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制度体系迎来全新优化,2021年1月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做出完善和修订,《通知》将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类指标,调整为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同时进一步扩大负面清单,新增发生风险事件评价降级指标,突出了防范风险的目标要求。 调整四类指标 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商业银行功能特点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运用适当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商业银行一个会计年度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情况,以及发展质量、经营效益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据了解,新版《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是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中四类(银行、保险、证券、其他)评价类别之一,建立于2009年,2016年曾进行修订。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修订后的《通知》将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类指标,调整为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且每一类权重均为25%。 细化来看,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指标分为服务生态文明战略情况、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情况、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完成情况、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控”完成情况四项二级指标,占比权重分别为6%、6%、7%、6%。 发展质量指标分为经济增加值、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均净利润、人均上缴利税四项二级指标,占比权重分别为7%、6%、6%、6%。风险防控指标则包括了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增速、拨备覆盖水平、流动性比例、资本充足率五项二级指标,占比权重均为5%。而经营效益指标则分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分红上缴比例三项二级指标,占比权重分别为10%、8%、7%。 针对此次修订,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现行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局限性逐渐凸显,有必要根据新形势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光大银行(行情601818,诊股)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也表示,监管此举意在增强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制度体系的科学性与导向性,针对国内经济产业结构和金融体系变化,国内需要对具有导向作用的绩效考核体系进行调整。 新增风险事件评价降级 除了对重点指标的调整之外,为了有效防控风险,《通知》还进一步扩大负面清单,新增发生风险事件评价降级。在《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有关说明》一文第五项“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中将发生风险事件降级表述为:商业银行及其负责人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重大资产损失事项,造成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根据影响程度下调评价级别;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 除此之外,《通知》还设立了违规受罚、无序设立子公司等扣分事项。例如,商业银行违反有关监管规定或工资管理规定的,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情况扣1-5分;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盲目无序设立具有投资决策权的三级以上(计算层级时不含SPV)子公司的,根据设立情况扣1-5分。 从内容来看,新增风险事件评价降级无疑对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起到了前瞻性作用。看懂研究院研究员卜振兴指出,《通知》突出强调了支持实体经济和风险风控等内容,范围覆盖更加广泛,围绕风险事件做评价,尤其是评价降级、子公司等,将使得未来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更加关注对实体经济,尤其是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的相关指标,也反映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和宗旨;此外,《通知》突出了防范风险的目标要求,将会使商业银行更加关注风险防范。 而出现信息质量问题的商业银行也将被扣分或降级,《通知》提到,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提供评价基础信息,或提供虚假基础信息,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情况扣1-5分。情节严重的,下调评价级别。 引导银行优化内部管理 如何确定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结果?据了解,绩效评价结果以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评价级别表示,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评价类型分为优、良、中、低、差五种类型,分别对应A、B、C、D、E五个字母。评定类型判定的分数线为80、65、50、40分。评价级别是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以体现同一评价类型的不同差异,采用在字母后重复标注该字母的方式表示。比如,评价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不足85分的为优(A类A),85分及以上不足95分的为优(A类AA)。 上述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结果运用更加突出与高管薪酬、企业工资总额、领导班子考核等事项挂钩,进一步完善“薪酬与绩效匹配、激励与约束并重”机制,有效发挥指挥棒作用。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结果是商业银行整体运行综合评价的客观反映,应当作为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管理和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是确定商业银行负责人薪酬和商业银行工资总额的主要依据。 新版绩效评价机制的出炉,无疑为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屏障和支撑。在周茂华看来,《通知》强化监管,引导银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和细化考核机制、合规经营,具有“指挥棒”作用。可以预见,未来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将随之调整,商业银行内部业务规范、流程,以及业务员的考核机制调整将迎来统一规范。
