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今日晚间,上交所网站发布消息,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定于2021年1月7日上午9时召开2021年第2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届时将审核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家公司的首发申请。
12月30日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电商平台均因不正当价格问题,被罚50万元。 针对电商“双十一”价格套路问题,刚刚,监管对相关平台开出了罚单。 12月30日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电商平台均因不正当价格问题,被罚50万元。 针对上述处罚,唯品会回应称,唯品会已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价格检查的行政处罚通知,唯品会尊重并坚决执行监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截至记者发稿前,京东、天猫暂未就此进行回应。 京东、天猫、唯品会均被罚 12月30日晚,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称,针对“双十一”前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购先提价后打折、虚假促销、诱导交易等问题,根据价格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有关线索,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京东)、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唯品会)三家企业开展自营业务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于2020年12月24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作出处罚决定,对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向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三家电商平台均书面致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1 京东 根据相关线索,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对当事人2020年11月1日至12月1日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京东商城”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2020年11月4日,当事人销售稻香村糕点礼盒(商品编码45035536302),开展满99元减20元促销活动,标价149元。经查,该商品11月3日销售价格为139元。 二、2020年11月3日,当事人销售维达卷纸(商品编码1082266),开展满减促销活动,标价79.9元。经查,该商品11月2日销售价格为77.9元。 三、2020年11月9日,当事人销售多力葵花籽油(商品编码1151232),开展秒杀促销活动,标价73.8元。经查,该商品11月7日开展秒杀活动,标价为72.9元。 四、2020年12月1日,当事人销售“海信A5pro经典版6+128G黑”(商品编号:100013836472),商品页面标示“¥1499 ¥1799 直降300元”。经查,该商品实际降价91元。 五、2020年11月17日,当事人销售博世速热恒温小厨宝(商品编号8682417),标示“11月17日京东厨卫家装节,限时抢购狂欢价不高于728元,抢完调回888”。经查,该商品11月18日价格仍为728元,未调回888元。 六、2020年11月27日,当事人销售阿迪达斯男子跑步鞋(商品编号100003967151),开展“京东秒杀”活动,标价329元,页面宣传为“1年历史最低价”。经查,该商品销售记录始于2020年10月2日,实际销售不足两月。 七、2020年11月11日,当事人销售小型犬通用粮(商品编码4924644),开展秒杀促销活动,秒杀价格为34.9元。经查,该商品11月10日销售价格为34.9元。 八、2020年11月30日,当事人销售飞利浦脱毛器(商品编号3039666),开展秒杀促消活动,标示秒杀价899元,划线价格1499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础价格,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也不能提供该商品划线价的依据。 九、2020年11月30日,当事人销售泰国香米(商品编码:100007283842),开展秒杀促消活动,标示秒杀价89.9元,划线价119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础价格,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也不能提供该商品划线价的依据。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商品销售页面截图、交易快照、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0年12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研究,市场监管总局作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50万元。 2 天猫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天猫超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北美电器意式咖啡机(商品编号620426636515),标价599元,开展满1件6折活动,折后价359.4元。经查,标示的价格599元无依据。 二、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玉兰油多效修护面霜润肤(商品编号13313347038),商品销售页面标示“买即送价值74元面膜2片”。经查,该赠品同日在天猫超市2片销售价格为56.3元。 三、2020年11月13日,当事人销售金龙鱼(行情300999,诊股)软香稻(商品编号12368769027),开展“爆款直降”促销活动,价格为27.9元。经查,该商品11月12日销售价格为24.9元。 四、2020年11月14日,当事人销售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商品编号20443384201),开展“爆款直降”促销活动,价格为12.5元。经查,该商品11月12日至13日销售价格为12.5元。 五、2020年11月20日,当事人销售崇明岛米(商品编号565304567360),开展满1件5折促销活动,标价88.8元,折后价44.4元。经查,该商品促销活动前原价为44.4元。 六、2020年11月14日,当事人销售洗发水(商品编号582405188715),开展买2免1促销活动,标价69元,折后价34.5元。经查,该商品11月13日标价为59元。 七、2020年12月3日,当事人销售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全家桶(商品编号38549516259),开展“第2件0元甜蜜初冬立即抢购”活动,标价59.8元。经查,购买第2件该商品仍按照59.8元的价格结算。 八、2020年12月3日,当事人销售益达口香糖(商品编号600591208989),开展“第2件0元清新冬季立即抢购”活动,标价51元。经查,购买第2件该商品仍按照51元的价格结算。 