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领袖辩论财政赤字货币化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礼辉 对于适当提高财政赤字率,以应对疫情冲击,稳定经济,目前应已大致达成共识。财政部领导近日明确提出,适当提高赤字率、发行抗疫特别国债、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挖掘内需潜力,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内生动力,有效应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短期冲击和挑战,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不过,对于是否可以将财政赤字货币化,近期引起了争论。这里从理论争议、法律依据和经济实践三个层次,做一些分析。 一、理论争议:是货币数量论还是现代货币理论 反对财政赤字货币化的专家认为,中央银行直接购买国债必将导致通货膨胀,其理论依据来自货币数量论。货币数量论最简单的公式是费雪方程式MV=PY。式中 M表示流通中的货币量,P表示一般物价水平,V表示由支付制度和市场主体行为偏好等因素决定的货币流通速度,Y表示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总量。由于V和Y在短周期中相对稳定,可视为不变的常量,因而货币的供给影响流通中的货币数量并决定物价的变动,货币供给量的增长先影响经济产出后影响市场价格;如果超发货币,往往会引发恶性通货膨胀,并且导致市场利率无节制上升,拖累实体经济。 主张财政赤字货币化的专家则认为,由于通货膨胀的机理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货币数量论过时了,不能作为政策制定的理论基础。不宜把宏观杠杆率(货币存量/GDP)的上升视为宏观风险上升的标记,货币数量指标不能准确衡量市场的流动性,货币数量的增加并不会直接导致通货膨胀。 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应该是现代货币理论“MMT”。区别于传统的货币理论,现代货币理论认为:政府的财政支出创造货币,税收回收货币,财政支出先于财政收入,税收驱动货币,主权政府不需要为了支出而借入本国货币;而且,政府部门的财政赤字相当于非政府部门的财务盈余,财政的盈余或赤字以及财政的自身平衡均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可以实施财政赤字货币化。由中央银行直接购买国债,等同于投放基础货币,可以减轻利率上行的压力;而如果面向市场发行国债,由商业银行、企业和个人购买国债,就会产生挤出效应,驱使市场利率上行。 传统的货币数量论与现代货币理论孰是孰非,可以留待财政货币理论专家去深入探讨。我们比较容易分辨的,是这两种理论假设的前提条件是否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实际。 货币数量论的假设前提主要是:市场经济发达,资本市场完善,经济主体产权边界清晰且行为独立。而现代货币理论假设的前提条件主要是:发行主权货币的政府有无限的能力用本国货币偿还任何债务,并且保持币值的稳定;能够实现充分就业,从而保持经济平稳;强制性税收可以抽走过剩的购买力,通过调整税率就可以避免通货膨胀。 显然,货币数量论的假设更多注目于市场机制是否成熟、市场这只“手”是否足够强壮和灵巧;而现代货币理论的假设更多注目于国家力量是否足够强大、政府这只“手”是否有能力干预和调节经济,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凯恩斯主义的理论特色。 如果让我选择,我倾向于让市场在经济资源的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调节经济的作用。我认为,疫情过后的经济重启和经济结构调整优化需要时间,在3-5年的周期内,必须适当降低税率,并进一步拉动内需;而实行超高税率只会影响经济重启,并且抑制市场购买力,显然不具有可行性。我还认为,中国的人民币并不具备类似美元那样的全球性货币霸权地位,如果超发货币,就无法维持人民币币值的稳定。 二、法律依据:是硬约束还是软约束 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实际上是一家。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并非一步到位。1995年以前,中国允许中央财政向中央银行借款透支。不受约束和限制的财政透支导致中央银行被动增发货币,成为通货膨胀的重要原因之一。1988年,中国开始出现恶性通货膨胀,1988年、1989年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高达18.81%和18.25%。物价上涨幅度超过储蓄存款利率,形成存款负利率。为有效遏制通货膨胀并稳定银行存款,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从1988年9月10日起开办3年期、5年期和8年期的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业务,如果当月物价涨幅超过规定幅度,国家财政对于差额给予补贴。随着通货膨胀率逐步下降,中国于1991年12月1日起停止办理新的保值储蓄业务。 保值储蓄只是治标不治本的应急性措施,法律才是阻止财政向中央银行透支的防波堤。1995年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也就是说,中国法律并不允许财政赤字货币化。这应该是法律层面的硬约束。 可能有人会提出,《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至今已经过去了25年,25年来中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上述条款,应该考虑予以修订,以便为财政赤字货币化留下余地。对此我不敢苟同。一是法律应保持必要的刚性。法律条款的延展性、补充性修订尚需仔细研究、层层把关,而如果取消或放宽对财政向中央银行透支的约束,属于颠覆性的改变,必须慎之又慎,严上加严,切不可因一时之急而转变长远之计。二是法律应符合国情的根本。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根本性进步是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体制恰恰就是货币数量论设定的前提。而且,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中央的重大决策,这恰恰未能满足现代货币理论设定的前提条件。 三、经济实践:交由市场选择还是实行行政摊派 上述关于货币理论的探讨多少有些拗口,而关于法律约束的分析则不可避免地显得生硬。其实,回到经济实践的层面,我们只需要明确2个问题。 第一,可以承受的财政赤字和赤字率,需要发行的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规模。 赤字率是财政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2019年以前,中国的赤字率一般不超过3%。2019年中国的GDP为99.09万亿元,受疫情冲击,2020年1季度中国GDP增长-6.8%,但4月份已回归正增长,预计GDP全年可增长3%,达到102万亿元。考虑到应对疫情冲击必然增加财政支出并减少财政收入,建议2020年的赤字率控制在4%以下,财政赤字扩大到4万亿元左右,发行的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也以4万亿元为上限。 第二,特别国债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否具有发行市场,是否需要行政摊派并由中央银行认购。 中国具有体制优势、基础设施优势、产业链优势、劳动力优势和内需市场优势,完全可以成功应对新冠病毒疫情的冲击,全面重启经济,并且实现经济的转型升级和平稳持续发展。