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晚间,ST金花发布关于再次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事项问询函的公告。而据记者统计,这已经是第十三次延期回复了。而从2020年11月3日交易所发出问询函算起,至今已经整整过去三个月了,而这个关于“谁是公司实控人”问询至今仍未回复。 此次,ST金花仍表示,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向公司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告知并督促回复,回复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尚需进一步核实和完善。 “上市公司一再延期回复,除了需要准备的材料比较多以及公司回复的资料需经过年审注册会计师履行核查程序并发表相关意见后方可回复,程序多涉及的内容相对复杂外,还存在公司自身前期公告、报告的资料的确存在瑕疵,而问询函中已经发现其中的纰漏,企业无法自圆其说而只能拖延时间不进行回复。”西北大学国际商学院客座教授仝铁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一再拖延的回复 围绕“谁是实控人”的疑问,ST金花已经拖了很久了。 2020年11月3日晚间,ST金花发布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1月2日,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726504股,占公司总股本1%。增持后,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2229201股,占公司股份比例19.35%,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但公司在公告中声称,这并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随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达问询函。要求公司向股东邢博越核实并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及相关融资安排;持续增持股份的主要考虑;对公司控制权意图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 同时,问询函指出,对于前期多家媒体报道公司董事长、多名独立董事及财务副总监均为第二大股东邢博越委派。问询函要求公司向主要股东核实并披露:相关新闻报道是否属实,现任董监高是否与股东邢博越存在其他潜在关联关系;说明公司目前控制权的归属情况,并说明相关认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对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的认定标准。 2020年11月10日,公司首次延期回复问询函,公司表示回复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尚需进一步核实和完善。 与此同时,当日晚间,公司又公告收到了股东邢博越的增持通知,2020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10日,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758184股,占公司总股本1.00%。紧接着2020年11月25日公司又披露,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1月25日,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733321股,占公司总股本1%。 在这次权益变动后,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增至21.35%。但公司公告仍称,在公司经营稳定的情况下,邢博越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会主动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ST金花表示,目前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9.14%,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但对于上交所的问询,ST金花却迟迟没有做出回复。 为何一再延期回复 对于ST金花的一再延期回复,1月22日,ST金花被上交所出具监管工作函。上交所称,本所前期就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事项及的募集资金事项发出问询函。公司多次延期,未能回复。对此,上交所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监管工作函。 “发出问询函就是发现一些可能在信息披露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不相符的可能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上市公司一般需要在不超过10天内答复。”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窦方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新的证券法对交易所一线监管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突出,交易所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有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在此背景下,沪深交易所全面梳理升级了业务规则体系,按“依法、从严、全面”的监管要求,加强了监管力度,而发出监管函就是表现之一。 对于ST金花为何一再延期回复,仝铁汉对记者表示,上市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对问询函的内容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回复。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未及时回复问询函的原因主要有:一部分公司是因为问询函所涉及的内容多,企业面临的工作量较大、相关材料多且时间较紧张;另一部分公司回复的资料需经过年审注册会计师履行核查程序并发表相关意见后方可回复,程序多涉及的内容相对复杂,“当然,还有一部分公司就是因为自身前期公告、报告的资料的确存在瑕疵,问询函中已经发现其中的纰漏,企业无法自圆其说而只能拖延时间不进行回复。” “如果没有及时回复的上市公司,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是具体却没有法律做出规定。”窦方旭表示,目前2020年有一个案例是豫金刚石,交易所针对不回复做了最后通牒:如果不回复对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及相关停复牌处理。 实控人疑云 最近一段对ST金花来讲,可以说是问题缠身。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被监管部门纪律处分、股民索赔、诉讼不断…… 而邢博越也是由于公司大股东筹措款项归还上市公司的过程中进入到公司的。 2020年上半年,因控股股东金花投资的资金困境问题,苏州中院公开拍卖其持有的公司股份4345万股,起拍价2.95亿元。而此次股权拍卖,被邢博越以3.26亿元的价格拍下,成为ST金花第二大股东。 而事实上,在问询公司控制权归属问题之前,关于邢博越的权益变动就已经引起上交所的问询了。 2020年7月2日晚间,ST金花发布公告称,邢博越修订了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增持比例为公司总股本的5%—10%,可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取得公司控股权。 而在之前一天,ST金花发布的公告中,控股股东金花投资与邢博越都曾表示,双方均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 2020年7月7日,邢博越披露二次修订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后续增持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且认可现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制地位。 上交所表示,公司重要股东增持及谋求控制权计划,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具有较大影响,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客观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而邢博越作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信息存在前后不一致。上交所对邢博越予以监管关注。 