九、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贝亲奶瓶清洗剂400ml(商品编号21623488545),开展“1件8折”促销活动,标价19.6元,划线价24.5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开展折扣活动的基准,未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十、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友臣正宗紫米面包(商品编号589409778960),开展 “1件8折”促销活动,标价22.8元,划线价29.9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开展折扣活动的基准,未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研究,市场监管总局作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50万元。 3 唯品会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唯品会”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2020年11月27日,当事人销售电饭锅煲(商品编码FB40Simple111),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199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19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二、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苹果笔记本电脑(商品编码:裸机MPXU2CH/A银色),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7999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799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三、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波司登(港股03998)羽绒服(商品编码B00145935-5177),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1189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118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四、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Ecco女鞋(商品编码20763301385),商品销售页面标示“¥1829、¥2199、8.4折”。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五、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斯凯奇外套(商品编码L420W277-002K),商品销售页面标示“¥359、¥699、5.1折”。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六、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欧莱雅日霜+晚霜组合(商品编码:60920200723346),商品销售页面标示“¥339 ¥490 6.9折 券后价¥329”。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七、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飞利浦电动剃须刀,商品页面标示“¥188 ¥699 2.7折 券后价¥182”。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研究,市场监管总局作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50万元。 12月起监管规定实施,规范促销行为 近年来,经营者通过促销活动让利消费者,“6·18”“双11”“双十二”等促销季电商平台成交量不断刷新,反映出促销对消费的强大拉动效果。与此同时,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使促销规则更加复杂,促销花样不断翻新,促销行为真假难辨。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规定对市场上的多种促销活动做了规范,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解决先涨价再降价的问题。之后,促销前先涨价再降价,促销规则复杂,有奖销售造假等行为都行不通了。 此前,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成为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市场监管部门规范促销行为的重要指引。对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提供遵循,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依据。”
针对“双11”前后消费者反映网购先提价后打折、虚假促销、诱导交易等问题,12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称,依法对天猫、京东、唯品会三家企业开展自营业务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于2020年12月24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作出处罚决定,对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具体而言,对京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相关线索,2020年11月30日-12月1日,对当事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日-12月1日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京东商城”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例如在2020年11月4日,当事人销售稻香村糕点礼盒,开展满99元减20元促销活动,标价149元。经查,该商品11月3日销售价格为139元。 对天猫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实,当事人(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在网站“天猫超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例如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北美电器意式咖啡机,标价599元,开展满1件6折活动,折后价359.4元。经查,标示的价格599元无依据。 此外,对唯品会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12月3日-12月4日,对当事人2020年11月1日-11月30日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唯品会”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例如,2020年11月27日,当事人销售电饭锅煲(商品编码FB40Simple111),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199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19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对此,唯品会回应,已收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价格检查的行政处罚通知,唯品会尊重并坚决执行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电商“双十一”价格套路问题,刚刚,监管对相关平台开出了罚单。 