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5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召开2020年上海跨境人民币业务工作会议。会议强调,下阶段上海跨境人民币业务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贸、稳外资”各项工作部署,持续加大企业复工复产金融支持,全力保障稳住外资外贸基本盘,稳步扩大人民币跨境结算规模,积极稳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努力将上海建成人民币金融资产配置中心。 会议认为,自2009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以来,上海总部在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方案、开展相关改革试点等方面始终走在全国前头。2019年,上海市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占全国的比重超过50%,在沪500强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量超过外币结算量,人民币成为在沪跨国企业的首选跨境结算币种。 今年以来,面对疫情冲击,上海总部与全市金融机构通力合作,充分发挥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自由贸易账户业务无需事前审批、便利化程度高的优势,为进口防疫用品、接受境外疫情防控捐赠、跨国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调拨等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金融服务。同时,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等三项重要的跨境人民币创新举措在临港新片区落地见效,为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支持。 会议要求,各金融机构要将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主要抓手,在完善“展业三原则”和做好“三反”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跨境金融服务的开放度和结算效率,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抓好各项惠企政策措施落地,进一步提升外向型企业对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满意度;二是坚持“本币优先”,着力扩大人民币在经常项目和直接投资中的使用规模;三是不断提升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水平,为守法经营的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金融服务;四是充分发挥上海“桥头堡”优势,持续推动人民币在周边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使用;五是持续推进新片区金融改革创新,打造“统筹发展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的重要枢纽”;六是加强人民币可自由使用与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联动,依托自由贸易账户开展更多金融创新试点。
近日,上海银保监局发布了《2019年上海市普惠金融发展报告》(下称《报告》),《报告》全面回顾了2019年上海地区推动普惠金融业务的总体情况。2019年,上海金融业以守初心、担使命、补短板为出发点,结合上海国际大都市的城市特色,大力发展小微金融、科技金融和民生金融,持续打造大都市型的普惠金融体系。《报告》显示,2019年上海市普惠金融工作在六个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 一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增量扩面降本提质。截至2019年末,上海银行业银行类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3351.68亿元,其中单户授信1000万以下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3859.16亿元,同比增长25.96%,不良率0.97%,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沪中资银行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6.68%,较年初下降0.9个百分点,其中,大型商业银行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4.64%,同比下降0.7个百分点。 二是科技金融持续发力支持科创中心建设。2019年,上海科技金融生态体系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土壤得到进一步培育。截至2019年末,上海银行业科技金融贷款余额近2800亿元,同比增长15.88%;不良率0.74%,低于各项贷款不良平均水平。其中投贷联动金额55.63亿元,同比增长42.26%。科技金融专业化经营体制机制进一步深化,专业化服务水平及效能得到提升;科创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不断拓宽,创新产品层出不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得到有益探索,科技金融服务不断完善,科技创新成果不断丰富。 三是民生金融框架初具雏形。2019年,上海开展推动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养老、家政、托幼等社区家庭服务试点工作,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创新金融工具服务民生,改善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加大弱势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资源配置,推动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上海银行业从制度建设、产品设计和组织架构完善等方面提高民生行业信贷服务水平,上海保险业通过推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涉老责任险和意外险产品提升责任险服务水平。同时,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创新产品服务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满足企业“走出去”和贫困人口金融服务需求。 四是普惠融资渠道得到多元化扩展。上海辖区已发展起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典当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新型机构在内的功能完备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供给体系。传统和新型、大型和小型、线上和线下金融组织机构共同发展的格局逐步形成,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组织机构分业经营、相互协作的金融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典当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迅速发展。不同机构之间的协同效应得到充分发挥,实现综合化、一体化服务以降低普惠金融服务风险。 五是普惠金融服务政策支持体系更加健全。2019年,上海市相关部门继续加大对普惠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利用货币政策精准发力,发挥定向降准对于普惠金融的精准滴灌,加大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支持;不断优化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持续分类实施“两增两控”目标考核,督导银行改进内部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大各项普惠金融专项财政资金、中小企业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和考核激励机制,搭建银税合作平台,引导金融资源优先和集中投向最需要融资支持的小微、民营、科创、三农、养老等薄弱领域;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同时,加强信贷、产业、财税、投资政策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财政贴息、税收优惠、差别税率、先税后补等财税政策工具,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六是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断得到重视。上海金融管理部门在加大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力度、培育公众金融风险意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普惠金融宣传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长期以来,上海金融业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策略,大力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一方面抓金融机构的发展理念转变、绩效考核改进、组织体系建设、现代科技运用和普惠金融专业化水平提升;另一方面通过搭建银税互动、银担合作、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等平台,出台普惠信贷奖励与风险补偿等政策,破解普惠金融发展中“征信难、增信难”问题,改善普惠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
