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有才天下猎聘(06100.HK)发布了2020年第一季度的业绩报告。财报显示,在第一季度,猎聘营收为3.43亿元,同比增长10.4%;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亏损为1240万元,上年同期为净亏损1790万元,同比降低31%。 猎聘的主营业务是为包括企业、个人和猎头等在内的机构和个人提供人才获取服务。旗下产品包括招聘网站“猎聘网”、调查SaaS平台“问卷星”和考试平台“乐班班”等。 财报显示,2020年一季度,猎聘平台验证企业用户数由2019年四季度的55.96万家增至58.16万家;验证猎头用户数由2019年四季度的15.84万名增至15.91万名。此外,个人用户量持续攀升,创下历史新高。2020年一季度,猎聘平台个人用户数由2019年四季度的5,420万名增至5,630万名。 2020年一季度猎聘核心的中高端人才招聘业务发展强劲。2020年一季度来自企业用户的收益为3.19亿元,2019年同期为2.91亿元。这部分收益主要来自猎聘为企业用户提供一站式的人才获取服务,包括基本人才获取服务,人才测评、背景调查等增值服务,以及面试快、入职快等猎头辅助闭环人才获取服务,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不同的需求购买定制化套餐。 来自个人用户的收益为1900万元,2019年同期为1640万元。这部分收益主要来自猎聘为个人用户提供简历修改、面试辅导、生涯咨询等职业生涯咨询和面试相关的个性化职业辅导服务,是猎聘延伸服务价值链、全面优化提升个人用户体验、帮助用户成就理想职业生涯的重要举措。(编辑 李波)
文/意见领袖专栏机构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王亮亮 2018年3月26日,李彦宏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发言说,中国人愿用隐私换便利。隐私保护是互联网界的“政治正确”,李彦宏似乎又说错话了。但同时他还有后半句话:“如果这个数据能让用户受益,他们又愿意给我们用,我们就会去使用它。这就是我们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基本标准。”这句不如“隐私换便利”的话题博眼球,也就泯然于信息流中了。李彦宏的前半句话,道出了中国互联网发展的“成功之道”;后半句话,表明了个人信息使用的“一条红线”。 这一争议发言当时,《网络安全法》已经实施近一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早在2015年就写入了刑法。法律的确表明了态度(刑法定罪甚至跑在了网安法实施之前):个人安宁不应被打扰,隐私不该披露,个人信息要保护。规则非黑即白,但现实世界,利益纠缠,远比想象得复杂,个人信息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一律要保护吗?答案可能并不统一。 一、宿命,以隐私换便利 “前浪”BAT风华正茂,“后浪”字节跳动着拼多多,抖音带着tiktok出海远行,快手电商后来居上,比淘宝也毫不逊色,B站把握着年轻人的脉搏,纵观世界各国,中国人拥有别国朋友梦寐以求的生活:网络时代的巨大便利。未来可期的5G时代加上物联网,跨越空间的边界;AI、AR、可穿戴设备加上深度学习,打破时间的隔阂,这一切都源于人与物的互动:只有个体输入个人信息,网络才能具有阿拉丁神灯的魔力;只有个人信息、数据投喂越多,网络才能越来越懂你。 甜蜜的生活亦是承重的负担,我们习惯于网络的便利,但又惊恐自己生活在透明房子,被时时观望。没有人是一座孤岛,也几乎无人能抗拒这妙不可言的便捷生活。中国互联网产业何以前浪翻腾、后浪奔涌?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尤其是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几乎没有边界。二是,网民数量叹为观止,海量个人信息不断“投喂”企业。这是个体与企业互动的结果,是市场逻辑跑在政府规制之前的自由生长。 前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是碎片化的,常常与确定的隐私权相关,多为人格体现,由于无法创造独立的财富密码,个人信息保护也不是突出的问题;万物互联时代,信息汇聚、融合,大数据算法成为可能,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逐渐凸显,个人信息争夺战也由此拉开帷幕。个体参与是万物互联的基础,个人信息多为个体主动提供,虽有企业裹挟因素,但总体上仍是公平交易,即让渡部分个人信息作为实现便利生活的对价,这是市场的逻辑。个体安全与信息流通是利益衡量的天平两端,不可偏废,我们也必须在这一背景下,谈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换便利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个人信息与隐私密切相关,个人信息的核心特征在于“可识别性”,隐私的关键特征是“可识别”基础上的“非公开性”,两者略有不同,但紧密相连,个人信息中的敏感信息就是隐私。用个人信息换取生活便利,是互联网时代的特点也是进步之所在,这既是宿命也是一种幸运。我们即使再向往“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或者田园牧歌的“桃花源”,也罕有人去实践。可以肯定的是,几乎没有现代人愿意去往一个没有信息泄露同时也不会有便捷生活的时代,既然人与技术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那就必须得转换心态,勇敢面对,认真对待权利,并学会理解个人信息因共享而产生巨大社会效益的故事。 隐私(个人信息保护)的概念不是自古有之,是社会变迁中动态产生的权利;范围也非一成不变,随着生活方式变化,或大或小。