12月30日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电商平台均因不正当价格问题,被罚50万元。 针对上述处罚,唯品会回应称,唯品会已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价格检查的行政处罚通知,唯品会尊重并坚决执行监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截至记者发稿前,京东、天猫暂未就此进行回应。 京东、天猫、唯品会均被罚 12月30日晚,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称,针对“双十一”前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购先提价后打折、虚假促销、诱导交易等问题,根据价格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有关线索,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京东)、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唯品会)三家企业开展自营业务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于2020年12月24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作出处罚决定,对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向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三家电商平台均书面致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京东 根据相关线索,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对当事人2020年11月1日至12月1日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京东商城”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2020年11月4日,当事人销售稻香村糕点礼盒(商品编码45035536302),开展满99元减20元促销活动,标价149元。经查,该商品11月3日销售价格为139元。 二、2020年11月3日,当事人销售维达卷纸(商品编码1082266),开展满减促销活动,标价79.9元。经查,该商品11月2日销售价格为77.9元。 三、2020年11月9日,当事人销售多力葵花籽油(商品编码1151232),开展秒杀促销活动,标价73.8元。经查,该商品11月7日开展秒杀活动,标价为72.9元。 四、2020年12月1日,当事人销售“海信A5pro经典版6+128G黑”(商品编号:100013836472),商品页面标示“¥1499 ¥1799 直降300元”。经查,该商品实际降价91元。 五、2020年11月17日,当事人销售博世速热恒温小厨宝(商品编号8682417),标示“11月17日京东厨卫家装节,限时抢购狂欢价不高于728元,抢完调回888”。经查,该商品11月18日价格仍为728元,未调回888元。 六、2020年11月27日,当事人销售阿迪达斯男子跑步鞋(商品编号100003967151),开展“京东秒杀”活动,标价329元,页面宣传为“1年历史最低价”。经查,该商品销售记录始于2020年10月2日,实际销售不足两月。 七、2020年11月11日,当事人销售小型犬通用粮(商品编码4924644),开展秒杀促销活动,秒杀价格为34.9元。经查,该商品11月10日销售价格为34.9元。 八、2020年11月30日,当事人销售飞利浦脱毛器(商品编号3039666),开展秒杀促消活动,标示秒杀价899元,划线价格1499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础价格,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也不能提供该商品划线价的依据。 九、2020年11月30日,当事人销售泰国香米(商品编码:100007283842),开展秒杀促消活动,标示秒杀价89.9元,划线价119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础价格,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也不能提供该商品划线价的依据。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商品销售页面截图、交易快照、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0年12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研究,市场监管总局作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50万元。 天猫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天猫超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北美电器意式咖啡机(商品编号620426636515),标价599元,开展满1件6折活动,折后价359.4元。经查,标示的价格599元无依据。 二、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玉兰油多效修护面霜润肤(商品编号13313347038),商品销售页面标示“买即送价值74元面膜2片”。经查,该赠品同日在天猫超市2片销售价格为56.3元。 三、2020年11月13日,当事人销售金龙鱼(行情300999,诊股)软香稻(商品编号12368769027),开展“爆款直降”促销活动,价格为27.9元。经查,该商品11月12日销售价格为24.9元。 四、2020年11月14日,当事人销售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商品编号20443384201),开展“爆款直降”促销活动,价格为12.5元。经查,该商品11月12日至13日销售价格为12.5元。 五、2020年11月20日,当事人销售崇明岛米(商品编号565304567360),开展满1件5折促销活动,标价88.8元,折后价44.4元。经查,该商品促销活动前原价为44.4元。 六、2020年11月14日,当事人销售洗发水(商品编号582405188715),开展买2免1促销活动,标价69元,折后价34.5元。经查,该商品11月13日标价为59元。 七、2020年12月3日,当事人销售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全家桶(商品编号38549516259),开展“第2件0元甜蜜初冬立即抢购”活动,标价59.8元。经查,购买第2件该商品仍按照59.8元的价格结算。 八、2020年12月3日,当事人销售益达口香糖(商品编号600591208989),开展“第2件0元清新冬季立即抢购”活动,标价51元。经查,购买第2件该商品仍按照51元的价格结算。 九、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贝亲奶瓶清洗剂400ml(商品编号21623488545),开展“1件8折”促销活动,标价19.6元,划线价24.5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开展折扣活动的基准,未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十、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友臣正宗紫米面包(商品编号589409778960),开展 “1件8折”促销活动,标价22.8元,划线价29.9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开展折扣活动的基准,未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研究,市场监管总局作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50万元。 