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助贷业务解析 助贷业务在几年前已经是一个火热的概念了,但是后来监管下文禁止了无担保资质机构进行兜底承诺和担保增信以后,这一块就逐渐偃旗息鼓了。近来网贷行业监管趋严,不少互联网金融公司又开始将助贷业务作为新的着力点了。那中小微企业贷款助贷平台的助贷业务到底有些什么内容呢? 助贷的定义 目前业内对助贷业务尚无统一的定义,但根据北京互联网金融协会之前发文里的定义,助贷业务是指助贷机构利用自身掌握的获客、风控及贷后管理优势,向资金方(包括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推荐借款人,经资金方风控终审后,完成发放贷款,并获取相关服务费的业务。 助贷参与方 助贷业务的参与方主要有:资金方、助贷机构和融资方。资金方,也就是资金提供者,主要是银行、保险、信托、资管、财务公司、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助贷机构分为持牌机构和非持牌机构,持牌机构有银行、小贷机构(包括传统小贷和互联网小贷)、消费金融公司等,非持牌机构主要是贷款助贷平台、贷款咨询公司、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数据技术公司等。 助贷模式 助贷业务的模式简单来说就是:助贷机构向资金方提供获客;资金方通过助贷机构的撮合进行授信审核、风控、贷后管理等环节的服务,并向资金需求方发放贷款,助贷机构一般本身不发放贷款。资金方一般会评估助贷机构的资产质量、股东背景、品牌流量、经营状况来决定要不要和这个机构来合作,并且根据助贷机构的资质给予其一定的授信额度,助贷机构在授信额度内向金融机构推荐合格的借款用户。
昨天最高院新闻发布会牵动着无数人的心,各类机构的Boss、高管纷纷留言询问细节,今天飒姐补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仅供参考。 新的利率上限,从啥时候开始变? 飒姐可以冷酷无情地告诉您:99%的司法解释都是溯及既往的,除了去年高利放贷入刑的司法解释破天荒给自己定了个生效日期。 因此,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应该也会遵从基本原则,那就是“溯及既往”,即该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若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则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也就是说,本规定确定的“基本计算规则”也“作用于”之前的民间借贷纠纷。 P2P网贷之民事诉讼,还有胜诉希望吗? 根据新规定第五条,在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裁定驳回起诉(不是你想撤诉就撤诉),并且法院民庭有义务将案件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检察院作刑事处理。 因此,网贷民间借贷纠纷是否有胜诉希望,并不单纯看证据、看双方合意,而是看P2P平台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类的犯罪,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if yes,则民事诉讼基本不会胜诉;若网贷不涉嫌犯罪,则民事诉讼有胜诉可能性。鉴于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超高概率,可以判断未来涉网贷民事诉讼堪比蜀道。 对于之前受理的“在办案件”,根据新规定,若遭遇涉刑情形,会被直接中止,而不是像之前地方基层法院个别还在抢时间审理,如今统一了尺度,就是坚决中止。 不合规的助贷,面临合同无效的后果? 助贷机构一直关心自己的法律处境。鉴于助贷的类型较多,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因此有必要指出问题。 银行等金融机构“给授信模式”,所谓助贷机构利用SPV公司或与体外某企业从银行拿到授信,再把钱通过助贷的方式“转贷”给他人,这样的转贷合同直接宣告无效。 若无SPV公司,助贷机构只是负责信息中介服务,则没有太大法律风险。但助贷机构是否为银行做了“还款承诺”会成为法律瑕疵,飒姐认为不影响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但会招致监管机关的惩戒乃至取缔。 助贷机构拿自己的资金放贷,也是不可行的。从民法典合同相关法律角度,非持牌机构向社会不特定人放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从刑法典和司法解释角度,高利放贷涉嫌非法经营罪,如今判断“高利贷与否”的标准是年化15.4%。 写在最后 飒姐的朋友们对于利率上限问题讨论也很多,从经济学角度,从社会管理角度,甚至从控制犯罪率角度,各有各的道理,但飒姐还是有点心疼剩下的几个头部网贷平台,民事官司打不成,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堪忧,法催立案更难,似乎已经猜中了结局。 我们都是历史的产物,走到这一步也是各种因素的偶合,很难单纯怪谁。作为这段民间金融突起的见证人,我只有道一声:珍重,朋友们,后会有期!!
