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根是楼市冷热的杀手锏。 文/巴九灵(微信公众号:吴晓波频道) 谁能料到,2020年的最后一天,房地产又被加了一圈紧箍咒。 央行及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一则通知,将银行划分为5档,针对每一档银行,都设置了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银行规模越小,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占比上限越低。 之前,针对房企的“三道红线”已经落地,那些高负债、高杠杆的房企,直接被卡住了脖子,从此踏踏实实降负债。 要知道,银根是楼市冷热的杀手锏。“三道红线”的出台,收紧了房企的银根。而如今针对银行的“两道红线”,将买房者这个口子的银根也一并收紧了。 据安信证券近日发布的研报,在“两道红线”新政下,35家上市银行中10家有指标压降需求。 研报称,不达标银行压降贷款,或将导致2021年房地产贷款余额少增4000亿左右,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少增3500亿左右。假设按照50%首付规模计算,少增3500亿个人住房贷款,意味着将减少7000亿的商品房销售额,占2019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额(159725亿元)的4.3%。 且不说这条新政的威力巨大,但确实不容小觑。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楼市在“房住不炒”的路上越走越远,越走越坚定。 小巴想起,1个多月前,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曾发文写道: 上世纪以来,世界上130多次金融危机中,100多次与房地产有关。2008年次贷危机前,美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超过当年GDP的32%。目前,我国房地产相关贷款占银行业贷款的39%,还有大量债券、股本、信托等资金进入房地产行业。可以说,房地产是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方面最大的“灰犀牛”。 郭树清笔下的“灰犀牛”,正在一圈圈地被套上紧箍咒。 那么,这次新政究竟会对楼市带来怎么样的影响?对个人买房者而言,是否会导致房贷利率上浮,间接导致购房成本增加?下面就来看看大头的分析。 这次政策从金融入手,效果肯定比较好,因为是强制的行政手段。但政策过于一刀切,会产生许多不利影响。 对于银行来讲,房贷是一种优质资产,为了控制风险,银行会付出很大的代价。比如,对于很多地方性银行来说,房贷是其主要利润来源,实施新政后,这些银行的利润回报会受损。 再比如,很多银行是股份制私人银行,政策实际上是在干预其经营行为了。利润下滑,股东利润比降低,后果由谁来承担呢? 而且,政策把银行笼统地分为五档,没有考虑银行的实际金额比例和实际贷款金额,这也会产生问题。 既然把房贷相关的规模压低了,那银行就会变成利润导向,并造成两个问题:一个是贷不上,一个是贷得贵。银行会把仅有的份额,配置到它认为回报比较高的领域,比如利率上浮,还款期较长的个人房贷者,或把份额分配给热门城市的支行所在地。 这会把不利影响转嫁到贷款方:普通购房者的正常消费需求会得到抑制,这伤害了真正的刚需或者支柱型消费群体。 对于房地产整体,今后两极分化会更加严重。对于一二线热门城市,政策或导致楼市会有一些降温。而那些楼市本来就比较冷清的四五线城市,银行不愿意把份额分给它们,这些地区的楼市会更冷。那些想发展楼市提振经济的地区,因为缺乏贷款,显然会雪上加霜。 不过,政策设置了2—4年的过渡期,这期间可能会出台更完善的修补方案,比如有些城市要去库存,就可能对其网开一面。 从近几年的情况看,房地产整体趋势变得越来越计划,市场很难再发挥决定性的配置作用。行政代替了市场主体的判断,这对楼市的健康发展不利。尽管我们希望看到宏观调控能促进楼市平稳发展,但往往结果跟不上预期。 虽然本次触及上限的银行不多,但银行业本身的发展应该有差异化,不能一刀切。我们还是想呼吁,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应采用差异化原则,采取市场化措施让房价理性回归。因为核心的问题不在供给端,而在于房地产本身的供需矛盾。 对金融机构而言,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的管理,属于首次。其背后的原因是:银行贷款需要更偏向实体经济。 疫情期间,房地产行业逆势大幅增长,但消费萎靡不振,实体经济仍然恢复缓慢。如果任由贷款向房地产流去,这种趋势无法得到遏制,一个向下的螺旋将逐渐形成: 实体经济没利润→资金流向房地产,推高房价→高房价挤压消费,增加工业成本,抽空实体经济→实体经济没利润,资金进一步流向房地产…… 通过控制银行中涉房贷款的上限,推动银行将信贷资源投放于消费,或房地产之外的其他生产、制造领域,保证实体经济领域融资的可得性。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与其他监管指标不同,在房地产贷款的集中度上,监管对于中小银行的要求要远高于大行。 因为对于中小银行来说,房贷业务占比非常大,且多集中于本地中小型城市,但中小城市经济发展不稳定,地产崩盘概率远远大于大城市。 一旦某一地区的房价下跌幅度过大,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过高的本地中小银行,极易被牵连,造成大量坏债,导致银行的危机。 而且,在房企融资“三道红线”的压力下,中小房企本就加大了这个风险的暴露。如果再叠加中小城市房价下跌、中小行风险治理机制不健全、疫情导致的资产质量下滑等问题,本就风险抵御能力不足的中小行,无疑是当前金融系统中的大问题。 那么,这条新规的影响力有哪些? 首先,短期内对个人房贷利率的影响较小,但个人房贷的政策红利期即将结束。 2020年3月,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10多年来首次高于一般贷款利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个人房贷作为一种低风险产品的政策红利期已经消失。未来,个人房贷利率高于一般贷款利率或许会成为普遍现象,而且随着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规模的限制,有限的供给也会抬高房贷利率。 但是,鉴于当前多数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离上限有一定距离,银行无需刻意收紧房贷,因此短期内对个人房贷利率的影响很有限。 其次,中小房企面临更大的压力,房企头部效应会越来越明显。中小房企本就缺少融资渠道,而这次新政下它们又面临更低的房地产贷款上限。