中国发行的特别国债以及由中央财政担保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属于高信用等级的无风险资产,只要设定适当的利率,无需行政摊派,就可以形成容量足够的发行市场。 例如,中国商业银行不仅有认购特别国债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能力,并且有通过认购特别国债优化资产配置的需求。2019年末,中国商业银行总资产约为230万亿元,其中贷款占比超过50%,债券投资占比不到20%;总负债约为210万亿元。2020年,中央银行几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市场流动性相对充裕。我预计,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特别国债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市场的认购主体,部分企业和个人也将参与认购。 主张财政赤字货币化的专家建议,特别国债可以设定零利率,由中央银行全数认购。我个人认为,由中央银行零利率全部认购特别国债,固然可以节省中央财政的利息支出,但却要付出冲破法律约束的代价,并且承担解构通货膨胀控制机制的后果,可能得不偿失,实在没有必要。 主张财政赤字货币化的专家提出,发达国家多年来多次实施货币宽松QE政策,但并没有出现明显的通货膨胀;中国2008年以来货币存量规模及其与GDP的比率前所未有地扩大,也没有出现通货膨胀,反而是出现连年通缩。这些判断值得商榷。我对2001-2019年中美两国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做了比较,在这19年中,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较高的是2007年和2008年,中国的通货膨胀率分别是4.82%和5.93%,美国的通货膨胀率分别是2.85%和3.84%。2008年发生的金融危机,对中美两国经济都造成了负面影响,2009年,两国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均为负增长,中国的幅度为-0.73%,美国的幅度为-0.36%。这是19年中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唯一一年负增长。需要特别指出的,一是近20年中国的财政货币政策实践总体来看是成功的,我们并未采取财政赤字货币化的政策,仍然能够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有效控制住通货膨胀的幅度,并且有效控制住通货紧缩的周期,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二是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货币宽松QE政策并不等同于财政赤字货币化,对于西方国家过去多次实施的货币宽松政策,有兴趣的学者可以进一步做具体的定量分析。对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应对疫情冲击正在实施的史上最大力度的财政货币政策,包括财政赤字货币化的举措,将会产生的效应,特别是会不会引发明显的通货膨胀,还有待观察,目前不宜急于定性定论。 本文原发于网易 (本文作者介绍: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区块链研究组组长、中国银行原行长)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9日讯 据北京市统计局消息,1-4月,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为164.8万平方米,同比下降32.1%。其中,住宅销售面积为107.7万平方米,下降46.3%;办公楼为6.4万平方米,下降64.4%;商业营业用房为33.6万平方米,增长2.3倍。 据悉,1-4月,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新开工面积为592.4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2.5%。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为379.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9.1%;办公楼为9.5万平方米,下降75.5%;商业营业用房为8.5万平方米,下降59.7%。 全市房屋竣工面积为120.3万平方米,同比下降1.5%。其中,住宅竣工面积为68.3万平方米,下降6.8%;办公楼为17.2万平方米,增长73.7%;商业营业用房为15万平方米,增长2.3倍。 1-4月,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为1200.9亿元,同比下降25.1%。其中,国内贷款为384亿元,下降25.5%;自筹资金为271.4亿元,下降19.3%;定金及预收款为416.4亿元,下降32.2%。
记者从永兴县“蛋白固体饮料”事件联合调查组获悉,湖南省政府对永兴县“蛋白固体饮料”事件高度重视,责成省市场监管局、郴州市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事件进行彻查。调查发现,廖某军夫妇经营的永兴县爱婴坊母婴店涉嫌虚假宣传,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经调查核实,“倍氨敏”是湖南唯乐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德恒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蛋白固体饮料,涉事产品均有生产厂家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附有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监督抽查检验合格报告。在销售过程中,廖某军夫妇经营的永兴县爱婴坊母婴店将“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宣称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涉嫌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永兴县爱婴坊母婴店经营者廖某军已涉嫌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目前,涉事的永兴县爱婴坊母婴店已暂停营业,调查组将进一步深入调查,对有关当事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对5名家长反映其小孩因食用“倍氨敏”导致身体出现异常的情况,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处置,安排郴州市三甲医院对5名儿童进行免费医学体检。经市级医疗专家集体综合评估,5名儿童不同程度存在营养不良、体重偏轻、身高偏矮、维生素D3摄入不足等情况,但头围均在正常值范围。对饮用“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的儿童及家长,当地有关部门继续开展“一对一”人文关怀和营养指导。 郴州市纪委市监委牵头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国家公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调查。目前,永兴县已依法依程序免去李建军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免去曹石顺的市场秩序监督管理股长职务。郴州市将举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训,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规范经营销售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坚决打击、严肃查处。