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范围再扩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8日公开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增加呼吸机、ECMO、监护仪、PCR仪制造,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在线办公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研发与应用等65条,修改51条。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62条、修改37条。属于鼓励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享受税收、用地等优惠待遇。(新华视点) 发改委还表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已经2020年1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商务部审定,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
本周(2020年12月28日-2021年1月3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开始施行,部分纳税人个税预扣预缴优化,北京小客车摇号新规实施,中国将发布12月官方制造业PMI数据,美国公布12月26日当周初次申请失业金人数等。快来看看还有哪些大事值得下周关注~ 本周(2020年12月28日-2021年1月3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开始施行,部分纳税人个税预扣预缴优化,北京小客车摇号新规实施,中国将发布12月官方制造业PMI数据,美国公布12月26日当周初次申请失业金人数等。快来看看还有哪些大事值得下周关注~ 01国内 2021年1月1日起,戴志坚将接替李小加,出任港交所代理集团行政总裁和董事会的当然成员。此前,李小加通知董事会,希望提早退任行政总裁职务,并继续担任港交所集团行政总裁及董事会的当然成员直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家发改委公布,2021年春运将从1月28日开始,3月8日结束,共计40天。根据火车票提前预售30天来推算,下周三(12月30日)起,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和电话购买春运第一天(2021年1月28日)的火车票。 下周,我们就将迎来2021年,一大波与你我相关的法律新规开始施行。 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规章进行规范调整,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提高了保险代理人的市场准入门槛。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国将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国将对883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其中,对第二批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品原料、特殊患儿所需食品等实行零关税,降低人工心脏瓣膜、助听器等医疗器材以及乳清蛋白粉、乳铁蛋白等婴儿奶粉原料的进口关税。 《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将最大限度挖掘国际和国内再生钢铁原料资源,提高铁素资源循环利用率,增加钢铁企业有效选项,一定程度上抑制对铁矿石的使用和价格的上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每年开展一次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明确了评估目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流程。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意见》要求,优化地方债期限结构,合理控制筹资成本;地方财政部门应统筹考虑地方债收益率曲线建设、项目期限、融资成本等因素科学设计债券期限。 北京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现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相关认证渠道自即日起已正式开通。 关注北京小客车摇号新政。《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1年1月1日启动实施,新增家庭作为参与普通指标摇号和新能源指标轮候配置的单位;优先“无车家庭”;明确一人名下最多保留一个指标。 小米11手机将在12月28日晚正式发布,小米公司称它是小米“新十年”的开篇之作,也是小米全新的高端之作。从小米官方发布的海报看,小米11将会主打轻薄,配备6.67英寸四曲面屏幕,预估起售价3999元左右。此前小米董事长雷军微博透露,小米11将全球首发骁龙888芯片。 02国际 由于新冠疫情恶化,日本从12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全国暂停“去旅行”旅游补贴项目,政府将相应补偿经营方部分损失。 新加坡将在12月28日进入放松疫情管控措施第三阶段,政府会进一步放宽商场和零售店铺的人流限制,旅游景点也可以申请调高客容量。 非洲自贸区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启动。非洲自贸区2019年7月成立,有望形成一个覆盖超12亿人口的大市场。非盟55个成员中54个成员已签署协定。由于疫情等原因,自贸协定未能按原计划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英国内政部2020年2月发布英国脱离欧洲联盟后新的移民方案,显示英国将采取积分制移民制度,控制移民规模。新方案定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对欧盟与非欧盟公民采取同等待遇,从劳动技能、资质、薪资水平、语言能力、工作机会等方面给申请者打分。 03 数据 下周,中国将发布12月官方制造业PMI等数据,美国公布12月26日当周初次申请失业金人数等数据,日本发布11月工业生产指数等。 12月31日9:00,中国将公布12月官方制造业PMI。11月份,中国PMI为52.1%,比上月上升0.7个百分点,连续9个月位于临界点以上,表明制造业恢复性增长有所加快。 12月31日21:30,美国将公布12月26日当周初次申请失业金人数,当地时间12月23日,美国劳工局公布了美国最新的当周初请失业金等数据情况。截至12月19日当周,美国初请失业金人数80.3万人,预期 88.5万人,前值经修订后从88.5万人上调了7000人至89.2万人。 04 新股 下周,将有五只新股上市,五只新股申购。 12月28日,N丰光(代码:430510.OC *)、N振邦(代码:003028.SZ)、N一鸣(代码:605179.SH)、N秉扬(代码:836675.OC)、N华旺(代码:605377.SH)上市。同日,盖世食品(代码:836826.OC)、惠泰医疗(行情688617,诊股)(688617.SH)两只新股申购。 12月30日,征和工业(行情003033,诊股)(代码:003033.SZ)将进行申购。12月31日,重庆银行(行情601963,诊股)(代码:601963.SH)、传智教育(行情003032,诊股)(代码:003032.SZ)两只新股申购。 下周上市或申购的新股中,重庆银行、传智教育关注度较高。资料显示,重庆银行是长江上游和西南地区最早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第一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城商行。 