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189号)显示,经查,2018年12月19日,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002252.SZ,组织机构代码60724195-1)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科瑞天诚”)所持149412.9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8640.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上海莱士控股股东RAASChinaLimited(简称“莱士中国”)所持150557.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329.97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 此次被冻结后,科瑞天诚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8052.96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1.77%;莱士中国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0887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0.33%。其后,科瑞天诚、莱士中国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冻结。上海莱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上述控股股东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海莱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上海莱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185号)显示,陈杰作为上海莱士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海莱士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负有责任。陈杰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陈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188号)显示,刘峥作为上海莱士董事会秘书,对上海莱士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负有责任。刘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刘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186号)显示,科瑞天诚未配合上海莱士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科瑞天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187号)显示,莱士中国未配合上海莱士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莱士中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海莱士官网显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2008年在深交所中小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252),是亚洲知名的血液制品企业。打造了涵盖血液制品人血蛋白、人免疫球蛋白和凝血因子三类别的11项产品,主要产品包括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凝血因子VIII、冻干人凝血酶、人纤维蛋白原、外用冻干人纤维蛋白粘合剂。上海莱士已在近20个国家注册,是国内少数能够出口血液制品的生产企业。截止目前,上海莱士在全国含在建的共有41家血浆站,血浆年生产能力达900吨,已累计销售各类血液制品超过3000万瓶。 截至2020年9月30日,Grifols,S.A.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6.20%;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21.30%;RAASCHINALIMITED(莱士中国)为第三大股东,持股15.01%。 陈杰2016年4月6日至今担任上海莱士总经理、董事长及公司董事。刘峥2007年4月6日起担任上海莱士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12月19日,你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724195-1)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科瑞天诚”)所持149,412.93万股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8,640.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你公司控股股东RAASChinaLimited(简称“莱士中国”)所持150,557.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329.97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此次被冻结后,科瑞天诚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8,052.96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1.77%;莱士中国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0,887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0.33%。其后,科瑞天诚、莱士中国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冻结。你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上述控股股东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1日 关于对陈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杰: 经查,2018年12月19日,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科瑞天诚”)所持149,412.9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8,640.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上海莱士控股股东RAASChinaLimited(简称“莱士中国”)所持150,557.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329.97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此次被冻结后,科瑞天诚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8,052.96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1.77%;莱士中国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0,887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0.33%。其后,科瑞天诚、莱士中国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冻结。上海莱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上述控股股东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你作为上海莱士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海莱士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负有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1日 关于对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12月19日,你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60299-1)所持149,412.93万股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8,640.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此次被冻结后,你公司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8,052.96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1.77%。其后,你公司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冻结。上海莱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你公司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你公司未配合上海莱士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1日 关于对RAASChinaLimited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RAASChinaLimited: 经查,2018年12月19日,你公司(香港注册公司,登记证号码37185675-000-08-20-A)所持150,557.03万股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329.97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此次被冻结后,你公司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0,887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0.33%。