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公布了理财平台温都金服非吸案新进展。 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南京金交中心总裁、温都金服董事长郭某某20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温都金服系系温州报业传媒旗下理财平台,自6月28日被立案,警方已发布了三次通报。而自去年6月起,就有不少投资人反应该平台项目逾期拖延兑付。 南京金交中心总裁、 温州温都金服董事长等20人被抓 12月16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在其官方微信公号“平安鹿城”发布警情通报。 通报称,2020年6月28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依法对温州温都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并将抽调警力成立专案组,全面开展案件侦办和追赃挽损工作。 2020年12月14日,专案组对“温都金服”董事长郭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20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分局还在通报中表示,因此案中涉案资产项目数量众多且情况复杂,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多个资产处置小组,依法对相关资产项目进行处置,目前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截至12月16日,已追回资金4848.42万元,均已经汇入指定监管账户。 涉嫌非法吸存 温都金服今年6月被立案侦查 事实上,这已是温州警方发布的有关该案的第次通报。 今年7月,“平安鹿城”发布针对温都金服案的首份警情通报称,2020年6月28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依法对温州温都金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目前已对曾某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当时的通报还称,“为了尽快查清本案,保全“温都金服”运营平台的数据,现已将平台关闭,便于公安机关开展数据勘验。” 7月15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发布第二份关于该案的警情通报。 通报表示,目前专案组正加快案件侦办进度,同时加强追赃挽损工作。因本案投资人众多,公安机关为方便投资人报案、登记投资情况、反映诉求、提供有效线索等,即日起正式推出“温都金服”报案登记平台。 8月9日,鹿城区分局再次发布警情通报。 8月13日,“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称,经依法审查查明,温都金服在未取得金融机关准入许可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20日开始,先后通过“温都金服”理财APP和P2P网贷平台发布挂牌项目、定投项目、P2P网贷项目等产品标的供投资人投资,承诺还本付息及第三方担保,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温都金服”案曾某某、周某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温都金服公司在未取得金融机关准入许可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20日开始,先后通过“温都金服”理财APP和P2P网贷平台发布挂牌项目、定投项目、P2P网贷项目等产品标的供投资人投资,承诺还本付息及第三方担保,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系温州报业传媒旗下理财平台 公开资料显示,温都金服一直对外宣称为温州报业传媒旗下理财平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显示,温都金服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温都金服于2015年12月29日成立,法人为周向勇。他曾担任过温州都市报副总编。 据天眼查,公司股东信息显示,深圳市华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8%,温州报业传媒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7%,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 而温都金服董事长为郭天乐。公开资料显示,郭乐天系浙江大学传播研究所、浙江大学软件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1982年进入新闻圈,从记者开始到编委到杂志总编到新闻管理官员,其曾任温州日报报业集团副社长、温州都市报总编、温州新闻网总编。 事实上,早在去年6月起,就有不少投资人反应该平台项目逾期拖延兑付。 温报集团旗下另一家P2P已被立案侦查 值得一提的是,温报集团旗下除了温都金服,还有另一家P2P平台青蓝金服。而青蓝金服也已因涉嫌非吸被立案侦查。 天眼查显示,温报集团间接持有温都金服47%的股权。股权结构显示,温报集团是青蓝金服运营公司实控人。 2018年12月27日,青蓝金服发布公告称,自2018年7月份以来,平台已做了大量的垫付,导致平台备付金刚性兑付能力急剧减弱,青蓝金服平台团队苦苦支撑,不堪重负,听取各个出借人代表的意见后,经平台管理层以及股东慎重考虑,无奈做岀良性退出清盘决定。 当时青蓝金服发布的兑付方案显示,青蓝金服计划所有待还金额分16个月进行兑付,从2019年1月开始进行兑付, 每月25号执行。截至2018年年底,青蓝金服累计成交今个为15.07亿元,借贷余额为1.90亿元,出借人数为841人。 时隔半年后,7月30日,警方正式对杭州友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下设“青蓝金服”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立案侦查。 2019年末,杭州市公安局高新区(滨江)分局发布青蓝金服涉嫌非吸案通报显示,新增抓获涉案人员周某某、陈某某,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案人员潘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目前已冻结银行账户48个、查封房产8套。 今年5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高新区(滨江)分局对外发布杭州友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下设“青蓝金服”P2P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最新情况通报,新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累计查冻资金499万余元。 根据通报内容显示,新增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陈某,目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检察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向滨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当时的通报显示,“目前,该案新增查冻银行账户216个,冻结房产1套、股权1家。累计查冻银行账户264个、资金499万余元,冻结房产9套、股权1家。”