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我们身处技术引领的当下,那就不得不正视这样的宿命并试着去理解技术的双面性。那面对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就放弃反抗坦然接受吗?当然不是。宿命是个体自愿接受的结果,而非强行的剥削与利用。如果个人信息收集者,不经“通知-同意”框架的检验,获取个人信息,那就打破了“君子协定”,滑入非法的轨道。 二、底线,通知-同意 纵览各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实践,结合我国《网络安全法》相关条款,个人信息使用需遵循以下原则:通知-同意原则、最小必要原则、目的专用原则、去标签化原则、删除修改原则(被遗忘权)、安全保障原则。这些原则基本涵盖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全部要求。原则具有无穷的想象力和解释力,上述原则中有一个“母题”那就是“通知-同意”原则,其他原则均衍生于此。“通知-同意”有两个子原则:“通知原则”和“同意原则”。 “通知原则”要求信息收集者通知信息主体:“个人信息在被收集并说明因何收集”。同时保障信息主体“诉权”,以对抗非法收集。有些个人信息收集者,只履行通知义务即可,不需要信息主体“同意”,例如,政府机关、具有收集权的公共机构等收集个人信息时既是如此:“新冠疫情”期间,政府为了公共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的需要,依法收集个人信息,信息主体无拒绝权,这是利益衡量的结果;但收集的合法性不代表长期存储的合法性,存储仍需要征得信息主体同意。巧合的是,正在召开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李彦宏等建议:疫情期间采集的个人信息应加强善后处理,应具有退出机制……”。这侧面说明,互联网企业家们并非不懂个人信息保护,而是如何实践,仍需时间摸索,以及是否有魄力做好。 更一般的情况是,个人信息收集者须完整经过“通知”、“同意”原则的双重检验,在通知信息主体后,还需主体授权同意,至此才完成个人信息合法使用的基本程序。同意是比通知更难的事情,难就难在同意的方式:明示同意还是默示同意?Opt-In or Opt-Out?明示同意何为明示?主动告知要多主动?这都有待于规则进一步明晰。目前同意的法律要求并不苛刻,企业通过一揽子隐私政策(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实现用户同意,是普遍的做法:要么用户勾选同意,使用软件;要么用户不勾选同意,放弃使用。隐私政策内不提供独立勾选项,让用户二次选择具体使用哪些功能。这是多数人吐糟的“同意的套路与陷阱”。吐槽有理,但“套路”终究比不经“同意”的非法获取有意义,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实践不是一蹴而就,而是渐进形成的过程。目前而言,企业只要能做到,通过隐私政策公开展示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种类与目的等要求,就是不错的做法。个体倾向付出得少(个人信息)而享受得多(网络便利),企业倾向索取得多(个人信息),所以会给你更多(便利功能)来交换个人信息,实现竞争优势,市场逻辑下,双方都没错。因而个体与企业都要保护,以萎缩产业为代价的个人信息保护不可取,对个人也是百害而几乎无一利的。企业做好“知情-同意”是必要且对自身极为有利的选择,享受个人数据“红利”,就必须用之有度。 个人信息的流动性与企业的逐利性动态挑战着“知情-同意”原则,最好的方案只能是“以变化应对变化”。以政府为代表的执法机关要对上述原则进行合理解释,做出不偏废任何一方发展的选择,进行执法干预,逐渐督促企业形成处理个人信息的良好实践,进而产生具有广泛约束力的“行业标准”,这是值得探索的方向。 三、手段,“以打促改” 我国采取分散立法的模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呼之欲出的《民法典》设有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但并未将个人信息界定为一种权利,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又与其他人格权横向交叉,相关条款适用,仍面临难题。《民法典》出台,只拉开了相关话题的序幕,并不是终章。如前文所言,早在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就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写入刑法,2017年6月,《网络安全法》与两高“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同日实施。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对消费、电子商务等场景下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即将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对上述法律进一步系统弥合,加之以GB/T 35273-2020为代表的国家标准化体系、相关部门规章、行业规定等,这些总体构筑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完整体系。 规则业已或即将补全,但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却依然屡禁不绝。勿论网络黑市交易、黑灰产业等纯粹违法行径,只谈企业的非法使用、无端泄露等问题也格外刺眼,问题出在哪里?就是“法律组合拳”出错了力。 以《民法典》为代表的私法救济路径,目前不足以拯救海量的个人信息泄露。个体无力维权,群体也面临着集体诉讼的诸多难题。与之类似的情况是,隐私权条款在民法里躺了这么多年,君可曾见,有几个维权成功的案例?