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肖飒 负责任地说:“不是所有P2P都叫非法集资”。长期以来,司法实务界和互金圈内都有一种所谓的“通识”,P2P网贷平台只要还不起钱,就有社会危害性,就几乎100%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资金链紧张后还敢再吸收资金的,则涉嫌集资诈骗罪。 然而,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地对待网贷平台,不可以成败论英雄,一副“败者寇”的颓模样。飒姐研读了部分无罪案例,结合办案经验,对于网贷平台及工作人员给一些建议,仅供参考,望大家平安。 参考要点 1 是否超出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的性质 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是办案机关比较关注的核心。重点会考察两个点:一是资金池;二是虚假标。 资金池,圈里人都懂,明暗资金池都涵盖其中;虚假标就更简单,有无真实借款人,借款用途等,还是自融等。若超越信息中介,已成为信用中介,则非吸罪名很难摆脱。 2 《商业银行法》的应用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非法性”,而2010年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吸违反的是国家金融管理法规,而这个法规就是《商业银行法》第11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开庭时,律师们总是对该金融管理法规默不作声,飒姐认为必须把银行存款与P2P民间借贷信息撮合区分开来,存款有汇集为Bank资金池的题中之意,而网贷没有留下资金归为己有,而是只提供外围服务。因此,外表类似存款,但实质上不是“存款”则不能说企业行为已经突破了商业银行法的限制,根据法秩序统一原则,也就不构成犯罪。 3 第三方支付时期的历史问题。 银行存管之前,网贷平台有一段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的时代,有些办案机关认为,第三方支付托管的资金也不合规,属于暗资金池,平台构成非吸。 但我们看到,北京朝阳区的检方对于网贷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资金进行管理,并采用技术手段避免资金池被侵占或挪用风险的,即便在募集期或还本付息等过程中客观存在资金池,也不宜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 4 利诱性的判断,应实事求是。 有些办案机关认为,只要合同上写着利息年化XX,或网页宣传为预期收益率如何,即构成利诱性。且慢,仅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借贷合同或与平台之三方合同约定利息+期限,不能认定为P2P公司自身做出了承诺。 当然,这里要排除网贷平台自融或变相自融的情形,如果借款方本身就是P2P及其关联公司,只要合同约定利息即满足利诱性要求。 5 期限错配,满足“非法性”要件。 单纯资金错配,不违规更不构成犯罪。期限错配,一般被认定为非法。 6 高管、员工要不要退工资。 若公司相应人员已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证据确凿基础上,高管和员工最好的出路就是“认罪认罚”。因此,退回“非法所得”是必选动作。主犯、高管等需要补整个项目的窟窿;销售、宣传岗位,退赔数额也要高于全部非法所得;底层员工起码退回全部非法所得(工资+提成);劳务性、事务性工作,退赔非法所得。 不要问飒姐为啥,要想取保候审或从轻、减轻处理,退赔是必须的。这里会与认罪认罚相结合,若已羁押,请务必与辩护律师协商认罪认罚的策略和步骤,普通员工争取缓刑的机会。 7 不起诉、无罪的重要因素:钱款还清+获得谅解。 不要笑,现实中真的有案例,绝大多数投资人钱款已还清,且获得谅解。比较容易达到的是,按照地方互金协会的要求,在系统上有相应比例的出借人同意某种退出方案。 经侦一般会给2年左右时间,允许平台实控人等继续催债。若不能按照退出方案及时给出借人支付资金,失约2-3次之后,可能会正式立案或由只立案不抓人转为即刻抓人。 8 缺乏违法性认识。 互联网金融从业者,特别是在早期并不了解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否合法,因此,背景为计算机等专业的员工若辩称“不知道行为是违法的”是有一定道理的。 9 对构成要件,办案机关“实质解释”。 司法实践中,以打击犯罪为己任是很多办案人员秉承多年的理念,因此,在金融监管“穿透式监管”的基础上,办案机关绝大多数都会采用“实质解释”,从而扩大刑法打击圈。 作为辩护律师,飒姐的态度截然相反,我认定必须按照罪行法定原则,从文义解释出发,就事论事,不得过度解读法条,为创新留有空间。 一年一度,又到了一个关键时刻,请幸存或残存的网贷从业者,务必做好法律知识储备,了解法律流程,备好法律急救包,从容面对风暴。 还是那句话:不是所有的P2P都是非法集资,不能以赔了钱就要判刑的思路看待曾经在历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也许,几十年过去了,人们会重新复盘和反思,恳请诸位抬高一厘米,拜谢!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
