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189号)显示,经查,2018年12月19日,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002252.SZ,组织机构代码60724195-1)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科瑞天诚”)所持149412.9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8640.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上海莱士控股股东RAASChinaLimited(简称“莱士中国”)所持150557.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329.97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 此次被冻结后,科瑞天诚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8052.96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1.77%;莱士中国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0887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0.33%。其后,科瑞天诚、莱士中国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冻结。上海莱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上述控股股东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海莱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上海莱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185号)显示,陈杰作为上海莱士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海莱士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负有责任。陈杰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陈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188号)显示,刘峥作为上海莱士董事会秘书,对上海莱士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负有责任。刘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刘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186号)显示,科瑞天诚未配合上海莱士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科瑞天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187号)显示,莱士中国未配合上海莱士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莱士中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海莱士官网显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2008年在深交所中小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252),是亚洲知名的血液制品企业。打造了涵盖血液制品人血蛋白、人免疫球蛋白和凝血因子三类别的11项产品,主要产品包括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凝血因子VIII、冻干人凝血酶、人纤维蛋白原、外用冻干人纤维蛋白粘合剂。上海莱士已在近20个国家注册,是国内少数能够出口血液制品的生产企业。截止目前,上海莱士在全国含在建的共有41家血浆站,血浆年生产能力达900吨,已累计销售各类血液制品超过3000万瓶。 截至2020年9月30日,Grifols,S.A.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6.20%;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21.30%;RAASCHINALIMITED(莱士中国)为第三大股东,持股15.01%。 陈杰2016年4月6日至今担任上海莱士总经理、董事长及公司董事。刘峥2007年4月6日起担任上海莱士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12月19日,你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724195-1)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科瑞天诚”)所持149,412.93万股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8,640.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你公司控股股东RAASChinaLimited(简称“莱士中国”)所持150,557.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329.97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此次被冻结后,科瑞天诚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8,052.96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1.77%;莱士中国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0,887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0.33%。其后,科瑞天诚、莱士中国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冻结。你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上述控股股东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1日 关于对陈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杰: 经查,2018年12月19日,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科瑞天诚”)所持149,412.9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8,640.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上海莱士控股股东RAASChinaLimited(简称“莱士中国”)所持150,557.