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北京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徐和建昨日表示,外防输入是当前首要工作,“人、物同防”是重中之重。要持续从严从紧做好直航北京国际航班管控,严格做好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进京人员管控。另外,冬季开窗通风次数减少,增加了呼吸道传染病传播风险。北京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庞星火介绍,冬季居家清洁消毒要做到“7要”。冬季居家清洁消毒“7要”1 要勤通风根据具体天气情况,每天通风2至3次,每次不少于半小时,通风时注意保暖。2 要勤洗手饭前便后,外出回家,触摸口、眼、鼻之前要洗手。接触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后必须洗手,或用手消毒剂消毒。3 要勤换洗衣物外出衣物经常换洗,必要时可以用沸水煮沸消毒,或按产品说明书使用84消毒剂等浸泡消毒。4 要保持家居清洁门把手、电话机、桌面等手经常接触的表面,每天清洁,必要时可以按产品说明书,使用75%酒精或84消毒剂等消毒品擦拭消毒。5 要定期餐具消毒特别是家中有客人来访后,可以把需要消毒的餐具放在一个专用的锅里煮沸15分钟以上。6 要处理好口鼻分泌物家人咳嗽、打喷嚏时要用纸巾掩住口鼻,用过的纸巾等垃圾要单独放在一个垃圾袋,并及时处理。7 要注意化学消毒剂使用消毒时应戴口罩、手套,适度消毒,避免过度消毒,造成化学污染。新京报讯 12月14日,北京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184场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12月13日0时至24时,北京新增1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新增病例入境核酸检测曾为阴性据通报,该病例女,28岁,波兰籍,由波兰乘坐国航CA738航班12月5日到达太原武宿国际机场,入境后海关进行健康筛查,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12月6日,从太原乘坐国航CA738航班到达北京首都机场,经闭环管理送至集中隔离酒店。12月11日,对其进行核酸检测,12月12日报告结果为阳性,当日由120负压救护车转入地坛医院。综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等结果,12月13日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轻型。该患者抵京后一直在集中隔离观察中,按照相关规定,无密切接触者。已对其居住的集中隔离酒店进行消毒。进口冷链食品无核酸检测报告禁卖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北京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徐和建表示,要把冬春季疫情防控当成一场新的大考,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措施,增强防控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努力交出冬春季疫情防控合格答卷。徐和建说,外防输入是当前首要工作,“人、物同防”是重中之重。北京已经连续三天均有境外输入病例报告,要持续做好外防输入,持续从严从紧做好直航北京国际航班管控,严格做好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进京人员管控,加强集中医学观察点管理,严防交叉感染。徐和建表示,要切实织密“物防”网络。严格进口冷链食品从口岸到境内生产、流通、销售全程防控,没有检验检疫证明、没有核酸检测报告、没有消毒证明、没有追溯信息的冷链食品,不得上市销售。加大对来源不明、票据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查处打击力度。科学严谨推进疫苗各项工作。他还表示,做好个人防护就是常态化疫情防控。抓好商务楼宇、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餐厅食堂、影剧院、网吧等聚集性场所防控,严格落实测温验码、通风消杀、戴口罩等防疫措施。持续做好社区防控。严格落实校园防疫措施,加强教室、食堂、宿舍、实验室等重点场所卫生管理,抓好各类考试防疫工作。要提前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准备,制定相关预案。广大市民要强化自我防护意识,坚持科学佩戴口罩,坚持勤洗手、常通风、“一米线”等良好习惯。近两周去过中高风险地区 就医时应告知发布会上,北京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庞星火再次提醒市民,如无十分必要,不建议出境旅行和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她还提醒,近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行史的市民,请注意做好自身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要及时佩戴医用口罩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并主动告知医生旅行史、接触史等情况。中高风险地区来京就诊人员,在就诊时请主动告知医生居住地情况及接触史,便于及时排查。■ 相关新闻绥芬河再增2例本土病例系密接者核酸筛查时发现国家卫健委14日通报,12月13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2例(均在黑龙江)。根据黑龙江省卫健委公布的信息,该省13日新增2例本土病例均在绥芬河市。绥芬河已有6例本土病例、2例无症状据黑龙江省卫健委通报,新增2例本土病例均为女性。其中一人84岁,离退休人员,现住绥芬河市机务段铁路综合楼,为确诊病例薛某某密切接触者。另一人58岁,无业,现住绥芬河市迎泽丽都小区,为无症状感染者张某某密切接触者。12月13日,绥芬河市在对所有集中观察的密切接触者核酸筛查时发现,此2人核酸检测呈阳性,专家诊断为确诊病例。截至12月13日24时,黑龙江省现有确诊病例9例(东宁市本土2例、绥芬河市本土6例、塔河县境外输入1例),现有无症状感染者2例(绥芬河市本土2例)。8名阳性人员均有关联记者盘点发现,绥芬河市目前8例核酸阳性人员,有3人是首例病例薛某某的密接者,4人是薛某某的密接者之一张某某的密接者。薛某某39岁,男性,为绥芬河市互贸区装卸工人,家住绥芬河市青云小区。12月9日自行到绥芬河市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呈阳性,12月10日专家确诊。在他的三名阳性密接者中,一人为无症状感染者张某某,他是薛某某的同事;一人为14岁的男中学生王某某,也是无症状感染者,家住绥芬河市花园路铁路机务段综合楼;还有一人是13日新增的一名确诊病例,84岁的离退休人员,同样住绥芬河市机务段铁路综合楼。张某某有4名密接者相继检测出阳性。有3人与张某某共同生活,12月12日在对所有集中观察的密切接触者核酸筛查时检测结果呈阳性。一人于13日确诊,58岁,无业。记者盘点现有信息发现,目前绥芬河市核酸检测阳性人员涉及的场所,包括居住地、生产经营地、交通枢纽、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核酸阳性人员居住的小区,包括绥芬河市青云小区、绥芬河市花园路铁路机务段综合楼、绥芬河市海融富华苑小区、绥芬河市迎泽丽都小区。根据国务院小程序,截至昨日15时,黑龙江绥芬河市共有三个中风险地区,为青云小区、机务段铁路综合楼、海融富华苑小区。他们还到访过绥芬河园丁小区、绥芬河海融幸福里小区、东宁市道河镇桦木村、东宁市绥阳镇河西村。薛某某和张某某为同事,均在绥芬河市公路口岸互贸区工作。张某某14天内曾去过绥芬河火车站、东宁市绥阳镇河西诊所。王某某曾去过绥芬河第一中学、绥芬河立伟教育补习班补课。新京报记者 戴轩
成都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赵某某个人信息在网络平台流传,涉及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照片等信息,引发网友热议。经公安机关调查,王某(男,24岁)将一张内容涉及“成都疫情及赵某某身份信息、活动轨迹”的图片在自己的微博转发,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目前,王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确诊者隐私被上网,唱的是哪一出?应该说,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出现,让当地民众生活工作等方面确实受到了影响,心生怒气也可以理解,但是不能因此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冒犯法律。没有人愿意成为新冠肺炎患者,从目前官方公布的信息看,也没有证据证明赵某某有任何主观故意。如果因自己的生活工作被波及就迁怒于赵某某,这对她是不公正的。不得不说的是,一些网友在挞伐赵某某的同时,还疑似编排不实之词,涉嫌造谣。 毋庸赘言,此前多地曾发生疑似泄露确诊病例或密切接触者隐私的事件。受害者不仅频频被骚扰,还遭遇网络暴力,正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干扰。