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件指出,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 银发〔2020〕12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稳企业保就业支持政策,缓解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年内还本付息资金压力,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给予政策支持,并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法人银行)执行普惠小微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给予相关激励。 二、关于普惠小微贷款到期本金、应付利息支付安排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三、对地方法人银行执行普惠小微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激励措施 为充分调动地方法人银行积极性,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通过特殊目的工具,对地方法人银行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在规定期限内,同一笔贷款多次延期还本的,只在首次延期时享受激励措施。 地方法人银行申请激励资金,应向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或地市中心支行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同级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延期还本付息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地方法人银行所提供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发现地方法人银行存在数据虚报错报、套取激励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人民银行将收回已发放的激励资金,取消该地方法人银行申请激励资金的资格,并依法予以惩戒。 四、工作要求 “应延尽延”,提升政策覆盖面。对于普惠小微贷款,只要企业提出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应当予以办理,并合理安排还本付息时间,避免集中到期。对于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持续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办理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要求企业提供稳岗承诺书;贷款延期期间,企业应当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建立专项台账,进行专项统计,密切监测贷款质量变化,对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提前做好预案。 五、配套政策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执行上述政策产生的流动性问题,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 对于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各级财政部门在考核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经营绩效时,应充分考虑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绩的影响,给予合理调整和评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已按《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办理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仍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继续办理延期还本付息。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 政 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6月1日
原标题:多部委: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企业 贷款期限能延尽延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提高受惠企业占比,对于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企业,贷款期限要能延尽延;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在2020年6月底前将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落实到位,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制定本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实施方案,按月报送落实情况等。 一、不折不扣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 (一)安排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完善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对普惠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的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提高受惠企业占比,对于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企业,贷款期限要能延尽延。要结合企业实际,提供分期还本、利息平摊至后续还款日等差异化支持。提高响应效率、简化办理手续,鼓励通过线上办理。 (二)发挥好全国性银行带头作用。全国性银行要用好全面降准和定向降准政策,实现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出台细化方案,按月跟进落实。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全国性银行要合理让利,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明显扩大,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 (三)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及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依法合规,防止“跑冒滴漏”。中小银行要运用好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鼓励中小银行加大自有资金支持力度,促进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 (四)落实好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在2020年6月底前将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落实到位,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制定本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实施方案,按月报送落实情况。 (五)加大保险保障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程度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较强的相关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区分国别风险类型,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出口中小微企业的风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探索创新有效的理赔方式,确保出险客户得到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 二、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六)提高政治站位,转变经营理念。要高度重视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工作,强化社会责任担当。按照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把经营重心和信贷资源从偏好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移到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实现信贷资源增量优化、存量重组。 (七)改进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做实普惠金融事业部“五专”机制,单列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制造业等专项信贷计划,适当下放审批权限。