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于网络 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布了6张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罚款总额为815.3万元,涉及包括工行在内的四家银行、一家农信社和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 本次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共开出三张罚单。温银处罚字[2020]5号-7号显示,工行温州分行因未建立单位开户审慎核实机制被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0万元,两名直接责任人分别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浙江平阳农商行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三项违反《反洗钱法》的行为,被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处以合计215万元罚款,该案六名直接责任人合计被罚15.5万元。 另一张罚单被浙江温州瓯海农商行收下。处罚信息显示,浙江温州瓯海农商行金融统计存在错误,且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由于以上两项违法行为被合计处罚131.5万元,四名直接责任人被处以总额为7.5万元的罚款。 贵州瓮安农商行因犯有金融统计类、违反反洗钱规定类、支付结算类等六类违法行为被央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处以83.6万元罚款。 广州银罚字〔2020〕21号、22号显示,汇聚支付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央行广州分行共计处罚229.7万元。 此外,还有合作市农信社因征信系统新建、停用用户未备案等违法行为,被央行甘南州中心支行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4.5万元,一名责任人被处1万元罚款。
日前,浙江省财政厅公布,将于12月25日发行一笔50亿元支持中小银行发展的专项债券,全部用于温州银行的资本金补充。债券成功发行后,浙江省将成为继广东之后,第二个完成中小银行专项债发行的省份。 值得一提的是,浙江省此次债券发行同步披露了其补充银行资本的方式,即通过温州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温州国金”)间接入股温州银行。据悉,温州国金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为35亿元,为温州市政府设立的市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温州市财政局全额出资。 此前,业内对于专项债如何注资中小银行颇为关注,且观点主要集中在两大注资方式上,一种是地方财政部门及其受托人,主要指国有企业,通过专项债直接向中小银行注资,银行以增资扩股方式补充资金;另一种则是专项债募集资金定向认购中小行发行的资本补充工具。如今来看,浙江专项债选择了前者,这或许也意味着未来将有更多的地区通过间接入股的方式补充银行资本金。 根据债券发行文件,浙江省此次专项债发行与广东省100亿元专项债发行方式基本一致,期限均为10年,存续期第6~10年每年按照发行规模的20%偿还本金,利息按半年支付。中债资信评估公司评定的此笔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 另据中债资信评级报告,此项目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于温州国金所持温州银行股份每年分红资金及股份市场化转让所得。其中,股份市场化转让可通过现有股东收购股份、引入战略投资者收购股份、IPO后公开出售股份或温州银行以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等方式进行。 具体而言,本期债券存续期内,2021~2023年每年计划转让不超过1亿股,2026~2030年计划将剩余股份分批次逐年转让,预期股权退出金额合计80.94亿元,持有股份预期分红合计12.95亿元。 评级报告还显示,正常情况下,本期债券可偿债资金合计为93.89亿元,可以覆盖债券本息。若分红不及预期或股份转让未能如期完成,本期债券偿债资金差额部分将由温州市财政预算安排政府性基金收入或通过资产处置等方式补足。 专项债注资后,对温州银行影响几何?《温州国金稳银深改项目募投报告》称,温州银行2015~2019年总资产年均复合增长率约13%, 本次补充资本实现转型发展后,从谨慎角度出发,预计未来十年可实现总资产年均复合增长率9%。温州银行补充资本金后总资产规模预计2500亿元,2030年末总资产规模预计可达6000亿元。 同时,本次补充资本实现转型发展后,温州银行经营效益将逐步改善,资产利润率将逐步回升,预计未来10年将可从0.3%上升至0.8%左右,10年可以实现净利润合计257.86亿元。数据显示,2015年~2019年,温州银行平均资产利润率约为0.5%。 此外,评级报告还显示,增资完成后,专项债券对应的股份占温州银行总股份的31.77%,这意味着温州国金或将成为温州银行第一大股东。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温州银行股份总数为29.63亿股,新湖中宝为该行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8.15%。事实上,对于大股东的变动,温州银行此前在发布定增公告时就进行过提示。温州银行称,根据静态测算及发行方案,如果原股东参与认配比例较低,则本次发行后,预计控制权将发生变化,即国有认购主体将成为该行第一大股东。 目前,各地正稳步推进专项债注资中小银行工作安排,除了广东省和浙江省外,已披露发行专项债补充银行资本金计划的省份还有山西省、陕西省、四川省和内蒙古。其中,山西省财政厅表示将支持城商行改革发展,陕西省则将专项债主要用于农商行补充资本,内蒙古则选择了3家城商行和8家农合机构注资。
原标题:温州中院终审判决: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适用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11月12日,针对业界所称的“民间借贷利率重定后纠纷第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官方微信公告了终审判决。 今年9月,最高法划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借款人洪某借款纠纷案被判以4倍LPR收罚息(金融借款按15.4%计算罚息),引发市场广泛关注。彼时,民间借贷利率重定后,对金融机构是否适用以及利率上限如何计算成为业内热议的话题。 “从温州中院判决来看,打破了窠臼,直接表明金融借贷的归金融借贷;民间借贷归民间借贷,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司法保护的程度也不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中国银行(港股03988)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从现在的判决结果看,在明年《民法典》生效之前,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基本就稳定在24%了,不会有较大变化。” 