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公示(南银罚字〔2020〕31号)显示,中国银行(601988.SH)江苏省分行存在占压财政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其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以下为原文:
近日,记者获悉,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原油宝”相关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由中国银行承担原告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原告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据悉,12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3件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原告起诉认为中国银行应对原告在4月20日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中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庭审结束后,一件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庭审当天达成调解协议,该案调解结案,并于次日全部履行完毕。 12月31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另两件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由中国银行承担原告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原告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于2017年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设立,采取的是100%保证金交易模式,不具有期货杠杆交易的典型特征,因此双方当事人就投资“原油宝”产品事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还认为,中国银行按照银行业适当性标准,而非期货业适当性标准销售“原油宝”产品并无不当,原告认为中国银行向风险测评结果为平衡型的投资者销售“原油宝”产品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中国银行在交易过程中虽然通过官方网站以及通过向投资者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提示油价波幅大、市场风险提升,以及2005合约临近到期流动性变差等内容,但在产品设计上未考虑原油期货产品会出现负价极端情况,在交易过程中未能向投资者提示负油价带来的风险,且未执行协议中关于保证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时强制平仓的约定,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中国银行应予赔偿。 此前,银保监会就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对所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计罚款50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两任总经理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相关副总经理及资深交易员等两人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 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银保监会还暂停了中国银行相关业务、相关分支机构准入事项,责令中国银行依法依规全面梳理相关人员责任并严肃问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职必问责、问责必到位;同时责令中国银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汲取教训,举一反三。
12月31日,涉及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的三起民事诉讼案件全部一审宣判完毕。 据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0年12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3件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 原告起诉认为中国银行应对原告在4月20日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中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庭审结束后,一件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庭审当天达成调解协议,该案调解结案,并于次日全部履行完毕。 2020年12月31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另两件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由中国银行承担原告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原告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原油宝”产品是中国银行于2018年1月开办的产品,为境内个人投资者提供挂钩境外原油期货的交易服务。其中,美国原油品种挂钩CME的WTI原油期货首行合约。个人投资者办理“原油宝”需提交100%保证金,不允许杠杆交易。 4月20日,WTI5月原油期货跌至负数,最终收报-37.63美元/桶,出现了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团WTI原油期货合约上市以来第一个负值结算价。中行原油宝也受到影响,当天结算价也是-37.63美元/桶。 4月24日,中国银行在官网发布《关于“原油宝”产品情况的说明》。公告表示,中国银行对客户在疫情全球蔓延、原油市场剧烈波动情况下,投资“原油宝”产品遭受损失深感不安。目前中国银行全面审视产品设计、风险管控环节和流程,“在法律框架下承担应有责任,与客户同舟共济,尽最大努力维护客户合法利益”。 5月5日,中国银行官网发布《中国银行关于回应“原油宝”产品客户诉求的公告》。 公告称,“原油宝”产品以负值结算,客户和中行都蒙受损失。目前中行相关分支机构正按意见积极与客户诚挚沟通,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和解。如无法达成和解,双方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中行将尊重最终司法判决。 5月19日,银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针对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银保监会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已于近日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11月5日下午,银保监会就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所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国银行获罚款5050万元,其全球市场部两任总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全球市场部相关副总经理及资深交易员等两人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马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马银保监罚决字〔2020〕9号、10号、11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601988.SH)马鞍山分行存在违反“双录”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28万元人民币。 陈立华时任中国银行马鞍山分行马钢支行行长,对中国银行马鞍山分行马钢支行违反“双录”规定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王剑时任中国银行马鞍山分行花山支行行长,对中国银行鞍山分行花山支行违反“双录”规定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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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央行网站昨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蒙银罚字[2020]第6号-第8号),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存在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占压财政及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等5宗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6万元。 蔺云时任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公司金融部总经理,对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其罚款1万元。 李瑞森时任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对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其罚款2万元。 以下为全文: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上交所上市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601988.SH)今日晚间发布公告称,董事会收到孙煜的辞呈。孙煜因工作调动,辞去中国银行副行长职务。该辞任自2020年12月23日起生效。 相关人员简历 孙煜,男,自2019年2月起任中国银行副行长。1998年加入中国银行。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任中国银行海外业务总监,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任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行长、中国银行(英国)有限公司行长,2015年12月至2018年11月兼任中国银行伦敦交易中心总经理。此前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监、金融市场总部总监(代客)、金融市场总部总监(证券投资)、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全球市场部总经理。2015年3月起兼任中国银行(英国)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12月起兼任中国银行(英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9年2月起兼任中银航空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9年11月起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9年12月起兼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2020年3月起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1998年毕业于南开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