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国家医保局发布消息称,其日前发布了《关于联通京津冀、长三角、西南五省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到,综合考虑前期跨区域业务实测情况,决定联通京津冀、长三角、西南五省等12个先行试点省际间的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通知》提到,联通服务范围为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四川、云南、西藏等11个省(区、市)的统筹地区,以及贵州省本级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全部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并联通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初,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等15个省份新增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加上新一批试点,进入全国门诊费跨省结算系统的省份已达到了27个。 Latitude Health创始人赵衡介绍称,门诊费用实现跨省结算,顾名思义,在国家平台上已备案的医保患者异地就医,在看门诊时,可以使用自己的医保卡,从过去的“垫资报销”变为医保卡直接结算。同时,赵衡也指出,门诊统筹是医保推进的重点,也是大势所趋,未来也会逐渐倾斜。 如何办理跨省结算呢?根据《通知》,通过医保电子凭证和社会保障卡均可顺利办(行情000606,诊股)理跨省直接结算业务。具体来看,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人员同步开通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另外备案。其他有异地普通门诊就医需求的人员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要求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上述试点地区的试点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时,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结算。 跨省结算的费用与报销标准如何执行?据国家医保局介绍,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 对于接下来的试运行,《通知》指出,优先保障就医集中地与参保人流出量较大地区间的跨省直接结算业务实测。2021年2月1日起启动试运行。相关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组织所辖统筹地区做好运行监测和系统保障工作。重点跟踪普通门诊费用结算相对集中的定点医药机构,做好参保群众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制定好工作预案,及时响应和处理系统故障及结算细节问题。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日讯日前,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两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新增山西、内蒙古等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自2月1日起,全国共27个省份可依托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统一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 据了解,2018年以来,长三角、京津冀、西南五省份相继开展区域内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截至2020年底,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云南的所有统筹地区,以及四川、贵州、西藏的部分统筹地区,开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双突破1万家,累计直接结算人次突破300万。 2021年1月,新增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首批开通统筹地区89个、定点医药机构663家。 据国家医保局介绍,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人员同步开通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另外备案。其他有异地普通门诊就医需求的人员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要求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上述试点地区的试点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时,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结算。 另外,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 国家医保局开发上线的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可提供异地就医备案功能,22个省份的170个统筹地区参保人可以依托国家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办理备案,同时可以在线查询开通普通门诊试点的统筹地区和定点医药机构。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试运行期间直接结算未成功的费用,仍保留原有报销渠道。
经济日报北京2月1日讯(记者吴佳佳)日前,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两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新增山西、内蒙古等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自2月1日起,全国共27个省份可依托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统一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 据了解,2018年以来,长三角、京津冀、西南五省份相继开展区域内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截至2020年底,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云南的所有统筹地区,以及四川、贵州、西藏的部分统筹地区,开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双突破1万家,累计直接结算人次突破300万。 2021年1月,新增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首批开通统筹地区89个、定点医药机构663家。 据国家医保局介绍,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人员同步开通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另外备案。其他有异地普通门诊就医需求的人员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要求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上述试点地区的试点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时,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结算。 另外,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 国家医保局开发上线的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可提供异地就医备案功能,22个省份的170个统筹地区参保人可以依托国家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办理备案,同时可以在线查询开通普通门诊试点的统筹地区和定点医药机构。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试运行期间直接结算未成功的费用,仍保留原有报销渠道。
1月4日,央行发布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下称《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 《通知》包括五个部分,共十五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2020年,中国可能是全球唯一一个GDP正增长的经济体,其中外贸作出了较大贡献。即便如此,换汇结算等环节仍相对‘刻板’”,昆仑健康保险公司首席宏观研究员张玮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通知》明确要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可以理解为“需求侧”打通“堵点”的实际运用。《通知》中的一些细节,如“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都意在尽量减少企业和居民社会生产活动的“阻力”,让跨境贸易、投资更为便利。 具体来看,在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方面,《通知》提出,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二是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三是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对业务办理及审核的要求。 在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方面,主要包括四条,分别是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 在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方面有五条,分别是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优化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简化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 在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方面,一是支持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二是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 在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方面,提出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境外资金。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可接收从境外同名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 央行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通知》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持续优化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从全球资本市场的角度来看,去年人民币对美元大幅升值,未来仍旧存在继续升值的空间。这意味着国际资本对人民币资产的关注度会继续攀升。此次《通知》所提供的跨境结算便利,在经常账户的基础上,也会带来资本和金融账户的净流入”,张玮进一步表示,当前需要抓住关键时点,通过“需求侧改革”推动人民币区域化、国际化。一旦人民币区域化成功铺开,将成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不可或缺的有力保障。而“区域化”也不仅限于传统东亚的地域范围,更是要与未来的全球“区域化经贸”相结合,不久前达成的RCEP、中欧协议,以及未来可能成功参与的CPTPP,都将作为人民币区域化的“试炼场”。