此次关于公司实控人的问询虽然至今尚未回复,但值得注意的是,在ST金花在最近的公告中称,虽然邢博越表示不会主动谋求公司实际控制权,但同时也表示通过公开信息注意到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面临的债务性危机以及近期该危机持续性发展引起的司法诉讼及其他可能后果等情况,会以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作为自己后续行为的首要考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公布的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号)显示,经查明,薛冰、瞿孝龙作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002673.SZ)指定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药厂”)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未对华纳药厂相关信息披露予以充分、全面的核查验证,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出现以下不规范情形。 华纳药厂重要产品“左奥硝唑片”于2017年12月取得《新药证书》,是华纳药厂在报告期内唯一一款取得新药证书的化药制剂产品。保荐代表人对华纳药厂关于该重要产品信息披露的核查把关不到位,具体表现为:一是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审核问询回复中对“左奥硝唑片”是否为华纳药厂主要产品的相关披露存在矛盾。“左奥硝唑片”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业务与技术”章节中作为主要产品披露,系华纳药厂上市销售的4个抗菌类药物之一。但首轮审核问询回复“问题15、关于知识产权涉诉情况”中,对被诉侵权的“左奥硝唑片”产品表述为“该产品仍处于推广阶段,不属于华纳药厂的主要产品”“涉案产品属于华纳药厂未来计划的主要产品之一”。二是多轮审核问询中对“左奥硝唑片”使用限制情况的披露前后不一致。第二轮审核问询要求华纳药厂说明抗菌类药品是否被列为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审核问询回复称,“左奥硝唑片”被列入限制使用的省份仅为四川省。第三轮审核问询要求华纳药厂对“左奥硝唑片”的使用级情况进一步说明。审核问询回复称,“左奥硝唑片”在四川、山东、浙江、新疆等8个省份被列为限制使用级,在重庆被列为特殊使用级,并更新了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相关内容。 编制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多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规范的情形:一是审核问询回复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修订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首轮审核问询要求华纳药厂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风险因素”存在的信息披露不规范情形予以修订。审核问询回复称,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中修改,修改后不存在风险因素中包含风险对策、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的情形。经核查,同时提交的修订版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仍存在竞争优势或风险对策等不规范表述,回复称已修订但实际未修订。 二是首轮审核问询回复关于“高端药品”认定前后不一致,扩大了高端药品收入的统计口径,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针对首轮审核问询“问题3”的回复,华纳药厂引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中的定义,将“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种”认定为高端药品,但随附“高端化学药收入情况”列表中,将“已开展一致性评价但尚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同样归为高端药品,扩大了统计口径。根据宽口径统计结果,华纳药厂2019年度高端药品收入合计为61424.18万元。其中,已开展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及对应原料药的收入为42145.13万元,使得有关收入及占比显著提升,未能客观反映实际情况。经第二轮审核问询后,才予更正。 三是审核问询回复未按要求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审核问询函明确要求西部证券对华纳药厂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华纳药厂回复之后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华纳药厂回复(包括补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但西部证券未在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总体核查意见。 四是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按规则要求编制,披露内容不完整。主要表现有:未清晰、准确地披露主营业务模式,仅在“总经销模式”部分提及“贴牌销售”,未客观反映华纳药厂四种销售模式下均存在贴牌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客户集中度分析、销售模式分析、毛利率、费用率和存货跌价准备分析中,未说明选择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可比程度,未披露在上述不同对比分析时选择不同的可比公司的原因;未披露报告期内已履行的28份重要合同情况,经审核问询后,才予补充披露。 综上,保荐代表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对华纳药厂重要产品、高端药品收入、主营业务模式、重要合同等情况予以充分、全面核查,未按要求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及修订招股说明书,导致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审核问询回复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规范。上述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保荐人执业规范相关规定。此外,在与保荐代表人的沟通过程中,保荐代表人对“两票制”“带量采购”和注册分类制度等基本医药行业政策对华纳药厂的影响存在理解偏差,不了解华纳药厂重要产品“左奥硝唑片”与“左旋奥硝唑”的关系,未发现同注册分类产品中部分有新药证书而部分没有的情况,且未有合理解释。 招股说明书及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审核中的重要文件,市场和投资者对此高度关注。薛冰、瞿孝龙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编制和核查验证工作,但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未能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导致华纳药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相关审核问询回复中重要产品、高端药品收入、主营业务模式、重要合同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出现多处不规范;同时,未能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及修订招股说明书。薛冰、瞿孝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薛冰、瞿孝龙予以监管警示。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首批规范类证券公司、第19家创新类证券公司和全国第19家上市券商,成立于2001年1月9日,注册资本44.70亿元。2012年5月3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673。公司股票先后被纳入沪深300、深证100和明晟指数(MSCI)成分股。2020年,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评为A类A级证券公司。截至2021年1月6日,西部证券大股东为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13.22亿股,持股比例为29.57%。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创新引领型药品生产企业。初步完成了从化学原料药到化学药物制剂、从药材种植、植物提取分离到中药制剂等化药、中药两个产业链体系的配套规划与建设,研发、生产、销售,在化药、中药等领域协调、有序发展。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30日,注册资本7030万元。公司大股东为湖南华纳医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为53.08%。 2020年6月24日,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拟发行23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25.05%,由西部证券保荐。2020年12月15日,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119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公司拟募资13.82亿元。 