互联网贷款新规落地:强化助贷行业马太效应,助推轻资本模式 近年来,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不断深入,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都在尝试以不同模式不同程度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另一方面,伴随着互联网金融整治之风,互联网金融公司纷纷退出P2P网络借贷业务,许多大型企业选择转型金融科技,发力“助贷”,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提供服务。 7月17日,由银保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对贷款合作管理制定了多项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助贷”业务指明了方向。 那么,《办法》对“助贷”行业有何影响?“助贷”业务又会走向何方? “助贷”行业管理精细化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互联网金融公司转型而成的金融科技公司就属于其中。 5月9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答记者问上,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撰文指出,对金融科技公司而言,《办法》是“稳定器”,将促进并规范互联网贷款相关合作。《办法》虽然没有直接提及“助贷”“联合贷款”,但对与商业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方面开展合作持较为开放的态度。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均被列为合作机构范围;除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外,其他环节均可委托或部分委托合作机构开展。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 “金融科技公司等合作机构应借助政策东风,规范合作行为,发挥在客户引流、资金支持、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优势,弥补商业银行等机构在客户需求、资金来源和风控能力等方面的不足,构建良性互动的‘商业银行+助贷机构+增信机构’合作模式。”董希淼称。 乐信CEO肖文杰表示,整体来看,《办法》展示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态度的积极转变,最受外界关注的一点在于,新政为助贷业务合规了指明方向,行业有望迎来良性快速发展。新规对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范围,作出概括性定义,将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均纳入合作机构范畴。 他说:“换句话说,以往一直被误解为P2P的助贷机构正式获得监管‘正名’。” 一位“助贷”行业的业内人士称,正式发布的新规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上差别不大。对于助贷今后的机构合作模式,贷款产品模式及额度,产品信息披露要求,大数据隐私保护,各参与方风控要求等等方面算是最终落地,未来在助贷业务中,各方的权责角色界限要求,都进一步明确,是有利于助贷业务更健康的进一步发展的。 名单制管理是否有马太效应? 从具体内容看,《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行统一的合作机构准入机制,实行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并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同时,在合作期间对合作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全面评估一次,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陈嘉伟撰文表示,以助贷行业为例,对助贷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的影响在于可能导致助贷行业的集中化、头部化趋势进一步增强,挤压中小助贷平台的生存空间。对商业银行等资金方而言,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及名单制管理,很多时候就意味着和大平台、资本实力雄厚的平台合作。但商业银行在选择合作机构时也应当适度分散,避免对单一合作机构过于依赖。 “业内预计,助贷行业在规范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马太效应也会更加显著。”肖文杰也表达了类似观点。 上述业内人士则认为,有这个形式的要求,会一定程度提高合作机构准入门槛,在后续业务不断拓展的过程中,给头部机构增加背书,很多小的机构,因为准入门槛的限制,会增加合作成本。但是另一方面,银行对于助贷业务的布局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后续随着资产和渠道在细分上的变化调整,银行修改自己的合作机构白名单也不是没有可能,特别是小银行,他的灵活性和业务上的渴求度是不一样的。 在息费收取上,正式稿保留了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可以向借款人收费的除外规定。肖文杰指出,这是首次突破了监管部门长期以来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的限制为保险公司和担保机构参与助贷业务扫清了障碍,也有助于持相关牌照的金融控股集团加强旗下业务板块联动。 另外,在担保增信方面,助贷行业也将迎来更严格的审查。 正式稿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的表述。“这实质是强调商业银行应当具备对互联网贷款的自主风控能力。”刘新宇、陈嘉伟称。 刘新宇、陈嘉伟认为,行业实践中,在监管提出“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的要求后,合作机构多倾向于通过收购/新设持牌的融资担保公司的方式,以融资担保公司向商业银行提供担保,具体模式上可能还会辅之以“保证金”“反担保”等安排。但实践中不少融资担保公司实际上仅仅是“空壳公司”,只是具备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资质,而不具备实质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对于这类型的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商业银行在合作时加强对其增信能力的审查。 据了解,在互金公司纷纷转型,与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助贷业务时,金融机构为了控制风险,一般要求互金公司提供担保。因此,融资担保牌照是互金机构开展助贷业务的一块必备牌照。 当前,多家美股上市的互金平台都已拿到融资担保的牌照,如嘉银金科(NASDAQ:JFIN)、信也科技(NYSE:FINV)、乐信(NASDAQ:LX)、小赢科技(NYSE:XYF)、趣店集团(NYSE:QD)、360金融(NASDAQ:QFIN)等。 轻资本模式更符合《办法》要求 一位助贷行业业内人士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他从多家企业的风控和金融合作业务负责人处了解到,《办法》助推了轻资本模式的推行,因为其更符合《办法》里对金融科技平台和银行等资金方助贷模式的发展方向的要求。 什么是“轻资本模式”?该模式是相对于以往助贷机构要交5%—10%的保证金给金融机构以进行“兜底”的“重资本模式”而言的,助贷机构不需缴纳保证金“兜底”,只赚取获客与风控的服务费,只需将借款客户做完第一道风控后导流给银行,是否放贷给客户,额度多少都由金融机构自行决定。 该业内人士表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用户的金融使用习惯发生变化,对传统金融机构来说,获客渠道和风控模式都变了,金融科技平台发挥在获客和风控技术上的优势,与金融机构形成良好互补。并且,近两年,市场上优质的资产相比资金更为稀缺,手握优质资产的平台拿回了话语权,这些平台为了解决业务规模限制的问题,无法继续提供兜底模式的助贷,资金方为了获取优质资产,只能让步。资金方让步的同时,也因为承担了更高的风险而获取了更高的利润。随着政策的落地和轻资本模式的推行,更早接受这一模式的资金方,还可以积累更多在助贷合作上的风控经验和服务经验,掌握先发优势。 “目前头部金融科技平台的助贷里的轻资本模式也被更多的推行,比如乐信一季度分润业务占比大约为26%,到目前占比约30%,计划到年底将该部分业务占比提升至50%。”该业内人士说。
曾经,即便现在也是,“兜底”是大多数助贷机构必须要做的。可是现在情况开始发生变化。 5月底、6月初,以助贷业务为主的金融科技上市公司360金融、乐信的第一季度财报透露了这一改变。360金融的一季报显示,按轻资本模式贷款的未偿余额占未偿贷款总余额的21.2%。乐信则在其一季报发布后的电话会议中透露,不保留风险储备、且不承担风险的这种特殊模式在第一季度已占贷款资金约26%,到财报发布时已占资金约30%。 “轻资本模式”的助贷,并不是现在才产生的新事物,重点在于,这一在过去并非主流的模式,今年以来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助贷机构采用,而且正在像360金融和乐信这样的金融科技上市公司的业务中成为主流。360金融向零壹财经表示,这个比例在年底将达到35%—40%左右。在一季报发布后的电话会议中,乐信则透露这一目标是到年底达到50%。 