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领袖丨夏春(诺亚控股首席经济学家) 2019年,中国每月税后可支配收入超过2万元的人数,应该至少超过1千万,这远远超过北师大抽样统计推算的70万人,差距来自于对高收入群体的抽样比例过低。 5月28日,总理在记者会上提到“有6亿人每个月的收入也就1000元”。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收入是在扣除掉个人所得税、私人转移支付和各种社会保险费等之外还能用于实际使用的可支配收入。 这个数字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和讨论,参考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733元,也就是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为2561元。1000元月收入比人均月收入的一半还要少。 再参考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一季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7109元。以我国人口14亿粗略计算,排序在第7亿的人,在2020年一季度的月收入为2370元。 考虑到月收入并非连续分布,和上面两个月收入数据对比,尽管6亿人月收入1000元低于大家的印象,但似乎也在可信范围之内。 6月3日,《财新网》发布了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两位教授万海远和孟凡强的文章,解释了总理说的数据来源。 北师大课题组分层线性随机抽取了7万个代表性样本,并按比例推算覆盖了14亿总人口。测算结果显示,中国有39.1%的人口月收入低于1000元,换算成人口数即为5.47亿人(包括546万没有任何收入的人),同时月收入在1000-1090元的人口为5250万人。因此,月收入约1000元(准确地说是1090元)以下的人口数量达到6亿人。 两位教授解释了指出这6亿人的典型特征是,绝大部分都在农村,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家庭人口规模庞大,老人和小孩的人口负担重,是小学和文盲教育程度的比例相当高,大部分是自雇就业、家庭就业或失业,或干脆退出了劳动力市场。 文章还提供了更详细的居民收入分布和人口数据: 但是大家很快注意到其他一些数字,和大家的印象差别太大,比如月收入在5千-1万元之间的人口为6328万,占比4.52%,月收入在1-2万元之间的人口为784万,占比0.56%。特别是,月收入超过2万的人口仅有70万,占比0.05%,这一人数似乎低到让人无法相信的程度,以至于无法解释这些年中国的房价,以及社会消费水平。 一开始,我尝试解释这个看上去不合理的数据。我认为可支配收入是税后收入,并非市场化的工资水平,更不是城镇部门平均工资。特别地,由于数据来自于国内研究收入分配最权威的北师大,我认为应该不至于有让人一眼就看穿的明显差错。 其次,我非常了解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要远远大于穷人,也就是说,月收入在2万以下的分布只是0到2万之间,而月收入在2万以上的分布,可以是2万到1000千万。 当一个人觉得14亿人口中,月收入高于2万的人只有70万太少时,往往是因为他本人,或者他周边的朋友收入远高于2万。但是由于心理因素(获得诺奖的“前景理论”指出人们倾向于高估小概率事件),我们很容易高估高收入者的数量。 大家不妨猜测一下,香港2017-18年度收入超过1千万的人有多少? 一位在香港工作多年的朋友回答,7-8万,大约占人口比重1%。 实际上,6月4日,香港税务局公布了税前年收入超过1千万的人数为3011名(占740万人口的0.04%),我也记得2016-17年度这个数字只有2440名(一种可能是部分人选择以公司而非个人名义取得收入,但是香港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差别并不大)。 香港税务局公布的数据也充分体现了“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远远大于穷人”这一事实,下图显示,年收入在1百万到1千万之间的人数依次减少的同时,纳税总额也随之下降。但是年收入超过1千万的人,虽然人数最少,但纳税总额却是最高的,是年收入在750-1000万的群体的4倍以上。 不过,恰恰因为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远远大于穷人,所以我也非常怀疑北师大在抽样上有可能不够细致,7万样本中,对高收入人群的抽样比例过低,这样就很可能就低估了高收入人群的数量,而解决的办法就是不通过抽样,而是通过家庭税收数据来推算收入分布。 首创这一方法的就是法国经济学家托马斯•皮凯蒂,我曾经在多篇文章里介绍过他的学术成就,并预测他必将获得诺奖(参考《全球大瘟疫能降低收入和贫富差距吗?》)。 可喜的是,皮凯蒂与他的合作者也把这一方法带到了中国,在2016年完成了第一份结合了中国税务局个人纳税数据和统计局收入数据(以及一些富豪榜),研究中国收入和财富差距的论文,并于2019年发表于顶级学术期刊《美国经济评论》(三年审稿期,需要经受同行最严格的检查),其中引用了部分来自于北师大过去的研究成果。皮凯蒂特别强调,传统的抽样方法,很容易造成高收入群体的样本不足,同时,被调查的家庭也有很强的动力少报收入和财富。 仔细阅读这篇论文,就会发现,从2015年中国居民的税前收入分布数据推算,现在每月可支配收入超过2万的人数应该超过1000万,远远高于北师大最新调查显示的70万。 略掉皮凯蒂与合作者对于原始数据既复杂又精细化的处理,我们来看看下面这张收入数据总结: 我们先来看图中倒数第四行,也就是年收入为前1%的人(注意,这个比重是相对于总数10.72亿的成人,以下提到的人数都是指成人),进入这个级别的起始年税前收入为324851元,对于月收入27070元,而对应的人数超过1072万。 考虑到上述数据是2015年,高收入家庭的收入年增长速度不低于GDP增速,即使扣除税收等其他影响,2019年每月可支配收入超过2万元的人数,至少超过1000万。 实际上,在2015年,1072万人的年收入进入前1%的门槛不到33万元,但这个群体的平均年收入接近84万。而收入进入前0.001%的门槛超过3500万,平均年收入则高达1.64亿元,人数则超过1万。 