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表示,要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决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属于特殊食品,在我国实行严格注册管理和出厂批批检验,质量安全有保障。消费者选购婴幼儿食品,要注意查看标签标识,选购合适的产品。“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是普通食品,不是奶粉,不是婴幼儿配方乳粉,也不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蛋白质和营养素含量远低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消费者如发现有商家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5月18日,腾讯游戏宣布,将联手3D内容创作平台Unity共同推出防沉迷系统开发工具。 在此之前,腾讯游戏还公布了接入防沉迷新规的最新进展:5月底前将新增30款产品接入防沉迷系统。届时,腾讯旗下共计80款游戏将落实防沉迷新规。预计今年上半年,腾讯运营的移动游戏产品将全部完成接入工作。 据《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为1.75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1%,其中32.9%的小学生网民在学龄前就开始上网。在互联网未成年用户不断增加的社会现象之下,如何帮助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面对“互联网原著民”,企业为家长分忧 得益于硬件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游戏正成为越来越多人的生活日常。高质量的游戏作品更是不断汲取文学、绘画、音乐等领域的优秀元素,推动游戏赢得“第九艺术”的美誉。 但凡事不能过量。特别是对未成年的孩子们而言,面对良莠不齐的游戏作品缺乏判断力,如果是自制力不足的还容易出现沉迷游戏耽误学习的情况,令不少家长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去年11月,国家新闻出版署便发布了《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从顶层设计上持续为游戏防沉迷明确标准,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生活提出了六方面举措,对游戏账号实名注册、使用游戏时段时长、游戏消费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企业层面,腾讯等国内头部游戏厂商则不断加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力度。继《和平精英》等50款产品陆续启用防沉迷新规后,《王者荣耀》也在5月15日发布公告,开始陆续接入未成年人防沉迷新规,推出“未成年用户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禁玩,法定节假日每日限玩3小时,其他时间每日限玩1.5小时”等措施。对家长而言,从监管到企业的类似努力,实打实地为他们分忧不少。 令大人们无奈的是,一些孩子面对防沉迷举措,有的求助爷爷奶奶帮忙注册账号,有的在网络平台租借游戏账号,奇招频出。为了防止这种情况,腾讯在近期也在深化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对于通过实名认证,但仍被判定存在高度疑似未成年游戏行为的成年人账号,通过微信支付在游戏内自然月超过400元后,若想再次充值,系统将要求用户进行人脸识别验证,“人脸”一致才允许进行后续支付行为。 未保体系日趋完善 需更多倾听孩子心声 尽管目前行业头部企业大部分都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防沉迷体系。但对于行业中小型企业来说,“实名认证”等技术背后的资金、以及时间成本,始终制约着企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展开。 而腾讯游戏与Unity共同推出的防沉迷系统开发工具,由腾讯成长守护平台提供技术后台支持,也为行业更多的中小游戏企业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游戏防沉迷新规的加速推进,提供了可应用的解决方案。 技术以外,能够让各方都参与其中、覆盖多种渠道的平台快速成长,也更多地注意倾听孩子们的心声。如腾讯厂长守护平台,已经从最初单一的家长管理产品发展为涵盖家长、孩子、老师均可参与其中的互动平台,用户数已超过3000万。亲子间可以沟通协商游戏时长,还可约定家庭组队游戏,在玩乐有度的同时一起培养健康的游戏习惯。 整体而言,从标准到产品,从技术到平台,游戏产业的未成年保护体系正日益成熟和完善。另一方面,游戏背后又是一个个千差万别的孩子、父母、家庭。在当前未成年保护体系加强“封堵”的情况下,孩子难免会增长不理解、不满等情绪,更需要家长的合理疏导。这或许也是家长走近孩子、增进关系的良机,疏堵结合方能长远。 刘旷L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姜伯静 快递服务单票收入,有别于快递单价,简单说就是快递一票的收入。虽然各家的统计略有区别,但这却是快递企业最被关注的数据。 一度闹得热火朝天的快递集体涨价,目前看来基本上是“无果而终”了。 他们的喧嚣,有些“虎头蛇尾”。甚至,还不如丰巢干脆宣布收费来的痛快。 不过,看快递行业目前的发展状况,如果不能在高附加值服务上取得新突破,或者在新市场有其他新举措的话,那谋求涨价依然是他们未来首要的选择。 我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目前的快递企业在经营上已经遇到了瓶颈,将来可能会面临举步维艰的局面。 这里,我们看几份最新的经营简报。 很凑巧,几家在A股上市的快递公司,都在5月18日发布了经营简报,这里我把他们简单总结一下。 一,申通。5月18日,申通快递发布2020年4月经营简报。简报显示:4月份,快递服务业务收入为17.30亿元,同比增长1.63%;完成业务量6.80亿票,同比增长31.61%;但是,快递服务单票收入却大幅降低22.73%,为2.55元。 二,韵达。同日,韵达控股发布2020年4月快递服务主要经营指标快报。快报称:4月份,快递服务业务收入同比下降3.65%,为24.56亿元;完成业务量11.50亿票,同比增长45.20%;快递服务单票收入为2.14 元,下降33.54%。 三,圆通。还是同日,圆通速递发布2020年4月快递业务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公告显示,4月份,快递产品收入22.10亿元,同比增加6.48%;业务完成量9.41亿票,同比增加40.89%;快递产品单票收入2.35元,同比下降24.42%。 四,顺丰。依然是这一天,顺丰控股发布2020年4月快递服务业务经营简报。简报称,4月份,营业收入114.99亿元,同比增加48.91%;业务量为6.11亿票,同比增加88.00%;单票收入18.82 元,同比下降20.79%。 看以上的数据,从完成业务量这个数据看,这四家企业不但恢复了“元气”,而且都有大幅度的提升,当然这要归功于网民网购欲望的增强。而且,他们在业务收入方面的表现也很不错,除去韵达以外都有不同幅度的增加。但是,一个最重要的数据,他们无一例外的出现了大幅度下滑,那就是快递服务单票收入。即便是单票收入的“霸主”顺丰,也跌破了20元。 快递服务单票收入,有别于快递单价,简单说就是快递一票的收入。虽然各家的统计略有区别,但这却是快递企业最被关注的数据。 一直以来,单票收入“居低不上”的难题,一直困扰着中国快递企业。 还是以上述四家企业为例,我们看看他们在2020年1月的表现。 根据他们各自的经营简报:2020年1月,圆通速递快递产品单票收入2.94元,同比下降14.54%;韵达快递快递服务单票收入2.86元,同比下降19.66%;申通快递快递服务单票收入3.30元,同比下降2.37%;顺丰单票收入19.70元,同比下降21.23%。 