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全文逾万字,囊括了九大部分:总体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夯实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制;坚持和完善民生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改革举措有效实施。 其中,《意见》明确,加快建立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推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完善强制退市和主动退市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投资者保护。 此外,《意见》明确,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 完善强制退市和主动退市制度 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要素市场。加快建立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推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完善强制退市和主动退市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投资者保护。探索实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注册管理制。构建与实体经济结构和融资需求相适应、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体系。 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养老保险、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研究将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建立和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落实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 再延长30年政策 全面完善产权制度。落实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产权权能,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创新农村集体经济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和细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交易、保护制度规则,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完善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健全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 营造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环境。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增加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供给,支持发展民营银行、社区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完善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健全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健全清理和防止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营造有利于化解民营企业之间债务问题的市场环境。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实施重大国家战略。 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强化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和金融监管协调。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健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机制,完善基础货币投放机制,推动货币政策从数量型调控为主向价格型调控为主转型。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全面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强化综合监管,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制定交叉性金融产品监管规则。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健全基准利率和市场化利率体系 推进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健全基准利率和市场化利率体系,更好发挥国债收益率曲线定价基准作用,提升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增强双向浮动弹性。加快全国技术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发展科技成果、专利等资产评估服务,促进技术要素有序流动和价格合理形成。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创新攻关 健全鼓励支持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在重要领域适度超前布局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研究建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多元投入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创新攻关。 试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完善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改进科技评价体系,试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适时在全国范围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适时在全国范围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等 健全统筹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平衡。全面推开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深化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 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改革成果 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对外开放高地建设。深化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改革成果。建设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赋予其更大的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管理权限。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健全破产制度 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完善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物权、债权、股权等各类产权相关法律制度,从立法上赋予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平等地位并平等保护。