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以来,住房公积金再次上演“存废之争”,5月,中央定调,明确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而非简单的取消。7月,各地迎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新一轮调整,已有约25个省市上调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贷款额度。 站在不同的立场,市场一直存在两种声音。一部分人以为企业减负为名,建议取消公积金;而一部分人认为公积金作为民生保障的一部分,能够减轻工薪阶层购房及租房压力,应上调缴存基数。 我们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从企业减负和员工实际提取率的角度来说,取消公积金也未尝不可,但是需要一个替代品。 01 两种声音对立存在 公积金取消的呼声源起于今年2月份,当时处于疫情爆发期,黄奇帆撰文指出取消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 他认为,我国房地产早已市场化,商业银行已成为提供房贷的主体,住房公积金存在的意义已经不大,将之取消可为企业和职工直接降低12%的成本。 在北京的中小企业主高健确实也有类似的诉求,他认为,在疫情期间,公司营收几乎为零,每月超1万的员工公积金有可能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高健介绍,疫情期间,由于公司主营业培训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企业收入断崖式下跌,“即使按照最低缴存比例每月差不多有一万元的公积金支出,一年就超过十万,虽然每个月不是很多,但是一年下来也占了不少成本。” 供职于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员工李洁认为,企业不能以降成本减负为由,损害员工利益。对于个人买房者而言,公积金买房的贷款利率要比普通的商业贷款利率低很多。 2019年年初,李洁买房时使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组合贷,公积金贷款额度30万元,利率仅为3.25%,商业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5%,贷了90万元,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计算,组合贷贷款总额比纯商业贷款少了12万左右。 02 超70城调整公积金相关政策 过去几年,住房公积金确实在房地产市场中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资金利用率不高、缴存额度低、覆盖范围相对较窄等问题。 综合来看,上半年公积金政策的调整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以缓解疫情期间企业压力为主基调,如广东省、河南省和浙江省均已在省会层面出台调整政策,基本集中在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公积金等。 5月18日,《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发布,明确提到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迎来第二波调整周期,全国各地相继发布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限额。截至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已有超过70个城市出台公积金相关政策,其中超过25个省市上调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贷款额度。 在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方面,不少城市根据本地楼市情况,上调或下调了公积金贷款额度。其中,扬州要求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从35万元恢复至50万元,宝鸡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升至50万元;无锡则将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从此前的50万元降至30万元。 此外,多个城市普遍提高了租房提取额度。比如,甘肃、济南、桂林、南昌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袁倩供职于北京一家中小企业,按照最低缴存比例,每月个人和公司缴存额度有1200元,按照季度提取每季度有3600元,基本上可以抵三分之一的房租。王嘉在一家国企,缴存比例相对比较高,每月有差不多2400元,基本上可以抵消房租。 还有部分城市在政策明面扩大了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比如增设电梯,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等。 03 公积金提取人数占实缴人数40% 目前来看,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率并不高。《全国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数据显示,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23709.67亿元;全年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数5648.56万人,提取额16281.78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86.04万笔,发放金额12139.06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人数占实缴职工人数仅为40%。 多位受访者明确表示,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在他们看来是“花不到的钱”。刘畅在广州一家公立学校,每月单位和个人缴存额度超过2500元,工作四年之后,公积金账户余额超10万元,但她目前用不到这笔钱 和刘畅一样,徐晨是安徽某县城公务员,单位和个人缴纳比例是12%,缴存比例相对较高。徐晨没有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理由是,“取出来也被花掉了,还不如存在里面,需要的时候再提取出来。” 同时也有不少购房者因为缴存比例和缴存额度的限制,在贷款方面也增加了不少压力。 李洁在杭州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是50万元,相对比其他城市,杭州的额度相对较高。但由于公司缴存的公积金的时间较短,加之缴存比例较少,他只能贷到30万元。 04 若取消公积金需推出可替代产品 对于此次公积金的存废之争,我们认为,如果今天要取消公积金,那是否应该出台一个可替代产品?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旨在通过企业和个人共同储蓄,为购房职工发放低息贷款,进而提高居民住房消费能力。 随着时代的发展,从企业减负和员工实际提取率的角度来说,取消公积金也未尝不可,但是需要一个替代品,如“住房保障银行”。 2014年,住建部曾提出要建立建设住房保障银行。即在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方式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升级为住房保障银行。 建立中国住房保障银行有两大好处:首先它作为住房保障性专业银行,有大量吸收存款的可能性,可以获得充分的资金,使住房保障得到基本的融资支撑;其次是住房保障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可以以优惠的贷款利率服务于住房保障,降低住房保障的融资成本和运行成本。 同时,也可借鉴国外的住房保障模式,如美国会根据各种要素算出一个“家庭收入中值”,低于其80%,即为低收入家庭,政府会通过补贴房租,或通过购房税收、利率优惠等,保障他们的购买力; 德国则由国家银行牵头,组建了住房储蓄银行,每个居民都必须参加住房储蓄。当储蓄额达到所需贷款额的40-50%,便有资格贷款买房。这种强制性的住房储蓄政策,使得德国人只要按部就班、辛勤工作就能买得起房子。 只有出现一个相应的能够替代原本公积金在住房贷款中所起到的作用的产品,公积金的取消才是可行的。若非如此,公积金政策应当被保留。 05 对首次置业的刚需群体应不设上限 从目前的公积金政策来看,有一定的改进和调整空间,如对首次置业的刚需群体,只要首付款比例符合法规、还款条件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额度都应不设上限,而不应受到个别城市单笔公积金发放额度限制。对二套房,二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可给出一个上限,确保这项制度对缴纳人群和购房人群的公平。 公积金贷款期限要适当延长。公积金贷款期限越长,还款压力越小,对购房刚需群体来说是好消息。 为增加公积金使用率,还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度增加公积金适用范围,拓宽公积金用途。 随着城市之间人才流动加剧,在未来的公积金制度改革中,为吸引人才,城市圈或都市圈的城市中,公积金可以执行互认互贷政策。 还可尽快推进公积金抵押贷款证券化(MBS),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早就在业内呼吁很高,在这个方面的步子应该迈得更大一些。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高健、李洁、袁倩、刘畅、徐晨为化名)
思·辩丨公积金存废之辩 文/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郑秉文 这次参加两会,我带来了三个提案:一个是“关于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尽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的提案”,一个是“关于将网络互助行业应尽快纳入监管的提案”,第三个是“关于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案”。没想到,第三个提案在媒体上受到广泛关注,仅两三天,在百度认证号上阅读量已超过830万,评论的很多,绝大部分评论是支持我的观点,转载的也很多,找我采访的媒体很多,接应不暇,但会议安排紧张,没有足够时间接待媒体采访。这又引起了我的进一步深入研究的热情,于是,我把这个关于公积金改革的提案扩展成目前这个万字长文,算是对媒体的进一步答复,也是我进一步研究的体会,供感兴趣的人和媒体参考。我现场聆听了《工作报告》,感触更多,一万字的篇幅可以用一个词来归纳,那就是“千方百计惠及民生”,并且再次强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这使我更加感到住房作为一项基础性民生,住房公积金是解决住房问题的一个很好的“互助金融”工具,它有利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主张废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观点主要有三条理由: 一是认为增加了企业负担,如果取消了这个制度,可明显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不公平,因为很多私企没有加入进来,即使加入进来的人群,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购房的需求; 三是认为住房公积金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很多人已经有了自己的住房,这个制度过时了,是当初学习新加坡结果。 我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还有存在的价值,应继续保留,它的历史使命并未完结;这个制度还存在很大的需求,尤其对中低收入群体来说,这个制度还很管用;这个制度的公平性确实存在问题,主要覆盖面的问题,但这个问题正在改变;这个制度确实给企业造成了一定负担,但没有企业抱怨它,因为它应成为法定福利的一部分,企业抱怨的是社保费太高。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我的提案内容,从《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给出的数据来看看这个制度的4个效率和4个公平问题;第二部分从5个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个制度历史使命到底是否已经完结;第三部分谈谈我对住房公积金的改革前景,提出了由易到难的4个改革选项。 