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资源投入、执行人民银行再贷款政策、完善贷款续转……从监管到业界,上海银行业正齐心协力、多管齐下,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助力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今年疫情发生后,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备受外界关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出台多项政策纾困中小微企业。包括:专项再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购买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等。 上海银保监局也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 支持企业发展 保障民生服务的通知》,总体上要求做到“应续尽续、应展尽展、应贷尽贷、能免则免、能惠则惠、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慎计不良、慎计征信、改进绩效、尽职免责、单列信贷计划、大力发展数字普惠”。 就授信业务品种方面,上海农商行的做法是,针对企业缺乏有效抵质押物导致融资难的现状,弱化对抵质押物的要求,创新金融产品,增加担保方式,并为优质客户提供信用贷款;同时将最长贷款期限提升至10年,完善各类还本付息方式。 根据上述应贷尽贷等要求,上海银行业通过借新还旧、展期、调整还款方式等多种方式为中小企业纾困,主动提供无还本续贷服务,缓解小微企业还款压力。 来自上海银保局的数据显示,截至5月末,在沪中小微企业到期贷款本息延期规模达242亿元,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有8718户贷款本金和4855户贷款利息得到延期支付。为切实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担当,累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续贷金额2118亿元,累计续贷户数2.1万户。 政策纷至沓来,效果靠执行。上海银保监局一级巡视员李虎表示:“现在不缺政策,缺落实和执行机制。”他说,近期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陆续出台了有关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这些政策的出台关键在落实,在沪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专门机制,结合上海产业结构特点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既要做好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金融服务,也要扎实做好普惠金融业务,为全力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持。
加大资源投入、执行人民银行再贷款政策、完善贷款续转……从监管到业界,上海银行业正齐心协力、多管齐下,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助力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记者昨日从上海银行同业公会举办的会议上获悉,截至5月31日,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累计投放疫情防控贷款1678亿元,累计支持企业户数1.26万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减免本金及利息3854万元,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个人延迟还款或减免金额641.36亿元。 今年疫情发生后,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备受外界关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出台多项政策纾困中小微企业。包括:专项再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购买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等。 上海银保监局也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 支持企业发展 保障民生服务的通知》,总体上要求做到“应续尽续、应展尽展、应贷尽贷、能免则免、能惠则惠、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慎计不良、慎计征信、改进绩效、尽职免责、单列信贷计划、大力发展数字普惠”。 记者从会议上了解到,上海银行业正在积极执行上述政策,通过加大信贷资源投入、落实人民银行再贷款政策、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创新数字化手段等交叉举措,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特殊时期。 就授信业务品种方面,上海农商行的做法是,针对企业缺乏有效抵质押物导致融资难的现状,弱化对抵质押物的要求,创新金融产品,增加担保方式,并为优质客户提供信用贷款;同时将最长贷款期限提升至10年,完善各类还本付息方式。 根据上述应贷尽贷等要求,上海银行业通过借新还旧、展期、调整还款方式等多种方式为中小企业纾困,主动提供无还本续贷服务,缓解小微企业还款压力。 来自上海银保局的数据显示,截至5月末,在沪中小微企业到期贷款本息延期规模达242亿元,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有8718户贷款本金和4855户贷款利息得到延期支付。为切实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担当,累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续贷金额2118亿元,累计续贷户数2.1万户。 政策纷至沓来,效果靠执行。上海银保监局一级巡视员李虎表示:“现在不缺政策,缺落实和执行机制。”他说,近期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陆续出台了有关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这些政策的出台关键在落实,在沪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专门机制,结合上海产业结构特点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既要做好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金融服务,也要扎实做好普惠金融业务,为全力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持。
