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邀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实务专家,围绕刑法修正案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开展专题讲座,引导干部员工充分认识刑法修正案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相关证券期货犯罪条文的修改背景和适用情形,进一步提升依法治市的能力和水平。深交所表示,将结合注册制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退市制度改革、优化交易监管等工作,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相关学习交流活动,为刑法修正案的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具体来看,一是依托现有培训形式,把重要修改内容嵌入到“诚信第一讲”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秘、独董等相关主体的培训课程。二是加强会员合规培训,重点针对保荐机构宣传欺诈发行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条文的修改情况。三是结合投资者普法宣传,制作并发布相关投教产品,就有关证券期货犯罪条文的最新修改内容,向投资者做好宣传教育。 深交所表示,本次刑法修正案有力彰显了国家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零容忍”的坚定决心。下一步,将充分发挥一线监管及时、高效、灵活的优势,积极配合证监会、公检法等部门,严肃处置各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巩固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成果,激发市场活力,净化市场生态,维护市场秩序,为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不懈奋斗。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刑法修正,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 此次刑法修改,加强了对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对资本市场中性质最为恶劣的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从刑期到罚款,都大幅强化了刑事打击力度。证监会指出,下一步将以认真贯彻落实修正案为契机,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专家认为,修正案显著提升了对证券期货犯罪震慑效力,将为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有助于将打击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要求落到实处。 刑法修正案大幅提高证券刑事惩戒力度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与证券法修订相衔接,修改内容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等。 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修正案大幅强化了对上述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其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证监会指出,下一步将以认真贯彻落实修正案为契机,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专家认为,修正案显著提升了对证券期货犯罪震慑效力,将为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有助于将打击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要求落到实处。 证监会认为,此次刑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标,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一方面,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证监会表示,本次刑法修改,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证监会指出,下一步,证监会将以认真贯彻落实修正案为契机,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加强修正案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为资本市场深改提供最强有力法治保障 据证券时报报道,此次刑法修改,加强了对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对资本市场中性质最为恶劣的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从刑期到罚款,都大幅强化了刑事打击力度。修正案补齐了犯罪成本过低的制度短板,让失信者承担巨大成本,让欺诈者付出沉重代价,将有力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次刑法修正案突出压实“关键少数”群体和中介机构职责。对于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强化责任追究;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不履行勤勉尽责行为的刑事后果。不仅要求证券发行人“讲清楚”,也要求中介机构“核清楚”,只有各类市场主体各尽其责,才有利于发挥市场合力,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此外,在新证券法完成较大修改与实施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借鉴和衔接新证券法规定,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新型操纵市场行为的刑事责任。 通过完善刑法修正案,证券期货领域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相互协调和衔接的立体化追责体系日渐明晰,监管部门、刑事司法部门等也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资本市场犯罪行为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更好彰显刑法的震慑作用。 “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在此背景下,稳步实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提升市场效率并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就成为资本市场未来发展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强和健全具有最严格法律责任的刑事基本法,正是适应了资本市场“全面深改”的大背景,将有力促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监管的法治化水平,为推动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陈雳表示,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市场环境,对违法乱纪行为零容忍,通过法治和制度建设去完善上市和交易机制,这样以信息披露为特色的注册制一旦全面推行,才会得到有效的运行保障。之前很多案件处理,对一些重大案件罚款金额相对较轻,本次修改进一步结合实际情况,扩大覆盖范围和力度,对欺诈和造假将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另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经济学家宋清辉认为,修正案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助力,从过往的案例可以看到,对造假相关主体和责任人处罚力度不够,“隔靴搔痒”一直为投资者所诟病,“修正案极大地提高了违法成本和惩戒力度,有望对市场参与各方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督导他们遵纪守法,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面临的违法成本主要在三方面:一是刑事法律责任,二是行政法律责任,三是民事赔偿责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表示,此前,新证券法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诉讼制度、行政处罚等方面作出诸多修改,违规人面临的行政法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已大幅提高,仅余刑事法律责任相关条款尚未更新,本次刑法修正案补足了最后一块“短板”,针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惩处的法律框架已全部更新完毕。