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329.97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此次被冻结后,科瑞天诚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8,052.96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1.77%;莱士中国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0,887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0.33%。其后,科瑞天诚、莱士中国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冻结。上海莱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上述控股股东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你作为上海莱士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海莱士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负有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1日 关于对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12月19日,你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60299-1)所持149,412.93万股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8,640.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此次被冻结后,你公司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8,052.96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1.77%。其后,你公司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冻结。上海莱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你公司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你公司未配合上海莱士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1日 关于对RAASChinaLimited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RAASChinaLimited: 经查,2018年12月19日,你公司(香港注册公司,登记证号码37185675-000-08-20-A)所持150,557.03万股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329.97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此次被冻结后,你公司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0,887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0.33%。其后,你公司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冻结。上海莱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你公司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你公司未配合上海莱士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1日 关于对刘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峥: 经查,2018年12月19日,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科瑞天诚”)所持149,412.9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8,640.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上海莱士控股股东RAASChinaLimited(简称“莱士中国”)所持150,557.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329.97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此次被冻结后,科瑞天诚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8,052.96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1.77%;莱士中国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0,887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0.33%。其后,科瑞天诚、莱士中国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冻结。上海莱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上述控股股东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你作为上海莱士董事会秘书,对上海莱士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负有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1日
回顾往年发生的艾滋病、疯牛病、非典等公共卫生事件,都推动了血制品行业快速发展。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也不例外。 前段时间,市卫健委、武汉血液中心发布消息称,“将进一步加强血浆采集工作,建立新冠恢复期血浆储备库,推进新冠肺炎康复者恢复期血浆采集工作”。 毫无疑问,后疫情时代血制品依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不管是公司业绩、股价表现,还是从行业并购整合等角度来看,血制品板块仍具有投资价值。 在血制品龙头保持强者恒强的背景下,行业是否会出现新的变局?小市值公司又是否会迎来新一轮投资机会呢? 1血制品板块的市场表现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年初至今医药生物板块涨幅为53.31%,跑赢沪深300指数38个百分点,在申万28个一级行业中排名第1位。 细分板块来看,由于设备类、新冠检测类以及血制品和疫苗行业均受益于疫情,个股大幅上涨带动医疗器械、生物制品两个子板块涨幅分别为95.54%、77.18%,跑赢整体板块。 反过来,受疫情冲击较大的医疗服务、化学制药、医药商业和中药四个子板块涨幅分别为49.96%、39.87%、29.43%和23.04%,则跑输行业。 估值方面,根据wind数据显示,医药生物板块估值为56.47倍,在所有板块中排名第四,相对沪深300溢价率约为301%,处于历史高位。 其中,医疗服务板块估值最高(125.12倍)。其次,医疗器械和生物制品估值分别为84.38倍和75.90倍,也相对较高。而化学制药、中药和医药商业板块估值相对较低,分别为51.85倍、31.41倍和23.89倍。 