文/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朱太辉(京东数字科技研究院研究总监)、张夏明(京东数字科技研究院研究员) 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引下,在监管政策、技术标准、发展规划、数据开放的综合支持下,当前银行业数字化转型的车轮越转越快,未来银行业数字化发展的道路也将越走越宽。 疫情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线上化、数字化积极推进,“非接触式”金融服务快速发展,在为疫情防控和企业纾困提供有效支持的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的共识。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引下,在监管政策、技术标准、发展规划、数据开放的综合支持下,当前银行业数字化转型的车轮越转越快,未来银行业数字化发展的道路也将越走越宽。 一、疫情推动银行业数字化加速扩面提质 (一)加速:各个业务条线的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 在疫情暴发之前,金融科技在金融市场业务、对公业务(包含中小企业业务)、零售业务、支付业务、投融资业务以及同业业务等业务领域都已得到应用,但总体上处于“边看边走”的散点式发展状态。而在疫情暴发后,在供需两端的共同推动下,各个业务条线的线上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积极推进。在零售和私人银行业务中,银行通过手机银行、小程序等形式,将传统柜面渠道延伸至线上,为零售端客户提供基础的金融服务,主要包括存取款、转账、贷款、理财等服务。在对公业务办理中,银行通过远程面审,完成疫情期间一些无法进行现场尽调、面审的工作。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还通过金融科技创新,推出创新金融产品或服务,如通过APP、小程序等提供智能理财资讯、主动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等非接触式金融服务。 (二)扩面:从聚焦C端转为更加重视B端创新 在疫情之前,金融科技创新大多聚焦于C端,而在疫情暴发后,金融科技创新更加重视B端,更加重视以供应链、贸易链和产业链为基础推进企业金融服务创新,对改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等需求起到了更好的支持作用。众多银行机构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打通银行间、银行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绿色通道,针对中小微企业创新提供线上“快贷”服务,提供专项信贷规模和优惠贷款利率。全国工商联会同银行业协会等推出的“非接触式贷款”小额援助计划,吸引了100多家银行的迅速聚集加入,贷款范围涵盖十大行业,预计半年之内可支持全国约1000万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恢复生产。4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也明确提出“提升产业链金融服务科技水平”,以缓解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推动产业链上协同复工复产。 (三)提质:更加注重金融科技赋能风险管理 疫情暴发后,银行信贷的风控难度加大,加快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风控体系成为各家银行机构的共识。随着非接触式金融服务的快速推进和B端数字化金融服务的积极发展,各家银行更加积极地推进风控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强化贷前、贷中、贷后风险管理的场景、数据、技术支持。一些中小银行自身的金融科技能力和数据积累不足,积极与外部机构合作推进风控数字化转型。这些转变一方面提高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估的有效性、风险定价的精细化和风险预警的前瞻性,另一方面极大地减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对抵质押物、第三方担保的依赖。 二、抗“疫”政策积极支持银行业数字化发展 (一)供给侧:货币政策需要银行业数字化提升传导效率 疫情暴发后,货币政策量价齐调,为金融机构支持抗“疫”和推动复工复产提供资金支持。在货币数量方面,央行通过逆回购、定向降准、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操作,为金融机构提供充裕的流动性支持。在资金价格上,央行通过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中期借贷便利中标利率、市场报价利率(LPR)大幅下调,以引导货币、信贷等金融市场利率下行。 疫情给经济发展与企业经营带来了重大冲击,2020年一季度全国GDP同比下降6.8%,众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已有理论研究表明,在经济正常运营时期,中小企业在金融服务上面临“信贷配置”问题,而在经济下行或者金融危机时期,中小企业在金融服务上还会面临“质量逃亡”问题——即银行在收缩贷款时会先收缩中小企业的贷款。因此,央行货币政策调整释放的流动性为银行发放贷款提供了资金基础,但还需要通过金融科技支持和数字化转型来解决好信息不对称、风险评估和贷后资金监测的问题,更好地解决银行敢贷、愿贷、能贷的问题。 (二)需求侧:信贷政策需要银行业数字化识别有效需求 在疫情暴发后,监管部门积极出台政策,引导银行业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服务支持:提高对银行不良率的容忍度,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将普惠金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强化银行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激励机制;将中小银行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阶段性下调20个百分点,以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提高服务小微企业能力;要求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合理延长相关企业和居民贷款的还本付息期限,并免收罚息,以减少企业的资金链压力。 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同存共荣,这些政策措施的实质是为了引导银行业在更高层面、更长周期的层面,统筹做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两个方面。从上市公司公布的一季度财务数据来看,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上市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均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利润同比增速和利息费用保障倍数均明显下滑。在这样的情况下,上述政策措施的落地生效也需要金融科技的赋能支持,一方面通过线上化、数字化转型来更多、更快、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另一方面通过金融科技解决方案做好企业授信审查、风险管控和贷后监测。 (三)规制上:监管规制对银行业数字化发展做出适应性调整 积极支持非接触式金融服务。2月14日,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强化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小程序等电子渠道服务管理和保障,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务。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视频连线、远程认证等科技手段,探索发展非现场核查、核保、核签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快贷、应赔尽赔快赔。