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记者从中信租赁处获悉,2020年上半年,中信租赁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能集团)开展紧密合作,先后向浙能集团旗下的杭州萧山、江苏连云港、安徽芜湖3个垃圾焚烧发电厂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助推企业垃圾发电设备升级改造,投放总额突破10亿元。 在我国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已成为解决“垃圾围城”、减少环境污染、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方式。据了解,“十三五”以来,全国各地大力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无害处理设施建设,促使该行业迅速崛起。中信租赁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捕捉到该行业的发展机遇,于2017年开始切入该行业。 据悉,此次中信租赁与浙能集团合作的3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集科技、环保、生态为一体,在减少环境污染的同时,积极贡献“绿色能源”。3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合计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5450吨/日,发电上网电量达到3.8亿度/年,供汽量达52万吨/年,可大大缓解城市日益增长的生活垃圾处置压力,提升当地垃圾无害处理及资源利用水平。 上述负责人表示,中信租赁自2015年成立以来,坚持“新能源,新环境,新材料”三大业务方向,积极发展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现代交通等绿色产业,加强与绿色产业领域的企业合作。截至目前,中信租赁在绿色租赁领域实现累计投放超过300亿元,绿色业务占比超七成。
记者获悉,个性车租赁体验平台“飓风出行”宣布完成近千万美元的Pre-A轮融资,由KIP资本、Porsche Venture(保时捷创投)、蔚来资本联合投资。本次融资将主要用于开拓跨区域市场、搭建个性汽车文化社区、加强汽车原创内容制作、加强供应链。飓风出行在2018年10月成立于上海,主要提供个性汽车租赁体验服务,通过汽车内容(短视频等)建立汽车MCN内容矩阵,通过汽车体验重构个性车消费者决策链条,目标人群是中国5亿汽车爱好者。飓风出行告诉记者,他们线下业务目前仅限于上海,但APP用户遍布全国,目前单月GMV突破千万,MCN总粉丝突破千万,平台可调度车辆超万辆。其平台上可租赁的汽车品牌包括大众甲壳虫、Mini Cooper、保时捷、法拉利、兰博基尼等,租赁价格从每日250元到几万元不等。(图源:飓风出行)飓风出行的创始人兼CEO李林天表示,汽车是一个链路极长又传统闭塞的产业,中国的汽车消费还处于“黑盒消费”阶段。对于追求个性化、人格化、差异化的90后和00后新生代消费者来说,传统的4S经销商模式已经略显陈旧,他们更希望有一个多品牌的第三方提供从早期资讯获取、中期咨询、体验,到后续购买的全流程服务。这是飓风出行创立的初衷。李林天表示,传统的个性车租赁行业存在效率低、流程乱、服务差等痛点,而飓风出行可以通过自主研发的SaaS平台和车辆风控系统,解决这些问题。他们平台上的车源来自B端合作伙伴和私家车主。图源:飓风出行谈及投资逻辑,KIP资本投资董事林湧表示:“随着汽车保有量提升,中国汽车文化也日趋成熟,年轻人群的用车需求在兼顾功能性之外,对差异化和娱乐性也有了更高要求。我们希望飓风能抓住这一时间窗口,从内容端到交易端更好地服务用户,推动个性汽车文化在国内进一步普及和成熟。”————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滕飞)2020年6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出炉,为海南经济发展再次按下“快进键”。作为飞机租赁行业的佼佼者,渤海租赁早已迈出抢抓机遇、主动作为的脚步,以高质量发展飞机租赁主业为抓手,助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在航空产业链中,飞机租赁产业兼具带动经济发展、增强创税能力、提升产业结构、拉动关联产业等优势,是沟通产业链上下游、链接实体经济与金融资本的平台,是航空经济生态系统的枢纽。 在刚刚出台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整体方案中,提出了一系列针对飞机租赁行业发展的利好政策,涵盖海关、税收、跨境资金流动、航权开放、人才引进等多个方面。在海南探索发展飞机租赁产业,已成为多方认可并关注的增长动能之一。对于飞机租赁企业而言,海南自贸港建设方案的落地,也是自身发展飞机租赁业务的重要历史机遇。 作为较早进入国内租赁行业的公司之一,渤海租赁早在2012年便着手国际业务布局,通过收购香港航空租赁进入国际飞机租赁市场。经历了近4年对国际飞机租赁市场的学习及与境外团队的磨合后,渤海租赁开始加速在飞机租赁领域的投入。2016年,渤海租赁全资收购了纽交所上市飞机租赁公司Avolon;2017年,又通过Avolon收购了美国CIT集团旗下的飞机租赁业务,一举跃升为全球第三大飞机租赁集团。在完成飞机租赁产业布局后,渤海租赁将旗下飞机租赁资产陆续注入Avolon,形成了以Avolon为核心的飞机业务平台。截至2019年末,渤海租赁自有、管理及订单飞机合计达到959架,主要为空客A320系列及波音737系列等主流单通道窄体机型,平均机龄约4.9年。 未来,渤海租赁将进一步抢抓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借助海航集团在海南省本地的资源优势,通过在海南自贸港设立融资租赁子公司等方式,加快推进飞机租赁项目落地。同时进一步探索货运航空、通用航空、发动机及航材、机场设施设备等航空相关及上下游租赁业务,稳步提升境内租赁业务的规模和质量。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5月27日电(记者 吴涛)27日,北京市交通委公布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第一季度运营管理监督情况,美团单车成绩最高,评级为A,哈啰、青桔、便利蜂、ofo等为B级。 其中青桔因违规投放车辆被行政罚款2次,同时存在严重的数据造假行为;哈啰单车因违规投放车辆被行政罚款1次;ofo因数据传输中断,已被北京市执法总队约谈并立案调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具体来看,3月21日-24日,北京市停车管理事务中心联合各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部门开展车辆报备情况专项抽查核查工作。核查结果显示,哈啰单车存在严重违投情况,车辆报备率仅为6.5%。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已就此违规行为展开后续调查。 3月份,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微信扫码核查程序在线升级暂停使用期间,监管平台仍接收到青桔单车的"扫码核查数据"733条,报备率为83%;核查程序恢复使用后,监管平台又收到1300余条未经微信核查程序上报的青桔单车数据,且通过以上途径上报的青桔单车车辆报备率高达99.9%,与当月现场核查数据有较大偏差(现场核查报备率为63.8%)。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已就此违规行为展开后续调查。 另外,本季度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共约谈6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电动车企业累计10次。广州骑安科技有限公司因在海淀区、东城区大规模违规投放青桔单车,经约谈后拒不整改,被行政处罚2次,累计处以10万元行政罚款。 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在东城区大规模违规投放哈啰单车,经约谈后拒不整改,被行政处罚1次,处5万元行政罚款。 武汉小象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芒果出行)、人人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出行)因违规投放租赁电动自行车 ,经约谈后拒不整改,分别被处以5万元行政罚款,并限期在3月31日前回收所有违规运营的租赁电动车。
