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肖玮 杨卉)针对连日来疫情防控形势的不断变化,各航空公司纷纷迅速做出反应。1月10日,中联航、首都航空、祥鹏航空等多家航企发布航线客票退改政策。 以中联航为例,该公司表示,符合条件的国内客票,在2020年12月19日至航班计划起飞前4小时提交变更,可免费改期一次;符合本疫情退改政策,已收取的退票费或改期费允许补退。其他多家航企也相继发布了涉及北京、河北等地的退改新措施。 有专家表示,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灵活快速调整退改签政策的航司能较快获得消费者信任,增强用户黏度。与此同时,未来航空公司或可尝试加入更多技术元素,优化退改签的处理速度。 具体来看,中联航表示,在2021年1月5日24时前购买或换开的由中国联合航空822票证开具的国内客票,旅行日期为2021年1月17日(含)-2月28日(含)之间北京进出港、中国联合航空实际承运航班可在2020年12月19日至航班计划起飞前4小时提交变更,免费改期一次。退改方面,符合规定的客票可在2020年12月19日至航班计划起飞前4小时提交退票,免收退票费,已收取的退票费或改期费允许补退。 除了涉及北京进出港的航班,中联航还表示,在2021年1月4日24时前购买或换开的由中国联合航空822票证开具的国内客票,旅行日期为2021年1月4日(含)-18日(含)之间石家庄进出港(含经停)中国联合航空实际承运航班也可享受相应的退改政策。 其中,旅行日期在2021年1月4日-5日期间的,有效期内提交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旅行日期在2021年1月6日-18日期间的,航班计划起飞前4小时提交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客票符合适用条件,已办理一次免费改期的客票,提交退票,按自愿退票相关规则办理。疫情政策2021年1月4日0时生效,4日起已收取的相关费用可办理申请补退。 北京商报记者整理发现,目前已经有春秋航空、祥鹏航空等多家航空公司发布了相关政策。其中,春秋航空就表示,凡在2021年1月6日(含)前购买的春秋航空(9C),行程涉及石家庄进出港且航班旅行日期为2021年1月6日(含)至2021年1月20日(含)的航班客票,在原客票航班起飞前提出变更申请,均可免费变更一次至2021年1月27日(含)之前相同航程航班。 符合上述适用范围的旅客客票,在航班起飞前取消预订座位,可在客票有效期内至原出票地办理免费退票,不收取退票费;已经办理自愿退票、自愿变更业务的客票,不再补退已收取的费用。同时,春秋航空还表示,受疫情影响,目前客服来电非常集中,建议乘客通过App在线客服咨询或办理。 祥鹏航空则提出,凡在2021年1月5日(含)之前已购买且乘机日期为2020年12月19日(含)至2021年2月28日(含)的北京进出港国内客票,在航班起飞前取消订座的情况下,均可免费退票,或可免费变更至非特殊日期段同航线、同舱位一次。 在民航高级经济师王疆民看来,随着疫情形势的不断变化,能够快速灵活调整退改签政策的航司会较快取得消费者信任,增强用户黏度并提升自身竞争力。在提供相应退改政策的同时,航空公司也需保证服务进度和质量。他进一步表示,疫情期间航空公司人工客服压力较大,企业或可对官网进行一些优化和改良,如设计专门的特殊情况退改签介绍及操作页面,进一步优化退改签的处理进度。消费者出行前也需仔细查看目的地防疫措施,严格遵守要求,安全出行。
图片来自网络 历时4年零2个月,瑞丰银行上市之路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2021年1月7日,证监会发审委发布审核公告表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下称“瑞丰银行”)首发获通过。 图片截取自证监会发审委公告 近两月来,中小银行上市动作频频,上海农商行、齐鲁银行已于去年年底相继顺利过会,重庆银行也于去年12月中旬获得A股IPO批文,拟1月21日申购;而原定于去年12月30日上会的广州农商行,则因申请撤回申报材料而被取消审核。 此次顺利过会的瑞丰银行,即为2021年度第一家顺利过会的银行,同时也将成为浙江省首家上市农商行。 官网资料显示,瑞丰银行成立于2011年1月18日,前身是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2005年改制为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2011年改制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浙江省首批成立的农商行。 瑞丰银行现注册资本为13.58亿元,员工2092人,总部设20个管理部,辖内拥有26家支行和79家分理处,共计105家网点,分布于绍兴柯桥区、越城区和义乌市,并在嵊州作为主发起行设立嵊州瑞丰村镇银行。 曾于上会前夜被取消发行审核 瑞丰银行是浙江省首家提交IPO申请的农商行。2016年3月时,瑞丰银行拟上市材料就以由浙江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并接受了中信建投的上市辅导。 2016年11月11日,瑞丰银行首次向证监会报送招股说明书,并于2018年1月进入预披露更新状态。 根据2018年1月更新的招股说明书,瑞丰银行此次IPO拟登陆上交所;计划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1.51亿股,且不超过4.53亿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8.11亿股;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其核心一级资本。 据公开资料,两年半前,2018年7月10日,瑞丰银行就曾获准“上会”。而就在上会前夕, 7月9日晚间,证监会曾以“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核查”为由,宣布取消瑞丰银行的IPO申请。 对此,其保荐机构中信建投曾作出解释,“财务数据已临近有效期,目前正在进一步补充材料” 。 然而两年半前被叫停IPO的不止瑞丰银行一家。 2018年7月2日晚间,青岛农商行上会进程也曾因同样的“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核查”被叫停。 彼时有分析人士曾认为,8天内两家农商行IPO被叫停,原因可能来自于行业与监管层对农商行不良率飙升的担忧,也与两家农商行自身的公司治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仅四个月后,2018年11月,青岛农商行便重启上会之路,且成功过会,并最终于2019年3月顺利上市,圆梦A股。 而与其上会叫停日相隔仅一周的瑞丰银行,却足足等待了两年半才获得了证监会发审委的首肯。 上会前夕曾因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受罚 根据证监会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在上会环节中,瑞丰银行三项问题被监管问询,分别是债权转让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问题、受行政处罚问题以及贷款风险问题。 在行政处罚方面,公开信息表示,瑞丰银行曾受到央行、银保监会、外汇局等多个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就在其二次上会的半个多月前,瑞丰银行便曾收到了银保监会浙江金华监管分局的罚单,披露的违法违规事由为“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 图片截取自银保监会官网 金银保监罚决字〔2020〕25号内容显示,因涉及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信贷资金实际用途与约定不符;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两项问题,瑞丰银行义乌支行被处以罚款5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0年12月21日。 贷款风险方面,根据瑞丰银行在其2021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中披露的最新数据,截至2020年9月末,瑞丰银行不良贷款率1.08%,拨备覆盖率276.15%。 图片截取自瑞丰银行2021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 与其官网披露的2020年6月底数据相比,不良率和拨备覆盖率均有大幅好转,不良率由1.36%下降至1.08%,是其近7年的最低水平;拨备覆盖率由236.36%升高为276.15%。 因未有更详细的贷款数据披露,因而仅从基本数据上看,近年来,瑞丰银行贷款质量有所改善。 