更仔细观察,会发现2015年,年收入进入到前10%的人数有1.07亿,进入门槛为11.6万(月收入9667元),而平均年收入为23.8万,相当于月收入1.98万。我们可以自信地说,2019年中国最高收入1亿人的月平均收入超过2万元。 我们也看到2015年,中国一半的低收入成人(5.4亿)的平均年收入仅为17645,也就是月收入1470元。 我相信皮凯蒂研究出的这些数字,更加符合大家的印象。总理说的6亿人口(包含了儿童与青少年)月收入不足1000元依然是可信的,问题出在了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和人数的估计,相信总理也意识到数据的缺陷,没有引用。 研究还显示,中国前1%的个人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在改革开放之后快速上升,在2015年介于美国和法国之间。 可惜的是,一半低收入人口的收入比重,并没有因为改革开放而增加,反而是不断减少,在趋势上更类似美国,而法国穷人的收入比重变化不大。 而收入处于中间的 40%人口的收入占比,基本上变化不大。至于城乡收入差距,则从1978年的不到2倍,增加到2015年的3.5倍。 以财富来衡量,前面看到的数据基本都会被放大。1978年,公共(家庭与政府)财富是国民收入的3.5倍,到了2015年,这一比重翻了一番,增加到7倍。单看家庭财富,对应的数字分别是1倍和4.5倍,家庭财富的增速远远高于同期主要发达国家,而政府的财富则基本上原地踏步。 下图显示了中国居民的财富分布。2015年,一半低财富的人口平均拥有的财富只有3.6万元,而前10%的个人平均拥有近190万元的财富,这个数字随着比例从前1%到前0.001%变成从835万元增加到16亿。 与收入占比大体保持不变不同的是,中国40%处于中间财富水平的人口的财富占比,和原本就没有什么财富的一半人一样,逐年下降。但前10%的富裕阶层的财富占比,从1995年的40%增加到了2015年的66%。 中国前10%富裕群体的财富占比增速超过了美国和法国,2015年的绝对水平高于法国,但低于美国。无论从收入还是财富占比来看,法国社会都显得更为平等。 其实,至少在收入差距上,美国也要比中国更加平等。社会学家谢宇与合作者在2016年发表于《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上的的论文,综合了来自于联合国和中国不同学术机构收集的抽样数据,发现以基尼系数衡量,中国(红色实线)已经从收入差距低于美国(蓝色虚线),转为超过。 相信大家会说,干嘛什么都要和美国对比。如果和中国人均收入相近的国家比较的话,就会发现,过去收入较低时,中国的收入差距相比其他穷国更低,而现在不仅高于美国,也高于和中国人均收入接近的其他国家。 绿色的虚线显示,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收入差距会先扩大再缩小,虽然美国的经验并不符合这一统计拟合的结果,但我们希望中国可以回到历史经验上来。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兰州6月5日综合报道 甘肃省政府网站近日发布一批干部任职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甘肃省人民政府决定: 焦旭红任甘肃省司法厅副厅长; 赵玲房任甘肃省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副厅长级); 连兵任甘肃省生态环保督察专员(副厅长级); 颉喜东任甘肃省生态环保督察专员(副厅长级); 蔡桂星任甘肃省生态环保督察专员(副厅长级); 梁仲科任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张浩任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日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盘和林 高管薪酬问题一直是业界和学术界的热点话题,一方面是近年来天价薪酬事件博人眼球,另一方面薪酬作为最基本的高管激励手段,与公司的业绩有着非常重要的联系。金融危机期间,我们也看到太多关于薪酬的报道,华尔街为了牟取暴利不惜为管理层或基金管理者开出天价薪酬,比如,即使在危机之下,AIG集团还是能将1700亿美元的援助划出三分之一分于高管。 这类新闻对于普通人而言会感到愤怒,但对于相关研究者而言可能更多的还是困惑,尽管关于薪酬制定规则的理论不断地发展演进,但似乎理论界还没有达成一致地结论。并且,业界和学界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地论调,媒体总是过度渲染薪酬制度地不合理,引导舆论,而学界则力图证实何种制度才是符合企业和股东利益的。不过,研究还是围绕着信息不对称理论,从一个底层逻辑出发,理想地认为薪酬激励对于企业业绩的提升具有显著的作用。 在笔者看来,要探讨薪酬制度的合理离不开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分析,一方面,以市值为根据的薪酬制定策略虽然表面上看来是将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相统一,从而有利于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但这种观点没能关注到当前我国公司的经营现状。国泰安数据显示,3000多家A股上市公司中,有三分之一左右的公司是属于两权合一的,即总经理和董事长是同一个人,这意味着即使没有与市值挂钩的薪酬激励措施,管理层也是有拉升公司股价的动机。而剩余的三分之二两职分离的上市公司中,也有大部分是国有上市公司,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国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任命更多依靠“关系”,而非“业绩”,也就是说业绩并不成为其主要的收入来源,管理层更容易通过建立“商业帝国”,通过扩大权利范围去实现个人利益。 而另一方面,否定市值为根据的薪酬制定策略显然也在理论上站不住脚,毕竟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已经充分表明,管理层的利益诉求与股东之间是存在一定差距的,缺乏统一的利益目标很容易造成经营上的问题。 