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0〕37号)显示,经查,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市通网”,831383)存在存在如下问题: 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2019年7月23日,公司向西安银行高新科技支行提供200万元存单质押,西安银行高新科技支行向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涛提供190万元一年期个人助业贷款,实质构成实际控制人变相占用公司资金。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直到2020年5月20日才清理完毕。 二、相关信息披露及内部审议程序不及时。对于上述事项,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履行审议程序,直至2020年4月29日以后才进行补充确认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楼市通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楼市通网成立于2010年7月27日,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李涛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2.50%。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补充确认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2019年7月23日,公司向西安银行高新科技支行提供200万元存单质押,西安银行高新科技支行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涛提供190万元一年期个人助业贷款,该交易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以上关联交易构成资金占用,系实际控制人李涛占用公司资金。借款期限一年,自2019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借款金额190万元。担保人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众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施侵占公司资产、利益输送等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行为。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公众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被检查或者调查对象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证监措施字〔2020〕37号 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2019年7月23日,你公司向西安银行高新科技支行提供200万元存单质押,西安银行高新科技支行向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涛提供190万元一年期个人助业贷款,实质构成实际控制人变相占用公司资金。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直到2020年5月20日才清理完毕。 二、相关信息披露及内部审议程序不及时。对于上述事项,你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履行审议程序,直至2020年4月29日以后才进行补充确认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7日
因收购BBHI公司,数知科技控股股东上海诺牧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数知科技进行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北京证监局对数知科技实际控制人张志勇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记者邱德坤编辑邱江 数知科技12月23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期经过财务部门初步摸底及测算,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诺信收购的BBHI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月同行、金之路和鼎元信广,今年经营业绩均存在较大幅度的下滑,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预计计提商誉减值金额约56亿元至61亿元。 以BBHI公司为例,今年前三季度实现营收约19.4亿元,同比下降21.14%;净利润7012.33万元,同比下降83.54%。数知科技称,BBHI公司、日月同行、金之路和鼎元信广今年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国际环境及市场变化影响、疫情对互联网广告业务的影响、公司数据相关业务财务贡献下降、公司智能通信物联网传统建造业务模式转型。 公告显示,截至11月30日,数知科技因收购BBHI公司形成商誉约56.28亿元,收购日月同行形成商誉3.32亿元,收购金之路形成商誉8503.84万元,收购鼎元信广形成商誉5560.08万元。 数知科技表示,公司短期内通过降低人员成本和管理费用支出,优化现有业务经营模式,降低当下经营风险。同时,公司在原有业务基础上积极调整战略方向(包括信用服务、大数据、智慧城市等),希望通过探索新业务形态的盈利方向,寻求新的业绩增长点。 值得注意的是,因收购BBHI公司,数知科技控股股东上海诺牧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数知科技进行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主要用作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支付BBHI公司股权收购款项、归还融资贷款及利息等。 数知科技公告称,经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核实,截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共计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自有资金发生额约12.06亿元,期间归还约5.77亿元,期末占用余额约6.29亿元;今年1至6月,共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自有资金约4.16亿元,期间归还约5.86亿元,期末占用余额4.6亿元。截至11月30日,共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自有资金发生额约6.74亿元,期末余额约5.7亿元。 对此,北京证监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志勇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北京证监局表示,数知科技产生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金占用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张志勇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裁,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北京证监局要求,张志勇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在数知科技2020年年报披露前完成资金清偿,消除上述违规行为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并加强学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提升规范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近日,上交所对妙可蓝多(600882.SH)下发纪律处分决定书。妙可蓝多控股股东的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资金占用导致公司会计处理存在差错,上交所对妙可蓝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柴琇、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根据〔2020〕115号显示,经查明,广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泽投资)系妙可蓝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柴琇及其配偶间接持股100%的企业。吉林省瑞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创商贸)系柴琇配偶控制的企业。美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成集团)系柴琇直系亲属控制的企业。