另一方面,将此次温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与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简称“86号文”)来看,肖飒认为,“小贷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是能沾上光的,也就是说未来其利率上限不是随着市场波动的4倍LPR,而是受到金融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年化24%保护的。” “本次终审判决的重要意义,那就是金融借贷利率上限,可以不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过,她也提醒,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也许其他地区的基层法院有不同理解也未可知。 法律适用有误 此次,温州中院终审“推翻”了一审判决,理由有二:有监管批准放贷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事情起源于今年9月初。彼时,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案号为“(2020)浙030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引起市场关注。 判决书显示,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洪某向该行应偿付的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应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而非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的月利2%,即年化24%。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述民事判决,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利率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调整。 这意味着,新规出台后,在审理持牌金融机构与个人的借贷纠纷案件时,地方法院参考了民间借贷新规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 不过,对于此次判决,业内当时讨论的一个焦点,就有考虑到新旧规则交替案件受理时间是关键,这决定着案件是否适用新规。该案件于7月14日起诉,8月27日开庭审理。根据新规,“本规定施行后(即8月20日),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就该案提起上诉,11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推翻”了一审判决。 在11月12日的公告中,温州中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第二个原因在于受理时间,温州中院在公告中称,“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温州中院判决公告认为,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二审上诉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贷款的月利率为1.53%,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 本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小贷、消金公司“沾光” 终审判决里,温州中院称,“监管批准放贷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那么同样具备放贷业务资质的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能“沾上光”吗? 今年8月20日,最高法发布《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设定了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当期LPR4倍的上限。相比原来的“两线三区”(“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三区”指司法保护区、无效区、自然债务区,民间借贷纠纷中超过该红线的利息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和支持),如果适用新规变为“LPR4倍”,不少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都感觉心里“没了谱”。 “如果原有的‘两线三区’(当前计算年利率为15.4%)化为4倍LPR上限,对放贷机构来说,风险利率和成本不匹配,对业务影响太大了,合规催收也难做。”华北某中等规模网贷业务平台风控负责人曾向证券时报记者算过一笔账。 在一审判决书中,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偿还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诉讼,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平安银行还本付息的请求,但对其主张的以月利率2%计算期内利率、本金罚息等不予认同。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表示,原告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4倍LPR保护限度,该院参照原告起诉时4倍LPR进行计算,计52744.27元。 在终审,温州中院“推翻”一审判决。对此,肖飒解释,“温州中院的终审判决,认定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纠纷属于金融借款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因此,不适用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依法改判。” “银行与贷款人的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她称,上述案件没有必要遵循民间借贷的原理,即借贷双方都是普通人,一般没有金融专业知识,借贷也属于偶发行为,为了防止高利贷影响贷款人的生活,与金融机构利率放开完全不同,民间借贷设置了司法保护上限。 同时,结合此次温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与银监会发布的“86号文”来看,肖飒比较乐观地表示,“小贷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是能沾上光的,也就是说未来其利率上限不是随着市场波动的4倍LPR,而是受到金融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年化24%保护的。” 她认为,“温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一定是经过慎重考虑,甚至逐级汇报得到反馈后的结果。因此,小贷、消费金融公司不用过度忧虑,退一步说,还有《民法典》施行之后的各类法律、司法解释等重新梳理,届时也必然有些与社会脱节的法律法规被修改甚至被废止。” (编辑:文静)