因为这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成本收益问题,除非有更好的权利主张路径与之配套,否则,个体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的方法,实在杯水车薪。 以《刑法》为代表的公法打击路径,目前也抓不完非法使用、泄露信息的犯罪活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出售、提供、获取特定(敏感)个人信息50条即可构成犯罪。在海量的信息时代,非法使用50条个人信息,不成为难题。看看已被曝出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答案是清楚的:刑法不能一网打尽。此外,积极出动刑法,打击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不仅不经济,也存在罪刑不均衡的问题。企业一念之差,就几乎遭受灭顶之灾,在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普遍不足,法律规则尚不明晰的情境下,动用刑法应慎之又慎。 那什么是最好的出路呢?我认为是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位于柔和的民法救济与剧烈的刑法打击之间,具有辗转腾挪的余地,执法方式多样,包括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罚款等措施都能在不同层次上发挥效果。企业为了经济利益去试探法律底线,对其最有力的惩罚自然是经济制裁。一个企业,经济学自然不会太差,违法获益比处罚成本大时,企业很难拒绝去违法,反之亦然。我国对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力度实在太弱,失之于宽,罚款几乎低于违法收益。以《网络安全法》六十四条为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100万的罚款力度,十分宽宥。反观欧洲、美国动辄开出天价罚单,对Facebook为代表的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巨额罚款(几乎不采取刑事制裁),政府通过巨额罚款,促成企业和解,对企业进行指导并监督整改,长此以往,政府执法机构与企业形成“巨额罚款-监督整改-形成规则”的公平信息实践,这样不仅保护了个人信息,也促进了企业发展,威严与温情兼顾,个体与产业平衡,这种“以打促和”的治理思路,是应当借鉴的。但要注意的是,巨额罚款的前提是公平执法,还需要执法机关有能力指导企业建立信息合规制度,这对其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执法机构必须不断摸索,积极作为,习惯并逐渐胜任通过行政制裁,解决社会发展中的棘手难题。 四、根本,企业自律 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形容今日之信息时代恰如其分,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了64.5%。身处网络时代的国人应感触颇深:网络技术进步带来生活巨大便利的同时,人与技术、人与物的矛盾也逐渐凸显,人最终会变成技术的奴隶,物为形役?还是人性光辉始终耀眼,自在掌控物的便利?这是时代的焦虑,个人信息泄露加重了这种焦虑。 焦虑源于个体被窥探的不安全感,但不安全感的背后毕竟又连接着便利的网络生活,我们再也不能回到除了个人信息安全,什么都没有的时代。 康德的诫命,言犹在耳,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人类希望悠然自处、免于恐惧,从而走出丛林、逃离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建立国家这一利维坦,来保证安全。信息时代,除了国家,掌握无数信息的企业也是庞然大物。我们不仅要限制公权力机关的肆意,也要对提供给我们便利生活的企业进行规训。但这又谈何容易,互联网巨头们“大而不倒”;互联网小企业,也想积极参与。他们都拥有比个体强千百倍的技术与能力,相差悬殊之下,个体尚无法形成约束企业的实质力量。 正因为此,个人信息保护要靠法律,但又不止于法律,也无法只通过法律解决这些无解的难题,所有的治理难题最终都是人性问题,法律之上仍需道德伦理,诉诸人性尊严会更好吗?我的答案是乐观的。要相信人类的文明历程,要相信集体的行动选择,个人信息保护不是零和游戏,企业只有尊重个体的人性尊严,才会赢得个人的长久信任。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个人信息分享,无疑会给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苍穹之下,信任之上的生活值得追求。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为主的专业型、研究型律师事务所)
文/意见领袖专栏机构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王亮亮 2018年3月26日,李彦宏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发言说,中国人愿用隐私换便利。隐私保护是互联网界的“政治正确”,李彦宏似乎又说错话了。但同时他还有后半句话:“如果这个数据能让用户受益,他们又愿意给我们用,我们就会去使用它。这就是我们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基本标准。”这句不如“隐私换便利”的话题博眼球,也就泯然于信息流中了。李彦宏的前半句话,道出了中国互联网发展的“成功之道”;后半句话,表明了个人信息使用的“一条红线”。 这一争议发言当时,《网络安全法》已经实施近一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早在2015年就写入了刑法。