一、住房公积金的制度效率与制度公平 从住建部官网公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可对住房公积金的制度效率与制度公平做个鸟瞰,对这个制度有个大致的了解。根据公积金的“年报”,公积金的制度效率可归纳为4个特点,制度公平方面也可归纳为4个特点。先看住房公积金的4个制度效率特征。 第一,受益率比较高。建立公积金制度以来,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335万笔(含2套2次以上贷款),其中双职工职工占三分之一,合计大约有5500万人受益,在1.44亿实缴职工中,38%的人成功成为住房贷款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质是一项互助制度,作为互助制度,能有38%的成员受益,这个比例是不低的。 第二,房贷水平适宜有效。2018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53万笔,发放金额1.02万亿元,平均下来每笔房贷大约40万元,在二、三线城市够交首付就基本上可以解决贷款的问题而无须再另外组合商业性贷款了。 第三,为职工减轻沉重利息负担。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五年期以上3.25%,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低1.65-2个百分点。2018年发放的房贷可为贷款职工节约利息支出2020亿元,平均每笔贷款按10年期计算,可为贷款人节约利息支出8万元。20多年来,公积金制度为职工减轻上万亿的利息负担,这是公积金制度生命力之所在。 第四,行政管理成本完全来自提取的管理费。全国有342个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3439个,全国公积金从业人员4.4万人,其中40%是非在编人员,2018年提取管理费117亿元,每亿元资产的综合管理成本21万元,包括所有从业人员的工资奖金、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公务费用等,整个公积金系统是一个自收自支的系统。在全国缴费型福利制度里,比如社会保险系统,甚至包括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其所有运行管理成本(人员工资和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都来自财政经费,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成本完全自我消化,这在我国目前缴费型福利制度里是非常少见的。本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是一个大型机构投资者,应该是一个企业,持有2.4万亿人民币资产的大型机构投资者应该很好地发挥社会责任,可是,它却一分钱责任也发挥不出来,前些年主办召开国际研讨会时竟然找一些企业给赞助,这在全世界也是没有现象。 下面,我们从《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再考察一下住房公积金的4个制度公平特征。 第一,覆盖面逐渐扩大。截至2018年,公积金缴存职工数1.44亿人,在我国缴费型福利制度里,覆盖面算是很大的了,例如,在具有可比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中,除医疗和养老以外,失业保险覆盖1.96亿人,生育保险2.04亿,而它们强制性要大于住房公积金。其他一些缴费型制度覆盖人数很少,例如,企业年金覆盖不到2400万人。从发展速度看,也是令人满意的,例如,实缴单位在2014年是207万个,实缴职工人数仅是1.19亿人,但到2018年分别提高到292万个和1.44亿人。 第二,房贷率越来越高。在1.44亿缴存职工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31%,国企20%,私企31%,外资8%,其余10%为民非、集体企业和其他类型单位等。我国的正规部门就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是指城镇公司制机构和城镇集体单位,就业1.7亿人;广义是指还要加上1.4亿城镇私营就业人员,即经营地址设在县城关镇以上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公积金覆盖的主要是狭义的正规部门就业人员。公积金的房贷率逐年提高,2014是是69%,2018年提高到86%,说明这个制度的效率越来越高,这与覆盖面逐渐扩大都可说明,这个制度的效率都是说的过去的。 第三,制度透明性很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信息披露和透明性始终做的比较好。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此外,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每年联合向全社会公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信息齐全,非常透明。例如,缴存职工员按单位性质划分比例情况(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按类型公积金提取情况(提取原因、人数、比例金额)、各种类型贷款情况(房屋类型、面积、套数等)、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贷款情况、业务收支及增值收益情况、各省住房贷款和增值收益分配情况、资产风险情况等,在全国的缴费型福利制度里,公积金的透明度是最高的。 第四,住房公积金作为一只互助性质的基金对我国住房建设发挥了3个外溢效应。 一是在住房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例如,2018年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公转商贴息贷款共2.2万亿元(含将近一半的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占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额的17%,在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16%。再如,支持贷款职工购建住房面积2.87亿平方米,占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面积的19%。 二是在租房市场、房屋修缮市场中作用明显。公积金对暂时没有购房需求的职工在他们的租房和房屋修缮等需求方面提供了支持,已有766万租房职工提取金额达730亿元,人均年提取金额为1万元。 三是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作用巨大。住房公积金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支持,截至2018年末累计向373个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发放贷款872.15亿元。此外,部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也为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提供了补充资金,累计共提取公租房建设资金3365亿元。再如,北京住房公积金至今累计发放项目贷款36个,贷款额度201亿元,建筑面积94万平方米,潜在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达9万多户。 二、住房公积金的使命并未完结 上述公积金制度的效率和公平两个角度看,它在诸多缴费型福利制度里是表现较好的,起码不是很差的,为住房制度转型和解决职工住房难发挥了作用。在未来一段时期里,住房公积金的历史使命尚未完结,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需求端来看,住房公积金还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在三、四线城市对工薪阶层缓解住房难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最具说服力的是房贷率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例如,中西部大部分省区的房贷率都是70%至80%,低于70%的只有西藏(68%)、青海(69%)和新疆建设兵团(38%)。一、二线城市几乎都是85%以上,例如,北京是95%,上海96%,天津几乎100%,江苏、浙江、安徽、福建、贵州是95%以上。重要的是,一、二线城市房价高,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录用的员工的买房压力太大,而这些群体都是百里挑一通过“国考”考进去的,他们承担着国家机器运行的职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住房公积金对他们的边际效用最高,在二、三线城市可完全依靠公积金解决购房问题。如果取消公积金,对中央部委或有些部门来讲就意味着他们录用优秀人才存在较大障碍。中的收入群体是大多数,这才是“大需求”,如果取消了这个公积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精英和广大的中低收入群体将永远失去这个法定福利。我们不应从个别人的感受出发,也不应该从个别能够给员工分房子的企业的角度出发,认为住房公积金的历史使命已经完结,归根到底这还是个小角度。 第二,从我国初次收入分配的格局看,保留公积金可提高劳动收入份额。 众所周知,在我国初次收入分配格局中,劳动收入份额太低。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收入份额指标发生过波动,从上世纪90年代60%以上,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前下滑到50%以下,后来又有所回升,这10年来有所改善,但比发达国家要平均低15到20个百分点,甚至比有的发展中国家还要低。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2020年5月18日刚刚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指出:“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角度看,公积金制度本是一件好事。主张取消公积金的观点主要是出于为企业减负的考虑,出发点也是好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重点应该是减税和降低社保费。我国的税收收入主要来自间接税,直接税只占10%左右,长期看,应该逐渐向以直接税税收收入为主,但如果劳动收入份额始终太低,那就始终是一句空话。所以,从整个国民除此收入分配的格局来看待公积金的定位和功能,这才是“大格局”,是“大思路”。 第三,从职工的获得感来看,公积金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在缴存公积金时,老百姓从来也没抱怨说基数太高了,比例太高了,他们抱怨的是社保费费率和基数太高了。老百姓和企业社保“逃费”现象非常严重,而公积金不是这样,几乎没有人和企业对公积金“逃费”!为什么呢?因为公积金的“税收楔子”是“零”,百分之百都成为职工及其家庭的可支配收入,私人属性十分明显,就是说,这个制度“直来直去”,用《工作报告》的话来说,就是“资金直达县市基层”,企业主缴纳的都完完整整地成为缴存职工的一项法定收入,雇主没有理由去藏匿,也不敢藏匿,不敢逃费,职工就更欢迎了,每缴纳1万元就获得雇主1万的缴费配比,再加上利息,获得感当然是满满的了,有什么反对的理由呢?正是由于获得感满满,所以,雇主才不敢藏匿,也不敢抱怨,因为是“愿打愿挨”。剔除公积金,我国社保缴费(包括工薪税)的税收楔子高达30.81%,正好等于OECD国家平均值,相比之下,北欧福利国家丹麦的税收楔子才仅是30.99%,仅比我国高出一点点。税收楔子比我们低的发达国家有很多,比如,有日本(29.64%)、澳大利亚(26.96%)、英国(26.51%)、卢森堡(26.29%)、爱尔兰(24.66%)、加拿大(24.12%)、美国(23.95%)、新西兰(17.09%)、以色列(16.08%)、瑞士(16.08%)等。重要的是,在个人和企业的社保缴费中,企业的缴费税收楔子高达19.22%,个人缴费和个税的税楔分别为6.41%和5.19%,就是说,在税收楔子的结构中,企业的社保缴费占比竟高达62.36%(个人缴费是20.79%,个税是16.85%),这么大的税收楔子,与职工利益割裂开来,企业当然可以“名正言顺”地逃费了,职工得不到实惠,没有获得感,当然也愿意“配合”企业逃费了,所以形成职工和企业的“合谋”,全国人民一起“逃”社保费就成为一个潜规则,最终“吃亏”的就是社保制度。这就是缴存公积金比缴纳社保费更受欢迎的主要原因。 第四,公积金的中低收入阶层贷款人占95%,在贫困地区尤其受到欢迎。 主张废除公积金的主要理由之一是认为这个制度不公平,穷人补贴了富人。2018年发放的1万亿元的253万笔房贷中,95%的借款人是中低收入者,高收入者只占5%。