显而易见,他们在4月延续了单票收入下降的大趋势,有的还加大了下降幅度。 快递企业为什么单票收入持续下降呢?尽管快递企业的经营模式略有不同,但从一些共性特点上还是可以看出一些问题的。下面,我们看这几个因素。 第一,快递平均单价大幅度下降。 多年以来,虽然电商蓬勃发展,但快递的平均单价在事实上是不断降低的。 根据顺丰2019年年报提供的数据,“近年来,快递行业单票价格持续下滑,行业快递平均单价从2007年的28.50元 ╱ 件快速下滑至2019年的11.80元 ╱ 件,主要原因在于占快递业务量较大比例的电商快递增速较快,且电商快递竞争同质化严重,价格竞争成为电商快递扩大份额的主要手段。” 虽然近年来快递企业通过技术手段降低成本,促成了快递价格的下降,但电商价格战挤压快递价格也让快递企业在价格战中成为受伤的一方。 第二,人工成本依然居高不下。 快递企业,有直营模式,有加盟模式。这里,不谈其优劣。 不管是什么模式,人工成本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虽然大数据、地图、AI、自动设备等科技含量高的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快递企业,但是其最终环节中的人工成本依然居高不下。 曾经有媒体统计,2018年,上述四家快递公司发出薪酬超过了230亿元。 而以顺丰为例,2019年,尽管比重下降,但职工薪酬占营业成本比重仍然很高,为12.61%,总额达到百亿以上。 第三,高速收费的影响。 这里,又提到高速恢复收费。 高速收费对快递公司的影响有多大呢?尽管主要快递公司在航运方面有较大突破,且在不断控制运输成本,但高速公路在他们经营中的分量依然很重要。 以申通为例,按照申通2019年年报显示:“2019年度,公司完成快递业务量合计8,355,842.49吨,其中,汽车运输方式完成业务量8,201,535.22吨,占总业务量的98.15%;航空运输方式完成业务量154,307.27吨,占总业务量的1.85%。” 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高速费用对他们的影响很大。 第四,目前尚未出现新的增长点。 丰巢的“闹剧”说明,目前各大快递企业,尚未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 并且,如果未来各个小区加大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将临时性存放设备改造为免费公共服务设施的话,那丰巢的未来很不美妙。 所以,看以上几点,尽管直播等大大的促进了快递行业的发展,可是如果快递企业的单票收入下降成为常态,那么,我们就不得不面对快递会涨价这个问题了:或者,我们的网购产品不再便宜,或者我们要付额外的费用,或者我们要享受“慢递”的代价! (本文作者介绍:专栏作者,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最佳新闻评论奖得主,iDonews 签约专栏作者。)
从财政收入降幅收窄看经济社会秩序恢复—— 全国复工复产达到正常水平 5月18日,财政部发布统计显示,4月份,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6149亿元,同比下降15%,降幅比3月份收窄11.1个百分点。其中,税收收入下降17.3%,降幅比3月份收窄14.9个百分点,国内增值税、进口环节税收、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收入降幅均明显收窄,反映了复工复产接近或达到正常水平、经济社会秩序逐步恢复的良好态势。 据统计,1月至4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2133亿元,同比下降14.5%。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8522亿元,同比下降17.7%;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33611亿元,同比下降11.5%。全国税收收入53081亿元,同比下降16.7%;非税收入9052亿元,同比增长1%。 “前4个月,财政收支运行总体平稳、符合预期。财政收入降幅较大主要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影响,但降幅在可承受范围内。”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白景明说。 据悉,全国财政收入下降受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包括疫情冲击导致税基减少,以及为支持疫情防控保供、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采取减免税、缓税等措施;继续巩固减税降费成效;上年末延至今年初缴纳入库的税收同比减少,以及去年同期中央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央企上缴利润等使收入基数较高,相应拉低今年全国财政收入增幅。 从税种看,主要税种收入同比下降。1月至4月,国内增值税下降24.4%,国内消费税下降12.8%,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下降21.6%,企业所得税下降13.7%,个人所得税增长1.6%,证券交易印花税增长20.1%。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中,契税下降11%,土地増值税下降7.7%,房产税下降7.7%。 从行业看,受疫情冲击较大的行业税收降幅较大。1月至4月,住宿餐饮、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分别下降46.8%、29.8%、28.2%;受与互联网相关的经济表现活跃、相关行业增加值增长带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增长5.6%。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分析认为,财政收入下降除了受疫情影响导致税基减少的因素外,同时反映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效果充分显现。 统计显示,1月至4月,各月全国财政收入分别下降3.9%、21.4%、26.1%、15%,呈现逐渐下降后趋于回升的态势。财政部表示,展望后几个月,随着复工复产复业全面推进、经济社会生活逐步趋于正常,主要经济指标将延续回升改善、持续向好的势头,财政收入降幅会继续收窄。 在支出方面,1月至4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73596亿元,同比下降2.7%。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10315亿元,同比增长0.1%;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3281亿元,同比下降3.2%,降幅比1月至3月累计收窄3.8个百分点,主要是落实“六保”任务。“全国财政支出保持比较大的力度,反映了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为。”白景明说。李旭红表示,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财力的支持力度,全力兜牢兜实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底线。(记者 曾金华)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雷丽娜
