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更有效地运用监管政策手段,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全面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下称《评价办法》)。 《评价办法》整合近年来银保监会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要求,形成了“一张清单、差别权重”的多维度综合化评价指标体系;着眼于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增量扩面”,提高首贷户、续贷、信用贷款数量,进一步健全完善敢贷、愿贷、能贷机制等要求,设置专门指标,发挥监管评价“指挥棒”作用。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由五部分评价要素构成。分别为: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每项评价要素的得分通过对评价指标的打分,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兴业证券分析认为,整体来看,小微金融服务评价升级,维度更加全面、评价标准量化程度更高,利于提升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从得分占比来看,信贷投放仍为考核重点。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四个评价等级。《评价办法》显示,评价结果为三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要求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评价结果为四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专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跟踪督促评估其后续落实情况;评价结果为四级,或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监管政策落实、监管督导检查等评价要素中扣分较多的商业银行,在相关现场检查立项中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还将通过以下方式运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主要依据,监管部门应当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A级的商业银行;将单家商业银行评价结果抄送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相关上级机构等。 《评价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金融业务条线绩效考核的重要参数,并主动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流程分为以下六个环节: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银保监会应于次年5月31日前汇总形成全国商业银行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 《评价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正式监管评价,从2020年度开始。
图片来源:微摄-图片银行7月1日讯 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更加有效地运用监管政策手段,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全面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面临极大冲击。党中央、国务院迅速部署制定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综合融资成本明显降低”的目标。围绕这一目标,《评价办法》着眼于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增量扩面”,提高首贷户、续贷、信用贷款数量,进一步健全完善敢贷、愿贷、能贷机制等要求,设置专门指标,发挥监管评价“指挥棒”作用,督促商业银行优化业务结构,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畅通政策传导渠道,确保疫情以来各项稳企惠企的金融支持政策落地见效。《评价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以“正向激励为主,适当监管约束,明确差异化要求,合理体现区分度”为指导思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并行、总量增长与结构优化并重、激励与适当约束并举”的原则,规定了以下事项:一是明确评价内容,设置标准化指标。提出以信贷服务为主、覆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流程的评价指标,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二是确定评价机制,规范评价组织方式及流程。按照法人为主、上下联动的原则建立监管评价组织机制,按年度实施评价。评价工作分为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等环节,各环节均有具体职责分工要求。三是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明确评价结果的运用方式,突出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协同联动,强化监管评价对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导向作用。出台《评价办法》,既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精细化、系统化、长效化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机制的必要步骤。《评价办法》整合了近年来银保监会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一系列监管政策要求,形成“一张清单、差别权重”的多维度综合化评价指标体系。各级监管部门将引导商业银行主动对标《评价办法》,每年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深度体检”,通过监管评价,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补短板、强弱项”,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为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监管政策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部署,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级监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2019年度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组织开展试评价,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试评价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6月29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银保监会关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定量与定性并行。为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监管评价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二)总量与结构并重。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细分小微企业市场和融资需求,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对象、内容的结构,扩大服务覆盖面。