此外,在规模和经营方面,截至2020年9月末,瑞丰银行总资产1204.96亿元,总负债1099.62亿元;2020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1.11亿元,净利润9.12亿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12月29日,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7号显示,经四川证监局查明,周星辰存在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的违法相关事实。 一、周星辰任职情况 周星辰在2017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30日,以及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0日期间,在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担任证券经纪人。 二、周星辰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一)周星辰借用“周某辰”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周某辰证券账户2017年7月1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7年7月18日,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9日及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183xxxxx003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周某辰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周某辰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2421.69万元,对应卖出金额2170.04万元。 (二)周星辰借用“周某兰”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周某兰证券账户2018年2月22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账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工商银行。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6月29日及2018年11日1日至2019年3月8日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周某兰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周某兰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764.37万元,对应卖出金额747.67万元。 (三)周星辰借用“罗某文”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罗某文证券账户2017年8月30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建设银行。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5月28日,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183xxxxx003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罗某文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罗某文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7.18万元,对应卖出金额6.78万元。 (四)周星辰借用“张某会”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张某会证券账户2016年4月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平安银行。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张某会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张某会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892.06万元,对应卖出金额875.79万元。 综上,周星辰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周某辰”“周某兰”“罗某文”“张某会”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31万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周星辰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周星辰处以3万元罚款。 同日,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8号显示,经四川证监局查明,王建丰存在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的违法相关事实。 一、王建丰任职情况 2016年6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王建丰在英大证券沙湾路证券营业部任证券经纪人。 二、王建丰借用“杨某秋”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杨某秋账户2016年6月2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7月20日,王建丰主要使用手机号为180xxxxx134、134xxxxx347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WD-WXxxxxxxx469且MAC地址为1C65xxxxx9FE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DSF0665xxxxxxH14J0HV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WD-WCCxxxxxx454且MAC地址为B89xxxxxx186的设备等操作杨某秋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杨某秋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532.01万元,对应卖出金额529.57万元。 综上,王建丰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杨某秋”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13万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王建丰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王建丰处以2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英大证券成立于1996年,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网”)旗下的全牌照综合性证券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市,注册资本43.36亿元。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有35家分支机构,并控股英大期货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拥有包括证券经纪及信用、投资银行、证券投资、固定收益、资产管理、期货业务等六大业务板块。 2020年,国家电网对金融资产进行了资产重组,重组后,国家电网通过上市公司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网英大”,股票代码:600517)以及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截至2020年6月末,国网英大直接持有英大证券96.67%的股份,间接持有英大证券3.33%的股份。