这也是全国工商联会同各行业协会、各银行推出“非接触式贷款”小额援助计划的政策基础。《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正在积极征求意见。 探索推进银行远程开户。本次疫情加速了银行远程开户的探索,临时性放开2015年央行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远程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柜台开户为主,远程开户为辅”原则,允许金融机构可尝试在保证真实的情况下开立远程开户,待疫情结束后及时要求客户补交材料。1月31日,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 加快推进条码支付互联互通。2019年8月发布的《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明确提出,“推动条码支付互联互通,研究制定条码支付互联互通技术标准,统一条码支付编码规则、构建条码支付互联互通技术体系,打通条码支付服务壁垒,实现不同APP和商户条码标识互认互扫。”疫情暴发后,条码支付互联互通加快推进。截至目前,银联、网联支付结算机构、建行、交行、中国银行等国有银行、城商行与第三方支付,共计十余家金融机构搭建起支付互联互通的合作,为企业和居民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线上支付结算服务。 三、银行业数字化未来发展的空间与建议 (一)金融高质量发展部署强化了银行业数字化发展的动力,但要注重银行机构和科技企业的双轮驱动 长期来看,数字化是银行业转型升级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创新持续推进,但金融结构不合理、机构竞争同质化、风险管理粗放化等问题依然突出,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持续存在。为此,2019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痛点,疏浚堵点,优化调整金融体系结构、银行机构体系、产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银保监会在2019年底发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个面向未来5年的政策提出,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要强调科技赋能,增强金融产品创新的科技支撑。 近年来的金融科技创新应用让银行机构认识到,金融科技创新和数字化改造有助于切实提升金融服务的外在能力和内在动力。金融数字化基于各自的服务对象来创新产品业务和运营模式,有助于解决金融机构同质化竞争问题;通过线上化服务极大拓宽金融服务覆盖面,有助于解决覆盖面不足问题;通过行为场景数据和大数据手段等缓解信息不对称,有助于解决定价不精细问题;通过大数据建模等有效识别管控风险,有助于解决风控过度依赖抵质押物问题。 金融数字化是技术、场景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发展的结果,银行业数字化转型需要注重发挥银行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的“双轮驱动”。银行机构的筹集资金成本低,风险管理体系相对完善,但技术研发能力特别是中小银行的技术研发和科技能力不及金融科技企业;金融科技企业在技术研发应用能力更强,且更加注重跨界联动、市场需求的快速响应。因此,银行机构在推进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并不是每一家银行都需要自主开发金融科技系统和解决方案,应注重优势互补和成本收益,积极借助金融科技公司的外力。 (二)“新基建”和数据要素化夯实了银行业数字化发展的基础,但机构内部需要强化数据应用赋能 “新基建”既是当前我国应对疫情冲击的重要政策,也是推动经济金融数字化变革的重大部署。2020年4月,发展改革委首次明确提出,“新基建”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基础设施体系,包括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三个方面。从中分析可以发现,“新基建”一方面是要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而银行业数字化本身就是产业数字化转型的内容之一;另一方面“新基建”和产业数字化发展需要银行业数字化发展配合,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支持。 同时,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推出,夯实了银行业数字化的数据基础。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对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做出了总体部署。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提出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并要求建立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完善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等标准和措施,发挥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随着这些重大改革部署实施以及个人金融信息征集、流转、使用细则的出台,银行业数字化转型所需要的数据在数量和质量上都会得到极大改善。 银行业数字化转型既要有数据基础,更要注重数据应用赋能。银行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将改善数据基础、提高数据应用能力纳入银行业数字化战略,明确数字化场景和结构,理清业务逻辑和数据逻辑;同时打造技术中台和数据中台,在理顺各业务部门条线数据逻辑的基础上,整合不同属性和标签的数据形成数据仓库;此外,根据不同业务条线的数据基础和应用能力,制定不同业务条线数字化转型制定路线图和时间表,持续迭代推进。 (三)标准规划陆续出台明确了银行业数字化发展的方向,但要注重彼此之间的协调配合 在发展方向上,中国人民银行在2019年8月发布《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明确了金融科技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保障措施,并从加强金融科技战略部署、强化金融科技合理应用、赋能金融服务提质增效、加大金融审慎监管力度、夯实金融科技基础支撑六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任务。但这个规划的实施对象是金融机构,但金融数字化发展需要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双轮驱动,后续还应出台涵盖金融科技企业的金融数字化发展规划。 在技术规范上,金融科技的技术标准和认证规则相继出台。人民银行2018年8月发布《云计算技术金融应用规范》,2020年2月发布《金融分布式账本技术安全规范》,人工智能、5G等技术的金融数字化行业规范体系建设也在快速推进。与此同时,2019年10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发布《金融科技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金融科技产品认证规则》,明确了11项支付相关产品以及其他金融科技产品的认证标准,以及“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的认证模式。 