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表示,“刑法修正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关键少数”、中介机构等市场相关方加大了在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包括提高有期徒刑刑期上限、加大罚金规模、扩大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等。 “在决策层今年以来多次公开表态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进一步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标准,下一步需保证在执法层面的有效落地。”李湛说道。 李湛认为,刑法修正案一方面与新证券法有效衔接,与新证券法传递的信息相匹配,即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这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向发达经济体的成熟资本市场看齐,有利于增强市场对法治的敬畏之心,有利于营造公开、公正、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也有利于吸引长期资本流入,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平稳和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对证券公司来说,保荐业务将面临更严、更高的要求。执业者需更加谨慎、勤勉,否则一旦保荐项目出现问题,不仅会被处罚影响公司声誉,也会影响公司的分类评级进而影响下一年相关业务的开展。所以,证券公司需提高相关业务的执业水平,未来对高素质专业人员的需求将会增加。而具有行业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券商将脱颖而出,促使券商行业内部的分化更加明显。(许盈)
对非法集资犯罪、非法讨债等的刑罚、打击力度升级。 12月26日,历经三次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五年,同时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将起刑点由拘役提高至三年有期徒刑,加大对个人和单位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罚力度。 本次修正案新增条文中,还明确对非法讨债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据悉,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生效施行。 多位业内专家学者表示,本次修正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自1995年设立以来进行的第一次立法层面上的“大手术”。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新发案件几乎遍布所有行业,犯罪手段花样翻新,原有刑罚惩处力度已不能匹配打击非法集资的现实需要。此次重刑立法,体现了我国对于严厉打击涉众型金融犯罪,全面整顿金融市场秩序的决心和要求。 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讨债”行为列入刑事犯罪,同时将高利贷等债务的非法性予以立法确认,填补了对高利贷整治乃至对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白,消除了此前司法实践中非法讨债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引发的争议。 “对于非法集资类案件,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的判决,在2021年修正案正式实施后,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比如会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0年以上的判决,集资诈骗罪即便是从犯,也难见到低于三年的判决,相关被告人的罚金也不会限制在50万元之内,可能会出现高罚金案件。”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杰对表示。 就已经立案还未判决的案件、尚未立案未被处理的案件如何适用本次修正案,多位律师均向记者表示,在办理中的刑事案件遵从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换言之,如果相关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实施在2021年3月1日之前,即便在这之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都还是适用旧的规定,而对于跨越了2021年3月1日,前后都实施了相关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则以新法规定为准。 非法集资刑事立法25年首次“大手术” 非法集资刑事立法始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项罪名得以面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指出,迄今为止,除刑法修正案(九)在废除死刑的大背景下将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由死刑改为无期徒刑之外,这25年时间里,本次修正案是首次对两罪在立法层面“动手术”。 曾杰对记者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力度非常之大,总体方向就是从严从重处罚。修正案未对具体犯罪行为模式、构成要件进行任何修改,而是专门针对处罚规定进行修正,这体现了很明确的风向,国家对于金融犯罪的打击、对于金融活动规范化的重视始终在加强。 具体而言,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时法定最高刑提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何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45条规定,这类情形就是指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曾杰解释道。 不过,本次修正案未就“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作出定义,这或许会造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一定的困难。在曾杰看来,“这种情况肯定只是暂时性的,后续司法部门极有可能出台数额和情节等相关标准。” 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将集资诈骗罪量刑起点由拘役提高至三年有期徒刑,不仅如此,修正案还规定集资诈骗罪如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此前规定,数额巨大标准是30万元以上),就可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则是无期徒刑,且不再需要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正案还明确取消了罚金限额(把目前50万元的最高限额改为并处罚金),这意味着非法集资两大罪名的罚金数额上不封顶,也无下限。换言之,法官根据非法集资数额,综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自由裁量,灵活运用罚金刑。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指出,非法集资类犯罪立法层面大改背后或存在两大考量,第一,旧有法条的刑期档只有两个,而现实中过亿元的网贷案件频发,在破亿或10亿元后没有区分度;第二,对于非法集资案件,监管给出了“严惩”的明确信号。 事实上,近年来,金融犯罪呈现持续高发态势,涉众型金融犯罪尤为突出,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据最高检统计,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10384件23060人,同比分别上升40.5%和50.7%;起诉集资诈骗犯罪案件1794件2987人,同比分别上升50.13%和52.24%。 曾杰对记者表示,这一次大的修改主要是强化了对于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也意味着国家对于金融领域的监管是持续性的,也是为了应对金融业态的不断多样化、金融犯罪的手段不断新型化的举措。 在肖飒看来,刑法修正案正式出台,再结合不久前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司法打击和行政处置并重并举,将带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新格局。 非法讨债入刑填补立法空白 对于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非法讨债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等非法债务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多位业内律师表示,这一新增条文填补了对高利贷整治乃至对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白。 “它将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明确评价为犯罪,从立法上对该行为的‘正当性’予以否定,填补了法律的空白。针对民间借贷领域尤其高利贷、‘套路贷’衍生的暴力、‘软暴力’等危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和社会安全的行为进行规制,既配合国家对整个金融秩序的整治,又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施行后,对于非法讨债行为的打击将有法可依,也将有效遏制非法讨债行为的发生。”