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近日,新宙邦(300037.SZ)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重组问询函。 2020年12月7日,新宙邦披露《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所持有的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久”或“标的公司”)74.24%股权。 12月12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新宙邦发出《关于对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函件》),向新宙邦提出了36个问题。 12月21日,新宙邦披露《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和《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 新宙邦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延安必康所持有的九九久74.24%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九九久将成为新宙邦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20]第3285号《评估报告》,以2020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九九久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27.26亿元,评估增值13.17亿元,增值率93.43%。考虑到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能形成较强的协同效应,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次标的资产九九久74.24%股权的交易价格确认为22.27亿元,相较于九九久74.24%股权评估值溢价10.06%。 在此次问询函中,深交所就新宙邦的回复公告以及交易报告书内容提出了24个问题。其中,深交所指出,《回复公告》显示,新宙邦已筹集完毕10.14亿元交易对价,资金来源包括账面货币资金、到期银行理财资金、应收票据贴现融资资金、减持所持股票收入等,预计将通过申请银行并购贷款的方式,在标的资产交割日起30日内向延安必康开具11.14亿元的银行保函,并督促标的公司在交割日起30日内向延安必康清偿债务。截至2020年12月10日,新宙邦扣除募集资金后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12.45亿元,截至目前新宙邦重大项目投资扣除募集资金投入外尚需投入资金约为6.25亿元,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安排会导致新宙邦短期内面临较大现金流压力,资产负债率有所增加。 深交所要求新宙邦具体说明用于支付上述10.14亿元交易对价各项资金来源中涉及应收票据贴现融资的具体金额、拟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金额以及占公司实际可支配的自有资金的比重。 此外,请新宙邦结合此次交易完成后的备考资产负债表、预计资产负债率变化情况、新增财务费用、在建项目持续需投入资金相关计划安排、维持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利润表敏感性分析、预计现金流情况等补充说明此次交易对公司项目的正常投入和日常经营的具体影响、是否会导致公司承担较高的资金成本,本次交易是否将对公司流动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出现短期偿债风险,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22号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7日,你公司披露《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所持有的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久”或“标的公司”)74.24%股权。12月12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函件》)。12月21日,你公司披露《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和《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我部对相关内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进一步完善并补充回复《19号函件》相关问询事项,并进一步核实说明以下问题: 一、关于交易方案 1.《回复公告》显示,针对标的公司的质押情况,延安必康通过与“18必康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你公司多次沟通,经各方协商,约定由延安比康向“18必康01”债券持有人兑付50%本金及相应利息,兑付完成后由招商证券负责办理解除标的公司的质押事宜。针对标的公司的冻结情况,延安必康计划使用自有资金及其他自筹资金来偿还借款或与债权人协商提供其他担保的方式解决相关股权冻结问题。 (1)请补充说明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是否有权同意为标的公司办理股权解除质押事宜,是否需要经债权人同意,兑付债券本息以及偿还借款的资金来源和具体进度安排,与债权人协商提供其他担保的具体安排。 (2)请结合延安必康的财务状况、标的公司债务及担保情况、标的公司股权是否存在被其他债权人申请质押冻结的风险以及就解除质押冻结事项和债权人的沟通情况等,进一步详细说明延安必康解除各项质押冻结的具体计划安排,解除质押冻结的履约能力,预计标的公司股权解除质押冻结时间以及是否能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解决,你公司、交易对方以及相关债权方就解除质押冻结出具的相关承诺,你公司认为过户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的判断依据,并详细论证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要求。 (3)请进一步详细说明你公司对标的公司股权过户风险的评估情况,不能按时过户所产生的后果、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已采取的防范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回复公告》显示,你公司已筹集完毕101,360万元交易对价,资金来源包括账面货币资金、到期银行理财资金、应收票据贴现融资资金、减持所持股票收入等,预计将通过申请银行并购贷款的方式,在标的资产交割日起30日内向延安必康开具111,360万元的银行保函,并督促标的公司在交割日起30日内向延安必康清偿债务。截至2020年12月10日你公司扣除募集资金后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124,474.16万元,截至目前你公司重大项目投资扣除募集资金投入外尚需投入资金约为62,452万元,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安排会导致你公司短期内面临较大现金流压力,资产负债率有所增加。 (1)请具体说明用于支付上述101,360万元交易对价各项资金来源中涉及应收票据贴现融资的具体金额、拟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金额以及占你公司实际可支配的自有资金的比重。 (2)请结合此次交易完成后的备考资产负债表、预计资产负债率变化情况、新增财务费用、在建项目持续需投入资金相关计划安排、维持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利润表敏感性分析、预计现金流情况等补充说明此次交易对你公司项目的正常投入和日常经营的具体影响、是否会导致你公司承担较高的资金成本,本次交易是否将对你公司流动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你公司出现短期偿债风险,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回复公告》显示,你公司依据董事会有权审批总资产30%以下的购买、出售事项判断支付1亿元定金相关安排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请说明支付1亿元定金是否属于购买、出售事项,上述判断依据的合理性,进一步说明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支付定金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延安比康有权没收已支付定金相关安排是否符合商业惯例,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如交易标的不能按时过户,已支付的1亿元定金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及具体保障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修订报告书》显示,交易相关方正在准备经营者集中事项的申报文件,本次交易完成后,你公司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不构成垄断行为。请在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程序中补充提示尚需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申请程序,并补充说明预计完成时间、有无实质性障碍,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回复公告》显示,2020年至2023年,你公司锂电池电解液产品产能分别为4.5万吨、7万吨、10万吨、15万吨,对原材料六氟磷酸锂的需求分别为5,400吨、8,400吨、12,000吨、18,000吨。根据中银证券的统计,预计2020年全球六氟磷酸锂需求量3.58万吨,依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预计我国2021年六氟磷酸锂需求量为5.06万吨。 (1)请具体说明你公司锂电池电解液产能、对原材料六氟磷酸锂的需求量的具体预测和估算依据及其合理性。 (2)请论证上述引用数据的有效性,引用数据中预计2021年国内六氟磷酸锂的需求量远高于2020年全球六氟磷酸锂需求的合理性。 (3)请结合上述回复补充说明标的公司六氟磷酸锂供应量和相关技术指标与上市公司采购需求的匹配性,进一步说明收购六氟磷酸锂业务的必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回复公告》显示,你公司与标的公司均拥有药物中间体业务,具备一定的协同效应,通过本次交易你公司新增新材料业务,有效的分散经营风险。 (1)请结合你公司以及标的公司药物中间体业务涉及的产品类型、差异情况、采购和生产销售情况等具体说明标的公司与你公司药物中间体业务的协同性,并补充说明标的公司进入新材料业务领域可能面临的业务风险。 (2)请你公司进一步详细说明对药物中间体业务、新材料业务的后续业务整合及发展计划安排,从公司战略、资源配置、业务协同、市场竞争、各板块业务后续整合安排等方面进一步论证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关于交易标的 (一)历史沿革 7.《报告书》显示,2017年7月,延安必康将原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整体划转至标的公司。2020年12月4日,深圳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延安必康向九九久出资的资产组进行了追溯评估,延安必康向九九久出资的资产组的评估值为133,151.69万元,高于延安必康实际出资金额50,000万元。《回复公告》显示,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9月30日,较追溯评估基准日2017年7月31日净资产增加2.49亿元,同时固定资产评估值增值导致上述追溯评估值与本次交易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存在一定差异。 (1)请补充说明延安必康于2017年7月对九九久的出资是否履行相应的验资程序,如否,仅对出资进行追溯评估是否合规和具有效力,说明涉及的相关法律风险,并说明追溯评估值高于实际出资金额的原因及合理性。 (2)本次交易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请进一步说明本次交易最终评估值与追溯评估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经营情况及财务数据 8.《回复公告》显示,自2021年起,你公司六氟磷酸锂需求量即高于标的公司六氟磷酸锂总产能,即使标的公司部分客户终止与其合作,上市公司仍有能力消化标的公司空余产能。请结合你公司六氟磷酸锂原材料需求、标的公司能否满足除你公司以外的客户需求等情况说明此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客户流失风险、是否会对上市公司存在重大依赖。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报告书》显示,2018年1月2日标的公司向延安必康拆入资金50,000万元,利率5.44%/年。截至2020年9月30日,上述资金拆借余额为22,564.16万元,其中本金14,580.20万元,利息7,983.96万元。《回复公告》显示,报告期初标的公司对延安必康的欠款余额主要为2017年业务划转时从延安比康承接了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9.96亿元债务,其最初来源于延安必康2016年非公开发行的债券。请补充说明标的公司承接债券等相关债务的合规性,并结合标的公司与延安必康的资金拆借明细测算相关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回复公告》显示,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琦衡”)主要从事三氯乙酰氯、三氯吡啶醇钠等农药中间体的生产、销售以及相关贸易,标的公司向江苏琦衡采购三氯乙酰氯用于生产三氯吡啶醇钠,同时向江苏琦衡销售三氯吡啶醇钠。请补充说明江苏琦衡自身生产三氯吡啶醇钠的同时向标的公司采购的商业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回复公告》显示,标的公司2020年第一大客户为南通鑫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港化工”),标的公司向鑫港化工销售三氯吡啶醇钠,鑫港化工作为贸易商,大部分三氯吡啶醇钠销售给利尔化学子公司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用于出口或销售给国内其它客户。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向鑫港化工所售产品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请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12.《回复公告》显示,河南华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瑞”)与标的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自2020年12月起分期偿还货款并于2022年12月底前归还完毕,河南华瑞法定代表人吕秀夯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湖北九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九邦”)与标的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自2021年1月起分期偿还货款并于2023年12月底前归还完毕,湖北九邦法定代表人段金学将就九邦公司未偿还的部分承担偿还责任。