改革小微信贷业务条线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全国性商业银行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要不低于50个基点,中小银行可结合自身实际,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贴。 (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评价。商业银行要提升普惠金融在分支行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将普惠金融在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要降低小微金融利润考核权重,增加小微企业客户服务情况考核权重。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如无明显证据表明失职的均认定为尽职,逐步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激发其开展小微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九)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商业银行要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督促商业银行提高首次从银行体系获得贷款的户数。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力争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 (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赋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改造信贷审批发放流程。深入挖掘整合银行内部小微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等外部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提高客户识别和信贷投放能力。打通企业融资“最后一公里”堵点,切实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三、改革完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强化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和结构调整功能。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二)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作用。将主要银行贷款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点差纳入宏观审慎评估考核,密切监测中小银行贷款点差变化。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疏通银行内部利率传导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有序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十三)优化监管政策外部激励。推动修订商业银行法,研究修改商业银行贷款应当提供担保的规定,便利小微企业获得信贷。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继续实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要求。进一步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十四)研究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修改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弱化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考核中对利润增长的要求。将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情况挂钩。引导金融企业更好地落实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通过场外期权、仓单服务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风险管理服务。 (十五)更好落实财税政策优惠措施。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税收优惠和奖补措施的宣传力度,力争做到应享尽享。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做好财政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 (十六)发挥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其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性,逐步取消盈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其支小支农成效(包括新增户数、金额、占比、费率水平等)、降低反担保要求、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和首次贷款支持率等指标,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并将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十七)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运作。2020年力争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业务合作,提高批量合作业务中风险责任分担比例至30%。对合作机构单户1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2020年全年对100万元以上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十八)清理规范不合理和违规融资收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贷款中违规收费及借贷搭售、转嫁成本、存贷挂钩等变相抬高中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的乱象加强监管检查,从严问责处罚。 四、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 (十九)加大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力度。引导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多增1万亿元,支持大型企业更多发债融资,释放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优化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审批流程,疏通审批堵点,加强后续管理,2020年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3000亿元。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支持作用。推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发展,推广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融资工具。 (二十)提升中小微企业使用商业汇票融资效率。对于确需延时支付中小微企业货款的,促进企业使用更有利于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商业汇票结算,推动供应链信息平台与商业汇票基础设施互联,加快商业汇票产品规范创新,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 (二十一)支持优质中小微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优化新三板发行融资制度,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机制,取消定向发行单次融资新增股东35人限制,允许内部小额融资实施自办发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设立精选层,建立转板上市制度,允许在精选层挂牌一年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直接转板上市,打通挂牌公司持续发展壮大的上升通道。对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建立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引入公募基金等长期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 (二十二)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投早投小。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强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标准》,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专注投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企业。