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修订反垄断法,推动社会信用法律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推进油气管网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 适时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 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和竞争性环节电价,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推进油气管网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适时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健全竞争性油气流通市场。深化铁路行业改革,促进铁路运输业务市场主体多元化和适度竞争。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诸建芳、程强 随着复工复产和复商复市的进行,经济数据呈现多方面的改善,财政收入压力最大的时期已经过去,疫情对公共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压力逐步缓解。4月财政收入中的各项税收收入增速均出现回升,财政支出因收入端的约束减弱增速由负转正。向后看,随着经济逐步向好,财政收支压力将减小,但今年财政大力度逆周期调节仍然政策的主基调之一,预计积极的财政政策将贯穿全年。 事项 2020年4月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比下降15.0%(前值-26.1%)。税收收入同比下降17.3%(前值-32.3%);非税收入同比增长4.4%(前值-2.1%)。4月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同比增速为7.5%(前值-9.4%)。1-4月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累计同比下降9.2%(前值-12%);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同比增长14.9%(前值4.6%)。 正文 ▌ 疫情对财政收入压力最大的时候已经过去,财政收入随着经济逐步恢复而改善。4月一般公共财政收入为16149亿元,较前值回升11.1个百分点至- 15%(图1)。其中,全国税收收入14052亿元,同比下降17.3%;非税收入2097亿元,同比上升4.4%(图2)。4月伴随国内全方面的复工复产,4月经济数据普遍较好,经济恢复带来的税基扩大,促使各项税收增速均出现回升(图3)。其中税收收入中占比较大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4月同比分别为-26.8%、-15.5%和-14.2%,较前值分别回升11.7、9.9和27.4个百分点。而第四大税种的消费税较增速已经从负转正,4月实现了4.7%的正增长。整体来看,税收收入的增速回升主要还是受到经济改善的带动,预计随着经济逐步向好,财政收入端的压力也趋缓。 ▌收入改善对支出的制约减小,公共财政支出增速转正,积极加强前期延误的各方面支出建设。4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8312亿元,同比增长7.5%。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3142亿元,同比增长-7.1%;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5170亿元,同比增长11.1%。在支出的细分项目中,前期受到疫情冲击严重影响支出节奏的节能环保、城乡事务、科学技术和教育当月支出增速较上月分别回升46.4、36.9、22.9和21.3个百分点至11.9%、9.6%、11.7%和6.7%。此外支出端一直全力保障的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速也大幅回升了近30个百分点至24%(图4)。本月财政支出增速由负转正,大幅回升了约17个百分点,总体来看,支出的增长一方面受益于财政收入情况的改善对支出端的制约减小,另一方宏观政策由“抗疫”的非常态化逐步进入常态化阶段,各个重要领域如科学技术、教育等支出节奏此前被疫情压制,当前需要加快节奏。另外,伴随企业复工复产到位,政府的逆周期调节政策也有更充分的发挥空间,财政支出节奏也会加快。 ▌政府性基金收入跌幅继续收窄,政府性基金支出大幅扩张。1-4月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为17770亿元,增速为-9.2%,较1-3月增速回升2.8个百分点(图5)。其中1-4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15839亿元,增速较前值回升3.4个百分点。政府性基金支出累计值为25766元,支出增速为14.9%,较1-3月4.6%的增速大幅扩张。在整体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财政收入端的压力凸显。尤其叠加财政仍然需要积极的参与逆周期调节,土地出让的重要性显著提升。因此土地出让相关支出增速具有一定持续性,也能够带动地方政府主导的基建和地产表现出一定的韧性。 ▌专项债5月迎来发行高峰,目前来看整体节奏进展基本符合预期,基建还是主要支出方向。4月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868亿元。其中,发行一般债券1668亿元,发行专项债券1200亿元;按用途划分,发行新增债券1202亿元,发行再融资债券1666亿元。由于受到提前批额度的制约,4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节奏显著放缓。4月20日财政部官员公开表示,下达第三批的提前批额度1万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并且从5月初已经开始陆续发行。截止5月15日,5月已经新发行或计划发行的专项债额度约3395亿元,按照目前的节奏,5月底前预计可发行完1万亿额度,专项债5月迎来发行高峰。从5月内发行的专项债用途来看,仍然以农林水利、交运等基建相关项目为主,部分涉及老旧小区改造和新基建。 ▌即将到来的两会财政仍然是市场关注的热点,“保就业”要求下的财政逆周期调节将成为今年宏观的主基调之一。4月17号中央政治局会议在重申“六稳”之余强调“六保”。“六稳”与“六保”之首均为就业。随着经济活动的逐步恢复,4月经济数据呈现出多方面的改善,但调查失业率却小幅走高,对于逆周期调节的政策要求仍然较高。财政作为今年逆周期调节的主基调之一,赤字率、专项债与抗疫特别国债等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也是财政逆周期调节的重要抓手。我们认为财政对就业方面的逆周期政策力度将持续贯穿全年,助力完成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本文作者介绍: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摘要]办法提出,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三大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如,提出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经营资质要求;进一步压缩整体和单个履约义务人的承保限额;明确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等独立风控要求;明确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等流动性管理要求。二是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针对销售不规范问题,提出承保可回溯、强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针对费率高问题,提出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针对催收不规范问题,明确严禁催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委外催收机构管控并制定准入退出机制等要求。此外,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办法》明确禁止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提供信保业务的行为。三是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办法》通过设置弹性承保限额的方式,引导有能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业务类型,扩大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领域。 