泄露隐私的危害不容小觑,对受害者应及时抚慰,对泄露者则需依法惩处,以儆效尤。 事实上,国家近年来在保障公民隐私方面越来越制度化和法治化。比如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我们每个人都享有隐私权,隐私是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谁都不能侵犯。一旦随意披露和侵犯,导致当事人受到网络暴力,加害人必须受到应有的惩处。 遏制隐私泄露,需要我们每个人都强化法治意识,守住法治底线,全力保护好自身的隐私。同时,更需要法律“亮剑”,需要执法机关依法捍卫公民的合法权益。无论机构泄露的,还是平台、个人泄露的,只要触犯法律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为公民织密法律保护网,还要构筑反应迅速、处理及时的应对机制。比如,有关平台一旦发现受害者的隐私被泄露,应快速删除,尽最大可能减少危害。 “赵某某隐私疑被泄露”一事已有结果,这再次提醒我们:公民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对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大致可分为五类,一是直接盗取受害人火币网账户内比特币,二是利用火币网实施诈骗行为,三是借助火币网进行分赃、转移赃款或帮助他人转移赃款,四是将其作为敲诈勒索、代理赌博网站收取佣金、购买毒品等违法行为的收付手段,五是吸收公共存款及传销活动中,与火币网相关的犯罪行为。 近日,阴跌了一周的比特币,突然在3月12日开始悬崖式下跌,本以为5500美元可以抄底,没想到,却抄在半山腰上。熊市不言底,一夜之间,比特币竟跌至3800美元。于是,大家又来抄底,这一抄底可把各大交易所给忙坏了。火币全球站APP部分页面出现了卡顿情况,币安周边系统出现了一些小故障,BitMEX出现短时宕机等等。这不,本以为是“黑色星期一”,没想到却是“黑色一星期”,数字货币交易场所因此再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数字货币被用来实施了多种犯罪,本文,笔者以将以火币为例,为大家揭开,数字货币都被用来实施哪些犯罪。2020年3月13日,笔者在“无讼”上以“火币+刑事”为条件共检索出39份文书,在此基础上制作此份报告。研究发现,犯罪行为人常利用火币网实施盗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等犯罪活动。犯罪行为大致可分为五类,一是直接盗取受害人火币网账户内比特币,二是利用火币网实施诈骗行为,三是借助火币网进行分赃、转移赃款或帮助他人转移赃款,四是将其作为敲诈勒索、代理赌博网站收取佣金、购买毒品等违法行为的收付手段,五是吸收公共存款及传销活动中,与火币网相关的犯罪行为。 下文,笔者将以图文并茂的方式,与大家分享火币都被用来实施了哪些犯罪! 一、基本情况概述 (一)涉罪分布地区 根据上述地区分布情况来看,浙江、四川、安徽的案件数量居多。 (二)案由及罪名分布 1.案由 2.罪名分布: (1)侵犯财产罪 盗窃罪11件、诈骗罪6件、敲诈勒索罪3件、侵占罪1件、集资诈骗罪1件(其中1件为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信用卡诈骗罪4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6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件。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开设赌场罪1件、走私毒品罪1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件、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1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件。 由上图可知,此类犯罪涉及的案由存在于侵犯财产罪(5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8%)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8%)三类,其中罪名出现频率最高的前三位分别是盗窃罪、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三)裁判时间 根据此折线图,可以看出火币相关的刑事案件在2015年首次出现,近五年来总体呈上升趋势。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我国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利用“火币”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也随之滋生。 (四)共同犯罪 统计的39件裁判文书中,有13件(33%)是共同犯罪,26件(67%)为单独犯罪。具体来看,共同犯罪中,集资诈骗罪1件,诈骗罪2件,信用卡诈骗罪3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3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件,走私毒品罪1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件。 (五)律师辩护情况分析 1.辩护意见类型 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的有6件案件但无一被采纳,辩护人多从被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认定证据不足等角度进行辩护;进行罪轻辩护的有25件案件,查证属实的均被采纳,他罪辩护的有6件案件,法院采纳了其中2件,不予采纳的主要理由是认为案件属共同犯罪,应以相同的罪名予以认定,但应依据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区分主犯和从犯并区别量刑。 2.具体辩护意见内容 (1)绝大多数案件中辩护人都提出坦白、自首、立功、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小等从轻处理的情节,法院对以上情节查证属实的,则采纳其辩护意见; (2)对犯罪地位和作用进行辩护的有11件案件,辩护人多从行为上分工、被告人相互之间的联系等视角对主犯、从犯的认定问题展开辩护; (3)提出受害人过错的有1件案件,但法院未予采纳; (4)犯罪数额进行辩护的有10件案件,其中共同犯罪居多,对证据切实充分且可以相互印证的情形,对于辩护人主张剔除部分数额的观点(6件),法院不予采纳; (5)有两个案件的辩护人提出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理由是比特币不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或不受刑法的保护,法院认为,被害人付出对价后获得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因此应当受刑法保护,所以对辩护人的意见未予采纳; (6)5件案件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只有1个案件法院予以采纳。考虑角度为被告人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地位、犯罪的数额、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分别具有的量刑情节,同时结合司法行政机关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等因素确定是否适用。 二、典型案例介绍 (一)盗取受害人火币网账户内比特币 1.涉及罪名、典型作案手段、相关案号及法律法规 2.典型案例 胡志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8日8时许,被告人胡志凯利用非法获取的邮箱数据库,登陆被害人李×的邮箱,通过密码找回修改了被害人李×的火币网密码。2014年6月8日23时许至6月9日5时许,被告人胡志凯在江西省九江市环城路55号宇翼创想网吧内,使用VPN登陆被害人李×的火币网账户,同时通过QQ远程操控自己家中已登陆火币网账户的电脑,利用自动交易软件将被害人的火币网账户中的莱特币交易设置为高买低卖,将自己控制的周×账户中的莱特币交易设置为低买高卖,并自动交易,以此方式窃取被害人账户中的资产。截止到交易停止时,被告人胡志凯从被害人李×账户中获利共计人民币59822.38元,被害人李×损失共计人民币245000余元。 