在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中,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要求华纳药厂说明:1.请公司结合目前产品特征,进一步说明发行公司所属行业领域为“高端化学药”的依据。2.请公司结合左奥硝唑产品涉及专利诉讼的情况,说明将其生产线纳入募投项目的适当性。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显示,薛冰于2020年4月1日在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执业,登记编号为S0800720040002,执业岗位为保荐代表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瞿孝龙于2012年10月19日在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执业,登记编号为S0800712100011,执业岗位为保荐代表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九条: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法律及规则),对下列机构和人员在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中的相关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 (三)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接受本所自律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更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出具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和核查,及时、逐项回复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问询,相应补充或者修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于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关的保荐工作底稿和更新后的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回复后及时在本所网站披露问询和回复的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相关规则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书面警示; (二)监管谈话; (三)要求限期改正; (四)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四条: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六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 (一)制作、出具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擅自改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本所审核; (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达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程度; (四)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后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无合理理由;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本所审核问询,且未说明理由; (六)未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或者未及时披露;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2号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薛冰、瞿孝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薛冰,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瞿孝龙,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薛冰、瞿孝龙作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指定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药厂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未对华纳药厂相关信息披露予以充分、全面的核查验证,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出现以下不规范情形。 发行人重要产品“左奥硝唑片”于2017年12月取得《新药证书》,是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唯一一款取得新药证书的化药制剂产品。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关于该重要产品信息披露的核查把关不到位,具体表现为:一是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审核问询回复中对“左奥硝唑片”是否为发行人主要产品的相关披露存在矛盾。“左奥硝唑片”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业务与技术”章节中作为主要产品披露,系发行人上市销售的4个抗菌类药物之一。但首轮审核问询回复“问题15、关于知识产权涉诉情况”中,对被诉侵权的“左奥硝唑片”产品表述为“该产品仍处于推广阶段,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涉案产品属于发行人未来计划的主要产品之一”。二是多轮审核问询中对“左奥硝唑片”使用限制情况的披露前后不一致。第二轮审核问询要求发行人说明抗菌类药品是否被列为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审核问询回复称,“左奥硝唑片”被列入限制使用的省份仅为四川省。第三轮审核问询要求发行人对“左奥硝唑片”的使用级情况进一步说明。审核问询回复称,“左奥硝唑片”在四川、山东、浙江、新疆等8个省份被列为限制使用级,在重庆被列为特殊使用级,并更新了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相关内容。 编制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多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规范的情形:一是审核问询回复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修订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首轮审核问询要求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风险因素”存在的信息披露不规范情形予以修订。审核问询回复称,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中修改,修改后不存在风险因素中包含风险对策、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的情形。经核查,同时提交的修订版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仍存在竞争优势或风险对策等不规范表述,回复称已修订但实际未修订。 二是首轮审核问询回复关于“高端药品”认定前后不一致,扩大了高端药品收入的统计口径,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针对首轮审核问询“问题3”的回复,发行人引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中的定义,将“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种”认定为高端药品,但随附“高端化学药收入情况”列表中,将“已开展一致性评价但尚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同样归为高端药品,扩大了统计口径。根据宽口径统计结果,发行人2019年度高端药品收入合计为61,424.18万元。其中,已开展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及对应原料药的收入为42,145.13万元,使得有关收入及占比显著提升,未能客观反映实际情况。经第二轮审核问询后,才予更正。 三是审核问询回复未按要求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审核问询函明确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发行人回复之后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包括补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但保荐人未在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总体核查意见。 