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这里的中低收入是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高收入是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再看年龄和购买房屋情况:40岁以下的借款人占76%,购买144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占89%,首套占85%。很显然,上述这些数据说明购房者基本都是刚需阶层,公积金制度实实在在的为中低收入群体购房提供了保障和支持。再用2017年几个典型的贫困地区缴存基数来看看他们对公积金的态度和行为(数据均来自他们官网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报告):甘肃定西的缴存基数是其社平工资的101%,广西百色市是其社平工资的110%,甘肃张掖的实际缴存基数最高,是其社平工资的113%。这说明,贫困地区职工的缴存基数是非常“实”的,甚至都超过了当地社平工资,因为他们得到了实惠。 第五,缴存职工人数越来越多,尤其私企职工缴存人数占比越来越大。 我们再看看“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这一对概念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被视为“体制内”,其他被视为“体制外”。在1.44亿实缴职工中,机关事业单位4452万人,国企2928万人,合计7380万人,这说明,“体制内”的缴存职工数量基本处于“饱和”状态;另一种理解是“体制内”指正规就业部门,“体制外”指非正规就业部门,而正规就业部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基本处于饱和状态下,私企将成为当前和未来参加公积金的主力军,例如,2018年公积金新开户1990万人,其中私企占50%(994万人),这说明,在未来的扩大时覆盖面过程中,私企占比逐渐提高,而且速度还是挺快的,在2014年,当年新开户的缴存职工中,来自私企的比例仅占13%。在正规就业群体中,对没有参加公积金的职工来说是不公平的,但覆盖面的扩大需要一个过程,国家在扩大公积金覆盖面方面多次发布文件,需要雇主和雇员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社会保险覆盖面也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例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年前覆盖人口只有1.36亿,而2019年高达9.67亿。但如果取消了公积金,没有加入的职工和已经加入的职工就都永远失去了机会,只要这个制度存在,机会就存在。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2个主要问题和4个改革方案 上面我们对保全公积金制度存必要性做了分析,下面我们考察一下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2020年3月18日刚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指出:“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是中央对住房公积金最有权威的最新的定调,态度是十分明晰的,那就是“改革”,而绝不是什么“取消”,我表示完全赞同。既然中央态度依然明朗,要改革,我们就应该先明确公积金存在问题是什么,然后再讨论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什么,而不是什么取不取消的问题,也是什么改不改革的问题,问题是已定要改革,只有改革才有出路。 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可能很多,比如,无购房需求的年龄偏大的职工是否有权利退出、在上限之内缴存比例职工个人是否有权利选择,等等。但是,我觉得,住房公积金一直以来存在的最大问题有两个: 一是投资手段单一,收益率太低,例如,2018年增值收益率仅为1.56%;增值收益率太低直接导致的后果是职工缴存款利息太低,仅按1.5%计息。如按市场化投资收益率来算,损失巨大。以2018年结余资金8023亿元为例,假如将其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来投资并假定收益率按6%来计算,这一年的利息收入将高达280亿。所以,二十多年下来,利息损失要有几千亿元。对职工个人来讲,1.5%的计息水平远没能跑赢通胀率,贬值风险十分明显,账户缴存资金眼睁睁看着每年在缩水;1.5%的计息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至少10个百分点,造成的“福利损失”每几年就翻一番,在过去的22年里,单位配比缴费几乎相当于“白交”。在过去的22年里,工资增长率加上人口增长率超过14%,这是“生物收益率”,也叫做“内部收益率”(我们大致可将其理解为实际购买力),减去1.5%的计息水平,每年的“福利损失”至少要在12%以上,22年下来,职工的福利损失是天文数字。从全社会的角度看,这是巨大的社会福利损失,是社会财富的“转移”。 第二个问题是统筹层次太低,贷款率高的地区(比如,天津99.5%)和低的地区(比如,青海78%)之间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结余资金,从全社会的角度看,资金管理层次太低和地区割据降低了结余资金的“互助”效率。 鉴于上述分析,我的看法是,公积金制度存在问题,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对公积金存在的问题要尽快解决,不能视而不见,否则就是对缴存职工的不负责任,从某种角度讲,是用价格低廉的优质资产“养肥”了国有银行。既然有学者提出了取消公积金的动议,决策者就应该有紧迫感,抱着对人民利益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尽快行动起来,不要让一个很好的民生制度长期成为一个“软肋”。为割除上述两个主要弊端,我提出四个改革思路或说四个改革选项,这四个选项由易而难,第一个改革思路最容易,最后一个改革最难。 第一,在不改变住房公积金中心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条件下扩容功能和优化结构。 这是一个改良方案,是最容易、最便捷的方案,现存体制机制不做任何改变。“改良”的领域包括:在目前体制机制一切都不变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搞协议存款,这样起码可将利率提高到3.5%左右,实行起来很容易,很简单,完全是决心问题,不是体制机制问题。待过渡一段时间之后,可进一步改革投资体制,比如,可采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的模式,由各省分别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约并商定投资收益率等具体事项,真实投资收益全部作为利息分配给缴存职工。在业务范围上,允许一、二线城市公积金中心利用增值收益等资金直接投资持有租赁住房,支持缴存职工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在缴存上扩大覆盖面,覆盖城市务工者、甚至自由职业者等人群;在统筹层次上提升到全国统筹,加强各城市间资金互融互通,缴存职工可以异地接续缴存、异地提取使用、贷款;在提取使用上建立新的配贷机制,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加大对租赁住房支持力度;在运行机制上提升效率,简化提取使用手续;在监管上加强依法公开,定期披露信息。 第二,改组成立全国独立法人的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美国“两房和吉利美”的思路)。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以国家信用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和证券,做大资金池,为老百姓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和政策性担保;在资金使用上,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不直接发放贷款,而是采用为缴存职工提供低息、长期信用担保的方式支持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缴存职工在获得公积金管理公司担保后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此方式可促进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提升缴存职工获得住房贷款的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通过批量收购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为其源源不断的提供资金。在房价较高的一、二线城市,通过贷款或直接投资方式支持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促进“租购并举”。建立全国统筹机制和全国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平台,实现全国通存通兑和同业拆借;在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上,按照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式运行,并接受监管。 第三,改组成立政策性国家住房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思路)。这是在借鉴发达国家住房储蓄银行模式的基础上,将全国公积金中心改组为全国统一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各省市公积金中心改组为国家住房银行的分支机构,并以国家信用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和发行证券;开展政策性住房储蓄业务,建立差别信贷机制,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更优惠的住房金融支持,可异地缴存接续,异地提取使用、贷款;向租赁住房建设发放项目贷款。在运行机制上按照现代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运行,建立激励机制,促进效率提升、风险可控;在监管机制上按照政策性金融的监管机制,住建部负责住房政策规则的制定和监管,央行、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监管规则的制定和监管。 第四,与企业年金合并,整合为综合公积金制度(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思路),这是最难的一个选项,因为涉及到部际协调。凡是涉及部际协调的,都是难度非常大的。这项改革还难在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属性存在很大差异性,因为职业年金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来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为了改革,从工资里硬是人为分离出来一个层级“职业年金”,所以,它可以被视为是“强制性”的职业年金,是人手一份的。而企业年金则是“外生”的,是自愿的,是附加上去了一个福利,重要的是,覆盖范围很小,目前参与职工全国还不到2400万人,尤其是,近五年来,扩大覆盖面的进程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五年了几乎处于“零增长”状态。从理论上讲,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应遵循全生命周期原则,公积金制度可以兼顾城镇居民在住房、养老两方面资金需求,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个人公积金账户,按照住房和养老分设两个子账户,住房账户实行“低存低贷”,租赁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可提取使用住房账户资金,当职工无公积金贷款或无住房消费需求时,住房账户资金转移至养老账户。成立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统一负责综合公积金资金池的投资运作,发挥目前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的双重作用。但是,事实上,由于这项合并设计到两个部委,很难协调,别说涉及到两个部委,就是职业和企业年金都属于一个部门负责的事情,合并也是很难的,因为他们的属性存在较大差异性。 鉴于上述分析,我的意见是先易后难,从最容易改革的第一个方案入手,就地改革,原封不动,体制机制和单位属性都不做改变,只是增加功能,这可以叫做“功能性”改革,这种改革,在住建部内部就可以实施,基本不用申报批准,过渡一段时间,在这个过渡期内,在中央统一部署之下,看下一步如何改,是准银行金融机构的路子,还是一步到位改组为国家住房银行,或强行与企业年金合并?