在监管机制上,2019年12月,人民银行支持在北京市率先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北京率先开展“监管沙盒”实践。在第一期试点项目申报中设置允许持牌金融机构单独申请、或金融机构和数字科技公司联合申请的模式,但在2020年3月的第二期试点项目申报中,申请主体放开,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均可以单独申请参加测试。4月,人民银行支持在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河北雄安新区、杭州市、苏州市等六市(区)扩大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引导持牌金融机构、科技公司申请创新测试。 从技术、产品、规划、监管等方面多管齐下,出台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应用规范、产品认证规则,完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机制(监管沙盒),有助于明确银行业以及整个金融业数字化发展的预期和方向。在后续的实施过程中,需要统筹好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之间、金融科技产品认证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与金融科技企业数字化输出等之间的关系,协同发力。 本文原发于新华财经 (本文作者介绍:经济学博士,京东数科研究院研究总监,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研究领域为金融科技、金融监管、货币政策与宏观经济。)
文/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朱太辉(京东数字科技研究院研究总监)、张夏明(京东数字科技研究院研究员) 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引下,在监管政策、技术标准、发展规划、数据开放的综合支持下,当前银行业数字化转型的车轮越转越快,未来银行业数字化发展的道路也将越走越宽。 疫情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线上化、数字化积极推进,“非接触式”金融服务快速发展,在为疫情防控和企业纾困提供有效支持的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的共识。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引下,在监管政策、技术标准、发展规划、数据开放的综合支持下,当前银行业数字化转型的车轮越转越快,未来银行业数字化发展的道路也将越走越宽。 一、疫情推动银行业数字化加速扩面提质 (一)加速:各个业务条线的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 在疫情暴发之前,金融科技在金融市场业务、对公业务(包含中小企业业务)、零售业务、支付业务、投融资业务以及同业业务等业务领域都已得到应用,但总体上处于“边看边走”的散点式发展状态。而在疫情暴发后,在供需两端的共同推动下,各个业务条线的线上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积极推进。在零售和私人银行业务中,银行通过手机银行、小程序等形式,将传统柜面渠道延伸至线上,为零售端客户提供基础的金融服务,主要包括存取款、转账、贷款、理财等服务。在对公业务办理中,银行通过远程面审,完成疫情期间一些无法进行现场尽调、面审的工作。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还通过金融科技创新,推出创新金融产品或服务,如通过APP、小程序等提供智能理财资讯、主动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等非接触式金融服务。 (二)扩面:从聚焦C端转为更加重视B端创新 在疫情之前,金融科技创新大多聚焦于C端,而在疫情暴发后,金融科技创新更加重视B端,更加重视以供应链、贸易链和产业链为基础推进企业金融服务创新,对改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等需求起到了更好的支持作用。众多银行机构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打通银行间、银行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绿色通道,针对中小微企业创新提供线上“快贷”服务,提供专项信贷规模和优惠贷款利率。全国工商联会同银行业协会等推出的“非接触式贷款”小额援助计划,吸引了100多家银行的迅速聚集加入,贷款范围涵盖十大行业,预计半年之内可支持全国约1000万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恢复生产。4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也明确提出“提升产业链金融服务科技水平”,以缓解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推动产业链上协同复工复产。 (三)提质:更加注重金融科技赋能风险管理 疫情暴发后,银行信贷的风控难度加大,加快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风控体系成为各家银行机构的共识。随着非接触式金融服务的快速推进和B端数字化金融服务的积极发展,各家银行更加积极地推进风控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强化贷前、贷中、贷后风险管理的场景、数据、技术支持。一些中小银行自身的金融科技能力和数据积累不足,积极与外部机构合作推进风控数字化转型。这些转变一方面提高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估的有效性、风险定价的精细化和风险预警的前瞻性,另一方面极大地减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对抵质押物、第三方担保的依赖。 二、抗“疫”政策积极支持银行业数字化发展 (一)供给侧:货币政策需要银行业数字化提升传导效率 疫情暴发后,货币政策量价齐调,为金融机构支持抗“疫”和推动复工复产提供资金支持。在货币数量方面,央行通过逆回购、定向降准、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操作,为金融机构提供充裕的流动性支持。在资金价格上,央行通过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中期借贷便利中标利率、市场报价利率(LPR)大幅下调,以引导货币、信贷等金融市场利率下行。 疫情给经济发展与企业经营带来了重大冲击,2020年一季度全国GDP同比下降6.8%,众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已有理论研究表明,在经济正常运营时期,中小企业在金融服务上面临“信贷配置”问题,而在经济下行或者金融危机时期,中小企业在金融服务上还会面临“质量逃亡”问题——即银行在收缩贷款时会先收缩中小企业的贷款。因此,央行货币政策调整释放的流动性为银行发放贷款提供了资金基础,但还需要通过金融科技支持和数字化转型来解决好信息不对称、风险评估和贷后资金监测的问题,更好地解决银行敢贷、愿贷、能贷的问题。 (二)需求侧:信贷政策需要银行业数字化识别有效需求 在疫情暴发后,监管部门积极出台政策,引导银行业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服务支持:提高对银行不良率的容忍度,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将普惠金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强化银行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激励机制;将中小银行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阶段性下调20个百分点,以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提高服务小微企业能力;要求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合理延长相关企业和居民贷款的还本付息期限,并免收罚息,以减少企业的资金链压力。 