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不支持怎么办? 据央行网站28日消息,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20年第三季度例会日前召开,会议要求,着力打通货币传导的多种堵点,继续释放改革促进降低贷款利率的潜力,综合施策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补短板、锻长板,确保新增融资重点流向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努力做到金融对民营企业的支持与民营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相适应,推动供给体系、需求体系和金融体系形成相互支持的三角框架。 近年来,几乎每次有关金融方面的会议,都会讲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问题,都会要求金融加大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特别是制造业和中小微企业、三农等,又是要求的重点。同时,还提出了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打通货币传导不畅的新要求。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虽然与此前相比,严重堵塞的现象不存在了,传导不通的问题也解决了。但是,堵点之多,管涌之广,又使货币政策的传导显得漏洞百出、有民无力,货币投放的规模很大,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然存在。相反,由于货币超发,还带来了原材料成本等的涨价,导致企业效益下降、居民购买力减弱。 我们说,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从大局出发,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制造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目标题目非常正确的,要求也是非常明确的,金融机构也都是知道利害关系的。但是,为什么却始终难以执行到位,始终有被绑着向前推、只要有可能就开溜的现象呢?原因很简单,对金融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不按要求承担支持经济发展责任的行为,没有做出相应的处罚,没有履行好职责的内在压力。 要知道,要求是一个方面,行动是另一个方面,要求只有与行动紧密相连,效果才能得到充分体现。如果要求与行动运行在两股道上,就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甚至会导致政策的变形,让企业和经营者不相信政策,所以,现在要解决的,不只是如何要求金融机构怎么做,而是金融机构不按要求做怎么办。在这个问题上,宁可要求少一点、低一点,但一定要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实,能够不再流于形式,不再半路截留。 法律上有一句话,叫做执行是法律的生命,没有执行,法律就等于一张空纸。对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要求,同样执行是生命,没有很好的执行环境,没有足够的执行约束力,没有严密的执行力,所有的要求,都不可能产生效果。至少,不会产生应有的效果。只要效果不显现,政策的作用效率就会大打折扣。更重要的,一旦政策的执行效果不好,对宏观经济决策也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这也意味着,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问题上,不再需要有太多的要求和政策,而要将已经出现的政策和提出的要求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果真能够落实到位,困扰实体经济、尤其是制造业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也就能够很好地得到解决,实体企业也就不要再为融资问题而苦恼,而能够腾出更多的精力用于研究企业发展工作、研究市场、研究技术、研究创新了,那么,实体经济应对风险的能力也会大大增强。 要实现高质量发展,首先要实现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而企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金融的高质量服务。按照目前金融机构对经济的支持状态以及信贷资金的分布结构,显然没有达到高质量。因为,金融只有围绕经济发展大局、围绕促进企业发展、围绕经济转型和新发展理念,才能真正做到服务经济、服务发展。否则,就失去了前进的方向。恰恰是,金融机构过多地考虑自身利益和眼前利益,在信贷资金投放等方面,做出了许多违反经济发展规律和审美观实际的行为,把信贷资金大量投向了房地产、城市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等,而没有很好地工,没有支持制造业和中小微企业。即便在决策层反复要求的情况下,也是言行不一,没有严格按照决策层的要求、按照管理层提出的具体措施去做,我行我素,释放的资金仍然大量流向非实体经济领域。或者专做锦上添花的事,而不愿雪中送炭。在上市公司中,相当一部分企业一边购买理财产品、一边从银行低息贷款,拿利差做业绩,就是最好的例证。 所以,央行在继续给金融机构提要求的同时,更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到金融机构如果不按政策执行怎么办的层面,深化要求的内涵,提高要求的执行效率。也只有拿出不按要求执行怎么办的措施与办法,才能真正对金融机构形成约束,才能让金融机构按要求执行,制造业和中小微企业等才能真正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 谭浩俊
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19年2月22日至3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各方整体上对本次修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并提出一些具体反馈意见。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合理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 本次《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持牌准入要求,厘清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明晰基金销售业务内涵外延,厘清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二是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着力构建进退有序、良性发展的基金销售行业生态。调整优化资格注册程序,实行“先批后筹”;整合各类金融机构注册条件,进一步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及其股东准入要求;引入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制度,强化停止业务、吊销牌照等制度安排。三是夯实业务规范与机构管控,推动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体制机制。突出强调基金销售行为的底线要求,细化完善投资者保护与服务安排;推动基金销售机构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促进长期理性投资的考核体系;强化私募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要求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健全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匹配的内部制度。四是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监管,促进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专业合规稳健发展。完善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管理与内部治理的要求,强调展业独立性,并在合规风控、分支机构管理、展业范围等方面提出针对性要求。 