租房市场乱象被整顿,二房东们要小心了 记者 | 黄昱 对租房市场的乱象,有关部门要联合大力整治了。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6部门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除对虚假房源信息、违规使用住房租金贷款等问题作出严格规定外,更是首次明确提出要加强对“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现象的监管。 据界面新闻了解,为迅速占领市场,近年来,以乐伽公寓为代表的一批长租公寓企业往往会采取“高价收房,低价出租”的方式吸引客户,但为了赚取现金流,他们一次性收取租客半年甚至一整年的租金,而给房东仅按季度支付租金。 一位长租公寓运营商直言,“高进低出”说明此类长租公寓企业是想用一种金融模式去运作,一方面,用获取的现金流去收取房源,然后获得更多的现金流;另一方面,它可能把获取的资金投资到别处去,比如一些更高风险、高回报的生意,这就涉及到经济诈骗了。 在这样一种“踩钢丝”的经营模式下,一旦某一环节资金链断裂,填补不及时,就可能出现跑路的情况。目前已有乐伽公寓、喔客公寓等多家“高进低出”的长租公寓倒闭。 《意见》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将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 具体的措施是,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 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规模过快的住房租赁企业,相关部门会采取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方式。 对涉及违规建立资金池等影响金融秩序的,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涉及无照经营、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除了对泛滥的“高进低出”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外,《意见》在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可依法以应收帐款为质押申请银行贷款时,提出要防止其形成资金池、加杠杆,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且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 由于前期资金投入大,以及激烈市场竞争下迅速扩张的需要,不少长租公寓都希望能快速回笼资金,于是给租客提供了使用租金贷月付的付款方式,以一次性从金融机构收回一整年的租金。 据界面新闻了解,目前链家系的自如也有“自如客专享分期”的选项,在其普通月付、季付、半年付、甚至年付中是最优惠的一种支付方式。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指出,长租公寓一大问题就是金融化带来的“资金池”,现在的长租公寓已经不是一个租赁企业,而是一个个标准的“金融企业”。“将房主的预期租金,通过平台项目转移到公司名下,实际控制人可以随意动用,这些金融工具带来了巨大的市场风险。” 为了避免租金贷带来的风险,《意见》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数据接口等方式,向金融机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查询服务,同时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有关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金贷款的信息共享。 此次《意见》进一步强调,从事住房租赁的企业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房地产经纪”或“住房租赁”, 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企业开业前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 针对一些房源信息网络平台上的虚假房源问题,此次《意见》从房源发布的主体、到网络信息平台、相关监管部门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责任划定。 例如,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对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房源信息发布平台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对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此外,平台要加快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 为确保相关监管能够落实到位,《意见》要求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要在2020年底前建设完成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具备机构备案和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功能。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和租赁房源数据库,加强市场监测。 同时为保证各方“投诉有门”, 各地要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围,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租赁纠纷承担首要调处职责。《意见》强调,相关行业组织要积极受理住房租赁投诉,引导当事人妥善化解纠纷。 据悉,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会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定期分析研判租赁市场发展态势,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六部委发文整顿租赁市场:“长收短付”、“续约中介费”,这些都不可以! 续租到底交不交中介费?监管部门给出答案了!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6部门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刚刚结束的住建工作会议提出,要着力培育和发展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问题。进一步培育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重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探索政策性租赁住房的规范标准和运行机制。 而此次《意见》,则被认为是有关部门的加强监管的纲领性文件,旨在“将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成果制度化、常态化”。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其中涉及了许多此前曾引起广泛关注的租赁市场的具体问题。 对于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租赁企业“赚差价”问题,《意见》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在此前由于“甲醛房”等引起广泛关注的房屋安全问题,《意见》明确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告知承租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方式,提示消防、用电、燃气等使用事项。住房租赁企业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者装修的,应当取得产权人书面同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装修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在“租金贷”领域,此次《意见》也有涉及,对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贷款期限、贷款额度作出明确要求。并明确提出,要加强贷后管理,严格审查贷款用途,防止住房租赁企业形成资金池、加杠杆。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另外,在加强租赁企业监管方面,《意见》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规模过快的住房租赁企业,可采取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方式,防范化解风险。 