传智教育是一家国内领先的从事非学历、应用型计算机信息技术(IT)教育培训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行业内公众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在国内IT教育培训机构排名居第二位。 05 基金 Wind显示,下周至少有28只基金首发,认购起始日集中在下周一、周二(12月28日、29日)两天。首发基金类型中,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分布较为均衡,认购起点最低1元,最高10000元。另有两只基金上市,分别为天弘中证银行ETF、富国中证农业主题ETF,上市时间为12月28日、12月29日,来自天弘基金和富国基金。 06 会议 2021年1月3日-8日: 2021哈尔滨冰雪博览会 2020年12月29日: 第七届全国大众冰雪季 07 历史上的今天 1945年12月27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成立,并列为世界两大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职责是监察货币汇率和各国贸易情况,提供技术和资金协助,确保全球金融制度运作正常。其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世界银行的宗旨是向成员国提供贷款和投资,推进国际贸易均衡发展。 08 经纬分享 天上不会掉馅饼,企业主也不可能大发慈悲,工人工资的增长,只能来源于人对自身的投资,从而使素质提高,劳动效率大大改进。——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舒尔茨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号)显示,2016年11月2日,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医疗”,600763.SH)董事长吕某明、通策医疗下属杭州口腔医院副院长王某倩和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傅某敏、江某艳,考察了通策医疗与德国夏理特医院的合作项目。傅某敏等和吕某明初步探讨了通策医疗和杭州医学院相关合作事宜。2016年11月8日,江某艳联系王某倩询问通策医疗有没有合作意向。经请示吕某明,王某倩于当日告知江某艳同意合作,双方达成合作意向。 2016年11月9日,吕某明到卫计委与傅某敏、江某艳讨论形成了初步合作方案。当天中午午饭后吕某明从卫计委回到通策医疗向董事会秘书黄某华当面布置工作,要求其起草合作方案。2016年12月8日,吕某明、黄某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在通策医疗会谈,重点讨论通策医疗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为通策医疗与杭州医学院合作新建医院。 2016年12月17日,通策医疗发布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的公告。2016年12月21日,浙江通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集团,系通策医疗控股股东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100%控股股东)与杭州医学院签署《杭州医学院与通策集团战略合作协议》并于2016年12月23日公告。根据该协议,通策医疗代表通策集团具体履行协议的主要内容。2016年12月31日,通策医疗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4亿元,用于投建“浙江存济妇女儿童医院”,总投资17.202949亿元。 通策医疗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建项目总投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129.32%,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2016年11月8日,相关方达成合作意向,该信息已具备重大性特征,2016年12月17日,公司发布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的公告,该信息公开,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11月8日至2016年12月17日。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吕某明、黄某华、傅某敏、江某艳、王某倩等17人。 方永毅与黄某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讯联络。方永毅与黄某华相识多年,2016年11月9日下午,方永毅与黄浴华有过通话联络。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使用方永毅、韩某菊、高某华证券账户交易“通策医疗”,该交易存在明显异常。方永毅证券账户由方永毅本人控制操作,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6年11月10日买入“通策医疗”31600股,成交金额106.96万元,全部卖出后亏损54334.58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使用韩某菊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10日、11月14日分别买入“通策医疗”38900股、14500股,成交金额共计181.04万元,全部卖出后亏损25.29万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使用高某华证券账户于2016年12月6日买入“通策医疗”78000股,成交金额261.63万元,全部卖出后亏损34.28万元。 综上,方永毅使用方永毅、韩某菊和高某华三个证券账户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通策医疗”共计16.30万股,成交金额共计549.63万元,全部卖出后共计亏损65.01万元。 方永毅上述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一是方永毅、韩某菊证券账户在方永毅与黄某华联络的第二天即大额买入,买入行为与通讯联络时间高度吻合;二是涉案三个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除了新股申购以外,仅买入“通策医疗”一只股票,其中韩某菊账户于2016年11月11日卖出理财产品回收资金50万元全部用于购买“通策医疗”,高某华账户于2016年12月6日亏损卖出其他持仓股票当日买入“通策医疗”,买入迫切性强。方永毅未能就上述异常交易提出合理解释。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通讯联络,自联络的第二天起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大额买入“通策医疗”,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方永毅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根据方永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方永毅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通策医疗官网显示,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63 SH)是一家以医疗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主板上市公司。公司目前拥有多家口腔医疗、健康生殖医疗机构,致力于成为中国领先的综合医疗平台。通策医疗在全国各地开设了近30家口腔医院,是中国大型口腔医疗连锁机构。