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显示,周星辰分别于2017年7月11日、2018年12月2日在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职业岗位为证券经纪人,后分别于2018年7月3日、2019年4月2日离职注销。 王建丰于2016年7月17日在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职业岗位为证券经纪人,后于2018年10月30日离职注销。 相关规定: 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7号 当事人:周星辰,男,1984年9月出生,住址:四川省合江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周星辰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周星辰未要求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星辰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周星辰任职情况 周星辰在2017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30日,以及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0日期间,在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担任证券经纪人。 二、周星辰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一)周星辰借用“周某辰”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周某辰证券账户2017年7月1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7年7月18日,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9日及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183xxxxx003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周某辰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周某辰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24,216,860.86元,对应卖出金额21,700,412.34元。 (二)周星辰借用“周某兰”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周某兰证券账户2018年2月22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账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工商银行。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6月29日及2018年11日1日至2019年3月8日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周某兰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周某兰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7,643,665.47元,对应卖出金额7,476,697元。 (三)周星辰借用“罗某文”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罗某文证券账户2017年8月30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建设银行。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5月28日,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183xxxxx003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罗某文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罗某文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71,799.00元,对应卖出金额67,771.00元。 (四)周星辰借用“张某会”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张某会证券账户2016年4月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平安银行。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张某会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张某会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8,920,593.00元,对应卖出金额8,757,946.06元。 综上,周星辰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周某辰”“周某兰”“罗某文”“张某会”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3,072.44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执业证书、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委托记录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周星辰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星辰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2月2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8号 当事人:王建丰,男,1988年11月出生,住址:四川省盐亭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王建丰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王建丰未要求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建丰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王建丰任职情况 2016年6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王建丰在英大证券沙湾路证券营业部任证券经纪人。 二、王建丰借用“杨某秋”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杨某秋账户2016年6月2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7月20日,王建丰主要使用手机号为180xxxxx134、134xxxxx347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WD-WXxxxxxxx469且MAC地址为1C65xxxxx9FE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DSF0665xxxxxxH14J0HV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WD-WCCxxxxxx454且MAC地址为B89xxxxxx186的设备等操作杨某秋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杨某秋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5,320,101.65元,对应卖出金额5,295,726.33元。 