2019年,P2P网贷机构并不好过。“整顿、清理、取缔”,有人认为中国P2P生于2007年,卒于2019年。九省份发文取缔P2P网贷业务2019年1月,《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即“175号文”)下发,P2P行业持续加速出清和良性退出。梳理显示,2019年已有多个省市对辖内网贷机构的P2P业务进行清退。目前,已有山东省、湖南省、四川省、重庆市、河南省、河北省、云南省、甘肃省、山西省,共9省市宣布取缔P2P网贷业务。最近对辖内全部P2P网贷机构的P2P业务予以取缔的是山西省。近日,山西省宣布对“晋商贷”等26家P2P网贷机构的P2P业务予以取缔。同时对15家在营P2P网贷机构进行了行政核查,结果显示15家在营机构P2P业务均不符合“有关规定,予以取缔。要求在营P2P机构停发新标,并限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良性退出、市场出清。而最早行动的是湖南省和山东省,2019年10月中旬,湖南和山东金融监管局分别发布公告称,辖内网贷机构的P2P业务未有一家通过验收,将全部予以取缔。随后,2019年11月8日,重庆市金融监管局网站发布公告,对重庆市内机构开展的P2P网贷业务一并予以取缔。2019年11月15日,河南省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河南省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公告》称,2016年以来,河南省网络借贷行业一直在进行专项整治,至今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规通过验收,并研究确定了河南省第一批拟注销网站备案编号的网络借贷平台名单。2019年12月4日,四川金融监管局发布网络借贷行业风险提示,按照整治要求,对四川省业务不合规网贷机构及省外未经许可的网贷机构在川开展的P2P网贷业务,全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2019年12月12日,云南省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市场退出的公示(第六批)“,公示称云南省至今没有一家平台完全符合国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将根据有关整治安排,对所有纳入整治范围的网贷机构全部取缔退出。2019年12月13日,河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网络借贷风险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对河北省内开展P2P网贷业务机构行政核查结果的公告》称,全省未有一家开展P2P网贷业务的机构完全符合”一个办法三个指引“有关规定,全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2019年12月19日,甘肃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表示,经甘肃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研判确定,对甘肃省目前注册的28家P2P网络借贷公司通过四种途径全部退出市场。网贷机构的最后出路:83号文?P2P行业不容乐观,留存下来的平台日子也不好过。清退潮中,P2P平台的表现各不相同,有发布良性清盘公告,隔天就被立案的平台;也有立案后依然可以继续兑付的平台;还有依然在运营没宣布良退,却已然开始了三折收割的平台。目前,有部分省市还剩下一些一枝独秀的网贷平台,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个问题。2019年10月底,有网络传闻称”上海及全国全面结束P2P“,后被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证明为不实信息。2019年11月15日,有自媒体发布消息称,北京市正酝酿全面取缔所属区域P2P网贷运营机构,相关执行方案已落地到所属地执法机构。随后该文章显示,此内容因违规无法查看。“截至目前,未收到相关指示。”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辟谣声明表示,一切互联网金融行业整治工作,均按照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及安排稳步推进中。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1月27日,一份关于P2P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的文件出台,即《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简称83号文),83号文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下发,意在为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提供制度依据。根据83号文,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有明确的资本金要求。对小贷公司的资本要求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其中,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注册资本不低于0.5亿元;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而且,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5亿元,不低于转型时网贷机构借贷余额1/10的要求。“83号文其实是给网贷的最后出路。”有业内人士认为,监管态度用大白话说就是,这段时间内:有问题的平台该暴露就暴露出来;该清退的就清退;该经侦立案的立案,该转型的转型,实力雄厚的平台冲刺小贷牌照或者转型消费金融,去拿牌当正规军。