同时,为稳妥有序化解当前存量业务风险,《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办法》的修订和发布,是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业务风险的重要政策措施,也是提高行业风险管控水平的重要制度安排,将有利于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好抓实《办法》的执行,密切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并配套出台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两个业务操作指引,不断提高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答记者问: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17年7月,原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试行期限3年,将于2020年7月到期。《暂行办法》的实施,明确了业务发展边界和原则,整治了前期市场乱象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近几年,随着金融新业态的发展,信保业务风险发生了变化,《暂行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行业和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二、《办法》的修订主要有哪些特点 《办法》的修订以风险为导向,围绕“差异化监管,高质量发展”的思路,始终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主要呈现以下三方面特点:一是聚焦重点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办法》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二是有收有放,兼顾监管与发展。一方面,《办法》通过压缩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扩大险种范围(即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控制风险敞口,防范业务风险;另一方面,《办法》通过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设置弹性限额的方式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通过适度调整业务类型,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发展新业务领域。三是强化内控管理,促进高质量发展。《办法》通过要求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管控能力,促进信保业务高质量发展,在内控管理方面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系统建设、流动性管理、风险预警等,防范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在合作方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准入、评估、退出、消费者投诉等制度要求,降低合作的潜在风险。 三、《办法》的实施对信保业务会产生哪些影响 《办法》的实施对防范信保业务风险、推动信保业务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和深远意义。鉴于《办法》重点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经过研判,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可能产生以下影响:一是《办法》实施后,短期内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主体会减少,但鉴于减少的公司市场份额均较少,且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故不会影响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整体发展和服务能力。二是《办法》通过设置弹性的承保限额,促使保险公司调整当前业务结构,预计融资性信保业务中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业务占比有所提高。三是《办法》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予以重点监管,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流动性管理、内部审计、合作方管理等内控管理要求,在存量风险逐步消化的同时,增量业务风险也将得到进一步控制。 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0年5月8日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的发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 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二)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三)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保险公司承保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承保以下信保业务: (一)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业务、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 (二)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 (三)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四)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 (五)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务; (六)银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一)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已确定的业务; (二)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业务; (三)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 (四)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期限或金额不相匹配的业务; (五)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 (六)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 (七)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八)银保监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八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在官网显著位置对保险产品、保单查询链接、客户投诉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联网机构等内容进行披露;同时要求合作的互联网机构在业务网页显著位置对上述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本,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并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费率。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十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由总公司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在总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开展信保业务。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在销售、核保等重要环节设立专职专岗,不得兼职。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具有经济、金融、法律、财务、统计分析等知识背景或具有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融资担保、银行信贷等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涵盖信保业务全流程的业务系统,业务系统应具备反欺诈、信用风险评估、信用风险跟踪等实质性审核和监控功能。融资性信保业务系统还应具备还款能力评估、放(还)款资金监测等功能。