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3.75%。 内幕信息知情人即通策医疗董事会秘书黄某华为通策医疗前董秘黄浴华,黄浴华2010年5月26日至2017年10月18日担任通策医疗董事会秘书,2013年4月8日至2018年2月1日担任副总经理。 2016年12月23日,通策医疗发布关于控股股东通策集团与杭州医学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2016年12月21日,通策集团与杭州医学院在杭州签署《杭州医学院与通策集团战略合作协议》。根据本协议,通策医疗作为通策集团旗下从事口腔及妇幼医疗服务的主体,通策集团选择本公司代表通策集团具体履行本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创办杭州医学院存济妇产临床医学院、杭州医学院存济口腔医学院两个杭州医学院的二级学院。(二)、开展深度合作,共同建设浙江省生殖医学研究中心。(三)、引入德国 Charité(夏里特)医院的先进管理理念和医疗技术,建设浙江存济妇女儿童医院。(四)、通策集团支持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打造妇幼生殖信息化管理系统。(五)、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20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杭州医学院和通策集团将根据本战略合作协议内容,安排通策集团旗下子公司及关联单位对应履行具体协议。 2016年12月31日,通策医疗发布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4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投资于浙江存济妇女儿童医院项目,该项目的投资总额为172029.49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需要量的不足部分,将由公司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途径解决。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以上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4705.88万股。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29.7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方永毅) 〔2020〕9号 当事人:方永毅,男,1966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方永毅内幕交易“通策医疗”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6年11月2日,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医疗)董事长吕某明、通策医疗下属杭州口腔医院副院长王某倩和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傅某敏、江某艳,考察了通策医疗与德国夏理特医院的合作项目。傅某敏等和吕某明初步探讨了通策医疗和杭州医学院相关合作事宜。 2016年11月8日,江某艳联系王某倩询问通策医疗有没有合作意向。经请示吕某明,王某倩于当日告知江某艳同意合作,双方达成合作意向。 2016年11月9日,吕某明到卫计委与傅某敏、江某艳讨论形成了初步合作方案。当天中午午饭后吕某明从卫计委回到通策医疗向董事会秘书黄某华当面布置工作,要求其起草合作方案。 2016年12月8日,吕某明、黄某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在通策医疗会谈,重点讨论通策医疗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为通策医疗与杭州医学院合作新建医院。 2016年12月17日,通策医疗发布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的公告。 2016年12月21日,浙江通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集团,系通策医疗控股股东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100%控股股东)与杭州医学院签署《杭州医学院与通策集团战略合作协议》并于2016年12月23日公告。根据该协议,通策医疗代表通策集团具体履行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6年12月31日,通策医疗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4亿元,用于投建“浙江存济妇女儿童医院”,总投资17.202949亿元。 通策医疗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建项目总投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129.32%,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2016年11月8日,相关方达成合作意向,该信息已具备重大性特征,2016年12月17日,公司发布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的公告,该信息公开,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11月8日至2016年12月17日。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吕某明、黄某华、傅某敏、江某艳、王某倩等17人。 二、方永毅内幕交易“通策医疗”的情况 (一)方永毅与黄某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讯联络。 方永毅与黄某华相识多年,2016年11月9日下午,方永毅与黄浴华有过通话联络。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使用方永毅、韩某菊、高某华证券账户交易“通策医疗”,该交易存在明显异常。方永毅证券账户于2012年3月26日开立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安吉体育场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541******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10******,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方永毅自有资金。方永毅证券账户由方永毅本人控制操作,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6年11月10日买入“通策医疗”31,600股,成交金额1,069,600.00元,全部卖出后亏损54,334.58元。 韩某菊证券账户于2015年12月3日开立于财通证券安吉体育场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36831854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91******。涉案期间,韩某菊证券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方永毅,手机下单的号码为方永毅手机号13905******,网上下单的MAC地址与方永毅证券账户常用MAC地址重合,据此认定韩某菊证券账户由方永毅实际控制操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使用韩某菊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10日、11月14日分别买入“通策医疗”38,900股、14,500股,成交金额共计1,810,363.00元,全部卖出后亏损252,941.00元。 