法律的确表明了态度(刑法定罪甚至跑在了网安法实施之前):个人安宁不应被打扰,隐私不该披露,个人信息要保护。规则非黑即白,但现实世界,利益纠缠,远比想象得复杂,个人信息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一律要保护吗?答案可能并不统一。 一、宿命,以隐私换便利 “前浪”BAT风华正茂,“后浪”字节跳动着拼多多,抖音带着tiktok出海远行,快手电商后来居上,比淘宝也毫不逊色,B站把握着年轻人的脉搏,纵观世界各国,中国人拥有别国朋友梦寐以求的生活:网络时代的巨大便利。未来可期的5G时代加上物联网,跨越空间的边界;AI、AR、可穿戴设备加上深度学习,打破时间的隔阂,这一切都源于人与物的互动:只有个体输入个人信息,网络才能具有阿拉丁神灯的魔力;只有个人信息、数据投喂越多,网络才能越来越懂你。 甜蜜的生活亦是承重的负担,我们习惯于网络的便利,但又惊恐自己生活在透明房子,被时时观望。没有人是一座孤岛,也几乎无人能抗拒这妙不可言的便捷生活。中国互联网产业何以前浪翻腾、后浪奔涌?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尤其是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几乎没有边界。二是,网民数量叹为观止,海量个人信息不断“投喂”企业。这是个体与企业互动的结果,是市场逻辑跑在政府规制之前的自由生长。 前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是碎片化的,常常与确定的隐私权相关,多为人格体现,由于无法创造独立的财富密码,个人信息保护也不是突出的问题;万物互联时代,信息汇聚、融合,大数据算法成为可能,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逐渐凸显,个人信息争夺战也由此拉开帷幕。个体参与是万物互联的基础,个人信息多为个体主动提供,虽有企业裹挟因素,但总体上仍是公平交易,即让渡部分个人信息作为实现便利生活的对价,这是市场的逻辑。个体安全与信息流通是利益衡量的天平两端,不可偏废,我们也必须在这一背景下,谈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换便利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个人信息与隐私密切相关,个人信息的核心特征在于“可识别性”,隐私的关键特征是“可识别”基础上的“非公开性”,两者略有不同,但紧密相连,个人信息中的敏感信息就是隐私。用个人信息换取生活便利,是互联网时代的特点也是进步之所在,这既是宿命也是一种幸运。我们即使再向往“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或者田园牧歌的“桃花源”,也罕有人去实践。可以肯定的是,几乎没有现代人愿意去往一个没有信息泄露同时也不会有便捷生活的时代,既然人与技术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那就必须得转换心态,勇敢面对,认真对待权利,并学会理解个人信息因共享而产生巨大社会效益的故事。 隐私(个人信息保护)的概念不是自古有之,是社会变迁中动态产生的权利;范围也非一成不变,随着生活方式变化,或大或小。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我们身处技术引领的当下,那就不得不正视这样的宿命并试着去理解技术的双面性。那面对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就放弃反抗坦然接受吗?当然不是。宿命是个体自愿接受的结果,而非强行的剥削与利用。如果个人信息收集者,不经“通知-同意”框架的检验,获取个人信息,那就打破了“君子协定”,滑入非法的轨道。 二、底线,通知-同意 纵览各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实践,结合我国《网络安全法》相关条款,个人信息使用需遵循以下原则:通知-同意原则、最小必要原则、目的专用原则、去标签化原则、删除修改原则(被遗忘权)、安全保障原则。这些原则基本涵盖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全部要求。原则具有无穷的想象力和解释力,上述原则中有一个“母题”那就是“通知-同意”原则,其他原则均衍生于此。“通知-同意”有两个子原则:“通知原则”和“同意原则”。 “通知原则”要求信息收集者通知信息主体:“个人信息在被收集并说明因何收集”。同时保障信息主体“诉权”,以对抗非法收集。有些个人信息收集者,只履行通知义务即可,不需要信息主体“同意”,例如,政府机关、具有收集权的公共机构等收集个人信息时既是如此:“新冠疫情”期间,政府为了公共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的需要,依法收集个人信息,信息主体无拒绝权,这是利益衡量的结果;但收集的合法性不代表长期存储的合法性,存储仍需要征得信息主体同意。巧合的是,正在召开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李彦宏等建议:疫情期间采集的个人信息应加强善后处理,应具有退出机制……”。这侧面说明,互联网企业家们并非不懂个人信息保护,而是如何实践,仍需时间摸索,以及是否有魄力做好。 更一般的情况是,个人信息收集者须完整经过“通知”、“同意”原则的双重检验,在通知信息主体后,还需主体授权同意,至此才完成个人信息合法使用的基本程序。同意是比通知更难的事情,难就难在同意的方式:明示同意还是默示同意?Opt-In or Opt-Out?明示同意何为明示?主动告知要多主动?这都有待于规则进一步明晰。目前同意的法律要求并不苛刻,企业通过一揽子隐私政策(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实现用户同意,是普遍的做法:要么用户勾选同意,使用软件;要么用户不勾选同意,放弃使用。隐私政策内不提供独立勾选项,让用户二次选择具体使用哪些功能。