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12月29日电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29日在上海成立。基金总规模达2000亿元,将通过市场化运作,广泛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国务院国资委表示,设立国企混改基金,可以更好发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平台作用,通过市场化运作,广泛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国企改革,推动混改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提升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质量和效果,对于新阶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上海市政府表示,上海将全力做好服务、创造更优环境,推动混改基金立足上海、服务全国、做大做强做优。希望以设立混改基金为契机,持续推动央企融入地方发展,提升央地合作水平,加大创新探索力度,不断拓展部市合作新领域。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基金,注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规模2000亿元,首期募集资金707亿元,由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多家公司共同设立。(记者 何欣荣)
近日,妙可蓝多发布关于拟设立子公司公告,基于发展需要,公司拟设立全资子公司,名称拟为“上海妙可蓝多生物技术研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拟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拟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妙可蓝多表示,设立新公司可进一步满足公司的业务开展需要,有利于公司三个转换的战略布局,为公司未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从长远来看对公司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战略。
中国联通公告,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之全资附属子公司联通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联通创投”)发起设立并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600,000万元认购联通5G产业母基金的基金份额。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 国发〔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控股或者实际控制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本决定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本决定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决定设立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决定所称金融机构的类型包括: 1、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下同)、金融租赁公司; 2、信托公司;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4、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5、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6、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三)本决定所称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2、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不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3、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2、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3、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有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依照本决定规定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获得批准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三)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其他规定 (一)本决定施行前已具有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二)非金融企业或者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资产占其并表总资产的85%以上且符合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也可以依照本决定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和程序,申请将其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 (三)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决定制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 本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2020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答记者问2020年9月13日,《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以下简称《金控办法》)正式发布。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金控办法》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一、为什么要制定《金控办法》?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以下简称《准入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制定形成了《金控办法》。制定实施《金控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人民银行将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二、为什么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根据《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主要考虑: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市场准入予以规范。二是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三是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和依法准入的监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三、《金控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金控办法》将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金控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四、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总体思路和监管架构是什么?《金控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实施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以并表为基础,对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金控办法》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五、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有哪些程序?对于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在《金控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金控办法》实施后,拟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的,也应当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获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凭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名称中应当包含“金融控股”字样。六、如何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和资本管理?一是在核心主业、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对股东资质提出要求,并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连续盈利等提出差异化要求。二是投资资金来源应依法合规,监管部门对其实施穿透管理。三是设定负面清单,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四是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应当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有何要求?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简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于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三是在《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存在的、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有何要求?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不得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实施备案管理。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所控股机构和各类风险。三是建立健全集团风险隔离机制,规范发挥协同效应,注重客户信息保护。四是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集团相关关联交易应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原则。九、为何《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这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及相关人员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和从业理念,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众利益。十、《金控办法》对金融市场有何影响?总体看,《金控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从长期看,《金控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十一、过渡期如何安排?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应当在《金控办法》正式实施后的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在股权结构等方面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人民银行将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节奏和时机,引导存量企业有序调整,平稳实施。十二、公开征求意见及吸收情况如何?2019年7月26日至8月24日,我们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及人民银行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金控办法》的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594条。人民银行对意见逐一分析研究,并采纳吸收了其中大多数意见,如对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要求、延长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申请的时限、放宽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层级要求、豁免新设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机构股东的部分资质条件、提高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等。对于部分放松监管要求的意见未予采纳。对于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的建议,人民银行将研究制定配套文件,不断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框架。
随着今年4月外资股比限制取消,外资控股券商加速布局中国市场。9月1日,证监会发布公告核准设立星展证券,其发起设立方为新加坡商业银行星展银行。星展证券注册资本为15亿元,其中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出资7.65亿元,占比51%。 三天前,大和证券获证监会核准设立,这是首家拥有保荐承销牌照的日资合资证券公司。截至目前,中国内地外资控股券商已达8家。其中,高盛高华证券以及摩根华鑫在今年相继将外资方持股比例提升至51%,实现控股,而星展证券等4家为新设立的外资合资券商。 兴业证券表示,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证券,与收购原有国内券商相比,外资券商更倾向于新设;在主要业务发展方向上,并没有放在传统业务的争夺上,更可能瞄准国内刚刚起步的财富管理和销售交易业务。
宏川智慧晚间公告,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在东莞市与东莞金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基金”)、东莞市上市莞企二号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莞企发展”)签署了《关于设立并购合伙企业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三方拟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总规模将不超过100,000.00万元,从事石化仓储业务领域的并购投资活动。公司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合伙企业总规模中不超过30,000.00万元的出资。 公司表示,本次合作通过结合金控基金具备的基金管理经验及莞企发展具备的资金优势与公司具备的石化仓储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将能够及时推动并购标的的并购工作以及保障并购后的顺利整合工作。后续,公司可通过行使未来对并购项目优先收购的权利,获得优质项目资产,扩大仓储规模,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综合服务能力以及竞争实力。
顶固集创8月12日午间公告称,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广东瑞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 据披露,广东瑞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人工智能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投资办实业;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信息咨询。 顶固集创表示,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主要目的是为了扩大产业布局,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