时隔四载有余,《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下称《办法》)再迎修改。1月4日,财政部正式下发《办法》,对银行的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将此前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类指标,调整为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每类权重均为25%。 此次修改主要是基于五大方面的考量,包括评价导向更加突出服务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等综合经济效益;评价理念更加突出高质量发展;对标体系更加突出行业对标、历史对标、监管对标的综合统筹;加分事项更加突出违规“黑名单”的扣分降级;结果运用更加突出与高管薪酬、企业工资总额、领导班子考核等事项挂钩。 考核指标大调整 作为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办法》出台于2009年,曾于2016年进行修订,如今,历经四年有余,再迎大修。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一直以来,我国金融体系以间接融资为主,信贷融资占比相对较高,资本耗用较大,《办法》在修订前,对偿付能力状况考核三项资本充足率指标,权重过高,降低了资本对信贷的撬动效率,不利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此次修订正当其时,符合当前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与创新发展的理念。 而通过此次修改,可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励银行更好服务微观经济、实体经济。比如,考核指标新增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评价维度,包括与当前国家对商业银行重点工作导向密切相关的业务指标,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考核指标、服务生态文明战略和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指标,促进银行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 具体而言,从指标体系上看,《办法》修改后考核指标仍为四类,但较此前有较大区别,一级指标调整为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每项指标权重均为25%,兼顾了考核重点和平衡关系。 “各单项指标权重依据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可适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实体经济需求、金融发展趋势等进行动态调整。”财政部相关负责人称。 其中,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包括服务生态文明战略情况、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情况、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完成情况、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控”完成情况4项二级指标,权重分别为6%、6%、7%、6%。 发展质量包括经济增加值、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均净利润、人均上缴利税4项二级指标,权重分别为7%、6%、6%、6%,主要是为引导银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提升投入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 风险防控包括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增速、拨备覆盖水平、流动性比例、资本充足率5项二级指标,权重均为5%,主要反映银行资产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经营效益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分红上缴比例3项二级指标,权重分别为10%、8%、7%。 同时,《办法》也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了规定,划分了五大档,分别为优、良、中、低、差,对应A、B、C、D、E五个字母。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评定类型判定的分数线为80、65、50、40分。 突出违规“黑名单”扣分降级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五个“更加突出”,其中之一为,加分事项更加突出违规“黑名单”的扣分降级,以减少可能出现的数据失真情况。 根据《办法》,银行不按照规定提供评价基础信息,或提供虚假基础信息,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情况扣1~5分。情节严重的,下调评价级别:商业银行财务快报与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净利润数值增幅(减幅)超过10%扣1分,超过15%扣1.5分,超过20%扣2分,超过25%扣2.5分,超过30%扣3分。 除了这一扣分事项外,从内容上看,《办法》进一步扩大了负面清单,还明确了另外4种降级或扣分的具体事项,包括发生风险事件降级、违规受罚扣分、无序设立子公司扣分、落实国家政策不力扣分等。 比如,商业银行及其负责人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重大资产损失事项,造成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根据影响程度下调评价级别;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 银行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盲目无序设立具有投资决策权的三级以上(计算层级时不含SPV)子公司的,根据设立情况扣1~5分。这也与此前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相符,其中规定,除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包括国有金融机构本级在内,国有金融机构实质开展经营业务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另在考核结果应用方面,《办法》明确表示,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结果是商业银行整体运行综合评价的客观反映,应当作为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管理和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是确定商业银行负责人薪酬和商业银行工资总额的主要依据。