这是多数人吐糟的“同意的套路与陷阱”。吐槽有理,但“套路”终究比不经“同意”的非法获取有意义,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实践不是一蹴而就,而是渐进形成的过程。目前而言,企业只要能做到,通过隐私政策公开展示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种类与目的等要求,就是不错的做法。个体倾向付出得少(个人信息)而享受得多(网络便利),企业倾向索取得多(个人信息),所以会给你更多(便利功能)来交换个人信息,实现竞争优势,市场逻辑下,双方都没错。因而个体与企业都要保护,以萎缩产业为代价的个人信息保护不可取,对个人也是百害而几乎无一利的。企业做好“知情-同意”是必要且对自身极为有利的选择,享受个人数据“红利”,就必须用之有度。 个人信息的流动性与企业的逐利性动态挑战着“知情-同意”原则,最好的方案只能是“以变化应对变化”。以政府为代表的执法机关要对上述原则进行合理解释,做出不偏废任何一方发展的选择,进行执法干预,逐渐督促企业形成处理个人信息的良好实践,进而产生具有广泛约束力的“行业标准”,这是值得探索的方向。 三、手段,“以打促改” 我国采取分散立法的模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呼之欲出的《民法典》设有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但并未将个人信息界定为一种权利,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又与其他人格权横向交叉,相关条款适用,仍面临难题。《民法典》出台,只拉开了相关话题的序幕,并不是终章。如前文所言,早在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就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写入刑法,2017年6月,《网络安全法》与两高“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同日实施。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对消费、电子商务等场景下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即将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对上述法律进一步系统弥合,加之以GB/T 35273-2020为代表的国家标准化体系、相关部门规章、行业规定等,这些总体构筑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完整体系。 规则业已或即将补全,但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却依然屡禁不绝。勿论网络黑市交易、黑灰产业等纯粹违法行径,只谈企业的非法使用、无端泄露等问题也格外刺眼,问题出在哪里?就是“法律组合拳”出错了力。 以《民法典》为代表的私法救济路径,目前不足以拯救海量的个人信息泄露。个体无力维权,群体也面临着集体诉讼的诸多难题。与之类似的情况是,隐私权条款在民法里躺了这么多年,君可曾见,有几个维权成功的案例?因为这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成本收益问题,除非有更好的权利主张路径与之配套,否则,个体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的方法,实在杯水车薪。 以《刑法》为代表的公法打击路径,目前也抓不完非法使用、泄露信息的犯罪活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出售、提供、获取特定(敏感)个人信息50条即可构成犯罪。在海量的信息时代,非法使用50条个人信息,不成为难题。看看已被曝出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答案是清楚的:刑法不能一网打尽。此外,积极出动刑法,打击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不仅不经济,也存在罪刑不均衡的问题。企业一念之差,就几乎遭受灭顶之灾,在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普遍不足,法律规则尚不明晰的情境下,动用刑法应慎之又慎。 那什么是最好的出路呢?我认为是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位于柔和的民法救济与剧烈的刑法打击之间,具有辗转腾挪的余地,执法方式多样,包括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罚款等措施都能在不同层次上发挥效果。企业为了经济利益去试探法律底线,对其最有力的惩罚自然是经济制裁。一个企业,经济学自然不会太差,违法获益比处罚成本大时,企业很难拒绝去违法,反之亦然。我国对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力度实在太弱,失之于宽,罚款几乎低于违法收益。以《网络安全法》六十四条为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100万的罚款力度,十分宽宥。反观欧洲、美国动辄开出天价罚单,对Facebook为代表的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巨额罚款(几乎不采取刑事制裁),政府通过巨额罚款,促成企业和解,对企业进行指导并监督整改,长此以往,政府执法机构与企业形成“巨额罚款-监督整改-形成规则”的公平信息实践,这样不仅保护了个人信息,也促进了企业发展,威严与温情兼顾,个体与产业平衡,这种“以打促和”的治理思路,是应当借鉴的。