[摘要]办法提出,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三大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如,提出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经营资质要求;进一步压缩整体和单个履约义务人的承保限额;明确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等独立风控要求;明确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等流动性管理要求。二是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针对销售不规范问题,提出承保可回溯、强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针对费率高问题,提出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针对催收不规范问题,明确严禁催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委外催收机构管控并制定准入退出机制等要求。此外,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办法》明确禁止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提供信保业务的行为。三是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办法》通过设置弹性承保限额的方式,引导有能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业务类型,扩大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领域。 同时,为稳妥有序化解当前存量业务风险,《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办法》的修订和发布,是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业务风险的重要政策措施,也是提高行业风险管控水平的重要制度安排,将有利于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好抓实《办法》的执行,密切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并配套出台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两个业务操作指引,不断提高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0年5月8日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的发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 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二)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三)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保险公司承保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承保以下信保业务: (一)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业务、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 (二)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 (三)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四)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 (五)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务; (六)银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一)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已确定的业务; (二)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业务; (三)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 (四)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期限或金额不相匹配的业务; (五)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 (六)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 (七)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八)银保监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八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在官网显著位置对保险产品、保单查询链接、客户投诉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联网机构等内容进行披露;同时要求合作的互联网机构在业务网页显著位置对上述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本,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并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费率。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十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由总公司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在总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开展信保业务。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在销售、核保等重要环节设立专职专岗,不得兼职。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具有经济、金融、法律、财务、统计分析等知识背景或具有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融资担保、银行信贷等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涵盖信保业务全流程的业务系统,业务系统应具备反欺诈、信用风险评估、信用风险跟踪等实质性审核和监控功能。融资性信保业务系统还应具备还款能力评估、放(还)款资金监测等功能。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评估审议及决策机制,确保相关决策可追溯。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业务操作规范、产品开发与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质押物管理及处置、催收追偿、内部人员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信保业务的承保标准和操作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建立承保可回溯管理机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保存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信息,确保记录全面、不可篡改。