律师辩护意见 被告人能够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全部赃款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裁判要旨 1.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2.被告人的盗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本院对其酌予从重处罚; 3.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全部赃款,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志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利用“火币网”实施诈骗行为 1.涉及罪名、作案手段、相关案号及法律法规 2.典型案例 刘彪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2017)津0116刑初20248号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刘彪利用互联网冒充火币网财务经理,使用QQ号×××虚构比特币充值渠道,向正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锦绣商城附近的被害人王某通过手机QQ发送了20个二维码,并告知王某按提示扫码充值,诈骗王某人民币19999.8元。 律师辩护意见 刘彪当庭自愿认罪,属于坦白,愿意缴纳罚金,已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 法院裁判要旨 1.被告人刘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刘彪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3.关于辩护人提出刘彪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刘彪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虽在庭审中供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不属于坦白,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刘彪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刘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借助火币网进行分赃、转移赃款或帮助他人转移赃款 2.典型案例 吴某某、屈某甲、屈某乙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2015)锦江刑初字第644号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网上购买磁卡刷卡器、POS机、代金卡、他人身份证、银行卡、U盾等作案工具,并对POS机进行改装,使其通过电脑就能获取到他人在POS机上刷卡的银行卡磁条信息和密码。2014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租赁成都市锦江区玉沙路8号1栋2单元1304号挂牌“众福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屈某甲以“李总”的身份招聘并培训销售人员,向成都市销售了20余台改装过的POS机。被告人吴某某在其重庆家中通过电脑获取刷卡人银行卡号及密码后,用事先购买的磁卡刷卡器等工具将他人的银行卡号信息复制到代金会员卡中。之后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使用伪造信用卡套现或由被告人屈某甲使用伪造信用卡转账、被告人屈某乙到ATM机取现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2014年11月至12月,三被告人采取上述方式作案,具体如下: (1)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间,被告人吴某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互联网套现,先后将被害人童某某、危某某、杨某某、喻某某银行卡内21905.7元、8315元、10915元、19500元占有并耗用。 (2)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屈某甲从重庆坐黑车来到四川省广安市内。被告人屈某甲用假发、棒球帽等进行伪装后,在一ATM机上使用写有被害人白某某信用卡信息的伪造信用卡进行转账。当日13点19分44秒,被告人屈某甲将伪造信用卡内的199000元人民币转出至户名为戴某的银行卡内。13时30分21秒,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互联网将戴某银行卡内198000元人民币转出至戴某火币网账户并兑换成比特币。 (3)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将第(2)笔中戴某火币网账户上的比特币分别充值到户名为胡某某、李某某、邹某、王某某的火币网账户上。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屈某乙在吴某某的授意下,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名为李某某的银行卡。被告人吴某某将上述比特币变现到被告人吴某某持有的户名为胡某某、李某某、邹某、王某某的银行卡上并取现。2014年12月2日至7日,被告人屈某乙采用戴帽和戴口罩等方式进行伪装后,分五次在ATM机上从李某某银行卡上取现人民币共计98000元。赃款由二被告人共同耗用。 律师辩护意见 1.被告人吴某某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因为被告人没去过山东、遵义(取走现金的ATM机所在地),所以被害人银行卡被盗刷的金额不应认定为犯罪金额; 3.屈某甲、屈某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裁判要旨 1.被告人吴某某、屈某甲、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主观上具有信用卡诈骗的目的,客观上为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而伪造信用卡,其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是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方式、手段,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故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综上,对辩护人“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3.金额认定上,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4.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屈某甲、屈某乙的行为不是对所获赃款的事后掩饰、隐瞒,故本院对此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1.被告人吴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被告人屈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被告人屈某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漆杰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判决书 (2019)浙0602刑初891号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6日至6月24日期间,被告人漆杰来依照刘某(另案处理)的要求,使用个人实名信息注册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以及“火币网”APP交易账户帮助刘某转移赃款,并约定每张银行卡每天收取人民币200元的好处费。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20日,一个冒充绍兴宏泰会计师事务所主任王和荣的QQ号,通过QQ聊天的方式,骗取位于绍兴市越城区的被害人施某人民币355万元,其中人民币5万元通过多次银行转账至被告人漆杰来的华夏银行卡内,后提现至被告人漆杰来支付宝账户并用于购买虚拟货币。 