高某华证券账户于2015年3月17日开立于财通证券安吉体育场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772******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63******。涉案期间,高某华证券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方永毅2015年5月21日转入的500万,手机下单的号码为方永毅手机号13905******,网上下单买入交易的IP地址与方永毅证券账户同日交易的IP地址重合,后续卖出交易的IP地址与韩某菊证券账户同日交易的IP地址重合,据此认定高某华证券账户由方永毅实际控制操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使用高某华证券账户于2016年12月6日买入“通策医疗”78,000股,成交金额2,616,347.00元,全部卖出后亏损342,844.71元。 综上,方永毅使用方永毅、韩某菊和高某华三个证券账户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通策医疗”共计163,000股,成交金额共计5,496,310.00元,全部卖出后共计亏损650,120.29元。方永毅上述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一是方永毅、韩某菊证券账户在方永毅与黄某华联络的第二天即大额买入,买入行为与通讯联络时间高度吻合;二是涉案三个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除了新股申购以外,仅买入“通策医疗”一只股票,其中韩某菊账户于2016年11月11日卖出理财产品回收资金50万元全部用于购买“通策医疗”,高某华账户于2016年12月6日亏损卖出其他持仓股票当日买入“通策医疗”,买入迫切性强。方永毅未能就上述异常交易提出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通讯联络,自联络的第二天起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大额买入“通策医疗”,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方永毅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根据方永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方永毅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17日
24日,央行公告称,为提高银行永续债的市场流动性,支持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将开展2020年第十二期央行票据互换(CBS)操作。本期操作量为50亿元,期限3个月,面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进行固定费率数量招标,费率为0.10%,首期结算日为2020年12月24日,到期日为2021年3月24日(遇节假日顺延)。 本期CBS操作换出的央行票据名称为“2020年第十二期央行票据(互换)”,债券代码2001012S,总面额为50亿元,期限3个月,票面利率2.35%,起息日为2020年12月24日,到期日为2021年3月24日(遇节假日顺延)。(常佩琦)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今日,苏州龙杰(603332.SH)跌停,截至收盘报32.04元,跌幅10.00%。 公司三季报显示,有两家私募基金公司旗下多只产品于三季度新进买入。其中,上海翎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多达四只产品,速赢二号持有100.70万股,占苏州龙杰流通股比例的3.387%、翎巧4号持有83.82万股,占苏州龙杰流通股比例的2.819%、翎巧12号持有64.73万股,占苏州龙杰流通股比例的2.177%、翎巧7号持有63.09万股,占苏州龙杰流通股比例的2.122%,分别位居第1、2、7、8大流通股股东。 上海古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旗下的古骓六号和古骓十号,分别持有69.09万股和65.86万股,占苏州龙杰流通股比例的2.324%、2.215%,为第5和第6大流通股股东。 据悉,翎巧4号成立于2019年10月15日,截至今年10月16日累计单位净值为1.4456元,累计收益率44.56%。 翎巧12号成立于今年2月26日,截至10月23日的最新单位净值为1.1408元,累计收益率14.08%。 翎巧7号成立于2019年12月24日,截至今年11月13日的最新单位净值为1.3135元,累计收益率31.35%。 资料显示,上海翎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1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翎巧资产股东分别为赖联文、丁辰、王荟臻,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30%。 上海古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6年2月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李杰,股东为李杰和郑建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今日,司太立(SH:603520)股价大跌,截止收盘报65.80元,跌幅达9.80%。 12月9日晚间公司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胡爱敏关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前购回的通知,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胡爱敏于2020年11月20日将质押的公司股份约370万股解除质押,占其所持股份的7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爱敏持有公司股份约529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胡锦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健、胡爱敏共持有公司股份约996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70%。本次解除质押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质押股份数为8880万股,占合计持股总数的89.1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26%。 三季报显示,该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中有多家机构投资者,包括中欧医疗健康混合,持有971.54万股,占其流通股比例的4.13%,为第三大流通股东。该基金于2016年9月29日成立,截至今年12月16日其中欧医疗健康混合A/C累计收益率分别为239.40%、236.80%,累计单位净值3.2950元、3.2700元。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睿亿投资攀山七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561.31万股,占其流通股比例的2.39%,为第五大流通股东。该基金成立于2019年5月30日,截至今年12月15日最新净值为4.7240元,累计收益率372.40%。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成立于2016年,法定代表人是邓跃辉,股东为周纯、简伟、许锋、邓跃辉、陈海华。 