3家公司均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2017年7月,广泽投资作为担保人,为其业务合作方九台区营城远震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九台区营城兴奥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九台区营城义江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九台区营城大伸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4家合作社)合计1.18亿元银行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3月15日,因需要支付贷款利息,4家合作社需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广泽投资为化解所面临的担保风险,向公司寻求资金拆借。2019年3月15日、3月26日,公司子公司吉林省广泽乳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科技)以直接划款方式向上述4家合作社拆出资金合计8950万元,供其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以解除广泽投资承担的担保责任。上述资金流转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年12月,4家合作社向吉林科技归还了全部占用款项本金,并合计向吉林科技支付了资金占用期间产生的资金占用费459.55万元。 2019年5月6日,吉林科技将1.5亿元资金划转给公司关联方瑞创商贸。其后,瑞创商贸又将该笔资金划转给美成集团,供其归还银行贷款。直至2019年11月12日,瑞创商贸才向吉林科技全额归还了上述占用款项本金,并于2019年12月13日向吉林科技支付了资金占用期间产生的资金占用费533.78万元。 上述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合计2.39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66%。 因上述资金占用等事项,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相关会计处理存在差错。 决定书指出,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广泽投资、瑞创商贸、美成集团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发生资金往来,形成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导致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责任人方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柴琇,通过公司子公司代其关联方偿还银行借款及支付利息的方式形成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柴琇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白丽君是资金占用事项的经办人员,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交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柴琇,关联方广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瑞创商贸有限公司、美成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白丽君予以通报批评。 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15号 关于对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柴琇、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妙可蓝多,A股证券代码:600882; 柴琇,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广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吉林省瑞创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美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白丽君,时任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经查明,广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泽投资)系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柴琇及其配偶间接持股100%的企业。吉林省瑞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创商贸)系柴琇配偶控制的企业。美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成集团)系柴琇直系亲属控制的企业。3家公司均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2017年7月,广泽投资作为担保人,为其业务合作方九台区营城远震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九台区营城兴奥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九台区营城义江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九台区营城大伸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4家合作社)合计11,75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3月15日,因需要支付贷款利息,4家合作社需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广泽投资为化解所面临的担保风险,向公司寻求资金拆借。2019年3月15日、3月26日,公司子公司吉林省广泽乳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科技)以直接划款方式向上述4家合作社拆出资金合计8,950万元,供其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以解除广泽投资承担的担保责任。上述资金流转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年12月,4家合作社向吉林科技归还了全部占用款项本金,并合计向吉林科技支付了资金占用期间产生的资金占用费459.55万元。 2019年5月6日,吉林科技将1.5亿元资金划转给公司关联方瑞创商贸。其后,瑞创商贸又将该笔资金划转给美成集团,供其归还银行贷款。直至2019年11月12日,瑞创商贸才向吉林科技全额归还了上述占用款项本金,并于2019年12月13日向吉林科技支付了资金占用期间产生的资金占用费533.78万元。 上述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合计2.39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66%。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披露关于自查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公告。另经监管问询和查明,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披露公告称,前述资金拆出事项均系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白丽君将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支持需求的情况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柴琇进行汇报,柴琇同意并口头指示白丽君进行资金划款操作及相关安排。公司披露称,柴琇系上述违规资金占用事项的决策人,柴琇及白丽君系上述违规资金占用事项的主要责任人。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金额较大,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二)违规资金占用导致公司会计处理存在差错 因上述资金占用等事项,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相关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对于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未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由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科技将未收到发票的2019年度担保费合计310.55万元列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在2019年度各月进行相关费用列支,导致公司合并报表其他应收款、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等相关科目列报错误。