实际上,由于部分租赁企业在2019年频繁“爆雷”,整顿租赁市场,在2019年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工作。此前的9月,住建部专门召开了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据了解,6月至11月期间,全国共排查住房租赁中介机构81416家,查处违法违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9197家,通报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7974起。 发布《意见》的6部门强调,各地要以《意见》出台为契机,把“当下改”和“长久立”结合起来,坚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持续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不断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让群众租房更安心。 以下为文件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 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网信办: 租赁住房是解决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为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混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租金、违规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强制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问题突出,侵害租房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党中央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总体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统一部署,2019年6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将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登记备案管理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通过相关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登记注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所在直辖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直辖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已备案或者开业报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名单并实时更新。 二、真实发布房源信息 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三、落实网络平台责任 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对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机构身份和人员真实从业信息进行核验,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对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网络信息平台要加快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 四、动态监管房源发布 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对其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网络信息平台发现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立即处置并保存相关记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机构及从业人员数据库,有条件的可建立房源核验基础数据库,通过提供数据接口、房源核验码等方式,向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核验服务。 五、规范住房租赁合同 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即时办理网签备案。网签备案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尚未出台合同示范文本的城市,应当加快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提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推进与相关企业业务系统联网,实现住房租赁合同即时网签备案。 六、规范租赁服务收费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七、保障租赁房屋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告知承租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方式,提示消防、用电、燃气等使用事项。住房租赁企业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者装修的,应当取得产权人书面同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装修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八、管控租赁金融业务 住房租赁企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应收帐款为质押申请银行贷款。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的监管。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应当以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按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租金趸交期限与住房租金贷款期限相匹配的原则,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做好贷前调查,认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融资额度。加强贷后管理,严格审查贷款用途,防止住房租赁企业形成资金池、加杠杆。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数据接口等方式,向金融机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查询服务。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有关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金贷款的信息共享。 九、加强租赁企业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规模过快的住房租赁企业,可采取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方式,防范化解风险。涉及违规建立资金池等影响金融秩序的,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涉及无照经营、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十、建设租赁服务平台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应当于2020年底前建设完成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平台应当具备机构备案和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功能。