唯品会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唯品会”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2020年11月27日,当事人销售电饭锅煲(商品编码FB40Simple111),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199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19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二、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苹果笔记本电脑(商品编码:裸机MPXU2CH/A银色),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7999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799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三、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波司登羽绒服(商品编码B00145935-5177),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1189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118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四、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Ecco女鞋(商品编码20763301385),商品销售页面标示“¥1829、¥2199、8.4折”。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五、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斯凯奇外套(商品编码L420W277-002K),商品销售页面标示“¥359、¥699、5.1折”。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六、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欧莱雅日霜+晚霜组合(商品编码:60920200723346),商品销售页面标示“¥339 ¥490 6.9折券后价¥329”。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七、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飞利浦电动剃须刀,商品页面标示“¥188 ¥699 2.7折券后价¥182”。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研究,市场监管总局作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50万元。 12月起监管规定实施,规范促销行为 近年来,经营者通过促销活动让利消费者,“6·18”“双11”“双十二”等促销季电商平台成交量不断刷新,反映出促销对消费的强大拉动效果。与此同时,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使促销规则更加复杂,促销花样不断翻新,促销行为真假难辨。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规定对市场上的多种促销活动做了规范,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解决先涨价再降价的问题。之后,促销前先涨价再降价,促销规则复杂,有奖销售造假等行为都行不通了。 此前,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成为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市场监管部门规范促销行为的重要指引。对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提供遵循,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依据。”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8号)显示,2018年4月下旬,通过民生证券介绍,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集团”)董事长郭某东对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纤道绿色纤维”)有了初步的了解。 2018年5月2日,金浦集团董事长郭某东、总经济师邵某祥、金浦地产公司财务总监杨舒媛带领团队到古纤道绿色纤维访问,并与古纤道绿色纤维实际控制人施某强达成合作共识,准备就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进行进一步磋商。2018年5月9日,郭某东通过邵某祥向民生证券居某表示,原则上同意由金浦集团或集团控制的企业先以现金收购的方式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51%的股份,再由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发行股份购买古纤道绿色纤维的全部股权。 2018年6月3日,郭某东与施某强在无锡宜兴东邑酒店就金浦钛业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开展谈判,达成基本合作意向。邵某祥、杨舒媛参与此次谈判,杨舒媛负责配合邵某祥提供财务资料和财务方案设计。之后由邵某祥与施某强通过电话继续磋商价格问题,并向郭某东汇报。2018年6月5日,施某强到金浦集团参观,邵某祥、杨舒媛负责接待。2018年6月8日,郭某东在无锡宜兴东邑酒店与施某强经谈判后就金浦钛业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方案达成一致,并签署收购协议,当时参与谈判过程的还有邵某祥、杨舒媛、居某、杨某。当晚,金浦钛业申请停牌。 2018年6月11日,金浦钛业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100%股权,标的公司整体估值预估为56亿元,上述股权收购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金浦钛业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100%股权事项,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6月3日,公开于2018年6月8日。金浦地产公司财务总监杨舒媛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杨舒媛作为金浦地产公司财务总监,参与金浦钛业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的关键性谈判,以及对古纤道绿色纤维实际控制人施某强的接待,并在收购谈判过程中向金浦集团董事长郭某东提供财务资料和财务方案设计,充分参与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充分了解内幕信息形成及发展过程。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舒媛作出买入决策,并手机指示杨某华操作“杨某华”证券账户,通过杨舒媛丈夫的笔记本电脑以网上委托方式于2018年6月8日买入“金浦钛业”72.36万股,买入金额269.90万元。2018年11月16日已全部卖出,“杨某华”账户涉案期间交易“金浦钛业”盈利13.40万元。 “杨某华”证券账户开立于1997年1月15日,2016年4月27日至内幕信息敏感期前一直处在空置状态。2018年6月8日即金浦钛业申请停牌前一个交易日,杨舒媛向该账户突击转入270万元,几乎全部用于在当日买入“金浦钛业”,买入占比为100%,停牌前持股市值占比为100%。该账户空置后仅买入“金浦钛业”,交易品种单一,买入方式为单笔大额买入,买入时间靠近停牌时间点。