2、2019年6月24日,一个冒充检察机关的人员,通过QQ聊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丛某人民币103万元,其中人民币5万元通过多次银行转账至被告人漆杰来的华夏银行卡内,后提现至被告人漆杰来支付宝账户并用于购买虚拟货币。 律师辩护意见 1.被告人漆杰来在本次犯罪中并没有任何实际操作行为,只是提供了自己的账户给他人使用,犯罪所得仅有700元,作用次要、辅助,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漆杰来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 3.被告人漆杰来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漆杰来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裁判要旨 被告人漆杰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漆杰来明知系犯罪所得,仍提供个人账户给他人予以转移,作用并非次要,其不属从犯。不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漆杰来系从犯的意见。 被告人漆杰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据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提出对被告人漆杰来从轻处罚的意见。 根据被告人漆杰来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宜对其宣告缓刑。不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漆杰来适用缓刑的意见。 判决结果 被告人漆杰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将火币网作为敲诈勒索、代理赌博网站收取佣金、购买毒品等违法行为的收付手段 林洪敢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闽0304刑初496号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被告人林洪敢向经营比特币的朋友林某了解比特币的价格和交易情况。2019年5月20日,被害人陈某在其位于莆田市荔城区家中,收到被告人林洪敢用手机发来的一张被害人陈某躺在床上的裸照。被告人林洪敢以陌生人的身份,以要将上述裸照公布给陈某的家人、朋友、公布到网上等相威胁,向陈某索要十个比特币。双方一直协商到2019年5月26日,因陈某一直坚称不知道怎么购买比特币,坚持只能给钱不能给比特币,被告人林洪敢同意让陈某银行转账钱款交易,并将从朋友林某处取得的比特币价格截图转发给陈某,要求陈某按每枚比特币人民币54345.17元的价格,十枚比特币共计人民币543451.7元转账钱款,否则就公开陈某的裸照,并一直催促陈某转账。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林洪敢在其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永福路的家中发微信继续向陈某讨要钱款,威胁陈某尽快转账时,被当场抓获。 法院裁判要旨 1.被告人林洪敢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3451.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2.被告人林洪敢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林洪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吸收公众存款或传销活动中,与火币网相关的违法行为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相关案号:(2017)湘1221刑初53号、(2018)川06刑终56号、(2018)川1502刑初660号、(2018)鲁14刑终106号、(2019)川15刑终390号、(2019)赣0723刑初142号 (2)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3)典型案例 钟翠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赣0723刑初142号 基本案情 TokenStore(通证管家)平台对外宣称是一个去中心化智能理财钱包,打着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金融真正落地完美应用等旗号的投资平台。平台的操作模式是由投资人通过输入邀请码(即推荐人的ID号)在下载的TokenStore(通证管家)平台软件上注册账号,建立通证钱包(TokenStore平台支持多种数字货币)后,将从火币网购买的数字货币转入通证钱包,通证钱包理财收益可随时转出到火币网提现实现财富增值。其收益模式为:一是平台币(存于TokenStore内,英文简称TSY)存款状态的静态收益,投资金额在500美元(等值的数字货币,下同)以上,启动AlphaGo智能理财,日收益是0.3%—0.8%,月收益在10-20%,另每天签到有收益,为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五。二是动态收益,指发展人投资收益:1、推广TokenStore链接收益的直推收益即BM、V、中本聪级别(为投资人中的最高级别)层级享有下层人员收益的100%-5%。2、BM、V、中本聪级别层级按照团队业绩收取下层人员收益的15%-5%的管理收益。 2018年12月,被告人钟翠萍经人介绍投资TokenStore(通证管家)平台后,先发展家人及身边的人投资,自己安排线下张某1、王某1两条主线向下发展,为便于发展人员,利用大余县精品一条街原赣州大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场所,积极宣传推广TokenStore(通证管家)投资平台,组织人员参加培训课、分享会,播放该平台宣传视频,由其继女张某1、儿媳邓某1及身边工作人员王某1等人主讲该平台的注册操作、买币、卖币及宣称如何推广收益,同时建立“TKST土豪学习群”“Token包”等多个微信群宣传该平台,在群内宣传鼓动他人发展下线投资该平台,另外打着智能理财等幌子口口相传发展人员投资。平台关闭前,钟翠萍系中本聪级别,钟翠萍推广和发展TokenStore平台以拉人头、团队计酬形式发展下线,发展人员46人,层级10级,涉案金额2235637元。 2019年6月至9月,因TokenStore平台无法转出TSY币提现,部分投资人怀疑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9月16日,钟翠萍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TokenStore平台推广情况后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裁判要旨 1. 被告人钟翠萍以投资TokenStore(通证管家)平台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投资购买定额货币后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收益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2. 被告人钟翠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缴纳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钟翠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相关案号:(2018)浙0108刑初224号 (2)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3)典型案例 李臻、舒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判决书 (2018)浙0108刑初224号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被告人李臻准备筹备公司制作二元期权平台炒比特币指数,原理是参照火币网的开盘实时走势作参照进行摄合交易,公司从中抽取20%的手续费。 