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也提及,《办法》的结果运用要更加突出与高管薪酬、企业工资总额、领导班子考核等事项挂钩,进一步完善“薪酬与绩效匹配、激励与约束并重”机制,有效发挥指挥棒作用。 《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即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按照《办法》执行。据了解,除银行外,其他类型金融企业如主权财富基金、政策性金融企业,以及证券、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商业性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制度,目前已启动研究完善工作,待成熟后另行印发实施,在新的办法实施前,继续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博客,微博)记者 封满楼近年来,青岛市充分发挥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指挥棒”作用,突出企业主体作用,激活技能人才成长内生动力,通过多元化评价手段,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推动企业科研成果创新、产品转型升级,初步实现了职业资格评价向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转轨”。技能水平怎么样企业说了算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和技能人才评价改革有关要求,自2019年上半年开始,山东港口集团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海信集团有限公司4家企业在全省首批开展了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试点工作。至此,技能人才等级评价终于掀开了“新盖头”,由原来政府主导的职业资格评价转为以企业为主体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充分尊重了企业的主体作用,赋予我们较大的自主权,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结合员工在岗位一线创造的业绩、成果等综合评价职工,体现了技能人才评价的精准性和科学性。”山东港口集团青岛港(601298,股吧)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副主任杜红常年从事人才培养、评价工作,对这次改革体会很深刻。为发挥好试点引领作用,该公司组建考评专家团队175人,其中市首席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77人,统一调配、管理、培训、考核、使用。2020年1月,首先在人员集中的船舶水手和船舶机工两个工种开展自主评价试点工作。3月份,在10个职业33个技术岗位中全面开展自主评价工作。历时9个多月顺利完成48个类别1515人的自主评价等级认定工作,共有891人顺利通过自主认定。激活技能人才成长内生动力“政府和企业为我们创造了如此好的学习机会,通过自主评价,不仅让我们学到了真技术、真本领,而且得到社会的认可。”近日,青岛市首席技师、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迎山在获得海信集团颁发的电气设备安装工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激动地表示。高迎山入职海信集团以后,主要从事自动化设备管理工作,独创的悬浮电机直线轴承在线修复“换珠法”,打破了外资企业设备维修技术垄断,能够有效节约维修时间,大幅降低生产成本,累计节约资金达到300万元以上。近两年,他先后参与技术改造、设备革新18项,培养金蓝领高级工、技师10余人,2020年被评为青岛市首席技师。2019年,海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批山东省首批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试点企业,可开展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冰箱制造工、空调器制造工等13个职业(工种)的自主评价工作。截至目前,海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有2378人参加了自主评价“选拔”,1911人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中技师203人,高级技师80人。发力放管服激活“一池春水”“近两年,我们围绕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在全市规模以上企业中全面推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一方面调动了企业和技能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推动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提升市场竞争力,进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说。改革之前,技能人才评价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政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与企业岗位需求存在一定的脱节,出现“两张皮”问题。有些优秀技能人才因为年龄、学历、工作年限等原因无法取得证书,无法提高薪酬待遇,影响了工作积极性。为了改变这一局面,自2019年开始,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级部署安排,开展了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试点工作,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过程化考核、直接认定4种形式,重点考核职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等内容,力求更加科学、精准、全面的评价技能人才,为更多技能人才成长成才提供广阔的空间和舞台。截至目前,青岛市共有29家企业(含驻青央企6家)备案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累计开展评价4900余人次,3300余人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当前高校学术评价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唯论文”。最近,教育部明确10个不得底线要求,发布《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 据意见,各地各高校要以更加鲜明的人才培养导向、潜心治学导向、服务党和人民导向,改进科研评价方式,强化科研育人功能,以学术质量和社会效益为学术评价的重要标准。要建立致力于研究和创新创造的评价制度,引导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 《意见》明确提出了10项“不得”的底线要求。即:不得简单以刊物、头衔、荣誉、资历等判断论文质量,防止“以刊评文”“以刊代评”“以人评文”。不得过分依赖国际数据和期刊,防止国际期刊论文至上。不得为追求国际发表而刻意矮化丑化中国、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不得将SSCI、CSSCI等论文收录数、引用率和影响因子等指标与资源分配、物质奖励、绩效工资等简单挂钩,防止高额奖励论文。不得将SSCI、CSSCI等论文收录数作为导师岗位选聘、人才计划申报评审的唯一指标。不得把SSCI、CSSCI等论文收录数作为教师招聘、职务(职称)评聘、人才引进的前置条件和直接依据。不得将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为学位授予的唯一标准。不得将学历、职称等作为在教育系统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限制性条件。不得多头评价、重复评价,严格控制涉及论文的评价活动数量和频次。不得盲目采信、引用和宣传各类机构发布的排行榜,不过度依赖以论文发表情况为主要衡量指标的排行性评价。