四是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按规则要求编制,披露内容不完整。主要表现有:未清晰、准确地披露主营业务模式,仅在“总经销模式”部分提及“贴牌销售”,未客观反映发行人四种销售模式下均存在贴牌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客户集中度分析、销售模式分析、毛利率、费用率和存货跌价准备分析中,未说明选择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可比程度,未披露在上述不同对比分析时选择不同的可比公司的原因;未披露报告期内已履行的28份重要合同情况,经审核问询后,才予补充披露。 综上,保荐代表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对发行人重要产品、高端药品收入、主营业务模式、重要合同等情况予以充分、全面核查,未按要求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及修订招股说明书,导致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审核问询回复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规范。上述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保荐人执业规范相关规定。此外,在与保荐代表人的沟通过程中,保荐代表人对“两票制”“带量采购”和注册分类制度等基本医药行业政策对发行人的影响存在理解偏差,不了解发行人重要产品“左奥硝唑片”与“左旋奥硝唑”的关系,未发现同注册分类产品中部分有新药证书而部分没有的情况,且未有合理解释。 招股说明书及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审核中的重要文件,市场和投资者对此高度关注。薛冰、瞿孝龙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编制和核查验证工作,但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未能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导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相关审核问询回复中重要产品、高端药品收入、主营业务模式、重要合同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出现多处不规范;同时,未能按照本所审核问询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发表总体核查意见及修订招股说明书。薛冰、瞿孝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薛冰、瞿孝龙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朱赫)
12月18日晚间,大豪科技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要求对提交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补充说明。 问询函要求对交易方案、标的资产经营及财务情况、标的资产预估值情况等进行补充说明,并在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 12月7日晚间,大豪科技正式发布重组预案,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其控股股东一轻控股持有的资产管理公司100%股权和京泰投资持有的红星股份45%股份,向鸿运置业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红星股份1%股份。 同时,大豪科技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大豪科技表示,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和间接持有红星股份100%股份,拥有“红星”品牌系列白酒等多个品牌。 搜狐财经盘点发现,问询函质疑的焦点在大豪科技收购跨界资产的经验风险,以及红星股份等标的的经营情况等。 其中,红星股份报告期内业绩波动较大,2020年1—9月现金流量净额大幅高于净利润等需进行补充说明。 同时,大豪科技股票在停牌公告前一交易日涨停,问询函要求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公开信息显示,停牌公告前一交易日,大豪科技11月23日股价为8.69元,涨幅10%。 重组预案发布至今,大豪科技连续9日一字涨停。截至12月18日收盘,股价为20.49元/股。 大豪科技随即回复: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交易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收购跨界业务 管理风险遭问询 问询函提到,本次交易前大豪科技主要从事缝制及针纺机械设备电控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收购一轻资产管理公司及红星股份的控股权,业务将拓展至酒类、食品饮料、乐器、新材料等多个不同领域,与其原主营业务有较大差异,资产和经营规模将显著扩张。 问询函要求补充披露大豪科技一次性注入多个不同业务及资产的主要考虑,公司对标的资产后续整合及安排,说明对标的资产能否实施有效控制;以及公司对原有业务后续的发展规划,是否已有相应的处置计划和安排,后续将采取何种措施应对经营规模扩张和跨界经营带来的相关管理风险。 预案披露,本次交易对方为控股股东一轻控股、京泰投资和鸿运置业。其中,控股股东持有一轻资产管理公司100%股权并间接持有红星股份54%股权。 问询函要求补充披露:本次拟注入的标的资产是否具备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结合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主营业务情况,说明本次交易是否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是否违反控股股东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结合标的资产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近三年的交易往来等情况,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是否涉及新增关联交易情形。 此外,一轻控股正在对一轻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相关股权的无偿划转及下属企业改制等事项。问询函要求补充披露进展情况,并说明相关事项是否对本次交易推进构成障碍或影响。 需补充交易标的经营情况 红星被质疑业绩波动较大 预案披露,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一轻资产管理公司及红星股份。 问询函要求补充披露一轻资产管理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的主要产品或服务、经营模式和业绩等财务数据,同时说明各板块在细分市场所处的地位、市场份额及核心竞争优势等。 同时,红星的具体经营情况也需要补充说明。 问询函要求补充披露:红星不同业务或产品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及其销售收入和占比、市场占有率等,以及本次股权转让后,红星股份原股东是否仍保留了相关品牌商标、核心研发团队、经营资产等关键资产及生产要素,后续是否会产生相关授权或使用费用等。 预案披露,红星股份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9月分4别实现营业收入24.54亿元、26.38亿元、18.24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29亿元、4.91亿元、2.54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68亿元、4.17亿元、5.48亿元。 问询函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业绩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公司收入确认、货款支付结算政策等,分析说明2020年1—9月现金流量净额大幅高于净利润的原因及合理性。 资产预估值情况需补充 需回复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预案未披露标的资产预估值情况。 问询函要求补充披露:目前审计、评估工作所处的阶段,已进行的相关工作和进展情况、未来计划安排;是否已有标的资产的预估值金额或范围区间等。 同时,大豪科技股票在停牌公告前一交易日涨停。 问询函要求公司补充:在交易进程备忘录中,明确本次交易的具体筹划过程、重要时间节点和具体参与知悉的相关人员;说明公司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董监高在公司股票停牌前6个月、复牌后至今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提交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并说明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按照要求,大豪科技需收到问询函后立刻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浩丰科技(300419.SZ)今日跌17.80%,收报8.22元。 