其后,你公司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冻结。上海莱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你公司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你公司未配合上海莱士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1日 关于对刘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峥: 经查,2018年12月19日,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科瑞天诚”)所持149,412.9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8,640.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上海莱士控股股东RAASChinaLimited(简称“莱士中国”)所持150,557.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329.97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此次被冻结后,科瑞天诚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8,052.96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1.77%;莱士中国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0,887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0.33%。其后,科瑞天诚、莱士中国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冻结。上海莱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上述控股股东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你作为上海莱士董事会秘书,对上海莱士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负有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1日
广州浪奇1月8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于1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同日,广州浪奇还公告,公司新增3个银行账户冻结,冻结金额为396.72万元。截至1月7日,公司共27个银行账户被冻结,累计被冻结的资金余额合计2.85亿元。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处理银行账户冻结事项,早日解除被冻结账户并恢复正常状态,尽量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广州浪奇董事会秘书谭晓鹏也在同日提出书面辞职。公告称,谭晓鹏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其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董事长赵璧秋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1月3日,广州浪奇披露公告称,截至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逾期债务合计7.09亿元。公司已掌握证据表明贸易业务存在账实不符的第三方仓库存货金额及其他账实不符已发出商品金额累计达到8.98亿元,公司已于2020年第三季度计提减值准备8.67亿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记者徐自立马先震)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行政裁定书显示,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涂某梅、石某圭、祁某凤等17人涉嫌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于2020年9月1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使用的账户及理财产品予以冻结,共计冻结金额为2000万元。 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对17名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使用的账号及理财产品予以冻结。冻结金额共计2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鄂1126财保65号)显示,申请人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涂某梅、石某圭、祁某凤等十七人涉嫌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于2020年9月1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使用的账户及理财产品予以冻结,共计冻结金额为2000万元。湖北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其愿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600万元。 经审查,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使用的账号及理财产品予以冻结:涂某梅账户:62×××05(平安银行泉州丰泽支行)、6212264100036530974(工商银行)、6228480078216156170(农业银行)、6217001930028361740(建设银行厦门杏林支行)、622908123000924898(兴业银行厦门莲花支行)、6217906400026112053(中国银行德化东大路支行)、6214838626206959(招商银行厦门分行集美支行); 石某圭账户:62×××52(平安银行)、6214838626206967(招商银行厦门分行集美支行)、6222084100003386191(工商银行)、622908123059737928(兴业银行厦门杏林支行)、6217001930036898212(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6217906400026112046(中国银行); 祁某凤账户:62×××24(中国银行黄冈分行); 赵某强账户:62×××57(工商银行)、6230521600013020676(农业银行)、6217711507968178(中信银行荆州分行); 苏某辉账户:62×××8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6236681930009258334(建设银行厦门诚毅支行)、6217993930018368028(邮政银行); 杜某仙账户:62×××76(农业银行)、6217001240024546488(建设银行); 吕某妹账户:62×××74(农业银行)、6013826102009064976(中国银行); 冷某琼账户:62×××34(交通银行); 吴某峰账户:62×××69(中信银行)、6215581103009439164(工商银行); 张某娟账户:62×××66(建设银行辉县百泉路支行); 张某峰账户:62×××85(中国银行原阳支行); 李某涛账户:62×××66(建设银行)、6214881833344569(建设银行)、6214665212084569(建设银行)、6216912302121622(民生银行); 魏某成账户:62×××18(工商银行)、6230580000220294511(平安银行)、6228450078006624177(农业银行)、6227001935381091155(建设银行厦门杏林支行)、6230361107083414766(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黄某阳账户:62×××71(农业银行)、6222084100000981010(工商银行); 岳某春账户:62×××14(农业银行); 崔某账户:62×××88(交通银行); 陈某阳账户:62×××06(建设银行石狮滨海支行)、6232111830000206804(建设银行石狮滨海支行)进行冻结; 二、以上冻结金额共计2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据天眼查APP显示,该公司为福建兴顺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厦门曼达斯商贸有限公司与厦门兴裕顺供应链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20日,实缴资本为1000万元,该公司的法人为石明圭,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股20%,涂巧梅担任监事,持股80%。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记者徐自立马先震)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行政裁定书显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嫌传销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和自然人的银行存款42113.20万元予以冻结。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裁定对上述财产进行冻结。