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同存共荣,这些政策措施的实质是为了引导银行业在更高层面、更长周期的层面,统筹做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两个方面。从上市公司公布的一季度财务数据来看,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上市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均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利润同比增速和利息费用保障倍数均明显下滑。在这样的情况下,上述政策措施的落地生效也需要金融科技的赋能支持,一方面通过线上化、数字化转型来更多、更快、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另一方面通过金融科技解决方案做好企业授信审查、风险管控和贷后监测。 (三)规制上:监管规制对银行业数字化发展做出适应性调整 积极支持非接触式金融服务。2月14日,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强化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小程序等电子渠道服务管理和保障,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务。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视频连线、远程认证等科技手段,探索发展非现场核查、核保、核签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快贷、应赔尽赔快赔。这也是全国工商联会同各行业协会、各银行推出“非接触式贷款”小额援助计划的政策基础。《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正在积极征求意见。 探索推进银行远程开户。本次疫情加速了银行远程开户的探索,临时性放开2015年央行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远程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柜台开户为主,远程开户为辅”原则,允许金融机构可尝试在保证真实的情况下开立远程开户,待疫情结束后及时要求客户补交材料。1月31日,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 加快推进条码支付互联互通。2019年8月发布的《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明确提出,“推动条码支付互联互通,研究制定条码支付互联互通技术标准,统一条码支付编码规则、构建条码支付互联互通技术体系,打通条码支付服务壁垒,实现不同APP和商户条码标识互认互扫。”疫情暴发后,条码支付互联互通加快推进。截至目前,银联、网联支付结算机构、建行、交行、中国银行等国有银行、城商行与第三方支付,共计十余家金融机构搭建起支付互联互通的合作,为企业和居民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线上支付结算服务。 三、银行业数字化未来发展的空间与建议 (一)金融高质量发展部署强化了银行业数字化发展的动力,但要注重银行机构和科技企业的双轮驱动 长期来看,数字化是银行业转型升级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创新持续推进,但金融结构不合理、机构竞争同质化、风险管理粗放化等问题依然突出,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持续存在。为此,2019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痛点,疏浚堵点,优化调整金融体系结构、银行机构体系、产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银保监会在2019年底发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个面向未来5年的政策提出,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要强调科技赋能,增强金融产品创新的科技支撑。 近年来的金融科技创新应用让银行机构认识到,金融科技创新和数字化改造有助于切实提升金融服务的外在能力和内在动力。金融数字化基于各自的服务对象来创新产品业务和运营模式,有助于解决金融机构同质化竞争问题;通过线上化服务极大拓宽金融服务覆盖面,有助于解决覆盖面不足问题;通过行为场景数据和大数据手段等缓解信息不对称,有助于解决定价不精细问题;通过大数据建模等有效识别管控风险,有助于解决风控过度依赖抵质押物问题。 金融数字化是技术、场景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发展的结果,银行业数字化转型需要注重发挥银行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的“双轮驱动”。银行机构的筹集资金成本低,风险管理体系相对完善,但技术研发能力特别是中小银行的技术研发和科技能力不及金融科技企业;金融科技企业在技术研发应用能力更强,且更加注重跨界联动、市场需求的快速响应。因此,银行机构在推进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并不是每一家银行都需要自主开发金融科技系统和解决方案,应注重优势互补和成本收益,积极借助金融科技公司的外力。 (二)“新基建”和数据要素化夯实了银行业数字化发展的基础,但机构内部需要强化数据应用赋能 “新基建”既是当前我国应对疫情冲击的重要政策,也是推动经济金融数字化变革的重大部署。2020年4月,发展改革委首次明确提出,“新基建”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基础设施体系,包括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三个方面。从中分析可以发现,“新基建”一方面是要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而银行业数字化本身就是产业数字化转型的内容之一;另一方面“新基建”和产业数字化发展需要银行业数字化发展配合,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支持。 同时,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推出,夯实了银行业数字化的数据基础。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对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做出了总体部署。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提出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并要求建立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完善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等标准和措施,发挥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随着这些重大改革部署实施以及个人金融信息征集、流转、使用细则的出台,银行业数字化转型所需要的数据在数量和质量上都会得到极大改善。 