2019年,P2P网贷机构并不好过。“整顿、清理、取缔”,有人认为中国P2P生于2007年,卒于2019年。 九省份发文取缔P2P网贷业务 2019年1月,《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即“175号文”)下发,P2P行业持续加速出清和良性退出。 梳理显示,2019年已有多个省市对辖内网贷机构的P2P业务进行清退。目前,已有山东省、湖南省、四川省、重庆市、河南省、河北省、云南省、甘肃省、山西省,共9省市宣布取缔P2P网贷业务。 最近对辖内全部P2P网贷机构的P2P业务予以取缔的是山西省。 近日,山西省宣布对“晋商贷”等26家P2P网贷机构的P2P业务予以取缔。同时对15家在营P2P网贷机构进行了行政核查,结果显示15家在营机构P2P业务均不符合“有关规定,予以取缔。要求在营P2P机构停发新标,并限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良性退出、市场出清。 而最早行动的是湖南省和山东省,2019年10月中旬,湖南和山东金融监管局分别发布公告称,辖内网贷机构的P2P业务未有一家通过验收,将全部予以取缔。 随后,2019年11月8日,重庆市金融监管局网站发布公告,对重庆市内机构开展的P2P网贷业务一并予以取缔。 2019年11月15日,河南省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河南省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公告》称,2016年以来,河南省网络借贷行业一直在进行专项整治,至今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规通过验收,并研究确定了河南省第一批拟注销网站备案编号的网络借贷平台名单。 2019年12月4日,四川金融监管局发布网络借贷行业风险提示,按照整治要求,对四川省业务不合规网贷机构及省外未经许可的网贷机构在川开展的P2P网贷业务,全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2019年12月12日,云南省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市场退出的公示(第六批)“,公示称云南省至今没有一家平台完全符合国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将根据有关整治安排,对所有纳入整治范围的网贷机构全部取缔退出。 2019年12月13日,河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网络借贷风险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对河北省内开展P2P网贷业务机构行政核查结果的公告》称,全省未有一家开展P2P网贷业务的机构完全符合”一个办法三个指引“有关规定,全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2019年12月19日,甘肃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表示,经甘肃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研判确定,对甘肃省目前注册的28家P2P网络借贷公司通过四种途径全部退出市场。 网贷机构的最后出路:83号文? P2P行业不容乐观,留存下来的平台日子也不好过。 清退潮中,P2P平台的表现各不相同,有发布良性清盘公告,隔天就被立案的平台;也有立案后依然可以继续兑付的平台;还有依然在运营没宣布良退,却已然开始了三折收割的平台。 目前,有部分省市还剩下一些一枝独秀的网贷平台,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个问题。 2019年10月底,有网络传闻称”上海及全国全面结束P2P“,后被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证明为不实信息。 2019年11月15日,有自媒体发布消息称,北京市正酝酿全面取缔所属区域P2P网贷运营机构,相关执行方案已落地到所属地执法机构。随后该文章显示,此内容因违规无法查看。 “截至目前,未收到相关指示。”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辟谣声明表示,一切互联网金融行业整治工作,均按照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及安排稳步推进中。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1月27日,一份关于P2P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的文件出台,即《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简称83号文),83号文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下发,意在为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提供制度依据。 根据83号文,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有明确的资本金要求。对小贷公司的资本要求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其中,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注册资本不低于0.5亿元;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而且,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5亿元,不低于转型时网贷机构借贷余额1/10的要求。 “83号文其实是给网贷的最后出路。”有业内人士认为,监管态度用大白话说就是,这段时间内:有问题的平台该暴露就暴露出来;该清退的就清退;该经侦立案的立案,该转型的转型,实力雄厚的平台冲刺小贷牌照或者转型消费金融,去拿牌当正规军。
