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涉嫌猥亵案细节曝光!好友突击清仓股票,被罚没近200万 8月11日,证监会发布一则关于上海双菱电梯董事长孙求生内幕交易“新城控股”股票的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显示,孙求生被没收违法所得65.43万元,并处罚款130.86万元。 证监会表示,孙求生2019年5月15日至7月1日一直未交易“新城控股”股票,7月1日知晓内幕信息后,7月2日、3日突击卖出“新城控股”股票。 “孙求生敏感期内交易新城控股股票的动因是其知悉了时任董事长王某华被公安机关调查的内幕信息。”证监会认为。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孙求生”及妻子证券账户于2019年7月2日、3日卖出“新城控股”,均通过孙求生本人手机号进行交易。 孙求生承认“孙求生”“钱某娟”证券账户实际控制人为孙求生本人,并承认2019年7月2日、3日卖出“新城控股”的交易行为是本人做出的。 证监会表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孙求生”证券账户于2019年7月2日、3日卖出“新城控股”25000股,成交金额103.62万元;其妻子证券账户于2019年7月2日、3日卖出“新城控股”25000股,成交金额103.83万元,避损金额合计65.43万元。 此外,证监会上述处罚决定中,还披露了新城控股前董事长王振华被公安机关调查前后的细节。 2019年7月1日中午,新城控股时任董事长王振华在新城控股17楼办公室,约孙求生商量应对因涉及涉嫌猥亵儿童被受害者家属报警事项。 2019年7月1日13点左右,上海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4人到新城控股大厦A座前台,时任董事长王振华秘书张某在17楼贵宾接待室接待了来访民警。 上述文件表示,当天晚上,孙求生从派出所出来时,看到王振华在派出所接受询问。 2019年7月2日13:00左右,新城控股现任董事长王晓松接到派出所电话,要求其前往派出所。当天晚上23:00,王晓松和妻子前往派出所。 7月3日16:30左右,王晓松领取了书面拘留通知书并返回公司,据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拘留通知书,“我局已于2019年7月2日16:58时将涉嫌猥亵儿童罪的王某华刑事拘留”。 新城控股董事会自此确认时任董事长王某华被刑事拘留事宜。7月3日21:48左右,新城控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传信息披露文件。 根据上述描述,王振华及新城控股早在2019年7月1日中午便得知涉嫌猥亵儿童被受害者家属报警的事项。 然而,新城控股直到7月3日晚间21:48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传信息披露文件。这是否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对此,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营表示,上述情况属于信息披露违规。根据信息披露及时性相关要求,公司应在知情48小时内披露信息。 他表示,应该以公司知情时间为准,计算48小时。2019年7月1日中午,上海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前往新城控股大厦,并由王振华秘书接待,可以视为公司知情。 证监会表示,新城控股时任董事长王某华涉嫌猥亵儿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证监会表示,该信息形成于2019年7月1日,公开于2019年7月4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是有效发挥偿付能力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重要基础。记者获悉,近日,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在行业内部对多家保险公司进行了通报,这些公司在上半年偿付能力披露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事情的起因是: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下称“第13号监管规则”)规定,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近期对各保险公司2020年第一、第二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对外公开披露情况,进行了非现场核查。 核查结果发现,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均能够按照第13号监管规则规定,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但少数公司仍存在一些问题,目前,监管已要求相关保险公司进行了整改。 根据通报,部分保险公司在上半年偿付能力披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披露不及时。 中法人寿未按规定在7月30日前披露公司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 二是披露内容不完整。 瑞再企商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规定披露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得分。 久隆保险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规定披露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得分;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规定披露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中各评估项目得分,未按规定披露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诚泰保险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规定披露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得分。 现代财险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规定披露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中各评估项目得分。 三是披露数据差错。 国联人寿、亚太保险、鼎和保险、信利保险的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中,最低资本计算错误。 对此,监管提出了四点要求: 一是,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第13号监管规则要求,加强偿付能力信息定期披露工作。建立健全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时性、真实性和公平性。 二是,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第13号监管规则规定的内容,编制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季度报告摘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是,各保险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规定时限内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不能按时公开披露的,应当在规定的公开披露期限之前,在公司官方网站首页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及预计披露的时间,延迟披露时间不得超过15日。 四是,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偿付能力信息定期披露情况的监督,公开通报实施情况。对问题严重或被多次通报的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罚。