请补充说明标的公司签定上述分期归还欠款协议的原因、相关应收账款是否超过信用期,并结合河南华瑞和湖北九邦的还款能力、相应法定代表人的履约能力进一步分析以上两笔应收账款的收回风险以及相关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回复公告》显示,标的公司三氯吡啶醇钠、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两类产品报告期末存货余额逐年增长主要由于产销规模扩大,2019年三氯吡啶醇钠、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销量同比增长率分别为32.96%、62.84%,期末库存金额较期初增长率分别为60.47%、451.34%。请进一步补充说明报告期存货余额和销量增长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存货滞销积压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回复公告》显示,标的公司因与选取的可比公司业务结构不同,毛利率水平不具有直接可比性。请结合较可比公司细分产品毛利率对比情况进一步说明标的公司各主要产品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回复公告》关于主要产品期末库存情况中库存金额与存货明细中库存商品金额的匹配性回复显示,2020年9月末各类无纬布库存金额1,750.54万元;关于主要产品收入、单价与披露的销量的勾稽关系显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销售数量与《报告书(修订稿)》披露数据之间的差异为合并抵消的影响。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类无纬布的生产销售情况,并说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销售数量差异相关的合并抵消具体原因和过程。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评估情况 16.《回复公告》显示,本次评估中,标的公司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海因、包覆纱及无纬布产品以2020年1-9月相关产品的平均单价和成本为基础,同时测算最新三个月该产品的平均单价和平均成本,最终确定预测期的价格,并披露将逐步开拓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中高端产品,拉升产品销售单价。请进一步量化说明标的公司上述产品价格、单位成本的预测依据及合理性,开拓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业务中高端产品的可实现性和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回复公告》显示,关于产品销量预测,预测期六氟磷酸锂、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销量超过产能,主要考虑不超过现有审批权限生产能力30%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按照根据中银证券的预计,国内六氟磷酸锂市场需求将从2020年的3.58万吨增至2025年的14.34万吨,年均复合增速达到32%,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统计,2015年至2019年,中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需求量复合增长率为19.87%,2020年至2025年,中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需求量复合增长率预计为15.05%。请你公司论证上述引用数据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并结合标的公司历史产销率、在手订单等说明标的公司产品产能预测的合理性和谨慎性,并充分提示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回复公告》显示,2018年12月19日,延安必康将其持有的九九久12.76%的股权以3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予东方日升,九九久2018年业绩实现情况未达到本次转让评估的盈利预测,主要系六氟磷酸锂业务不及预期、部分产品存在停限产所致。报告期标的公司药物中间体产能利用率较低,是因为相关产品下游客户需求未达到项目建设预期、环保要求阶段性限产、2020年6-8月公司二甲基海因生产线停车检修、因生产苯甲醛的原料氯气价格高企调整了苯甲醛生产计划。报告期标的公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上海进博会、环保督察等特殊事件期间部分产品出现了停限产情况。请补充说明上述影响药物中间体产能利用率以及标的公司业绩的相关因素是否仍然存在,此次收益法评估是否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并进行充分风险提示。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回复公告》显示,子公司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化工”)目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预计将于2020年第二季度开始复产。请核实天时化工复产时间,并补充说明收益法评估作价是否充分考虑停产造成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回复公告》显示,由于标的公司化工行业的生产特性,生产主产品的过程中同时会产生属于化工危险品的副产品。请补充说明此次收益法评估中,对各个产品产能及收入预测是否结合环保政策考虑生产过程中产生副产品的影响、对副产品的处置能力,未来成本预测是否考虑副产品的处置费用,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以及可能的影响,并提示相关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回复公告》显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内蒙古灵圣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灵圣科技”)销售三氯吡啶醇钠,灵圣科技用于毒死蜱的生产。请补充说明药物中间体业务存在的农药原药产品被禁用或限用的政策风险及其对收益法估值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回复公告》关于本次评估中营运资本的预测过程显示,2019年、2020年1-9月最低现金保有量分别为10,387.11万元、9,194.25万元,请补充说明最低现金保有量的测算过程及其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回复公告》显示,本次评估中将存量固定资产更新投资放入“追加资本预测”的资产更新投资估算,未在资本性支出预测中列示。请补充说明资产更新投资的具体预测依据和计算过程。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相关合规性问题 24.《报告书》显示,九九久及其子公司存在部分建筑物和构筑物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因尚未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割及产权人变更手续,九九久部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证载权利人登记为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回复公告》显示,根据九九久出具的相关说明,在相关申请材料准确完整的情况下,办理完毕土地房产的权利人变更手续、相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请补充说明上述土地房产权利人变更、相关建筑物和构筑物产权证书办理相关的风险和保障措施,交易对方出具的相关承诺。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12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23日
