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1月15日下午表示,关于蚂蚁集团规范整改的问题,目前在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之下,蚂蚁集团已经成立了整改工作组,正在抓紧制定整改的时间表,对标监管的要求来进行整改,同时也要保持业务的连续性和企业正常的经营,确保对公众金融服务的质量。金融管理部门也在与蚂蚁集团保持着密切的监管沟通,有关工作进展将会及时发布。
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规定》共十四条,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经济下行和内外形势压力下,私募基金逆势增长,截至2020年底,已登记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3.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7.88万亿元。 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乱象,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近年来以阜兴系、金诚系等为代表的典型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和良性生态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根据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的有关要求,经反复调研,全面总结私募基金领域风险事件的发生特点和处置经验,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规定》共十四条,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等。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一)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 名称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统一规范,标明“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 “投资”字样。经营范围上,为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的业务属性特点,应当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对上述要求, 《规定》实行“新老划断”。 业务范围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聚焦投资管理主业,可以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为被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业务,但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其他业务。 (二)优化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应当清晰、稳定,《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时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为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效能,《规定》允许同一主体设立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其应当如实说明设立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确保集团能对其控制的各管理人说得清楚、控制得住、负得起责。对于能够建立良好内部治理和风控体系的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给予差异化监管,实现扶优限劣。 (三)重申细化非公开募集和合格投资者要求 《规定》进一步细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对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穿透核查,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为私募基金引入长期资金扫除制度障碍。同时,立足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本质,坚守“合格投资者”基石不动摇,细化重申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包括不得违反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资金,不得通过互联网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不得设立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的分支机构以及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等。 此外,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如果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未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从事基金销售的,不得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四)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 《规定》着力引导私募基金回归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重申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从事国家禁止投资、限制投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等。同时,遵从商业惯例,允许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 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 20%。 (五)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 要求《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其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践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秉承投资者合法利益优先原则,规范开展关联交易,严禁基金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违规自融、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等违法违规情形。 (六)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规定》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主动配合监管,对违反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综合运用行政、自律、司法等多种手段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为平稳过渡,《规定》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实行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等予以分类处理。同时将结合整改情况,对主动提前完成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给予适当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安排。总体上,《规定》进一步重申和强化了私募基金行业执业的底线行为规范,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基础。同时,证监会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和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证监会1月8日消息,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进一步重申和强化了私募基金行业执业的底线行为规范,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发布《规定》是贯彻落实有关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将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也具有积极意义。 明确六方面内容 《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其中,在重申细化非公开募集和合格投资者要求方面,《规定》进一步细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对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穿透核查,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为私募基金引入长期资金扫除制度障碍。同时,立足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本质,坚守“合格投资者”基石不动摇,细化重申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包括不得违反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资金,不得通过互联网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不得设立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的分支机构以及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等。此外,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如果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未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从事基金销售的,不得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为平稳过渡,《规定》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实行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等予以分类处理。同时将结合整改情况,对主动提前完成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给予适当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安排。 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基础。同时,证监会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和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据介绍,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经济下行和内外形势压力下,私募基金逆势增长,截至2020年底,已登记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3.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7.88万亿元。 ●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12月30日,央行官网披露《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并就《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30日。 据北京商报记者了解,《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于2014年11月,2019年被列入央行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央行表示,修改《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在于加强反洗钱监管,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的需要,也是我国反洗钱国际评估后续整改的需要。 央行还提到,修改《管理办法》也是新形势下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的需要。近年来,国内外反洗钱形势不断变化,国际反洗钱要求不断趋严,监管规则更加强调风险为本,各国反洗钱监管压力增大,需要进一步梳理明确国内反洗钱监管措施。同时,随着金融领域不断创新,出现各类新型金融业态,需要完善反洗钱监管范围。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相较于《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突出强调风险,并新增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完善监管对象范围以及完善反洗钱监管措施和手段。其中,在完善监管对象范围这一项中,适用范围新增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指出,《修订草案》拓宽监管对象范围,表明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随着金融业态不断丰富以及传统金融业务的线上化迁移,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也面临新态势,需要将更多主体纳入监管,以实现监管工作的“全方位、零死角”。 “对于小贷、消金公司来说,被纳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然结果。” 苏筱芮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从此前裁判文书网的一些材料来看,部分小贷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由于贷前发放不审慎、贷中监测不到位,致使资金流向偏离了监管要求。因此,小贷机构、消费金融公司也需要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客户资料审查,加强资金用途管控。 此外,在强调风险方面,《修订草案》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明确,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并及时、准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的要求,要求央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 在《修订草案》第二章中,央行要求金融机构建立与洗钱风险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建立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反洗钱内部检查和审计要求等。同时《修订草案》对金融机构提出洗钱风险管理要求,强调根据机构、客户、业务的风险状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程序。 在《修订草案》第三章中,央行规范了各类反洗钱监管措施的运用条件,同时规范结果反馈和法律文书制作要求。在监管手段方面,增加《监管提示函》,删除质询(含电话和书面),同时强调反洗钱持续监管要求。 苏筱芮表示,2020年以来,金融监管持续关注反洗钱领域,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已成为一种常态化工作。《修订草案》的出炉,既是对前期监管工作的总结提炼,也能够进一步完善监管框架,为机构提升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水平提供更加明确的参照。 展望未来,苏筱芮认为,随着《修订草案》最终落地,相关机构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方面面临更高要求,机构的合规意识将不断提升,行业乱象得以改善。在这个过程中,监管或将就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领域开出更多罚单。当前罚单多集中在传统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未来也不排除会扩展至小贷机构与消费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作为资金流转的底层服务商,也有可能会被重点关注。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纳入央行反洗钱监管范围。 12月30日,央行消息称,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修订草案》的说明指出,近年来,国内外反洗钱形势不断变化,国际反洗钱要求不断趋严,监管规则更加强调风险为本,各国反洗钱监管压力增大,需要进一步梳理明确国内反洗钱监管措施。《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存在修改的必要性。 从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来看,《修订草案》强调风险为本监管思路和工作要求,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并及时、准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的要求,要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 此外,《修订草案》新增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建立与洗钱风险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包括建立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反洗钱内部检查和审计要求等。 随着金融领域创新不断,出现了各类新型金融业态。《修订草案》在适用范围上,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同时,完善反洗钱监管措施和手段。《修订草案》规范了各类反洗钱监管措施的运用条件,同时规范结果反馈和法律文书制作要求。在监管手段方面,增加《监管提示函》,删除质询(含电话和书面),同时强调反洗钱持续监管要求。 2019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我国的第四轮评估报告指出我国反洗钱工作存在不足。央行表示,根据评估整改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更好地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和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从而提高我国反洗钱整体水平。 近年来,我国反洗钱执法检查不断深入,反洗钱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9年中国反洗钱报告》显示,2019年,人民银行全系统共对1744家义务机构开展反洗钱执法检查,针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罚款金额合计2.15亿元,同比增长13.7%,基本实现“双罚”。其中,依法处罚违规机构525家,罚款2.02亿元;处罚个人838人,罚款1341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不久前,央行反洗钱局迎来新任局长,由上海市黄浦区原区长巢克俭担任。12月10日,巢克俭以央行反洗钱局局长的身份参加修订《反洗钱法》专家论证会,并向各位专家学者介绍了相关工作开展的情况。
通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草案)》 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汇报,要求强化措施落实,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报酬;部署切实做好春运疫情防控工作;通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草案)》,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今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推动解决各类欠薪问题取得积极成效。要持续发力,从保民生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大局出发,抓实抓好正在开展的整治欠薪专项行动,加快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一是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欠薪纠纷和隐患排查力度,对重大欠薪风险隐患要建立处置专班,发现一起化解一起。二是督促各类项目欠薪春节前动态清零,政府和国企项目务必率先清零。对一时难以完全解决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要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其他渠道筹措资金,清偿欠薪或垫付工资。今年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力帮扶了失业和困难农民工,下一步要继续用好这一政策,保持力度不减。三是扎牢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笼子。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四是对欠薪问题突出的要公开曝光,并对相关负责人依法约谈、督促整改。五是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重大欠薪案件,并把相关企业及其负责人列入欠薪“黑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会议指出,春运临近,要针对人员集中流动可能增大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错峰控流和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一要合理调配运力,配合各地倡导实施的非必要不旅行、错峰放假、避峰开学、景区限量预约接待等措施,引导错峰出行。提升农村客运班线覆盖面。根据需要组织开行农民工返乡和回城“点对点”包车运输。二要从严执行春运疫情防控标准,制定实施交通运输疫情防控方案,细化人员、货物等防控要求。三要推广电子客票、刷证核验等“无接触”售票和安检措施,并为无法运用智能技术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会议要求,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建立工作专班,压实各方责任,做好统筹协调,完善各方面应急预案,强化疫情应急处置,保障群众安全出行。 贯彻党中央部署,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会议通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草案)》,将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所属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纳入法治轨道加强管理监督。草案明确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政府分级监管,接受同级人大、财政和审计等监督,并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资产配置和分布等管理情况;要求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施预算和绩效管理,并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会议要求,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配套措施。
12月28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明确了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下称“两类机构”)熊猫债的注册发行流程、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管理等。同时,交易商协会还发布了《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两项指引的发布,将进一步促进熊猫债业务规范化发展,提升银行间市场开放水平,树立中国债券市场的良好形象。 据悉,《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的核心制度安排包括三方面内容。 注册发行流程方面,按照合法合规、防范风险、透明高效的原则,在现行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流程基础上针对两类机构的特殊性进行优化。两类机构应通过主承销商提交申请函,要求主承销商出具推荐意见。对于注册有效期内分期发行,公开发行可在12个月内自主发行,12个月后应备案后发行。 信息披露方面,充分考虑国际市场的普遍做法和国内市场实际情况,兼顾投资者保护和两类机构发债便利性,要求没有财务报表的外国政府类机构披露经济数据报告,要求两类机构在发行文件中约定存续期定期披露的时间和频率,原则上应与境外市场同步,并列举了一些具体事项作为必须披露的重大事项。 中介机构要求方面,遵循投资人风险自担和中介机构尽职履责的理念,投资人应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相关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尽职履责;承销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具备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的能力。 《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主要在备案要求、注册文件提交、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进行优化。 近年来,熊猫债市场“建章立制”不断推进。201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以来,交易商协会先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和境外非金融企业熊猫债分层分类管理机制。2020年5月,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发布11条金融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进一步完善熊猫债信息披露要求,细化熊猫债发行规则,稳步推动熊猫债市场发展。 经过多年试点实践,两类机构熊猫债发行人数量不断增多。交易商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1月末,共有9家外国政府类机构(包括7家主权政府和2家地方政府)以及4家国际开发机构在交易商协会注册824.6亿元熊猫债,发行339.6亿元。 据接近交易商协会人士称,两项指引对两类机构熊猫债业务相关要求予以明确,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对外树立良好形象,夯实银行间市场对外开放的制度基础,提升中国债券市场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