(三)激励与约束并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该年度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现场检查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和奖励等工作有效联动。第三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对当年新成立的商业银行(改制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试评价。各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及附件《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表》),自主决定是否对辖内村镇银行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职能定位,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政策要求,积极改进完善本行向小微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参照本办法,对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加强督促指导。第二章 评价体系第五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由五部分评价要素构成,分别为: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各项评价要素下设若干评价指标。每项评价要素的得分通过对评价指标的打分,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评价得分由五部分要素各自得分加总产生。定量指标依据计算结果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定性指标最小计分单位为0.5分。第六条 评价指标是评价要素的构成单元。指标具体内容及分值以《评价指标表》为准。评价指标包含常规指标和加分指标两类。常规指标与加分指标的合计得分为被评价银行的最终得分。第七条 常规指标的评价内容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完成的考核目标、具体任务或必须遵守的监管要求。常规指标的分值以正向赋分为主,符合指标要求的,按具体情况得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部分指标对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商业银行实施的行为,或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实施但未能实施、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负向赋分,发生指标规定行为的,按具体情况扣分,未发生规定行为的不扣分。常规指标合计满分100分。第八条 加分指标的评价内容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监管政策明确引导、鼓励、支持商业银行发展或推进的工作。加分指标分值为正向赋分,符合指标要求的,按具体情况得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合计满分15分。第九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四个评价等级。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一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二级,其中得分在[85,90)区间者为二A,[80,85)区间者为二B,[75,80)区间者为二C;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三级,其中得分在[70,75)区间者为三A,[65,70)区间者为三B,[60,65)区间者为三C;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四级。常规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下者,当年评价结果等级直接判定为四级。第十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等级对应的评价含义如下:(一)评价结果为一级,表示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战略定位清晰,内部组织架构和机制体制健全,政策落实和制度保障有力,全面实现了各项监管考核目标,面向小微企业的产品、业务、服务方式创新成效突出,经营服务行为基本规范。(二)评价结果为二级,表示商业银行从经营战略、组织机构、内部机制体制等方面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行了专门的安排,较好地落实了政策要求,总体上实现了监管考核目标,能够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特点开展产品、业务、服务方式创新,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需及时予以改进。(三)评价结果为三级,表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机制体制、产品、业务尚有欠缺,主动作为不足,存在部分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政策落实不得力的问题,亟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四)评价结果为四级,表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存在严重缺陷,未按照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的要求落实相关政策,主要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没有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建立专门的机制体制、开发特色产品、改进业务流程,应当对该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全面检视、切实整改,监管部门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三章 评价机制第十一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第十二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对象以商业银行法人为主。银保监会负责组织、督导全国商业银行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并直接负责开展对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各银保监局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内属地监管的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第十三条 银保监会、各银保监局应当建立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具体负责对所管辖商业银行的评价工作。协调机制由各级普惠金融职能部门牵头,参与部门应当至少包括同级机构监管部门、银行检查部门、统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负责对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总体规划、专业指导和督促核查。各银保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在辖内银保监分局建立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并可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自行确定分局层面相关协调机制的具体安排。第十四条 各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辖内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并可参照本办法及《评价指标表》制定具体评价标准。