证券时报e公司讯,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4月21日公布了第九批13家自愿退出且声明网贷业务已结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名单。涉及的存量债权未结清的出借人可在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网贷机构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申报存量网贷债权。根据清理整治进程,后续将不定期发布声明网贷业务已结清的网贷机构名单。
(原标题:九省份发文取缔P2P网贷业务 网贷机构迎“生死劫”)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月8日电(彭婧如)2019年,P2P网贷机构并不好过。“整顿、清理、取缔”,有人认为中国P2P生于2007年,卒于2019年。九省份发文取缔P2P网贷业务2019年1月,《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即“175号文”)下发,P2P行业持续加速出清和良性退出。梳理显示,2019年已有多个省市对辖内网贷机构的P2P业务进行清退。目前,已有山东省、湖南省、四川省、重庆市、河南省、河北省、云南省、甘肃省、山西省,共9省市宣布取缔P2P网贷业务。最近对辖内全部P2P网贷机构的P2P业务予以取缔的是山西省。近日,山西省宣布对“晋商贷”等26家P2P网贷机构的P2P业务予以取缔。同时对15家在营P2P网贷机构进行了行政核查,结果显示15家在营机构P2P业务均不符合“有关规定,予以取缔。要求在营P2P机构停发新标,并限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良性退出、市场出清。而最早行动的是湖南省和山东省,2019年10月中旬,湖南和山东金融监管局分别发布公告称,辖内网贷机构的P2P业务未有一家通过验收,将全部予以取缔。随后,2019年11月8日,重庆市金融监管局网站发布公告,对重庆市内机构开展的P2P网贷业务一并予以取缔。2019年11月15日,河南省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河南省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公告》称,2016年以来,河南省网络借贷行业一直在进行专项整治,至今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规通过验收,并研究确定了河南省第一批拟注销网站备案编号的网络借贷平台名单。2019年12月4日,四川金融监管局发布网络借贷行业风险提示,按照整治要求,对四川省业务不合规网贷机构及省外未经许可的网贷机构在川开展的P2P网贷业务,全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2019年12月12日,云南省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市场退出的公示(第六批)“,公示称云南省至今没有一家平台完全符合国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将根据有关整治安排,对所有纳入整治范围的网贷机构全部取缔退出。2019年12月13日,河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网络借贷风险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对河北省内开展P2P网贷业务机构行政核查结果的公告》称,全省未有一家开展P2P网贷业务的机构完全符合”一个办法三个指引“有关规定,全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2019年12月19日,甘肃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表示,经甘肃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研判确定,对甘肃省目前注册的28家P2P网络借贷公司通过四种途径全部退出市场。网贷机构的最后出路:83号文?P2P行业不容乐观,留存下来的平台日子也不好过。清退潮中,P2P平台的表现各不相同,有发布良性清盘公告,隔天就被立案的平台;也有立案后依然可以继续兑付的平台;还有依然在运营没宣布良退,却已然开始了三折收割的平台。目前,有部分省市还剩下一些一枝独秀的网贷平台,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个问题。2019年10月底,有网络传闻称”上海及全国全面结束P2P“,后被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证明为不实信息。2019年11月15日,有自媒体发布消息称,北京市正酝酿全面取缔所属区域P2P网贷运营机构,相关执行方案已落地到所属地执法机构。随后该文章显示,此内容因违规无法查看。“截至目前,未收到相关指示。”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辟谣声明表示,一切互联网金融行业整治工作,均按照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及安排稳步推进中。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1月27日,一份关于P2P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的文件出台,即《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简称83号文),83号文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下发,意在为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提供制度依据。根据83号文,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有明确的资本金要求。对小贷公司的资本要求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其中,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注册资本不低于0.5亿元;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而且,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5亿元,不低于转型时网贷机构借贷余额1/10的要求。“83号文其实是给网贷的最后出路。”有业内人士认为,监管态度用大白话说就是,这段时间内:有问题的平台该暴露就暴露出来;该清退的就清退;该经侦立案的立案,该转型的转型,实力雄厚的平台冲刺小贷牌照或者转型消费金融,去拿牌当正规军。