12月9日,浩丰科技发布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34号)(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要求公司就《重组问询函》所涉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10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浩丰科技称,公司预计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回复工作,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8日、11月4日、11月11日、11月18日、11月25日、12月2日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3、2020-094、2020-097、2020-098、2020-100、2020-101)。截至目前,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再次申请延期回复,预计将延期至2020年12月16日前回复上述《重组问询函》。 截至发稿,浩丰科技尚未披露《重组问询函》相关回复公告。 截至三季度末,上海明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明汯价值成长1期私募投资基金为浩丰科技的第十大流通股股东,其持股数量为310.93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0.845%。 私募排排网数据显示,明汯价值成长1期成立于2017年8月30日,截至其最新净值披露日2020年12月11日,该基金的最新净值为2.329元,今年来收益率为45.44%,成立来收益率为132.90%。 上海明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创始人、总经理为裘慧明,此前在美国长期从事量化投资策略,事件驱动和宏观套利的投资工作,历任对冲基金HAPCapital高级投资经理,Millennium投资经理,还曾在德意志银行、瑞士信贷投资银行、瑞银投资银行的自营量化交易部门担任投资经理。其也是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60%。解环宇在2018年加入明汯投资担任合伙人、投资总监,持股40%。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ST勤上(002638.SZ)今日股价跌停,收报1.72元,跌幅4.97%。 12月8日,*ST勤上披露《关于再次延期回复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0年07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4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及年审会计师在2020年07月29日前回复《问询函》并对外披露。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人员对《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同时部分内容需要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由于回复内容有关事项尚需进一步落实,公司已于2020年07月29日、2020年08月07日、2020年08月14日、2020年08月21日、2020年08月28日、2020年09月04日、2020年09月11日、2020年09月18日、2020年09月25日、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0月26日、2020年11月02日、2020年11月09日、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1月23日、2020年11月30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回复《问询函》。 *ST勤上表示,由于部分回复内容尚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完成《问询函》的回复工作。经公司再次申请延期回复《问询函》,计划延期至2020年12月14日前完成《问询函》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持有*ST勤上4556.00万股,占流通股比例4.652%,为第二大流通股股东。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保险”)于2006年12月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总部设在北京,是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153亿元人民币。华夏保险第一大股东为北京千禧世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世纪力宏计算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持股20.00%。2018年,华夏保险总资产突破5000亿元,人员队伍超过50万人,总保费达2306亿元,晋级特大型险企。2020年8月位列《财富》世界500强榜单第449位。2019年9月1日,2019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在济南发布,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排名第48位。
——首轮问询问题由平均47.4个减少至30.2个,降幅36%。 ——问询二轮即提交审核中心会议的企业占比由17.7%提高至24%,问询三轮企业占比由36.3%上升至51%,问询超过三轮企业占比由46%下降到25%。 ——招股书重大事项提示平均增加6页,增幅147%。 ——扣除补充财报和问询回复耗时,受理至上会审核端时间平均仅47天。 一系列可喜迹象说明,上交所科创板审核已迈进“2.0阶段”。 征求意见中的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制度规则,全面吸收借鉴了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经验,这标志着科创板注册制审核工作顺利完成了“从0到1”的蜕变,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试点经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认可和决策层的充分肯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从0到1”的基础上,上交所将继续发挥科创板“试验田”的作用,坚持“敢闯敢干、先行先试”的改革精神,秉承“突出市场导向,提升服务能力,优化审核方式,提高信披质量,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常态供给”的原则,通过推出升级迭代的“科创板审核2.0”,将注册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科创板审核2.0”的变与不变 “‘科创板审核2.0’的内容,既有不变的部分,是我们对一年来试点工作有效经验的坚持和固化,更有变化的部分,是我们根据市场吐槽集中的问题和自身总结发现的问题作出的针对性调整。”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种变化是不断落实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的需要,是解决试点初期审核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的需要,既有针对问题的“因需而变”,也有顺应中介机构和审核部门行为模式转变发展的“因势而变”。对此,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业务负责人刘乃生表示,“科创板审核2.0”的内容很明确,审核对象能够真切感受到;“科创板审核2.0”的内容也很实惠,市场主体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据上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科创板审核2.0”包括了“一个不变”和“四个变化”。 一个不变,就是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增强市场包容性,不断降低隐性发行门槛,把选择企业的权力交给市场,提升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便利科创企业更好利用资本市场,加快科创板做优做大。其中,精简优化发行上市条件,提高制度包容性和竞争力是核心工作,“我们试点工作的思路就是,能用信息披露解决的问题,就用信息披露解决,”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个“自动播放的录音带”,要在“科创板审核2.0”阶段不断重复、循环播放。 四个变化:一是“更精准”,审核问询突出重大性、针对性,突出为投资者判断提供有效服务,避免“题海战术”“免责式问询”,问询问题减量、提质、增效。二是“更高效”,在审核经验日益丰富的基础上,在中介机构合规意识和执业水平逐步提高的基础上,改善审核生态,提高审核效率。三是“更务实”,严格围绕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提高把关质量,丰富监管手段,把关有问题的坚决处理,把关没问题的正常推进,不在明确的条件和要求之外新设关口、提高门槛。四是“更协同”,积极回应中介机构执业水平的提升,通过优化审核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减少核查内容,帮助发行人、中介机构理解监管意图,提高回复质量,降低披露成本。特别是在疫情严重影响全球经济增长的情况下,便利企业更好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发展,扎实服务实体经济。 