以下关键点:市场定位上,一方面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另一方面强调和突出其独立自主开展业务,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以有别于传统的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业形态上,鼓励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展业形式多样,既可以是传统的“行商”形态,也可以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字号,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有固定经营场所。管理机制上,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两个角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要求加强对人员的行为管理,建立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的佣金费用体系和考核制度;另一方面也强调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行为的规范,要求严格遵守保险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系列要求。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位、条件标准、行为规范、选拔机制、公司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规则。一是明确基本属性定位。强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自主展业、不隶属团队的本质特征。二是严格条件标准。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学历、诚信、专业素养、培训等方面的标准要求高于传统个人保险代理人。三是规范从业行为。在个人保险代理人通行行为规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规则要求和行为规范。四是支持保险公司扶助举措。从产品设计、授权管理、便利举措等方面支持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多样的扶助支持。五是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全面落实执业登记、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培训教育等监管要求,履行好系列管理职责。六是加强监督管理。从加强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保险机构监管、人员行为监管等方面明确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对人员和所在公司实行“双罚”。 五、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具有哪些责任? 在法律责任方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管控责任方面,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选拔机制,严把人员准入关;加强业务授权、业务行为、执业登记管理,严把日常管理关;加强风险排查,对有销售误导、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人员,及时解除代理合同,严把退出管理关。 六、《通知》适用的公司主体范围有哪些? 《通知》总体遵循“监管引领、市场选择、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充分尊重各财产险、人身险公司的自主选择,不强制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对有意愿且承担管理及法律责任的保险公司予以鼓励和支持。考虑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从事工作内容、发展模式与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基本一致,本着公平监管、避免监管套利的思路,规定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参照《通知》执行。 七、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与成熟市场相比有何差异? 独立保险代理人源自美国等保险发达市场,是其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成熟保险市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形式,其“独立”一是体现为没有层级关系,二是体现为可以同时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本《通知》将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其“独立”更侧重于破除保险营销的层级关系,这是与成熟市场独立代理人接轨的前提和基础。考虑到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还处于初启阶段,管理方式手段还在摸索,管理责任落实还有待抓实,暂不强调其在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将随着实践深入和时间推移渐次研究。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印发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规章进行规范调整,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规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主要明确了四方面要求: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二是加强分支机构管控;三是理顺后置审批流程;四是提升最低注册资本。此外,《规定》还调整了缴纳职业责任保险、保证金相关要求,对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加强日常合规管理。《规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主要强调三方面要求:一是明确准入条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法人持有许可证、授权分支机构经营的模式,并对报告事项与信息披露、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等提出要求。二是完善退出机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形,以及业务退出流程。三是设置相应罚则,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设定了规章权限范围内的罚则。同时,《规定》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政策制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前期,《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下一步,将在《规定》框架下,按照“分类施策、稳步推进”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政策。此外,《规定》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表明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引领方向。日前,银保监会已经配套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还明确了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概念,将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纳入本规定,对其行为作出约束,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罚则。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取消了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取消许可证有效期设置,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许可证有效期的取消,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记者 于泳 李晨阳)