杨舒媛上述交易“金浦钛业”的资金变化时间、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异常,且杨舒媛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杨舒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杨舒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吉林监管局决定:没收杨舒媛违法所得13.40万元,并处以40.20万元罚款。罚没合计53.60万元。 金浦钛业是由吉林市制药厂、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总公司、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三家企业法人单位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10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3]85号文批准于1993年11月12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并于1993年12月15日上市流通,股票代码为000545。2013年7月24日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中文名称由"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10日,公司中文名称由“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5.61%。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杨舒媛担任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金浦商业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南京金浦小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南京金浦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等职务。 2018年6月11日,金浦钛业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本次重组拟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先行收购标的公司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51%的股权,在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由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本次重组将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018年8月6日,金浦钛业发布交易预案。2019年5月15日,金浦钛业发布交易草案。在经过多次修改后,2019年7月8日,金浦钛业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中,金浦钛业拟向金浦东部投资、古纤道新材料和前海久银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古纤道绿色纤100%股权。根据中通诚出具的中通评报字[2019]第12098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对古纤道绿色纤维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最终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以201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古纤道绿色纤维100%股权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评估值为56.53亿元,评估增值38.61亿元,评估增值率215.45%。经交易各方协商,并经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交易作价为56亿元。此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8号(杨舒媛) 当事人:杨舒媛,女,1972年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舒媛内幕交易“金浦钛业”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舒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4月下旬,通过民生证券介绍,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集团)董事长郭某东对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纤道绿色纤维)有了初步的了解。 2018年5月2日,金浦集团董事长郭某东、总经济师邵某祥、金浦地产公司财务总监杨舒媛带领团队到古纤道绿色纤维访问,并与古纤道绿色纤维实际控制人施某强达成合作共识,准备就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进行进一步磋商。 2018年5月,邵某祥率领中介机构民生证券、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和金浦集团风控审计等部门相关人员到古纤道绿色纤维开展尽职调查。 2018年5月9日,郭某东通过邵某祥向民生证券居某表示,原则上同意由金浦集团或集团控制的企业先以现金收购的方式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51%的股份,再由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发行股份购买古纤道绿色纤维的全部股权。 2018年6月3日,郭某东与施某强在无锡宜兴东邑酒店就金浦钛业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开展谈判,达成基本合作意向。邵某祥、杨舒媛参与此次谈判,杨舒媛负责配合邵某祥提供财务资料和财务方案设计。之后由邵某祥与施某强通过电话继续磋商价格问题,并向郭某东汇报。 2018年6月5日,施某强到金浦集团参观,邵某祥、杨舒媛负责接待。 2018年6月8日,郭某东在无锡宜兴东邑酒店与施某强经谈判后就金浦钛业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方案达成一致,并签署收购协议,当时参与谈判过程的还有邵某祥、杨舒媛、居某、杨某。当晚,金浦钛业申请停牌。 2018年6月11日,金浦钛业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100%股权,标的公司整体估值预估为56亿元,上述股权收购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金浦钛业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100%股权事项,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6月3日,公开于2018年6月8日。金浦地产公司财务总监杨舒媛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杨舒媛内幕交易“金浦钛业” (一)杨舒媛实际控制“杨某华”证券账户交易“金浦钛业” 杨舒媛作为金浦地产公司财务总监,参与金浦钛业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的关键性谈判,以及对古纤道绿色纤维实际控制人施某强的接待,并在收购谈判过程中向金浦集团董事长郭某东提供财务资料和财务方案设计,充分参与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充分了解内幕信息形成及发展过程。