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臻分别以浙江普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臻公司)和杭州东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的名义,与不特定公众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和《二元期权委托操盘合同书》,以年化18%-72%不等的高息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承诺保本付息,从40余名投资人处吸收钱款共计980余万元,进入指定的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二元期权”平台技术开发、维护、运营及支付房租、人工费用、投资人返利等,截至案发,尚有30余名投资人的投资款570余万元未能退还。 被告人舒畅担任东某公司股东及财务总监,负责向投资人介绍上述投资事项、签订合同、联系和维护投资人,并使用其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投资款再转账至李臻处。 律师辩护意见 1.本案均系单位犯罪;被告人李臻系坦白、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2.被告人舒畅对指控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不清楚具有股东身份;财务总监只是名头,实际负责人是翟某;其没有签过合同;通过其账户的金额只有200万;个人没有获利,作用轻微。 被告人舒畅并未实际出资,股份系干股;舒畅入职后吸收的钱款基本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支付投资人利息;被告人舒畅虽为财务总监,但是对公司财务并无决定权,均由被告人李臻决定;被告人舒畅在吸收存款的过程中具有从属性、辅助性,作用相当于普通财务人员,且其家庭经济情况困难,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法院裁判要旨 1.被告人李臻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舒畅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 2.鉴于被告人李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3.鉴于被告人舒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据此要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4.综合考虑被告人李臻、舒畅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均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1.被告人李臻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被告人舒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3.责令被告人李臻、舒畅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761750.2元,发还各被害人。 最后,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知悉,一方面,随着数字货币这种新兴事物的诞生,监管的规则及方式也必将与时俱进,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些利用数字货币实施犯罪的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这些反面案例也在警醒数字货币平台,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平台内部交易的合规监管,尽量不让那些犯罪份子有可乘之机。
据北师大2019年《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数据显示,骗取贷款罪是企业融资高发罪名,仅2018年,就有85起企业家骗取贷款罪的生效判决。这一方面反映了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以及企业家在这种困境下对于贷款风险认识不足的现状。另一方面,通过我们对相关判决的梳理,也能看到司法对该罪名的扩大适用,这已经严重损害了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的企业合法权益,值得全社会重视。 一、骗取贷款罪的本质 在现实生活中,民营企业为了满足银行条件苛刻、复杂繁琐的放贷要求,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或多或少都存在不实陈述或材料瑕疵的情况。有些银行放贷人员为了完成业绩,在真实申请材料不能通过贷款审批的情况下,打马虎眼,明示或者暗示申请人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从而顺利放贷,这些行为在实践中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的不是少数。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罪名,主要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应该说增设该罪的目的是保护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这包括两种情况:一看是否造成实际的损失,二看是否有贷款损失的风险。所以,其最低的入罪标准应限定为形成贷款风险,危及贷款安全。 由此观之,骗取贷款罪并不是只要申请贷款的材料不实,就构成欺骗。犯罪是对最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的处罚,不是只要满足“骗”的形式要求就可以,还要看这种“骗”可能造成的后果,只有危及到贷款安全才能考虑做犯罪处理。 从银行方面而言,只有银行在被骗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并且因为被骗而不是别的原因,造成贷款损失,才构成骗取贷款罪。如果银行没有被骗,例如银行知晓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有欺骗行为,或者在明知贷款不实的情况下,还是冒着信贷资金损失的风险,给借款人放贷的,借款人也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二、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情形 我们搜索相关案例,发现法院判决也是支持以上观点的: (一)贷款资料有瑕疵,但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或贷款能够按时收回的 2014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邓某骗取贷款案”中,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以创业贷款为由,捏造虚假的《购销合同》和《授权声明》,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申请500万元贷款,但该笔贷款最终由担保人代为偿还,没有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被告人也没有使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也没有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因而不属于骗取贷款罪。 可见,即使贷款资料有瑕疵,但担保人或担保资产真实,使得贷款收回具有充足保障,并且贷款如期收回的,就不能被认定犯罪。此外,贷款资料虽然不真实,但借款人具有十足的偿债能力,并且能够如期返还贷款的,也不存在损害银行资金安全的事实。刑法对企业和个人的制裁十分严厉,如果贷款能够实际归还,就不能动辄使用刑法作为银行讨债的工具。 对于企业和企业家而言,任何时候都不能抱侥幸心理,如果申请贷款时,确实存在资料作假的情形,那也应及时筹集资金,补足担保,做到贷款能够按时返还,必要时与银行及时沟通,争取降低法律风险和责任承担。 (二)银行知晓贷款资料作假的 2016年,江苏省常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方某某骗取贷款案”中,法院查明,方某贷款的担保公司知道被告人方某某贷款资金用途不实、财务资料有水分,银行的工作人员也知道被告人贷款资料虚假、贷款实际用途与购销合同不一致的事实,说明涉案的四家银行并没有因虚假的财务资料、购销合同而受骗,银行也不是因为被骗而发放贷款,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不能成立,应予纠正。 可见,骗取贷款罪要求银行是被骗的受害人,如果银行知道贷款资料作假而继续放贷,即使贷款收不回来,也不是银行被骗的缘故。借款人当然要承担履行债务的民事责任,但不能对其通过刑法中的骗取贷款罪来惩罚。对于银行相关工作人员而言,理应承担违规发放贷款的责任。不能贷款收不回来,就让借款人“背锅”。 (三)银行明示、暗示企业进行贷款资料作假,从而顺利放贷的 在2014年,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邵某某骗取贷款案”中,被告人邵某某因浴池装修的需要,拟向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贷款300万元,由于信用社每笔贷款权限为60万元,邵某某遂在信用社工作人员的安排下,以其他5人的名义从信用社办理贷款五笔,共计300万元,并且提供门市房作为抵押。在贷款到期后,因邵某某无力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信用社为邵某某办理了转贷手续,邵某某支付了贷款利息并偿还了其中一笔贷款的本金60万元,未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40万元。案发后,邵某某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法院认为,信用社工作人员在贷款过程中,明知被告人以他人名义贷款,仍然发放贷款;虽然被告人未按期归还贷款,但贷款时提供了抵押物作担保,而且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取得银行贷款,是信用社工作人员提出并要求其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规避信用社贷款限额的限制,并不是邵某某主动决定实施的行为。从办理贷款及催款转贷的过程中看,信用社对邵某某是贷款的实际使用人自始至终是明知的,并没有产生错误的认识,故被告人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骗取手段。 可见企业也不能事事都听银行,很多时候银行为了顺利完成贷款指标,可能要求企业把财务报表做得“好看些”并进行“优化”,或者要求企业在贷款中分一部分出来借给银行指定的其他公司,由此造成贷款去向与贷款申请不符等情况,但在企业还不清贷款时,银行为了及时止损,或许会采取“刑事举报”方式挽回损失,避免坏账。根据上述法院判决和法律规则,银行授意“优化”贷款资料,是不构成骗贷犯罪的,但因为司法的差异性和银行的强势地位,把借款人先关起来的情况比比皆是。 企业融资十分不易,如果有幸能向银行贷款,就千万不要欺骗银行,务必做到诚信,尽量符合银行的审核要求,造假有巨大风险,刑法对银行信贷资金的特别保护是高悬借款人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时刻注意信贷资金是否能及时返还,并做好偿付预案,一旦面临贷款逾期,又存在贷款资料有瑕疵的情形,刑事风险也就悄然而至。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12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雷某某在担任株洲市城郊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仙庾信用社和荷花信用社主任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不审查贷款人的资格,不履行上门及面签手续,以及为借款人提供虚假担保等,违法发放贷款共计940万元,造成该贷款逾期未收回。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 虚假担保 违法放贷940万元 经审查,2010年雷某某因工作关系认识了株洲市芦淞区天域KTV股东李某。 之后,李某找到时任株洲市城郊合作信用社仙庚信用社主任的被告人雷某某(2015年1月调到荷花信用社任主任)要求帮助贷款,被告人雷某某在既未审查借款人资格,又未履行上门考察手续的情况下,同时为贷款人提供虚假担保人。 据了解,自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采取由雷某某本人及李某等人拉来尹某、任某等25人,由这些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共计办理贷款540万元,贷款发放后,大部分由李里实际使用。 此外,雷某某还利用同样手段,给株洲市房产局工作人员叶某违法办理贷款160万元,给株洲市砂石老板杜某某违法发放贷款240万元。 2014年初,株洲市房产局工作人员叶某因贷款业务关系认识被告人雷某某,之后不久,叶某找到被告人雷某某要求帮忙贷款,因叶某不具备贷款资格,被告人雷某某便要叶某拉人来贷款。 自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叶某拉来张某某、唐某等8人,由这八人提供本人身份证,被告人雷某某在明知贷款人不具备贷款资格,亦未履行上门及面签手续,分别为上述八人在仙庚信用社和荷花信用社办理贷款共计160万元。贷款发放后,实际由叶某使用。 2014年被告人雷某某因贷款业务与株洲市砂石老板杜某某认识,2015年3月杜某某找到被告人雷某某,要求帮忙贷款,自2015年3月至7月被告人雷某某在未考察贷款用途,又未履行上门调查和面签手续的情况下,同时为部分贷款人提供虚假担保,分别为杜某某找的毛某某、万某某等共12人办理贷款共计240万元。贷款发放后,实际由杜某某使用。 到案后,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作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判决被告人雷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019年连收四张罚单 目前,株洲市城郊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已更名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第一大股东为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27.94%。截至2019年12月末,株洲农商银行实现营业收入9.20亿元,同比增长8.76%;实现净利润1.71亿元,同比增长4.10%。 据银保监会官网显示,株洲农商银行在2019年5月份连续收到四则行政处罚信息,罚款共计140万元。 四则行政处罚信息分别显示,株洲农商行因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30万元;因重大关联交易未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提交董事会审批,被罚款30万元;因贷款资金挪作担保公司保证金,被罚款40万元;因信贷资产转让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40万元。
曾经的上市公司上海普天财务造假案有了下文,多名时任高管因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获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上海普天多名时任高管联合通过虚增利润的方式对财务数据造假,虚增主营业务收入达1.2亿元,虚增利润1810万元。 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2亿 裁判文书显示,2014年间,时任上海普天副董事长、总经理的郑某某,为实现上海普天年度报告盈利,授意该公司时任总会计师陆某、时任能源公司总经理沈某某等人虚增利润。 在2014年当年,上海普天采用与其他公司开展无实物交割、资金闭环的虚假贸易,并违规延期结转成本费用的方式,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 其间,沈某某指使能源公司商务经理顾某某制作虚假合同、单据开展虚假贸易。时任上海普天副总会计师、财务部总经理的高某某负责虚假贸易合同审核及资金流转;时任上海普天总工程师、采购中心负责人的王某负责虚假采购合同审批;陆某负责虚假贸易合同审批并将虚假财务数据编入2014年财务报告。 2015年3月,郑某某作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陆某和王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明知财务报告虚假,仍对2014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郑某某作为公司负责人、陆某作为财务负责人、高某某作为会计主管人员,在虚假财务报告上签字确认。