事关千万保险代理人的监管新规终于落地。日前,银保监会印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再加上此前业已发布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标志着由上述三部规章共同构建的保险中介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形成保险法为统领,三部规章为主干,多个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科学监管制度体系。 强化中介机构监管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我国保险市场中,保险代理人队伍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存在。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 此前,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针对保险代理人的相关要求散见于不同的文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自2015启动起草工作,并于2018年和今年两度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规定》的最终出台不仅解决了上述问题,也对监管部门巩固近年来乱象治理成果、落实保险中介市场改革中完善准入退出管理等工作任务有着积极意义。 从内容来看,《规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强化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股东的审查,并对股东的出资能力作出要求。同时,在资本金托管、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以及商业模式等方面作出规定。二是加强分支机构管控。为切实防止内控管理薄弱、风险隐患大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滥设分支机构,《规定》列明了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同时进一步强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的管控责任。三是理顺后置审批流程。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取得许可证后,及时在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对于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许可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代理”字样。四是提升最低注册资本。为了增强专业代理机构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提升依法合规意识,促进其长期稳健经营,《规定》把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2000万元,并强调新设立的区域性代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此外,《规定》还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缴纳职业责任保险、保证金等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对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加强日常合规管理。 对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规定》一方面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法人持有许可证、授权分支机构经营的模式,并对报告事项与信息披露、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等提出要求;另一方面,也完善了退出机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形以及业务退出流程。此外,监管部门还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设定了规章权限范围内的罚则。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政策制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前期,《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下一步将在《规定》框架下,按照“分类施策、稳步推进”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政策。 首提“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 《规定》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莫过于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引领方向。 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此前表示,人身险行业要加快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改变现行主流的金字塔式营销团队模式,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高额组织利益,降低营销成本和公司负担,更好地让利于消费者。据《金融时报》记者了解,日前,银保监会已经配套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鼓励探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经营效率。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将在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并完善。 业内人士表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尚短,但随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推行,有利于培养一批高端、精英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门槛设置及甄选机制,对代理人提出了较高的素质要求,从这一角度来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将吸引越来越多的高素质“职业人士”加入其中,未来我国保险代理人队伍将步入专业化、职业化的模式,成为改变行业业态、重塑行业声誉度的有力推手。 《规定》同时还明确了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概念,将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纳入该规定,对其行为作出约束,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罚则。 同时,银保监会在《规定》中取消许可证有效期设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许可证有效期的取消,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 银保监会中介部副主任罗蓉在日前举行的中国寿险业峰会2020暨人身险专委会年会上表示,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全面构建保险中介监管体系: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构建完备监管制度体系;二是紧盯重点领域风险,持续整治市场乱象,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是坚持改革创新,通过推进从业人员能力资质分级分类、研究开展综合金融销售和管理型总代理业务模式以及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等推动行业发展。 