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今日,证监会发布第十八届发审委2020年第183次工作会议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称,鉴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农商银行”)已向证监会申请撤回申报材料,决定取消第十八届发审委2020年第183次发审委会议对该公司发行申报文件的审核。 据悉,2019年3月15日,广州农商银行向证监会提交招股书申报稿。2019年12月,该行更新提交招股说明书。广州农商银行拟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发行股数不超过15.97亿股,发行比例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14%,保荐机构为中金公司。该行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该行核心一级资本,提高该行资本充足水平。 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原定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2020年第183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核广州农商银行的首发事项。
12月28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明确了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下称“两类机构”)熊猫债的注册发行流程、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管理等。同时,交易商协会还发布了《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两项指引的发布,将进一步促进熊猫债业务规范化发展,提升银行间市场开放水平,树立中国债券市场的良好形象。 据悉,《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的核心制度安排包括三方面内容。 注册发行流程方面,按照合法合规、防范风险、透明高效的原则,在现行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流程基础上针对两类机构的特殊性进行优化。两类机构应通过主承销商提交申请函,要求主承销商出具推荐意见。对于注册有效期内分期发行,公开发行可在12个月内自主发行,12个月后应备案后发行。 信息披露方面,充分考虑国际市场的普遍做法和国内市场实际情况,兼顾投资者保护和两类机构发债便利性,要求没有财务报表的外国政府类机构披露经济数据报告,要求两类机构在发行文件中约定存续期定期披露的时间和频率,原则上应与境外市场同步,并列举了一些具体事项作为必须披露的重大事项。 中介机构要求方面,遵循投资人风险自担和中介机构尽职履责的理念,投资人应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相关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尽职履责;承销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具备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的能力。 《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主要在备案要求、注册文件提交、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进行优化。 近年来,熊猫债市场“建章立制”不断推进。201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以来,交易商协会先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和境外非金融企业熊猫债分层分类管理机制。2020年5月,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发布11条金融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进一步完善熊猫债信息披露要求,细化熊猫债发行规则,稳步推动熊猫债市场发展。 经过多年试点实践,两类机构熊猫债发行人数量不断增多。交易商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1月末,共有9家外国政府类机构(包括7家主权政府和2家地方政府)以及4家国际开发机构在交易商协会注册824.6亿元熊猫债,发行339.6亿元。 据接近交易商协会人士称,两项指引对两类机构熊猫债业务相关要求予以明确,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对外树立良好形象,夯实银行间市场对外开放的制度基础,提升中国债券市场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自去年1月份中国银行发行首单商业银行永续债,银行近两年来通过永续债这一资本工具“补血”超1.2万亿元。 此前,商业银行发行的均为减记型永续债。近期,监管已批复两家银行发行转股型永续债,这意味着银行资本补充工具即将出现“新品种”。 银保监会官网信息显示,日前,浙江银保监局批准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发行不超过30亿元转股型永续债,宁波银保监局批准宁波通商银行发行不超过15亿元转股型永续债,均按有关规定计入银行的其他一级资本。 在商业银行永续债发行之初,金融管理部门就曾透露,将进一步完善永续债政策框架,包括探索发行转股条款的永续债和二级资本债等。如今,相关计划渐次推出、落地在望。 在光大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王一峰看来,转股型永续债的出现,进一步丰富了银行的一级资本补充工具。无论是减记型永续债还是转股型永续债,都要符合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工具特征,也就是在触发条件发生时,进行全额或部分的减记或转股。 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吸收损失的方式不同。王一峰表示,当触发条件发生时,减记型资本工具可能部分或全部损失掉;对于转股型资本工具,如果发行人未进入清算程序,可能留存普通股股权价值。 中国银行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熊启跃坦言,相对而言,转股型永续债对投资者更友好。但从发行上看,转股型永续债的发行时间可能长。因为后者涉及转股条款,可能涉及股东大会审议等具体程序。 熊启跃分析今年以来银行永续债的发行情况认为,一方面,银行有发行动力。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银行体系逆周期投放力度较大、资产增速较快,资本消耗较快;此外,今年银行拨备计提大增,侵蚀內源资本补充来源,银行也有动机进行外部资本补充。 另一方面,因为部分中小银行风险事件拖累,中小银行资本工具在市场的认可度受到一定影响。一些中小银行发行不成功的情况也有出现;相同期限的永续债,大行和中小银行发行成本相差较大。 “2020年是银行资本补充工具的发行大年。”王一峰预计2021年会有更多中小银行发行永续债。一来,当前中小银行资本压力偏大、资本工具使用存在不足,中小银行面临经济不确定性时希望夯实资本,以增强自身可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二来,许多中小银行在明年面临二级资本工具赎回的可能。 王一峰认为,中小银行资本补充的难度较大。资管新规影响下,由于永续债自身期限存在不确定性、净值波动等因素,资管机构对其偏好可能下降;部分中小银行风险事件发生后,市场风险偏好有所下降,中小银行资本工具发行难度进一步提升。“预计明年中小银行永续债的总体发行成本不会很低,价格可能有一定程度的上扬。” 熊启跃表示,银行发行永续债面临投资者不足的问题,尤其是非银类金融机构投资还不够,银行理财子公司是目前市场上最重要的投资者。“未来这个市场发行需求很大,相应的机构投资者的数量和规模亟待提升。”他认为,如何通过深化债券市场改革,提升容纳银行资本补充工具的能力,是未来银行体系稳健发展的重要关注点。
