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联合修订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近日正式印发,负面清单的总条数再次“瘦身”,目前新版清单只有123条,较去年减少8条。 “清单的修订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实现平等准入,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在昨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说。 新版负面清单放开3条事项,包括放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以及“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资格认定”。 管理措施方面,新版负面清单删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14条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在总体精简的趋势下,新版负面清单还增列少数事项和措施。孟玮介绍,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将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相关管理措施增列入清单。新增准入事项“未获得许可或资质,不得超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刘诚表示:“负面清单的改革思路总体上是要逐步精简,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从‘放管服’改革等国内深化改革大方向以及国际社会监管规律来看,不能简单地认为负面清单越少越好,要根据实际监管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也就是说负面清单的修订并不是只减不增,而是有增有减。” 刘诚分析说,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一些生产要素原本不能流转或买卖,现在可以流转和买卖了;一些企业原本不能进入某些行业或领域,现在可以进入了;一些经济活动原本是受限制的,现在放开了。这时就有可能出现新的问题,而为了应对这些新问题,需要在负面清单中进行相应限制。 刘诚进一步表示,还有的增列是新经济监管的需要。随着科技和经济发展,一些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在总体上保持宽松监管基调的同时,不排除出现监管短板问题,这时就需要临时增列负面清单。例如此次将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相关管理措施增列入清单。 据介绍,经过3轮修订,2020年版清单较2018年的初始版缩减18%,清单之外实施“非禁即入”。“负面清单以及相似的清单目录,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在全国及各地有很多种,目前正在合并精简,这是非常好的改进趋势。”刘诚说。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昨日公布的《关于对蒋焱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185号)显示,蒋焱担任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晖创新”,300318.SZ)董事、总经理期间,其配偶谢严于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0月23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89万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20万股。 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蒋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蒋焱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185号 蒋焱: 经查,你担任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总经理期间,你配偶谢严于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0月23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8,9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2,000股。 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10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西藏华勤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勤互联”,834067)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西藏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华勤互联存在以下问题: 华勤互联全资子公司北京金色华勤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累计向华勤互联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北京金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拆借资金1504.30万元,占华勤互联2019年末净资产39.21%。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1号)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华勤互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华勤互联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并举一反三,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立长效机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请华勤互联在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西藏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华勤互联前身为西藏达而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10日,注册资本2534.4万,全资控股北京金色华勤数据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9日,公司成功挂牌新三板,证券代码834067,主办券商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华勤互联大股东为北京金蓝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4.8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1号)第十四条: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众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施侵占公司资产、利益输送等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行为。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公众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1号)第七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被检查或者调查对象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号 关于对西藏华勤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藏华勤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金色华勤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累计向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北京金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拆借资金15,042,974.68元,占你公司2019年末净资产39.21%。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1号)第十四条关于“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1号)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并举一反三,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立长效机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0年12月10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0〕37号)显示,经查,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市通网”,831383)存在存在如下问题: 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2019年7月23日,公司向西安银行高新科技支行提供200万元存单质押,西安银行高新科技支行向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涛提供190万元一年期个人助业贷款,实质构成实际控制人变相占用公司资金。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直到2020年5月20日才清理完毕。 二、相关信息披露及内部审议程序不及时。对于上述事项,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履行审议程序,直至2020年4月29日以后才进行补充确认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楼市通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楼市通网成立于2010年7月27日,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李涛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2.50%。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补充确认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2019年7月23日,公司向西安银行高新科技支行提供200万元存单质押,西安银行高新科技支行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涛提供190万元一年期个人助业贷款,该交易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以上关联交易构成资金占用,系实际控制人李涛占用公司资金。借款期限一年,自2019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借款金额190万元。担保人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众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施侵占公司资产、利益输送等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行为。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公众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被检查或者调查对象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证监措施字〔2020〕37号 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2019年7月23日,你公司向西安银行高新科技支行提供200万元存单质押,西安银行高新科技支行向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涛提供190万元一年期个人助业贷款,实质构成实际控制人变相占用公司资金。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直到2020年5月20日才清理完毕。 二、相关信息披露及内部审议程序不及时。对于上述事项,你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履行审议程序,直至2020年4月29日以后才进行补充确认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7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4号)显示,2020年10月12日,锦泰期货有限公司(简称“锦泰期货”)发生恒生交易系统故障,该系统中断53分钟。按照《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规定,该事件定性为较大事件。 经调查,锦泰期货在此事件中存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锦泰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锦泰期货应对上述问题积极整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提升交易系统安全性和应急处置能力,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江苏证监局将视情况进行整改验收。 锦泰期货官网显示,锦泰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9月,注册资本50715万元,主要从事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业务,是江苏最大的省属企业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专业期货平台。公司总部位于南京玄武湖畔,拥有风险管理子公司——江苏锦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并在重点城市设立9家营业部。公司现为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单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单位。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锦泰期货第一大股东,持股40%。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十七条规定: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重要信息系统的故障备份设施和灾难备份设施,保证业务活动连续。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依法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撤销任职资格、暂停或者限制证券期货经营业务活动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锦泰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锦泰期货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2日,你公司发生恒生交易系统故障,该系统中断53分钟。按照《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规定,该事件定性为较大事件。 经调查,你公司在此事件中存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积极整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提升交易系统安全性和应急处置能力,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整改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9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宁波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赛伯乐投资)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2020〕44号)、关于对陈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5号)。 经查,赛伯乐投资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未恪尽职守,没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赛伯乐投资采取公开谴责的行政监管措施。 陈保明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陈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赛伯乐投资成立于2011年7月26日,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公司股东为创业乾坤(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浚晨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70%、30%。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宁波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2020〕44号 宁波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未恪尽职守,没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公开谴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12月11日 关于对陈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45号 陈保明: 经查,宁波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伯乐投资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未恪尽职守,没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组织公司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的义务和责任,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12月11日
1月4日,新疆证监局披露《关于对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负责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天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