到那个时候听中央的决定。那么,眼下,刻不容缓地是立即就地改革,先把协议存款等业务高起来,这容易上吗,完全不用批准,如果这么容易的改革都懒得动,看着一亿多人的存款每天在贬值,那就是不作为、是懒政!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思·辩丨公积金存废之辩 文/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郑秉文 这次参加两会,我带来了三个提案:一个是“关于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尽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的提案”,一个是“关于将网络互助行业应尽快纳入监管的提案”,第三个是“关于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案”。没想到,第三个提案在媒体上受到广泛关注,仅两三天,在百度认证号上阅读量已超过830万,评论的很多,绝大部分评论是支持我的观点,转载的也很多,找我采访的媒体很多,接应不暇,但会议安排紧张,没有足够时间接待媒体采访。这又引起了我的进一步深入研究的热情,于是,我把这个关于公积金改革的提案扩展成目前这个万字长文,算是对媒体的进一步答复,也是我进一步研究的体会,供感兴趣的人和媒体参考。我现场聆听了《工作报告》,感触更多,一万字的篇幅可以用一个词来归纳,那就是“千方百计惠及民生”,并且再次强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这使我更加感到住房作为一项基础性民生,住房公积金是解决住房问题的一个很好的“互助金融”工具,它有利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主张废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观点主要有三条理由: 一是认为增加了企业负担,如果取消了这个制度,可明显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不公平,因为很多私企没有加入进来,即使加入进来的人群,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购房的需求; 三是认为住房公积金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很多人已经有了自己的住房,这个制度过时了,是当初学习新加坡结果。 我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还有存在的价值,应继续保留,它的历史使命并未完结;这个制度还存在很大的需求,尤其对中低收入群体来说,这个制度还很管用;这个制度的公平性确实存在问题,主要覆盖面的问题,但这个问题正在改变;这个制度确实给企业造成了一定负担,但没有企业抱怨它,因为它应成为法定福利的一部分,企业抱怨的是社保费太高。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我的提案内容,从《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给出的数据来看看这个制度的4个效率和4个公平问题;第二部分从5个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个制度历史使命到底是否已经完结;第三部分谈谈我对住房公积金的改革前景,提出了由易到难的4个改革选项。 一、住房公积金的制度效率与制度公平 从住建部官网公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可对住房公积金的制度效率与制度公平做个鸟瞰,对这个制度有个大致的了解。根据公积金的“年报”,公积金的制度效率可归纳为4个特点,制度公平方面也可归纳为4个特点。先看住房公积金的4个制度效率特征。 第一,受益率比较高。建立公积金制度以来,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335万笔(含2套2次以上贷款),其中双职工职工占三分之一,合计大约有5500万人受益,在1.44亿实缴职工中,38%的人成功成为住房贷款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质是一项互助制度,作为互助制度,能有38%的成员受益,这个比例是不低的。 第二,房贷水平适宜有效。2018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53万笔,发放金额1.02万亿元,平均下来每笔房贷大约40万元,在二、三线城市够交首付就基本上可以解决贷款的问题而无须再另外组合商业性贷款了。 第三,为职工减轻沉重利息负担。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五年期以上3.25%,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低1.65-2个百分点。2018年发放的房贷可为贷款职工节约利息支出2020亿元,平均每笔贷款按10年期计算,可为贷款人节约利息支出8万元。20多年来,公积金制度为职工减轻上万亿的利息负担,这是公积金制度生命力之所在。 第四,行政管理成本完全来自提取的管理费。全国有342个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3439个,全国公积金从业人员4.4万人,其中40%是非在编人员,2018年提取管理费117亿元,每亿元资产的综合管理成本21万元,包括所有从业人员的工资奖金、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公务费用等,整个公积金系统是一个自收自支的系统。在全国缴费型福利制度里,比如社会保险系统,甚至包括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其所有运行管理成本(人员工资和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都来自财政经费,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成本完全自我消化,这在我国目前缴费型福利制度里是非常少见的。本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是一个大型机构投资者,应该是一个企业,持有2.4万亿人民币资产的大型机构投资者应该很好地发挥社会责任,可是,它却一分钱责任也发挥不出来,前些年主办召开国际研讨会时竟然找一些企业给赞助,这在全世界也是没有现象。 下面,我们从《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再考察一下住房公积金的4个制度公平特征。 第一,覆盖面逐渐扩大。截至2018年,公积金缴存职工数1.44亿人,在我国缴费型福利制度里,覆盖面算是很大的了,例如,在具有可比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中,除医疗和养老以外,失业保险覆盖1.96亿人,生育保险2.04亿,而它们强制性要大于住房公积金。其他一些缴费型制度覆盖人数很少,例如,企业年金覆盖不到2400万人。从发展速度看,也是令人满意的,例如,实缴单位在2014年是207万个,实缴职工人数仅是1.19亿人,但到2018年分别提高到292万个和1.44亿人。 第二,房贷率越来越高。在1.44亿缴存职工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31%,国企20%,私企31%,外资8%,其余10%为民非、集体企业和其他类型单位等。我国的正规部门就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是指城镇公司制机构和城镇集体单位,就业1.7亿人;广义是指还要加上1.4亿城镇私营就业人员,即经营地址设在县城关镇以上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公积金覆盖的主要是狭义的正规部门就业人员。公积金的房贷率逐年提高,2014是是69%,2018年提高到86%,说明这个制度的效率越来越高,这与覆盖面逐渐扩大都可说明,这个制度的效率都是说的过去的。 第三,制度透明性很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信息披露和透明性始终做的比较好。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此外,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每年联合向全社会公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信息齐全,非常透明。例如,缴存职工员按单位性质划分比例情况(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按类型公积金提取情况(提取原因、人数、比例金额)、各种类型贷款情况(房屋类型、面积、套数等)、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贷款情况、业务收支及增值收益情况、各省住房贷款和增值收益分配情况、资产风险情况等,在全国的缴费型福利制度里,公积金的透明度是最高的。 第四,住房公积金作为一只互助性质的基金对我国住房建设发挥了3个外溢效应。 一是在住房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例如,2018年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公转商贴息贷款共2.2万亿元(含将近一半的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占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额的17%,在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16%。再如,支持贷款职工购建住房面积2.87亿平方米,占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面积的19%。 二是在租房市场、房屋修缮市场中作用明显。公积金对暂时没有购房需求的职工在他们的租房和房屋修缮等需求方面提供了支持,已有766万租房职工提取金额达730亿元,人均年提取金额为1万元。 三是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作用巨大。住房公积金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支持,截至2018年末累计向373个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发放贷款872.15亿元。此外,部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也为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提供了补充资金,累计共提取公租房建设资金3365亿元。再如,北京住房公积金至今累计发放项目贷款36个,贷款额度201亿元,建筑面积94万平方米,潜在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达9万多户。 二、住房公积金的使命并未完结 上述公积金制度的效率和公平两个角度看,它在诸多缴费型福利制度里是表现较好的,起码不是很差的,为住房制度转型和解决职工住房难发挥了作用。在未来一段时期里,住房公积金的历史使命尚未完结,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需求端来看,住房公积金还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在三、四线城市对工薪阶层缓解住房难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最具说服力的是房贷率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例如,中西部大部分省区的房贷率都是70%至80%,低于70%的只有西藏(68%)、青海(69%)和新疆建设兵团(38%)。一、二线城市几乎都是85%以上,例如,北京是95%,上海96%,天津几乎100%,江苏、浙江、安徽、福建、贵州是95%以上。重要的是,一、二线城市房价高,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录用的员工的买房压力太大,而这些群体都是百里挑一通过“国考”考进去的,他们承担着国家机器运行的职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住房公积金对他们的边际效用最高,在二、三线城市可完全依靠公积金解决购房问题。如果取消公积金,对中央部委或有些部门来讲就意味着他们录用优秀人才存在较大障碍。中的收入群体是大多数,这才是“大需求”,如果取消了这个公积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精英和广大的中低收入群体将永远失去这个法定福利。我们不应从个别人的感受出发,也不应该从个别能够给员工分房子的企业的角度出发,认为住房公积金的历史使命已经完结,归根到底这还是个小角度。 第二,从我国初次收入分配的格局看,保留公积金可提高劳动收入份额。 