银保监局按照前款规定对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应当将评价结果抄报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及相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对地方法人银行的异地分支机构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应当将评价结果抄报该法人银行属地银保监局。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信息共享。地方法人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应积极配合法人银行属地银保监局,向其通报分支机构在辖内服务小微企业的情况,提供必要信息。第四章 评价流程第十五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流程分为以下六个环节: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及《评价指标表》,对本行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开展自评,并于次年2月底前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自评结果。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自评等级,各项评价要素及指标得分,对每项评价指标得分的证明材料。商业银行应当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自评工作,做到客观、全面、证据充分。对于自评得分显著高于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得分,且自评得分缺乏必要证据支持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可视情形在扣分要素中进行额外扣分。商业银行向监管部门提交的自评证明材料,应当确保真实性。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影响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的商业银行,当次监管评价结果应直接认定为四级。《评价指标表》规定需作为评价参照值的监管统计数据,各级监管部门应在银行自评工作开始前,以适当形式向相关商业银行告知。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全面收集商业银行相关信息,为监管评价做好准备。监管信息收集工作原则上由监管初评牵头部门或处室负责。信息收集内容及渠道包括:(一)定量评价指标,原则上以从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获取的数据为准。定量指标在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确无数据的,可通过监管检查报告、银行内外部审计报告、银行年报等材料获取。(二)定性评价指标,可从以下方面收集相关信息:1.要求银行提供本行正式印发的文件(包括且不限于内部制度文件、会议纪要、考核评价通报、内外部审计报告等)。2.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调研、督导、督查、暗访中反映的、经监管部门核查属实的情况。3.各级监管部门接到的有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信访、举报、投诉等、经核查属实的情况。4.其他国家机关开展的有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外部审计、检查、处罚等情况。5.在前述材料的基础上,通过现场走访、抽查、监管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掌握的情况。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综合前期信息采集和商业银行自评结果,并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情况,开展监管初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的监管初评,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牵头,按照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实施。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监管初评,由属地银保监局根据内部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具体情况,指定普惠金融职能部门牵头实施。初评人员应当对照《评价指标表》,逐项填写商业银行得分情况及评分依据,并保存好相应的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初评人员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参照第十七条规定,补充收集相关信息。属于必须由商业银行提交证明材料的评价指标,可要求商业银行补充提交证明材料,商业银行不愿或不能按要求提供的,相关指标应直接判定为最低分值。第十九条 在初评基础上,监管部门应当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复审。监管复审工作应当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的监管复审,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复审小组组长。普惠金融部负责具体组织,按照银保监会机关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开展工作。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的监管复审小组,由属地银保监局分管普惠金融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小组长,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室具体负责组织,按照本局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实施。复审人员可视实际情况,要求商业银行补充提交证明材料,或请初评人员对打分依据进行补充说明。初评等级为一级或四级的商业银行,应当作为复审重点关注对象。对于各项要素及指标的评价得分,复审结果高于初评结果的,应当逐一书面阐明理由。第二十条 监管复审小组形成复审评价结果后,应提请本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审核批准后的结果,即为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最终结果。第二十一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形成后,监管部门应及时向被考核的商业银行通报。第二十二条 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结束后,各级普惠金融职能部门应做好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的归档工作。第二十三条 各银保监局应于次年5月10日前汇总形成辖内商业银行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书面报送银保监会。书面报告应附辖内商业银行监管评价结果明细,对评价结果为一级或四级的商业银行,应专门说明评价依据。银保监会应于次年5月31日前汇总形成全国商业银行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汇总工作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负责。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第二十四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运用:(一)在对单家商业银行的监管通报中,专题通报评价结果。(二)将单家商业银行评价结果抄送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相关上级机构。(三)将辖内商业银行总体评价结果抄送人民银行同级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以适当形式全辖通报。(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主要依据,监管部门应当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A级的商业银行。