助贷机构不对资产进行兜底,金融机构拥有独立的风控能力,这是监管层从2017年的“141号文”开始就一直希望实现的。2017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的原文表达是:“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不过,在“141号文”发布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兜底”仍是实质上的行业主流。究其原因,2017年前后,大多数金融机构尚未建立起对零售金融业务进行低成本风控的能力,助贷机构对自家资产进行“兜底”,是与金融机构之间建立商业信任的必须,也是金融机构对资产进行风险控制的必须。 但是现在,事情开始变得不同。 “轻资本模式”加码 “轻资本模式”,也叫“分润模式”,指的是助贷机构在与金融机构合作时,承担“导流+初筛”的职责,即把来借款的客户做完第一道风控之后导流给银行,由金融机构自行决定是否向客户放贷、贷款额度多少的决策。在此过程中,助贷机构不是像从前一样赚取风险收益,而是赚取获客渠道和风控技术的服务费。 此模式的核心,就在于助贷机构不需要再对资产进行“兜底”,故而称为“轻资本模式”。在传统的助贷业务中,助贷机构需要交5%—10%的保证金给金融机构,如果出现坏账,将从保证金里面扣除。在这种模式下,助贷业务的保证金要占用一大笔资金,是“重资本”的。 一般来说,较有实力的平台才能开展这种模式的业务。比如,一家头部银行的高管告诉零壹财经,该行对“实力”的基本要求是:不良率不超过4%,存量客户不低于20万,活跃客户数不低于10万,存量余额不低于20亿元。具备这样实力的平台才可以与该银行开展兜底或者加保险模式的助贷。在此基础上,如果助贷平台有较大的流量、在合作期间表现出良好的风控成长性、催收能力较强,银行才会考虑与该平台进行“轻资本模式”的合作。 对规模较大的助贷平台来说,分润比例会有一定的下降,但是由于不用承担坏账,助贷平台最终的收入不一定会下降。 前述头部银行高管向零壹财经详细介绍了这一计算过程: 该模式的合作方式是:助贷平台负责导流加第一道风控,平台将客户推给银行之后,银行独立做是否授信、授信额度多少的决策,贷款发放之后,助贷平台帮助银行做催收。如果催回,助贷平台可以提成15%,这在最终会增加助贷平台大约1%的收入。 因此,以贷款利率为18%为例来计算,在“轻资本模式”下,助贷平台的收入为:18%(贷款利率)*35%+1%(出现坏账后帮助催回后的提成)=7.3% 而在兜底模式下,银行提供成本价,成本价以上的为助贷平台所得。银行的资金成本一般为7%—9%,在这种模式下,放款超过成本的部分为助贷平台的收入,即9%—11%,但是这个数字还要减去坏账。 所以,对较大的平台来说,“轻资本模式”与兜底模式相比,利润可能会有一定的下降,但是下降得可能并不多。而通过将规模做大,这些平台可以获得比原来更多的利润。 但是对于较小的平台来说,情况就不完全相同了。前述头部银行高管告诉零壹财经,一般来说,规模较大的助贷平台可以与金融机构分享贷款收益的最多30%—35%,规模较小的助贷平台分享比例仅约为20%。 在调研过程中,银行内部人士、第三方科技服务商、多家助贷平台都向零壹财经反馈,今年确实感觉“轻资本模式”的业务在增加。360金融也在给零壹财经的回复中表示:“目前来看,行业整体都在向轻资本模式转移,这也是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方向。” 突破规模“天花板” 零壹财经目前追溯到的“轻资本模式”最早出现的时间是在2016年,但是根据目前获取的信息,它的蓬勃发展应该是从2018年开始的。 蚂蚁金服的案例解释了这种模式在当时快速发展的原因,那就是——为了突破资本金限制,在合规的前提下将业务规模做大。 2018年3月21日,在“2018消费金融行业新趋势”沙龙上,蚂蚁微贷业务负责人透露,蚂蚁金服已经在积极探索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并严格做好风险评估。关于未来与机构的合作方式,该负责人特意强调,将严格按照新规要求,由金融机构自主风控,蚂蚁金服也会做风险评估,但审批额度以机构终审结果为准,蚂蚁金服不会兜底。 这种模式的出现,是在监管压力下产生的。当时蚂蚁金服面临的困境是,如果不采用此模式,就无法合规地将业务规模做大。 上述沙龙举办的9天前,也就是2018年3月12日,据外电报道,蚂蚁金服的消费贷款发放总量已达到人民币6000亿元(约合950亿美元),这个体量是当时建设银行消费金融贷款规模的3.7倍。 以往,蚂蚁金服解决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旗下两家小贷公司的资产证券化融资。当时根据零壹智库数据统计,2017年蚂蚁金服共发行了2430亿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但是,2017年12月1日,“141号文”规定: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按规定执行。 尽管当时蚂蚁金服已经将旗下两家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从38亿元大幅提升至120亿元,可是重庆银监局规定小贷公司杠杆率最高仅为2.3倍,有限的注册资本难以承载千亿级别的业务体量。 