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评估审议及决策机制,确保相关决策可追溯。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业务操作规范、产品开发与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质押物管理及处置、催收追偿、内部人员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信保业务的承保标准和操作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建立承保可回溯管理机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保存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信息,确保记录全面、不可篡改。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慎调查和密切跟踪,防止虚假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不得将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因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反制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由总公司制定统一的合作协议模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环节合作机构的特点和风险,在准入、评估、退出、举报投诉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与被保险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数据对接,并制定数据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所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审慎评估信保业务风险,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针对主要风险类型,设定预警指标和参数,做到早预警、早介入、早处置。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流动性管理的要求,每半年对信保业务开展压力测试。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应当包括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审慎评估业务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提取和结转相关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要求,在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做出核定、以及赔付或拒赔决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信保业务保单中明确全国统一的投诉、理赔电话。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催收追偿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信保业务的追偿款确认和计量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虚增追偿款,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对追偿款进行回溯评估,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相关风险。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结合信保业务发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偏好策略,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信保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与之匹配的再保险安排。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部门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化解风险,避免发生群体性、区域性事件。同时,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正面宣传。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应当将信保业务纳入内部审计范畴。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年进行内部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成果、制度建设、财务核算、系统建设、风险管控、准备金提取、合法合规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报告机制,按照银保监会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报送至银保监会及风险事件所在地银保监局。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负面舆情较多、可能造成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流动性风险、影响公司或行业声誉的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等。 第二十九条 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报告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信保业务管理制度、组织架构、队伍建设、系统建设等情况; (二)业务整体经营情况及融资性信保业务经营情况,包括经营成果、赔付情况、承保关联方情况、再保险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风险处置情况等; (三)合作机构的相关情况,包括合作机构的管控、合作家数、合作业务领域、合作模式、主要问题及风险、法律纠纷、应对风险措施等; (四)下一年度信保业务发展规划; (五)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信保业务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中涉及信保业务的内容及年度压力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于每半年或每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保业务的压力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负责整体信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及统筹指导风险处置工作。银保监局负责属地机构及辖内分支机构的信保业务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保险公司或省级机构首次开办或停办信保业务的,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银保监局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信保新业务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条款费率、限期修改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条款费率。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二)存在承保第六条所列禁止性业务的; (三)存在第七条所列经营行为的; (四)未按第八条规定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报告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不适用本办法。政策性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银保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同时废止。