综上,王建丰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杨某秋”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1,338.57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执业证书、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委托记录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王建丰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建丰处以2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2月22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卫星)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张卫星存在内幕交易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科”,300284.SZ)股票的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6年1月初,苏交科经中介机构推荐,启动收购美国环境检测服务商TestAmericaEnvironmentalServicesLLC(以下简称TestAmerica)的项目。2016年2月,苏交科第一轮报价函获标的公司卖方顾问同意后,苏交科获取了标的公司数据库访问权。2016年3月,苏交科总经理王某华、副总经理朱某宁、投资分析师梅某然前往美国考察标的公司,回国后,公司决定推进该项目。 2016年3月30日,公司向卖方顾问发出第二轮报价函。3月31日,卖方反馈同意报价。4月1日,苏交科与TestAmerica签署排他协议并安排中介机构启动尽职调查。4月11日,在当月职能部门例会上,公司发展部负责人承某就该项目作了汇报。此后,公司持续推进该项目。 2016年5月19日收市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停牌申请。5月20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同日股票停牌。8月10日,公司股票复牌。苏交科收购TestAmerica项目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苏交科在相关人员赴美国考察后于2016年3月30日发出第二轮报价函,此时该信息已具备重大性特征,2016年5月20日,苏交科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开内幕信息,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3月30日至2016年5月20日。苏交科总经理王某华、副总经理朱某宁、投资分析师梅某然、发展部负责人承某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共49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卫星内幕交易“苏交科”的情况 张卫星时任苏交科总裁顾问、技术管理副总工程师(兼)。2016年4月11日,张卫星参加当月职能部门例会,会上承某汇报了美国收购项目,因此,张卫星不晚于2016年4月11日知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卫星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苏交科停牌前的5月19日,使用亲属的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10606312,沪市股东代码A498243374,深市股东代码0161778163)持续买入“苏交科”股票共计10万股,成交金额共计199.10万元,苏交科复牌后全部卖出,获利34.20万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卫星在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入“苏交科”股票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根据张卫星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张卫星违法所得34.20万元,并处以68.40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上述处罚合计罚没102.60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苏交科成立于2002年8月29日,注册资本9.71亿元。2012年1月10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代码300284。公司是基础设施领域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业务涉及公路、市政、水运、铁路、城市轨道、环境、航空和水利、建筑、电力等行业,提供包括投融资、项目投资分析、规划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项目管理、运营养护、新材料研发的全产业链服务。 2016年5月20日,苏交科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显示,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因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苏交科,证券代码300284)自2016年5月20日上午开市起停牌。 2016年7月4日,苏交科发布《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2016年8月10日,苏交科发布《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修订稿)》显示,2016年5月20日,苏交科于美国特拉华州成立用于本次交易目的的全资子公司SJKEnvironmentalTesting,LLC(以下简称“合并子公司”或“MergerSub”)作为投资主体。2016年6月1日,苏交科、合并子公司、TestAmerica及标的公司股东代表签署了《AgreementandPlanofMerger》(以下简称“《合并协议》”)。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在合并生效日,合并子公司将被TestAmerica吸收合并且终止存续,TestAmerica将作为存续公司成为苏交科的全资子公司。同时,在合并生效日,TestAmerica股东持有的普通股将终止存续,转化为获得相应合并对价的权利。 本次交易中支付给标的公司股东的初始合并对价约为1811.77万美元;支付给标的公司相应债权人的债务款项共约1.09亿美元;本次交易的交易费用主要为标的公司为本次交易发生的相关费用,约为516.3万美元。公司拟通过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以全现金方式完成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合并报表口径下,标的公司截至2016年3月31日经审计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5.70亿元,采用市场法评估,评估后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46亿元,评估增值7.16亿元;采用收益法评估,评估后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54亿元,评估增值7.23亿元。 2016年9月27日,苏交科发布《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显示,2016年5月20日,苏交科于美国特拉华州成立用于本次交易目的的全资子公司SJKEnvironmentalTesting,LLC(以下简称“合并子公司”或“MergerSub”);2016年6月1日,苏交科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与TestAmericaEnvironmentalServiceLLC签署《合并协议》,并授权王军华签署前述《合并协议》;2016年6月1日,苏交科、合并子公司与TestAmericaEnvironmentalServiceLLC(以下简称“TestAmerica”或“存续公司”)、TestAmerica股东代表签署《合并协议》;2016年9月23日(美国时间),SJKEnvironmentalTesting,LLC向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包括支付给股东的合并对价、偿还债务人相关债务及支付相关交易费用,标的资产相关的抵押或质押均已解除;2016年9月23日(美国时间),交易各方向美国特拉华州州务卿提交了按照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的合并证书,合并生效。