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舒媛作出买入决策,并手机指示杨某华操作“杨某华”证券账户,通过杨舒媛丈夫的笔记本电脑以网上委托方式于2018年6月8日买入“金浦钛业”723,600股,买入金额2,699,028元。2018年11月16日已全部卖出,“杨某华”账户涉案期间交易“金浦钛业”盈利133,987.25元。 (二)杨舒媛交易“金浦钛业”异常 “杨某华”证券账户开立于1997年1月15日,2016年4月27日至内幕信息敏感期前一直处在空置状态。2018年6月8日即金浦钛业申请停牌前一个交易日,杨舒媛向该账户突击转入270万元,几乎全部用于在当日买入“金浦钛业”,买入占比为100%,停牌前持股市值占比为100%。该账户空置后仅买入“金浦钛业”,交易品种单一,买入方式为单笔大额买入,买入时间靠近停牌时间点。杨舒媛上述交易“金浦钛业”的资金变化时间、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异常,且杨舒媛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通话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杨舒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杨舒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杨舒媛违法所得133,987.25元,并处以401,961.7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年12月21日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12月30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农商银行”)的首发申请将上会。广州农商银行拟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发行股数不超过15.97亿股,发行比例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14%,保荐机构为中金公司。广州农商银行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该行核心一级资本,提高该行资本充足水平。 广州农商银行(01551.HK)于2017年6月20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首次公开发行每股发售股份最终定价为5.10港元,募集资金净额71.63亿港元。2019年3月15日,广州农商银行向证监会提交招股书申报稿。2019年12月,该行更新提交招股说明书。 2020年半年报显示,广州农商银行实现营业收入为117.94亿元,同比增长9.2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86亿元,同比减少14.09%。今年上半年,广州农商银行的信用减值损失为49.77亿元,同比增长40%。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减值损失为34.31亿元,同比增长59.37%。 资产质量方面,广州农商银行不良贷款“双升”。截至今年6月末,广州农商银行不良贷款金额为101.3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8.17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84%,较上年末增长0.11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为189.38,较上年末减少18.71个百分点。 在回A关键期,广州农商银行坎坷多。今年4月,该行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2020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广州农商银行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个别违约债券会计核算前后不一致等问题。 去年以来,广州农商银行多位高管纷纷落马。涉及广州农商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继康;广州农商银行原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吴海峰;广州农商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首席风险官彭志军;广州农商银行非执行董事李舫金。 2019年10月8日,广州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十一届广州市委第七轮巡察公布24个单位党组织巡察反馈情况。其中,广州农商银行服务“三农”不积极,违规问题整改不力。 据新华融媒看财经,广州农商银行发布的2020年三季度报告显示,该行总资产为8798.73亿元,较年初减少了142.81亿元,下降了1.6%;总负债为8118.60亿元,较年初减少了85.85亿元,下降了1.05%;净利润为42.6亿元,同比减少了8.6亿元,同比下降了16.85%。2019年,该行不良贷款余额为83.20亿元,较上一年增加了35.15亿元,同比增长73.15%;不良贷款率为1.73%,较上一年增加了0.49个百分点;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为208.09%,较上一年减少了69.52个百分点。同行业比较,该行不良贷款率处于较高水平。 据新浪财经,广州农商银行又见信托违约,事件牵扯捷成股份实控人。上月初ST中捷的一纸公告,将广州农商银行的一笔25亿元,通过信托渠道借贷的款项公布在了大众视野之下。根据广州农商银行的说法,该笔25亿借贷涉及11家公司和7个自然人。但从目前市场的反馈情况来看,仅有ST中捷披露了收到该行的追款函件,而且对于函件提到的这笔款项的存在,ST中捷的反应则是他们并不知情。如今,这边的25亿信托谜团还未得解,广州农商银行却又曝出了一起涉及金额超十亿的信托违约事件,并牵扯上了上市公司捷成股份的实控人。 回A关键期 因部分资产减值计提不充分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2017年6月20日,广州农商银行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每股发售股份最终定价为5.10港元,募集资金净额71.63亿港元。该行上市交易首日以5.12港元开盘(高开0.39%),最高价5.14港元,收盘报价5.11港元。上市次日,盘中出现破发。 2019年3月15日,广州农商银行向证监会提交招股书申报稿。2019年12月,该行更新提交招股说明书。招股书显示,该行拟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保荐机构为中金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为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拟发行不超过15.97亿股。 广州农商银行回A坎坷。据证监会网站,2020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广州农商银行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个别违约债券会计核算前后不一致等问题。 中国证监会指出,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广州农商银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今年上半年净利降14% 信用减值损失50亿元增40% 广州农商银行发布的半年报显示,今年上半年,广州农商银行实现营业收入为117.94亿元,同比增长9.2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86亿元,同比减少14.09%。 盈利能力指标方面,截至2020年6月30日,广州农商银行的平均总资产回报率为0.71%,较上年同期减少0.20个百分点;平均权益回报率为9.24%,较上年同期减少3.46个百分点;净利差为为2.19%,较上年同期减少0.24个百分点;净利息收益率为2.22%,较上年同期减少0.13个百分点。 