2月2日晚间,ST金花发布关于再次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事项问询函的公告。而据记者统计,这已经是第十三次延期回复了。而从2020年11月3日交易所发出问询函算起,至今已经整整过去三个月了,而这个关于“谁是公司实控人”问询至今仍未回复。 此次,ST金花仍表示,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向公司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告知并督促回复,回复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尚需进一步核实和完善。 “上市公司一再延期回复,除了需要准备的材料比较多以及公司回复的资料需经过年审注册会计师履行核查程序并发表相关意见后方可回复,程序多涉及的内容相对复杂外,还存在公司自身前期公告、报告的资料的确存在瑕疵,而问询函中已经发现其中的纰漏,企业无法自圆其说而只能拖延时间不进行回复。”西北大学国际商学院客座教授仝铁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一再拖延的回复 围绕“谁是实控人”的疑问,ST金花已经拖了很久了。 2020年11月3日晚间,ST金花发布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1月2日,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726504股,占公司总股本1%。增持后,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2229201股,占公司股份比例19.35%,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但公司在公告中声称,这并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随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达问询函。要求公司向股东邢博越核实并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及相关融资安排;持续增持股份的主要考虑;对公司控制权意图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 同时,问询函指出,对于前期多家媒体报道公司董事长、多名独立董事及财务副总监均为第二大股东邢博越委派。问询函要求公司向主要股东核实并披露:相关新闻报道是否属实,现任董监高是否与股东邢博越存在其他潜在关联关系;说明公司目前控制权的归属情况,并说明相关认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对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的认定标准。 2020年11月10日,公司首次延期回复问询函,公司表示回复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尚需进一步核实和完善。 与此同时,当日晚间,公司又公告收到了股东邢博越的增持通知,2020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10日,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758184股,占公司总股本1.00%。紧接着2020年11月25日公司又披露,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1月25日,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733321股,占公司总股本1%。 在这次权益变动后,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增至21.35%。但公司公告仍称,在公司经营稳定的情况下,邢博越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会主动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ST金花表示,目前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9.14%,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但对于上交所的问询,ST金花却迟迟没有做出回复。 为何一再延期回复 对于ST金花的一再延期回复,1月22日,ST金花被上交所出具监管工作函。上交所称,本所前期就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事项及的募集资金事项发出问询函。公司多次延期,未能回复。对此,上交所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监管工作函。 “发出问询函就是发现一些可能在信息披露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不相符的可能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上市公司一般需要在不超过10天内答复。”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窦方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新的证券法对交易所一线监管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突出,交易所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有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在此背景下,沪深交易所全面梳理升级了业务规则体系,按“依法、从严、全面”的监管要求,加强了监管力度,而发出监管函就是表现之一。 对于ST金花为何一再延期回复,仝铁汉对记者表示,上市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对问询函的内容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回复。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未及时回复问询函的原因主要有:一部分公司是因为问询函所涉及的内容多,企业面临的工作量较大、相关材料多且时间较紧张;另一部分公司回复的资料需经过年审注册会计师履行核查程序并发表相关意见后方可回复,程序多涉及的内容相对复杂,“当然,还有一部分公司就是因为自身前期公告、报告的资料的确存在瑕疵,问询函中已经发现其中的纰漏,企业无法自圆其说而只能拖延时间不进行回复。” “如果没有及时回复的上市公司,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是具体却没有法律做出规定。”窦方旭表示,目前2020年有一个案例是豫金刚石,交易所针对不回复做了最后通牒:如果不回复对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及相关停复牌处理。 