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 周四早盘,三大股指小幅低开,盘初继续走弱,随后白酒、种植业、钢铁等先后崛起,带动指数止跌反弹,悉数翻红,临近午间,创指重回2700点。盘面上,两市个股涨跌互半,涨停仅20余家,整体赚钱效应一般。 截止午间收盘,沪指报3380.10点,涨0.24%;深成指报13758.11点,涨0.30%;创业板指报2719.19点,涨0.79%。 沪市成交1864.23亿元,深市成交2260.53亿元,两市合计成交4124.76亿元,较上一交易日的4385.22亿元略有缩量。 从盘面上看,板块涨多跌少,白酒、钢铁、种植业、特高压、光伏、水泥、半导体等板块居涨幅榜前列;汽车、有色、智能音箱、银行、保险、燃气、军工等板块居跌幅榜前列。 【消息面】 1、能源局:目前发改委和能源局正在测算“十四五”“十五五”时期光伏发电的目标。从目前的发展情况看,“十四五”的光伏发电需求将远高于“十三五”。为此,有必要进一步调动光伏制造企业、光伏发电企业等主体的积极性。 2、统计局:2020年全国粮食总产量为13390亿斤,比上年增加113亿斤,增长0.9%,粮食生产再获丰收,产量连续6年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 3、教育部:在学前教育方面,今年全国总体上能够实现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的目标。 【机构热议】 国盛证券表示,操作上,稳重求变的从基本面和估值出发择股是其配置之一;其二,疫苗批量接种可期,直接受益的新冠疫苗公司及产业链公司值得重点关注,可适当配置受疫情影响,当前板块在复苏的拐点企业机会,如传媒、酒店、民航、旅游以及部分原材料等行业。另一个是新经济的未来成长性公司,最近多科创板个股被纳入180/380指数,外资QFII加速配置,代表中国经济未来的个股也值得重点关注。同时关注景气度较高,估值不贵的汽车、家电等机会。 东吴证券认为,目前市场处于大箱体的相对高位进行震荡,市场资金观望情绪较为浓重。操作上看投资者可控制仓位,参与热点轮动的同时密切关注大盘的成交量变化以及方向的选择,若盘面给出较为明显的信号则可做后续的跟随动作。 A股市场板块及个股涨跌幅排行 外围市场 截至发稿时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25号)显示,苏州监管分局对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大家人寿”)部分新型产品客户回访工作未完成、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虚发绩效套取费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苏州大家人寿存在三宗违法违规行为: 一、苏州大家人寿部分新型产品客户回访工作未完成。部分新型产品新单未能成功完成回访,且未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上述事实,有苏州大家人寿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关于电话回访情况的说明,回访未完成清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销售人员未经投保人同意擅自变更部分保单投保人联系方式,并代投保人完成新单回访。 上述事实,有苏州大家人寿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客户经理变更客户电话完成回访的情况说明、基本信息变更清单、部分代操作保全资料、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三、虚发绩效套取费用。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资金,用于经费支出、渠道维护等。 上述事实,有苏州大家人寿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相关情况说明、资金来源明细、资金支出明细、防疫物资清单、转账截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审批截图、相关客户经理薪资、相关财务报表、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部分新型产品客户回访工作未完成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责令苏州大家人寿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六)项、《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8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责令苏州大家人寿改正,并予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发绩效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苏州大家人寿改正,并予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项合并,苏州监管分局决定责令苏州大家人寿改正,对其给予警告,并予以罚款56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苏州大家人寿部分新型产品新单未能成功完成回访,且未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销售人员未经投保人同意擅自变更部分保单投保人联系方式,并代投保人完成新单回访,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资金,用于经费支出、渠道维护等。苏州大家人寿总经理吴小兵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苏州大家人寿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吴小兵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吴小兵调查笔录,公司相关情况说明,回访未完成清单,基本信息变更清单、部分代操作保全资料,资金来源明细、资金支出明细、防疫物资清单、转账截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审批截图、相关客户经理薪资、相关财务报表,其他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苏州监管分局决定对吴小兵给予警告,并予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官网显示,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人寿”)成立于2010年6月,总部设在北京。公司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目前已开业的省级分公司共计19家。大家人寿是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专业寿险子公司,持股比例99.98%。 相关规定: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 当事人:吴小兵 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劳动路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320919196807****** 职务: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大家人寿”)部分新型产品客户回访工作未完成、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虚发绩效套取费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申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吴小兵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苏州大家人寿部分新型产品新单未能成功完成回访,且未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销售人员未经投保人同意擅自变更部分保单投保人联系方式,并代投保人完成新单回访,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资金,用于经费支出、渠道维护等。苏州大家人寿总经理吴小兵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苏州大家人寿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吴小兵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吴小兵调查笔录,公司相关情况说明,回访未完成清单,基本信息变更清单、部分代操作保全资料,资金来源明细、资金支出明细、防疫物资清单、转账截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审批截图、相关客户经理薪资、相关财务报表,其他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吴小兵给予警告,并予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3日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2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88号1幢511室 主要负责人:吴小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大家人寿”)部分新型产品客户回访工作未完成、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虚发绩效套取费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申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一、苏州大家人寿部分新型产品客户回访工作未完成 部分新型产品新单未能成功完成回访,且未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上述事实,有苏州大家人寿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关于电话回访情况的说明,回访未完成清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销售人员未经投保人同意擅自变更部分保单投保人联系方式,并代投保人完成新单回访。 