《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相关规章文件将会同时废止。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尽快出台系列配套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要求,防控风险、治理乱象,扎紧制度笼子,维护平稳健康的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为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协调统一,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银保监会近日正式印发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出规范:一是理顺法律关系,根据《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定义,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门规章中规范调整,与《保险法》保持了一致。二是统一适用规则,对各类保险代理人在经营规则、市场退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进一步维护了市场公平。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理顺了“先照后证”的流程,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完善准入退出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优化分支机构管理,强化机构自我管控,进一步整肃市场秩序。四是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三部规章共同构建的保险中介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完成,形成《保险法》为统领,三部规章为主干,多个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科学监管制度体系。 在下一步工作中,银保监会将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并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为基础,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促进保险代理市场健康稳健发展。 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44090&itemId=928&generaltype=0
去年11月,汽车之家董事长陆敏被马明哲委以重任,接替辞职的李源祥,出任平安集团首席保险业务执行官,分管保险业务。 陆敏的到来,恰逢平安保险业务的一个关键时点——寿险改革。寿险是保险业务的核心所在,在平安集团净利润构成中占比长期维持在6~7成,可谓平安的根基所在。 自2018年开始,平安就开始逐步调整寿险产品及渠道。2019年,平安成立了寿险改革领导小组,由马明哲亲自挂帅担任组长,重视程度可见一斑。而陆敏甫一上任,就接过了平安寿险改革的大旗。 但意想不到的是,在陆敏接棒后的第3个月,新冠肺炎开始肆虐,保险公司普遍遭遇重击,疫情、改革双叠加,给了陆敏更加深刻的履职感受。 近日,陆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寿险改革肯定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不过,“做难的事情才有价值。”他说。 建构未来10年的寿险体系 8月27日晚间,中国平安公布了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上半年业绩。“不破不立,破而后立。”在业绩报告的董事长致辞中,马明哲在谈到寿险改革时这样写道。 平安的寿险业务从1994年发展至今,经历了数十年持续高速增长,一直位居行业前列,引领行业的发展。然而,近年来,新时代背景下,宏观环境已改变,消费者的行为、需求在颠覆传统,科技应用飞速发展,寿险传统增长模式需要改变。 与其被颠覆,不如自我颠覆。平安的危机意识催生了寿险的改革,马明哲也为此定下了很高的基调,“我们的目标,不仅是要成为规模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更要成为市场的龙头、行业的标杆、客户的首选,打造全球领先的人寿保险公司。”他说。 “在内部,我们将此次改革称之为‘25年以来平安人寿再出发’,改革的思路,正是通过建立更加强大的寿险营销体系,为未来更加持续、稳健的发展打下铺垫。”陆敏说,而这个“未来”,起码是以10年作为时间段。 受制于疫情因素,在年初,改革进程一度有所停顿,这也为平安留足了一个深入思考长远之路的时间窗口。很快,随着疫情在国内基本得以控制,改革进程再度加速。陆敏说,4~5月,他在全国跑了15家分公司和外勤骨干座谈,“他们的反馈、诉求,我们都吸取到改革之中。”陆敏说。 在充分的内部调研之后,8月28日,中国平安联席首席执行官陈心颖在中国平安中期业绩发布会上介绍说,此次寿险改革主要涉及四个方向:一是发展模式的改革,从单纯规模向“规模+质量”转变;二是营销体制改革,从人管人到数字化经营管理转变;三是产品策略改革,完善综合金融+,推动寿险服务+,打造有温度、有场景、有服务的差异化产品;四是渠道发展改革,找到线上与线下有机融合的道路。 据了解,目前,平安寿险改革的绝大部分项目已经完成顶层设计,近一半的项目推动机构试点,反馈良好,个别项目已经开始全面推广落地,绝大部分改革项目在今年内有望落地执行。 围绕代理人渠道一整套新打法 代理人队伍是此次改革的重点之一。2019年底,平安代理人数量为116.7万,较2018年剥落了18%。今年一季度,平安代理人团队数量压降至113.2万。截至今年6月末,中国平安寿险代理人数量为114.5万,与一季度相比有所回升。 从历史来看,自2014年开始,平安寿险代理人数量增长步入快车道,这个过程一直持续到2017年,在2018年达到顶峰之后便一路下滑。事实上,2017年后,寿险企业以往那种快速增员策略带来的业绩增长驱动力在逐渐下降,上市保险公司的新业务价值增速趋缓。 自平安启动寿险改革以来,市场多有声音将其与友邦保险对标,对标点之一也是友邦独特的代理人体系,友邦保险自2010年以来便开始对代理人渠道执行“最优秀代理”策略,走的是代理人精英化之路。 在寿险改革中,平安也主动剥离了一些低产能、低质量的代理人。不过,对于市场中的这种对标,陆敏并不认同,毕竟,平安的体量实在是太大了,单一策略难以支撑这庞大的队伍,“我们强调的是一个更为强大的体系,只有体系强大,才能带动百万团队持续向前。”陆敏说。 为此,平安建立了一套新的代理人激励体系,即新的“基本法”,“基本法”全名为《个险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旨在为寿险代理人建立科学规范、激励得当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自1994年首次发布以来,“基本法”历经多次调整和升级。陆敏说,“基本法”改革的初衷在于支持未来改革的落实以及更加注重长期的激励性。他介绍,此次“基本法”修改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机构重新分类;二是外勤代理人分成;三是加大长期投入。 “可以说,‘基本法’支持了平安整个寿险改革的思路,要先做强再做大,先有质量再求规模。”陆敏说。 百万团队的新管理模式 与“基本法”相配套的,是平安的数字化管理,由此构成了一整套营销体制改革。 从互联网公司回归寿险的陆敏,非常看重流量,他经常在公司内部提及公域流量和私域流量,公域流量获客已在国内轰轰烈烈持续了数年。如今,随着流量“去中心化”趋势越演越烈,社群、直播等多样化渠道风起云涌,私域流量纷纷成为新的客户触点。 在平安代理人使用的专属APP中,聚焦于公域流量的“三板斧”和私域流量的“八宝箱”都已在探索使用。 陆敏希望,每一位代理人都能够成为一个流量池,然而,保险产品又与其他商品、服务存在很大不同,保险销售之所以难,在于其提供的不是现成的商品,亦不是可以马上就感受到的服务,而是基于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保障,用一张保单去换取客户手中的现金,谈何容易。 所以,私域流量的背后,其实是线上与线下结合,平安的中台要拥有一整套强大的数据大脑,帮助代理人利用私域流量获客、转化、促成销售,将其中过程涉及到的每一个动作拆解、数据化,即使是一位保险新兵,临摹一整套动作,也能行云流水的促成销售。 而这仅仅是数据化管理的一个切片,陆敏说,平安的数据化管理,是要将所有三级机构营业区内每一位代理人、各层级管理人员的动作全部录入系统,最终形成数字化营业部的平台,总部通过平台,与代理人之间进行互动反馈,将过去的人管人,转变为数据化管理。 “9月1日开始,所有三级机构营业区的进展,都可以通过数字化营业部在总部实时展现了。”陆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