更精准: 突出重大性针对性,首轮问询问题数下降36% “科创板注册制审核问询问题太多、太细,大问题套着小问题,问题数量太多了。” “可能是出于审核人员免责的考虑,审核问询面面俱到,有点像撒胡椒面。” “审核问询和回复篇幅太长,重点反而被淹没。问得多,回复也多,有的回复只是招股书申报稿的简单重复,没有提供新的有效信息。” 从去年11月开始,上交所科创板审核中心对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以来的经验进行总结,并就审核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广泛征求业界意见。上述意见均来自业界回复和媒体报道,问题提得不可谓不尖锐。 “试点之初我们是有苦衷的。”一位审核人员坦陈,一是因上上下下高度关注,科创板审核必须平稳开局,所以生怕一个不慎留下隐患,主观上确实有多问、问全、问了就相对免责的倾向。二是对于注册制试点下的审核,审核人员需要积累经验的过程,试点之初多问、问全是理性选择,多问才可能掌握更多线索。三是中介机构意识、行为的转变一时难以到位,“初期有些申报稿看着真是头疼”,在这种情况下,审核员不可避免要承担起帮助中介机构修改招股书的责任,客观上也需要多问、问全。 同时,试点之初,科创板面临在短期内实现开板、开市的任务,对于短期内难以满足注册制要求的申报稿,“也不能一枪头全部退稿,要高度重视投资者的利益,还要兼顾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积极性,这对一个新板块的发展都很重要。所以,尽管多问、问全事非得已,却也一时并无更好选择。” 对此,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试点之初的阶段性重点任务就是保障顺利开板、开市,“这个阶段社会舆论确实给我们带来了一定压力,但是从0到1是最重要的,所以我们盯住工作重点,没有动摇和放松。同时,我们也不怕暴露问题,试点就是要充分暴露问题,暴露得越充分,越有利于下一步解决。” 科创板成功开板、开市后,审核工作逐步进入常态。2019年11月科创板过会企业近百家之际,上交所抽出精力,集中收集、研究业界针对审核工作提出的意见,突出问题导向,筹划“科创板审核2.0”。 据介绍,“科创板审核2.0”的重要变化之一,就是突出审核问询的重大性、针对性,突出为投资者作判断提供有效服务,按照上述重要性原则和有效性原则,精简优化问询内容,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减轻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必要的负担。一是强化审核问询的重大性和针对性,突出重点、直击痛点,减少“套路性”问题和免责式问询;加强行业研究,提高审核问询的精准度,减少对行业常识性问题、通用性问题的问询。二是增强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导向性,对风险因素相关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和问询;要求发行人对重大、特有的风险作定量分析或有针对性的定性描述,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揭示。三是落实信息披露的简明性和可理解性,指导发行人客观清晰地披露业务模式、行业信息等内容,删除冗余信息,力求披露内容简明易懂、客观平实,减少使用专业术语、广告语言。四是增强审核形式的友好性,问询函在题干中说明提问的依据和逻辑,并对复杂问题进行分解式问询;明确区分请说明、请披露、请核查的问题,并提醒发行人可按照规定申请对商业秘密等信息豁免披露。 据统计,自“科创板审核2.0”启动以来,审核问询问题总体上减量提质,首轮问询问题平均30.2个,较前期减少约36%。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大幅精简,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披露的针对性明显增强。例如“金宏气体”首轮问询回复经要求发行人修改完善,招股说明书页数减少近50页,首轮回复页数减少90页;再如“神州细胞”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重大事项提示内容较为笼统和模板化,在多轮审核问询后相关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显著提高,发行人全面梳理并重新撰写了可能对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主要因素,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由7页增加至25页。 对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业务负责人马尧评价说,“科创板审核2.0”带来的变化显而易见。例如,在康希诺项目中,审核中心首轮问询仅提问23个,其中针对发行人产品管线面临的风险和竞争格局、无收入亏损企业达到盈亏平衡状态的条件、技术出资、研发支出资本化等重大问题都进行了重点问询,随着问询回复推进,在二轮问询中,审核中心又针对产品管线面临的风险和竞争格局、技术出资的问题提出了连续问询,在充分澄清和说明了前述重大问题后,该项目得以顺利提交上市委并获得通过。 更高效: 优化生态提升效率,最短用时37天 尽管“科创板审核2.0”并未高调推出,但科创板总体的审核效率提高和问询轮次减少,还是引起了发行人、中介机构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据媒体相关统计,3月以来44家新受理企业中,一个月内已有16家被问询,其中12家在20个自然日内即收到首轮问询,提速明显。相比之下,此前受理企业收到首轮问询时间超过20个自然日的接近六成。 同时,相关统计还显示,以2019年11月为界,此前接受4-6轮问询方可上会的企业达到40余家,此后上会前问询轮次基本不超过3轮,两轮问询即上会的企业数量甚至超过3轮问询企业数。进入“2.0阶段”后,共25家企业经中心审核会审议,其中二轮问询后即提交中心审核会的企业占比24%,平均问询3轮,问询超过3轮的企业占比25%。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审核效率的提高并非指令化的简单加码,而是发展到一定阶段市场各方对改革达成共识基础上的自然增长。正因为是自然增长,所以上交所的审核效率能够在显著提高的基础上保持稳定。 “审核效率和节奏的稳定,对于谋求上市的企业而言,曾经是有点‘奢侈’的,如今是确确实实可得到的。这就是搞注册制改革的目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业务负责人孙雷评价说。 那么,这位负责人所说的“发展到一定阶段”是指什么呢? 一是审核经验的日益丰富。随着项目数量增多、案例储备增多、行业体会加深、产业链更加熟悉,高度专业化的审核工作经过实践磨炼,经验不断丰富,审核人员、质控人员、上市委委员提出的问题更有针对性,作出的结论更有底。正如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的点评:“前期审核摸索期过了,审核经验也丰富了。从问询的角度,实际上首轮并不需要多长时间……压缩轮次也是应该的,问四轮五轮不必要,三轮还答不清楚的,不应该。” 二是通过注册制试点,中介机构的合规意识、行为模式、执业质量因极大强化的保荐责任而逐步改变。随着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随着以“保荐+跟投”为代表的利益捆绑机制落地,随着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的措施逐步到位,作为注册制审核生态中的重要主体,中介机构内生的归位尽责动力,有助于改善审核生态,提高审核效率。 三是优化工作机制。针对业界集中反映的问题,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上交所科创板审核中心注意加强审核环节与注册环节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审核的可预期性;同时,改进沟通方式,在确保廉政纪律和有效监督前提下,建立并加强与发行人远程会议、审核业务系统在线及电话联系等,也有效提高了审核效率。 正是由于审核经验不断丰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不断提高,审核机制不断优化,科创板审核效率有了一定提升。据统计,目前科创板二轮问询后即提交中心审核会讨论和上市委审议的企业占比,已由17.7%提升到24%。从用时看,扣除补充财报、回复用时等影响,审核端用时平均65天,“2.0阶段”之后平均47天。其中,“芯朋微”仅用时37天。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康希诺”从今年1月22日受理到4月22日发布上市委审议会议公告,全部用时仅三个月。 目前,在上交所审核端口停留时间最长的项目为九号机器人,系去年4月受理仍未上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九号机器人为红筹企业,涉及老股转让和用汇等重大无先例问题。近日,中国证监会就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相关安排发布公告,并积极推动打通红筹上市“最后一公里”,有利于明确红筹企业预期。 更务实: 提高把关质量,“关外不设新卡” 在审核效率提高的同时,如何平衡“把好入口关”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试点原则的关系,一直是审核机构重点考虑的问题。特别是近期瑞幸事件不断发酵,再次引发全社会对把好资本市场入口关问题的关注,尤其是对实行注册制审核的科创板而言,社会既有期待也有疑虑,形成了多重目标,考验监管智慧。 “一方面,全社会对业绩造假、欺诈发行行为深恶痛绝,对科创板审核工作从入口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期待较高。国务院金融委会议多次提出了明确要求。”