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 《通知》共包括五个部分,共十五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通知》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持续优化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银发〔2020〕33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将具体实施方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后实施。 (二)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境内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三)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对业务办理及审核的要求。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将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账户开立、企业信息登记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无需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应及时对所涉业务资料审核要求、审核流程等内部业务制度进行调整,按新的内部业务制度进行展业。 二、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四)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更新名单认定标准,完善名单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五)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境内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应确保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在5年内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备查。 (六)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异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支持银行境内外联动,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业务提供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为确保项目实施而需支付款项的汇出。境内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八)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九)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十)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十一)优化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就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也可就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还本付息。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借款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签约币种根据实际需要可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十二)简化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调整为0.5。调整后的企业境外放款余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企业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银行须在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后,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及登记。 四、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十三)支持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十四)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境内银行应确保汇入及汇出资金使用符合现行规定,其中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十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境外资金。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可接收从境外同名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 境内银行应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为市场主体在对外经贸活动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境内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境内银行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第九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第十六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七条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银保监会 外 汇 局 2020年12月31日
1月4日,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十五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五方面内容。 2009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正式启动。11年来,跨境人民币业务实现了从无到有、稳步发展,跨境人民币业务范围已经由过去的境外员工薪酬福利发放等简单业务,扩展到境外人民币放款、借入境外人民币等,跨境结算方式也更加多样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始终服从国家改革开放大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人民币的支付、投融资、储备和计价等货币功能全面增强,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显著提升。