因此,中小房企会加速退出市场,房地产市场的集中度会进一步提高。 再次,房价整体大涨的可能性基本杜绝,城市间分化的趋势会更加明显。 大城市本就是信贷资源供给过剩的局面,政策对大城市房价的影响较小;而中小城市的信贷资源受限,则会导致需求的减少与中小房企抛售的可能,进而导致房价与大城市进一步分化。 最后,一部分信贷资源会流向住房租赁。央行及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特别强调了“住房租赁有关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这也打消了银行发展住房租赁有关贷款的顾虑,进一步推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 其实,最近三四年,央行本来就已对全国所有银行实行房地产信贷总量控制,只不过没有拿着喇叭说而已;现在是把这种控制彻底公开化,并且划出了非常具体的刚性上限,不留退路。这份文件是把原来桌子底下的东西,拿到了桌面上。 最近三四年,房企那一端的银根是越来越紧,购房者这一端的银根则一直相对宽松——毕竟,信贷水量大,总得有出口;但现在,有条件去更坚决地落实“信贷为实体经济服务”了。 如果只收紧房企端的银根而默许购房者端的相对宽松,楼市热度不会消退。当然,收紧了购房者端的宽松银根,是可以把炒房者的热情给灭一灭,但同时难免也会导致自住者购房成本(首付变高或房贷利率上浮)的上升。 受此影响,理论上,房贷利率是要略微升高的。全国所有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占比”都被划定了刚性上限,总量被控制得更加严格,具体到我们每个购房者的新发房贷,理论上当然是要略微升高。 另外,从过去两年半的全国首套住房房贷利率走势看,目前已跌至谷底——虽然过去一整年楼市调控仍然保持高压态势,但2020年全年的房贷利率一直保持下行态势,已连续13个月未涨。该是略微上涨的时候了。 图源:德科地产频道 总之,未来几年,即便房贷利率不涨,获得房贷的难度也会是越来越大。你能做的,就是要尽量趁早,但不必强求,懂得随遇而安,不要纠结于过去的各种好。
● 2021年首个交易日,两市高开高走。当日银行板块表现不佳,兴业银行、成都银行、郑州银行等股价出现明显调整迹象。市场分析人士,部分银行股逆市调整,或许与近日监管部门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有关。根据上市银行财报,部分银行疑似已经“踩线”,进而引发市场担忧。 部分银行股承压 1月4日,跌幅居前的银行有成都银行、杭州银行、兴业银行、郑州银行和青岛银行,收盘时的跌幅均超过4%。其中,成都银行早盘一度逼近跌停,最终收跌8.06%。杭州银行和兴业银行分别收跌6.03%和5.85%。 分析人士认为,部分银行股承压与近日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有关。 《通知》最主要内容是对所有银行分五档次,设置总房地产贷款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两个上限,对超过上限的机构设置2年或4年调整过渡期。 具体看,房地产贷款(包括企业与个人)总体占比上限:中资大型银行为40%、中资中型银行为27.5%、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为22.5%、县域农合机构17.5%、村镇银行12.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中资大型银行为32.5%、中资中型银行为20%、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为17.5%、县域农合机构12.5%、村镇银行7.5%。 据中金公司测算,目前35家上市银行中,超过10家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或房地产贷款占比超出上限。其中,7家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上限,成都银行超出8.5PPt(千分之一),兴业银行超出5.7ppt,招行超出4.7ppt,青岛银行超出2.4ppt,建行超出1.9ppt,郑州银行超出0.9ppt。 有10家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超出上限,成都银行超出13.3ppt,郑州银行超出10.4ppt,青岛银行超出9.1ppt,青农商行超出7.5ppt,兴业银行超出6.2ppt,招商银行超出5.7ppt。 有分析人士指出,2020年下半年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房地产法人贷款投放规模都比较大,可能实际压力要高于前述测算数值。因此,短期相关银行股承压或难以避免。 料平稳过渡 不过监管对于“踩线”情况早已释放了平稳过渡的明确信号。监管部门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多数银行符合管理要求,对于超出要求的银行,要求其合理选择业务调整方式、按年度合理分布业务调整规模,确保调整节奏相对平稳、调整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个别调降压力较大的银行,通过延长过渡期等方式差异化处理,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根据中金银行组测算,按揭规模占比超七成的第一档银行中,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限银行的超限点数均在2ppt以内,对应在未来2年的过渡期内年均新增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为26%-30%。考虑到中小型银行按揭规模占比不高,大型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限点数不多,同时存在业务调整过渡期,新规对今年按揭贷款投放额度和商品房销售额存在负面影响但幅度有限。在区域层面,由于部分中型银行和城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压降压力高于大型银行(根据中金银行组测算,兴业、招商、成都和青岛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分别超限5.7、4.7、8.5和2.4ppt),第一档大型银行按揭规模占比更高、中型银行和城商银行按揭规模占比更低的高线级城市受新规负面影响较低,各线级城市分化或将进一步显现。 东吴银行分析师马祥云指出,新规短期可能对高占比银行的估值有影响,但只是情绪面影响,考虑调整过渡期足够长,预计不影响整体板块2021年的估值回升趋势,仍然看好银行股。