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指出,“同时毋庸讳言,也有很多市场参与者对加强把关存有一定疑虑,担心强化把关可能提高发行上市的隐性门槛,甚至干扰市场化、法治化、以信披为核心的改革原则落实。” 期待需要回应,疑虑不能回避。这对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下的审核工作,提出了很高要求。 为此,上交所科创板审核中心通过实施自律监管,督促发行人承担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第一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履行信息披露核查把关责任。一是抓早抓小,针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发行人申报材料信息披露不规范、中介机构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及时采取约见问询、谈话提醒、出具监管工作函等工作措施,要求相关主体及时整改。二是事后加强监管问责,分层分类处置,传导监管压力。根据不当行为性质、违规事实的严重程度、主体责任,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编制、审核问询回复等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尽责的行为,予以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今年年初以来,共发出监管工作函20份,采取监管措施12次,做出纪律处分2次。 与此同时,上交所也不断丰富把关手段,特别是针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瑕疵、保荐机构对相关重大事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等情形,创造性地建立了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机制。现场督导采取前往保荐机构办公场所,通过现场问询、核对底稿、人员约谈、要求保荐人进行补充核查等方式,对保荐机构履职进行检查监督,并为审核判断提供证据线索。现场督导有效传递监管压力,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震慑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17个现场督导项目中,11个项目撤回了申请;二是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守住底线红线、“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确保招股说明书和问询回复达到基本合规要求;三是现场督导为书面审核提供了有力的辅助和支持,督导期间不停止审核,确保在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的同时,保持审核高效可预期。 需要指出的是,在注册制试点过程中,监管机构不对企业投资价值作实质判断,不因企业盈利能力高低、财务指标好坏而改变审核结果,但并不是不再对企业进行把关,而是将把关的重点从审出“好公司”转变为努力问出“真公司”。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说,从这样的定位出发,“把关”的边界就更加清晰,“还是要围绕发行上市条件,围绕信息披露要求,围绕努力问出‘真公司’来开展把关工作,核心是把好信息披露的质量关。” “这意味着对于把关有问题的项目要坚决处理,把关没问题的则要正常推进。我们明确,不在已经公布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之外新设关口、提高门槛。”前述负责人强调。 在上述方针指导下,科创板注册制试点改革以来,一面是20余家企业经过公开化审核问询和现场督导后,感受到把关压力,主动撤回发行上市申请。另一面则是,复旦张江、天合光能、秦川物联等公司在上市委会议暂缓审议后,经履行严格核查披露程序正常过会。 前述负责人表示,在“科创板审核2.0”阶段,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企业,毫无疑问会顺利通过发行上市审核;试图通过粉饰、造假、欺诈手段闯关的企业,则要面临把关工作的严峻审视,以及新证券法实施后严格的甚至难以承受的法律制裁和责任追究。 对此,王骥跃评价说,A股发行上市条件对财务规范性有要求,对发行上市条件本身的审核就是把好质量关的要求;信息披露也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审核过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就是要求、督促乃至震慑发行人披露真实情况,这是审核把好质量关的重要举措。“所以,围绕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严把质量关,在当前情况下是极为必要的,也是审核应尽之责。同时,瑞幸事件也带给我们很多思考,入口把关只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中的环节之一,严重恶意造假都是经过刻意包装的,暴露往往需要一个过程,无论核准制还是注册制都不可能完全杜绝恶意造假情形,全球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造假的治理有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加强事后追责。” 王骥跃认为,对把好入口关要事后和事前并重,对造假、欺诈问题,严把入口关是一方面,但更应依靠司法事后惩治。如果把工作都配置在审核前端,那就会层层加码、关外设新卡、事无巨细、不断提高发行门槛,就意味着每一个做恶者都会增加后来无辜者的成本,影响资本的市场化配置效率,更可能让审核重心转向过度关注真实性而忽视了信披对投资者的有用性,带给市场的更可能是平庸无过的公司而非创意进取的公司。而如果做恶者得不到应有力度的惩罚,做恶收益远大于成本,就无异于鼓励做恶者以身试法。所以,围绕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加强把关,“关外不设新卡”,是应对多重目标的务实、慎重选择。 更协同: 优化作风改善体验,7项“温馨提示” “科创板审核2.0”的变化,还体现在审核机构更关照审核对象体验,与审核对象通过双向协同共同提高披露质量。 “请注意区分‘请披露’‘请说明’‘请核查’等事项。‘请披露’的事项,是审核认为有助于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应当补充披露至招股说明书中……‘请说明’‘请核查’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披露在招股说明书中。” “如认为回复公开内容可能对发行人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信息披露豁免条件的,可提交信息披露豁免申请。” “在回复中,如果认为审核问询的问题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无须回复的,请在回复中说明理由。”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吴学孔说,近期审核问询函有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在问询函正文前增加了7项回复注意事项,明确区分请说明、请披露、请核查的问题,提醒发行人可按规定申请信息披露豁免,除问询函特别要求外保荐机构无须单独对每个问询问题发表意见等,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理解和回答。 据吴学孔介绍,“请说明”“请披露”“请核查”的分类,对中介机构是实在的福利,“原来没有这个区分,特别是仅需要披露即可解决的问题,原来大部分要求核查,这给投行工作增加了相当成本。现在,通过区分披露、核查、说明事项,投行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分配精力,这等于是从工作机制上保障了有来有回、正常说明、正常沟通。”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通过优化审核工作作风,上交所希望与发行人、中介机构建立起双向协同,共同提高披露质量的机制,因此,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想审核对象所想,减少不必要的核查内容,降低不必要的披露成本。 “审核绝对不是一个单向行为,审核工作的繁琐程度与招股书质量此消彼长,审核质量和效率与中介机构履职的质量和效率密切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随着中介机构对注册制理解加深,随着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中介机构做好前端工作的动力和压力都逐渐增加,目前中介机构履职质量呈现良好态势,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券商保荐工作报告的变化。“我们在审核中发现,以头部券商为代表,保荐工作报告内容相比之前实在很多,不仅篇幅明显增加,券商合规和质控部门提问也越来越多,越来越有料,这说明中介机构内生的把关意识和能力明显提升。同时,一些券商总结分析审核问询情况,提前进行消化并反映在内控工作中,通过他们的工作,招股书质量有明显提高,风险揭示更加突出和明确,从而为审核机构节省了精力,自然提升了审核效率。”负责人介绍说,上交所同时进一步理清问询问题的关注点,加强当面及在线沟通等方式,帮助发行人、中介机构理解监管意图,提高回复质量,降低上市成本。特别是在疫情严重影响全球经济增长的情况下,起到了便利企业更好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发展,扎实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上交所要在‘科创板审核2.0’中,继续深化与审核对象的双向协同,继续建立‘专业对专业’的良性平等审核关系,落实有温度的监管。”