实控人疑云 最近一段对ST金花来讲,可以说是问题缠身。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被监管部门纪律处分、股民索赔、诉讼不断…… 而邢博越也是由于公司大股东筹措款项归还上市公司的过程中进入到公司的。 2020年上半年,因控股股东金花投资的资金困境问题,苏州中院公开拍卖其持有的公司股份4345万股,起拍价2.95亿元。而此次股权拍卖,被邢博越以3.26亿元的价格拍下,成为ST金花第二大股东。 而事实上,在问询公司控制权归属问题之前,关于邢博越的权益变动就已经引起上交所的问询了。 2020年7月2日晚间,ST金花发布公告称,邢博越修订了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增持比例为公司总股本的5%—10%,可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取得公司控股权。 而在之前一天,ST金花发布的公告中,控股股东金花投资与邢博越都曾表示,双方均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 2020年7月7日,邢博越披露二次修订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后续增持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且认可现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制地位。 上交所表示,公司重要股东增持及谋求控制权计划,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具有较大影响,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客观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而邢博越作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信息存在前后不一致。上交所对邢博越予以监管关注。 此次关于公司实控人的问询虽然至今尚未回复,但值得注意的是,在ST金花在最近的公告中称,虽然邢博越表示不会主动谋求公司实际控制权,但同时也表示通过公开信息注意到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面临的债务性危机以及近期该危机持续性发展引起的司法诉讼及其他可能后果等情况,会以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作为自己后续行为的首要考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公布的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号)显示,经查明,薛冰、瞿孝龙作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002673.SZ)指定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药厂”)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未对华纳药厂相关信息披露予以充分、全面的核查验证,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出现以下不规范情形。 华纳药厂重要产品“左奥硝唑片”于2017年12月取得《新药证书》,是华纳药厂在报告期内唯一一款取得新药证书的化药制剂产品。保荐代表人对华纳药厂关于该重要产品信息披露的核查把关不到位,具体表现为:一是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审核问询回复中对“左奥硝唑片”是否为华纳药厂主要产品的相关披露存在矛盾。“左奥硝唑片”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业务与技术”章节中作为主要产品披露,系华纳药厂上市销售的4个抗菌类药物之一。但首轮审核问询回复“问题15、关于知识产权涉诉情况”中,对被诉侵权的“左奥硝唑片”产品表述为“该产品仍处于推广阶段,不属于华纳药厂的主要产品”“涉案产品属于华纳药厂未来计划的主要产品之一”。二是多轮审核问询中对“左奥硝唑片”使用限制情况的披露前后不一致。第二轮审核问询要求华纳药厂说明抗菌类药品是否被列为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审核问询回复称,“左奥硝唑片”被列入限制使用的省份仅为四川省。第三轮审核问询要求华纳药厂对“左奥硝唑片”的使用级情况进一步说明。审核问询回复称,“左奥硝唑片”在四川、山东、浙江、新疆等8个省份被列为限制使用级,在重庆被列为特殊使用级,并更新了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相关内容。 编制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多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规范的情形:一是审核问询回复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修订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首轮审核问询要求华纳药厂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风险因素”存在的信息披露不规范情形予以修订。审核问询回复称,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中修改,修改后不存在风险因素中包含风险对策、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的情形。经核查,同时提交的修订版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仍存在竞争优势或风险对策等不规范表述,回复称已修订但实际未修订。 二是首轮审核问询回复关于“高端药品”认定前后不一致,扩大了高端药品收入的统计口径,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针对首轮审核问询“问题3”的回复,华纳药厂引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中的定义,将“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种”认定为高端药品,但随附“高端化学药收入情况”列表中,将“已开展一致性评价但尚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同样归为高端药品,扩大了统计口径。根据宽口径统计结果,华纳药厂2019年度高端药品收入合计为61424.18万元。其中,已开展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及对应原料药的收入为42145.13万元,使得有关收入及占比显著提升,未能客观反映实际情况。经第二轮审核问询后,才予更正。 三是审核问询回复未按要求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审核问询函明确要求西部证券对华纳药厂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华纳药厂回复之后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华纳药厂回复(包括补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但西部证券未在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总体核查意见。 四是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按规则要求编制,披露内容不完整。