近日,央行开出史上最大征信罚单的消息将老牌企业征信机构鹏元征信推上风口浪尖。 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2月30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下称“鹏元征信”)因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企业征信机构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备案的违法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1917.55万元,并处罚款62万元,合计罚没1979.55万元。 据了解,此次处罚系有史以来征信机构最大罚单。鹏元征信也成为了首个因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而被处罚的企业征信机构。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表示,此次罚单是金融监管“开正门、堵偏门”的重要表现,结合2020年12月央行受理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筹)个人征信业务申请可以看出,个人征信牌照开闸是“开正门”,而此次鹏元征信受罚则是“堵偏门”。 在苏筱芮看来,征信机构在个人征信领域首收罚单充分释放出这样一种市场信号:在我国,凡是搞金融的必须持牌,征信业务属于金融业务,征信行业属于金融业,因此也必须持牌经营,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市场机构不得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 在2020年12月25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央行副行长陈雨露答记者问时表示,下一步央行对于征信市场培育和管理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严监管”就是其中之一。陈雨露进一步指出,因为征信经营的是信息,信息涉及到人民的信息权益维护问题。所以,在监管上一定要把信息安全和权益保护放到首位。根据《民法典》和《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央行将会继续完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将所有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的,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服务,全部纳入征信监管,实行持牌经营。对非法从事征信业务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央行第二张个人征信许可就是出于这样一个考虑,个人征信服务一律持牌经营。 鹏元征信旗下多个征信产品惹争议 公开资料显示,鹏元征信是中国最早成立的商业征信机构之一,其最早建设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从2002年8月开始运行,甚至早于央行征信中心。2005年在深圳注册成立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业务逐渐覆盖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等范围。 2015年1月,央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允许鹏元征信等8家公司开展第一批个人征信试点业务。2017年4月,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公开表示,8家个人征信试点机构无一合格,并指出这8家机构不具备第三方独立性、数据割据不利于信息共享等问题。2018年1月,个人征信试点以新筹建的百行征信获全国首张个人征信牌照而告终,鹏元征信等8家公司成为百行征信股东,每家持股8%。 这也就意味着,鹏元征信从始至终未单独获得个人征信牌照,不具备直接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资质。 然而,从鹏元征信介绍其征信产品及业务,如身份认证、个人反欺诈服务、贷前贷中风险防控、用户画像等不难看出,个人征信业务属于鹏元征信主营业务之一。有媒体在2016年报道,其收入构成中,个人征信产品占近70%。 其中由鹏元征信2016年推出的互联网征信平台“天下信用”,被媒体曝光曾提供过贷款、贷超服务引发争议。其不仅在APP设置“热门贷款”的入口,为小赢卡贷、嗨钱、招联好期贷等贷款产品导流,还曾先后与如期分期、省呗等至少9家现金贷平台合作。此后,在第三方投诉平台上,鹏元征信被用户投诉以风险评估报告为名义,与现金贷平台合作收取砍头息等相关投诉多达数百起。 此外,鹏元征信曾于2019年8月新推出产品“数兜兜”,上线一个月后即下架,有媒体指出该产品涉及用户个人敏感数据信息,如手机号码核查、个人卡流水交易记录等,平台接入的数据是否经过审核,数据是否属于非法获取引发业界猜想。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无证开展个人征信业务,鹏元征信也在从事信用修复相关业务。鹏元征信官网介绍,其入选为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可通过信用修复培训,为一般失信行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主体、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主体提供服务。 然而针对市场上提供有偿征信修复现象,央行人士曾在多次公开场合表示,现在社会上有些人提出可以做征信洗白或不良征信记录铲单。这些网络骗局要通过大力宣传,让人民群众不要轻信。媒体报道,央行征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当前央行征信系统中并不存在征信修复这一说法,逾期产生的记录将从逾期欠款还清当月开始算起,在征信报告中保留五年,“建议用户保护好个人信息,以防上当受骗”。 天眼查信息显示,鹏元征信大股东为深圳市菁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菁木科技”),持股比例53%,此外还包括自然人谷国良,其同时也是鹏元征信法人代表以及菁木科技股东。2018年7月,三胞集团旗下上市公司宏图高科(600122.SH)曾公告称,拟置入鹏元征信的控股权,预计不低于51%。但因三胞集团陷入债务危机,次月,宏图高科再次公告称终止置入鹏元征信控制权。 