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我们能够把一年来的各地抗疫措施梳理一下,去伪存真。 沈凌 最近疫情反复,不少地方政府出台了应对措施,以防止病毒扩散,这其中大部分都是合理也是必要的。但是笔者携夫人外出旅游归来,夫人却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说单位并未批准她出省旅游,是违反纪律的事情。这就有点儿让人匪夷所思了。 首先,用人单位只是和职工签订了一个劳务合同。职工在工作之余的其他时间拥有基本的人身自由,法律上并没有给予用人单位管理职工业余时间的权力。我们依法享受年休假,理论上讲,我们去哪儿,既不需要单位批准,单位也是没有权力不批准的。 其次,即便是因为防控疫情这一特殊原因,想要限制居民的活动范围,也应该是由相应的人民政府颁布临时性的管制措施。因为依据法律,只有人民政府才拥有颁布这类行政条例的权力,同时,在防疫的实际需要中也是人民政府的管理措施才有效果。比如为了防止病毒在某个区域的扩散,地方政府可以规定在一个时间段内这个区域的居民不能离开或者其他地域的居民不得进入。 那么用人单位仅仅限制其职工的行动范围能达到同样的效果吗?显然不能。以我们家的旅行计划为例。如果我夫人遵守单位规定不出浙江省,但我还是可以照样出省去其他低风险区域旅游,我旅游结束回家,如果感染病毒,不是照样可以传给我夫人吗?你一个用工单位限制自己职工的行动自由,同时并不隔离职工和家属的接触,这是哪门子防疫措施啊? 最后,即便用工单位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出台一个非常特殊的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的措施,也不应该由行政领导一拍脑袋就决定了,连个正式的书面通知都没有,开会讲一下就算是纪律,这也太儿戏了吧?难不成现在的领导都家长化了?以为管理职工和管自家小孩一样?说了不听就是一个耳刮子?现在的小孩你打耳刮子都不灵了,那么打下属呢?刚好最近河南有个案例,好好学习一下。 中国的疫情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控制,这归功于党和政府的全局领导和得力措施。这在全世界都是鹤立鸡群,独树一帜的。但是这不意味着:我们的每一级政府的每一个行为都是完美的。胜不骄,败不馁。我们一年多来的防疫措施,还有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尤其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利用疫情,随意管控,限制人身自由,既不能防止疫情扩散,又付出不必要的经济代价。实在是“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这样的领导需要好好地自我批评,接受群众的监督。 幸好,我们最高层领导已经意识到这个层层扩大化的倾向非常不好,国务院下文定性为“懒政”行为。我更加希望,我们能够把一年来的各地抗疫措施梳理一下,去伪存真,既是对历史的交代对后人的启迪,也能帮助还在疫情中挣扎的其他国家。
中新网1月29日电 应急管理部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申展利29日指出,近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了对2015年至2019年发生的12起特别重大、120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对132起重特大事故分别组成工作组逐一开展评估调查,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逐条评估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申展利指出,近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了对2015年至2019年发生的12起特别重大、120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其中,特别重大事故“回头看”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等13个国务院部门机构派员参加,并首次邀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员同步开展工作;重大事故“回头看”由各有关省(区、市)安委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要求分别组织开展。申展利介绍,这次“回头看”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目标清晰明确。以推动树牢“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为根本目的,以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首要任务,既对每一起重特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逐条评估,又总体评估重特大事故共性问题的解决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在抓落实上找差距,推动各地各部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重蹈覆辙。二是评估认真规范。对132起重特大事故分别组成工作组逐一开展评估调查,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逐条评估落实情况。三是工作协同高效。各地各部门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利用一个多月时间完成全部现场评估,并在认真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单项报告和综合报告。河北、辽宁、江苏、四川等地还主动延伸工作,同步开展了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整改措施落实评估。申展利表示,总的来看,本次“回头看”达到了预期效果,起到了敲钟提醒作用,切实推动有关地方“翻旧账”、找差距。查遗补漏解决了一批落实不彻底、不到位的具体问题;查找出了一批瓶颈性、根源性、本质性问题,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得以显露;促使各地查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不足,明确了加强和改进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方向目标。“重特大事故严重冲击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每一起事故教训都是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不能一次又一次在同样的问题上付出生命和血的代价。”申展利强调,国务院安委办将充分用好这次“回头看”成果,督促各地各部门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抓整改、堵漏洞、补短板,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一是强化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切实扛起防范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二是一抓到底,对本次“回头看”发现的问题,特别是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要求整改但尚没有落实的问题、仍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问题,要扎实推进整改。三是举一反三,把“回头看”问题整改与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起来,抓住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主要矛盾、突出问题、重大隐患,切实防控安全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二〇二一年 第1号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王文涛 2021年1月9日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对中国的影响,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 第三条 中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遵守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履行承担的国际义务。 第四条 国家建立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应对工作。工作机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报告人要求保密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条 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由工作机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评估确认: (一)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二)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对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 工作机制经评估,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可以决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以下简称禁令)。 工作机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止或者撤销禁令。 第八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豁免遵守禁令。 申请豁免遵守禁令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申请豁免的理由以及申请豁免的范围等内容。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情况紧急时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九条 当事人遵守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与措施,侵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当事人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得豁免的除外。 根据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致使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损失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该判决、裁定中获益的当事人赔偿损失。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禁令,未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并因此受到重大损失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条 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中国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三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遵守禁令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为报告有关情况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的外国法律与措施域外适用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彭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0〕012号)显示,经查,彭世伟在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简称“江海证券”)双鸭山新兴大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并对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彭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彭世伟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做到依法合规执业。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江海证券成立于2003年,总部坐落于美丽的冰城哈尔滨,并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建立了业务中心,是上市公司哈投股份(600864)的独资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67.67亿元。哈投股份2020年半年报显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2016年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江海证券100%股权。