银行业数字化转型既要有数据基础,更要注重数据应用赋能。银行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将改善数据基础、提高数据应用能力纳入银行业数字化战略,明确数字化场景和结构,理清业务逻辑和数据逻辑;同时打造技术中台和数据中台,在理顺各业务部门条线数据逻辑的基础上,整合不同属性和标签的数据形成数据仓库;此外,根据不同业务条线的数据基础和应用能力,制定不同业务条线数字化转型制定路线图和时间表,持续迭代推进。 (三)标准规划陆续出台明确了银行业数字化发展的方向,但要注重彼此之间的协调配合 在发展方向上,中国人民银行在2019年8月发布《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明确了金融科技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保障措施,并从加强金融科技战略部署、强化金融科技合理应用、赋能金融服务提质增效、加大金融审慎监管力度、夯实金融科技基础支撑六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任务。但这个规划的实施对象是金融机构,但金融数字化发展需要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双轮驱动,后续还应出台涵盖金融科技企业的金融数字化发展规划。 在技术规范上,金融科技的技术标准和认证规则相继出台。人民银行2018年8月发布《云计算技术金融应用规范》,2020年2月发布《金融分布式账本技术安全规范》,人工智能、5G等技术的金融数字化行业规范体系建设也在快速推进。与此同时,2019年10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发布《金融科技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金融科技产品认证规则》,明确了11项支付相关产品以及其他金融科技产品的认证标准,以及“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的认证模式。 在监管机制上,2019年12月,人民银行支持在北京市率先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北京率先开展“监管沙盒”实践。在第一期试点项目申报中设置允许持牌金融机构单独申请、或金融机构和数字科技公司联合申请的模式,但在2020年3月的第二期试点项目申报中,申请主体放开,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均可以单独申请参加测试。4月,人民银行支持在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河北雄安新区、杭州市、苏州市等六市(区)扩大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引导持牌金融机构、科技公司申请创新测试。 从技术、产品、规划、监管等方面多管齐下,出台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应用规范、产品认证规则,完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机制(监管沙盒),有助于明确银行业以及整个金融业数字化发展的预期和方向。在后续的实施过程中,需要统筹好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之间、金融科技产品认证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与金融科技企业数字化输出等之间的关系,协同发力。 本文原发于新华财经
记者5月28日从银保监会获悉,当前银行业运行整体平稳,主要监管指标均在合理区间,银行业持续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2020年第一季度,企业信用贷款增量超过2019年全年水平。2020年,银保监会将继续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关政策落地,同时持续抓好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工作。 信贷资产质量保持稳定 上述负责人介绍,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增强,积极支持基础设施、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领域。今年一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投放和债券投资分别为7.8万亿元和1.7万亿元,均明显超过上年同期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加大对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重要医疗物资和生产物资运输企业,提供利率优惠和专项贷款,并及时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一季度,企业信用贷款新增2.4万亿元,超过去年全年水平;为企业办理续贷5768亿元。 同时,信贷资产质量保持稳定,风险抵御能力较充足。该负责人介绍,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6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91%,较年初略有上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4.8万亿元,较年初增加2943亿元。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为183.2%,流动性覆盖率为151.5%,资本充足率为14.5%,均保持在较高水平。商业银行利润有所增加,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分别为1.0%和12.1%。此外,银行业不良贷款处置力度继续加大。2019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处置不良贷款达2.3万亿元,同比多处置3563亿元。今年一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贷款4500亿元,同比多处置810亿元。 保险业方面,该负责人介绍,2020年一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达16695.36亿元,同比增长2.29%。同时,风险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一季度,保险业提供风险保障金额达2236.57万亿元,同比增长42.67%。赔付支出同比有所下降,一季度,赔款和给付支出3031.24亿元,同比下降8.65%。资金运用余额平稳增长,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保险机构资金运用余额为19.43万亿元,较年初增长4.85%。 推动有关政策落地 上述负责人强调,银保监会将继续推动有关政策措施落地,加强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案例经验汇总、推广和宣传,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民营小微企业、“双创”企业支持作用。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主要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当年累放贷款户数约3989户,当年累计发放贷款503.41亿元,贷款余额为656.23亿元。