(五)评价结果为三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要求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六)评价结果为四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专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跟踪督促评估其后续落实情况。(七)评价结果为四级,或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监管政策落实、监管督导检查等评价要素中扣分较多的商业银行,在相关现场检查立项中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当年新成立商业银行开展监管试评价的,评价结果可不按前款要求运用。商业银行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金融业务条线绩效考核的重要参数,并主动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责令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项整改的,在下一年度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中,应当重点关注其整改落实情况。对于违反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整改措施不力或下一年度监管评价时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别情形,对其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监管措施。第二十六条 各银保监局可根据相关监管法规,结合辖内实践,积极探索创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与普惠金融工作机制及其他监管措施的联动,进一步丰富监管工具箱,完善监管激励和约束手段,强化监管评价结果对辖内商业银行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导向作用。第二十七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将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与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充分结合。在按年度开展监管评价的同时,应继续做实对商业银行的数据监测、业务督促、政策调研、监督检查等工作。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监管评价结果及各项评价要素和指标的具体得分情况,分行施策,精准发力,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确定督导、推动、检查的重点。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正式监管评价,从2020年度开始。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除特别注明或限定外,均为商业银行向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经营性贷款。本办法所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为商业银行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对《评价指标表》中包含阶段性监管考核要求的评价指标,银保监会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指标内容及适用期限。第三十一条 银保监会根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定期检视、适时修订完善本办法,推进小微金融监管评价长效化、系统化、制度化。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在每年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前,可根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政策法规最新要求和实践需要,牵头对《评价指标表》中具体指标内容及分值权重作必要和适当的调整。第三十二条 各银保监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可结合辖内情况,就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的具体协调机制和流程制定细则,报送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备案。
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消息称,根据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部署,发展改革委等金融委成员单位,在深入研究基础上,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原则,将于近期推出11条金融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将出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4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高度重视‘稳企业保就业’,小微企业是政策关注的重点。”民生银行(行情600016,诊股)(港股01988)首席研究员温彬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本次《办法》即将出台,将从信贷投放、内部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监管政策落实、产品及服务创新等方面进行考核,且考核更加强调精细化与差异化,更加科学全面系统,是对系统化、制度化、长效化的小微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机制的探索,有助于强化对银行小微金融业务的约束,激励银行提供差异化服务,从而有力地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进一步发挥 监管评价导向作用 根据银保监会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五方面: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同时,每类评价项目下还设有1项以上的具体评价内容,监管部门对每项指标进行评分。 商业银行如何能在这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的“考试”中获得高分?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在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方面,在常规指标中,评价项目包括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情况、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情况、细分小微企业市场情况、拓展对小微企业服务覆盖面情况,共设置最高分38分,最低分-8分。另外,对持续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以及降成本成效突出的商业银行还设置了5分的加分指标。 在体制机制建设情况方面,常规指标共设置15分,评价项目包括综合服务机制,风险管理机制,核算与考核机制,另外加分指标则是考核激励,一方面是薪酬和费用,另一方面是人员考核。 在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方面,常规指标的评价项目包括小微企业续贷、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息披露,共有6项具体评价内容,共设置最高分14分,最低分-10分。 在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方面,常规指标共设置23分,评价项目包括信息信息采集方式创新、产品模式创新、提升服务效率、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另外,加分指标为使用政策性银行转贷款,为2分。 