“越是困难的时候,就越要扩大开放。”商务部部长钟山在昨天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受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的影响,各国采取的管控措施导致跨境投资规模收缩。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最新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趋势监测报告显示,全球跨境投资流量将因此出现30%至40%的下降。 我国前4月吸引外资总额也同比下降6.1%。在这种情况下,钟山表示,要从三大方面做好稳外资工作。首先是进一步扩大开放,不断放宽市场准入,缩减负面清单;其次是建好开放平台,扩大自贸试验区的范围;最后是优化营商环境,抓好外商投资法的落实。 “我们要加大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对外开放,这些地区的发展环境越来越好,而且国家对这些地区还有很多支持政策,我们鼓励更多的外商到中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进行投资。”钟山说。 记者了解到,今年要发布的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征集意见阶段已经结束。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袁达表示,本次修订鼓励条目将只增不减,重点是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潜力。 “增强区域协同开放”是钟山提出的另一个着力点。他说,要全面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重大战略实施,促进区域互动开放,带动全面开放。 “2013年以来,我国建立了自贸试验区18个,这18个自贸试验区利用外资占全国的15%,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验成果。下一步,我们要扩大自贸试验区的范围,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推动出台新的开放举措。”钟山表示。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尽管对中国和全球经济都带来了巨大挑战,但我国疫情防控向好的态势进一步巩固,企业复工复产正在逐步接近或达到正常水平,相比其他国家正在率先步入正常轨道。”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产业国际化战略研究所所长崔卫杰对上证报表示。 “展望未来,中国巨大的市场规模、完整的工业体系、完备的基础设施和稳定的社会环境在全球范围内独具吸引力,这为避免大规模产业外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外增加政策透明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加大金融开放将有助于吸引外资、赢得更多跨国企业的合作。”京东数科首席经济学家沈建光对上证报表示。
意见领袖辩论财政赤字货币化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张涛 针对“赤字货币化”的政策建议,我的看法是:在其成为政策选择考虑之前,首先要做三个判断: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是否需要做出该政策选择、现有政策组合是否无法实现该政策主张的经济目的,以及该政策的政策风险评估。此三问的框架下,从逻辑层面而言,目前“赤字货币化”成为政策现实选择,既无条件,也无必要;从实际层面而言,继4月17日政治局会议之后,5月15日的政治局会议再次强调了“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的宏观政策组合,则表明“赤字货币化”背后内含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双宽松”的组合取向已被排除在外。 伴随决策层对经济形势分析和宏观政策取向的多次明确表态,我原本以为有关“赤字货币化”的讨论也会告一段落。但超出我预期的是,该话题讨论热度不降反升,并且由此还引发出对于人民银行本应有的货币发行机制和货币政策调控的严重误识。 例如,持赞成“赤字货币化”的研究者提出“2015年后央行通过抵押补充贷款(PSL)来支持的货币化棚户区改造的本质就是赤字货币化”,即人民银行早已“暗度陈仓”地施行了“赤字货币化”政策。 截至4月末,PSL余额为35450亿元人民币,占人民银行资产余额的9.84%,占央行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余额的32.83%,占基础货币余额的11.37%,若PSL实质真的就是赤字货币化,那么仅因PSL一个因素,就有超过十分之一的基础货币源自“赤字货币化”,如果进一步以此类推,商业银行从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中获得了流动性,只要商业银行同时还投资了地方政府债券,那么这些均可视作是“赤字货币化”实践,这样一来就连最基本的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也就可以被视作“赤字货币化”,由此“赤字货币化”真的就没有讨论的必要,实际上这是对人民银行本应有的货币发行机制和货币政策调控的严重误识,同时也将很清晰的“赤字货币化”概念予以了泛化和模糊。 第一,本轮讨论的“赤字货币化”就是指国债直接向人民银行发行(此含义的另一表述是人民银行在一级市场直接认购国债)。由于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对此“赤字货币化”政策主张者也直言不讳表示“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也正是基于此,从宏观政策组合而言,“赤字货币化”意味着直接通过增加人民银行基础货币投放来为财政提供资金,实际上就是主张财政和货币政策的“双宽松”组合取向。 至于说,人民银行通过公开市场认购国债,同时投放基础货币,并不是本次主张“赤字货币化”的政策内容,而在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二十三条明确的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中,就包括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这也是2007年人民银行通过公开市场认购特别国债的依据。 对于国债直接向人民银行发行和人民银行通过公开市场认购国债之间的差别,就是马骏博士所言的印钱与借钱的差别,“赤字货币化”是典型的“印钱”。 第二,PSL作为人民银行再贷款工具之一,并非是“赤字货币化”。在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二十三条明确的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中,包括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和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而2014年人民银行创设的抵押补充贷款(PSL)的法律依据就是这一条。抵押补充贷款(PSL)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民经济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以质押方式向金融机构提供的特种贷款。 2015年6月2日,人民银行发布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精神,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201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创设抵押补充贷款(Pledged Supplemental Lending,PSL)为开发性金融支持棚改提供长期稳定、成本适当的资金来源。” 2015年10月起,PSL发放对象扩大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用于支持三家银行发放棚改贷款、重大水利工程贷款、人民币“走出去”项目贷款等。之后PSL支持领域进一步扩大至生态环保、先进制造业、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外贸转型升级等范围。 2016年,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进一步将PSL可发放对象扩充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PSL发放原则明确为“特定用途、专款专用、保本微利、确保安全”;PSL合同期限为一年,可以展期,展期金额和展期次数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展期次数累计原则上不超过4 次,实际使用期限不宜超过5 年;PSL利率由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增长、通胀水平和总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做出调整;金融机构利用PSL发放的特定贷款利率实行在PSL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加点幅度及调整由人民银行确定。 