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独家获悉,在1月4日与富士康达成战略合作并获注资后,拜腾汽车已启动新一轮融资。“新一轮融资将以债转股的方式,由拜腾汽车现股东优先认领。”拜腾汽车联席CEO丁青芬表示,如果现股东无人认领,则再寻求外部投资人的融资。据资料,拜腾现主要股东包括一汽集团、宁德时代及南京市地方国资等。此外,拜腾方面称,已对此前拖欠一汽华利的收购尾款做出了还款安排。(财联社记者 寇建东)
(银保监发〔2020〕12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为促进市场化债转股健康发展,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其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债转股投资计划合同的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 (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三)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债转股投资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债转股投资计划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依法申请登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 (五)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资金募集 (六)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为具备与债转股投资计划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中国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官方渠道或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渠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以银行不良债权为投资标的。 (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自行销售债转股投资计划,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等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代理销售或者推介债转股投资计划。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债转股投资计划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等要求,做好尽职调查、风险隔离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各类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和符合《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442号)规定的各类相关机构,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但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本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 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其他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九)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下称登记机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持有人份额变更登记。转让后,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转让前,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和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进行合规性审查。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拆分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200人的人数限制。 三、投资运作 (十)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单笔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资产组合投资中,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 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十一)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产品到期日。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产品的到期日。 (十二)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权益类产品或混合类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对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十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所投资的底层资产。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 四、登记托管 (十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登记机构对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集中登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发行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债转股投资计划。 (十五)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约定投资者委托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登记机构开立持有人账户及办理产品份额登记的条款。 (十六)投资者应当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信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予以核实并向登记机构提交开户信息。登记机构应当为每个持有人账户设定唯一的账户号码,并出具开户通知书,通过持有人账户记载每个投资者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份额及变动情况。 (十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选择在商业银行、登记机构等具有相关托管资质的机构托管。 五、信息披露与报送 (十八)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并且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中国理财网和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方式披露产品信息。 (十九)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登记机构应当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信息。登记机构应当每月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内容、登记质量和登记系统运行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事项 (二十)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的基本要求见附件。在本通知发布前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自本通知发布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登记。 (二十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除本通知涉及的事项外,应遵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附件: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的基本要求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16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保险资金通过债券、债权投资计划、直接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积极参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企业优化融资结构,提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截至2020年6月末,保险资金通过上述多种方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业务超过900亿元。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监管依据。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管理。二是明确发行人条件。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其发行人应当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三是明确投资范围。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投向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净资产的60%,可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份额分级的,应当为优先级份额。四是按照穿透原则实施分类管理。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根据权益类资产的比例相应纳入权益类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五是加强集中度监管。设置单一公司50%和集团合计80%的投资比例限制。 《通知》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推进保险资金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合作、促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业务,进一步拓宽债转股资金来源;有利于丰富保险资金投资品种,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利于降低企业杠杆率,支持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