在监管督导检查情况方面,常规指标的评价项目包括规范经营以及数据质量,前者细分评价内容为规范服务收费和经营行为,对民营小微企业公平提供金融服务;后者细分评价内容为一般性数据差错、企业划型不准错误、贷款分类不准错误。共设置最高分10分,最低分-12分。另外对配合监管部门完成当年重大工作任务还设置4分的加分指标。 监管根据汇总后的综合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四个评价等级。《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将通过把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等的主要依据,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较好的商业银行等方式,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结果运用,进一步发挥监管评价的导向作用。 对商业银行落实 尽职免责要求 早在2019年4月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指导银行业机构夯实小微业务的内部激励传导机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的意见。2019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健全小微企业等普惠金融的激励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温彬表示,应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并行、总量与结构并重、激励与适当约束并举”原则,以小微企业融资各环节为主线,以是否降低融资综合成本与提高融资效率为标准,充分考虑商业银行个体差异和小微金融业务实际,完善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设置差别化评价指标,对商业银行落实尽职免责要求,给予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定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当前小微企业正在成为实体经济的薄弱环节和金融支持的重点领域。前期监管层持续通过定向降准、MPA考核指标调整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本次金融委公布的11条改革措施进一步聚集两个关键点:一是“落实尽职免责要求”;二是“加快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前者解决“不敢贷”问题,后者解决“不能贷”问题。 王青预计,下一步各商业银行会将尽职免责规定进一步细化,着力解决基层信贷人员的后顾之忧;同时,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有可能进一步拓宽,除普通股、优先股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二级资本债等手段之外,部分中小银行还可能通过改革重组等方式,引入外部资金。
文/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温彬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无论是完善金融服务,还是防范金融风险,都要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的重要指示,落实李克强总理“困难挑战越大,越要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内生发展动力”的要求,5月27日,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发布11条金融改革措施。其中第一条为:出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 2019年4月,两办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指导银行业机构夯实小微业务的内部激励传导机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为落实这一要求,银保监会今年4月9日发布《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建立了以信贷服务为主、覆盖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流程的评价方法和指标,旨在建立系统化、制度化、长效化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机制。5月9日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办法》即将正式出台,将为银行更好服务小微企业提供完备的激励约束机制。 我国金融业经过多年改革开放,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能力显著增强,同时也要看到,金融业还存在着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之间的不平衡,大银行与中小银行之间的不平衡,金融业与配套金融服务之间的不平衡等问题。近年来,在“三个不低于”“两增两控”“提质扩面、增量降价”等监管政策引导下,小微金融加快发展,但是因为抵质押物少、信用信息不充分、风险偏高等结构性因素限制,小微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从这个意义上讲,《办法》是促进金融平衡、公平发展的重要举措。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小微企业首当其冲。为统筹抗击疫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党中央提出“六保”任务,其中保就业、保市场主体、保基本民生、保供应链产业链都离不开中小微企业的复产复工和经营发展。这就需要小微金融更好发挥作用。因此,11条改革措施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政府性融资担保等进行一系列部署。必将推动银行以更大力度服务中小微企业,进而助力“六保”目标。 《办法》坚持“正向激励为主,适当监管约束,明确差异化要求,合理体现区分度”指导思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并行、总量与结构并重、激励与适当约束并举”原则,以小微企业融资各环节为主线,以是否降低融资综合成本与提高融资效率为标准,充分考虑商业银行个体差异和小微金融业务实际,完善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从信贷投放、内部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监管政策落实、产品及服务创新等方面进行评价,设置差别化评价指标,对商业银行落实尽职免责要求,给予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定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办法》涵盖五方面评价要素:一是信贷投放情况,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信贷资源倾斜、小微客户细分、服务覆盖面等情况。二是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包括综合服务机制、风险管理机制、资源配置机制、核算与考核机制等情况。三是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小微企业续贷、授信尽职免责、金融服务信息披露等情况。四是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包括信用信息运用方式、产品服务模式、服务效率提升、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投放等情况。五是监督检查情况,包括规范服务收费、报表数据质量等情况。 《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在整合前期已出台的小微金融系列监管政策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张清单、差别权重”的多维度综合化评价指标体系。一是对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服务设置标准化指标,明确指标具体内容、赋分规则及评价结果等级。二是确定评价机制,规范从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的全流程工作方式。三是明确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方式。银保监会每年根据《办法》考核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服务,评价结果作为相关监管部门政策协同的重要依据,可以综合运用在实施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方案(如再贷款、再贴现、资本补充、CBS、普惠金融定向降准等)、指导信贷政策方向性、强化对监管评级较低银行监管指导等领域,对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持续提升服务小微金融服务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