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显示,彭世伟于2005年7月11日在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登记,职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于2012年11月8日离职注销;又于2012年11月13日在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登记,职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彭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0〕012号) 彭世伟: 经查,你(彭世伟,身份证号:230XXXXXXXXXXXX41X)在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双鸭山新兴大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并对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做到依法合规执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1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亚辉龙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亚辉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证监会同日公布的《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中信证券在保荐亚辉龙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中国证监会表示,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中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上述违规事项的发生,反映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现责令你公司对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我会。”中国证监会称。 中国证监会同日公布的《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孙炎林、王栋采在保荐亚辉龙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时间均为2020年12月24日。 亚辉龙主营业务为以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为主的体外诊断仪器及配套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部分非自产医疗器械产品的代理销售业务。 2020年4月22日,上交所受理亚辉龙科创板申请。8月28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结果显示“同意亚辉龙发行上市首发”。 亚辉龙本次拟在上交所科创板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4100.00万股,且占发行后股本比例不低于10%,本次发行原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亚辉龙此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为孙炎林、王栋。 亚辉龙拟募集资金7.33亿元,其中,3.12亿元用于研发中心升级及产能扩充项目,1.34亿元用于信息系统升级建设项目,8682.00万元用于营销体系建设与品牌推广项目,2.00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相关规定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规定: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3个月到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五)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6个月至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对保荐机构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谴责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文如下: 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4日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违规事项的发生,反映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现责令你公司对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我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4日 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孙炎林、王栋: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证监会官网昨日披露的2份警示函监管措施显示,证监会发现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光电”)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涉嫌行贿的事项。 四方光电是一家专业从事气体传感器、气体分析仪器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开发了基于非分光红外(NDIR)、光散射探测(LSD)、超声波(Ultrasonic)、紫外差分吸收光谱(UV-DOAS)、热导(TCD)、激光拉曼(LRD)等原理的气体传感技术平台,形成了气体传感器、气体分析仪器两大类产业生态、几十款不同产品,广泛应用于国内外的家电、汽车、医疗、环保、工业、能源计量等领域。 2020年9月8日,四方光电科创板首发上会获得通过。四方光电拟募集资金5.70亿元,其中1.80亿元拟用于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2.50亿元拟用于新建年产300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100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5000.00万元拟用于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4000.00万元拟用于营销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5000.00万元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四方光电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是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曾军、周威。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四方光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军、周威在首次提交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中未披露四方光电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涉嫌行贿的事项。该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军、周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十四条: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3个月到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五)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6个月至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170号令)第四条: 第四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保荐代表人应当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保荐代表人自律管理规范,组织非准入型的水平评价测试,保障和提高保荐代表人的专业能力水平。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170号令)第六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与发行上市保荐工作相关的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及其与证券发行上市工作相关的人员等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涉嫌行贿的事项。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4日 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军、周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军、周威: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在首次提交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中未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涉嫌行贿的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4日
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切实做好春运疫情防控工作。会议指出,春运临近,要针对人员集中流动可能增大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错峰控流和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首先是要合理调配运力,配合各地倡导实施的非必要不旅行、错峰放假、避峰开学、景区限量预约接待等措施,引导错峰出行。提升农村客运班线覆盖面。根据需要组织开行农民工返乡和回城“点对点”包车运输。其次要从严执行春运疫情防控标准,制定实施交通运输疫情防控方案,细化人员、货物等防控要求。最后要推广电子客票、刷证核验等“无接触”售票和安检措施,并为无法运用智能技术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会议要求,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建立工作专班,压实各方责任,做好统筹协调,完善各方面应急预案,强化疫情应急处置,保障群众安全出行。 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一年一度的春运也即将到来,期间人口大规模集中迁移,给春运组织和疫情防控带来双重的压力和挑战。在12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王绣春也提到,已制定春运疫情分类应对预案,确保疫情不因春运扩散。 据介绍,交通运输部在总结今年春运返程、复工复产、“五一”、“十一”运输服务工作的基础上,对交通运输领域的重要环节和重点人群的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进行全面部署,并将在现行第四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的基础上,专门制定2021年春运期间分区分级防控指南,全面提高道路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水路客运、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汽车租赁等7个领域防控标准。 其中在客运方面主要是减少旅客聚集度,指导各地结合本地客流特点和疫情防控要求,完善运输组织方案,优化运力调配,科学安排班次计划,强化客运场站、旅游景区景点、农村地区等运力投放和应急调度,切实强化运输供给,提高疏运能力,减少旅客聚集度。 此外,加强从业人员监测和防护。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公共交通、口岸装卸、搬运、运输等一线从业人员增加测温频次,严格执行核酸检测要求,全面落实佩戴口罩、手套、面罩等防护用品要求。另外,我们也指导各地按照属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在知情自愿的基础上,优先为这些一线从业人员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同时,严格落实客运服务防疫措施。全面严格落实乘客测温、查验健康码、全程佩戴口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积极推进人脸识别、刷证核验、电子客票等“无接触”服务,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接触。提高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通风消毒频次,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如厕等重点场所环境管理和疫情防控措施,对高速公路通行介质(CPC卡)定期消毒处理。 国铁集团客运部副主任朱文忠也提到,为有效应对客流高峰,铁路部门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加强站车防控,落实通风消毒措施,加强站车工作人员管理,强化应急处置,如列车预留发热旅客隔离席位,发现体温≥37.3℃的旅客,及时进行隔离观察,并移交地方政府防控部门排查,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等。北京商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