坚决落实国家政策导向 与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不同,本轮市场化债转股完全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旨在降低企业杠杆率、完善企业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交银投资成立以来,深刻把握市场化债转股的政策导向和实施机构成为债转股主力军的定位要求,在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债转股主责主业。作为债转股专职实施机构,交银投资将政治责任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进降杆杆、控风险的政策要求紧密结合起来,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推动债转股工作,努力为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做出积极贡献。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交银投资始终牢记“经济兴,金融兴;经济强,金融强”的重要论述,将服务实体经济作为自身的初心使命,紧跟国家政策要求,以市场化债转股助推企业深化改革,降低杠杆率,增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贯彻“扶优限劣”导向。《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均鼓励对发展前景良好、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防止资源配置进入过剩产能、增加库存领域,并严禁“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交银投资始终坚守这一业务导向,严控项目准入,不给僵尸企业、失信企业等可趁之机。 ――坚持创新开拓。市场化债转股是新领域、新业务,国际上也无成熟的经验可借鉴。对此,交银投资不断解放思想、打破惯性思维,积极适应传统商业银行债性业务向投资机构股权业务的转变,探索各类去杠杆、降成本、促改革、助转型等综合效果好的业务模式。同时,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强化机制创新,逐步建立与债转股特点相符的公司治理与约束激励机制。 全力推进项目落地, 圆满完成市场化债转股第一阶段任务 为支持债转股落实,2018年7月5日,人民银行下调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要求各家商业银行运用定向降准资金实施债转股,并实现1:1撬动社会资金参与的目标。政策发布后,交行及交银投资紧跟政策要求,全力以赴完成降准任务,实现了业内三个“首家”。 ――首家落地降准资金使用。在定向降准资金使用路径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交行行领导亲自挂帅,牵头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率先确立了定向降准资金使用路径和内部审批流程,最终按照“不转手、不加通道、不加价”的原则,成为市场首家落地定向降准资金的实施机构,这一“交银模式”也后续成为同业效仿的典范,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认可和表扬。 ――首家完成全部降准资金投放。2019年10月16日,交银投资完成全部246亿元债转股定向降准资金投放,所有资金均用于实体经济降杠杆,成为市场上首家完成定向降准资金投放的实施机构。 ――首家实现1:1撬动社会资金。2019年11月13日,提前完成定向降准资金1:1撬动社会资金的工作任务,推动交行在市场上率先完成市场化债转股第一阶段政策目标。 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取得良好成效 通过2年多的实践和努力,交银投资已成长为一家起步较稳、初具规模及特色、经营良好的债转股实施机构。截至2020年8月末,交银投资总资产达453亿元,累计投放债转股项目55个,落地总金额361亿元,项目落地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已在全国23个省份落地债转股项目,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是有效降低企业高杠杆风险。交银投资的所有投资均用于实体经济。从已落地的项目看,实施对象包括央企及子公司、地方国企、民营企业等共55家企业;从行业分布看,电力行业占比22%、制造业占比21%、建筑业占比35%、交通运输业占比10%、其他行业占比13%,均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行业。通过债转股,标的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平均下降达15%,最高下降49%,企业资本结构明显改善,发展后劲显著提升,达到了降杠杆、防风险、优结构的目的。 二是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助力国企深化改革。对企业实施债转股的同时,积极参与企业管理,重点完善标的企业治理结构。截至8月底,交银投资共派驻董事或监事人员45人次,参加标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366次,就1089项议案进行了表决。通过参与经营管理活动,探索推动市场化债转股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结合,有效帮助企业突出主业、改进经营、提高绩效。 三是帮助企业重组纾困,有效化解风险。遵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重点做好优质企业债转股的同时,对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给予支持,累计向企业纾困32.77亿元,帮助企业资产重组、走出困境。例如广西阳鹿高速公路公司,该公司项目因超概算、后续建设资金无法落实等原因,自2014年8月起停工,企业处于长期停摆状态。2018年10月,交银投资联合其他机构以债转股方式对企业进行重整,重整后公司全面恢复正常经营,2019年7月阳鹿高速公路正式建成通车,资产得到盘活,风险有效化解。 进一步推进 市场化债转股“增量扩面提质” 今年以来,随着国企混改全面展开及疫情后纾困需求激增,市场化债转股的需求进一步增加。一方面,近期审议通过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要求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大力推进“双百行动”,通过市场化债转股推动国企混改的需求显著增大;另一方面,受疫情影响,不少符合政策导向、发展前景较好的优质企业面临阶段性经营困境,通过债转股进行金融纾困的需求进一步上升。 下一步,交银投资将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要求,聚焦主业,保持定力,加快业务投放,进一步推进市场化债转股“增量扩面提质”,进一步向着成为债转股主力军的目标奋进,积极参与央企及地方国资国企改革配套业务,结合双百/混改企业名单,积极营销、深化合作;持续推动优质民营企业、科创企业项目落地,提升民营企业业务占比;贯彻扶优限劣导向,重点支持制造业等行业和民生、公共服务等领域,加快落地实施。(CIS) 近年来,从维护金融稳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高度看,去杠杆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之一,有关部门就降低企业杠杆率、落实新发展理念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2016年10月10日颁布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新一轮市场化债转股的全面启动。2017年12月,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应势而生,作为全国首批成立的银行系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交银投资承担着交银集团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降杠杆控风险政策的重要使命。 有关部门领导到访指导工作