上述事实,有苏州大家人寿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客户经理变更客户电话完成回访的情况说明、基本信息变更清单、部分代操作保全资料、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三、虚发绩效套取费用 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资金,用于经费支出、渠道维护等。 上述事实,有苏州大家人寿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相关情况说明、资金来源明细、资金支出明细、防疫物资清单、转账截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审批截图、相关客户经理薪资、相关财务报表、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部分新型产品客户回访工作未完成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苏州大家人寿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六)项、《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8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苏州大家人寿改正,并予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发绩效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苏州大家人寿改正,并予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项合并,我分局决定责令苏州大家人寿改正,对其给予警告,并予以罚款56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3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16号、17号)显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淮安中支”)涉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经淮安银保监分局核查,2019年1月至4月,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通过江苏恒生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套取费用60400.49元。同时查明上述虚列手续费相关费用均被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用于业务宣传。闵峰作为时任总经理,合规意识不够,同意上述业务开展,是上述违规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 淮安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现对英大泰和淮安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闵峰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16号 被处罚单位: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地 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2号上成发展大厦1号楼8楼 主要负责人:闵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涉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9年1月至4月,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通过江苏恒生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套取费用60400.49元。同时查明上述虚列手续费相关费用均被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用于业务宣传。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虚挂业务明细等证据证明。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现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 2020年11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17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闵峰 住 址:淮安市淮阴区翔宇北道 身 份 证 号:320802197409****** 职 务: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闵峰参与的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涉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9年1月至4月,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通过江苏恒生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套取费用60400.49元。同时查明上述虚列手续费相关费用均被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用于业务宣传。闵峰作为时任总经理,合规意识不够,同意上述业务开展,是上述违规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虚挂业务明细等证据证明。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现对闵峰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 2020年11月30日
(原标题:家电线上销售呈爆发式增长 机构称板块估值有望率先修复-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赵子强 通过对近一个月以来市场上大量研究报告的整理,《证券日报》记者发现,家电行业近期受机构关注,疫情稳定后销售恢复明显,未来业绩增长相对稳定。 从奥维云网发布的周家电销售数据看,“五一”前后家电销售回暖明显。数据显示,今年5月4日-5月10日,全品类家电线上销售各市场呈爆发式增长。增速分别为冰箱58.1%、洗衣机46.7%、空调207.2%、彩电4.2%、厨电套餐27.7%、油烟机32.4%、燃气灶32.8%、电热水器74.8%、燃气热水器53.5%,且各新型大厨电、多品类小家电也大幅增长。 对此,华西证券认为,一季度受到疫情的冲击,白色家电行业需求处于底部,消费者推迟购买计划,因此终端需求景气度无法得到正常有效的体现。但家电产品的需求较为刚性,前期因疫情压制的需求后期会在消费旺季及促销推动下得到集中释放。二季度消费市场处于修复期,因此需求进入复苏的上行周期。 不过,对于销售数据的增涨,申港证券的研报认为,除回暖外,商品价格下降同样是引发消费放量的重要因素。 较为突出的销售数据激活了A股市场家电板块的走势。东方财富数据显示,5月份首个交易日,家电行业指数上涨1.77%,随后涨多跌少。在截至5月15日的8个交易日中,仅有2个交易日下跌,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上涨趋势。 从个股表现来看,58只交易中的家电行业成份股,5月以来有44只个股实现上涨,占比近八成。其中,小熊电器、天银机电、新宝股份、金莱特、兆驰股份等7只个股月内累计涨幅均超过10%。 对于家电行业的投资逻辑,财信证券认为,随着国内疫情逐渐得到控制,家电行业受国内疫情的影响已经在一季度体现较充分,海外疫情的影响预计将在二季度开始体现,出口占比较高的企业将面临较大的压力。从消费角度来看,国内线上线下销售逐渐恢复,加之消费政策出台,被疫情抑制的家电消费需求有望得到释放。 万联证券最新研报认为,在疫情影响下,宏观有明显的宽松预期。短期由于宽裕的流动性,地产板块有望复苏带动家电板块回暖。同时长期来看,中国消费升级和城市化进程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家电行业则是最直接受益于这一历史进程的行业之一。行业的龙头企业将依然具有长期的投资价值。 “突发的疫情只是加速洗牌,家电行业较多领域已经进入存量竞争时代,个股趋势分化已经十分显著,依赖行业的需求beta的时代已经过去,迎接真正个股alpha时代!”天风证券分析师蔡雯娟更认可行业内个股的分化。 蔡雯娟认为,Alpha时代的到来,意味着细分市场玩家的乐园开启。前瞻去看,进入二、三季度,疫情并非重点关注的核心因素,更需要关注的是板块下的行业性机会,以及个股公司的差异化表现。另外,在大的渠道玩法中,同样出现了结构性变化,2B市场的逐渐发展壮大,最终带动厨房大家电、白色家电、照明等板块的变化。 对于家电板块的投资布局,申港证券认为,“五一”长假家电销售爆发,充分证明家电消费修复反弹的全面开启。今年二季度企业营收释放确定性极强,大幅利好核心白色家电龙头格力电器、美的集团、海尔智家以及受益竣工增加的厨电龙头老板电器,同时重点关注对应高增赛道的小家电龙头九阳股份。 华西证券认为,二季度经济活动复苏下,消费市场需求将得到逐渐改善。需求的复苏进度将影响行业价格战的预期和均价走势。板块基本面已经见底,二季度在消费旺季需求释放+扩内需政策预期+外资持续流入等因素影响下,估值有望率先得到修复。建议配置周期底部的白色家电龙头,如格力电器和美的集团。