监管戴上“紧箍咒” 事实上,在央行征信系统与百行征信外,市场上不乏第三方机构通过对外输送个人征信产品,提供有偿数据信息服务。大量以大数据风控之名行个人征信之实的第三方数据服务商,造成了数据滥用和数据交易的灰色地带。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分析称,个人征信市场以前是没有个人征信牌照的,所以大家擦边球做做,但现在已经在发放个人征信牌照了,如果谁都能继续做个人征信,那么个人征信牌照的价值就不突出了,也无从依托牌照发放进行规范。 陈文还称,央行针对鹏元征信开出近2000万元的罚单背后,反映出监管对于金融数据治理规范的决心,现在无照开展个人征信几乎都是在打数据产品的擦边球,而当下数据治理的政策导向越来越强,对于个人数据的获取、使用以及交易的规范力度不断加强。 据陈雨露在上述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央行对征信市场的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强度不断加大。 一方面,引导金融机构做好客户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范金融机构的展业行为,强化金融机构个人信息保护和法律合规意识。另一方面,对发生了信息泄露,甚至违规倒卖客户数据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从严惩处,形成监管震慑。 此外,央行还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以大数据公司、大数据征信名义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查处以信用信息服务、企业征信服务名义招摇撞骗的行为。 陈雨露表示,下一步,会根据国家将要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新的法律,及时推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暂行办法》,以更大的力度来规范个人信息在金融领域里的依法合规使用,切实维护好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2021年将成为个人征信合规、蓬勃发展的重要年份,预计后续将有更多市场化机构积极参与申请个人征信牌照,恪守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监管要求,与数据规范、数据治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结合起来,在坚持合规的基础上稳健前行。”苏筱芮对记者说道。
记者12月31日获悉,日前,北京市银行业协会正式印发《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公约从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尽职调查、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合作机构监督、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等七个方面对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出自律要求,同时也对银行开展的关于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的做出了自律要求。 针对公约出台的背景,北京市银行业协会表示,目前北京地区会员银行开展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主要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自北京市开展房地产市场调控以来,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涉及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调控政策,但各家会员银行对政策的理解不尽相同,造成部分银行在政策执行尺度的掌握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二是,近年来北京地区房地产市场中,二手房交易的市场占比逐年提升,房地产中介机构在二手房交易中成为关键环节,个别银行为争揽客户而向中介“返点”“返费”的现象死灰复燃。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认为,政策执行尺度存在差异对政策效果的发挥有直接影响,应当按照从严要求予以统一。对于银行向房地产中介机构“返点”“返费”问题,不仅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隐藏了较大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为此,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在北京银保监局指导下,经多次征求会员银行意见,制定并组织会员银行签署了公约。 其中,在统一房贷政策尺度方面,公约规定:住房贷款记录不区分本市、非本市;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对首付款资金来源进行实质性审核,不得使用“首付贷”等金融产品加杠杆、挪用其他个人类贷款资金或信用卡融资用于支付首付款;涉及一手房的个人住房贷款其所购房屋必须是主体结构已封顶的住房;必须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等。 在涉及“返点”“返费”问题方面,公约规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中介机构(含关联机构)及工作人员支付或变相支付财物从而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并明确规定:支付或变相支付佣金、介绍费或其他性质类似的费用;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服务,或出租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设备;替其支付、承担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支出或费用;以超出正常价格或不合理方式等使用其提供的服务;租用其办公场所或渠道(含线上、线下)向购房客户营销本行业务等方式均在禁止范围之内。 据了解,此次公约的出台得到了业内银行广泛支持,目前北京地区开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43家银行均已签署公约承诺函。部分银行表示,公约的出台有助于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竞争回归到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方面上来,从而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返点”“返费”和放松政策执行尺度的市场竞争局面。