实际上,2018年1月初,路透社报道,央行多位官员已与蚂蚁金服会面,讨论蚂蚁金服消费金融业务高杠杆问题;在蚂蚁金服降低杠杆水平之前,央行可能会阻止蚂蚁金服发行新的消费贷款证券。 当时蚂蚁金服采取的应对措施是,一方面积极寻求拿更多的金融牌照,另一方面寻求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 在蚂蚁金服积极推进该业务的同时,当时的京东金融也快速反应。一位曾经参与京东金融“轻资本模式”合作的银行内部人士告诉零壹财经,2018年年中京东金融已经与10多家银行都开展了这一模式的合作。随后,京东金融的一个举动是众所周知的,那就是在2018年9月17日,正式对外更名为“京东数科”。 更多超级平台涌现 在2018年,有更换“轻资本模式”需求的平台并不多,大多数平台都还没有遇到资本金约束。前述银行内部人士告诉零壹财经,当时只有蚂蚁、腾讯、京东旗下的助贷业务规模较大,其他平台规模都还很小。例如,就连百度旗下的“度小满金融”也是在2018年4月刚刚实现独立运营,业务规模也还不大。 在ATJ三家超级平台之外,其余的助贷机构不少都有“轻资本模式”的业务,但是规模都做不大。 一位上市公司前资金负责人向零壹财经详细解释了这种情形: 例如他所在的平台,客户体量不像ATJ三家都是“亿级”的,连“千万级”都够不上,客户质量又不及ATJ三家优质,如果不对资产进行兜底,金融机构无法信任其资产质量。之所以该平台和有的金融机构有“轻资本模式”的合作,是因为有的金融机构虽看不上其资产质量,但是认为该平台毕竟有一定的客户数,可以将这些客户当中较为优质的挖掘一下。 双方的合作方式是,该机构将客户做完初筛(也就是第一道风控)之后导流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独立做风控,“过件率非常低”,他透露,“举例来说,100个客户里面,能拿到贷款的只有几个,有时这个比例甚至低至1%。”要加大这种模式的规模,要么需要不断增加客户规模,要么需要增加分润比例,两种途径都非常难。因此,这种“轻资本模式”的业务体量非常小,无法成为该机构助贷的主流模式,主流模式还是需要“兜底”的助贷。 前两年,金融机构在零售金融资产上进行低成本独立风控的能力不足,也限制了这种业务模式的大幅增长。零壹财经获知,在前两年,也有机构在积极推广轻资本模式的业务,但是由于当时大多数金融机构都没有独立风控能力,这一模式很难起量,所以没做起来。 但是今年,情况发生了变化,更多的平台开始加大“轻资本模式”的助贷业务量。 据零壹财经综合多位业内人士提供的信息(但未能取得这些平台的一一确认),目前做助贷“轻资本模式”较多的公司有:蚂蚁集团、微众银行、京东数科、度小满金融、美团金服、小米金融、携程金融、翼支付、360金融、乐信、趣店等。 综合零壹财经目前获取的信息,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可能是——更多互联网贷款超级平台在涌现。过去只有ATJ三家称得上是互联网贷款的超级平台,但是现在更多的公司在加入这一行列,他们同样遇到了业务规模的“天花板”,必须面对当年蚂蚁金服曾经遇到的问题。 比如,360金融就在给零壹财经的回复中表示:“兜底模式的情况下,虽然机构拿到的钱更多,但是承担的风险更大,损失就可能是更大。轻资本模式分到的钱可能是变少了,但是不用承担损失,不会倒亏钱。公司现阶段并不将利润作为唯一目标。我到底服务了多少人,用户是否有足够高的留存,跟我们走的很远,这决定了公司的价值。轻资本模式将有助于更好的服务更多的用户。” 乐信也在给零壹财经的回复中写道:“分润模式下,平台不受需要资本金约束,不需要兜底,业务规模不受杠杆限制,可以大展拳脚拓展业务量,对于乐信来说,虽牺牲了利润份额,但业务稳定性更强,而且可以通过业务规模化经营,弥补收益方面的损失。” 与此同时,客观环境也在促使这种模式发展壮大: 第一,今年5月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被认为监管的一只靴子已经落地。该办法已经明确了监管层的核心意见,那就是希望商业银行在发展此类业务的时候,核心风控一定掌握在银行自己手里。 第二,消费金融的发展阶段已经发生改变。行列秩是一家专注于消费金融资产定价的科技公司,与不少资金方和资产方都有合作。行列秩联合创始人常智超观察到:从2015年到2018年,消费金融经历了飞速的增长,当时在市场规模急剧扩张的情况下,互联网贷款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资金不足,也就是“资金荒”。那时,互联网贷款平台有求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掌握话语权。 但是2018年到2019年间,消费金融增速放缓,市场情况发生了“反转”,“资金荒”变成了“资产荒”,手握优质资产的平台拿回了话语权。这些平台为了解决业务规模限制的问题,无法继续提供兜底模式的助贷,资金方为了获取优质资产,只能让步。 第三,经历了前两年的助贷,金融机构的风控能力大幅提升,现在不少金融机构拥有了独立风控能力,能够做这样的业务。经过前两年兜底模式下的合作,部分金融科技公司脱颖而出,其资产质量受到金融机构认可,有了能够开展“轻资本模式”业务的基础。 第四,经历这两年助贷的发展和行业内不断的讨论,不少金融机构认识到了助贷业务的弊端。