鼓励资管产品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并逐步提高股权投资类资管产品比例,完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合作。推动完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政策。 (二十三)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推动修改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制度、融资产品、公司治理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地方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地方信用平台等对接,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参与,推动商业银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五、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四)加大对地方征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力度。研究制定相关数据目录、运行管理等标准,推动地方政府充分利用现有的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地方征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征信机构运维地方平台。以地方服务平台为基础,加快实现互联互通,服务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探索建立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纳入产业部门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等优质中小微企业信息库,搭建产融合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比对,促进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对接,提供高质量融资服务。完善和推广“信易贷”模式。 (二十五)建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改革,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六、优化地方融资环境 (二十六)建立健全贷款风险奖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提供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奖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等,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合理设置托管对象、补偿条件,提高风险补偿金使用效率。 (二十七)支持对中小微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产融合作,推动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2020年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加强金融、财政、工信、国资等部门政策联动,加快推动核心企业、财政部门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完成系统对接,力争实现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部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二十八)推动地方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地方政府夯实风险分担、信息共享、账款清欠等主体责任,继续组织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督促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续贷中心、首次贷款中心、确权中心等平台,提供便民利企服务。继续清理地方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环节不合理和违规收费。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推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通过建立专项小组等形式,加强与当地发展改革、财税、工信、商务、国资等部门的联动,从强化内部激励、加强首贷户支持、改进服务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强化银企对接、优化融资环境等方面,因地制宜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 (三十)完善监测评价。探索建立科学客观的全国性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统计制度和评价体系,开发中小微企业金融条件指数,适时向社会发布。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各银保监局探索建立地市级和县级中小微金融区域环境评价体系,重点评价辖区内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水平、融资担保、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和共享、账款清欠等,并视情将金融机构和市县政府评价结果告知金融机构上级部门和副省级以上地方政府,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DF529)
原标题:多部门: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2020年6月1日,人民银行联合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和《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延期还本付息通知》要求,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2020年年底前存续的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并免收罚息。 《延期还本付息通知》要求,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2020年年底前存续的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并免收罚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延期还本付息通知》强调,对于普惠小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应延尽延。同时,为充分调动地方法人银行积极性,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对地方法人银行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部门在考核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经营绩效时,应充分考虑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影响,给予合理调整和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信用贷款支持通知》明确,自2020年6月1日起,人民银行通过创新货币政策工具使用4000亿元再贷款专用额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以促进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信用贷款支持通知》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丰富信用贷款产品体系,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高。获得支持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增长目标,将政策红利让利于小微企业,降低信用贷款发放利率。 通过实施上述政策,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和无还本续贷,稳定小微企业融资性现金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责任编辑:DF529)