本次《销售办法》修订将进一步完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加强基金销售机构合规内控,对于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优化基金市场生态、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证监会将不断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着力培育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以长期理性投资为导向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发挥基金行业增强居民财富效应、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行为,提升相关服务质量和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是贯彻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进一步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内涵,完善监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稳健发展的重要举措,在促进人民群众健康生活方式和科学运动习惯养成、提升健康水平、降低疾病发生率、减少医疗费用支出、提升健康保险专业化服务水平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和目的。将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分为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七大类型,并对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服务内容和实施目的进行界定,提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是通过对客户健康危险因素的干预,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通过降低疾病发生率、提升健康水平,进而降低医疗费用支出。二是提出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有效性、客观性及符合伦理学要求等基本原则。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要尊重客户的知情同意权、保护客户的隐私权,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安全,及时做好服务评价反馈和投诉处理等。三是完善健康管理服务的运行规则。对保险公司组织管理、制度建设、从业人员、人才培养、信息系统,以及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作范围和资质条件、遴选考核、合作协议、服务监督、质量评价等方面要求进行了明确。对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信息披露内容、原则和途径提出了要求,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提出了建立内部问责机制、信息报送机制、重大事故和突发群体事件应急处置与报告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注重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组织作用,支持其探索建立保险公司间健康管理业务交流平台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评价体系,并牵头制定行业管理、技术、数据等相关标准。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按照《通知》要求,推动保险公司做好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的融合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9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两个指引”),重点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风险管理和保后监测管理两大环节建立标准化操作规范。 “两个指引”细化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强化销售环节透明性。明确销售环节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操作要求;建立销售可回溯机制;明确承保告知内容,做好投保风险提示。二是强化风险审核独立性。明确核保政策、客户准入标准、欺诈管理内容;明确抵质押物分类、评估等标准和管理要求;明确系统功能具体内容以及信息安全性要求。三是强化合作方管理。明确销售代理机构、数据服务机构、抵质押评估第三方、追偿机构等合作方的合作要求和管理要求,防范合作方风险传递。四是建立保后监控指标和标准。将保后监控分为个体监控和整体监控两大方面,明确个体监控的方式和具体内容以及保后监控的指标要求;明确风险预警机制的分类、等级、措施等标准以及保后监测系统功能设置要求等内容。五是明确追偿方式及管理要求。明确催收禁止情形;明确追偿机构合作要求和委外追偿的管理内容;明确追偿款财务确认要求,确保财务报表真实性、准确性。六是明确理赔投诉流程及标准。明确投诉处理分级管理机制要求以及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回访、投诉复核、投诉建档等要求,确保消费者投诉得到有效回应。 银保监会表示,“两个指引”具有高标准、严要求的特点,能够引导保险公司对标行业领先、提升管控能力、防范化解风险,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规范化经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据美国“临界点”网站报道,美国鹰派参议员乔希·霍利公开呼吁美国财政部拒绝甲骨文公司与TikTok正在拟议的合作,称出于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此举不可接受。霍利在一封公开信中呼吁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对提案持更加怀疑的态度。 据悉,美国财政部长、外国投资委员会主席努姆钦称接到提案,甲骨文将作为TikTok可信赖的数据安全合规合作伙伴,与字节跳动建立合作关系。 霍利在公开信中写道:“外国投资委员会应当立即否决甲骨文与字节跳动的任何合作计划,让该公司拿出更容易接受的解决方案来。”他还要求字节跳动将TikTok业务、代码和算法“全部卖给一家美国公司”,否则美国就应该“彻底禁用TikTok”。 当地时间13日有消息传出,甲骨文公司已经与TikTok的中国母公司字节跳动达成交易,字节跳动认为甲骨文公司是一个‘可信赖的科技合作伙伴’,名义上解决了美国关于中国对该应用所有权层面的国家安全担忧。 据悉,与甲骨文的合作方案明显不符合特朗普总统的要求,后者要求TikTok必须出售全部业务。有报道称,白宫有些人对该合作方案感到不满,但没有人公开呼吁拒绝该方案,部分原因是这可能导致该应用程序被完全禁用。 报道指出,TikTok的命运最终将落在特朗普身上,他预计将在本周晚些时候收到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建议。
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19年2月22日至3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各方整体上对本次修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并提出一些具体反馈意见。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合理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 本次《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持牌准入要求,厘清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明晰基金销售业务内涵外延,厘清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二是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着力构建进退有序、良性发展的基金销售行业生态。调整优化资格注册程序,实行“先批后筹”;整合各类金融机构注册条件,进一步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及其股东准入要求;引入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制度,强化停止业务、吊销牌照等制度安排。 三是夯实业务规范与机构管控,推动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体制机制。