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是有效发挥偿付能力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重要基础。记者获悉,近日,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在行业内部对多家保险公司进行了通报,这些公司在今年上半年偿付能力披露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下称第13号监管规则)规定,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近期对各保险公司2020年一、二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对外公开披露情况,进行了非现场核查。 核查结果发现,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均能够按照第13号监管规则规定,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但少数公司仍存在一些问题,目前,监管已要求相关保险公司进行了整改。 根据通报,上述保险公司在上半年偿付能力披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披露不及时。中法人寿未按规定在7月30日前披露公司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 二是披露内容不完整。瑞再企商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规定披露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得分。久隆保险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规定披露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得分;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规定披露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中各评估项目得分,未按规定披露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诚泰保险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规定披露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得分。现代财险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规定披露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中各评估项目得分。 三是披露数据差错。国联人寿、亚太保险、鼎和保险、信利保险的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中,最低资本计算错误。 对此,监管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第13号监管规则要求,加强偿付能力信息定期披露工作。建立健全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时性、真实性和公平性。 二是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第13号监管规则规定的内容,编制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季度报告摘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是各保险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规定时限内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不能按时公开披露的,应当在规定的公开披露期限之前,在公司官方网站首页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及预计披露的时间,延迟披露时间不得超过15日。 四是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偿付能力信息定期披露情况的监督,公开通报实施情况。对问题严重或被多次通报的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罚。
创业板注册制在高效高速中推进——短短一个半月时间,不仅受理了首发申请363家,召开反馈会164家次,还细致而专业地发出问询函129份,召开初审会13次……在这些实践中,创业板审核中心已初步形成一套问询式审核方法。 哪些企业容易“掉队”?审核中心最关注哪些问题?企业申报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上海证券报记者从保荐代表人处获悉,监管部门近日以监管动态的形式,对审核在意什么、企业困惑什么进行了披露与回应。 三大问题被“划重点” 据保荐人介绍,为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增进与保荐人的沟通,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整理了受理审核情况、政策动态、常见问题解答与典型案例,及时向行业通报最新情况。初期,将每月编写一期动态,后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近日发布的第一期监管动态中,监管部门指出,在申报、审核环节,部分保荐人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审核要点填报等方面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招股说明书中信息披露不全面,针对性不强。 对于招股书准则或审核问答要求披露的内容,部分保荐人仅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进行说明,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重要信息披露不完整;招股说明书中遗漏披露股份锁定等承诺事项。 对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描述较冗余,未结合企业特点进行精准清晰描述;未根据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细分领域,对其未来发展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 二是反馈意见回复质量不高。反馈意见回复中,部分保荐人未按要求充分、完整回复问询问题,缺乏论证过程和提供相关依据,仅简单披露结论性意见。 三是审核要点填报不完整或与实际情况不符。少数保荐人仅填报部分审核要点,未按要求对未填报部分进行备注说明;审核要点填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对于已勾选的审核要点,未按要求在招股说明书或保荐工作报告中披露结论性意见。 受理环节四大情形需重视 据保荐代表人介绍,在受理环节,监管动态透露了目前在检查申请文件齐备性时发现的四类常见补正情形。 一是缺少保荐人相关负责人签名以及保荐人对相关事项的承诺。发行保荐书、保荐工作报告等缺少保荐人董事长、总经理签名;保荐人关于签字保荐代表人项目签字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中,未对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说明与承诺。 