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玺慧承(深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李凤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玺慧承(深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深圳中矿创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李凤岭于2013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29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均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李凤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玺慧承(深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04日成立,现任法定代表人蔡定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股东为深圳华晶智晔投资咨询优秀公司。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玺慧承(深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玺慧承(深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深圳中矿创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21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凤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凤岭(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0636): 经查,玺慧承(深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深圳中矿创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于2013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29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均发生在你任职期间,你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2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前海大湘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及汪文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等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汪文玲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和信息填报负责人,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深圳前海大湘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3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汪文玲,股东是张惠锋和陈晓东。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大湘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前海大湘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18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汪文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汪文玲(42032219******5721): 经查,深圳前海大湘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大湘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和信息填报负责人,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牵头督促公司开展整改规范工作,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奇信股份(002781.SZ)连续2个交易日跌停,截至今日收盘报15.05元,跌幅9.99%。昨日,奇信股份收报16.72元,跌幅10.01%。 12月15日晚间,奇信股份发布了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进展公告,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披露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0-122),公司高级副总裁乔飞翔持有公司股份1.3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0%,计划在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一个月内(窗口期内不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35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5%。截至2020年12月14日,乔飞翔减持计划的时间已过半,乔飞翔尚未减持公司股份,仍持有公司股份1.3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0%。 截至三季度末,深圳市前海宏泰恒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宏泰恒信基金)旗下2只私募、深圳市旭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旭达基金)旗下2只私募、深圳雪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雪杉基金)旗下1只私募现身奇信股份前十大流通股股东。 具体来看,宏泰恒信基金旗下的宏泰牛刀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靖宣二号私募基金持股数量分别为517.49万股、489.31万股,占流通股比例分别为2.486%、2.350%,分别位列奇信股份的第四、五大流通股股东。 旭达基金旗下的旭达紫罗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旭达三角梅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数量分别为406.98万股、367.23万股,占流通股比例分别为1.955%、1.764%,分别位列奇信股份的第六、七大流通股股东。 雪杉基金旗下的雪杉潜渊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数量为269.55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1.295%,位列奇信股份的第十大流通股股东。 资料显示,宏泰恒信基金成立于2015年6月12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股权投资。公司为深圳市前海宏泰恒信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旭达基金成立于2016年1月7日,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投资管理。公司股东为张志雄、朱乔炀、盈邦(深圳)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分别为40%、40%、20%。 雪杉基金成立于2015年1月29日,注册资本325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均不含限制项目)。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股东有北京九盛易欣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吕宁、深圳榕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海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33.8%、18.4%、17%、10%。
12月22日,招商证券首届“招财杯”量化私募公开赛暨招商证券私募基金指数发布仪式在上海举办。 招商证券总裁熊剑涛致辞,他表示,为加快财富管理转型,支持量化私募的发展,招商证券进行了全方位的战略布局,未来将从几个方面对量化私募进行战略投入。 首先,科技赋能。每年除正常的IT投入外,招商证券还额外拿出营业收入的1%,用于金融科技的投入,为量化交易助力; 其二,资金助力。招商证券通过各种方式,累计投资量化私募产品的资金已超过数十亿,未来还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第三,生态圈建设。招商证券联合银行、私募、公募、信托、券商资管、期货资管以及金融科技公司等共同打造大资管生态圈,相互支持,合作共赢; 第四,编制私募基金指数,致力于为私募基金行业打造高质量的行业比较基准,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许盈)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开谴责事先告知书》(〔2020〕6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开谴责事先告知书》(〔2020〕65号)。 经查,深圳前海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业)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填报并定期更新相关信息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拟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深圳证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该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该公司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开谴责事先告知书》(〔2020〕64号)。 此外,徐志强作为联合创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拟对徐志强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深圳证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徐志强予以公开谴责。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徐志强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开谴责事先告知书》(〔2020〕65号)。 资料显示,深圳前海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06月17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海注册工作组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徐志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等。股东为联合创业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公开谴责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深圳前海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填报并定期更新相关信息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开谴责事先告知书》(〔2020〕64号)。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事先告知书(联系电话:0755-83260581)。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公司对我局拟给予的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公司作出正式的公开谴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14日 公开谴责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徐志强(公民身份证37052319******2410): 经查,深圳前海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业)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填报并定期更新相关信息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联合创业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你作为联合创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开谴责事先告知书》(〔2020〕65号)。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事先告知书(联系电话:0755-83260581)。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我局拟给予的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正式的公开谴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1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昨日公布的津证监措施〔2020〕23号显示,天津中科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达创投”)在私募基金产品管理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行信息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中科达创投予以改正。 资料显示,中科达创投成立于2015年10月28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3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股东包括刘向东、谢卫栋、张宇、王晋年,持股比例分别为70%、15%、13%、2%。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津中科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天津中科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管理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行信息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你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投资人补充披露基金2019年运行信息,并提示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恪尽职守,严格落实信息披露要求。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报告应包括整改措施及其落实情况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0年12月16日
12月18日,2020中泰证券X-Club XTP开发者大会在上海举行。本次会议邀请到沪深交易所、知名投资机构以及华为等科技公司的专家,就金融科技、量化投资等领域的前沿技术进行分享和探讨。 中泰证券总裁毕玉国在致辞中表示,公司注重FOF(基金中的基金)和TOF(基金中的信托)的发展,基于XTP极速交易平台,中泰证券建立了完整的FOF研究体系,搭建绩效分析闭环,涵盖策略配置、宏观、微观、尽调、收益、回撤、策略稳定性、成长性及衰退性评估等。 据毕玉国介绍,为更好满足客户投融资需求,中泰证券基于自身在量化私募交易和托管领域的行业优势,准备发行“万家共赢中泰量化30产品”,公司将筛选出30家机构,同时做好产品销售工作。2021年中泰证券力争为量化私募机构提供100亿元以上的资金。未来5年,公司将通过全体员工共同努力,为生态圈提供千亿规模的资金,为量化私募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据了解,2015年以来,中泰证券组建了近300人的软件研发团队,自主研发了XTP极速交易系统,定位做最懂量化交易的极速交易平台。自2016年10月上线以来,服务的主流量化私募达到90%以上,年交易额突破5万亿元,成为行业顶级的量化平台。 近年来,量化私募规模不断增长,有的管理规模已突破千亿大关。中泰证券科技研发部总经理何波表示,程序化交易(量化交易的一部分)在美国的交易占比高达八成,国内量化交易仍有广阔发展空间。一流的用户,才能产生一流的产品,如今XTP从头部的百亿做到了基本全覆盖。“交易规则明显变化,资本市场改革步伐越来越大,规则会让策略更复杂,也会更智慧化、程序化和人工智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