那么在这样情况下,什么样的选择才是合理的呢,笔者认为应视情况而定,并不存在统一的规范。根据我国发展现状来看,不管是公司治理框架还是薪酬制定的策略都是照搬照抄西方的套路,实际上,在不少问题上,我们还是应该立足本国国情。首先要明确,以市值为根据制定薪酬的目的在于统一股东与管理层利益,因此其前提应该为其利益明显的不一致,也就是说首先需要是两职分离的企业去这样设置,当然,不是说现有的两职分离企业都可以,因为两职分离也有一个利弊的选择,比如,国有两职分离对业绩并没有什么显著影响,但由于国有股权的特殊性,实行市值标准的薪酬也是比较合理的,相反,市场对于民营企业两职合一是较为看好的,因此,是否设置市值标准的薪酬意义并不大。 其次,看企业的发展时期,不少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研究证实在企业的初期,管理层对于企业的意义更像乘务员,根据乘务员理论,管理层对企业有很强的责任心,其希望通过企业的成功彰显自身的价值,但到了企业的成熟期,管理层的成功诉求便不再明显,因此,在成熟期实行市值标准的薪酬制度对于提升管理层积极性有着较大作用的。 总的来说,制定与市值挂钩的薪酬制度不一定有效,但在一些场景下是利大于弊的,特别是市值作为公司价值的体现,有赖于管理层的决策经营,两者挂钩,是当前比较常见的市场化的激励机制。笔者看来,市值挂钩的薪酬制度应更专注长期效益,避免管理者从短期资本市场牟利。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双鸭山6月5日综合报道 据黑龙江省纪委网站消息,友谊县委原书记孙绍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孙绍阳简历 孙绍阳,男,汉族,1962年3月生,吉林通化人,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9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哈尔滨科技大学机械制造工艺专业毕业,大学学历。 1980.09―1984.08哈尔滨科技大学机械制造工艺专业学生 1984.08―1987.03黑龙江省物资局进口设备配件联营公司业务员 1987.03―1988.08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科员 1988.08―1991.05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主任科员 1991.05―1991.10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主任科员 1991.10―1995.02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项目经理(正科级) 1995.02―1997.02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信托贸易分公司副经理(副处级) 1997.02―1998.02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信托贸易分公司副经理(正处级) 1998.02―2000.06黑龙江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调研员 2000.06―2001.03黑龙江省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2001.03―2003.07庆安县委副书记(挂职、正处级) 2003.07―2006.12庆安县委副书记(正处级) 2006.12―2008.10青冈县委副书记(正处级) 2008.10―2010.04双鸭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委书记 2010.04―2011.11友谊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1.11―2015.10友谊县委书记 2015.10―2015.11待安排 2015.11―2016.06双鸭山市委副秘书长 2016.06―2017.04双鸭山市委重点工作推进督导专员 2017.04退休 2020.06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文/意见领袖专栏机构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王亮亮 病毒从不含情脉脉,以排山倒海之势影响人类生活。人们从中不仅深刻体会到健康、安全之宝贵,更有对信任的殷切期待,要求政府依法履职。中国政府应对疫情的表现,成绩有目共睹,其中一大亮点就是技术赋能带来的信息收集能力,例如全国互联互通的健康码,对疫情防控,复产、复工等立下了汗马功劳。病毒终受控制,因疫情防控而收集的个人信息何去何从,仍是个未知数。 近日,杭州市卫健委给出回答:计划实现健康码常态化,通过集成电子病历、健康体检、生活方式管理数据,关联健康指标和健康码颜色,形成数值为0到100的渐变色健康码,进而推行个人健康指数排行榜。同时,通过大数据对楼道、社区、企业等群体健康进行评价、排名。“杭州方案”一出,引发热议。这是个人信息使用的常态还是“变态”?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除了常识判断,还需法律定性。 一、政府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 “新冠病毒”肆虐,政府为了公共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的需要,收集个人信息;民众出于对政府的信任和理解,扫码填表,积极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双方互信互动,使得疫情防控成效显著。但民众理解配合不是收集合法的依据,否则就有“因果倒置”的危险。“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治政府的底色是依法行政,政府因疫情收集个人信息需遵循两个原则: 一是,比例原则。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及授权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个人信息进行采集、调查,必要时对个体采取控制、隔离等措施。