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认为,《通知》主要围绕实体经济需求,在符合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的原则下,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便利化水平再上新台阶,有助于推进高水平贸易和投融资双向开放,提高人民币国际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在提升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便利化水平方面,《通知》亮点颇多。例如,《通知》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而此前,上述措施仅在自贸区内试点。 在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方面,《通知》放宽了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兴业研究分析师张梦认为,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范围放开了购买理财产品、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限制,与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的结汇使用范围保持一致。 《通知》还强调,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张梦认为,这相当于清理了本外币差异化管理法规,实现业务操作层面上的一体化。 自2009年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在服务企业“走出去”、开展贸易投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企业角度看,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是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的战略选择。例如,汇率错配导致的汇兑损益是企业海外业务面临的一大风险,通过使用跨境人民币业务可以降低汇率波动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 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弹性明显增加,这意味着使用美元作为经贸往来的主要货币将承受更高的汇率风险。出于避险的考虑,不少市场主体已经进行了适应性调整,逐步提升人民币在跨境交易中的使用比例。受疫情影响,2020年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同比增长12%,表明人民币跨境使用的便利性受到市场认可,内在动力强劲。 目前,人民币已经是中国第二大跨境支付货币,人民币跨境收付占中国本外币跨境收付的比例超过1/3。人民币已经加入SDR货币篮子,并成为全球第五大国际支付货币和官方外汇储备货币,以及第八大外汇交易货币,人民币金融资产获得越来越多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关注。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最新发布的数据,2020年三季度,人民币外汇储备总额由二季度的2330.9亿美元升至2445.2亿美元,实现连续七个季度的增长,人民币在全球外汇储备中的占比也升至2.13%。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坚持市场驱动和企业自主选择,营造以人民币自由使用为基础的新型互利合作关系。 周茂华表示,《通知》通过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等改革举措,便利人民币在跨境投融资中的使用,促进国内国际投融资循环,预计中短期“一带一路”沿线双边投融资潜力将加快释放。
近日,位于河北省黄骅市的一家小型企业——春华秋实供应链管理公司刚刚在本市农业银行完成了一笔跨境支付业务。这次支付的规模不大,但意义重大,特别之处就在于这家小企业并没有进行换汇,而是直接用人民币完成了结算。说这次支付特别,一是因为春华秋实公司是真正身处县域下沉市场的小公司,二是帮助春华秋实公司完成跨境人民币支付的也是不折不扣的农业银行基层分支;这两家小机构配合默契,在黄骅市做成了一件大事。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这不仅为人民币跨境投融资提供了更大便利,也惠及很多参与跨境贸易的中小企业。通过跨境人民币结算,中小企业能够更好的规避汇率风险,降低成本。国家有鼓励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的政策,像春华秋实这样的小公司自然也是乐于尝试,政策怎么落地、企业怎么配合,是基层银行首当其冲必须解决的问题。春华秋实公司负责人徐先生表示:这次和黄骅市农业银行沟通很顺畅,银行也帮自己了解了不少这方面的政策,没有银行的指点,就算政策摆在那里恐怕自己也不会用,这次能在家门口直接用人民币做成跨国生意,这在从前是想都不敢想的事,这帮助公司大大降低了进口面临的成本风险。全球贸易的碎片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商行业的崛起,使中小企业参与进出口贸易的热情空前高涨。跨境结算一直是困扰它们的一大难题。由于实力有限,中小企业的跨境结算不同于传统外贸,单次数额较小,但频率较高。传统的结算方式耗时长、手续繁琐还有较高的换汇成本,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风险较大。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直接解决了这个问题。作为春华秋实公司的跨境咨询服务提供方,也是这笔人民币结算的收款方,香港金米技术公司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更是对跨境人民币结算表达了很高的认可:“我们为很多中国中小企业提供跨境企业服务,直接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能为客户节约成本、降低风险,当然也提高了我们公司的回款效率。我们公司对于人民币本身也有很强的信心,接受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可以说是双赢。”随着人民币跨境支付显著增加,更多国外企业对人民币接受程度不断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吸引力也将持续增强。更多中国中小企业也将借助人民币国际化的“东风”迎来跨境新机遇,拥抱国际市场,迎来新的发展。(商闻)
明年1月1日起,北京市将正式启用医保电子凭证。届时,参保人员到医院就诊无需再携带医保卡,直接用手机扫码即可完成实时结算。近日,北京医保局发布《关于开展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北京市将于2021年1月1日启用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就医结算。自即日起,北京市参保人员可随时对本人医保电子凭证申领激活。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参保人员看病,实行的是持卡就医、持卡结算,看病要携带社保卡(急诊除外),否则将无法进行医保结算。北京市医保局表示,为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效率,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就医用药,通过对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实时联网读取参保人员历史待遇信息,在确保持卡就医结算流程不变的基础上,从2021年1月1日起,新增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即可凭医保电子凭证进行扫码就医,社保卡将不再是就医结算的唯一凭证。 