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银保监会官网近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21号)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未严格执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反保险欺诈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调查中未见开展反欺诈工作相关材料,内部管理流于形式,员工管理不到位。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华安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发生查勘员诈骗案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华安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上述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20年11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责令华安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改正,并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天眼查显示,华安保险由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0%,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由李光荣持股98.6%。 此外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华安保险12.5%股份,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海航投资,证券代码:000616)持有华安保险7.14%股份。其中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系海航投资的控股股东。 海航投资曾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公告,拟以现金方式向公司控股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其持有的华安保险7.74%股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21号 被处罚单位: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地址:淮安市健康东路35号中鑫上城271室、273室 主要负责人:朱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涉嫌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未严格执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反保险欺诈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调查中未见开展反欺诈工作相关材料,内部管理流于形式,员工管理不到位。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发生查勘员诈骗案件。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现责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改正,并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 2020年11月30日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 今日,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下调165个基点,报6.5476。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20年12月10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5476元,1欧元对人民币7.9070元,100日元对人民币6.2788元,1港元对人民币0.84460元,1英镑对人民币8.7441元,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4.8684元,1新西兰元对人民币4.5942元,1新加坡元对人民币4.8931元,1瑞士法郎对人民币7.3605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5.1040元,人民币1元对0.62050马来西亚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11.2500俄罗斯卢布,人民币1元对2.2878南非兰特,人民币1元对165.93韩元,人民币1元对0.56104阿联酋迪拉姆,人民币1元对0.57303沙特里亚尔,人民币1元对45.0705匈牙利福林,人民币1元对0.56005波兰兹罗提,人民币1元对0.9412丹麦克朗,人民币1元对1.2971瑞典克朗,人民币1元对1.3496挪威克朗,人民币1元对1.19487土耳其里拉,人民币1元对3.0357墨西哥比索,人民币1元对4.5901泰铢。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起步股份(SH603557)今日跌停,截至发稿报9.14元,跌幅10.04%。 昨日晚间,起步股份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完成对已授予的227.9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公司总股本由4.74亿股变更为4.72亿股。2020年10月16日,公司发行的“起步转债”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2月8日期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累计转股2402.38万股。综上,截止2020年12月8日,公司的股本总数为4.96亿股。 起步股份称,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收到富浙健步发来的《起步股份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富浙健步2020年12月9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278.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截止2020年12月8日,下同)的0.56101%。本次权益变动后,富浙健步持有公司股份2479.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9%,富浙健步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此外,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今日一篇题为《“快手一哥”辛巴被查:参股公司起步股份跌停重要股东也减持了》的报道指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称,此前关于该局对辛巴公司立案调查的消息并不准确,目前只是调查辛有志的直播以及带货直播中是否存在夸大行为。 9月16日晚间,起步股份公告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香港起步的通知,香港起步与辛选投资于9月1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香港起步同意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2359.8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以9.1620元/股的价格协议转让给辛选投资,转让总对价为人民币2.16亿元;同时香港起步与张晓双于9月1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香港起步同意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2359.8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以9.1620元/股的价格协议转让给张晓双,转让总对价为人民币2.16亿元。根据公告,辛选投资由辛有志持股95%,计梦瑶持股5%。该次协议转让后,香港起步持有公司1.94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20%;辛选投资和张晓双各持股5%。 上述公告发布后,起步股份股价大涨,于9月17日、18日、21日、22日、23日连续5个交易日涨停。 不过,自从11月中旬知名“打假人”王海质疑辛巴带货燕窝造假后,起步股份股价持续震荡下跌,11月19日与11月20日,起步股份连续两日遭遇跌停。据中国证券报-中证网报道,王海发文称,辛巴直播所售燕窝产品成本每百克(一碗),连带包材、内容物、加工费,工业成本不超过1块钱。 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旗下的融通5号证券投资基金和宁聚量化稳盈优享3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现身起步股份前十大流通股东。两只基金持股数量均为471.96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1.004%。 资料显示,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11年8月29日,注册资本1000.00万元,管理规模100亿以上。公司股东为葛鹏、谢叶强、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49.00%、49.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