众所周知,在我国初次收入分配格局中,劳动收入份额太低。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收入份额指标发生过波动,从上世纪90年代60%以上,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前下滑到50%以下,后来又有所回升,这10年来有所改善,但比发达国家要平均低15到20个百分点,甚至比有的发展中国家还要低。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2020年5月18日刚刚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指出:“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角度看,公积金制度本是一件好事。主张取消公积金的观点主要是出于为企业减负的考虑,出发点也是好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重点应该是减税和降低社保费。我国的税收收入主要来自间接税,直接税只占10%左右,长期看,应该逐渐向以直接税税收收入为主,但如果劳动收入份额始终太低,那就始终是一句空话。所以,从整个国民除此收入分配的格局来看待公积金的定位和功能,这才是“大格局”,是“大思路”。 第三,从职工的获得感来看,公积金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在缴存公积金时,老百姓从来也没抱怨说基数太高了,比例太高了,他们抱怨的是社保费费率和基数太高了。老百姓和企业社保“逃费”现象非常严重,而公积金不是这样,几乎没有人和企业对公积金“逃费”!为什么呢?因为公积金的“税收楔子”是“零”,百分之百都成为职工及其家庭的可支配收入,私人属性十分明显,就是说,这个制度“直来直去”,用《工作报告》的话来说,就是“资金直达县市基层”,企业主缴纳的都完完整整地成为缴存职工的一项法定收入,雇主没有理由去藏匿,也不敢藏匿,不敢逃费,职工就更欢迎了,每缴纳1万元就获得雇主1万的缴费配比,再加上利息,获得感当然是满满的了,有什么反对的理由呢?正是由于获得感满满,所以,雇主才不敢藏匿,也不敢抱怨,因为是“愿打愿挨”。剔除公积金,我国社保缴费(包括工薪税)的税收楔子高达30.81%,正好等于OECD国家平均值,相比之下,北欧福利国家丹麦的税收楔子才仅是30.99%,仅比我国高出一点点。税收楔子比我们低的发达国家有很多,比如,有日本(29.64%)、澳大利亚(26.96%)、英国(26.51%)、卢森堡(26.29%)、爱尔兰(24.66%)、加拿大(24.12%)、美国(23.95%)、新西兰(17.09%)、以色列(16.08%)、瑞士(16.08%)等。重要的是,在个人和企业的社保缴费中,企业的缴费税收楔子高达19.22%,个人缴费和个税的税楔分别为6.41%和5.19%,就是说,在税收楔子的结构中,企业的社保缴费占比竟高达62.36%(个人缴费是20.79%,个税是16.85%),这么大的税收楔子,与职工利益割裂开来,企业当然可以“名正言顺”地逃费了,职工得不到实惠,没有获得感,当然也愿意“配合”企业逃费了,所以形成职工和企业的“合谋”,全国人民一起“逃”社保费就成为一个潜规则,最终“吃亏”的就是社保制度。这就是缴存公积金比缴纳社保费更受欢迎的主要原因。 第四,公积金的中低收入阶层贷款人占95%,在贫困地区尤其受到欢迎。 主张废除公积金的主要理由之一是认为这个制度不公平,穷人补贴了富人。2018年发放的1万亿元的253万笔房贷中,95%的借款人是中低收入者,高收入者只占5%。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这里的中低收入是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高收入是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再看年龄和购买房屋情况:40岁以下的借款人占76%,购买144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占89%,首套占85%。很显然,上述这些数据说明购房者基本都是刚需阶层,公积金制度实实在在的为中低收入群体购房提供了保障和支持。再用2017年几个典型的贫困地区缴存基数来看看他们对公积金的态度和行为(数据均来自他们官网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报告):甘肃定西的缴存基数是其社平工资的101%,广西百色市是其社平工资的110%,甘肃张掖的实际缴存基数最高,是其社平工资的113%。这说明,贫困地区职工的缴存基数是非常“实”的,甚至都超过了当地社平工资,因为他们得到了实惠。 第五,缴存职工人数越来越多,尤其私企职工缴存人数占比越来越大。 我们再看看“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这一对概念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被视为“体制内”,其他被视为“体制外”。在1.44亿实缴职工中,机关事业单位4452万人,国企2928万人,合计7380万人,这说明,“体制内”的缴存职工数量基本处于“饱和”状态;另一种理解是“体制内”指正规就业部门,“体制外”指非正规就业部门,而正规就业部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基本处于饱和状态下,私企将成为当前和未来参加公积金的主力军,例如,2018年公积金新开户1990万人,其中私企占50%(994万人),这说明,在未来的扩大时覆盖面过程中,私企占比逐渐提高,而且速度还是挺快的,在2014年,当年新开户的缴存职工中,来自私企的比例仅占13%。在正规就业群体中,对没有参加公积金的职工来说是不公平的,但覆盖面的扩大需要一个过程,国家在扩大公积金覆盖面方面多次发布文件,需要雇主和雇员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社会保险覆盖面也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例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年前覆盖人口只有1.36亿,而2019年高达9.67亿。但如果取消了公积金,没有加入的职工和已经加入的职工就都永远失去了机会,只要这个制度存在,机会就存在。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2个主要问题和4个改革方案 上面我们对保全公积金制度存必要性做了分析,下面我们考察一下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2020年3月18日刚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指出:“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是中央对住房公积金最有权威的最新的定调,态度是十分明晰的,那就是“改革”,而绝不是什么“取消”,我表示完全赞同。既然中央态度依然明朗,要改革,我们就应该先明确公积金存在问题是什么,然后再讨论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什么,而不是什么取不取消的问题,也是什么改不改革的问题,问题是已定要改革,只有改革才有出路。 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可能很多,比如,无购房需求的年龄偏大的职工是否有权利退出、在上限之内缴存比例职工个人是否有权利选择,等等。但是,我觉得,住房公积金一直以来存在的最大问题有两个: 一是投资手段单一,收益率太低,例如,2018年增值收益率仅为1.56%;增值收益率太低直接导致的后果是职工缴存款利息太低,仅按1.5%计息。如按市场化投资收益率来算,损失巨大。以2018年结余资金8023亿元为例,假如将其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来投资并假定收益率按6%来计算,这一年的利息收入将高达280亿。所以,二十多年下来,利息损失要有几千亿元。对职工个人来讲,1.5%的计息水平远没能跑赢通胀率,贬值风险十分明显,账户缴存资金眼睁睁看着每年在缩水;1.5%的计息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至少10个百分点,造成的“福利损失”每几年就翻一番,在过去的22年里,单位配比缴费几乎相当于“白交”。在过去的22年里,工资增长率加上人口增长率超过14%,这是“生物收益率”,也叫做“内部收益率”(我们大致可将其理解为实际购买力),减去1.5%的计息水平,每年的“福利损失”至少要在12%以上,22年下来,职工的福利损失是天文数字。从全社会的角度看,这是巨大的社会福利损失,是社会财富的“转移”。 第二个问题是统筹层次太低,贷款率高的地区(比如,天津99.5%)和低的地区(比如,青海78%)之间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结余资金,从全社会的角度看,资金管理层次太低和地区割据降低了结余资金的“互助”效率。 鉴于上述分析,我的看法是,公积金制度存在问题,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对公积金存在的问题要尽快解决,不能视而不见,否则就是对缴存职工的不负责任,从某种角度讲,是用价格低廉的优质资产“养肥”了国有银行。既然有学者提出了取消公积金的动议,决策者就应该有紧迫感,抱着对人民利益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尽快行动起来,不要让一个很好的民生制度长期成为一个“软肋”。为割除上述两个主要弊端,我提出四个改革思路或说四个改革选项,这四个选项由易而难,第一个改革思路最容易,最后一个改革最难。 第一,在不改变住房公积金中心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条件下扩容功能和优化结构。 这是一个改良方案,是最容易、最便捷的方案,现存体制机制不做任何改变。“改良”的领域包括:在目前体制机制一切都不变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搞协议存款,这样起码可将利率提高到3.5%左右,实行起来很容易,很简单,完全是决心问题,不是体制机制问题。待过渡一段时间之后,可进一步改革投资体制,比如,可采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的模式,由各省分别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约并商定投资收益率等具体事项,真实投资收益全部作为利息分配给缴存职工。在业务范围上,允许一、二线城市公积金中心利用增值收益等资金直接投资持有租赁住房,支持缴存职工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在缴存上扩大覆盖面,覆盖城市务工者、甚至自由职业者等人群;在统筹层次上提升到全国统筹,加强各城市间资金互融互通,缴存职工可以异地接续缴存、异地提取使用、贷款;在提取使用上建立新的配贷机制,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加大对租赁住房支持力度;在运行机制上提升效率,简化提取使用手续;在监管上加强依法公开,定期披露信息。 第二,改组成立全国独立法人的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美国“两房和吉利美”的思路)。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以国家信用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和证券,做大资金池,为老百姓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和政策性担保;在资金使用上,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不直接发放贷款,而是采用为缴存职工提供低息、长期信用担保的方式支持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缴存职工在获得公积金管理公司担保后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此方式可促进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提升缴存职工获得住房贷款的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通过批量收购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为其源源不断的提供资金。在房价较高的一、二线城市,通过贷款或直接投资方式支持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促进“租购并举”。建立全国统筹机制和全国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平台,实现全国通存通兑和同业拆借;在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上,按照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式运行,并接受监管。 