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对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甬银保监罚决字〔2020〕83号显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实际经营地址与报告不一致、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贷后管理不到位且贷款资金被挪用、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宁波银保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130万元。 宁波银保监局今日公布的甬银保监罚决字〔2020〕97号显示,徐东昉对所在机构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6月8日,宁波银监局核准徐东昉的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上述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甬银保监罚决字〔2020〕79号显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贷款资金被挪用、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违规转嫁经营成本、通过不正当方式吸收存款、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事实不符,宁波银保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260万元,并责令该分行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上述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今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吉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显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提供服务质价不符,被罚款50万元。 吉林银保监分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此外,吉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保监罚决字〔2020〕14号)显示,朱铁军对吉林银行吉林分行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朱铁军被警告。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吉林银行官网显示,2007年10月,在原长春市商业银行基础上重组设立吉林银行。目前,吉林银行在吉林省内9个市州和大连、沈阳拥有11家分行,376个营业机构,发起设立10家村镇银行、一家贷款公司,参股一汽汽车金融公司。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松原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松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5号、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银行”)松原分行存在内部控制不严,对员工行为管理缺失;审核人员把关不严、履职不到位,未对贷款人贷款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逻辑一致性进行严格把关,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等违法违规行为。松原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吴大为作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时任主管个人金融业务副行长和“三级贷款审批”过程中的审批人,对该行发生的出具假结清证明、虚假贷款及私自更改借据收款人账户,截留贷款资金和未移交二级档案等问题,监督管理不严、履职不到位,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松原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孙敬东作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时任纪委书记、兼任主管个人金融业务副行长B角和“三级贷款审批”过程中的贷款审批人,对该行发生的5笔虚假贷款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松原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全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绍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显示,绍兴银行袍江支行存在向非营销部门及员工下达存款考核指标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资料显示,绍兴银行(原名:绍兴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7年12月31日,是一家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2019年年度报告,绍兴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绍兴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7.8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福建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银保监罚决字〔2020〕39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601939.SH)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存在对客户信息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薛莹莹为相关责任人。 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5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对建设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处50万元罚款,对薛莹莹予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的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应当事先制定有关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等重要事项变动均不得由一个人独自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马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马银保监罚决字〔2020〕9号、10号、11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601988.SH)马鞍山分行存在违反“双录”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28万元人民币。 陈立华时任中国银行马鞍山分行马钢支行行长,对中国银行马鞍山分行马钢支行违反“双录”规定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王剑时任中国银行马鞍山分行花山支行行长,对中国银行鞍山分行花山支行违反“双录”规定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