从业绩表现来看,由于2月份静丙的终端需求大增,完成去库存周期。 但随着疫情在3月份得到控制之后,静丙需求下滑。另外,终端医院门诊及手术量大幅下滑,白蛋白等血制品需求量下滑明显,销售也受到一定的影响。 不过,整体来看,2020年一季度6家血制品上市公司合计收入为32.18亿元,同比增长8%;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8.46亿元,同比增长21%,业绩比较靓丽。 个股方面,截止7月23日收盘,年初至今涨幅最好的血制品公司为双林生物(127.86%)、华兰生物(116.61%)和天坛生物(102.2%),其次为博雅生物(58.3%)、上海莱士(33.6%)。 2血制品龙头的“护城河” 目前,我国血制品行业已经形成以天坛生物、华兰生物、上海莱士和泰邦生物为主的寡头垄断格局。 而血制品企业的“护城河”,主要体现在浆站数量、采浆量、品种数量和批签发数据等方面。 截止2019年底,国内获批浆站数量252家。其中,浆站数量最多的企业为天坛生物(58家)、上海莱士(41家)和华兰生物(25家)。自2013年以来,浆站数量增长最快的是天坛生物和上海莱士。 采浆量方面,A股上市的天坛生物(1706吨)、上海莱士(1230吨)和华兰生物(1000吨),以及在美股上市的泰邦生物(1113吨)均超过千吨。 再从品种数量来看,天坛生物和上海莱士最多,各有12个品种,华兰生物也有11种。另外,泰邦生物和卫光生物各有9种,博雅生物、双林生物分别为8种、7种。 综合以上数据得知,龙头企业在浆站资源、采浆量、品种数量等均保持着强者恒强的地位。 除此以外,在竞争格局已相对稳固的背景下,浆站增长潜力和销售推广能力也是血制品企业长期发展的关键因素。 由于新冠疫情爆发,2020年上半年血制品销售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新冠肺炎重症患者常用药物的白蛋白和静丙,需求量巨大。 根据中检所数据显示,2020H1人血白蛋白批签发近3144万件,同比增长36%。其中,进口白蛋白批签发约2088万件,同比大幅提升约60%,批签发占比66%,国产白蛋白批签发约1056万件,同比增长约4.6%,批签发占比34%。 从往年数据来看,依旧保持以进口白蛋白为主的态势。 归其原因,一方面与部分进口企业在注册证换证完成后进行白蛋白的集中批签发有关,另一方面也与部分进口企业为填补2019上半年批签发缺口而加大批签发有关。 国内上市企业中,2020H1人血白蛋白批签发份额最大的是天坛生物(7.9%)、泰邦生物(5.0%)、上海莱士(4.9%)和华兰生物(3.8%)。但是,博雅生物和上海莱士批签发同比增速最快,均超过45%。 静丙方面,2020年上半年共批签发713万瓶,同比大幅增长53%。自2017年以来,静丙批签发一直保持着稳健增长态势,特别是今年上半年受疫情期间终端需求影响,实现爆发性增长。 其中,批签发最多的企业为天坛生物(占比24%),其次上海莱士、泰邦生物和华兰生物占比分别为16%、15%和10%。从增速来看,上海莱士和双林生物分别达到383%、186%,批签发增长非常显著。 综合来看,一方面龙头血制品企业仍然保持着稳健的增长态势。另一方面,比如上海莱士、博雅生物和双林生物等拥有多品种、销售推广能力强的小市值血制品公司,批签发增速也非常快。 这背后体现出的正是并购整合的行业发展趋势。 3行业发展趋势:并购整合加速 自2019年下半年开始,由于新增浆站有限、批签发较慢等因素影响,使得整体供给提速受限。 再加上,新冠疫情爆发不仅导致采浆工作停滞,还增加对静丙和白蛋白的需求,导致我国血制品行业处于库存紧张、供不应求的状态,预计下半年会迎来涨价需求。 同时,为了提高集中度,血制品行业未来将呈现出并购整合加速的发展趋势。 目前,全球年采浆量超过五万吨,单纯美国采浆量占比就达到约80%。美国虽然只有不到20家血制品企业,但CR5达到85%,行业集中度非常高。 对比一看,我国虽然有28家具备生产资质的企业,但是2019年采浆量仅有9100-9200吨左右。而且,国内实际血浆需求量超过14000吨,血浆缺口高达近5000吨。 可见,我国血制品行业不仅集中度低,供需缺口还非常大。因此,扭转这一局面的有效手段就在于并购整合。 实际上,不管国内还是国外,血制品行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并购史。 尤其从2001年起,国家不再批准新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所以并购整合就成为了行业发展主旋律。 特别是自2009年以来,随着上市公司的实力提升后,几乎每年都进行着大大小小的并购事件。 以上海莱士为例。之所以能成为血制品龙头,正是由于不断进行外延式扩张。 2013年以前,由于上海莱士的浆站主要分布在竞争激烈的广西和人口稀少的海南,新设浆站潜力不大。加之,没有天坛生物和华兰生物得天独厚的属地优势,拥有众多优质采浆区域,因此并购整合就成为了公司突破浆源瓶颈的有力武器。 从2013年至今,上海莱士先后通过并购郑州莱士、同路生物及浙江海康等企业,使得浆站数量达到41家,年采浆量超过1100吨,一举超越华兰生物、泰邦生物等同行。 并购重组给上海莱士带来了质的飞跃。总营收从2013年的4.96亿元一跃飙升至2016年的23.26亿元,净利润也从1.44亿增加至16.13亿。这段时期公司股价也涨了13倍,总市值高达1200亿,一时风光无限。 后来,由于管理层不务正业去“炒股”,导致公司负债累累、深陷危机,市值跌到仅剩300亿。 不过,为了回归血制品主业,上海莱士仍然选择斥资132亿元收购基立福全资子公司GDS45%股权的方式来增强竞争力。 7月13日,上海莱士发布2020年上半年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盈利6.95-7.45亿元,同比预增68%-80%。主要原因在于完成收购GDS45%股权过户,截至2023年底还会享有约4.5-9亿元的投资收益。 除此以外,近几年博雅生物与控股股东高特佳共同成立基金收购丹霞生物99%的股权一案,也是闹得沸沸扬扬。但反过来看,如果能否顺利整合丹霞,那么博雅生物的采浆量将会超过千吨,进入我国血制品行业第一梯队。 另外,双林生物在7月3日发布公告称,确定收购派斯菲科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31.47亿元。同时,将配套融资16亿元,募投项目包括单采血浆站新建及迁建、新品研发等项目。 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林生物将拥有23家单血采浆站,同样有望挤进第一梯队。 4结语 综合来看,新冠疫情不仅给予了血制品企业快速成长的机遇,还让龙头公司业绩保持稳健。特别是在并购整合加速的大趋势下,中小市值公司更是趁此机会迅速攻城略地,壮大自身,寻求挤进第一梯队。 从投资的角度来看,由于寡头竞争格局明显,以天坛生物、华兰生物为代表的龙头公司将会继续保持强者恒强的态势,而对于上海莱士、博雅生物和双林生物等具有明显增长潜力的公司,投资者可以通过基本面等综合选股,适当介入。
上海莱士7月2日午间公告,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近日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约7000万股被作价人民币5.82亿元,交付给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抵偿相应债务。 据公告,上述股权已于6月30日完成司法过户手续,科瑞天诚因此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股份约7000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04%)。 公司表示,科瑞天诚及一致行动人未来将通过债务展期、筹措资金、追加保证金或抵押物等相关措施防范平仓风险。本次被动减持不会对上海莱士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实质影响,也不会直接导致上海莱士控制权发生变更。