今年上半年,广州农商银行的信用减值损失为49.77亿元,同比增长40%。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减值损失为34.31亿元,同比增长59.37%。 资产质量方面,该行不良贷款“双升”。截至今年6月末,广州农商银行不良贷款金额为101.3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8.17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84%,较上年末增长0.11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为189.38,较上年末减少18.71个百分点。 截至今年6月30日,广州农商银行逾期贷款188.83亿元,较上年末增加46.59亿元;逾期贷款占比3.42%,较上年末上升0.46个百分点。 在资本充足率方面,截至今年6月末,广州农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13.44%,较上年末减少0.79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99%,较上年末减少0.66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41%,较上年末减少0.55个百分点。 去年以来多位高管纷纷落马 自去年以来,广州农商银行多位高管纷纷落马。 2019年7月21日,广州农商银行发布公告称,王继康因工作调动原因,请辞广州农商银行执行董事、董事长、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三农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授权代表职务。2019年8月23日,据广州市纪委监委网站消息,广州农商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继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广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4月2日,中国检察网披露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继康涉嫌受贿罪一案提起公诉。2020年3月19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广州农商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继康以涉嫌受贿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4月2日,中国检察网披露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广州农商银行原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吴海峰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一案提起公诉。 7月13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官微发布消息,日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广州农商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首席风险官彭志军(市管副局级)以涉嫌受贿罪予以逮捕。而根据广州农商行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彭志军因个人原因辞去副行长职务。 10月8日,广州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舫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广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在此前的9月28日,广州农商银行发布的非执行董事辞任公告显示,广州农商银行非执行董事李舫金因个人精力有限,请辞广州农商银行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职务,已于2020年9月27日向广州农商银行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即日生效。 广州农商银行一支行副行长集资诈骗64人 涉案金额6亿元 今年10月份,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刑事裁定书显示,原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南沙支行东湖洲支行副行长陈某贤于2005年至2015年6月工作期间,虚构帮客户做转贷业务(俗称“过桥”)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为由,提供虚假的房产资料作抵押,许诺给予集资参与人1.3%-3%不等的月利息,骗取集资参与人的借款。收到集资参与人借款后,大部分用于偿还借款和利息,小部分用于收购、经营广州市禺城水产有限公司。 经审查,陈某贤共骗取64名集资参与人款项共计人民币60168.57万元、港币33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28939.54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31229.03万元、港币33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追缴被告人陈某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229.03万元、港币33万元,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陈某贤退赔。陈某贤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粤刑终649号)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贤,女,197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贤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贤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理由和意见,经查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广州农商银行:服务“三农”不积极,违规问题整改不力 2019年10月8日,广州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十一届广州市委第七轮巡察公布24个单位党组织巡察反馈情况,根据广州市委部署安排,2019年3月21日至6月21日期间,十一届市委第七轮巡察工作派出8个巡察组,采取“一托三”方式,对广州珠江实业集团、市委党校等24个单位党组织开展了巡察。日前,市委巡察组分别向上述单位党组织反馈了巡察情况,被巡察单位存在主要问题如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服务“三农”不积极,违规问题整改不力。 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不坚决,投向“三农”贷款和小微贷款增速慢,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存在短板。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机构变动和干部调整较为频繁,存在违规提拔干部、职责推诿扯皮等问题。基层党组织覆盖率不高、功能弱化,流动党员疏于管理。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监督执纪问责宽松软,基层从业人员违纪违法问题时有发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公款购买购物卡和高档酒水、公车私用等“四风”问题依然存在。勤俭节约意识缺乏,会议和培训大多组织在酒店召开。