熊猫债市场的发展,在推动中国债券市场开放的同时,也服务了金融业整体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近年来,熊猫债市场“建章立制”加快推进。 近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明确了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下称“两类机构”)熊猫债的注册发行流程、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管理等。同时,交易商协会还发布了《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两项指引的发布,将进一步促进熊猫债业务规范化发展,提升银行间市场开放水平,树立中国债券市场的良好形象。 明确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债券发行业务 熊猫债,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发行人在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等货币计价的债券。熊猫债市场起步于2005年,2015年开始加速发展。近年来,熊猫债制度规则逐步完善,发行人类型日益丰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功能不断提升。境外发行人类型已涵盖外国主权政府、地方政府、国际开发机构、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等各类型主体。 《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在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核心制度安排。第一,注册发行流程方面,按照合法合规、防范风险、透明高效的原则,在现行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流程基础上,针对两类机构的特殊性进行优化。两类机构应通过主承销商提交申请函,要求主承销商出具推荐意见。对于注册有效期内分期发行,公开发行可在12个月内自主发行,12个月后应备案后发行。 第二,信息披露方面,一是考虑到外国政府类机构多数没有财务报表,要求这类机构披露经济数据报告;二是考虑到国际开发机构财务报表披露时间不固定,要求两类机构应在发行文件中约定存续期定期披露的时间和频率,原则上应与境外市场同步;三是国际市场上关于两类机构的重大事项缺少统一标准,定义较为模糊,且实践中也很少见到披露重大事项的案例,为兼顾国际市场惯例和投资者保护的需要,对重大事项除了概括性定义外,还列举了一些具体事项作为必须披露的事项。 第三,中介机构要求方面,遵循“投资人风险自担是前提”和“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是基础”的理念。投资人应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相关中介机构和人员尽职履责。承销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具备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的能力。 建章立制加快推进 近年来,熊猫债市场“建章立制”加快推进。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要“主动有序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也要求“面对外部环境变化,要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在此形势下,有必要通过提升熊猫债市场发展质效,满足国内国际环境变化对债券市场开放提出的更高要求。 今年5月,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发布11条金融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进一步完善熊猫债信息披露要求,细化熊猫债发行规则,鼓励有真实人民币资金需求的发行人发债,稳步推动熊猫债市场发展。 接近交易商协会人士对记者表示,经过多年的试点实践,两类机构熊猫债发行人数量不断增多,类型多元,既有韩国、波兰等主权国家,还有新开发银行等国际开发机构。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1月末,共有9家外国政府类机构(包括7家主权政府和2家地方政府),以及4家国际开发机构在交易商协会注册824.6亿元熊猫债,发行339.6亿元。 上述接近交易商协会人士称,试点案例已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为制定指引提供了实践基础。通过出台指引对两类机构熊猫债业务相关要求予以明确,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对外树立良好形象,夯实银行间市场对外开放的制度基础,提升中国债券市场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2020年,交易商协会对境内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制度优化升级,并推出非金融企业熊猫债分层分类制度,为加强非金融企业熊猫债指引与上述自律规则衔接,协会修订形成《非金熊猫债指引(2020版)》,就备案要求、注册文件提交、信息披露要求等进行优化。