但公共利益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极容易限制甚至侵犯个人权利,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情景限缩,只有为了某个特定的、具体的公共利益牺牲个体权利才具有合法性的可能,而不能漫无边际的以公共利益为由涉足私权领域。 本次“新冠”病毒传播场景下的公共利益,就是疫情防控。对相关个人信息收集有利于疫情防控,才具有正当性。如果收集个人信息所获得的利益与疫情防控这一公共利益无关,或对个体隐私的损害远超过这一公共利益,就失去了合法性。这就是目的与手段要协调的“比例原则”,权力行使不仅要有法律依据,还必须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 二是,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因新冠疫情,开发相关网络系统,采集个人信息,承担着网络运营者的角色。根据《网络安全法》,对于网络运营者收集个人信息,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此外,不得收集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使用个人信息。包括健康码在内的个人信息收集系统,主要依托微信或支付宝等软件采集信息,在采集时系统均会提示收集信息的目的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由此,政府基于新冠病毒爆发、防控疫情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基于比例原则与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对相关个人信息采集,履行了基本的告知义务,因而具有合法性。 但是,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不代表长期存储个人信息的合法性,防控疫情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也不代表把已收集个人信息“挪作他用”具有合法性。随着新冠疫情逐渐得到控制,疫情防控常态化,这一公共利益必然逐渐限缩,乃至最后消失。这些收集的个人信息就面临合法性危机,如何善后是值得严肃对待的问题,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能否“自愿退出”,考验着相关机构对法治的态度与智慧。 二、《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的要求 个人信息保护也是今年“两会”的热议话题,原因至少有二,一是疫情期间大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的非常情形,这一话题不可回避。二是《民法典》不仅在总则编民事权利章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专条,还在人格权编设置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专章。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若没有“牙齿”,则难免尴尬。 《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具有“类宪法”性质,法典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即行政权力必须尊重个体权利,无法(宪法、法律)定事由,不得任意克减。《民法典》第111条,确认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应依法取得个人信息并确保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1034、1035条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个人信息中的敏感(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条款,其他个人信息,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条款。这不仅肯定了网安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还特别强调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违反双方约定使用个人信息。 “杭州方案”或许有千万好处和便民利益,但当你因为抽烟、喝酒、熬夜被健康码“拉黑”的时候,当你的居住地被定义为“不健康”社区的时候,甚至当你相亲、找工作、购买保险、银行贷款都要出示健康码的时候,法律上的那个“人”就消失了,只有呈现出各种颜色背后的歧视。 更为重要的是,谁才能拥有这样的“健康定义权”?算法吗?谁的算法?法律从未赋予任何人这样的定义权,与此相反,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抵制这样的定义权,从而使得个人自由、平等、安宁地活着。依法行政要求对公民“无罪推定”,也就是说政府不经法律授权和比例原则检验,不得对个体权利干涉,对个体自由限制,对个体选择干预,对个人信息窥视。 个人信息收集因疫情而起,自然应随疫情而终。这不是政府管理效率衡量的单方选择,而是数据背后的每个人,权利是否被尊重的法律问题。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都是围绕疫情防控这一公共利益展开,公共利益不存在,个人信息也就无所依附,应被删除,这是法律的底线,甚至无需讨论。个人信息在疫情之后“挪作他用”或许能带来更大的管理效益乃至经济利益,问题在于一旦出于功利考量,个人就不再是作为法律目的而存在,而成为效益或利益的手段。 如果说《民法典》提供了私权堡垒,那么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就再一次砌高了堡垒的高墙。高墙外围,群敌环伺,个人信息的巨大商业价值使得企业不断挖掘灰色地带,甚至违法犯罪。