但要注意的是,巨额罚款的前提是公平执法,还需要执法机关有能力指导企业建立信息合规制度,这对其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执法机构必须不断摸索,积极作为,习惯并逐渐胜任通过行政制裁,解决社会发展中的棘手难题。 四、根本,企业自律 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形容今日之信息时代恰如其分,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了64.5%。身处网络时代的国人应感触颇深:网络技术进步带来生活巨大便利的同时,人与技术、人与物的矛盾也逐渐凸显,人最终会变成技术的奴隶,物为形役?还是人性光辉始终耀眼,自在掌控物的便利?这是时代的焦虑,个人信息泄露加重了这种焦虑。 焦虑源于个体被窥探的不安全感,但不安全感的背后毕竟又连接着便利的网络生活,我们再也不能回到除了个人信息安全,什么都没有的时代。 康德的诫命,言犹在耳,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人类希望悠然自处、免于恐惧,从而走出丛林、逃离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建立国家这一利维坦,来保证安全。信息时代,除了国家,掌握无数信息的企业也是庞然大物。我们不仅要限制公权力机关的肆意,也要对提供给我们便利生活的企业进行规训。但这又谈何容易,互联网巨头们“大而不倒”;互联网小企业,也想积极参与。他们都拥有比个体强千百倍的技术与能力,相差悬殊之下,个体尚无法形成约束企业的实质力量。 正因为此,个人信息保护要靠法律,但又不止于法律,也无法只通过法律解决这些无解的难题,所有的治理难题最终都是人性问题,法律之上仍需道德伦理,诉诸人性尊严会更好吗?我的答案是乐观的。要相信人类的文明历程,要相信集体的行动选择,个人信息保护不是零和游戏,企业只有尊重个体的人性尊严,才会赢得个人的长久信任。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个人信息分享,无疑会给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苍穹之下,信任之上的生活值得追求。
历经七个月的申请、谈判、投票和法院确认,备受关注的Faraday Future(FF)创始人贾跃亭的个人破产重组终于在5月21日获美国加州中区破产重组法院的最终确认和通过。这意味着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正式进入生效流程,有望在6月初正式生效。 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代表律师张淼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之所以没有即时生效,是因为后续还有一些文件需要完善,这是美国的程序要求。 当记者问及破产方案是否还会遭遇其他变动因素时,张淼表示:“在方案确认后,我们还要按照法院确认的方案对信托文件进行最后的调整。不存在什么变动因素了。” 记者注意到,从去年10月份,贾跃亭在美国特拉华州破产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重组以来,其间历经了管辖法院变更、个别债权人反对、债权人深度尽调、多次调整方案核心条款等诸多波折。5月21日美国加州中区破产重组法院的最终确认或将为贾跃亭这场重组之役画上句号。 有不愿具名的公司法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方案生效后,贾跃亭将获得4年“免诉”。在其看来,美国方面,债权人将无权对他开展任何方式的偿债要求;而国内,在4年静止期内,新的诉讼及衍生诉讼均无权提起,同时还要解除对贾跃亭“失信非执行人”的限制。 对此,张淼解释称,遵守重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4年内不起诉这一条是获得信托分配的前提条件。贾跃亭会利用静止期,和FF合伙人一起,将FF做大做强,最大程度释放信托资产价值,争取早日还清债务。此外,“在中国贾跃亭的个人责任的解除是附条件的。债权人可以继续处置此前已经抵押、质押、冻结的资产。”张淼如是表示。 过去的几年里,贾跃亭个人债务给FF融资造成了负面影响。尽管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即将达成,但海外投资人和国内合作伙伴的顾虑似乎仍难平缓。资金困境叠加新冠疫情的双重困难,FF产品测试和业务拓展工作仍举步维艰。 据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负责人向记者透露,方案预计6月初生效后,贾跃亭将把目前个人所持的全部FF股权转入债权人信托。“(贾跃亭)不再拥有任何一股FF股权,公司日常管理权也交付给FF全球CEO毕福康,但将继续以FF全球CPUO和全球合伙人身份继续推动FF发展。” 毕福康曾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计划让FF91在2020年的9月份之前完成上市。"毕福康指出FF91将在成功完成股权融资后约9个月内开始交付,并在资金到位的15个月启动IPO计划。只是走向量产,FF还需要8.5亿美元才能在美国工厂实现量产,而目前FF的所有开支仍然依靠债券融资的方式。 记者从FF内部人士处获悉,目前FF仍在筹措股权融资事宜,以期实现FF91落地,推动FF中美双主场的战略。“公司正在谋求与一家美国重量级企业的合作并已进入签约阶段,与中国公司的合作也即将落地。”