一位城商行网络金融部负责人向零壹财经指出,对银行来说,助贷业务虽然在初期上量快,赚钱爽,但是从银行的长远发展来看并不健康。 他进一步解释,这是因为银行的资金也有“天花板”,因为银行经营有存贷比的约束。贷款规模达到一定比例之后,不能继续上升。要进一步提高贷款规模,银行必须增加存款规模。在银行的常规业务中,由于银行与客户直接接触,对客户贷款业务的经营能够增强客户和银行之间的粘性,反过来也会增加存款业务量,这样可以促使银行业务形成良性循环。 但是,助贷业务相当于银行“卖钱”,贷款放出去了,但是拿到贷款的客户只知道助贷平台,不知道背后的银行,这在未来并不能增加银行的存款量。因此,银行的这块业务不能长期良性增长。设想一种极端的情况,如果有一天有助贷平台停止了与银行合作,巨量的业务立即停止,非常危险。此外,即使是在“兜底”模式下,助贷机构实际上也并不一定真能兜底。助贷机构实际上扎扎实实能兜的只有5%—10%的保证金,一旦坏账超出保证金,助贷机构可能跑路。 第五,轻资本模式下,虽然利润率有可能降低,但是金融科技公司做这种业务,在资本市场上的估值却更高。在资本市场上,科技公司是几十倍的PE,金融公司只有十几倍的PE,差距非常大。 进退的权衡 那么问题来了,“轻资本模式”是否会在今年快速发展,完全替代“兜底”模式? 可以肯定的是,由于头部助贷平台都在开展这一模式的业务,加上监管压力日益加大,更多的平台都在密切关注这一模式的发展,并开始考虑在未来切换这一模式的可能性。因为如果有些规模较小的平台认为此模式与自己无关,如果未来主要平台都完成切换,“兜底”模式被监管完全禁止并设置过渡期,这些平台将会措手不及。 但是,这一模式的发展速度现在还不会那么快,它与“兜底”模式并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 这对资产方(助贷平台)和资金方(金融机构)都意味着新的考验。 资产方需要考虑是否有能力开展这一业务,因为这种模式下资产方在每笔业务中分得的收益可能会下降,如果规模上不去,对资产方来说就意味着业务的萎缩。 零壹财经与一位头部助贷平台内部人士沟通了解到,如果开展“轻资本模式”的业务,助贷平台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自己有多大的客户基础,除了自有客户之外,能否将产品输出到别的场景,引入外部客户——如果不能引入外部客户,这一模式的规模非常有限,可能支撑不了持续增长;第二,目前的客户已经用了多少,还有多少可供挖掘——因为这意味着切换“轻资本模式”之后的业务增长空间;第三,自身的筛选能力、催收能力如何——如果这些能力不足,会大大影响切换“轻资本模式”之后的收入水平。 已经开展这一模式的助贷平台,也并非是将所有业务都切换成了“轻资本模式”,未来也可能不会是全部都切换。乐信向零壹财经表示:“这一比例未来也会有所增加,但是并非完全替代。”据零壹财经了解,目前头部的助贷平台都拿到了金融牌照。一般来说,这些平台的资产有几个去向:与该平台相关的持牌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的联合贷款、兜底模式的助贷(包括加融担或保险的模式)、轻资本模式的助贷——也就是说,这些平台并非将所有的客户都导流给了金融机构。 从实际落地来看,并非所有的助贷平台都可以与金融机构合作这一模式,一般来说需要在前期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中有比较良好的数据表现、与金融机构建立了信任的平台才有机会开展这一业务。一位股份制银行内部人士告诉零壹财经,一般有实力的平台才可以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轻资本模式”的助贷。“实力”表现在,平台流量较大、在与金融机构之前的合作中风险表现良好并且表现出良好的成长性、有较强的催收能力。 资金方则需要考虑自身独立风控能力的强弱。据零壹财经了解,目前参与这一模式较多的金融机构是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少数头部的有独立风控能力的城商行,比如南京银行,还有少数几家消费金融公司,比如马上消费金融和中原消费金融。一般来说,风控能力较弱的银行并不敢切换“轻资本模式”。 但是,也有较为头部的银行对此持保守态度。一家与互联网平台较早开展合作的银行内部人士向零壹财经表示,他所在的分行目前所有的助贷资产都需要兜底。今年,消费金融市场已经不在快速扩张的周期,再加上疫情的影响,行里对风险把握非常谨慎。一般来说,银行如果出现坏账,都会将责任追究到人,所以对风险比较保守。 该人士认同“轻资本模式”确实是个趋势,他表示:“银行现在都在加强风控能力的建设,就是为了将来能够自主把握风控,尽可能减少对助贷机构的依赖。但是,现在切换‘轻资本模式’,还不是时候。” 新博弈开局 随着“轻资本模式”的逐步切换,金融机构正在与具有科技属性的助贷平台展开一段新的关系。 有业内人士观察到,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是,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助贷机构不怎么去拜访资金方了,而在2019年上半年,拜访资金方还是不少助贷平台的头号任务。 取而代之的是,有头部助贷平台内部人士告诉零壹财经,现在“轻资本模式”的需求大于供给——不少资金方希望接入这样的资产,但是助贷平台的资产却不够用。 