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镇江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镇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镇江润州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贷款“三查”及贷后管理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对其罚款7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资料显示,镇江润州长江村镇银行第一大股东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全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昨日披露的人民银行万州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万银处罚公示〔2020〕4号)显示,重庆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存在以下4类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有关金融统计管理、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人民币管理、征信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2020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万州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给予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0.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0.1万元;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天眼查显示,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由中国银行(601988.SH)控股90%。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金融统计调查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关保密条款和《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公布金融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 (七)对坚持原则实报统计数据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八)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重大损害的; (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昨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42号)显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600036.SH)盐城分行存在以下3宗违法违规事实: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流入楼市,授信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对该分行处以罚款人民币85万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43号)显示,程雪峰对招商银行盐城分行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授信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负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对程雪峰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44号)显示,朱雪峰对招商银行盐城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流入楼市负直接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对朱雪峰处以警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3月31日,注册资本252.20亿元。该行于2002年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截至2020年9月30日,该行大股东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8.04%。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银保监会官网今日披露的毕节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毕银保监罚决字〔2020〕6号)显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以下简称“贵州银行毕节分行”)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和票据业务不合规。 2020年12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毕节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贵州银行毕节分行罚款五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青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93号)显示,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三查”不到位。 中国银保监会青岛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成立于2008年5月8日。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30日,注册资本20亿人民币,为株式会社新韩银行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32-36号)显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银行”,601128.SH)盐城分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放无真实用途贷款虚增存贷款规模;个人消费和经营性贷款用途与约定用途不符,部分贷款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 当事人王亚军对上述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票业务负直接管理责任;刘文对上述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负直接管理责任;沈锋对上述发放无真实用途贷款虚增存贷款规模负直接管理责任;陈纳对上述个人消费和经营性贷款用途与约定用途不符,部分贷款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罚款人民币7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王亚军、刘文、沈锋、陈纳分别警告,各罚款人民币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成立于2014年8月11日。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3日,注册资本27.41亿元,于2016年9月30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47亿股,持股比例9.01%。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6年6月20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关于王亚军任职资格的批复》(盐银监复〔2016〕45号)显示,核准王亚军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青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98-100号)显示,青岛西海岸海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向风险债权受让方新增授信延缓风险暴露、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且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超比例。 当事人柴方强对上述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且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超比例一案承担责任;李军对上述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向风险债权受让方新增授信延缓风险暴露一案承担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青岛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该行罚款人民币7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柴方强警告并处人民币6万元罚款;对李军警告并处人民币8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青岛西海岸海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51.10%。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潍坊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3.58%。 银保监会网站于2020年8月7日发布的《青岛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柴方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青银保监复〔2020〕326号)显示,核准柴方强青岛西海岸海汇村镇银行执行董事兼行长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