历时7个月,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终获通过。 投资界获悉,在洛杉矶当地时间21日,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案于美国加州中区破产重组法院举行了最后一次听证会,并获得最终确认和通过。这意味着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将正式进入生效流程,有望在六月初正式生效。 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方面表示,贾跃亭对全体债权人尽责到底的努力已经实现了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债权人也距离获得债务偿还更进一步。此外,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方案获得法院批准也为Faraday Future(FF)尽快完成股权融资解除最大障碍。 破产之后,贾跃亭回国似乎更是遥遥无期了。 历时7个月终获通过, 贾跃亭将不再拥有FF股权 实际上,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获得最终确认通过,已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本月8日,根据美国第三方计票网站EPIQ披露的文件显示,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案件获得了超过80%投票者的支持,这标明该个人破产重组方案已经获得债权人层面的投票通过,即绝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和认可。 因此,在此次听证会上,贾跃亭并未像往常那样遇到太多阻碍,尽管仍有极个别债权人表达了反对意见,但但绝大多数债权人和法官均表达了支持意见。加州中区法院大法官Zurzolo在听证会后发布判决书上正式确认了债务人(贾跃亭)为本次破产重组最终确认动议的胜诉方。 这意味着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将正式进入生效流程,有望在六月初正式生效。 按照方案规定,在正式生效后,贾跃亭也将把目前个人所持的全部FF股权转入债权人信托,贾跃亭作为FF创始人也不再拥有任何一股FF股权,公司日常管理权也交付给FF全球CEO毕福康,但将继续以FF全球CPUO和全球合伙人身份继续推动FF走向成功。 历时7个月,能够获得个人破产重组的最终通过,对贾跃亭来说实属不易。 时间回到去年10月,当贾跃亭宣布审请个人破产重组时,舆论一片哗然,其债权人也纷纷表示反对。 为了争取债权人支持,贾跃亭不得不对方案做出修改,包括不再要求解除中国债务担保,直到获准债务偿付金额达到约定比例;获准债权人将有权继续在国内持有债权并处置贾跃亭全部已被冻结或已抵押、质押的资产。 但仍有部分债权人对此并不买单,贾跃亭随后又在去年11月发布一封致歉信,在向债权人致歉的同时还首次承认了自己是乐视生态失败的第一责任人,并用到了“老赖”这一字眼,并表示今后将更紧密地与债权人联系,彻底解决债务问题。 “彻底还债、恢复声誉、把FF做成实现梦想是我下一阶段人生中最重要的目标。”贾跃亭表示,“活着是一种责任,活着就有百万种可能,活着你的故事就没有结束,就能还债、就能回国、就能把FF做成、就能实现梦想。” 如今来看,此时的贾跃亭或许距离实现自己的梦想又近了一步。 FF是最后的“救命稻草”, 资金缺口仍是量产最大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想要获得债务偿还,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FF获得最终成功。 根据破产重组方案的介绍,信托直接持有的FF股权,除破产清算或信托到期外,债权人信托托管人在FF IPO后才可以开始处置FF股权,方案还规定了IPO后按年出售信托内FF股权的比例。 直白点说,FF是贾跃亭与其债权人共同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为此,苦苦未能量产的FF也经历了诸多变革。 先是贾跃亭选择在去年9月正式卸任公司CEO一职,并继任CPUO(首席产品和用户官),有着“宝马i8之父”之称的毕福康博士则接棒前者,成为FF全球CEO。 随后,FF迎来了前华晨宝马全球供应链副总裁班尼迪克、前观致汽车首席技术官鲍勃等一系列全球汽车行业顶级高管的加盟,继续补强产品技术的研发实力和人才团队。 除此之外,FF还宣布与美国混合动力公司达成协议,双方将在美国混合动力目前正在开发的新能源产品中合作,使用FF的电力总成系统,并将FF为乘用车开发的技术方案扩展到商用车领域。 近期FF还宣布与英伟达达成战略合作,后者将会对FF的产品提供持续不断的最先进芯片平台的技术和服务支持。另据FF内部人士透露,FF与另外一家美国重量级合作伙伴已经进入了签约阶段。 此外,在去年12月的听证会上,贾跃亭就曾表示将考虑FF 91在中国、美国两地大规模量产一事。他认为,如果在两地进行量产,将使成本大幅下降,同时还能开拓中国这一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 根据最新消息,FF的确与中国的一家重量级企业的合作谈判进展顺利,即将进入落地阶段。 但对于FF来说,多么顶级的合作伙伴都不如资金支持来的更实在一些。据悉,FF目前的资金需求已从20亿美元下降到了8.5亿美元。按照计划,融资到位后9个月内,该公司首款电动汽车FF91可以实现量产交付。在融资完成后的12至15个月内,该公司将能实现IPO。 然而,FF最近只获得了一笔来自于美国政府的916万美元现金援助,显然只是杯水车薪。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对民法典草案进行审议。日前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民法典有关动产担保、侵权责任、隐私权等方面的规定与金融市场密切相关,其颁布实施将给金融市场带来积极变化。 民法体系化 “从量的角度看,民法典草案共1260条,体量在新中国的法律中无疑是第一的;从质的角度看,民法典几乎关系到百姓生活的所有方面,因此常被称为‘市民社会的百科全书’。同时,颁布实施民法典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介绍。 