艰难困苦,玉汝于成。2020年,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很多行业的节奏,商业银行作为百业之母,与实体经济同频共振,与整体经济一起脉动。 在疫情对经济的压力测试下,银行既肩负输血实体经济、减费让利的使命,又扛起防风险、降不良、提规范的严监管要求。随着国内经济迎难而上、渐次恢复,上市银行也于下半年得到投资者认可,在资本市场“乘风破浪”,迎来久违的大涨行情。 这一年,无接触场景等新业态蓬勃发展,银行数字化转型加速。后疫情时代,银行业发展来到了面临多个抉择的十字路口。 抗疫让利保实体 2020年初,突发的疫情让各行各业措手不及,消费、投资、出口均受明显冲击。不少中小企业经营陷入困境,资金链面临断裂的风险。 多部门、各地区的多项“硬核”金融措施迅速出台,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资金需求。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保证了实体企业平稳运行。 金融力量体现在数字里。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介绍称,今年前三季度,人民币贷款增加16.3万亿元,同比多增2.6万亿元;银行保险机构新增债券投资超过8万亿元;民营企业贷款增加5.4万亿元;制造业贷款增加2万亿元,是去年全年增量的2.6倍;保险业赔付9989亿元。 抗击疫情,大型银行继续发挥“头雁”作用。今年前三季度,工农中建四大行发放贷款及垫款项目,分别较上年末增长10%、11.99%、9.33%、11.12%,同时推动普惠金融增量、扩面、降价。 降低银行资金成本,引导信贷“活水”顺畅流入实体经济,今年以来,人民银行3次降准,释放流动性1.75万亿元。同时通过再贷款再贴现、创新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等方式,出台了规模可观的宏观对冲措施。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搭建起“宽货币”向“宽信用”转变的桥梁。充裕的流动性环境下,今年上半年LPR连续走低,推动企业融资成本走低。 在此背景下,金融保市场主体工作进入“下半场”,6月中旬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金融系统让利目标,提出进一步通过引导贷款利率和债券利率下行、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等一系列政策,推动金融系统全年向各类企业合理让利1.5万亿元。 推动减费让利方面,今年前三季度,21家全国性银行服务收费减费让利1873亿元,预计银行业今年全年可实现减费让利3600亿元左右。 抵御风险增资本 金融稳,实体兴。在抗击疫情的同时,2020年亦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收官之年,这一年的攻坚战取得重大成效。 影子银行风险持续收敛。自2017年集中整治至今,资金规模较历史峰值压降约20万亿元,根本上维护了金融体系稳定。 金融违法犯罪受到严厉打击。“安邦”“明天”“华信”等不法金融集团资产清理、追赃挽损、风险隔离等工作扎实推进。恒丰银行、包商银行、锦州银行等机构风险处置取得阶段性成效。 威胁金融安全的“灰犀牛”得到控制。前三季度,新增房地产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比重较去年同期下降3.7个百分点。 客观上,疫情影响给银行信贷资产造成下迁压力。为储备抵御风险的“弹药”,银行机构一方面纷纷加大拨备计提力度,使得净利润首次整体“负”增长;另一方面,主要通过永续债和二级资本债两种方式“补血”,2020年商业银行合计融资规模超1.2万亿元。 虽然今年上市银行再融资规模不大,但融资方式出现新变化。今年12月,江苏银行完成148亿元的配股,意味着7年来上市银行首单配股成功落地。 然而,非上市银行无法通过IPO、配股、定向增发等手段融资,资本补充渠道较为狭窄。为支持中小银行募资,专项债在今年成为创新“补血”工具之一。 2020年6月举行的全国财政厅(局)长座谈会上明确,拟从今年的专项债额度中划出2000亿元用于注资中小银行。 自7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合理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以来,各地都在探索可行模式。12月1日,广东省公告全国首只定向支持中小银行的专项债,运作模式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参考样本。下半年以来,还有浙江、广西、山西、内蒙古等省份陆续发布地方专项债注资中小银行的计划。 规范发展补短板 今年以来,金融业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演进趋势,一揽子监管补短板政策陆续出台,继续堵“偏门”开“正门”。 2020年,沿用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开始拥抱变革。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10月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总资产超250万亿元的商业银行,即将迎来更健全的金融法治顶层设计。 对行业乱象的规范和治理,脚步从未停歇。今年,中国银行“原油宝”等事件为行业规范经营敲响警钟。单一事件背后更深层次的症结受到金融管理部门关注,为银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完善内控管理、注重文化建设等上了重要一课。外部舆论监督、银行自查自纠、监管依法查处、行业协会自律正形成治理银行业乱象的合力。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公司治理,银保监会年内发布《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向社会公众曝光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建立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常态化机制初见端倪。 