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减少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资产总额501.63万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01.63万元、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1.63万元,减少金额占更正后资产总额、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18%、0.41%、108%,导致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净利润由38.44万元调整为-463.18万元;减少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资产总额684.12万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684.12万元、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84.12万元,减少金额占更正后资产总额、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24%、0.55%、166%;减少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资产总额271.44万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71.44万元、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1.44万元,减少金额占更正后资产总额、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09%、0.21%、23%。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关于对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60号)、《关于对柴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61号)、《关于对白丽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62号),就上述违规对公司、柴琇、白丽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广泽投资、瑞创商贸、美成集团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发生资金往来,形成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导致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公司及关联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司的会计处理差错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柴琇,通过公司子公司代其关联方偿还银行借款及支付利息的方式形成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柴琇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2条等规定;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白丽君是资金占用事项的经办人员,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在听证过程及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对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异议理由。公司提出,在本次资金拆借事件中属于受损方,主观上不存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资助的意图,没有与决策人、执行人形成共同故意;在发现资金占用事实后,积极采取纠正措施,及时向关联方追回资金,未给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造成实际损失。资金占用方广泽投资、瑞创商贸、美成集团均提出,已及时还款、配合工作,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其中,广泽投资、瑞创商贸提出,相关资金拆借行为为正常的市场拆借行为,属于企业正常周转,并未想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在公司自查发现相关问题后,积极解决资金问题,返还拆借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瑞创商贸还提出,对上市公司未决策、未披露、账务处理不恰当不知情。美成集团提出,向瑞创商贸寻求资金支持,对向上市公司拆借资金、未履行决策和披露程序不知情,并已积极配合瑞创商贸相关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柴琇提出:已尽快采取补救和改正措施,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调查,公司及中小股东未因此遭受损失。其本人未从中直接获益,后续将进一步加强内部治理。未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异动,无明显不良影响。关联关系判断较为复杂,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白丽君口头汇报时未提示资金流向、关联关系等关键信息,其不存在主观故意。白丽君提出,其未从中获得利益,积极协助上市公司对被划转资金进行追讨,后续将提升规范运作意识。 二是对于会计处理差错的异议理由。公司提出,会计差错事项系因财务人员不了解业务实质造成,不存在虚假列报的主观故意。公司在发现后及时予以纠正,避免了对年度财务报告产生影响。柴琇提出,会计差错事项未对年度报告产生影响,未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异动。会计账务处理属于基础会计工作,其无主观故意。白丽君提出,发现会计差错事项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差错更正,避免了对于年度报告的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与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公司资金使用不规范,美成集团、瑞创商贸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违规事实清楚。公司所称主观上不存在违规意图、没有形成共同故意,瑞创商贸和美成集团所称对上市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资金占用行为不知情,公司相关责任人所称未造成不良影响、未从中直接获利等申辩理由,不能成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广泽投资、瑞创商贸所称向上市公司资金拆借是正常的市场拆借行为的异议理由亦不能成立。 二是根据公司前期披露公告,关联方向公司寻求资金拆借帮助,均由白丽君将相关情况向柴琇进行汇报,柴琇同意提供资金拆借并口头指示白丽君进行相关资金划款操作,系违规资金占用事项的决策人。柴琇所称不知情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另经查明,3家资金占用方均由柴琇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控制,其理应知晓公司与资金占用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对其所称关联关系判断复杂而对关联关系不知情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三是财务会计处理错误导致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均存在差错,且更正后第一季度报告由盈转亏,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责任人所称不存在主观故意等申辩理由,不能成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有关责任人所称影响较小的异议理由亦不能成立。 四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发现违规后及时自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调查,收回全部占用资金及资金占用费,挽回公司损失,并及时更正相关会计差错;相关资金占用方在限期内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并配合监管调查,较大程度上减轻了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已对上述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柴琇,关联方广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瑞创商贸有限公司、美成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白丽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摘要]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通知提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解决好14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必须守住耕地这个根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严格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的行为,有的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绿化造林,有的在高速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河渠两侧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有的大规模挖湖造景,对国家粮食安全构成威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平原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合理制定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退耕还林还草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涉及地块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正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 二、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要立即停止。