第三,改组成立政策性国家住房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思路)。这是在借鉴发达国家住房储蓄银行模式的基础上,将全国公积金中心改组为全国统一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各省市公积金中心改组为国家住房银行的分支机构,并以国家信用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和发行证券;开展政策性住房储蓄业务,建立差别信贷机制,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更优惠的住房金融支持,可异地缴存接续,异地提取使用、贷款;向租赁住房建设发放项目贷款。在运行机制上按照现代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运行,建立激励机制,促进效率提升、风险可控;在监管机制上按照政策性金融的监管机制,住建部负责住房政策规则的制定和监管,央行、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监管规则的制定和监管。 第四,与企业年金合并,整合为综合公积金制度(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思路),这是最难的一个选项,因为涉及到部际协调。凡是涉及部际协调的,都是难度非常大的。这项改革还难在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属性存在很大差异性,因为职业年金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来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为了改革,从工资里硬是人为分离出来一个层级“职业年金”,所以,它可以被视为是“强制性”的职业年金,是人手一份的。而企业年金则是“外生”的,是自愿的,是附加上去了一个福利,重要的是,覆盖范围很小,目前参与职工全国还不到2400万人,尤其是,近五年来,扩大覆盖面的进程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五年了几乎处于“零增长”状态。从理论上讲,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应遵循全生命周期原则,公积金制度可以兼顾城镇居民在住房、养老两方面资金需求,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个人公积金账户,按照住房和养老分设两个子账户,住房账户实行“低存低贷”,租赁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可提取使用住房账户资金,当职工无公积金贷款或无住房消费需求时,住房账户资金转移至养老账户。成立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统一负责综合公积金资金池的投资运作,发挥目前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的双重作用。但是,事实上,由于这项合并设计到两个部委,很难协调,别说涉及到两个部委,就是职业和企业年金都属于一个部门负责的事情,合并也是很难的,因为他们的属性存在较大差异性。 鉴于上述分析,我的意见是先易后难,从最容易改革的第一个方案入手,就地改革,原封不动,体制机制和单位属性都不做改变,只是增加功能,这可以叫做“功能性”改革,这种改革,在住建部内部就可以实施,基本不用申报批准,过渡一段时间,在这个过渡期内,在中央统一部署之下,看下一步如何改,是准银行金融机构的路子,还是一步到位改组为国家住房银行,或强行与企业年金合并?到那个时候听中央的决定。那么,眼下,刻不容缓地是立即就地改革,先把协议存款等业务高起来,这容易上吗,完全不用批准,如果这么容易的改革都懒得动,看着一亿多人的存款每天在贬值,那就是不作为、是懒政!
正值全国两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建议》,让住房公积金再度走进公众关注的视野。作为上世纪90年代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运行20多年,到如今已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相应的改革也再一次被提上议事日程。 原标题:制度功效衰减,资源错配致闲置浪费……两会代表、委员热议住房公积金:已到非改不可的地步 正值全国两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建议》,让住房公积金再度走进公众关注的视野。 作为上世纪90年代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运行20多年,到如今已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相应的改革也再一次被提上议事日程。 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大学商学院院长徐玖平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着加重民企负担、抑制社会消费以及制度功效衰减等三大问题。 他强调,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改革的正确方向就是建立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核心是实现“强制”向“自愿”的制度转换。 每年数千亿公积金余额隔离在消费之外 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之间,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公积金是企业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徐玖平向记者介绍,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对建制企业来讲肯定会加重企业经济负担。 绝大多数民营企业由于客观上难以承受,不得不选择逃避强制缴存法定义务,而越来越多的企业同时也面临因欠缴住房公积金产生的职工投诉,大量民企在是否缴存的生存压力与违法风险间陷入两难。 除此之外,公积金缴存收益率较低这一问题,也遭到多位专家诟病。 2018年数据显示,全国5.8万亿元的公积金缴存余额年利率只有大约1.5%,难以跑赢通胀,实际上会造成公积金的贬值。 徐玖平认为,由于完全依赖互助性缴存提供流动性支持,制度设计从一开始就规定了强制性、互助性和专用性等要求,导致每年数以千亿计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相对于缴存人事实上被“冻结”,也被隔离在社会消费之外。 徐玖平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于计划体制时代,能够充分享受制度福利的主要是依靠国家财政及国有资源供养并提供单位配缴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公积金是他们工资增长机制的一部分。 当前,由于住房问题大多已逐步得到解决,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已经蜕变为与住房无关的刚性福利。而真正拥有巨大住房消费需求的新市民,则很多都未能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合理的住房刚需受到抑制。这是对社会资源的严重错配和闲置浪费。 改革应实现“强制”向“自愿”转换 现行公积金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中央近期也释放改革信号。 本周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是中央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最有权威也是最新的定调。 徐玖平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改革的正确方向就是建立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核心是实现“强制”向“自愿”的制度转换。 徐玖平进一步解释说,应当通过创新住房公积金融资方式、构建金融化融资机制,让绝大多数缴存人的个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可以成为可支配收入并被投入到社会消费之中,这对当前应对疫情及经济下行压力,拉动社会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具有特殊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徐玖平认为,住房公积金由“强制”向“自愿”的过渡可能会有一个社会消化的过程,但改革已时不我待。 基于此,应尽快制定过渡期政策,并在过渡期内实行“强制”与“自愿”的“双轨运行”:一方面在暂时保留机关事业单位强制缴存的同时,取消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强制缴存的规定;另一方面抓紧建立并试点基于新市民政策性住房金融支持的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政策体系。 “双轨运行”核心是取消民营企业公积金缴存的强制性,企业直接按可承受的人力成本向职工发放工资,让职工工资回归市场定价,而有贷款需要的参与自愿缴存,并由中央财政提供一定的补贴,以弥补“低存”损失,激励长期存储,最后实现低息贷款。 相关专题:聚焦2020年全国两会财经报道
住房公积金要不要取消?改革又将走向哪里……从激活房产市场到满足购房需求,历史的车轮滚滚推进,公积金的角色随之转换。5月21日,全国人大代表、58同城创始人姚劲波公开了一份书面建议:建议适当下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最低缴纳5%降至3%。一时激起千层浪,公积金改革也随之走向十字路口。 01 去还是留:不能一刀切 姚劲波认为,疫情下的中小企业复苏,面临的最大困难就在于“入不敷出”,成本特别是人力成本高企,而收入减少。所以建议以此切实减轻企业用工压力。 以姚劲波为代表,企业家们对公积金的态度几乎一致,更有甚者认为应该取消公积金。 格力董事长董明珠在在接受国内媒体采访时直言:“我觉得这个公积金是完全没有必要,像我们公司根本不需要,每个员工都发一套房,哪里还要公积金。” 赞成取消住房公积金的声音普遍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完成了其使命,当下暴露出不公平等制度缺陷,是时候退出历史舞台了。 中国国际金融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黄奇帆表示,公积金制度在九零年代出横空出世,是为了顺应当时市场需要,将企业、国家和个人的钱结合到一起解决大家住房需求问题,而如今,中国房地产市场已经活跃起来,百姓购房方式也转向以商业贷款为主,公积金存在的使命已经完成。 不过,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看来,住房公积金的历史使命并未完结,实际上,其制度在效率和公平两方面都表现不错,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能因噎废食。 与此同时,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摆在眼前。“中央部委和一、二、三线城市各级政府和事业单位每年公开考试录用的人员承受着较大购房压力,同时又承担着国家机器运转职能,取消公积金就意味着他们解决住房问题存在回归到福利分房的可能性,那将更不公平。”郑秉文指出。 “公积金制度的确有不少不太合理的地方,但这些都是改革过程中的问题,至少要先有这个东西,再逐渐地完善和发展。”中国社科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倪鹏飞认为,目前对于政策性住房,除了公积金以外还没有其他的金融工具;另一方面,经过多年艰辛的探索后,住房公积金才初步建立了全国的体系框架,如果现在取消这个体系,再建一个新的住房政策金融体系是非常困难的,几乎不可想象。 其实,关于公积金的去向问题,住建部部长王蒙徽已经给出了答案。日前,王蒙徽在文章《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的发展的文章》中提到,2020年将全力以赴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改革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显然,公积金改革并非简单地去或留,如何在房地产市场已经步入正轨的今天,让住房公积金能够对市场配置发挥新的效用至关重要。 02 问题出在哪:公平与利益 多方热议,公积金的问题到底是什么? 有人算了一笔账:2018年,我国住房公积金实缴职工1.44亿人,而我国总人口约14亿,相当于总人口的10%。2018年就业人数7.8亿人,其中还有一些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实际就业人数约高于7.8亿,按照就业职工计算,也不到20%。