“房住不炒”!今年以来,监管机构多次重申这一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基调。从银行的角度来讲,更是在监管机构的要求下,层层设立防火墙防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 近日,《证券日报》记者实地调查发现,随着监管层加大对消费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北京地区已有多家银行不办理住房抵押消费贷业务,仍办理业务的部分银行则表示,已经加大对消费贷款审查力度。 但是,即便面对强监管,仍有中介公司向客户支招“首付贷”,即通过周转借款过桥凑足首付并申请按揭贷款,放款后再去银行申请经营贷还清首付中的加杠杆部分。 经营贷接过消费贷“大旗” 首付贷借“马甲”重现江湖 近期,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严格监控消费贷等资金流入房地产。例如,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5月9日,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将个人互联网消费贷设定成20万上限的授信额度,不得用于购房、炒股等;另外,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证券日报》记者走访北京多家银行了解到,不少银行已经取消住房抵押消费贷业务,未取消的银行在贷前、贷中、贷后均加大审查力度,并且执行受托支付的要求,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严格监控。同时,对借款人贷后房产新增情况也加强监测。 “我行已经不做抵押类消费贷了,目前主要做信用贷以及经营贷。”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家国有银行网点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消费贷由于很难监管贷款用途,风险太大,一旦查出违法违规对个贷经理的处罚力度很大。 一些股份制银行的网点工作人员称,他们已经不开展住房抵押消费贷业务了,建议记者在手机银行等线上申请信用贷款,随借随还。如果名下有公司也可以申请经营贷,年化利率最低5%以上。 另一家国有大行信贷部门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尽管目前还做抵押类的消费贷,但是需要提交的材料相较之前更多,比如交易对手、营业执照、营业资质证明、收款账号等,但是最终批贷的可能性较小。他还补充道:“现在发票、合同等材料都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住房抵押“消费贷”虽然刹车,尽管监管严控,首付贷还是在经营贷“马甲”的掩护下再现江湖。 《证券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多个贷款中介宣称可以通过帮助购房者申请抵押经营贷获取购房资金。同时,对于名下没有公司的贷款人,可以为客户操作“入股”公司。整体下来,一般收取2万元作为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包装成公司股东的费用以及经营场地的费用。 根据多位房产中介对本报记者的介绍,由于监管部门对消费贷严监管,建议走经营贷款的路子,或者先用“过桥”资金买房,再将房子抵押做“经营贷”,不仅贷款的金额较高而且利率也比较低,年利率最低达4.98%。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银行对于企业经营贷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即必须将钱款打给经营用途中的第三方账户,因此如果需要第三方账户收款,中介要另收贷款金额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的费用。 当《证券日报》记者询问,“近期监管力度很大,这类贷款用于买房会不会有风险”时,上述中介业务员表示:“我们经常与银行内部的人打交道,在一些环节上会和个贷经理提前打通关系,他们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多家银行房贷违规领罚单 个人消费贷规模下降 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发现,今年监管部门针对银行违规“输血”楼市已公示至少百张罚单,从处罚原因来看,主要包括个人经营性贷款、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严重不审慎,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违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等。 例如,近期,北京银保监局公布了一张罚单,某国有大行北京分行因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及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80万元,并责令改正。 今年4月份,盐城银保监分局开出2020年的第一批罚单,某城商行盐城分行因个人消费贷违规发放,被罚款60万元;行长也因此受到警告并罚款5万元。浙江银保监局日前公布了两张罚单,两家当地的村镇银行因经营性贷款和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合计被罚65万元。 从上市银行2019年年报也可以看出,部分国有大行的个人消费贷款规模出现下降。工商银行(行情601398,诊股)年报显示,2019年年末,该行个人消费贷金额1935.16亿元,较2018年年末减少106.46亿元,降幅为5.2%。建设银行(行情601939,诊股)2019年个人消费贷款金额为1895.88亿元,较2018年减少205.37亿元,降幅9.77%。 央行近日发布的《2020年一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本外币住户经营性贷款余额11.84万亿元,同比增长13.0%,比上年末高0.5个百分点,一季度增加4864亿元,同比多增1025亿元。住户消费性贷款余额44.7万亿元,同比增长13.9%,比上年末低2.4个百分点,一季度增加7181亿元,同比少增7070亿元。
受疫情影响,叠加经济下行压力,今年中小微企业“减负”需求更为迫切。多位代表委员表示,应持续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比如,创新货币政策工具,扩大金融服务有效性和可得性,加速银行数字化转型以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等。 货币政策将更注重“直达性” 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表示,今年疫情发生以来,金融系统迅速行动,3次降准释放1.75万亿元长期流动性,设立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增加1.5万亿元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不断改善民营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取得显著成效。 从央行数据看,4月新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5.24%,比上年12月下降0.77个百分点。 金融机构主动下调贷款利率。比如,光大银行(行情601818,诊股)推出普惠金融服务“大礼包”,提出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确保全年不少于310亿元的信贷增量,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在政策优惠方面,该行鼓励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原则上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在2019年基础上至少再降50个基点,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与此同时,货币政策将更加注重“直达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创新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务必推动企业便利获得贷款,推动利率持续下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表示,下一步,将加大货币政策创新力度,提高金融支持针对性和精准度。比如,实施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方案,通过创新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信用贷款占比。 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和可得性 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畅通经济金融良性循环需多方联合发力。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此前表示,将进一步推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指导银行机构根据LPR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督促大型银行继续发挥降成本“头雁”作用,加强对股份制银行的窗口指导;重点指导使用支小再贷款、政策性银行转贷款等低成本的中小银行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 从银行角度看,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建议,推动银行加强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和可得性,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相关专题:聚焦2020年全国两会财经报道