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今后新增的绿色通道,要依法依规建设,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履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三、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并纠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 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 五、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监测,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六、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各地区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七、全面开展耕地保护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2016—2020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本地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自然资源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按照《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绿化造林、挖湖造景、非农建设等耕地“非农化”行为纳入考核内容,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究责任。 八、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耕地保护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各地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和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立即纠正,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底前将本通知执行情况报国务院,并抄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9月10日
日前,证监会通报了上半年案件办理情况:今年1-6月新增各类案件165件,办结154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证券犯罪案件和线索共59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8份,罚没金额合计38.39亿元。其中,上半年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未按规定披露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类案件共24起,部分案件涉及恶性利益输送。 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问题,是A股市场一个有代表性的问题,这个问题在A股市场由来已久。毕竟在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常都是一股独大,上市公司的事务基本上都是控股股东说了算,包括上市公司人事上的安排。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资金,大股东占用起来很方便,基本上不会有反对的声音。 但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违规担保行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不少上市公司因为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而将自己陷入绝境,甚至被迫退市。如曾被称为“史上最穷上市公司”的*ST华泽因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占款高达近18亿元,结果走上了退市之路。而当下备受市场关注的*ST康得,则因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占用176亿元,同样被逼到了退市的境地。 正是预计到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违规担保行为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严重损害,早在2003年,证监会就发出通知要求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2005年11月,国务院还批转了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26条意见。在这26条意见里,管理层将清理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列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意见明确规定,严禁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也正是根据该意见的精神,2006年证监会联合公安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等8部门对清理大股东占用资金作出明确要求,并因此在A股市场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清欠运动。 2006年的清欠运动在当时还是取得了成果的。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大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占款之风又日渐抬头,并最终愈刮愈烈,甚至是屡禁不止。为何出现这种情况?对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缺少有力的监管措施是非常关键的一个原因。遇上大股东和实控人资金占用问题,通常的监管措施就是书面警示、约见、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对董监高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等自律措施。虽然《刑法》第169条规定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但该款的最高刑期也只是7年以下,且基本上没有哪一位大股东或实控人因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而追究其“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 因此,要解决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一方面还是要从多方面来加强监管,另一方面则是要加大《刑法》的惩处力度。比如,建立大股东和实控人占款的监管机制,在财务报表上对大股东及实控人占款情况进行单列处理,及时将大股东及实控人占款情况公之于众。对于隐瞒不报的,不仅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更要追究主管领导及公司董事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直接除名,或宣布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职务。 又比如,当大股东和实控人占款达到一定金额,或占款时间达到一定时限(如半年)的,则冻结大股东或实控人股份减持的权利,同时严控资金或资产进一步流向大股东或实控人。如占款时间进一步延长,如达到一年的,则冻结大股东或实控人在上市公司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同时上市公司可以强制变卖大股东或实控人的股票来归还大股东或实控人的占款,防止大股东和实控人的占款越滚越大。 此外,就是要追究大股东和实控人以及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法律责任,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判刑的判刑。当然,就当前《刑法》的修改来说,也有必要加大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判罚力度,比如,当大股东或实控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达到10亿元以上的,其刑期可定为10年以上20年以下。占用资金超过20亿的,其刑期不低于20年。以此增加《刑法》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力。