综上所述,抵押补充贷款(PSL)就是人民银行再贷款工具的一种,通过此工具人民银行在对基础货币进行吞吐的同时,还能通过金融机构的特定贷款来兼顾实施结构性调控。目前在人民银行政策工具箱中,按照性质划分,再贷款工具包括流动性再贷款、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金融稳定再贷款和专项政策性再贷款四类,发挥的作用各有侧重,而且既然是再贷款,就一定是“借钱”的范畴,而非是“印钱”,以PSL为例,自2016年4月份开始,获得PSL的金融机构就已经开始根据特定贷款的发放和回收进度,来归还抵押补充贷款,因此有关“央行通过抵押补充贷款(PSL)来支持的货币化棚户区改造的本质就是赤字货币化”的认识,是对人民银行的货币发行机制和货币政策调控的严重误识。 第三,鉴于在“赤字货币化”讨论中出现的误识,在本文的最后,我想对我国货币发行和调控机制进行简明描述。 首先,中央银行是通过资产扩张来投放基础货币。例如,2014年之前,人民银行主要是通过在市场上买入外汇相应投放基础货币,由于该阶段国际收支持续大额双顺差,人民银行通过提高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发行央行票据等方式,进行了大规模的流动性对冲,来实现对基础货币的调控。2014年以来伴随国际收支趋于平衡,相应基础货币发行机制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银行主要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MLF)、抵押补充贷款(PSL)等工具投放基础货币,与2014年之前相比,人民银行主动供给和调节基础货币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进而也为“寓改革于调控”提供了更大空间,即客观上为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加速和汇率形成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创造了空间和有利条件。 其次,现有《中国人民银行法》框架内货币发行既涵盖现金发行,也包括存款等广义货币的创造。由于在信用货币体系下,中央银行不仅通过资产扩张创造基础货币,并通过调节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来调控商业银行创造广义货币的能力。例如,中央银行可以通过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的政策工具,可以直接对基础货币进行调控,进而调控广义货币的供给,而包括通过公开市场买卖国债、向金融机构发放和回收PSL等都属于中央银行对于基础货币的吞吐。另外,中央银行还可以通过调整法定准备金率,来改变货币乘数,进而对广义货币供给进行调控。有关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投放机制、货币发行机制,人民银行在其多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进行了多次阐述,不再赘述。 目前,我国仍处在“正常的货币政策”空间内,包括政策利率处于正值范围,且有很大调控空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依然有可动空间、收益率曲线也保持陡峭化形态等等,这些难得的条件都为人民银行履职宏观调控提供了有力保障。例如,针对本次疫情的冲击,人民银行在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框架内,通过了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创造性地提供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并且为积极财政政的实施,提供了充足的流行性支持。因此,即便在“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的压力下,我们也不需要多此一举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来为“赤字货币化”开绿灯。 (本文作者介绍:经济学博士,现任职中国建设银行金融市场部)
北京时间5月19日下午消息,外媒Debtwire援引5月6日的法庭文件报道称,瑞幸咖啡董事长陆正耀的旗下公司已经起诉瑞信,要求后者就涉嫌违反一项已被加速的5.32亿美元贷款安排中的职责作出赔偿。 报道称,瑞幸股东之一的Haode Investment申请禁制令,以禁止该行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启动法律程序。 文件显示,瑞信于4月3日代表其香港分行、高盛、巴克莱、CICC Hong Kong Finance、海通国际投资和摩根士丹利发出强制性提前还款事件通知。 法庭文件显示,Haode正在寻求法院宣布瑞信在4月3日-4月17日发出的该项贷款安排下的要求无效、因此没有发生该安排下的违约事件。 陆正耀旗下5亿美元股票质押贷款违约 4月初,高盛就公告指瑞幸股东之一的Haode Investment Inc. 股票质押贷款发生违约,贷款人组成的银团已指示作为担保受托人的瑞信新加坡分行对抵押品行使贷款人权利,采取强制执行程序,涉及5.15亿股瑞幸咖啡B类普通股和9544.5万股A类普通股。该笔贷款金额为5.18亿美元。 外媒报道称,在瑞幸咖啡曝出会计欺诈丑闻前,创始人陆正耀曾获得一系列保证金贷款,而最大参与方包括摩根士丹利、瑞信和海通国际。丑闻导致瑞幸股价大幅跳水,陆正耀违约。 知情人士称,这些银行是在三轮融资活动中向陆正耀提供保证金贷款的银团成员。知情人士表示,海通出借了1.4亿美元,摩根士丹利和瑞信分别出借了约1亿美元。知情人士称,巴克莱、高盛和中金公司也出借了少部分资金,并补充说部分贷款在违约前已经偿还。 高盛在声明中表示,陆正耀家族信托基金掌控的一个实体未能履行5.18亿美元保证金贷款的相关条款,贷方已经对7640万股瑞幸咖啡股票采取了强制执行程序。一位未具名知情人士称,巴克莱和高盛的保证金贷款敞口均约为7000万美元。
随着疫情防控向好态势巩固,楼市出现复苏。最新出炉的4月份70个大中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延续微涨态势,但总体仍较为稳定。 国家统计局昨日公布数据显示,4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中,新房价格环比上涨城市有50个,数量较上月增加12个;二手房环比上涨的城市有37个,较上月增加5个。 从价格涨幅来看,据测算,4月份,70个大中城市新房和二手房环比上涨分别为0.4%和0.2%,涨幅较上月均有所扩大。 “随着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向好态势进一步巩固,经济社会秩序进一步恢复,因疫情积压的住房需求进一步得到释放。”国家统计局城市司首席统计师孔鹏说。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各地经济都在快速复苏,对于房地产市场来说,4月平均恢复水平已经超过了去年同期的八九成,部分区域已经开始超过之前水平。 据统计局数据,4月份,各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涨幅均与上月相同或略有扩大。不过,各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涨幅持续回落,一线城市二手住宅同比涨幅有所扩大。 一线城市楼市成交活跃,无论新房还是二手房环比价格均出现上涨,尤其是二手房市场价格领涨全国。 数据显示,4月份,4个一线城市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1.1%,涨幅比上月扩大0.6个百分点。其中,北京、上海和深圳分别上涨1.1%、1.2%和1.7%,广州持平。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上证报记者表示,一线城市二手房价格涨幅较大或与学区房炒作有关。这要求后续二手房价格监管体系应积极建立,进而促进二手房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数据还显示,4月份,31个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分别上涨0.5%和0.4%,涨幅比上月均扩大0.2个百分点。从具体城市来看,南京、杭州、重庆、成都等城市房价涨幅居前。 交行金融研究中心资深研究员夏丹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房价格环比稳中略升,是房地产市场阶段性转暖的体现。一线城市管控较严,二线和三线大中城市相对出现补涨。 她分析称:“4月份库存下降变快,全国商品住宅待售面积减少453万平方米。目前深圳、杭州等地房地产可售面积逼近2010年以来的较低水平,后续存在房价上涨压力;而北京、福州等地库存暂处于历史较高水平,房价有望较稳。” 目前楼市调控政策仍然以稳为主,多地优化人才落户、人才购房等政策。而某些城市涉及放松调控的政策均被撤回,表明“房住不炒”的定位没有改变。 在张大伟看来,当前市场已经明显复苏,预计未来两个月房地产市场有望出现持续的“小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