此外,汇添富创新医药与汇添富医药保健也分别持有398.33万股和226.24万股,占其流通股比例的1.70%、0.96%,为第8和第10大流通股东。前者成立于2018年8月8日,累计收益率178.96%,后者成立于2010年9月21日,累计收益率278.60%。 财通成长优选持有252.39万股,占其流通股比例的1.07%,该基金成立于2015年6月29日,累计收益率78.8%,为第9大流通股东。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显示,2017年底,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600271.SH)将北京捷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捷文”)纳入压减计划,北京捷文可以出售股权退出,实现战略目标。 2018年年初,时任北京捷文总经理王某开始与业务相关性较强的上市公司接触询问购买意向。2018年2月,时任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科技”,300561.SZ)董事长陈某、副董事长马某与王某进行了初步的沟通,并表示愿意和王某就收购北京捷文进一步交流。 2018年3月14日,王某到珠海向陈某、马某介绍北京捷文的基本情况,并讨论了北京捷文团队所持有40%股份的处理方案。回北京后,王某向时任北京捷文董事长陈某某介绍了汇金科技的大概情况以及其收购北京捷文意向。陈某某同意与汇金科技正式会谈,并确定正式会谈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 2018年3月26日,航天信息、北京捷文、汇金科技举行了第一次正式会谈,陈某某出席了会议。会上,双方共同讨论了并购原则、方案、价格等事项,并达成了合作意向,决定继续推进汇金科技收购北京捷文100%股权事项。会后,航天信息制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陈某某等人填写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018年5月23日,汇金科技与王某等人在珠海签署了《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等关于发行股份购买捷文科技股份之意向书》。2018年5月24日,汇金科技与航天信息在北京就收购事宜签署了《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捷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意向书》。2018年5月25日,汇金科技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捷文100%股权,汇金科技自2018年5月25日起开始停牌。 汇金科技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捷文100%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依法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3月26日,公开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陈某某为北京捷文董事长,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8年3月26日。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曾国团与陈某某存在通话联络。曾国团系陈某某老乡、朋友,2018年4月28日至5月20日曾国团与陈某某共通话5次,两人的具体通话情况如下:4月28日15时05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1分16秒;4月28日19时06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15秒;5月13日21时24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4分1秒;5月14日9时54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9分14秒;5月20日10点39分,曾国团主动致电陈某某,通话时长1分43秒。 2018年5月22日、5月23日,曾国团分两笔各50万元向其朋友颜某亮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2018年5月23日,颜某亮通过其兴业银行账户转账250万元到其外甥卢某锋名下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并转入“卢某锋”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8年5月23日,曾国团使用手机操作“卢某锋”证券账户买入54700股“汇金科技”,买入金额249.92万元。上述股票于内幕信息公开后的2018年7月31日卖出,亏损44.21万元。 厦门监管局认为,曾国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厦门监管局决定:对曾国团处以罚款15万元。 据天眼查APP显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股、以信息安全为核心技术的IT行业高新技术国有上市公司,于2000年11月1日成立,2003年7月11日在A股市场成功挂牌上市(SHA:600271)。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航天信息已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销售渠道和服务体系,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5个计划单列市建立了近40家省级服务单位、200余家地市级服务单位、400余家基层服务网点。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9.92%。 汇金科技是一家金融安防电子信息科技产品研发和生产公司,是目前国内第三大国产中间件供应商,其核心产品为IDP系列中间件和以此为基础开发的行业应用软件,主要应用于以银行为主的金融行业、安全生产与应急等领域。陈喆为第一大股东,总计持股40.45%。 北京捷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 内幕信息知情人北京捷文董事长陈某某为北京捷文前董事长陈仕俗,陈仕俗已于2019年11月11日离任。 2018年5月25日,汇金科技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因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汇金科技,股票代码:300561)自2018年5月25日(星期五)开市起停牌。公司本次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标的公司为北京捷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让方拟将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100%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2018年11月17日,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由于未能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经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并与相关各方协商一致,为了切实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交易对方之一航天信息根据国有产权处置的相关规定,于2018年9月终止原意向方案并进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开出让捷文科技60%股权,使得公司计划收购标的公司100%股权需要分开交易,增加了本次交易完成的不确定性。