5月28日消息,全国人大代表、回天新材(行情300041,诊股)董事长章锋今年两会建议建立科学的企业评价体系,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的环境。 章锋建议,由政府经济主管部门主导,社会专业机构设计评价标准及评选办法,媒体舆论进行监督、公示、宣传。党和政府要从政治上、经济上进行支持、扶持,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建立起对市场实体的科学评价体系。 以下为详情: 建议建立科学的企业评价体系,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的环境 全国人大代表、回天新材董事长 章锋 企业是社会的细胞,实体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石。建立由政府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价体系是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国富民、实现民族复兴的重要手段。 然而长期以来,在对企业评价上存在着诸多问题,甚至是非颠倒、价值扭曲,主要表现在:1、政出多门:由于企业有“利润”可图,所以一些社会评价部门向企业“伸手”,甚至有媒体、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一些机构,只要企业“交钱”就敢“授信”;2、评价标准大相径庭:有的按营收规模,有的按业绩增长,有的按舆论宣传影响力等;3、不按“标准”只按“关系”来评价:只要和“发证部门”有良好的关系就能获得好的评价。 正是因为以上种种原因导致出现一些“社会怪相”:昨天被评为“首富”,今日就进了监狱;昨日还是“绩优股”,今日就成了“垃圾股”。这种舆论导向、“标杆效应”对社会危害极大,滋长了企业家的浮躁心态,影响了社会公信力,扭曲了社会“诚信度”,破坏了企业及企业家健康成长的生态环境。因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能够整治这一社会乱象: 一、确定合理适当的评价维度、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1、战略标准:企业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战略; 2、行业地位:企业研发实力、产品性能、效益是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区分是国内领先还是国际领先; 3、经济效益:投入产出率、人均劳动生产率、利润率等年增长率是否靠前; 4、社会责任:缴纳税金、环保、就业人数、员工利益、股东利益、公益慈善等是否与企业规模、行业地位相符。 将这些关键指标根据重要程度进行权重配置,用加权方式计算出价值,用否定指标进行否决,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透明、公开的评价标准。 二、建立三位一体的企业评价体系,不同的组织机构各司其职。 由政府经济主管部门主导,社会专业机构设计评价标准及评选办法,媒体舆论进行监督、公示、宣传。党和政府要从政治上、经济上进行支持、扶持,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建立起对市场实体的科学评价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中投公司副总经理赵海英与全国政协委员、中投公司原总经理屠光绍今年两会将提交“关于尽快探索设立‘责任投资’的中国标准,大力推动中国ESG投资实践”的提案。他们建议,搭建符合中国国情的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评价体系,敦促机构投资者尤其是社保基金、主权财富基金等长期资产管理机构将责任投资纳入投资评价体系。 提案建议,由监管机构引导、行业协会推动,共同完善ESG信息披露指引。信息披露是践行责任投资的首要步骤和基础环节,定量信息披露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短板。披露指引应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扩大披露信息企业覆盖面积,引导企业提高披露信息质量,提倡信息第三方机构审验。 在借鉴国际实践的基础上,搭建符合中国国情的ESG评价体系。ESG分析将成为金融市场投资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盲目套用发达国家对ESG评价标准不符合我国国情。例如,发达国家采用的ESG指引认为化石能源燃烧完全不符合绿色标准,但我国以燃烧化石能源为主,认为集约利用石油、煤炭的项目就可算作绿色项目。当前全球信用评级已被美欧垄断,但ESG评价体系仍处于发展初期,中国相关公司应参与建立符合中国实践和观念的指标体系。 敦促机构投资者将责任投资纳入投资评价体系,尤其是社保基金、主权财富基金等长期资产管理机构。一是该等资金规模大、期限长,与责任投资的长期特征天然共通。二是具有公共属性的资金投资应当符合主流价值取向,避免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三是大型机构投资者将责任投资纳入评价体系具有较强示范和带动效应。 推广ESG责任投资理念,提升我国在责任投资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鼓励主权财富基金、社保基金和养老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并通过共同制定标准等途径深度参与国际经济治理。 相关专题:聚焦2020年全国两会财经报道
本报讯 4月28日,由上海华证指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华证指数)推出的华证ESG评价数据在Wind资讯金融终端正式上线。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使关注中国A股市场的海内外投资者和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更加便捷直观地获取和使用华证ESG数据,将有助于推进ESG投资在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发展。国内的ESG投资发展即将进入快车道。 ESG是英文Environmental(环境)、Social(社会)和Governance(治理)的缩写,是一种关注企业环境、社会、治理绩效的投资理念。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在国际市场中ESG投资已成为成熟主流的投资理念,全球ESG资产管理规模已经超过30万亿美元。近几年,ESG投资理念在国内的实践应用也逐步受到重视,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已发布了《上市公司ESG评价体系研究报告》和《绿色投资指引》,基金公司、保险资管、券商资管等各类机构也开始积极研究ESG理念在资管产品中的应用。 据介绍,华证指数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专业从事指数与指数化投资综合服务,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指数编制行情授权。 华证ESG评价数据具有贴近中国市场、覆盖范围广泛、时效性高等特点。目前华证ESG数据的应用场景包括ESG指数构建、投资组合风险管理、资管产品ESG评价、量化策略研发等各个领域,客户已经覆盖基金、保险、券商等各类金融机构。华证指数表示,此次与万得资讯开展ESG数据方面的深度合作,将为国内的ESG投资研究提供更加丰富的基础工具和应用场景,共同推进可持续发展投资理念在我国的深入发展。(见习记者/郑馨悦)(编辑 田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