在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意见、被披星戴帽等一系列操作之后,*ST济堂又迎来了全新的烦恼:8月18日,公司公告称,收到持股3.33%小股东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要求罢免全体非独立董事,理由是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违规行为给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公司现任董事会特别是各位非独立董事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董监高未勤勉尽职时,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罢免案”,“罢免案”能否通过,则取决于股东之间的博弈,这其中,大股东是关键因素。然而,董监高失职的后果,并非仅仅是“罢免”与否的问题。 占款可追溯至2016年 查阅公司过往公告可知,控股股东的占款,持续时间较久,而最早可追溯至2016年。 *ST济堂称,2016年至2019年期间,公司全资子公司同济堂医药、新沂同济堂根据采购合同向无关联关系的湖北顺天医药有限公司、湖北日月新健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预付的采购款累计104568.53万元未能收到合同约定货物,经公司自查及向控股股东进一步了解,该预付款项最终为同济堂控股股东实际使用,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合计余额为104568.53万元,加上两家控股股东附属公司借款额,占用资金累计余额为104712.54万元,同济堂医药、新沂同济堂已将上述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调整至其他应收款—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下。 占用资金事项引发了一系列的事件,此后,*ST济堂去年年报被非标,公司股票也自今年7月1日起被披星戴帽。8月8日,公司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持有3.33%股份的股东新疆盛世信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世信金”),在8月14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埋祸 据公告显示,盛世信金注意到,根据公司近期发布的一系列公告,在2019年报告期内,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关联方湖北同济堂科技有限公司、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供应商及其他非关联方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共计104712.57万元(均不含利息);主要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进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自7月1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盛世信金认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违规行为给公司及包括盛世信金在内的公司中小股东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公司现任董事会特别是各位非独立董事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鉴于此,盛世信金拟提请股东大会免去全体非独立董事的职务并启动重新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期能够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带领公司走出困境。 图片截自*ST济堂公告 王智斌律师告诉记者,依据《公司法》149条至152条的规定,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连续180日联合或者单独持股超过百分之一的股东,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高管赔偿公司因失职而产生的损失。 这些事项也引发了监管部门的关注,在8月17日,*ST济堂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监管工作函。监管工作函提及,“盛世信金认为公司现任董事会特别是非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盛世信金补充披露提议免除全体非独立董事职务的具体原因,认定非独立董事对相关违规事项负责的主要依据;请相关非独立董事分别披露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行为发生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说明是否勤勉尽责,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司控股股东同济堂控股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偿还对公司的资金占用,并协助公司解除违规担保责任,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失,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监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同济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尽快解决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等问题;保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平稳运行,依法依规维护股东权利的正常行使,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定。” 关于*ST济堂的事项,将继续给予关注报道。
*ST银河8月13日晚公告,公司于当日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决定对控股股东提起诉讼的议案》,公司决定通过起诉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银河集团)来向其追偿占用资金,同时若后续违规担保事项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公司将继续通过司法手段向银河集团进行追偿。 据公告,目前银河集团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约4.4亿元,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2.8亿元,合计资金占用余额约7.24亿元,违规担保余额近17亿元。 公告称,公司在自查并披露银河集团占用公司大额资金和通过公司对其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的事项后,一直密切关注银河集团解决前述事项的进展,多次通过发函、面谈、通讯等方式督促银河集团尽快落实相关工作,并要求相关工作若有实质性突破必须第一时间归还占用公司的资金。银河集团多次承诺及回函表示会尽最大可能地解除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涉及的债务,并积极与战略投资者协商,拟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债务结构,并优先解决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尽量消除违规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截至目前,银河集团尚未兑现以上承诺。 另据查询,银河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冻结及轮候冻结,且自公司自查并披露违规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以来,银河集团所持公司股份已被3次司法处置,共计被处置6950982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6.32%)。在最近一次被司法变价卖出后,银河集团对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74%。 公司介绍,自2020年以来,公司加大力度督促控股股东尽快解决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并以密集地向银河集团发函、会谈的方式推动其加快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进度。据银河集团反馈,因其债务较多、诉讼缠身,情况较为复杂,诸多事项需要逐项落实具体实施方式。 *ST银河表示,违规担保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令公司陷入多起诉讼仲裁,并导致公司流动资金异常紧缺,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ST银河主营业务包括电子元器件、软件开发、生物医药等,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公司总资产16.7亿元,净资产2.23亿元,日前公司发布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上半年亏损350万元至500万元。公司称,由于部分银行账户和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对外融资受限,公司现金流异常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