东方雨虹签订10亿元绿色建材项目投资协议 东方雨虹7月2日午间公告,公司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签订东方雨虹绿色建材(芜湖)产业示范园项目投资协议。 协议约定,公司拟投资10亿元在芜湖市三山区投资建设新型节能保温密封材料制造项目(项目一期);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新型功能涂层材料制造项目(项目二期);绿色民用建材、功能性填料制造项目(项目三期),该项目总建设周期预计48个月。 项目建成投产后自第一张增值税专用销售发票开具后的连续5年内,预计可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2亿元、4亿元、7亿元、10亿元、15亿元;入库税收预计可实现1000万元、2000万元、3500万元、5000万元、7500万元。 上海莱士控股股东以股抵债被动减持7000万股 占总股本1.04% 上海莱士7月2日午间公告,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近日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约7000万股被作价人民币5.82亿元,交付给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抵偿相应债务。 据公告,上述股权已于6月30日完成司法过户手续,科瑞天诚因此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股份约7000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04%)。 公司表示,科瑞天诚及一致行动人未来将通过债务展期、筹措资金、追加保证金或抵押物等相关措施防范平仓风险。本次被动减持不会对上海莱士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实质影响,也不会直接导致上海莱士控制权发生变更。
6月28日,上海莱士就深交所对其2019年报的问询函进行了回复。 此前,作为曾经的血液制品龙头,放弃炒股、回归主业的上海莱士交出了一份还不错的成绩单,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25.85亿,同比增长43.27%,归母净利润6.08亿,同比扭亏为盈。 但其却在6月19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年报问询函,质疑问题涉及商誉、坏账准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等方面。 问询函显示,截至2019年末,上海莱士商誉净额53.91亿,占净资产比例高达46.96%。 同类上市公司中,华兰生物商誉占净资产比例仅为0.02%,天坛生物商誉占比为2.22%。2019年华兰生物和天坛生物营收规模分别为37亿、32.82亿。上海莱士商誉占比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对此,上海莱士在回复公告中称,2014年起,公司相继合并收购了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莱士”)、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路生物”)和浙江海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收购金额分别为18亿元、47.58亿元、3.69亿元,由于收购金额较高、规模较大,因此形成了较高金额的商誉。 公告显示,因收购这3家公司而形成的商誉净额为53.03亿,占商誉净额合计数的98.37%。而其他血液制品公司在近几年未进行较大规模的企业并购。 然而3家公司中,郑州莱士从2017年开始业绩下滑,2018和2019年分别对其计提商誉减值准备1.86亿元和1.43亿元。 同路生物2018年净利润微增0.43%,2019年实现净利润5.04亿,同比增加15%。 2020年3月,上海莱士再次收购西班牙基立福下属子公司GDS 45%股权。此次并购完成,上海莱士的商誉规模也将再上一层。 值得一提的是,深交所还在问询函中对上海莱士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多次减持公司股份一事提出质疑。 上海莱士2019年年报显示,截至报告期末,上海莱士第一大股东为科瑞天诚,其持有公司15.83亿股,持股比例为31.81%,其中质押股份14.74亿股,有15.81亿股被冻结。 第二大股东是莱士中国,持有公司13.08亿股,持股比例为26.29%,其在报告期内就曾减持2.01亿股,所持股份中质押12.81亿股,冻结股份为13.08亿股。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共同为上海莱士的控股股东。 公告显示,2019年1月1日至问询函回复披露日,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股份469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股份2.04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3%)。 仅今年以来,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已累计被动减持5029万股。 实际上,上海莱士的控股股东在2018年就已遭“被动减持”乌云罩头。2018年末,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动减持3084.3万股;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动减持了25万股。 上海莱士在公告中表示,控股股东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近年来采用股票质押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寻找和收购国内外优质的血液制品标的,协助和推动上市公司“外延并购与内生增长”。在控股股东全力支持和帮助下,上市公司综合实力快速提升,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但在此过程中,两大股东的债务规模则不断扩大。 2018年下半年以来,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的质押融资出现到期不能按期偿还或跌破警戒线及平仓线的风险,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司法冻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方式处置质押股份等措施,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所持的部分公司股份出现被动减持。 上海莱士称,除前述被动减持外,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主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目前,科瑞天诚及莱士中国正通过与债权人协调解决方案、引进战略投资者以期获得增量资金和信用等方式来降低债务规模,缓解债务压力。 今年一季度,上海莱士实现营业收入7.32亿元,同比增长25.18%;实现归母净利润3.11亿元,同比增长41.97%。 截至午间收盘,上海莱士报收8.58元,股价上涨1.9%,总市值578.36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