,证监会公告,鉴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我会申请撤回申报材料,决定取消第十八届发审委2020年第183次发审委会议对该公司发行申报文件的审核。 相关报道 12月30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农商银行”)的首发申请上会。广州农商银行拟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发行股数不超过15.97亿股,发行比例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14%,保荐机构为中金公司。广州农商银行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该行核心一级资本,提高该行资本充足水平。 在回A关键期,广州农商银行坎坷多。今年4月,该行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2020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广州农商银行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个别违约债券会计核算前后不一致等问题。 去年以来,广州农商银行多位高管纷纷落马。涉及广州农商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继康;广州农商银行原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吴海峰;广州农商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首席风险官彭志军;广州农商银行非执行董事李舫金。
图片来自网络 12月29日下午,广州农商行发布公告表示,鉴于战略规划调整,经审慎考虑,决定撤回A股发行申请。而根据证监会发审委通告,广州农商行原定于明日(12月30日)上会。 同时,公告内容表示,广州农商行业务运作良好,撤回A股发行申请将不会对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后将根据实际情况择机重启A股发行申请。 广州农商行公告 因其上会前夕突然撤回申报材料,证监会发审委也于29日发布补充公告,表示将取消对其发行申报文件的审核。 公开信息显示,广州农商行于2017年6月登陆港股,为广州首家上市银行;而后于2019年3月向证监会提交招股书,宣布正式加入A股IPO排队阵营。 根据招股书,广州农商行原计划登陆深交所,拟发行不超过15.97亿股,发行比例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14%,保荐机构为中金公司。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4月29日,因其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个别违约债券会计核算前后不一致等问题,证监会曾对广州农商银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今年10月20日,广州农商行曾宣布,截至今年9月末,资产总额突破万亿元,正式跻身“万亿俱乐部”。至此,广州农商行也成为了继渝农商行、北京农商行外,第三家宣布资产规模突破万亿元大关的农商行。 但广州农商行规模不断扩张的同时,伴随的却是净利的下滑和不良贷款的持续扩张。 广州农商行半年报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末,其净利润为33.22亿元,同比下降9.5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86亿元,同比下降14.09%。 在不良贷款方面,半年报数据显示,上半年,广州农商行不良贷款总额为101.37亿元,相比去年末增加21.84%;不良率为1.84%,相比去年末增加0.11个百分点。此外,数据显示,2018年—2020年6月末,广州农商行不良贷款率已从1.27%上行至1.84%。 同时,其拨备覆盖率却持续下降,由2018年时的276.64%下滑至2020半年报时的189.38%。 具体来看,其不良贷款主要增加在了房地产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其中,与2019年末相比,广州农商行在房地产业的不良贷款翻了7倍有余,由1.75亿元增至了13.05亿元,不良贷款率也有0.26%增至2.0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不良贷款也增量巨大,由2019年底的8.1亿元增至22.7亿元,增长180.2%。 中诚信国际今年曾在其报告中提及,“广州农商行的房地产相关行业敞口较大,同业及投资资产风险有所暴露,加大信用风险管理难度”。 广州农商行曾在其招股书中表示,此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水平。 2020年三季报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广州农商行资本充足率为12.49%,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30%,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63%,近来持续下滑。数据显示,2019年6月末时,其资本充足率为14.98%,年底下滑至14.23%,今年年中继续下滑至13.44%。 而广州农商行此番撤回IPO暂停“补血”,其资本充足率的下降趋势恐将持续。
财政部24日数据显示,2020年11月,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1384亿元。其中,发行一般债券893亿元,发行专项债券491亿元;按用途划分,未发行新增债券,发行再融资债券1384亿元。数据显示,2020年1至11月,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62602亿元。其中,发行一般债券22305亿元,发行专项债券40297亿元;按用途划分,发行新增债券44945亿元,发行再融资债券17657亿元。发行期限和利率方面,2020年1至11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期限14.8年。其中,一般债券15.0年,专项债券14.8年。2020年1至11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利率3.40%。其中,一般债券3.34%,专项债券3.43%。到期偿还本金方面,2020年1至11月,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偿还本金20105亿元。其中,11月当月到期偿还本金3863亿元。发行再融资债券偿还本金17585亿元、安排财政资金等偿还本金2520亿元。2020年1至11月,地方政府债券支付利息7623亿元。其中,11月当月地方政府债券支付利息710亿元。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288074.3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142889.22亿元,专项债务限额145185.08亿元。截至11月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255595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之内。其中,一般债务127127亿元,专项债务128468亿元;政府债券253680亿元,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1915亿元。截至11月末,地方政府债券剩余平均年限6.9年,其中一般债券6.3年,专项债券7.5年;平均利率3.51%,其中一般债券3.51%,专项债券3.50%。(记者 孙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