新的关系还在摸索的进程中。 在“轻资本模式”的业务中,助贷平台如何将客户导流给金融机构?这是个关键问题。 根据零壹财经目前获得的信息,在这个问题上,助贷机构面临两难选择:如果把优质的客户全部导流给金融机构,助贷机构自己也面临如何赚钱的问题;如果不把优质客户导流给金融机构,又不利于与金融机构建立长期的信任关系。 消息人士向零壹财经透露,360金融的“轻资本模式”的业务,是将贷款利率在24%以内、动资率低于50%(指的是在平台给予客户的贷款额度中,最终贷出的实际金额低于总额度50%)的客户导流给银行。但是,360金融向零壹财经否认了这一点。 有城商行人士则向零壹财经透露,目前“轻资本模式”的业务存在漏洞。该人士讲述了曾经测试这一模式时发现的问题: 他曾经让一位优质客户到测试平台上申请贷款,结果该平台反馈给银行的结果是“No”,即不建议向该客户发放贷款。过了一段时间,该客户收到了不少其他贷款平台的推销电话,而且销售员们对这位客户的信息了如指掌。 “这反映了,他们明知这是优质客户,但是却没有如实向银行反映这位客户的信用情况。这就是这种模式的漏洞——助贷机构未必会把最优质的客户导流给银行。”该人士指出,“这是我们专门测了才发现这个问题,很多金融机构可能根本不知道还存在这样的问题。” 优质客户,看上去正成为新竞争的焦点。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令业界翘望已久的互联网贷款“宪章”终于出炉了。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通过官网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曾经恣意的互联网贷款到了该“意马收缰”的时候,而依托与互联网贷款的助贷行业或面临一轮“洗牌”。 近年来,如火如荼的金融科技与资产荒背景下谋求渠道突围的传统银行共同催热了助贷行业。这一新业态的发展无疑大大拓展了传统银行获客渠道、提升了金融效率,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但同时也滋生了诸多金融乱象,造成了金融不稳定因素,令互联网贷款蒙尘变味。如何补齐助贷行业监管短板,应该是监管多年来难以释怀的心事;而监管部门对于联合贷款、助贷模式的态度始终牵动着市场的神经。 《暂行办法》尽管通篇关于助贷、联合贷未著一字,却处处牵扯着助贷机构的神经,招招直指助贷业务中存在的种种弊端与隐患。如助贷机构在合作中存在的“兜底”、无资质放贷等“越界”行为,金融机构在与助贷机构合作中存在的核心业务外包等风控“甩手”行为,以及助贷机构在合作中存在引流泛化、违规收费、暴力催收等 “异化”行为。《暂行办法》试图从风险数据与风险模型、受理与调查、授信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合作机构、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着手规范互联网贷款及助贷行为,围绕营销行为的规范性、数据安全、消费者保护、联合贷款等设定了指向明确的十道监管“红线”: 其一: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思表示的权利。 其二: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不得全权委托合作机构办理。 其三:互联网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以及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等用途。 其四:商业银行不得与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数据合作。 其五:商业银行收集、使用借款人风险数据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有效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借贷双方约定,不得将风险数据用于从事与贷款业务无关或有损借款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借款人风险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六:商业银行应当合理分配风险模型开发测试、评审、监测、退出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商业银行不得将上述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外包,并应当加强风险模型的保密管理。 其七:商业银行不得向合作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直接或变相进行融资用于放贷。除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执行。