同年3月20日,上海普天将上述虚假财务报告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对外披露。 经鉴定,上海普天共计虚增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1.23亿元,虚增利润1810.35万元,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3.61%,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此前已主动退市 实际上,早在2018年,证监部门就已对上海普天的财务造假行为进行处罚。 2018年3月,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上海普天数笔所谓的“三方贸易”中,贸易合同的标的货物相同,签订合同及支付款项的时间相同或相近,在流程上均是由上海普天对外销售,最后又由上海普天购回,贸易流程与资金划转形成闭环,且所涉及的货物均以虚拟库的形式出入库,不发生实物流转,属于虚假贸易。最终,上海普天被上海证监局处以40万元罚款,数名责任人被处以3万至40万元不等的罚款。 2019年3月21日晚间,上海普天发布公告称,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退市整理期股价波动给中小股东造成影响,公司拟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撤回A股和B股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交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这也是当时A股史上第二家主动退市的公司。 2019年5月17日晚间,上海普天公告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同意公司股票主动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公司A股和B股股票将在2019年5月23日予以摘牌。 2019年10月,郑某某、顾某某、陆某、高某某、王某经侦查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沈某某在服刑期间,侦查机关发现其涉案犯罪事实,随后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郑某某、高某某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普天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郑某某、陆某、沈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某某、顾某某、王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此外,被告人沈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连续16年扣非净利润为负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显示,1951年8月,上海普天的前身华东邮电器材厂在上海成立。1981年,华东邮电器材厂更名为邮电部上海通信设备厂。1992年,上海市将上海普天列入十家高新技术通信产业企业之一。至今,上海普天的官网还保留着“曾经研制出中国第一台电传机、第一架载波机,创造了近千项科技成果”的介绍。 1993年,上海普天股份制改造后成功在A股上市。上市之初的上海普天,是国内专业生产高技术通信产品的骨干企业。 2004年,上海普天出现上市以来的第一次扣非后净利润亏损。2005年1月,上海普天原总经理王忠夫、副总经理孙良双双请辞。2005年,上海普天展开了业务调整,提出将公司主业定位于行业电子机具产业的战略,但依然转型艰难。数据显示,上海普天自2004年以后连续16年的年度扣非净利润皆为负。 2012年年底,上海普天与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设的总价9.72亿元的仙居新区“大卫世纪城”能源中心项目,更是将上海普天拖入深渊。2013年,“大卫世纪城”出现资金紧张情况。2015年3月,浙江大卫的回购款支付出现逾期。一直到2016年4月,普天能源将浙江大卫告上法庭。 从2015年到2017年,因连续三年亏损状态,上海普天披星戴帽变成了*ST上普(600680)。由于被实施*ST后的首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上海普天股票在2018年5月被暂停上市。 此前*ST毅达财务造假案已宣判 在此之前,*ST毅达(600610)财务造假案中就已有责任人获刑。今年4月10日,上海三中院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毅达”)信息披露违规案件作出判决,4名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该案是上海市首例提起公诉并判刑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案件。 2015年7月至9月,*ST毅达的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和成本,导致*ST毅达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的50.24%;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81.35%;虚增净利润797.92万元,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2018年4月,上海证监局针对*ST毅达2015年三季报虚假记载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财务人员等17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上海证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上海第三中院认为,上海中毅达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具有严重情节;被告人任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某、盛某、秦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应予依法惩处。 鉴于四名被告人犯罪后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被告人任某某、林某在本案前均已缴纳过行政罚款,应折抵罚金。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均已缴纳了罚款或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折抵)。 二、被告人林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折抵)。 三、被告人盛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秦某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证监会: 将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利剑高悬”。其中规定,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同时,包括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都将承担连带责任,处罚幅度也大为提高。 今年4月24日,证监会网站发布消息称,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用足用好新《证券法》,集中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加大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坚决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纪律和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