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和租赁房源数据库,加强市场监测。逐步实现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与综合治理等系统对接。 十一、建立纠纷调处机制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租赁纠纷承担首要调处职责。相关行业组织要积极受理住房租赁投诉,引导当事人妥善化解纠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并加强与12345市长热线协同,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各地要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围,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化解租赁矛盾纠纷。 十二、加强部门协同联动 城市政府对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负主体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定期分析研判租赁市场发展态势,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整治规范租赁市场工作力度。建立部、省、市联动机制,按年定期报送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工作进展情况。 十三、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学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学会)制定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争议处理规则,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风险提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要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十四、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各地要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报道,营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发挥正反典型的导向作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定期曝光典型案例,发布风险提示,营造住房租赁市场良好舆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厅 2019年12月13日
又见医院租赁融资违约,山东冠县城投担保债务逾期 又一单。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东部地区某租赁公司获悉,山东省冠县一融资平台担保债务出现逾期。“前五期租金按时支付,第六期提前一周进行催收才勉强还款,第七期租金899.1万元本应于今年7月5日支付,但至今未支付,已逾期一个多月。”该租赁公司人士称。 合同显示,该项合同由冠县中医医院作为融资主体,冠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冠县国资”)担保。值得注意的是,冠县国资在银保监会融资平台名录之中。 冠县中医院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该笔租金确实已经逾期。“资金也不是我们使用,具体后续怎么处理也不清楚。”他说。 冠县国资有关人士也确认,该期租金已逾期。“资金确实是公司使用了。我们是国有企业,欠债肯定会还钱。”他说,“以前公司融资规模太大,今年是还款高峰期,还款压力比较大。和一些租赁公司谈了展期或者是先还一部分,但那家租赁公司不同意。” 借道医院融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合同显示,2017年3月冠县中医医和该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租赁标的物为医院设备,融资8100万元。从2017年7月开始,每隔三个月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每期租金为899.1万元。此外,冠县国资为该笔融资提供担保。 穿透来看,本质上是医院以设备为抵押物向租赁公司融资,但资金实质由冠县国资使用。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冠县国资成立于2006年3月,注册资本1亿元。其经营范围为,经营管理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的资产及其他国有资产、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开发建设。 股东结构看,冠县财政局持股68.47%,为实际控制人。山东省财金发展有限公司持股31.53%。 值得注意的是,冠县国资在银保监会融资平台名录之中。因为银保监会对名单内的平台监管较严,因此租赁公司将承租人定位在平台名单外的国有企业、融资平台下属子公司以及医院、学校等实体。 “对名单内的平台,贷款和信托融资监管政策都有严格的规定,地方政府借道医院融资相当于打通了新的融资渠道。”西部地区某租赁公司负责人表示,“我们对融资平台放款之后形成租赁资产,银行也要求授信对象不能在银保监会名单内。” 冠县财政局向该租赁公司出具的函件称,冠县中医院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融资8100万元,该局将督促冠县中医院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如冠县中医院未按时足额偿还租金,该局将及时协调资金予以代为偿付。 在支付前六期租金后,本应于今年7月支付的第7期租金出现逾期。 融资平台借道医院融资的方式在43号文印发后较为常见。交易结构通常为,通过学校、医院等售后回租向租赁公司融资,同时由政府一级平台为交易提供担保,资金交由当地政府平台使用。此前,湖南、贵州等地都有类似借道医院融资的项目逾期。 记者查阅中登网发现,2016年10月-2018年12月期间,冠县中医院通抵押医院设备,向六家融资租赁公司融资2.08亿。实际上,以医院设备公益性资产抵押融资并不合规。 财预[2016]175号文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进行抵押融资。 财政收入负增长 冠县位于冀鲁豫三省交界处,隶属于山东聊城市。冠县城投公司出现违约的大背景是当地近年经济增速放缓、财政收入出现负增长、城投再融资趋紧。 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冠县GDP增速3.8%,相比上一年度放缓2.9个百分点。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0.8亿元,同比降低8.5%。 冠县财政局在2018年决算报告中称,在财政运行中仍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不足,第一个即为税源基础薄弱,缺乏支柱型、带动型企业,后续财源支柱产业还没有形成规模,财政收入稳定可持续增长的动力不足。 决算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底,冠县政府债务余额21.87亿元,在核定的债务限额23.05亿元以内。 根据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计算,冠县2018年末债务率为57%,尚在警戒线以内。【综合财力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之和,冠县2018年上述三项数据为10.8亿、20.1亿和9.5亿,合计40.4亿】 冠县未公布隐性债务数据,如果加上隐性债务,其债务率将大幅上升。 决算报告还称,将有效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完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严肃债务管理考核问责,对超出财政承受能力、没有落实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坚决不予立项,切实加强政府举债融资源头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