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小众”福利吗? 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失业保险覆盖1.96亿人,生育保险覆盖2.04亿人,而它们的强制性还要大于住房公积金。其他缴费型制度覆盖人数更少,例如,企业年金覆盖人数不到2400万。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问题,郑秉文回应称:“实际上,公积金的覆盖面在逐渐扩大,发展趋势正在进一步好转。”郑秉文进一步介绍,私企缴存职工占比不断提高,比如在1.44亿缴存者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占31%,国企20%,私企31%。而2018年公积金新开户1990万人,其中私企占50%(994万人)。 “此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透明性很好,每年向全社会公布的“年报”信息齐全,在全国的缴费型和非缴费型福利制度里,这是透明度最高的。”郑秉文补充道。 也有人说,大家现在都在使用商业贷款,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低。 公积金没有用武之地了吗? 住建部数据显示,建立公积金制度以来,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约3335万笔,其中双职工占三分之一,即约有5500万人受益,在1.44亿实际缴存者中,38%的人成为住房贷款人。“从制度效率来看,这个受益比例是比较高的。”郑秉文表示。具体来看,2018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约253万笔,发放金额1.02万亿元,平均每笔40万元,在三线城市交首付后就基本上解决了职工购房问题。 此外,公积金的管理成本也不高,行政管理成本来自提取的管理费。数据显示,全国有342个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3439个,从业人员4.4万人,2018年提取管理费117亿元,每亿元资产的综合管理成本仅21万元。 公积金制度到底存在什么弊端呢?郑秉文认为,公积金最大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投资收益率太低,跑不赢通胀,缴存职工记账利率更低;二是统筹层次太低,贷款率高的地区(天津99.5%)和低的地区(青海78%)之间不能调剂。 03 改革之辩:公积金与年金 公积金制度到底怎么改革呢? 郑秉文认为,改革思路有四个,一是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地区间互融互通,提高收益率;二是整体改制为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成为独立法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三是改组为国家住房银行,也就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思路;四是与企业年金合并,也就是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思路。 而在日前,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为公积金改革指明了方向:通过改革公积金制度,将其和年金相结合,形成资本市场长期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 完成历史使命后,2020年,住房公积金也许将迎来一个新的角色。 黄奇帆认为,可以将现有累积起来的14.6万亿的公积金直接转化成企业年金,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也补充社会养老保险资金。 “将公积金制度融入年金,公积金找到了一个好的归宿。”专家指出,现行规定下,企业年金可以参与到市场投资,虽然比例有一定的限制,但是可以提高职工退休工资。“这样既可以给资本市场注入巨大资金,增强资本流动性,也能为这部分资产做保值增值,还能补充我国的养老保险,一举三得。”上述专家表示。 不过记者注意到,由于企业年金是企业和职工自愿建立,企业尤其是大部分中小企业参与率较低,年金积累基金规模也很小。 据人社部最新数据,截至2019年末,全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规模不到1.8万亿元,虽然从2013年以来一直呈增长态势,但其规模与养老保险基金不可比拟。 数据显示,在养老金储备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养老储备基金占比为83%,以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为主的第二支柱和由个人储蓄型商业养老保险构成的第三支柱仅占17%。在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承压、替代率不断下降的情况下,企业年金无法发挥自己的功能。 对于二者合并操作中的具体问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燕绥也指出,如果打通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推动“二金”互动发展,将扩大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而要进行这项改革,不是人社部、住建部等部委根据分管业务进行相互协调就能解决的,需要中央作出顶层设计,推出协调一致的一揽子改革方案。”她强调。
近日,在《君品谈》节目中,董明珠自曝 董明珠称曾放弃海外资本8千万年薪,她表示不介意退休,笑称:我的接班人要想得到权和利,必须不讲亲情不存私心。“接班人首先要敬业,拿了我的位子,亲人,朋友、同学这些就都要放下”。 节目中,董明珠坦言她很累想退休,“可我担心看不准人,忧虑选不对人,害怕我退了却不能留下美好的一笔。” 董明珠表示要给9万员工1人1套房。“房子精装修,每套两三百万”,格力的研究专家将第一批享受福利。董明珠希望让员工人人“有个避风挡雨的窝”,“用公积金在外面租房不踏实”。她还建议取消公积金,企业给员工买的公积金,员工走了之后就拿走了,企业买的就没有了,应该减轻企业的负担。 谈及员工对薪酬是否满意时,董明珠表示不可能永远都是满意的,如果都满意了就懈怠了。董明珠谈格力营收难以上涨原因:“现在两千亿再往上涨就出问题了。大家都觉得很好,收益也很好,就开始产生懈怠情绪。” 董明珠透露自己平时“也追剧”,但生活重心始终在工作——早上6点开工,看商城销售量;7点试探项目主管,对方不接电话说明不焦虑工作;一件事想不透,董总通宵不睡,“我一定要把这个事想通,而且要落地”。
5月22日消息,两会召开,全国人大代表、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陈虹带来三份建议,瞄准创新发展,提出《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建议》;聚焦消费回暖,提出《关于阶段性放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限制促进消费的建议》,以及《关于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逐步开放城市限购限行的建议》。 以下为建议详情: 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建议 一、案由 近年来,智能网联汽车作为关联众多重点领域协同创新、构建新型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载体,已经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并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近期,国家多个部委加快出台一系列战略规划和政策法规推动我国智能汽车产业发展。 上海作为长三角地区的龙头,在经济总量、研发投入、人才素质、汽车产业、交通网络、数字经济和相关产业方面具有较大优势,是发展智能网联汽车的天然基地,更有机会成为全国第一个拥有开放式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的中心,引领全国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完全可以结合区域内的优势,构建大规模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开发、测试和应用的先行示范区。2019年第二届进博会期间,由上汽、上港、中移动等企业联合实施的“洋山港区”无人驾驶项目,实现了“5G+L4级智能驾驶重卡”全球首次示范运营;同时,嘉定区也正在打造5G交通示范区。这些都为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今年2月,国家11个部委联合印发《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明确了我国发展智能网联汽车的战略愿景和主要任务。上海及长三角地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平台相关方案也正在加快制定过程中。通过前一阶段的探索和实践,我们感到,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仍然存在着法律法规限制、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体系不完善等问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出台进一步的实施细则,适当放宽法律法规限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在国内国际上率先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之路。 二、案据 根据国家11部委联合印发的《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智能汽车是指通过搭载先进传感器等装置,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具有自动驾驶功能,逐步成为智能移动空间和应用终端的新一代汽车。智能汽车通常又称为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交通运输部、科技部、公安部等多个部委加快出台《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交通强国建设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报批稿)》等一系列发展规划、政策及标准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同时,传统车企、核心零部件供应商、造车新势力、互联网公司、信息通信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都在积极加大投入,加快突破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 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在核心零部件与整车系统集成、信息交互、基础设施建设、测试区建设、人工智能技术等方面均有一定突破。但需要清醒地看到,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特别是产业化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1、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落地应用受政策法规制约 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法律法规问题主要集中在产品流通、上路行驶、事故责任和保险、网络安全、地理测绘等环节,涉及约26部法律法规。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试车”,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管理的规定执行”。《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2、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大、周期长 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突破传统的汽车产业范畴,需要人、车、路、云、网、图等互联与协同发展,道路交通、信息通信、数据云平台等方面的基础设施有待加大投入建设。以上海为例,在基础设施信息化、数字化升级方面,虽然已经取得长足的发展,但也面临着跨部门协调、跨产业协同难度大,建设投资大、周期长,投资主体不明确等问题,没有形成有效的商业模式,影响建设进度,并面临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的挑战。 