今年以来,金融管理部门释放了明确的政策信号,规范银行资产、负债两端业务。 在负债方面,要求银行整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创新”存款产品、大幅压降结构性存款、规范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等,以防止银行过度依赖高利率吸储。 在贷款、借贷方面,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最严网络小贷新规限制高杠杆率扩张、民间借贷利率司法解释上限新规、P2P网贷清零退场等多个监管政策出台。 数字转型向阳生 银行数字化的成果在疫情防控中得到验证。 金融机构加速优化手机APP等“非接触式”服务,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产品,保障了基本金融业务不中断。不少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辟绿色通道,大幅提高金融服务时效,支持各类企业迅速复工复产。 同时,疫情更加速了商业银行的数字化进程。 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总结,国有大型银行加快数字化转型,广泛对接公共部门的涉企信息,开发大数据风控模型进行小微企业客户的准入和风控;中小银行利用贴近社区、贴近企业的优势,努力深耕细作,服务地方经济;互联网新型银行利用数字化信贷产品为成千上万户小微市场主体提供高频的流动资金。 伴随银行线下业务向线上转移,线下实体网点裁撤力度加大。公开信息显示,近两年来退出的商业银行网点已超过6280个。2020年以来,已有近3000个商业银行网点被裁撤,其中将近四成是国有大行网点。 随着金融机构加大金融IT投入力度,直销银行、金融科技子公司等全新发展形态成为银行增强线上能力的拓展方向。2020年以来,农业银行金融科技子公司“农银金科”、交通银行金融科技子公司“交银金科”或成立或开业,招商银行、邮储银行也将独立法人的直销银行牌照收入囊中。 在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的同时,人民银行数字人民币研发取得重大进展,商业银行纷纷深度参与到数字人民币研发测试之中。 深圳开展的“礼享罗湖数字人民币红包”活动中,四大行数字人民币钱包首次正式亮相。12月在苏州开展的数字人民币试点中,参与试点的银行又增加了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参与主体扩大至六大行。 权益保护定边界 在经济金融数字化快速转型的当下,加强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促进数字金融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 2020年,相关部门持续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9月18日,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其中就从银行、支付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顶层设计、全流程管控、信息披露和金融营销宣传等方面进行规范。 作为权益保护的一部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在2020年格外受到关注。今年以来,有关个人信息泄露的新闻屡次成为热点话题。比如,“池子”个人隐私泄露事件、百万银行客户数据疑在“暗网”出售、银行私自与合作平台“共享”客户信息、北京“健康宝”小程序明星信息泄露事件等,都指向“大数据时代,人人在裸奔”的严峻现实。 同时,2020年也被称为个人信息保护元年,相关立法和规范工作不断推进,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力度升级加码。 5月份,针对移动APP违规收集使用个人金融信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公布首批拟备案的金融类APP名单,涉及商业银行、金融科技、消费金融等33家机构73款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而金融APP的备案管理,将推动信息采集、使用更加规范,有利于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源头追踪和保护。 随着相关部门日益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多金融机构都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规范与互联网平台场景方的数据共享操作,防止个人敏感信息外泄。 今年2月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对金融机构的金融数据保护义务提出了全面系统的制度要求,具有标志性意义。而正在征求意见的《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初稿)》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全生命周期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此外,专门性立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的即将出台,将构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屏障。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隶属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本质特征,严格规定人员基本条件及选拔机制,着力规范人员从业行为,强调保险公司管控责任及监管部门监管责任。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截至目前,全国保险公司共有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保险代理人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48.1%。 一方面,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普及保险知识、推动保险业快速增长、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长期存在大进大出、素质参差不齐、保险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社会形象较差等问题。