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或将迎来首个落地案例。 日前,温州银行发布《关于实施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公告》。备受关注的是,该方案除了提及由老股东配股之外,还计划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注入”资本。 据了解,这是今年7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合理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后,首次出现公开地方银行计划用专项债募集资金的信息。 上述公告显示,此次增资扩股发行数量不超过23.73亿股,拟募集资本70亿元,发行对象为8月31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并要求股东于9月11日前到该行签订认购协议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同时,公告强调,若股东未在此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认购协议,也未指定关联方签订认购协议,则视作该股东自愿放弃此次增资扩股发行股份的认购权利。这也意味着,此次增资扩股可能会出现未足额认购的情况。 对此,在其认购方式中,温州银行提及了两种方式:由老股东按比例配股,老股东在其认购额度内可指定其关联方进行认购;而老股东(含股东指定的关联方)未足额认购的部分,通过地方专项债券资金筹集,由温州市政府指定特定主体认购。专项债发行方案以中国银保监会最终批复为准。 据了解,使用地方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实施方案由省级政府结合辖内实际牵头制定,方案成熟一个上报一个,经由银保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省级政府向财政部提出正式申请。 对于专项债补充银行资本的路径,厦门国际银行投行与资管部分析员任涛认为,考虑到专项债的募集主体为地方政府,一般来说,其会将专项债募集的资金委托或注资给一家国有企业(可能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由这家国有企业作为特定投资者,去参与银行的增资扩股。 由于专项债是债务型工具,面临到期偿还、退出等问题。对此,任涛认为,后续这家国有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分红或股权转让等形式偿还专项债本息;至于退出方式,可以将认购的股权转让出去,或通过银行IPO实现退出。“这次温州银行增资扩股的发行价打了七折,后续若有新的投资者进入,政府指定的特定投资主体也可以顺势退出。一般专项债的期限是3年、5年或7年,而在此期限内,温州银行可能还会有不少动作,例如引进新的投资者、上市等。” 实际上,在资本承压下,温州银行一直在筹备上市。2019年2月,浙江证监局受理并公示了中金公司对温州银行A股上市辅导备案,辅导期大致为2019年1月至12月。但此后,并未有进一步实质性消息传来。 与上市银行相比,非上市中小银行的资本压力更明显。鼓励地方政府专项债“注资”银行,有助于拓宽地方中小银行的融资渠道。 而发行地方政府债,重要的前提之一是要有额度。7月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在今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限额中安排一定额度,允许地方政府依法依规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探索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新途径。而据了解,今年专项债注资中小银行的额度初步确定为2000亿元,约占全年新增专项债额度的5.3%。
日前,温州银行发布了《关于实施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公告》。 公告显示,经浙江银保监局批准,温州银行将实施增资扩股工作,此次增资扩股发行数量不超过23.73亿股,拟募集资本70亿元。 此次增资扩股发行对象为发行方案获股东大会通过之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含股东指定的关联方)及特定投资者。 值得关注的是,在其认购方式中,温州银行提到了两种方式:由老股东按比例配股,老股东在其认购额度内可指定其关联方进行认购;老股东(含股东指定的关联方)未足额认购的部分,通过地方专项债券资金筹集,由温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特定主体认购。专项债发行方案以中国银保监会最终批复为准。 据了解,这是在今年7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合理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之后,首次公开看到地方银行计划用专项债募集资金。 上述会议提到,在今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限额中安排一定额度,允许地方政府依法依规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探索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新途径。 据了解,使用地方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实施方案由省级政府结合辖内实际牵头制定,方案成熟一个上报一个,经由银保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省级政府向财政部提出正式申请。 目前,地方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还未见落地案例。温州银行此次增资扩股认购方案,成为市场的“首例”猜想。 与上市银行相比,非上市中小银行面临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 以温州银行为例,该行二季报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温州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10.93%、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5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51%。其中,一级资本逼近监管“红线”。 另外,联合资信有关温州银行的评级报告指出,2019年以来,温州银行业务发展对资本消耗较为明显,加之盈利承压导致资本内生作用减弱。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温州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81%、8.70%、8.53%。 为补充资本,此前温州银行一直在筹备上市。2019年2月,浙江证监局受理并公示了中金公司对温州银行A股上市辅导备案,辅导期大致为2019年1月至12月。但其接下来的上市之路未见公开的进展消息。
7月21日11时许,SITC(海丰国际)的集装箱班轮“海丰麦斯”轮在装载完近100标准箱货物后驶离温州港状元岙港区,标志着温州港开通了新的国际物流大通道——"温州-印尼"航线。 据了解,“温州-印尼”航线直挂印尼雅加达、三宝垄、泗水、望加锡四大港口,同时可以雅加达、望加锡两大港口为中转点,覆盖印尼其他所有偏港,是浙南、闽北地区唯一直达印尼四大港口的航线。该航线的顺利开通不仅加快了浙南、浙西、闽北货物通往东南亚的速度,也为浙江省温州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互动往来和经济合作提供新的便捷通道。 近年来,随着浙江省海港集团、宁波舟山港集团与温州市战略合作关系的持续升级,温州港的发展定位和港口服务能力得到持续提升。 在浙江省海港集团、宁波舟山港集团的大力支持下,温州港连续开通多条新的近洋航线,截至目前已拥有2条台湾线、3条东南亚航线。与此同时,温州至宁波内支线服务不断提升,航班密度已达每周8至10班,有力推动了温州外贸出口业务量的增长。今年上半年,温州港外贸集装箱吞吐量同比增长超50%。 温州港集团表示,下一步将不断加大投入,做好港口各项服务,支持温州市市场采购等各项外贸重点工作,发展港口物流,拉动临港经济,落实温州市委市政府和浙江省海港集团、宁波舟山港集团的各项工作部署,将温州港建设成为辐射浙南、闽北、赣东的重要枢纽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