主要表现有:未清晰、准确地披露主营业务模式,仅在“总经销模式”部分提及“贴牌销售”,未客观反映华纳药厂四种销售模式下均存在贴牌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客户集中度分析、销售模式分析、毛利率、费用率和存货跌价准备分析中,未说明选择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可比程度,未披露在上述不同对比分析时选择不同的可比公司的原因;未披露报告期内已履行的28份重要合同情况,经审核问询后,才予补充披露。 综上,保荐代表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对华纳药厂重要产品、高端药品收入、主营业务模式、重要合同等情况予以充分、全面核查,未按要求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及修订招股说明书,导致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审核问询回复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规范。上述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保荐人执业规范相关规定。此外,在与保荐代表人的沟通过程中,保荐代表人对“两票制”“带量采购”和注册分类制度等基本医药行业政策对华纳药厂的影响存在理解偏差,不了解华纳药厂重要产品“左奥硝唑片”与“左旋奥硝唑”的关系,未发现同注册分类产品中部分有新药证书而部分没有的情况,且未有合理解释。 招股说明书及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审核中的重要文件,市场和投资者对此高度关注。薛冰、瞿孝龙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编制和核查验证工作,但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未能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导致华纳药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相关审核问询回复中重要产品、高端药品收入、主营业务模式、重要合同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出现多处不规范;同时,未能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及修订招股说明书。薛冰、瞿孝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薛冰、瞿孝龙予以监管警示。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首批规范类证券公司、第19家创新类证券公司和全国第19家上市券商,成立于2001年1月9日,注册资本44.70亿元。2012年5月3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673。公司股票先后被纳入沪深300、深证100和明晟指数(MSCI)成分股。2020年,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评为A类A级证券公司。截至2021年1月6日,西部证券大股东为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13.22亿股,持股比例为29.57%。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创新引领型药品生产企业。初步完成了从化学原料药到化学药物制剂、从药材种植、植物提取分离到中药制剂等化药、中药两个产业链体系的配套规划与建设,研发、生产、销售,在化药、中药等领域协调、有序发展。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30日,注册资本7030万元。公司大股东为湖南华纳医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为53.08%。 2020年6月24日,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拟发行23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25.05%,由西部证券保荐。2020年12月15日,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119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公司拟募资13.82亿元。 在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中,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要求华纳药厂说明:1.请公司结合目前产品特征,进一步说明发行公司所属行业领域为“高端化学药”的依据。2.请公司结合左奥硝唑产品涉及专利诉讼的情况,说明将其生产线纳入募投项目的适当性。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显示,薛冰于2020年4月1日在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执业,登记编号为S0800720040002,执业岗位为保荐代表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瞿孝龙于2012年10月19日在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执业,登记编号为S0800712100011,执业岗位为保荐代表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九条: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法律及规则),对下列机构和人员在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中的相关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 (三)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接受本所自律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更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出具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和核查,及时、逐项回复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问询,相应补充或者修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于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关的保荐工作底稿和更新后的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回复后及时在本所网站披露问询和回复的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相关规则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书面警示; (二)监管谈话; (三)要求限期改正; (四)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四条: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六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 (一)制作、出具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擅自改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本所审核; (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达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程度; (四)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后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无合理理由;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本所审核问询,且未说明理由; (六)未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或者未及时披露;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2号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薛冰、瞿孝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薛冰,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瞿孝龙,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薛冰、瞿孝龙作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指定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药厂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未对华纳药厂相关信息披露予以充分、全面的核查验证,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出现以下不规范情形。 发行人重要产品“左奥硝唑片”于2017年12月取得《新药证书》,是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唯一一款取得新药证书的化药制剂产品。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关于该重要产品信息披露的核查把关不到位,具体表现为:一是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审核问询回复中对“左奥硝唑片”是否为发行人主要产品的相关披露存在矛盾。“左奥硝唑片”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业务与技术”章节中作为主要产品披露,系发行人上市销售的4个抗菌类药物之一。但首轮审核问询回复“问题15、关于知识产权涉诉情况”中,对被诉侵权的“左奥硝唑片”产品表述为“该产品仍处于推广阶段,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涉案产品属于发行人未来计划的主要产品之一”。二是多轮审核问询中对“左奥硝唑片”使用限制情况的披露前后不一致。第二轮审核问询要求发行人说明抗菌类药品是否被列为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审核问询回复称,“左奥硝唑片”被列入限制使用的省份仅为四川省。第三轮审核问询要求发行人对“左奥硝唑片”的使用级情况进一步说明。审核问询回复称,“左奥硝唑片”在四川、山东、浙江、新疆等8个省份被列为限制使用级,在重庆被列为特殊使用级,并更新了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相关内容。 编制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多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规范的情形:一是审核问询回复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修订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首轮审核问询要求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风险因素”存在的信息披露不规范情形予以修订。审核问询回复称,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中修改,修改后不存在风险因素中包含风险对策、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的情形。经核查,同时提交的修订版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仍存在竞争优势或风险对策等不规范表述,回复称已修订但实际未修订。 二是首轮审核问询回复关于“高端药品”认定前后不一致,扩大了高端药品收入的统计口径,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针对首轮审核问询“问题3”的回复,发行人引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中的定义,将“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种”认定为高端药品,但随附“高端化学药收入情况”列表中,将“已开展一致性评价但尚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同样归为高端药品,扩大了统计口径。根据宽口径统计结果,发行人2019年度高端药品收入合计为61,424.18万元。其中,已开展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及对应原料药的收入为42,145.13万元,使得有关收入及占比显著提升,未能客观反映实际情况。经第二轮审核问询后,才予更正。 三是审核问询回复未按要求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审核问询函明确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发行人回复之后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包括补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但保荐人未在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总体核查意见。 四是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按规则要求编制,披露内容不完整。主要表现有:未清晰、准确地披露主营业务模式,仅在“总经销模式”部分提及“贴牌销售”,未客观反映发行人四种销售模式下均存在贴牌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客户集中度分析、销售模式分析、毛利率、费用率和存货跌价准备分析中,未说明选择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可比程度,未披露在上述不同对比分析时选择不同的可比公司的原因;未披露报告期内已履行的28份重要合同情况,经审核问询后,才予补充披露。 综上,保荐代表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对发行人重要产品、高端药品收入、主营业务模式、重要合同等情况予以充分、全面核查,未按要求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及修订招股说明书,导致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审核问询回复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规范。上述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保荐人执业规范相关规定。此外,在与保荐代表人的沟通过程中,保荐代表人对“两票制”“带量采购”和注册分类制度等基本医药行业政策对发行人的影响存在理解偏差,不了解发行人重要产品“左奥硝唑片”与“左旋奥硝唑”的关系,未发现同注册分类产品中部分有新药证书而部分没有的情况,且未有合理解释。 