1月4日,据央行官网披露,央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以及外汇局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规将于2月4日起正式实施。业内人士认为,在大力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当下,便利的跨境人民币结算能有力推动跨境人民币在更多场景中的使用,而金融机构也将面临更高要求。 简化结算流程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通知》共包括五个部分,共15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具体来看,在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方面,《通知》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同时,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通知》支持境内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在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方面,《通知》明确,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跨国企业可指定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在异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通知》的发布主体来看,发改委、央行等6个部门联合发文,也突出表明了监管对于跨境人民币优化的重视。而在大力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当下,便利的跨境人民币结算能有力推动跨境人民币在更多场景中的使用。 央行也在《通知》中指出,央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通知》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持续优化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优化投融资管理 除了在跨境人民币结算方面提供便利外,《通知》还强调了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其中包括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等方面内容。 《通知》指出,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应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通知》也有所放宽。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同时,《通知》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并进一步优化了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放款业务的管理。 黄大智指出,《通知》以便利化水平为核心点,围绕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优化相关业务流程和监管规定,能为企业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政策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助理教授王鹏提到,监管对于人民币跨境流动、结算等提供更大的方便性,以减少中间的损耗,提升效率,有助于优化我国营商环境,提升外部资源的利用率。 而除了机构获得政策支持外,《通知》还对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提供了便利。按照《通知》要求,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港澳居民每人每日汇入资金额度8万元,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金融机构迎考 王鹏认为,《通知》整体内容围绕加强跨境人民币流动性,提升跨境人民币的便捷性、适用性以及有效性方面展开。 “此前,我国对于外汇、人民币跨境支付等方面的管理以及使用流程方面趋严。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提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因此,在此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跨境支付结算,从而也对人民币跨境支付提出了更多要求,传统的管理方式不再适用于当前的宏观环境。”王鹏指出。 在黄大智看来,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的限制有所放宽,为银行、支付机构等扩大资本及经常项目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提供了机遇,同时,当前监管对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领域的监管红线仍在收紧。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将面临更高要求,在业务开展的合规性方面也将迎来更高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也强调,境内银行应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为市场主体在对外经贸活动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在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1月4日,央行、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明确,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等共计15项政策,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这是继去年9月六部委发布征求意见稿后该《通知》的正式发布,并将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央行此前表示,经过十余年发展,企业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使用人民币的障碍已基本解除,但人民币跨境业务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便利的情况:一是部分政策出台时间较早,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二是前期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政策已具备推广基础。2019年在自贸区推出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高水平便利化试点产生良好社会反响,全国推广的呼声很高。三是对新兴业务模式和重点业务领域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强。在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境外工程承包等业务领域,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 “《通知》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水平,切实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等。”央行此前称。 为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通知》提出,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根据商事制度改革,《通知》明确,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将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账户开立、企业信息登记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无需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为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通知》从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等四方面作出具体安排。 例如,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办法》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针对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最新使用限制的主要差别,在于此前要求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一项被删除,这也就意味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的投资理财用途渠道被进一步扩宽。 《通知》还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除优化涉企的跨境人民币政策外,《通知》还进一步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此外,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其中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央行表示,下一步,央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通知》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持续优化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 《通知》共包括五个部分,共十五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在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方面,《通知》提出,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资委 银保监会 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 《通知》共包括五个部分,共十五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通知》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持续优化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将具体实施方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后实施。 (二)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境内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三)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对业务办理及审核的要求。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将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账户开立、企业信息登记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无需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应及时对所涉业务资料审核要求、审核流程等内部业务制度进行调整,按新的内部业务制度进行展业。 二、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四)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更新名单认定标准,完善名单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五)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境内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应确保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在5年内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备查。 (六)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异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支持银行境内外联动,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业务提供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为确保项目实施而需支付款项的汇出。境内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八)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九)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十)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十一)优化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就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也可就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还本付息。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借款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签约币种根据实际需要可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十二)简化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调整为0.5。调整后的企业境外放款余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企业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银行须在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后,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及登记。 四、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十三)支持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十四)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境内银行应确保汇入及汇出资金使用符合现行规定,其中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十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境外资金。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可接收从境外同名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 境内银行应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为市场主体在对外经贸活动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境内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境内银行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第九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第十六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七条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资委 银保监会 外汇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