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丰表示。 需要指出的是,在此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不少高利放贷后以暴力或者“软暴力”催讨债务的行为,均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有些更在此基础之上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甚至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曾杰看来,此次非法讨债行为单独定性为成罪,也是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争议问题进行的回应。此前法律学界一直在讨论,寻衅滋事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无事生非,而就债务问题发生的一些暴力侵扰是否属于无事生非,能否视作寻衅滋事,一直存在争议。当前直接将非法讨债行为列入刑事犯罪,该问题就不存在争议了。 有分析人士进一步指出,较此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不同,本次修正案减轻了量刑标准。在刑罚上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改成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某种意义上,该规定纠正了之前对催收类寻衅滋事定罪过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完成新一轮大修。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共48条。从12月27日公布的全文内容来看,此次修正围绕近年多个热点问题作了调整或增补,涉及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增设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抢公交车方向盘入刑、冒名顶替上大学入刑等内容。 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修改,坚持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兼顾被害人和社会的感受,明确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因此作了极其慎重的,非常有限制、有条件的微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说。 此外,近期,多地又出现新冠疫情零星病例。疫情暴露出我国在公共卫生体系上的一些短板。为强化公共卫生刑事保障,修正案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调整范围。 同时,与生物安全法相衔接,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了非法从事人类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犯罪和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犯罪;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相衔接,修正案(十一)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发生。 在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同武看来,此次修改符合社会时代的要求,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规制,从传染源、传播途径等渠道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发生,强化了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 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性侵害犯罪作出了规定。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从业禁止作了专门规定,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处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因此,对有特殊职责的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可以依照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从业禁止。“当前,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健全从业禁止信息获知、审查和执行等相关具体制度,切实防止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再次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岳仲明说。 “随着刑法修正案的落地,60万元行政处罚也将成为历史。此前证监会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披造假等行为顶格60万元的处罚,与一些发行人造成的规模高达数十亿上百亿的造假行为极为不匹配。”高同武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修正案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处罚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刑事责任追究,并明确将保荐人作为犯罪主体使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获刑十年。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 证监会官网在12月26日晚上发文表示,此次刑法修改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下一步,证监会将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修正案同时完善了非法集资犯罪规定,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完善洗钱犯罪,加大境外追逃追赃力度,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规定为犯罪。 此外,修正案着力打击药品“黑作坊”,将高空抛物、抢公交车方向盘、冒名顶替上大学、引诱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写入刑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惩污染环境犯罪。
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出台: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刑法修改,加强了对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对资本市场中性质最为恶劣的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从刑期到罚款,都大幅强化了刑事打击力度。修正案补齐了犯罪成本过低的制度短板,让失信者承担巨大成本,让欺诈者付出沉重代价,将有力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次刑法修正案突出压实“关键少数”群体和中介机构职责。对于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强化责任追究;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不履行勤勉尽责行为的刑事后果。不仅要求证券发行人“讲清楚”,也要求中介机构“核清楚”,只有各类市场主体各尽其责,才有利于发挥市场合力,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此外,在新证券法完成较大修改与实施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借鉴和衔接新证券法规定,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新型操纵市场行为的刑事责任。 通过完善刑法修正案,证券期货领域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相互协调和衔接的立体化追责体系日渐明晰,监管部门、刑事司法部门等也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资本市场犯罪行为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更好彰显刑法的震慑作用。 “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在此背景下,稳步实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提升市场效率并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就成为资本市场未来发展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强和健全具有最严格法律责任的刑事基本法,正是适应了资本市场“全面深改”的大背景,将有力促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监管的法治化水平,为推动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