图片来源:微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保险资金通过债券、债权投资计划、直接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积极参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企业优化融资结构,提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截至2020年6月末,保险资金通过上述多种方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业务超过900亿元。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监管依据。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管理。二是明确发行人条件。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其发行人应当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三是明确投资范围。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投向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净资产的60%,可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份额分级的,应当为优先级份额。四是按照穿透原则实施分类管理。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根据权益类资产的比例相应纳入权益类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五是加强集中度监管。设置单一公司50%和集团合计80%的投资比例限制。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银保监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保险资金通过债券、债权投资计划、直接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积极参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企业优化融资结构,提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截至2020年6月末,保险资金通过上述多种方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业务超过900亿元。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监管依据。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管理。二是明确发行人条件。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其发行人应当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三是明确投资范围。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投向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净资产的60%,可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份额分级的,应当为优先级份额。四是按照穿透原则实施分类管理。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根据权益类资产的比例相应纳入权益类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五是加强集中度监管。设置单一公司50%和集团合计80%的投资比例限制。 《通知》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推进保险资金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合作、促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业务,进一步拓宽债转股资金来源;有利于丰富保险资金投资品种,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利于降低企业杠杆率,支持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
9月9日,据银保监会官网,为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称,按照穿透原则,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实施分类管理。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纳入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管理;其余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通知》表示,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三项条件:(一)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的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二)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三)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份额分级的,应当为优先级份额。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82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规定,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管理。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其发行人应当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的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 (二)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 (三)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份额分级的,应当为优先级份额。 四、按照穿透原则,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实施分类管理。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纳入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管理;其余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五、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规模的80%。 2020年9月4日
昨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管理。 《通知》出台的意义在于,这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推进保险资金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合作、促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业务,进一步拓宽债转股资金来源;有利于丰富保险资金投资品种,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利于降低企业杠杆率,支持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 近年来,保险资金通过债券、债权投资计划、直接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截至今年6月末,保险资金通过上述多种方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业务超过900亿元。 一位咨询机构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市场上的债转股项目资金需求较大,来自银行的资金已难以支撑起债转股项目的资金需求。而且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往往期限较长,一般在3年以上。所需资金量较大、项目营运周期长,债转股项目的这些特质,正好与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和来源稳定的特点相匹配。 不过,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相较于保险资金投资在其他领域的资金规模,其参与债转股的项目数量并不多。保险机构在此项投资上并没有表现出过多的热情,是由于相关配套政策一直不明朗,导致大部分保险公司抱以观望谨慎的态度。 一位保险资管公司人士向记者表示,今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而此次《通知》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资金参与债转股投资的具体细则,将鼓励保险资金参与债转股项目。 《通知》明确了发行人条件,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其发行人应当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同时,明确了投资范围,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的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份额分级的,应当为优先级份额。 某大型保险资管公司投资经理解读称,上述要求明确了投资计划的性质必须以债转股资产为主;未来在布局债转股投资计划方面,考虑的因素则包括:产品的类型和负债是否匹配、项目收益情况如何、投资安全性及资产质量等。 风险控制亦不容忽视。《通知》强调了按照穿透原则实施分类管理,以及加强集中度监管。即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根据权益类资产的比例,相应纳入权益类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并设置了单一公司50%和集团合计80%的投资比例限制。 虽然在法规上已无障碍,但大多数保险机构在投资实操时仍会考虑很多现实因素。据记者了解,大部分保险机构都有投资债转股的意愿,但考虑到这一投资品种仍属新生事物,保险公司缺乏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经验,因此,在充分把握债转股机遇的同时,保险机构也要加强风险管理。 业内人士预计,接下来,保险公司内部也会相应制定相关的投资实操指引,明确流程、估值、计提减值等,以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防范信用风险和投资风险。比如,在投前,注重对债转股实施标的的资质、债务关联情况、信用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审查,确保不参与逃废债、“僵尸”企业的债转股项目;在投后,注重对债转股企业的跟踪,加大对债转股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知情权,严控债转股项目的风险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