受疫情影响,叠加经济下行压力,今年中小微企业“减负”需求更为迫切。多位代表委员表示,应持续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比如,创新货币政策工具,扩大金融服务有效性和可得性,加速银行数字化转型以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等。 货币政策将更注重“直达性” 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表示,今年疫情发生以来,金融系统迅速行动,3次降准释放1.75万亿元长期流动性,设立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增加1.5万亿元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不断改善民营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取得显著成效。 从央行数据看,4月新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5.24%,比上年12月下降0.77个百分点。 金融机构主动下调贷款利率。比如,光大银行(行情601818,诊股)推出普惠金融服务“大礼包”,提出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确保全年不少于310亿元的信贷增量,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在政策优惠方面,该行鼓励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原则上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在2019年基础上至少再降50个基点,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与此同时,货币政策将更加注重“直达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创新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务必推动企业便利获得贷款,推动利率持续下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表示,下一步,将加大货币政策创新力度,提高金融支持针对性和精准度。比如,实施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方案,通过创新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信用贷款占比。 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和可得性 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畅通经济金融良性循环需多方联合发力。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此前表示,将进一步推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指导银行机构根据LPR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督促大型银行继续发挥降成本“头雁”作用,加强对股份制银行的窗口指导;重点指导使用支小再贷款、政策性银行转贷款等低成本的中小银行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 从银行角度看,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建议,推动银行加强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和可得性,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相关专题:聚焦2020年全国两会财经报道
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刘桂平代表 稳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金融行业灵活运用多种政策工具,对冲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刘桂平代表说,今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运用公开市场操作、降准等手段,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贷款市场利率下行,商业银行迅速出台疫情防控、促投资扩消费等多项金融措施,加大信贷支持,全力服务实体经济,取得了积极成效。 刘桂平代表认为,要紧紧围绕“六稳”“六保”工作任务,确保金融体系稳定,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要切实发挥银行作为政策“传导器”和市场“稳定器”的作用,把供应链金融作为战略重点,助力上下游、产供销、大中小企业协同复工达产。要不断夯实发展根基,积极开展金融数字化转型,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本报记者 闫 旭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0年05月22日 10 版)
13日,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人才办常务副主任温暖在浙江省金融服务人才政策举措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根据人才信用贷需求较大的情况,今年浙江将人才信用贷额度由以往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放大到不设上限。 2016年,浙江率先成立中国首家人才银行,目前仅浙商银行已向人才授信贷款80多亿元;浙江率先组建中国第一支以人才命名的海邦人才基金,已投资80多家海外人才创办的企业,其中已上市10家;浙江率先成立中国首家人才小贷公司,为人才提供随借随贷、周转灵活的小额贷款…… 日前,浙江省委人才办会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单位,联合出台“金融服务人才20条”。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副行长杨民表示,政策整合了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担保等各类金融资源,目的是为人才创业创新提供“应贷尽贷、应保尽保、应投尽投、应担尽担”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根据规定,对初创企业的人才企业,原则上可以获得1000万额度,成长期企业原则上可以达到5000万额度,在资本市场挂牌的企业贷款上不封顶。此外,在创新人才企业还贷模式上,贷款最长期限可以达到10年,最长给予3年还息不还本的宽限。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潘广恩介绍,当前,浙江省已初步形成“人才保”“人才贷”“人才板”等全链条金融服务体系。 温暖说,下一步,浙江将坚持打造人才生态最优省份,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政策,争抢国际高端人才,升级人才服务举措,激发各类人才活力,成就人才发展事业,为建设“重要窗口”贡献更多人才智慧和力量。(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通知》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定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对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任务分工关于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相关要求作出具体部署,并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细分行业营销宣传行为一般性特点研究总结后提炼出统一性规范要求。《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市场经营主体须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方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二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落实对本辖区内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的监管职责;三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在金融营销宣传规范管理和行为要求等方面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提出具体要求;四是明确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明确《通知》的生效时间和其他相关规定。 《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统一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尺度,解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所面临突出问题,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守法合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法定监管职责,推动严格落实《通知》各项规定,全面强化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自查整改,严格约束相关从业人员,确保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依法合规。(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银发〔2019〕316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住所地为基础,以问题导向为原则,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线索依法进行甄别处理,并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金融营销宣传监督管理情况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评价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属地监督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并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分工,监管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对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以及未依法作为受托人的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的,根据其所涉及的金融业务,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依法、依职责做好相关监测处置工作。 对于涉及金融营销宣传的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处置。 三、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 本通知所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一)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健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并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工作。如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规定,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改正。 (三)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监督业务合作方作出的与本机构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四)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五)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六)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九)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十)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十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四、其他规定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可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依职责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本通知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地省(区、市)银保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