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慎调查和密切跟踪,防止虚假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不得将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因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反制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由总公司制定统一的合作协议模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环节合作机构的特点和风险,在准入、评估、退出、举报投诉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与被保险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数据对接,并制定数据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所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审慎评估信保业务风险,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针对主要风险类型,设定预警指标和参数,做到早预警、早介入、早处置。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流动性管理的要求,每半年对信保业务开展压力测试。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应当包括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审慎评估业务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提取和结转相关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要求,在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做出核定、以及赔付或拒赔决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信保业务保单中明确全国统一的投诉、理赔电话。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催收追偿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信保业务的追偿款确认和计量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虚增追偿款,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对追偿款进行回溯评估,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相关风险。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结合信保业务发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偏好策略,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信保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与之匹配的再保险安排。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部门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化解风险,避免发生群体性、区域性事件。同时,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正面宣传。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应当将信保业务纳入内部审计范畴。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年进行内部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成果、制度建设、财务核算、系统建设、风险管控、准备金提取、合法合规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报告机制,按照银保监会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报送至银保监会及风险事件所在地银保监局。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负面舆情较多、可能造成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流动性风险、影响公司或行业声誉的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等。 第二十九条 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报告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信保业务管理制度、组织架构、队伍建设、系统建设等情况; (二)业务整体经营情况及融资性信保业务经营情况,包括经营成果、赔付情况、承保关联方情况、再保险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风险处置情况等; (三)合作机构的相关情况,包括合作机构的管控、合作家数、合作业务领域、合作模式、主要问题及风险、法律纠纷、应对风险措施等; (四)下一年度信保业务发展规划; (五)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信保业务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中涉及信保业务的内容及年度压力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于每半年或每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保业务的压力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负责整体信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及统筹指导风险处置工作。银保监局负责属地机构及辖内分支机构的信保业务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保险公司或省级机构首次开办或停办信保业务的,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银保监局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信保新业务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条款费率、限期修改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条款费率。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二)存在承保第六条所列禁止性业务的; (三)存在第七条所列经营行为的; (四)未按第八条规定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报告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不适用本办法。政策性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银保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