石佳友强调,民法典实现了民法的体系化,将过去零散的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进行系统梳理,以法典化为契机进行多项重要修订,力求实现民事立法现代化。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尹飞表示,民法典草案总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列举了人格权、亲属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尤其是结合信息时代的来临和数字经济的发展要求,民法典草案还明确宣示了对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态度。通过对上述各类民事权利尤其是财产权益的列举,以及各分编对各类民事权利的具体规定,民法典为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进入市场铺平道路。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一直是民众关注的焦点之一。随着大数据、互联网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 石佳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仅在第110、111条规定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人格权,但未明确这些人格权的概念、范围、侵权责任等。民法典出台将大幅提升可操作性,让法院有明确的裁判依据。 石佳友说,涉及到个人信息方面,民法典草案详细规定个人信息的概念范围、权利内容、保护方式,任何情况下未经权利人同意,不能擅自把个人信息发送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分享。比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单位、收入、资金状况等,就是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民法典将以非常明确的态度强调加强对其保护。 与金融息息相关 此外,民法典草案还有诸多内容与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息息相关。 石佳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民法典草案在担保物权部分明确了抵押物可转让,即债务人在抵押期间可自由转让抵押物,此时抵押权具有追及力。这既保证了抵押人资产盘活,也充分保证了抵押权人权益,是对物权法的一项重大修改。另外,在动产担保部分有一些重要修订,民法典草案引入新的动产担保制度,方便权利人查询,大幅降低交易成本。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把社会生活中最为典型的各类交易形式作为典型合同规定下来。这就在将各类生产要素权利化,从而确定交易的前提基础上,通过对各类典型合同的列举、例示,为各类生产要素交易确定基本的交易规则。”尹飞说。
历经七个月的申请、谈判、投票和法院确认,备受关注的FaradayFuture(FF)创始人兼CPUO贾跃亭的个人破产重组案终于落地。《证券日报》记者从FF内部人士了解到,在洛杉矶当地时间5月21日举行的听证会上,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案获得了加州中区破产重组法院的最终确认和通过,尽管有极个别债权人依然在听证会上表达了反对意见,但绝大多数债权人和法官均表达了支持意见。这意味着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正式进入生效流程,有望在六月初正式生效。 去年10月,贾跃亭在美国特拉华州破产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重组,历经管辖法院变更、个别债权人反对、债权人深度尽调、多次调整方案核心条款等诸多波折。三周前,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获债权人投票超过80%以上的支持率,美国加州中区法院大法官Zurzolo在法律层面对破产重组方案进行了确认和通过。至此,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已经正式进入最后生效阶段,生效日期有望在六月初。 值得注意的是,包括上海懒财在内的两家此前提出反对动议的债权人也撤回了反对动议。 “我们认为债权人追债能否成功取决于FF的成功,而FF融资的成功与否也取决于YT(贾跃亭)破产重组的成功,所以我们希望法官能为YT解除相关责任,”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律师迈克尔·卡普林在听证会上表示,债委会和债务人(YT)经历了很多轮的破产重组核心条款的谈判,并达成了最终的一致。 Zurzolo法官在听证会后发布判决书上正式确认了债务人(贾跃亭)为本次破产重组最终确认动议的胜诉方。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表示,非常感谢加州中区法院的公正判决,以及感谢包括投反对票的债权人在内的全体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贾跃亭先生将继续与债委会和债权人信托受托人紧密合作,对所有债权人一视同仁,继续把FF价值做大做强,继而推动债权人信托价值不断放大,完成尽责到底的承诺。 另据了解,个人破产重组方案在六月初正式生效后,贾跃亭也将把目前个人所持的全部FF股权转入债权人信托,贾跃亭作为FF创始人也不再拥有任何一股FF股权,公司日常管理权也交付给FF全球CEO毕福康,但将继续担任FF全球CPUO和全球合伙人。(编辑 张明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