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鲁1626执保2580号)显示,申请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嫌传销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于2020年10月28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峰佳针织有限公司、浙江四季秀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悦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某、何某、李某、任某法的银行存款42113.2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峰佳针织有限公司、浙江四季秀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悦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某、何某、李某、任某法的银行存款42113.20万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据天眼查APP显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6日,实缴资本为1000万元,王峰担任法人、经理,执行董事,持股94.7%,任有法担任监事,持股5.3%。2019年12月9日,“浙江云虫商贸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据中国质量新闻网报道,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社交电商平台“一哥悠购”的运营公司。公开资料显示,“一哥悠购”商城于2016年4月正式上线,是可在手机端开店的社交电商APP,经营商品涵盖休闲食品、美容护理、厨卫清洁等多个品类。 一哥悠购官网显示,“一哥悠购”商城成立于2016年4月,是一款可在手机端开店的社交电商APP,集袜子、服饰、箱包、生活用品等多品类于一体,商城经营多个自营品牌和合作品牌。
储蓄存钱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行为,因为银行相对比较安全,也可以随时存取,相信很多人都有存钱的习惯,然而银行也开始出台新的规定。银行新规定:2021年起,在银行有以下存款的储户,将会被永久冻结!据央行数据显示,2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1.02万亿元。随着各种金融信贷产品的出现,大多数人的消费习惯逐渐改变。虽然理财方式越来越多,但仍然有很多人最相信银行。随着中国经济越来越发达,很多家长选择让孩子前往国外留学,而家人为了给予支持,跨境转账变得很频繁,但银行出台的新规定,那就是“取消跨区域手续费,同时,每个人每年向国外的汇款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这项规定一出,很多想给国外亲人汇款的可就麻烦了,如果想给亲人多汇点钱,可能还需找朋友帮忙。虽然出台的新规给大家生活带来了不便,但这也是为了打击金融机构的非法洗钱活动。如果这些不法分子遇到资金问题,需要转移资金,他们将被立即调查,一旦出现资金问题,经过严格调查,这些人的存款将被直接冻结,即使使用现金,也不能进行交易。而作为一家有利可图的机构,银行也是一家相当于资本周转的中介机构。银行将部分资金贷给有需要的人,并从中赚取利息和手续费。实际上,这些措施并非针对我们守法的公民,而是主要针对具有非法收入的公司和个人。一旦这些人或公司遇到问题并需要转账,将对其进行严格调查。银行这项新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利益,如果您的银行账户中有大量外汇转账交易,银行将冻结该账户,避免非法资金外流。相信很多人都可以理解银行颁布的这项新规定。毕竟,这可以保护大多数人自身的利益,相信会得到民众的理解与支持!
12月28日晚,大恒科技、文峰股份和宁波中百分别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已解除了此前对公司部分股东所持股份的冻结。这些被冻结股份均与徐翔案有关。有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的司法界人士表示,公安机关解除资产冻结、转由法院方面执行冻结,表明案件已进入新的阶段。 几天前的12月25日,大恒科技、文峰股份和宁波中百等3家公司分别披露,依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部分股东的持股被冻结或轮候冻结。 从2015年11月算起,这些股份已经被冻结了超过5年时间。 以大恒科技为例,据公司之前公告,2015年11月9日,公安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素贞持有的公司1.2996亿股无限售流通股进行了冻结,冻结起始日为2015年11月9日。郑素贞为徐翔的母亲,1.2996亿股为她持有的大恒科技全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75%。 2016年4月11日和12日,根据公安部门通知书,中登上海分公司对郑素贞所持大恒科技全部股份进行了冻结。2019年3月,公安部门再次向中登上海分公司送达了《协助冻结通知书》,要求继续冻结郑素贞持有的大恒科技1.2996亿股无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 直到2020年12月25日,青岛市公安局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送达了《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解除冻结大恒科技控股股东郑素贞持有的证券以及冻结期间通过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 在此次公安机关解除冻结前,法院已介入并进行了继续冻结。 据大恒科技披露,公司于12月24日收到通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鲁02刑初148号之一百五十一),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刑初148号之一百五十一冻结令之内容,对公司控股股东郑素贞持有的证券及红利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2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文峰股份和宁波中百的情形类似。如文峰股份披露,公司12月24日收到通知,公安部门向中登上海分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刑初148号之一百五十一冻结令之内容,对郑素贞持有的文峰股份2.75亿股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2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即从2020年12月24日起。 2015年11月1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徐翔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股市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近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7年1月2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翔、王巍、竺勇操纵证券市场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徐翔、王巍、竺勇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并处罚金。
恢复上市前,*ST皇台成功摘帽。12月14日晚间,*ST皇台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公司证券简称自12月16日恢复上市之日起变更为“皇台酒业”,证券代码保持不变,仍为“00099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相关规定,*ST皇台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恢复上市次一交易日起,日涨跌幅限制为10%。 *ST皇台介绍,公司股票交易于2018年10月11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原因是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威西街支行设立的基本银行账户,于2018年9月19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冻结金额为352.74万元。彼时,上述银行账户余额为1144.50元,可用余额为-352.63万元。 该银行账户之所以被冻结,主要是因为涉及买卖合同纠纷,*ST皇台作为被告方被武威润森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森公司”)起诉。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件时,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将上述银行账户冻结。 2019年6月22日,*ST皇台与润森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酒抵付申请润森公司货款335.94万元及违约金16.8万元,并缴纳执行费3.77万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上述银行基本账户解除司法冻结。 *ST皇台表示,截至12月14日,公司不存在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导致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且不存在其他导致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