突出强调基金销售行为的底线要求,细化完善投资者保护与服务安排;推动基金销售机构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促进长期理性投资的考核体系;强化私募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要求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健全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匹配的内部制度。 四是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监管,促进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专业合规稳健发展。完善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管理与内部治理的要求,强调展业独立性,并在合规风控、分支机构管理、展业范围等方面提出针对性要求。 本次《销售办法》修订将进一步完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加强基金销售机构合规内控,对于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优化基金市场生态、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证监会将不断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着力培育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以长期理性投资为导向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发挥基金行业增强居民财富效应、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
据交通运输部消息,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适应通用航空快速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通用航空高质量发展,并依法规范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民航局启动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全面修订工作。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此次全面修订《规定》,主要体现在下列几方面: (一)贯彻落实民航局“放管结合、以放为主、分类管理”的通用航空发展思路。 为分类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强化交通服务,扩大公益服务和生产应用等作业服务,鼓励发展驾驶员执照培训、空中游览等服务,此次修订中,关于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分类,重新划分经营项目类别,取消原按注册资金规模划分的甲乙丙丁四分法,采取按飞行活动性质划分的“载客”“载人”和“其他”三类,实现对通用航空企业的分类管理。 (二)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 最大限度降低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条件。在原《规定》大幅取消准入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要求。一是落实分类管理思路,降低了对成立非载客类企业航空器数量要求,由两架降低为一架。二是取消除驾驶员之外的航空人员的要求。三是取消通航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要求。四是取消对开展经营性通用航空保障业务企业的监督管理要求,进一步厘清监察员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的监管边界。 (三)推动企业由他律转变为自律,构建通用航空诚信体系。 一是落实“信用中国”以及民航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求,本次修订在《规定》中增加了通用航空诚信经营评价体系建设条款。同时,在《规定》中明确了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的情形。二是取消通航企业年检制度,将由民航机关实施年检改为由企业履行年报义务。民航机关通过随机抽查企业年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核实、处理。同时,可以结合企业诚信情况,适当调整检查频次。 (四)降低企业经营的制度性成本,真情服务通航企业发展。 一是简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数量,由10项减少为6项。二是取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3年有效期限制,改为长期有效。这样,企业将极大减少申请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次数,许可证载明事项未变更的企业,也无需定期换证,降低了企业管理成本,同时也节约了民航机关的政府行政资源。三是优化通航企业经营活动备案方式,实行网上备案。同时大幅简化事前备案要求,由按照航空器及具体经营性飞行活动逐项逐次填报,改为“一揽子”备案作业期限、地点、航空器数量等信息,便于民航行政机关准确预判辖区内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信息,落实属地化监管职责,提升管理效能,同时也解决了事前备案工作量大、信息不准确的问题。四是明确要求报送实际生产经营数据,便于民航行政机关准确掌握行业发展态势,为后续研究优化行业发展政策等工作提供支撑。 (五)创新许可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 除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经营活动外,对绝大多数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民航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其满足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条件。民航行政机关信赖申请人的承诺、诚信,无需现场审验,依据申请人的承诺直接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六)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增强规章的可操作性。 一是根据规章条款所依据的上位法的修订及调整情况,完善相应法律责任条款内容。二是依据上位法,调整了企业经营规范内容,并完善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明确了通用航空市场管理属地化监管原则。四是明确由民航局另行制定关于载客类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及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危险品管理办法,为后续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支撑。 (七)固化通用航空“过度监管”专项督查成果。 为解决此前通航领域存在的“过度监管”问题,根据民航局党组工作安排,2017年10月下旬至11月,民航局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了通航监管专项督查,共发现和收集各类问题193项,其中有9个涉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经过连续三年对《规定》的修订,目前全部通过修改规章的形式,从根本上解决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市场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 (八)扶持无人机新业态发展。 近年来我国无人机产业发展迅猛,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一定先发优势,但总结经验规律和形成规范标准相对滞后,不利于在相关产业领域形成并输出中国标准,巩固并发展我国在无人机领域的产业优势。结合国家相关立法工作,在《规定》中明确了使用民用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的许可规定,完善了市场监管要求相关内容。同时,坚持审慎包容与分类监管原则,扶持无人机在通用航空领域的应用,促进相关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