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引导行业妥善解决,通过健康增量逐步稀释问题存量。 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开展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总体平稳有序,取得了积极效果,引起市场和社会关注。基于此,银保监会立足试点成功经验,全面研究建立比较完善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明确政策要求和导向,进一步规范相关业务,防范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通知》将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其“独立”更侧重于破除保险营销的层级关系,这是与成熟市场独立代理人接轨的前提和基础。 具体来看,《通知》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位、条件标准、行为规范、选拔机制、公司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规则。一是明确基本属性定位。强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自主展业、不隶属团队的本质特征。二是严格条件标准。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学历、诚信、专业素养、培训等方面的标准要求高于传统个人保险代理人。三是规范从业行为。在个人保险代理人通行行为规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规则要求和行为规范。四是支持保险公司扶助举措。从产品设计、授权管理、便利举措等方面支持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多样的扶助支持。五是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全面落实执业登记、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培训教育等监管要求,履行好系列管理职责。六是加强监督管理。从加强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保险机构监管、人员行为监管等方面明确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对人员和所在公司实行“双罚”。 《通知》强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上述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还处于初启阶段,管理方式手段还在摸索,管理责任落实还有待抓实,暂不强调其在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将随着实践深入和时间推移渐次研究。
为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的配套性文件,对其“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 《通知》按照支持有序发展、强化公司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了明确。在市场定位上,《通知》一方面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另一方面强调和突出其独立自主开展业务,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以有别于传统的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 在从业形态上,《通知》鼓励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展业形式多样,既可以是传统的“行商”形态,也可以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字号,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有固定经营场所。在管理机制上,《通知》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两个角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要求加强对人员的行为管理,建立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的佣金费用体系和考核制度;另一方面也强调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行为的规范,要求严格遵守保险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系列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独立保险代理人源自美国等保险发达市场,是其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成熟保险市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形式,其“独立”一是体现为没有层级关系,二是体现为可以同时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上述负责人称,《通知》将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其“独立”更侧重于破除保险营销的层级关系,这是与成熟市场独立代理人接轨的前提和基础。考虑到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还处于初启阶段,管理方式手段还在摸索,管理责任落实还有待抓实,暂不强调其在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将随着实践深入和时间推移渐次研究。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等工作,支持有意愿且风险管控到位的公司推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