同时,因为公司与本次交易其他交易对方就部分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所以在目前条件下继续推进本次重组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风险。为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并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 当事人:曾国团,男,1976年12月出生,住址:福建省德化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曾国团内幕交易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科技)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曾国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曾国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底,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将北京捷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捷文)纳入压减计划,北京捷文可以出售股权退出,实现战略目标。 2018年年初,时任北京捷文总经理王某开始与业务相关性较强的上市公司接触询问购买意向。2018年2月,时任汇金科技董事长陈某、副董事长马某与王某进行了初步的沟通,并表示愿意和王某就收购北京捷文进一步交流。 2018年3月14日,王某到珠海向陈某、马某介绍北京捷文的基本情况,并讨论了北京捷文团队所持有40%股份的处理方案。回北京后,王某向时任北京捷文董事长陈某某介绍了汇金科技的大概情况以及其收购北京捷文意向。陈某某同意与汇金科技正式会谈,并确定正式会谈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 2018年3月26日,航天信息、北京捷文、汇金科技举行了第一次正式会谈,陈某某出席了会议。会上,双方共同讨论了并购原则、方案、价格等事项,并达成了合作意向,决定继续推进汇金科技收购北京捷文100%股权事项。会后,航天信息制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陈某某等人填写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018年5月13日,航天信息、北京捷文、汇金科技再次会面,商谈收购的交易方案、实施计划、时间安排、尽职调查、公告披露等事项,陈某某出席了会议。 2018年5月23日,汇金科技与王某等人在珠海签署了《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等关于发行股份购买捷文科技股份之意向书》。 2018年5月24日,汇金科技与航天信息在北京就收购事宜签署了《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捷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意向书》。 2018年5月25日,汇金科技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捷文100%股权,汇金科技自2018年5月25日起开始停牌。 汇金科技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捷文100%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依法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3月26日,公开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陈某某为北京捷文董事长,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8年3月26日。 二、曾国团内幕交易“汇金科技”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曾国团与陈某某存在通话联络 曾国团系陈某某老乡、朋友,2018年4月28日至5月20日曾国团与陈某某共通话5次,两人的具体通话情况如下:4月28日15时05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1分16秒;4月28日19时06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15秒;5月13日21时24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4分1秒;5月14日9时54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9分14秒;5月20日10点39分,曾国团主动致电陈某某,通话时长1分43秒。 (二)曾国团利用“卢某锋”证券账户内幕交易“汇金科技”股票情况 2018年5月22日、5月23日,曾国团分两笔各50万元向其朋友颜某亮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2018年5月23日,颜某亮通过其兴业银行账户转账250万元到其外甥卢某锋名下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并转入“卢某锋”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8年5月23日,曾国团使用手机操作“卢某锋”证券账户买入54,700股“汇金科技”,买入金额2,499,225元。上述股票于内幕信息公开后的2018年7月31日卖出,亏损442,123.21元。 (三)曾国团利用“卢某锋”证券账户交易“汇金科技”股票的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从时间吻合程度看,涉案账户资金划转、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话时间高度吻合。曾国团名下有一个证券账户,于2007年10月8日开立,该账户自2008年8月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卢某锋”证券账户开立于2017年3月3日,2018年1月29日起未进行股票交易,闲置近4个月后,2018年5月23日,“卢某锋”证券账户突然存入资金250万元,并由曾国团操作,单笔全仓买入“汇金科技”,资金存入和买入时点距曾国团和陈某某之间通话结束仅3天,距内幕信息公开时间仅2天。 二是从交易背离程度看,相关账户交易涉案股票与平时交易风格明显不符。曾国团名下证券账户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共有39笔买入成交记录,该证券账户持股相对分散,单只股票持仓比重均未达到全仓,且从未交易过“汇金科技”。“卢某锋”证券账户开户以来交易品种较多,但在本次交易前也从未交易过“汇金科技”。2018年5月23日“卢某锋”证券账户单笔买入54,700股“汇金科技”,买入金额达2,499,225元,买入时持仓占比达100%,买入意志坚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事实,有汇金科技公告、汇金科技、航天信息、北京捷文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转账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曾国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曾国团处以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