51信用卡遭警方突查,还有多少网贷能活下来? 互联网金融也好,金融科技也罢,绕不开的仍然是风险。 100多名警察,12辆警车,其中包含4辆大巴,和1辆特警大巴……昨日,小巴的朋友圈被“51信用卡遭警方突查”一事刷屏了。 一时间,江湖传言四起,有说是爬虫业务整治行动,有说是暴力催收出人命导致的。 直到晚上23点以后,小巴才收到实锤:杭州公安在微博官宣,警方开展调查的原因是51信用卡委托外包催收公司冒充国家机关,采取恐吓、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催收债务,涉嫌寻衅滋事。 不过,结果公布之前,投资者已经用脚投票,纷纷逃离“案发现场”。昨日下午51信用卡的股价直线下挫,跌幅一度达到40%。 为什么51信用卡会这么受关注?要知道,在小巴所在的杭州,51信用卡绝对是个明星企业,它曾是杭州著名的独角兽,去年7月在港股上市。 从51信用卡发布的2019年中报看,这家信用卡管理公司的注册用户数为8340万名,累计管理信用卡数量达到1.387亿张,约占全国信用卡总量的20%,是国内最大的信用卡管理公司。 只不过,它的业务并不纯粹,更像是一家互联网借贷公司。 在51信用卡上半年的14亿收入中,信贷撮合及服务收入、介绍服务费这两项发放贷款相关的业务收入占了71.5%。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撮合服务费是自营平台收取,介绍服务费则向第三方信贷平台收取。 从2015年进入互联网信贷市场以来,51信用卡公司撮合的贷款规模从8亿元增长至2018年的250亿元,翻了30倍。依靠信贷撮合的“中介费”,51信用卡的营收从8973万元增长至28.18亿元,这也使它顺利登陆香港股市。 换言之,相比帮大家管信用卡,它更操心的是,如何让大家多用信用卡。 只不过,凡生一利,必生一弊。从信用卡管理切入互联网信贷,虽然收获了不菲的利润,却也使得51信用卡麻烦缠身。 从今年3.15央视晚会被点名批评给高利贷导流,到7月份被工信部点名批评非法收集用户信息,51信用卡在人们眼中前科不断,也难怪一被警察突查,坊间就立刻联想到过去的旧事。 再加上大环境里,对网贷的监管一步步收紧,9月底网贷行业持续运营的平台数量仅剩462家,激进如山东和湖南,已经宣布要取缔辖内全部网贷机构的P2P业务。 倾巢之下,51信用卡的市值也一路下跌,较上市时已跌去80%。 51信用卡不过是又一个缩影。 小巴也感慨,假如回到2015年,不知51信用卡是否有定力抵御互联网借贷的诱惑。 那么,这次51信用卡究竟为何被查,网贷公司存在哪些问题?未来行业将如何规范化?来看看大头的分析。 很多网贷公司就直接是自融+资金池,玩的完全就是借新还旧的把戏,少数的合规公司最大的问题在于公司规模和运营能力不匹配。 相比于信用卡、银行贷款用户来说,网贷公司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相对较弱,因此这种借款实际上是一种次级资产。 而网贷公司背后的运营和风控能力,基本都是靠着一些违法、不合规的方式撑起来的,比如暴力催收。现在扫黑除恶行动下,很多网贷公司的风控就基本可以说是形同虚设,逾期率暴增下就会纷纷爆雷。 从更大的行业方面来看,之所以能发展起来,主要是满足了很多人的贷款需求,而且是一些原本无法在银行贷到款的人。所谓的P2P,在消灭出借者和借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之前,没有任何优势可言。 从未来行业的整顿和规范来看,以信托业为例,最开始也是一片混乱,高峰时有超过千家的信托机构。六次整治后,仅剩68家,如果这么算,信托业的存活率仅6.8%。 而目前P2P平台存活率9.78%,如果参照信托业的发展,再加上小贷、现金贷等竞争对手,P2P平台最后的存活比率肯定比这个小很多,甚至有可能接近于0。 除了像山东、湖南那样直接取缔所有的P2P业务外,有很多地区的P2P业务存量大,肯定不能直接一刀切,更有可能通过拉长备案时间,让大部分平台的存续成本高于存续的利润,通过这种方式慢慢筛掉大量的不合格平台,完成行业的出清。 51信用卡是以大数据作为依据提供助贷,而所谓大数据,实际上在当前国情下就是大规模收集个人隐私数据,再进行转售。 银行因为合法收集数据不力,所以愿意出钱从助贷公司买用户,本质上就是故意把“脏活儿”交给了助贷公司。助贷公司就在银行与非法数据公司之间,做个二传手的手套。 比如,爬虫就是为了非法获得更多用户数据的手段之一。不管用爬虫,还是用其他技术手段,核心就是拿用户隐私进行商业化变现。 之前,有网贷逼死了人,于是公安部部署统一打击,整顿数据采集行业。在51信用卡被查之前,杭州、深圳等多地公安出动警力,带走多家大数据风控平台高管协助调查。 这次51信用卡被查,我认为只是行业风暴一角,目前在国内做助贷业务的还有几家上市公司,比如趣店之类的,接下来也都会受到相应检查和监管。整个所谓助贷行业,也可能就此会进入调整,甚至经历崩塌的过程。 因为没有了隐私数据,助贷行业也就没有生存能力。但从根本上来说,我们在个人隐私数据这块尚处初级阶段,有待进一步探索和规范化。 同时,用户面对自己的个人隐私也缺乏足够的警惕,比如某些酒店要求旅客入住必须扫码,赤裸裸地非法收集用户信息,但这很难被追责,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有必要加强警惕。 这次51信用卡被查,我认为跟数据问题有分不开的关系。