这一现代性的治理难题,治理还未有起色,政府更应该做好表率,做砌墙的砖,而非攻城的箭。浓厚的“家长主义”兴趣背后,不仅隐藏着对公民权利淡漠的心,还有若隐若现的“全景敞式主义”的影子。 三、警惕“全景敞式主义” 英国法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杰里米·边沁,在1785年提出了“全景敞式建筑”(panopticon)的概念,它有一个更通俗的名字“圆形监狱”。panopticon一词源于希腊神话中的“百眼巨人”阿耳戈斯(Argus Panoptes)。传说中他拥有一百只眼睛,遍布浑身上下,即使在睡着的时候,也有两只眼始终警惕地睁着。 “圆形监狱”的构造原理十分简单:四周是环形建筑,被分成很多囚室,中心是一座瞭望塔。瞭望塔有一圈大窗户,对着环形建筑。各个囚室都有两个窗户,一个对着里面,与瞭望塔的窗户相对,另一个对着外面,使光线从囚室的一端照到另一端。在环形监狱里,人彻底地被观看,但不能观看到监视者;在中心瞭望塔,监视者监视着一切,但不会被观看到。按边沁的设想,瞭望塔的窗户还应装上百叶窗,这样就使得监视者更加神秘莫测,由于罪犯不知是否被监视以及何时被监视,所以不敢轻举妄动,长此以往,就实现了被监视者的“自我监禁”。 这一故事被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发展为“全景敞视主义”,他认为现代文明社会中有无处不在的“圆形监狱”,我们正像在环形建筑中的“囚犯”,我们在“囚室”里的一举一动都有人在中间的瞭望塔上监视着:上班途中乘坐地铁无数的摄像头注视着你,来到单位测量体温、人脸识别、钉钉打卡定位。坐在办公桌前,无数垃圾短信出现在手机屏幕上,还时不时地有电话打进几个贷款广告,打开微信压压惊,文章推荐“朋友在看”,朋友圈广告直指你用完的洗发水。下班地铁太挤,滴滴打车,行踪轨迹一览无余……,我们已经生活在几乎透明的房子里,无可遁形地被窥视。 如果你抽一支烟,或者深夜因工作难以入眠,都会影响健康码颜色,导致你健康排位靠后,甚至拖单位后腿时,我们无疑就更进一步地实现了“自我监禁”。新冠病毒一定会被控制,因疫情被大量收集的个人信息,乃至被克减的隐私能否恢复如初,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状态的一个表征。如果在抗击新冠病毒的同时,仍不忘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中宣告的权利就落实为生活中“鲜活”的权利。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东莞6月5日综合报道 据广东省纪委网站消息,日前,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东莞市委原常委、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黄少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黄少文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送礼金;工作中失职失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甘于“被围猎”,大搞权钱交易,在工程承揽、土地性质变更、征地拆迁、工程款项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黄少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黄少文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东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黄少文简历 黄少文,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东莞樟木头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3年12月起历任东莞市委组织部副处级组织员、干部一科科长,市人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2008年8月起任东莞市东城街道党委书记、人大联络委主任 2014年3月起任东莞市南城街道党委书记、人大联络委主任 2014年6月起任东莞市委秘书长、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2016年12月起任东莞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秘书长,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莞生态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 2017年6月任东莞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莞生态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 2017年7月任东莞市委常委,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莞生态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 2018年4月任东莞市委常委,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2019年12月被免去东莞市委常委、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职务
多名消息人士证实,国内知名评级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金永授已于春节前后失联,或涉嫌评级业务中为自己谋利。消息人士透露,金永授或是因为其他公司的腐败案件牵出,因为在此之前东方金诚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崔润海亦被调查, 这二人遭调查,或其在参与江苏省部分企业发行债券时进行评级买卖有关。(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