据介绍,目前参保人员申请医疗费用手工报销时必须将本人社保卡押放在经办机构,这期间如果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只能全额垫付后再申请手工报销,有可能因一次手工报销的押卡问题形成不断押卡、手工报销的往复循环。实现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后,参保人员再进行手工报销无需提供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手工报销期间,参保人员可持社保卡或凭医保电子凭证正常就医实时结算。 同时,北京市医保局提醒,如参保人员选择使用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就医结算,建议在就医前先完成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通过本市认证的包括北京通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微信、支付宝和金融机构App等多渠道平台激活医保电子凭证。 具体流程为,在多渠道平台相关的App中输入“医保电子凭证”关键字查询,就能查到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入口,进入后在弹出的页面,选择自己所在的参保地。点击“立即激活”,经过身份验证后就能激活。而使用时还会要求设置密码,成功后即生成了用于身份凭证的二维码。 北京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第一步是实现可线下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可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通过扫描医保电子凭证,确认参保人员身份,进行就医结算。而下一步,还将逐步实现医保电子凭证的院端线上直接结算。参保人员使用手机下载并登录试点医疗机构App,绑定医保电子凭证,使用手机即可进行互联网线上医保费用的结算,无须再到缴费窗口排队即可完成。 医保电子凭证是否会出现安全问题呢?北京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医保电子凭证通过实名和实人认证技术,采用加密算法形成电子标识,确保了个人信息和医保基金使用安全。“在此还要提醒大家,不要随意将自己的医保电子凭证以及实体社保卡转借他人,如出现欺诈骗保行为造成基金损失,市医保局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负责人说。
获悉,近日中央结算公司与新加坡交易所在“上海—新加坡全面合作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上成功签署业务合作备忘录。上海市市长龚正、新加坡教育部长兼财政部第二部长黄循财共同出席会议,与会嘉宾一同见证了备忘录签署。备忘录签署将开启中央结算公司与新加坡交易所在债券市场跨境互联互通、上海自贸区债券业务、债券指数及跨境担保品应用等领域的全方位合作。 中央结算公司副总经理徐良堆和新加坡交易所执行副总裁兼固定收益、外汇和大宗商品部主管李民宏分别代表双方签署备忘录。徐良堆表示,中央结算公司在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持续加强与国际金融同业的交流与合作。此次与新加坡交易所签署合作备忘录是中央结算公司携手境外交易所形成前后台合力、便利境外投资者深度参与中国债券市场的一次重要探索,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进一步推进中国债券市场高水平开放,促进人民币国际化,同时也为双方开展下一步跨境业务合作奠定了基础。今年恰逢中新建交三十周年,中央结算公司与新加坡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将成为中新全面合作的新亮点,为两国双边金融领域交流合作注入新的活力。 据了解,新加坡交易所是亚洲领先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其业务涵盖股票、固定收益和衍生品领域。作为亚洲最国际化的债券发行平台,超过6600只债券已在新交所挂牌上市,近80%的挂牌债券来自新加坡境外机构,覆盖66个国家或地区,发行总额超过2.2万亿美元。 新加坡交易所执行副总裁李民宏表示:“我们非常高兴能够扩大与中央结算公司的合作,进一步实现中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化,并持续提升其在全球资本市场中的作用。去年,我们很荣幸成为中国境外第一家发布中债-工行人民币债券指数系列的交易所。此次合作范围的扩大将使我们能够进一步为投资者提供连接中国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和进入中国债券市场的主要途径。我们期待与中央结算公司合作,加强中国和新加坡的跨境连接和债券生态系统,进一步加深两国之间的牢固双边合作。” 中央结算公司表示,作为国家重要金融基础设施,该公司近年来坚决贯彻落实主管部门对外开放要求,响应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持续推动公司国际化发展战略,在沪设立了人民币债券跨境发行中心、人民币债券跨境结算中心、中债担保品业务中心、中债金融估值中心和上海数据中心五大中心。 中央结算公司透露,未来将携手新加坡交易所,不断创新跨境产品与服务,持续提升国际客户服务能力,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中国债券市场高水平开放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常佩琦)
12月11日下午,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公告称,15苏宁01债券将于2020年12月16日开始支付债券本金和最后一个年度利息。 公告显示,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1日将到期应兑付的全部本息金额,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账户,以保障本期债券的按期兑付。 据搜狐财经统计,苏宁易购和苏宁电器一年内到期的债券规模超223亿。 12月17日,苏宁电器发行的100亿元“15苏宁01”将面临兑付摘牌,当前余额90.60亿元。 昨日,苏宁控股集团股东张近东、张康阳质押苏宁控股全部股权给淘宝一事,更加深了市场对苏宁资金链问题的担忧。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12月4日,张近东、张康阳及南京润贤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将公司全部股权出质给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合计出质股权数额10亿元;与此同时,张近东还将其持有苏宁置业65%的股权质押给淘宝中国。 今年11月以来,苏宁易购累计斥资30亿进行债券回购,以提振消费者信心,并针对“资金链崩盘”传言两次发声否认。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安银处罚﹝2020﹞0003号)显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银行”,601997.SH)安顺分行存在反洗钱类、支付结算类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对其警告并处以罚款合计20.5万元。 对于贵阳银行安顺分行反洗钱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对单位处2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对于贵阳银行支付结算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