今年一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当年累放贷款户数约1223户,当年累计发放贷款134.30亿元,贷款余额达712.75亿元。 在监管补短板方面,该负责人表示,2020年,银保监会将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牢牢守住风险底线、提高金融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为主线,持续抓好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工作。此外,今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了《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共提出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26项。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金融网讯 5月18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1.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国内经济面临下行压力,请问这对中国银行业保险业影响如何? 答: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向好态势进一步稳固,但境外疫情蔓延扩散趋势仍在上升,全球金融市场波动明显加剧,世界经济陷入衰退甚至萧条的可能增大,我国银行业保险业面临的外部输入性风险有所上升,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外需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外贸企业信用风险有所上升。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加大外需下降压力,外贸企业出现出口订单推迟、取消、减少等情况,1-4月我国货物出口总额同比下降6.4%,有可能加剧外贸企业经营压力和相关贷款质量劣变概率。二是海外疫情对我国供应链稳定形成冲击,部分原料、零部件等较为依赖海外供应的行业受影响较为明显,一些企业复工复产可能受到拖累,生产经营风险和违约风险上升,未来也有可能反映在银行资产质量上。三是海外金融市场震荡加剧,股票、债券、黄金、大宗商品价格均一度出现大幅下跌,相关风险通过投资者信心、资本流动等渠道对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形成一些负面影响。 从目前情况看,银行业不良贷款有所上升,但上升幅度在预期范围内,股市、债市、汇市总体运行平稳,海外疫情对银行业保险业的影响总体可控。 需要注意的是,全球疫情发展、经济金融走势还有很大不确定性,银保监会将按照“六稳”和“六保”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一是坚持“底线”思维,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控,降低不良贷款上升等负面影响,为服务实体经济奠定更好的基础。二是通过紧抓金融支持复工复产政策落实、“增量、降价、提质、扩面”四点发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加大扶贫信贷投入助力脱贫攻坚等切实举措,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三是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相关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能够安全、便利地享受金融服务。
安徽含山农商行违法发放贷款 原任董事长萨贤文遭警告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马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马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显示,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发放借名贷款且集团客户贷款超比例,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马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马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显示,当事人萨贤文原任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发放借名贷款且集团客户贷款超比例的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其处以警告。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2014年4月17日公布关于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皖银监复〔2014〕69号)称,核准萨贤文等9人的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任职资格;核准萨贤文的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任职资格。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二条规定: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包括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各类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当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商业银行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五。 前款中的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其中,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确认最终债务人。 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为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与其开展同业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的风险状况,缩减商业银行对一个或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商业银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取消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至十年的任职资格或禁止其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可以禁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未构成犯罪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对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