从产业链角度看,大数据公司是金融行业的数据源头,整治大数据公司,可以净化整个产业链的风气,出小力见大效;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看,个人信息泄露和违规使用问题长期存在,成为很多消费者侵权事件的源头,从源头治理乱象,自然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抓手。 短期来看,违规获取数据的公司将逐步退出行业,以银行、巨头为代表的数据应用方也会提高合作机构准入门槛,倒逼大数据行业优胜劣汰,净化行业环境。 数据公司的分化会加速中下游数据使用方的分化,那些缺乏核心资源、以粗放激进为竞争力的金融创业机构,也将相继退出行业。 中长期来看,由于数据隐私保护意识的提升是不可逆的,数据获取难度和门槛的提升,会逐步提升数据方在金融产业链中的话语权,继而重塑金融产业链各方的利润分配机制和业务合作模式。 当前层出不穷的网贷公司或者贷款超市,存在许多问题,归类起来为:数据滥用、暴力催收、非法集资、高利贷、虚假宣传等。 如果说,互联网经济在国内发展的初期,我们的立法和执法环境都对此没有细致的规定,这在客观上为互联网经济野蛮生长提供了空间。 但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立法已经越来越完善,行政执法和法院司法也积累了越来越多的处理经验,所以互联网公司必须要了解当下的法律环境,了解合规风险,把合规工作作为必要的一个业务环节来对待,否则可能面对畸高的经营风险。 对于用户而言,我有两个建议: 先具备生活常识,例如看到某些夸大的宣传,说购买理财产品稳赚不赔等不符合生活常识的情况要提高警惕,不要被蒙蔽。 其次,具备必要的法律常识,多了解国家对某个细分领域的立法规范和管理要求,对照交易对象是否满足这些要求,如果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知道必要的维权手段和途径。
“停了也好,保险公司也断了念想。”得知监管出手禁止保险公司通过网贷平台出售意外伤害保险后,一位业内人士感叹道。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通过现金贷等网贷平台销售意外伤害险被监管叫停! 监管紧急叫停 若有相关业务,应及时彻底进行业务清理: 严禁将现金贷等网贷平台销售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挂靠到其他保险中介销售渠道或者公司直销渠道。严禁委托无合法资质的互联网第三方平台销售意外险。 公司要高度重视客户服务工作,要指派专责部门和人员,主动做好存续客户的宣传解释和后续理赔服务工作,防止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公司要全面加强内控管理,防止出现强制搭售、捆绑销售等不良行为,发现合作平台等销售渠道存在此类问题的要立即制止并停止合作。持续强化公司内部管控。 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近期,现金贷搭售意外险一事屡屡见诸报端。搭售方式一般为借款人在获得平台的放款时,需要扣取一定费用作为其购买意外险的保费。有的平台会选择自动默认购买,有的平台则会强制借款人购买保险,否则不予放款。 也因此,网贷平台搭售保险被外界质疑是网贷平台变相收取“砍头息”。 对于高额保费,相关的险企人士向记者解释,网贷平台的借款人并非一般的投保标体,为借款人承保所面临的风险也会更大,所以结合风险来看,网贷平台的借款保费也会相应增加。 对于该疑问,记者没有等来回答。 一位财险公司内部人士在与记者交流中直言,“我们公司是在做,公司层面完全不能声张,监管也不支持,但为什么还是在做?因为量大啊!像中小型险企,车险业务比不过头几家,现在健康险也发展平平,没有业绩、没有现金公司难以发展,只能铤而走险。” 记者了解到,在网贷平台出售保险,每一份保单80%至90%的保费收入归平台所有,保险公司每张保单实际收入并不多,所承担的风险倒比其他渠道高出许多。而有些网贷平台为了打消险企顾虑,希望他们借出“产品”迂回收取更高利息,会私下承诺“零理赔”。 针对相关监管部门叫停保险公司通过现金贷等网贷平台销售意外伤害险的情况,网贷平台方如何应对? 那么,该平台目前是否还在搭售保险产品? 此前,多家网贷平台及相关险企因搭售高额保险而深陷舆论漩涡。比如,惠花花、秒购、PPMONEY旗下及贷等多家现金贷平台就曾被用户投诉“绑定支付高额度保险”。 但值得注意的是,意外伤害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这个险种又与网贷借款有何关系? 不过,从陶先生投诉时提供的截图上也可以看出,相似的一款“公共交通”意外伤害险产品在其他保险产品销售平台上仅为20元。而以惠花花为代表的现金平台却要求用户以高达18倍的价格来购买此类产品。 搭售屡禁不止 “鞭子没有挨疼。”在与业内人士的交谈中,记者了解到,为了业务流入,大家还是默默操作。 其实,早在2012年原银监会就发布了《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贷搭售,不得在发放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2018年8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的通知》。该通知在关于大力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分指出,不得违规捆绑销售,不得使用强制勾选、默认勾选等方式销售保险。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陈嘉宁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现金贷平台搭售保险产品是合法合规,也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出于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的考虑,现金贷平台搭售意外险来保证借款人丧失工作能力后依旧能用保险金来偿还其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