招股说明书及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审核中的重要文件,市场和投资者对此高度关注。薛冰、瞿孝龙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编制和核查验证工作,但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未能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导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相关审核问询回复中重要产品、高端药品收入、主营业务模式、重要合同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出现多处不规范;同时,未能按照本所审核问询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及修订招股说明书。薛冰、瞿孝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薛冰、瞿孝龙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朱赫)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ST勤上(002638.SZ)今日股价跌停,收报1.72元,跌幅4.97%。 12月8日,*ST勤上披露《关于再次延期回复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0年07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4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及年审会计师在2020年07月29日前回复《问询函》并对外披露。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人员对《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同时部分内容需要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由于回复内容有关事项尚需进一步落实,公司已于2020年07月29日、2020年08月07日、2020年08月14日、2020年08月21日、2020年08月28日、2020年09月04日、2020年09月11日、2020年09月18日、2020年09月25日、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0月26日、2020年11月02日、2020年11月09日、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1月23日、2020年11月30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回复《问询函》。 *ST勤上表示,由于部分回复内容尚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完成《问询函》的回复工作。经公司再次申请延期回复《问询函》,计划延期至2020年12月14日前完成《问询函》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持有*ST勤上4556.00万股,占流通股比例4.652%,为第二大流通股股东。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保险”)于2006年12月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总部设在北京,是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153亿元人民币。华夏保险第一大股东为北京千禧世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世纪力宏计算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持股20.00%。2018年,华夏保险总资产突破5000亿元,人员队伍超过50万人,总保费达2306亿元,晋级特大型险企。2020年8月位列《财富》世界500强榜单第449位。2019年9月1日,2019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在济南发布,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排名第48位。
10月28日,中房股份发布《关于
金力泰接连在互动平台“爆猛料”,导致股价异动,深交所发关注函要求公司对是否主动迎合市场热点、炒作股价等问题作出解释。从芯片、军工、疫苗到特斯拉,尽管金力泰在互动平台上的每次发声都能牵扯到相关A股热点概念,但金力泰在9月14日回复交易所的关注函时否认了“蹭热点”。 引发对金力泰“蹭热点”质疑的,首先从芯片概念开始。回顾来看,主营涂料业务的金力泰于6月9日在互动平台上表示,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的超微弧氧化技术可用于光刻机设备零部件的表面处理及其他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的表面处理上。 此后,金力泰又“傍上”了军工概念。8月3日,公司在回复投资者关于“超微弧氧化的表面处理技术能否达到军用的隐形材料或者超材料要求”的提问时称,该技术理论上可应用在军用红外隐身材料上。 时隔一日,金力泰又在互动平台表示,控股子公司中科世宇的相变微胶囊技术,理论上可用在冷链物流行业,但该技术在疫苗领域暂未开展相关研究。 另外,公司还在互动平台上称,特斯拉作为世界知名汽车厂商,公司会密切关注其需求,积极开发这样的潜在客户,与其开展相关合作。 虽然金力泰对于所涉及热点话题的提问表态模糊,却给市场留出了想象空间。在多重“热点”的加持下,金力泰股价一路向上。统计数据显示,6月以来公司股价累计涨幅已翻倍。 为此,深交所要求金力泰对相关技术研究进展工作进行详细说明,如“说明超微弧氧化的表面处理技术应用于军用红外隐身材料的具体作用、上海金杜是否进行了相关研究并具有实质进展”。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回复称,上海金杜未在军用红外隐身材料方面展开相关研究,且上海金杜暂无相关军工资质,也并不从事军用红外隐身材料的生产、研发与销售。 对于深交所要求公司自查并说明否存在主动迎合市场热点、炒作公司股价的情形,金力泰则称:“公司在互动易上的回复是基于事实的,不存在主动迎合市场热点,炒作公司股价的情形。”并在回复函中进一步表示,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不存在筹划中的重大事项或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事项。 同样,对于监管部门要求其说明“是否存在利用信息披露、互动易回复影响股票交易、拉抬股价以配合股东减持的情形”,金力泰也在回复中予以了否认。但同时表示,持有公司4703.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0%)的第二大股东柯桥领英于8月5日披露减持计划,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不超过4703.4万股股份。 公司进一步回复称,截至9月14日,柯桥领英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1271.89万股股份,目前该减持计划尚未全部实施完毕。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柯桥领英宣布拟清仓式减持后一天,持有金力泰4.54%股份的股东吴国政也公告了清仓式减持计划。 半年报显示,金力泰上半年实现营收3.37亿元,同比下降7.07%;实现净利润1536万元,同比下降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