SJKEnvironmentalTesting,LLC被TestAmerica吸收合并且终止存续,TestAmerica作为存续公司成为苏交科的全资子公司。 相关规定: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卫星) 当事人:张卫星,男,1957年10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卫星内幕交易“苏交科”股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6年1月初,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科或公司)经中介机构推荐,启动收购美国环境检测服务商TestAmericaEnvironmentalServicesLLC(以下简称TestAmerica)的项目。2016年2月,苏交科第一轮报价函获标的公司卖方顾问同意后,苏交科获取了标的公司数据库访问权。2016年3月,苏交科总经理王某华、副总经理朱某宁、投资分析师梅某然前往美国考察标的公司,回国后,公司决定推进该项目。 2016年3月30日,公司向卖方顾问发出第二轮报价函。3月31日,卖方反馈同意报价。4月1日,苏交科与TestAmerica签署排他协议并安排中介机构启动尽职调查。4月11日,在当月职能部门例会上,公司发展部负责人承某就该项目作了汇报。此后,公司持续推进该项目。 2016年5月19日收市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停牌申请。5月20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同日股票停牌。8月10日,公司股票复牌。苏交科收购TestAmerica项目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苏交科在相关人员赴美国考察后于2016年3月30日发出第 二轮报价函,此时该信息已具备重大性特征,2016年5月20日,苏交科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开内幕信息,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3月30日至2016年5月20日。苏交科总经理王某华、副总经理朱某宁、投资分析师梅某然、发展部负责人承某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共49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卫星内幕交易“苏交科”的情况 张卫星时任苏交科总裁顾问、技术管理副总工程师(兼)。2016年4月11日,张卫星参加当月职能部门例会,会上承某汇报了美国收购项目,因此,张卫星不晚于2016年4月11日知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卫星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苏交科停牌前的5月19日,使用亲属的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10606312,沪市股东代码A498243374,深市股东代码0161778163)持续买入“苏交科”股票共计100,000股,成交金额共计1,991,046元,苏交科复牌后全部卖出,获利341,981元。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及说明、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卫星在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入“苏交科”股票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根据张卫星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张卫星违法所得341,981元,并处以683,96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29日
2021年1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与民法典同步施行的还包括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以及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共111件修改后的司法解释。 该111件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中,在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首次修订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新规”)基础上,最高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并审议通过后重新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通过对照新旧司法解释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本次修改变动涉及七项条文,如“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情形下逾期利息的确定;为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制定具体“新老划断”期限规定等。 其中,最高法针对“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第三十二条的重大调整,将为民间借贷案件司法审理带来较大的影响。 根据最新修订版,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换言之,2020年8月20日前后成立的合同将锁定不同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在该日期之前成立的借贷合同,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24%的规定;该日期之后成立的借贷合同,参照起诉时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规定。 而此前2020年8月20日版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新受理(2020年8月20日后)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这一版司法解释意味着,此前签订甚至履行的民间借贷行为,包括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即便符合当时的司法解释即利率保护上限24%,如一旦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进入法院诉讼,法院或将审查和调整上限为起诉立案时的一年期LPR的4倍。 事实上,自2020年8月20日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发布4个月以来,法院实务中,法官普遍按照“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这一规则进行判决。 例如,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31日判决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中,2018年10月13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3分,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条,原告陈述被告已支付了一年利息,本金及其余利息都未给付。