负责人强调。 让企业发行上市更有底 “且将新火试新茶”。今年是中国资本市场建立30周年,以新证券法确立证券发行注册制为标志,今年也是中国资本市场注册制元年。国务院金融委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次会议连续对资本市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证券监管全系统也在紧锣密鼓落实“深改十二条”工作部署。“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科创板审核2.0’是对这些重要工作的贯彻执行,是对这些重要背景的积极响应。”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 他表示,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上交所希望通过“科创板审核2.0”,希望通过不断坚持深化以问题为导向的改革,为市场提供更优质的制度供给,更有利于市场主体和市场激励约束机制发育的环境,更清晰和稳定的市场预期,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据悉,上交所将在“科创板审核2.0”阶段,进一步完善并公布审核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优化审核服务。 “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领导下,我们期待通过持续深化注册制改革,让企业发行上市更有底,让新股供应更常态,让投资者更有获得感,让市场主体各归其位,发挥好科创板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科创企业的枢纽作用,不断提高市场活跃度。科创板注册制试点改革工作,将持续迭代,继续前进。” (责任编辑:王晨曦)
全国股转公司审查人员正在开展精选层项目问询讨论会本报记者车亮摄 □本报记者吴科任昝秀丽 6月9日,全国股转公司二楼一间会议室进行了一场精选层项目问询讨论会。审查人员率先介绍发行人基本情况,说明问询关注问题及相应问询要点,内容同步展示到会议室大屏幕上。通过近两小时“零距离”接触,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精选层企业怎么审、审什么,全国股转公司如何确保审查质量与效率并进。 值得一提的是,精选层企业从受理至发出首轮问询平均用时仅5.4个交易日。全国股转公司表示,下一步将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继续稳步推进精选层受理审查工作,实现自律审查与行政核准的高效衔接,全力组织好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落地实施工作,提升新三板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审查涉及三大领域 挂牌辅导验收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核同意后,挂牌公司还需经过“申报—受理—审查—问询—回复—挂牌委员会审议—全国股转公司审查—证监会核准—发行”九道程序,才能在精选层挂牌交易。中国证券报记者在媒体开放日活动上了解到,精选层审查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重点关注发行人是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简明、一致、可理解。 在受理环节,全国股转公司主要关注申请文件与相关规则规定的文件目录是否相符,文件名称与文件内容是否相符,文件签字或签章是否完整、清晰、一致,文档字体排版等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明确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获得受理后,精选层项目申报材料通过BPM系统自动流转至审查部门,进入业务审查环节。电子化申报和审查系统有效发挥了技术对业务的支撑作用,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切实减轻了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负担。 全国股转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审查内容包括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依法规范经营,最近3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等。 进一步看,审查涉及三大领域:一是法律类,包括业务、资产和技术、股权等,以及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公开承诺、公司治理衔接、共同投资、申报后重大事项、权益分派、涉密信息披露等;二是财务类,包括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客户集中、业绩下滑、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现金交易、境外收入、第三方回款、特殊经营模式、第三方数据等;三是申报及条件适用类,包括进层标准选择、适用与变更、预计市值、研发投入、经营稳定性、独立持续经营、重大违法行为、行业要求等。 科技助力稳步推进 承担精选层项目审查任务的融资二部由审查一组、审查二组、质控组、综合组、挂牌委秘书处五个职能组构成,各组分工合作,共同推进审查工作。其中,审查一组和二组分别负责非财务和财务具体审查工作,问询意见主要由这两个组起草。质控组负责审查质量与进度控制,对审查工作进行复核。综合组负责自律审查进程的统筹协调,组织召开问询讨论会和部门审查会,为审查工作提供全面支持。挂牌委秘书处负责挂牌委日常事务办理,组织召开挂牌委审议会议。 全国股转公司工作人员介绍,截至目前,精选层企业从受理至发出首轮问询平均用时5.4个交易日。这一“精选层速度”的产生,主要得益于存量挂牌公司监管基础和科技手段支持两方面因素。申报精选层挂牌的公司至少已在新三板挂牌满一年,挂牌以来按要求持续披露相关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在企业披露启动公开发行的公告后,即调取在挂牌准入审查、公司持续监管以及融资并购审查等方面发行人的有关信息,提前做到对发行人情况“心中有数”。 截至6月9日,全国股转公司已受理50家公司的精选层挂牌申请,并向其中47家发出了问询意见;颖泰生物、艾融软件等6家企业已完成审查问询,分别将于6月10日、13日、14日进入挂牌委员会审议环节。如审议通过,将提交证监会核准。 在正式受理后,“新三板信息披露智能监管系统”(简称“利器系统”,全国股转公司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的科技监管系统)的使用实现了精选层审查的标准化,提升了审查效率,同时保障了审查质量。 全国股转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审查标准化方面,通过“利器系统”XBRL编制工具实现了审查数据标准化,通过运用知识图谱、智能搜索等技术实现了审查流程标准化,通过引入定期报告审查模块的规则模型等实现了审查业务标准化。提升审查效率方面,智能审查模块实现了引入工商信息等外部信息并智能比对、快速对公开发行说明书与过往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进行一致性校验等功能,至少节约了一至两个工作日的人工核查时间。保障审查质量方面,智能审查模块以风险发现为导向,通过大数据技术和AI模型,对重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异常波动进行智能预警,确保审查问询的全面性。 集体决策防控风险 为提升审查质量、防控风险,全国股转公司在审查工作中建立了“集体决策、权力制衡”的工作机制。主要体现在三个环节:一是发出审查问询应由问询讨论会集体决策;二是提交挂牌委审议经由部门审议会集体决策;三是挂牌委审议应由5名委员合议形成审议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工作人员介绍,问询讨论会由融资并购二部部门负责人、审查组负责人(财务/非财务)、质控组负责人及相关审查人员(财务/非财务)、质控人员(财务/非财务)参加。融资并购二部综合组派员就会议讨论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派驻纪检小组应派员列席会议,进行现场监督。 据介绍,问询讨论会议议程包括四方面:审查人员介绍发行人基本情况,说明问询关注问题及相应问询要点。质控人员概括说明质控意见,说明是否有其他待讨论的重点关注问题,以及问询要点的完善性意见。参会人员针对审查人员、质控人员的重点关注问题、完善性意见,逐项讨论关注问题有无遗漏,问询要点是否准确、完整。经过充分讨论后,部门负责人总结会议情况,根据多数意见或一致意见,议定首轮审查问询函(讨论稿)的重点关注问题、问询要点等是否需要修改及相应意见,有修改意见的,形成“修改后发出问询”的会议结论,无修改意见的,形成“发出问询”的会议结论。 按照证监会决策要求,自去年10月25日启动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以来,全国股转系统始终坚持公开发行自律审查工作的标准化、透明化和公开化建设。主要体现在制度机制、办公硬件、监督人员配备等方面。 制度机制方面,除了已经向市场发布的5件审查自律规则外,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20余项内部工作制度。其中,10余项涉及审查内容和审查流程的方方面面,确保审查工作依规行事;另外近10项为廉政纪律要求,规定审查人员的任职、回避等事项,保证审查工作清清白白。 硬件设施方面,设置独立的审查办公区,审查工作全程电子化留痕,会议室24小时录音录像。 监督人员配备方面,设置专项监督小组,相关人员跟踪审查的每个步骤、每场会议,为审查工作的廉洁和公正加了一道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