三、方案 基于上述的问题并结合上海先行先试的情况,提出两点建议: 1、建议在部分管制区域、部分限定路段试点法律法规突破,满足智能网联汽车上路测试需要。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如长三角),选择整体环境较好的区域(如上海临港(行情600848,诊股)东海大桥、嘉定汽车城),建设高度自动驾驶(L3级别以上)先行示范区,并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在示范区内试点突破法律法规限制,允许高度自动驾驶车辆上高速/高架道路进行测试及示范应用,在特定区域率先试点无安全员的自动驾驶载人、载货商业化应用。 2、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推动智能汽车产业“新基建” 依托国家2020 年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宽带网络和5G领域),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从5G新型基础设施、智能网联汽车、智慧交通系统等方面入手,加快构建智能汽车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培育相关的创新链和产业链。以上海为例,支持上海按照《上海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建设“一路一区”C-V2X规模示范网络(“一路”—洋山港-深水港物流园-上汽临港工作物流运输条线,“一区”—上海嘉定53.6公里开放道路),打造新型智慧物流和存量城市转型升级两大样板工程,并逐步向上海全域乃至长三角区域复制推广。 关于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逐步开放城市限购限行的建议 一、案由 随着近年来私家车的普及,汽车保有量增加带来的道路拥堵和城市的交通管理持续优化成为一对长期相伴而生的主题。为了缓解交通拥堵,越来越多的城市出台了限购限行的措施。从当前科技进展和国外先导国家经验来看,充分利用国内大数据、云计算以及5G技术,城市交通管理水平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配合市场化调节手段,实现从车辆拥有管理到使用管理,逐步开放城市限购限行。 二、案据 我国汽车市场经历了近30年的高速增长,从乘用车千人保有量个位数增加到2019年147辆。虽然和成熟国家的千人保有量尚有差距,但中国一、二线城市高峰期对交通的压力很大,相继有8城市1省采取了限购限牌的管理模式。随着2018年国内乘用车市场增速28年来首次转负,政府开始逐渐出台政策鼓励汽车消费,放松地方的限购政策。2019年1月29日,发改委等10部委联合出台实施《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 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府机动车管理措施。已实施汽车限购政策的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优化机动车限购管理措施。”2019年8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再次强调“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实施汽车限购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推行逐步放宽或取消限购的具体措施”。2020年以来为了快速恢复疫情冲击后的经济,广州、深圳、北京、上海等地纷纷出台地方性的政策,增加牌照额度。我们应该从汽车消费良性增长及城市交通管理长期健康发展的角度,深刻审视目前中国城市限购限行产生的问题以及采取更加科学合理的解决措施。 1、现有的城市交通管理水平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中国华东地区某城市,300万辆汽车保有量,2000公里城市道路,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当20万辆车辆上路,城市道路能保持通畅,但上路车辆增加到29万辆,道路就出现了明显的拥堵。从城市道路总量和使用状况来看,承载容量仍有不少空间。从身边驾乘感受来看,高峰路段路口拥堵,红绿灯的管理明显不能实现改善,在路口的交通警察指挥却能更快疏通拥堵情况。可见,现有的交通管理仍有不少提升空间,特别是针对上路车辆规模的增加,“量变到质变”,需要一个更动态更灵活的交通管理体系。 2、中国城市特点,更需要精细更科学的管控体系 中国城市人口密度高,路网密度相对不足,道路资源和停车资源更需要高效实用。我国多个城市已经采取了限购限行措施,城市道路及轨道交通发展很快,但“当斯定律”(道路增加永远赶不上车辆增加,仅通过修路无法解决交通拥挤)如影随形。而且中国的城市居住是封闭式小区为主和国外大城市的开放式街区相比,路网密度有先天的不足,所以只靠修路仍然不能根本上解决交通拥堵的问题。更精细化、更科学的城市交通管控提高有限资源的协调使用是重要方向。 3、日益严格的限购限行严重制约汽车的消费 部分一线、二线城市为了缓解交通压力,采取摇号政策。但摇号难、中签率低成为汽车消费的政策壁垒。放开这部分政策,对于促进消费具有积极意义。 三、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成为汽车制造的强国,释放汽车消费拉动内需。建议改变现有的城市汽车管理方式,利用我国的大数据和智能网联基础设施的普及应用加速智慧城市、智慧交通的建设、从拥有管理转向使用管理转型。有以下的建议: 1、做好城市交通基础信息的数字化积累,为科学管理打好基础。城市不仅需要静态的保有信息,还需要利用数字化手段对上路车辆数、分布状况、通行状况进行积累;城市道路、各类停车资源进行总量、在用量和空闲状态建立城市级别的整体信息库,为后期的资源协调使用做好基础准备。 2、加速大数据、智慧交通管理的方式代替简单的限行,解决城市拥堵。中国在大数据及物联网的应用速度很快,市场化程度很高。在新基建的推动下,特别是5G及大数据中心的建设会大幅提速,将互联网路况数据与交通管理数据融合,并且建立起一个车道级的超高精度的地图,就能进一步加强车辆的管理和调动,实现对人、车、路、交通设施、交通状况的透彻感知。同时可以通过划定电子区域,对拥堵区域进行动态管理,增加高峰时段的进入成本,通过市场化的方式逐步取代单双号限行、限制外牌等一刀切的简单方式。 3、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算法对城市停车进行动态疏导和定价调节管理。城市各类停车位信息有效打通,加大各类停车场的智能化改造实现实时信息更新;有效发布相关信息,帮助汽车用户出行方便;在一些停车供需不平衡的区域和时段,考虑利用市场化调节手段,动态调节停车成本,有效利用起周边资源。 4、增加小区立体停车库改造及构建共享平台化解停车难。当前造成购车的重大障碍就是小区的停车位不足,特别是老旧小区的停车困难。2019年6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以及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稳定制造业投资,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停车场等补短板工程”,其中对老旧小区停车位的改造以及增加城市停车场是重要的内容。建议能充分研究不同类型的小区改造方案,增加立体停车库,同时利用大数据,构建同小区车位的动态管理及共享机制,解决小区的停车困难,为购车消除后顾之忧。 关于阶段性放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限制促进消费的建议 一、案由 2020年一季度,受新冠疫情冲击,国内居民的就业和收入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从全球疫情的发展态势来看,全球经济或在短期内继续承压,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仍将带来挑战。中央提出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其中提振消费是重要抓手。目前,中央和地方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消费的政策措施,各地开始有序恢复餐饮和文旅行业经营、发放消费券、开展大型促销活动,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未来经济形势仍有不确定性,都可能对居民的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造成影响。 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的年度存缴额和总缴存余额均以每年12%以上的增速稳步上升,而年度发放住房贷款笔数和金额自2016年达到高峰后开始呈下降趋势(2018年的发放金额比2017年有所上升,但仍远低于2016年),越来越多的居民收入被纳入公积金账户,但却难以进入消费领域。 二、案据 公积金的主要目的是集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为职工购房提供便利的政策,自90年代广泛施行以来,为保障城镇职工住房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如:缴费比例偏高、提取难度大、使用范围窄、储蓄利率偏低等。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87号)等一系列文件,降低缴费比例、限制炒房行为。与此同时,各地也纷纷开展优化公积金管理的各种措施,在部分领域放宽了提取限制。但在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情况下,仍有以下一些问题值得思考: 1、公积金缴存余额逐年上升,部分余额成为“沉睡”资金。住建部数据显示,2017年末,全国公积金实缴职工人数为1.37亿,缴存余额51620.74亿元,缴存职工平均余额3.75万;2018年末,全国公积金实缴职工人数为1.44亿,缴存余额57934.88亿元,缴存职工平均余额4万。2018年的缴存余额相当于当年GDP的6.3%(2017年为6.28%)。 同时,为限制炒房行为,绝大多数地方均规定城镇职工使用公积金购房不能超过2次,2次以后其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到其退休才可提取(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等少数特殊情况除外),成为“沉睡”的资金。 2、近年来公积金的提取限制有所放宽,但公积金作为职工重要的收入组成部分,可支配性非常有限,制约了部分消费潜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同时也规定“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2015年,国家出台了《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取消了房租与收入占比限制。近些年,部分地区纷纷开始试点进一步放宽公积金提取限制的措施,如租房者无需提供租房合同或发票即可申请;特困、低保人员可申请提取用于生活开支;治疗重大疾病可申请提取等。尽管国家和地方已开始尝试放宽公积金提取限制,但从住建部的统计数据来看,2015-2018年,公积金的提取率(当年提取金额/当年缴存金额)基本都维持在70%左右(2015年以前的提取率更低),即每年约有30%的公积金被强制纳入了低息储蓄账户(2018年收益率仅为1.56%)。 公积金作为城镇职工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考虑更好的利用该部分资源,进一步促进消费,为提振经济做出贡献。 三、方案 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阶段性放宽公积金提取限制在当前形势下是一种多赢举措。为此,特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1、阶段性放宽公积金可提取的用途范围。在原有的购房、租房用途基础上,将其它家庭重大开支纳入可提取范围,如购买汽车、房屋室内装修、购买大型家电等。具体的提取条件和要求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2、允许以家庭为单位因同一用途提取公积金。购买汽车、房屋室内装修等用途,往往涉及家庭多数成员,且支出金额相对较高。以家庭为单位,共同承担消费支出,可以更加充分地激发消费潜能。 3、鼓励各地优化公积金的申请、审批和提取流程,充分利用互联网工具,推广线上办理。各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可建设线上办事平台,提高各项业务办理效率,为缴存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咨询、申请等服务,尽可能缩短放款等待时间。 4、建议该方案2020年6月至12月为试行阶段,后续可视情况进行调整。考虑到疫情对国内经济的影响,以及全球疫情发展态势的不确定性,建议先以半年为试行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后,再根据经济形势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