对此,法院表示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陈述因被告已支付了一年利息,故被告应自2019年10月13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息3分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但该利率标准超过现行法律规定,因该笔借款日期为2018年10月13日,且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本案,故根据法律规定,本院确定该笔借款的年利率为2020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该笔借款的年利率为15.4%,故该笔借款的利息应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10日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中,关于一审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是否正确的问题进行了终审判定。原告方在二审辩护称,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理原则,上诉人尹某与被上诉人的民间借贷利息处理应当适用当时的实体法律(即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标准应予保护)。对此,法院则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根据上述决定的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该案一审受理时间在2020年8月24日,应适用修改后的规定,又因该案的借贷时间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参照原告尹某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尹某起诉时(2020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即年利率上限为15.4%,一审法院认定适用利率正确。 不过,据记者观察,地方法院对上述2020年8月20日版民间借贷新规的不同解读,也出现了司法判例 “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由此引发了一些争议。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建添对此指出,该版本司法解释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受到理论与实务界争议。而最高法最新修订版符合“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法理,更为合理。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普遍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不应该被将来的、不确定的法律规定而导致其在设定民事权利义务时的合法利益信赖受到影响。在多位业内律师看来,法的预测作用要求“法不溯及既往”,此次最高法修正2020年民间借贷解释,正是贯彻这一原则。
(原标题:“狂欢盛宴”继续!比特币全网24小时爆仓13亿,币价突破19万元/枚,盘点比特币历史大事记) 2020年,对于比特币而言,可谓是一场“资本的盛宴”,目前“盛宴”还在继续。 31日早间,比特币突破29000美元(约合人民币超19万元)大关,继续刷新历史新高。截至发稿,短线下挫超900美元,现报28544.2美元/枚。 比特币全网24小时爆仓13亿 据比特币家园网数据显示,过去24小时全网数字货币有30550人的2.68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7.44亿元)资金爆仓。 其中,比特币爆仓资金为2.04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3.27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全网交易所24小时比特币多空比例中,多方稍微占据一定优势。 此外,12月30日比特币恐惧和贪婪指数为91,从11月6日开始,一直在80以上。(0表示“极度恐惧”,100表示“极度贪婪”。) 值得一提的是,从6月15日至今,整体上看,灰度比特币持仓一直在呈现整体增加的态势。 什么是灰度比特币信托? 灰度比特币信托持仓量代表在灰度信托(Grayscale Trust)发行的BTC信托基金中持有的BTC数量。 作为首个向SEC报告的加密货币投资工具,灰度信托的持仓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传统机构资金进入加密货币的资金量级。 比特币历史大事记 2009年,比特币正式发布,但由于知道的人很少,1比特币的价格仅几美分。 2013年4月,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和发现比特币,比特币的价格4年来累计飙升了上万倍,1比特币的价格最高达到了266美元。 2013年11月,比特币价格飙升到1000美元。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开始走下坡路,但是比特币的相关应用却不断发展壮大。 2015年,2016年,比特币默默无闻,甚至被遗忘。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帀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国内交易所于10月底全部关门。 随后,各交易所转战海外,分别开设了国外交易平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再次满血回归,价格也不断攀升,最高到12万元/枚。 2018年,比特币没有多大的起伏,N多的区块链媒体平台倒闭,价格始终在2万-2.5万人民币之间徘徊。 2019年4月1日,比特币价格突然暴涨,一度达到5000美元。 2019年6月20日,比特币价格再度突破1万美元。 2019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 2020年,今年比特币将第三次减半,价格也随之上涨。 2020年2月9日,比特币价格再次突破1万美元。 2020年3月12日,比特币遭遇黑色星期四,从8000美元跌至4860美元。 2020年5月12日3时23分 比特币第三次减半完成,产量由12.5个降至6.25个 2020年12月16日,比特币突破2万美元大关。 (编辑:文静)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记者马先震孙辰炜)日前,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于近日公示的《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0年第五十八期)显示,本次共涉及存缺陷和遭整改药品企业20家。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医药”,601607.SH)旗下公司名列其中。 本次检查发现,上药(辽宁)中药资源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4日检查过程中,存在一般缺陷4项。本次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监督检查计划等,为年度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为企业对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目前,企业已被要求整改,并已完成整改。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药(辽宁)中药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日,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第一大股东为上海市药材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9%。上海市药材有限公司为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海医药成立于1994年1月18日,注册资本28.42亿元,于1994年3月24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HKSCCNOMINEESLIMITED为第一大股东,持股8.13亿股,持股比例28.62%。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上海市药材有限公司为公司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