2020年度券商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执业能力评价结果出炉! 12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公布2020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共有96家券商参评,14家券商获评A类,27家券商获评B类,55家券商获评C类。 根据可比数据,2020年度共有17家券商评价较2019年度下调,64家券商评价不变,另有14家券商评价较2019年提升。中泰证券表现突出,从C类连升两级至A类,中信建投、中信证券、中金公司、招商证券等券商连续多年获评A类。 14家券商获评A类 与2019年度券商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相比较,2020年度参评券商总数减少2家。从分类结果看,A类、C类券商数量保持不变,B类券商数量减少2家,三类券商数量占比分别为14.58%、57.29%、28.13%。 2020年度获评A类的券商包括东兴证券、国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民生证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中金公司、中泰证券、中天国富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证券等14家,其中东兴证券、国信证券、中泰证券为本年度新获评A类评价的券商。 数据来源:协会官网 梳理过往数据发现,上述券商中的国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联合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招商证券、中金公司等多家券商已连续数个年度获评A类,表现稳定。 根据协会发布的说明文件,本年度评价期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财务顾问分为A、B、C类,其类别划分仅反映财务顾问执业能力的相对水平。分类结果主要供证券监管部门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17家券商评价下调 中泰证券连升两级 从变动情况看,剔除无可比对项数据的券商,2020年度共有64家券商评价与2019年度相比不变,另有17家券商评价较2019年度下调,另有14家券商评价较2019年度提升。 从评价下调券商看,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平安证券2020年度评价由上一年度的A类下调至B类;长城证券、东莞证券、广发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菁证券、华林证券、联储证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申港证券、太平洋证券、万和证券、西部证券、中银证券2020年度评价由上一年度的B类下调至C类。 数据来源:协会官网 在14家2020年度评价获提升券商中,东兴证券、国信证券由上一年度的B类上调至A类,渤海证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华安证券、华融证券、华西证券、华英证券、汇丰前海证券、天风证券、西南证券、英大证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由上一年度的C类上调至B类。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获评C类的中泰证券在2020年度获评A类,是上升最快的券商,也是唯一连升两级的券商。 数据来源:协会官网 出现三类情况将直接评为C类 据协会介绍,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是根据从事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业务能力和执业质量,通过计算相关类别的指标获得分值,最终确定财务顾问类别。其中,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指标以上一年度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分类结果为依据;业务能力指标包括项目数、交易金额、业务净收入三类指标;执业质量指标包括业务质量、诚信状况两类指标。 本年度评价期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11月24日,协会组织召开2020年度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会议,来自证监会、行业自律组织以及证券行业的专家对财务顾问类别划分方式进行了讨论,确定了2020年度财务顾问类别比例,并对进一步完善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评价指标和工作机制提出了建议。 协会明确,评价结果公布前投行业务风险尚未消除、业务开展受到限制的财务顾问不得评为A类;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的财务顾问直接评为C类:一是在评价期内没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项目获得证监会核准的;二是评价期内有核准项目但未提交评价材料的;三是评价期内因财务顾问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推动董事监事切实提升履职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是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及评价的重要制度,共6章48条,分为总则、评价内容、评价制度、程序和方法、评价应用、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厘清责任主体。《办法》明确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支持和配合履职评价工作。二是明确评价内容。《办法》梳理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的基本职责和具体义务,强调了差异化的履职要求,要求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并列举了履职评价应当关注的重点内容。三是规定评价的制度、程序、方法与标准。《办法》明确履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类别,重点列举了“不得评为称职”以及“评为不称职”的相关情形,并就履职评价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提供了救济机制。四是加强评价应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履职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对违法违规的董事监事依法追究责任,要求在公司治理评估、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工作中强化评价信息运用。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根据各界反馈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