“靠啥吃啥”问题明显,员工个人消费贷款审核不严等问题整改不力。 同行业比较,该行不良贷款率处于较高水平 据新华融媒看财经,广州农商银行发布的2020年三季度报告显示,该行总资产为8798.73亿元,较年初减少了142.81亿元,下降了1.6%;总负债为8118.60亿元,较年初减少了85.85亿元,下降了1.05%;净利润为42.6亿元,同比减少了8.6亿元,同比下降了16.85%。 2019年,该行不良贷款余额为83.20亿元,较上一年增加了35.15亿元,同比增长73.15%;不良贷款率为1.73%,较上一年增加了0.49个百分点;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为208.09%,较上一年减少了69.52个百分点。同行业比较,该行不良贷款率处于较高水平。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该行的评级报告指出,宏观经济持续不景气对该行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房地产相关行业敞口较大,同业及投资资产风险有所暴露,加大信用风险管理难度;业务规模扩大对风险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贷款方面,该行的贷款以抵质押贷款为主。截至 2019 年末,该行抵质押贷款在总贷款中占比 65.50%;信用贷款在总贷款中占比 11.70%;保证贷款占比 22.79%。保证贷款的资产质量可能会受到担保主体财务实力和代偿意愿不足的影响,相关风险需保持关注。 广州农商银行又见信托违约 事件牵扯捷成股份实控人 据新浪财经,上月初ST中捷的一纸公告,将广州农商银行的一笔25亿元,通过信托渠道借贷的款项公布在了大众视野之下。根据广州农商银行的说法,该笔25亿借贷涉及11家公司和7个自然人。但从目前市场的反馈情况来看,仅有ST中捷披露了收到该行的追款函件,而且对于函件提到的这笔款项的存在,ST中捷的反应则是他们并不知情。 如今,这边的25亿信托谜团还未得解,广州农商银行却又曝出了一起涉及金额超十亿的信托违约事件,并牵扯上了上市公司捷成股份的实控人。 近日,有知情人给新浪财经提供的数份证据表明,广州农商银行于2017年5月,通过认购“新时代新价值23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渤海信托—中金君合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的方式,向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君合”)提供的贷款,或面临收回困难的风险。 从知情人提供的信托合同来看,由渤海信托设立的这个信托计划运用资金的方式为,2999.7万元用于认缴中金君合有限合伙人出资,剩余部分资金以贷款的方式发放给中金君合,以谋求实现信托预期收益。除了借款人中金君合以新潮能源的股票做质押担保外,合同条款里还出现了上市公司捷成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徐子泉。 知情人透露,因徐子泉未如期回购中金君合有限合伙份额,2020年11月,广州农商银行通过渤海信托在广州中院起诉徐子泉及中金君合(案号(2020)粤01民初1622号),并依法申请了冻结徐子泉所持捷成股份的全部股票及中金君合所持新潮能源的全部股票。 上述案件已由广州中院受理,并将于明年1月15日开庭。然而对于这种可能会对公司实控权造成影响的事件,截至发稿,捷成股份似乎并未对外履行相应的信披义务。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记者 李荣 康博) 年关将近,不仅公募基金排名战况激烈,私募基金的投资业绩也同样牵动着投资者神经。据私募排排网数据显示,今年前11月纳入统计的私募基金整体平均收益率达到24.6%,其中,百亿级私募前11月平均收益为33.02%,股票策略百亿级私募平均收益更是高达40.12%。 虽然今年的结构性行情为机构投资者创造了良好的投资基础,资金的持续涌入也使得部分头部私募公司业绩与规模齐增。不过,整体来看,今年来涨势较好的私募基金主要集中在权益类产品,而一些以固收类产品为主的私募公司并未有明显获益,甚至出现亏损,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暖流资产”)就是其中之一。 据私募排排网数据显示,暖流资产今年内能够取得可比业绩的8只基金全部为固定收益产品,截至其最新净值更新日期,有5只基金年内亏损,而3只盈利基金也涨幅有限,其中2只涨不足0.4%,唯一涨幅超过1%的是外贸信托-暖流债享10号结构化债券,但其最新净值更新日期仅至8月份,近期未曾更新。 具体来看,外贸信托-暖流债享10号结构化债券成立于2019年8月9日,截至2020年8月21日,该基金今年来的收益率为1.31%,累计单位净值为1.0293元。外贸信托-汇鑫269号成立于2018年4月12日,截至2020年12月25日,该基金今年来仅微幅上涨0.02%,累计收益率也略有亏损,最新单位净值为0.9909元。外贸信托-元鑫5号结构化债券投资成立于2017年11月9日,截至2020年12月18日,该基金今年来收益率为0.34%,累计单位净值为1.0085元。 5只亏损基金中,外贸信托-暖流债享9号结构化债券的最新净值更新日期仅至2020年6月4日,此后至今再无更新。该基金成立于2019年6月5日,累计单位净值为1.0074元,今年来收益率为-0.15%。 其余4只基金的最新净值更新日期都截至今年12月份,但年内收益率全部亏损,其中,暖流陆享稳健1号亏损最高,该基金成立于2018年4月4日,截至2020年12月15日,该基金今年来的收益率为-24.26%,累计收益率也亏损16.36%,累计单位净值为0.8364元。 今年来,债券市场爆雷事件频发,暖流陆享稳健1号大幅亏损就与踩雷违约债券有关。据中国经营报报道,暖流陆享稳健1号近期踩雷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晟集团”)旗下违约债券。 近几年楼市精准调控,房企面临资金收紧压力,不少房企也因此出现了巨额债务违约情况,福晟集团就是其中之一。11月19日,福晟集团公告称,公司无法按时支付“18福晟02”回售本金及利息共计6.31亿元。自公告出具之日起,“18福晟02”、“18福晟03”、“19福晟01”及“19福晟02”将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停牌。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暖流资产旗下的“暖流陆享稳健1号”持有福晟集团发行的18福晟02、18福晟03两只债券,同时,该基金暂停11月份的开放赎回。暖流资产给出的方案是,该产品暂停开放赎回,待所有投资者都有合理时间充分了解基金现状后,将增加一次临时开放赎回或在12月重新开放赎回。 从暖流陆享稳健1号收益走势图来看,该基金成立后一直到今年10月份,净值均处于稳定缓慢增长状态,但自今年10月下旬起,其净值直线下跌。也就是说,该基金的净值走势也与上述踩雷报道情况基本吻合。 此外,外贸信托-汇鑫268号与外贸信托-汇鑫240号分别成立于2018年4月17日、2017年12月28日,截至其最新净值更新日期2020年12月18日,这2只基金的年内收益率分别为-4.77%、-3.25%,累计收益率分别为-5.52%、-1.46%,累计单位净值分别为0.9448元、0.9854元。 国投泰康信托鲲鹏146号债券投资成立于2018年1月23日,其最新净值更新日期为2020年12月4日,该基金的年内跌幅为3.11%,累计收益率为-3.98%,累计单位净值为0.9602元。 上述基金大多由基金经理程鹏掌舵,据私募排排网介绍,程鹏为暖流资产投研板块负责人。从事中国金融固定收益及衍生品市场的投资和交易时间近10年。 资料显示,暖流资产成立于2011年12月5日,注册资本5312.5万人民币,是一家专注于固定收益市场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由原中信证券资深管理人员创立。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企业现金管理、固定收益类产品自有投资、夹层基金募集投资、高净值个人财富管理、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暖流资产大股东为暖流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64.94%。 暖流资产旗下基金年内业绩一览 数据来源:私募排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