记者5月28日从银保监会获悉,当前银行业运行整体平稳,主要监管指标均在合理区间,银行业持续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2020年第一季度,企业信用贷款增量超过2019年全年水平。2020年,银保监会将继续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关政策落地,同时持续抓好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工作。 信贷资产质量保持稳定 上述负责人介绍,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增强,积极支持基础设施、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领域。今年一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投放和债券投资分别为7.8万亿元和1.7万亿元,均明显超过上年同期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加大对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重要医疗物资和生产物资运输企业,提供利率优惠和专项贷款,并及时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一季度,企业信用贷款新增2.4万亿元,超过去年全年水平;为企业办理续贷5768亿元。 同时,信贷资产质量保持稳定,风险抵御能力较充足。该负责人介绍,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6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91%,较年初略有上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4.8万亿元,较年初增加2943亿元。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为183.2%,流动性覆盖率为151.5%,资本充足率为14.5%,均保持在较高水平。商业银行利润有所增加,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分别为1.0%和12.1%。此外,银行业不良贷款处置力度继续加大。2019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处置不良贷款达2.3万亿元,同比多处置3563亿元。今年一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贷款4500亿元,同比多处置810亿元。 保险业方面,该负责人介绍,2020年一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达16695.36亿元,同比增长2.29%。同时,风险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一季度,保险业提供风险保障金额达2236.57万亿元,同比增长42.67%。赔付支出同比有所下降,一季度,赔款和给付支出3031.24亿元,同比下降8.65%。资金运用余额平稳增长,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保险机构资金运用余额为19.43万亿元,较年初增长4.85%。 推动有关政策落地 上述负责人强调,银保监会将继续推动有关政策措施落地,加强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案例经验汇总、推广和宣传,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民营小微企业、“双创”企业支持作用。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主要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当年累放贷款户数约3989户,当年累计发放贷款503.41亿元,贷款余额为656.23亿元。今年一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当年累放贷款户数约1223户,当年累计发放贷款134.30亿元,贷款余额达712.75亿元。 在监管补短板方面,该负责人表示,2020年,银保监会将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牢牢守住风险底线、提高金融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为主线,持续抓好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工作。此外,今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了《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共提出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26项。
文/意见领袖专栏作家连平、邓志超 当前我国实体经济运行困难较大,小微企业面临流动性断裂风险,需要金融政策加以支持。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金融政策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流动性的纾困势必需要通过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这一主要模式。然而,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模式在实践中有一定困难,这是因为小微企业天然存在运营风险高、信息不透明、无抵押物等特点,使得商业银行往往因为担心不良贷款和放贷成本过高而对小微企业望而却步。 近年来,在政策倾斜下,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明显加快。而从银行体系内部来看,中小银行的客户中小微企业的占比更高、数量更多。然则中小银行自身吸储能力差、盈利弱、风控不够完善等特点也限制了其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特别是疫情冲击下,这一情况更为突出。针对于此,6月1日,央行联合多部门发布《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新创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以下简称“支持工具”)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鼓励地方法人银行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和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此举是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方式,也是央行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创新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务必推动企业便利获得贷款,推动利率持续下行”要求的具体体现。 支持工具的创设,延续了央行鼓励中小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放宽还本付息时间的态度,将原还本付息最长可延期时间由2020年6月30日放宽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已经申请过延期的小微企业在最长可延期内还可再次申请。同时,为充分调动地方法人银行积极性,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通过特殊目的工具提供400亿元再贷款资金,对地方法人银行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预计可以撬动延期贷款本金约3.7万亿元。 支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是:自2020年6月1日起,央行通过创新货币政策工具使用4000亿元再贷款专用额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的、贷款期限不小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由此可以带动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约1万亿元。同时,计划对贷款风险承担和还款做出明确的安排:“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购买上述贷款后,委托放贷银行管理,购买部分的贷款利息由放贷银行收取,坏账损失也由放贷银行承担。购买上述贷款的资金,放贷银行应于购买之日起满一年时按原金额返还。”这相当于央行对中小银行的小微企业信用贷进行点对点的流动性支持。理论上,支持计划是定向再贷款的一部分,但与以往再贷款央行被动等待商业银行上门和不确定贷款用途及方式不同,支持计划明确再贷款的投放对象为普惠小微企业,方式是信用贷款,并且是购买行为。可见,支持计划具有明显的主动性,是央行主动购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行为。市场普遍将这一政策形象地解读为“央行下场购买小微企业信用贷款”。 由于支持计划的上述属性,很容易让人将其解读为中国版的QE。我们认为,支持计划与QE支持小微企业在目的层面有一定相似性,但两者不是一回事。我国央行创设支持计划和美联储QE的目的都是在疫情之下保证小微企业正常运行,从而稳定就业,也都是希望通过提高银行等金融中介释放流动性的意愿,将政策效应顺畅地向小微企业传导。但支持计划总体规模为4000亿元,相对有限,并非是大水漫灌,不存在流动性泛滥的可能,因而不可能是量化宽松。重要的是,支持计划和QE最终的底层信用风险承担方有所不同。QE的信用风险由美联储和美国财政部承担,支持计划通过特殊目的工具(SPV)和协议方式,将信用风险仍限定在商业银行自身承担。这样做可能是既希望畅通扶持小微企业流动性传导,又需要通过商业银行把控好信用风险。 毫无疑问,针对性很强的支持计划会有助于金融体系加大力度支持小微企业。然而,支持计划是否能够达到十分理想的效果,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验证。在当下整体经济环境较为困难时期,部分中小商业银行是否会出于自身流动性不足和不良贷款压力的原因,不能用足支持计划的额度。 (本文作者介绍: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