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其八: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其九: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 其十: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应当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 上述监管红线表明上是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行为,其核心是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助贷(包括联合贷款)。因此,影响最深刻的实际上应该是助贷行业。对于触碰上述监管红线的机构及行为,《暂行办法》视情节轻重明确了相应的监管罚则。 十条监管红线的设置,可谓利剑高悬,对互联网贷款领域的乱象形成强有力震慑。 尽管如此,高悬的利剑最终能否落下,依然存诸多变数。监管“红线”能否体现政策效力、发挥威慑力,或有赖于相关关系的进一步梳理与协调。 一是如何协调机构监管模式的有限性与互联网贷款的宽泛性之间的不对称性,避免监管空白。《暂行办法》作为一项法律规制,规范的仅仅是商业银行机构,因此被纳入监管的互联网贷款仅为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部分,并非全部的互联网贷款,意味着还有很多从事互联网贷款的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对其他持牌类非银机构,以及非持牌从事互联网贷款的机构,缺乏约束力。现有的对银行机构与金融科技类公司的助贷业务监管,在机构监管模式下,不仅使得持牌非银行机构与银行机构之间的监管存在不平衡性,而且对非金融性公司的监管更是处于空白。依赖银行机构与第三方的合作关系,希翼实现对第三方金融科技类公司的约束,显然是不现实的。尽管此次《办法》在合作协议部分,要求商业银行将“合作机构承诺配合商业银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纳入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但这种约束力有到多尚待观察。 二是如何协调现行的属地监管格局与互联网贷款跨地域性之间的矛盾,避免监管套利。《暂行办法》虽然在很多方面增加了互联网贷款跨区域经营管理方面的政策要求,但尚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这一方面有利于地方法人机构业务的拓展,另一方面也可能潜在不审慎的风险隐患。更为关键的是,互联网贷款的跨地域性与监管的地域性矛盾问题或将突出。特别是在监管问责将趋严厉的情况下,未必不会出现地方本位主义下的监管不平衡与监管套利。 三是如何协调好政策设定的科学性与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之间的错位,提升监管效率。《暂行办法》在受托支付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应遵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受托支付管理规定,同时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互联网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应用场景、增信手段等确定差异化的受托支付限额。虽然体现了一定的包容性,但实际执行仍难操作。《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原本是很好的制度设计,但是与中国小微企业众多,且小微经营的分散、随机等特性,使得其中部分规制特别是受托支付难以有效落地。甚至从制度出台伊始,问题就一直摆在那儿!线下规范尚且如此困难,更不用说线上了。 四是如何调节监管环节的有限性与互联网贷款全链条的不对称,避免机械监管。如何从整体上,设计一套能覆盖金融科技与金融机构合作全链条的监管,终归是监管需要面对、需要研究的问题。《暂行办法》对助贷业务的监管,是基于“资金方监管”理念。这无疑是助贷业务监管的核心;但这一架构忽视了对助贷方的监管,而当前助贷业务诸多乱象或更多滋生于此。如果仅仅从商业银行端,对现有纳入监管的机构利用金融科技开展助贷业务的行为进行监管,而大量的非持牌金融科技公司由谁监管依然是个空白与难题。因此,应立足于行为监管理念,把金融科技作为一个整体业态来监管。 《暂行办法》的出台无疑将扭转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及助贷业务方面的乱象,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但如何真正引导助贷行业走向审慎合规,切实纠偏助贷业务模式中存在的“越界行为”、“甩手行为”和“异化行为”,关键还要践行行为监管理念,构建行为监管体系,厘清助贷监管边界,实现对助贷行业的全流程、全链条监管。不能将互联网贷款的各节点人为割裂开来进行监管,否则就会落入“锯箭疗伤”的尴尬!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