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及王文磊、施伟: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在首次提交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中,未披露发行人重要子公司苏州市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行贿的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4日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涉嫌行贿的事项。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4日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4日
全新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出炉啦! 国家发改委12月16日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简称《清单(2020年版)》)。 《清单(2020年版)》共列入事项123项,相比《清单(2019年版)》减少了8项。放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资格认定”等3条措施。删除“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14条管理措施。此外,将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相关管理措施增列入清单。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在国家发改委12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清单(2020年版)》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实现平等准入,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 共列入事项123项 《清单(2020年版)》共列入事项123项,相比《清单(2019年版)》减少了8项。主要作出以下修订: 一是放开删减一批事项措施。放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资格认定”等3条措施。根据“放管服”改革进展,删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14条管理措施。及时移出已整合或不符合清单定位的事项措施。 二是调整规范部分措施表述。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缩减20条措施管理范围,规范7条备案类措施表述,将5条管理措施转为暂列,修改完善72条措施表述。 三是审慎增列少数事项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将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相关管理措施增列入清单。新增准入事项“未获得许可或资质,不得超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补列个别符合清单定位且合法有效的措施。 四是完善清单制度设计。对许可准入事项定义作出补充完善。衔接自然保护地体制改革进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制度目录修订情况,对清单说明相应条款作出修正。 与2018年版清单相比缩减18% 孟玮表示,从2018年12月正式发布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来,通过3年落地实施,已经在全国范围确立了市场准入环节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实现了“非禁即入”。总体来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运行平稳,对全社会市场主体的预期和行为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企业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政府行为得到更好规范,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逐步实现更好结合。 一是市场准入限制持续放宽。经过三轮修订,2020年版清单与2018年版清单相比,事项数量由151项缩减至123项,缩减比例达到18%,与2016年试行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328个事项相比,缩减比例高达62%。当然,负面清单修订并不是只减不增,而是有增有减。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作为修订和发布单位,坚持严格合法依规增减,及时依法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准入管理措施,以保障清单的严谨性、规范性。 二是“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得到巩固和维护。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重点就是突出“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近3年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会同各部门各地方持续清理和规范违规制定的准入类负面清单,取消各地区自行编制发布的市场准入类负面清单23个,有效杜绝了“负面清单满天飞”的情况,可以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都在不断增强。 三是清单使用透明度和清单修订参与度不断提升。通过3年的推广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在全社会的知晓面越来越宽,知晓的人越来越多,市场主体在自觉使用清单的过程中,对于年度修订清单的期待也越来越高,有更多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积极投身于清单修订工作,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两部门在修订完善负面清单过程中,也注意积极吸纳和体现有关方面意见。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清单的结构持续优化,表述更加清晰明了,清单修订质量不断提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梁鑫江、副总经理程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的情形。二、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档案材料。三、管理的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此外,梁鑫江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实际履行相关职责,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程曦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梁鑫江、程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是梁鑫江,马洪波是该公司唯一股东。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司存在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的情形。 二、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档案材料。 三、管理的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制定合理的清偿方案,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你公司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8日 关于对梁鑫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梁鑫江: 我局对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档案材料,管理的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等情形。 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实际履行相关职责,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8日 关于对程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程曦: 我局对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档案材料,管理的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等情形。 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8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近日公布了关于对深圳前海天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天玑财富)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以及关于对唐皓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李毕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根据公告,前海天玑财富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监局称,前期已就上述相关违规情形对前海天玑财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但前海天玑财富未能按要求及时改正,整改不到位、不得力,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前海天玑财富予以公开谴责。 唐皓作为前海天玑财富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相关私募产品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和统筹调配,并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唐皓予以公开谴责。 李毕作为前海天玑财富的实际控制人、合规风控负责人、监事及信息填报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李毕予以公开谴责。 资料显示,前海天玑财富成立于2014年11月,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股权投资;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公司股东为唐皓、李毕、深圳天玑财富众赢拾号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分别为45.39%、43.5%、11.11%。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天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深圳前海天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前期我局已就上述相关违规情形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但你公司未能按要求及时改正,整改不到位、不得力,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继续履行好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你公司拒不配合监管,未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我局将进一步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10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唐皓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唐皓(公民身份证号43100319******651X): 经查,深圳前海天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玑财富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前期我局已就上述相关违规情形对天玑财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但公司未能按要求及时改正,整改不到位、不得力。鉴于天玑财富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你作为天玑财富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相关私募产品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和统筹调配,并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组织公司继续履行好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你拒不配合监管,未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我局将进一步对你采取惩戒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10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毕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李毕(公民身份证号42102219******3939): 经查,深圳前海天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玑财富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前期我局已就上述相关违规情形对天玑财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但公司未能按要求及时改正,整改不到位、不得力。鉴于天玑财富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你作为天玑财富的实际控制人、合规风控负责人、监事及信息填报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组织公司继续履行好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你拒不配合监管,未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我局将进一步对你采取惩戒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10日
今年入冬以来,特别是进入12月份,国内工业生产高速增长和低温寒流叠加,导致电力需求超预期高速增长。为维护市场供需平衡,晋能控股集团近日出台9项措施,最大限度释放煤炭先进产能,优先供应库存告急电厂。 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晋能控股集团全力以赴组织增产保供,对库存告急电厂重点安排计划、优先保障煤炭发运。同时,合理调整进港流向,提高重点港口煤炭发运数量,增加重点港口场存。截至目前,晋能控股集团发往秦皇岛港的煤炭比正常水平日均增加7万吨左右。 此外,晋能控股集团要求各发电企业提高电厂开机率,配合电网调度,做好供电供热煤源储备。目前,晋能控股集团已成立保供稳价督查组,对生产、外运、销售以及价格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考核。 晋能控股集团是由原同煤集团、晋煤集团、晋能集团联合重组,同步整合潞安集团、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相关资产和改革后的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而成。重组后的晋能控股集团于10月30日正式揭牌,注册资本500亿元,资产总额1.1万亿元,煤炭产能约4亿吨,电力装机3800万千瓦,是国内第二大煤炭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