二是发行人的财务报表页缺少相关负责人签名和发行人公章。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中财务报表页缺少发行人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业务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及发行人公章。 三是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缺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鉴证意见等,缺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四是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出具的文件缺少总所盖章。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出具的,缺少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盖章。 九大热点问题获回应 据保荐人介绍,监管部门在第一期监管动态里,对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实控人醉驾是否影响上市等九大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其中,对于如何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监管部门明确,创业板虽原则不支持十二类传统行业上市,但明确支持相关传统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发行人及其保荐人难以判断是否符合定位的,可在申报前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进行咨询。 而对于实际控制人曾因醉酒驾驶被拘役或者罚款,能否申报创业板,监管部门认为关键在于醉酒驾驶的相关法律后果,是否属于刑事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监管部门同时明确,实际控制人同时兼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当关注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情形。如以上情形都不存在,应当认为符合发行条件。
8月10日,中信建投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显示,本公司股票于2020年8月6日、8月7日、8月10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已达到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对此,中信建投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显示:一是,经自查,本公司目前经营活动正常,不存在重大变化;二是,经自查并书面询证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国管中心”)及第二大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同时,中信建投还表示,本公司于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国管中心拟将所持本公司26.84亿股A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5.11%)无偿划转至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目前中国证监会已受理本公司关于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次变更股东申请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此前消息,有市场传闻称中信建投主要负责人涉及职务变动,以及公司将与其他证券公司合并。对此,中信建投表示,经核实,本公司在传闻当天予以澄清:前述传闻均为不实传闻,本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中信建投还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A股股票于8月6日涨9.24%、8月7日涨3.64%、8月10日涨8.41%,涨幅较大。8月10日,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59.27元/股,市盈率58.47倍,高于所属证券行业46.93倍的平均市盈率;市净率9.68倍,高于所属证券行业2.57倍的平均市净率。
继8月9日晚间宣布近10亿美元的海外口罩合同终止后,金发科技(600143)在8月10日晚间如期公布了半年报。 半年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9.30亿元,同比增长37.17%;实现净利润24.12亿元,同比增长373.27%;扣非净利润23.85亿元,同比增长536.33%。基本每股收益为0.94元。 这一业绩情况符合金发科技此前的业绩预告。公司此前预计上半年盈利23.45亿元到24.46亿元,原因在于公司积极响应市场需求,研发、生产和销售相关的防疫材料及用品,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 熔喷材料售10.32万吨 据半年报披露,2020年上半年,金发科技实现产成品(不含贸易品)销量117.45万吨,同比增长58.48%,其中原有业务(不包含轻烃及氢能源板块)实现产成品销量71.39万吨,同比增加11.55%。轻烃及氢能源板块实现产成品销量46.06万吨。 在公司第一大主业改性塑料方面,金发科技实现产成品销量61.91万吨,同比增加9.51%。其中,最受市场关注的要数通讯电子材料和熔喷材料。 半年报披露,公司上半年5G基站相关材料销售超过2000吨。此外,公司在数据中心的服务器、散热模块、智能家电、互联网企业硬件化等也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方案,在高速散热风扇、智能音箱、家居机器人、5G手机、智能穿戴设备等新领域形成了超过5000吨销量。 熔喷材料则与2020年上半年国内外发生的新冠疫情息息相关。报告期内,公司熔喷材料共销售10.32万吨。 金发科技的完全生物降解塑料业务也因为近期新版“限塑令”加速落地而备受瞩目。报告期内,产品实现销量3.14万吨,同比增长49.28%。 医疗健康产品营收16.3亿 作为上半年带动公司业绩同比大增的重要力量,金发科技在半年报中将医疗健康板块的经营情况单独进行了描述。上半年,公司医疗健康产品共实现营收16.3亿元。 2020年上半年,在国内外疫情持续蔓延和全球供应链面临挑战的情况下,个人防护装备(口罩、防护服等)所需非织造布的市场需求急速增长。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口罩类产品共销售3.92亿只,销售区域包括6大洲30多个国家和地区。 此外,公司正在建设灭菌中心,为后续一类、二类乃至三类医疗器械无菌处理做准备,完善医用无菌ISO13485体系和ISO11135体系认证,旨在打造华南地区示范性综合灭菌中心。同时加大包括防护服和手套等相关产品的开发进度,为医疗健康板块的长期稳定发展夯实基础。 上交所关注口罩合同终止 8月9日晚间,金发科技披露与美国某公司签订的9.75亿美元KN95口罩合同终止,这一事件也将金发科技推至舆论关注的焦点。 对这一事件,上交所连夜火速下发了监管函,向金发科技提出了6点要求,并要求公司于8月13日之前回复并披露。 首先,上交所要求金发科技核实并说明前期合同订立的具体情况,包括商谈、签订合同的过程及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于合同签订前进行了充分必要的尽职调查,是否对合同对方的信用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了有效核实,以及至今未披露交易对方的主要考虑和原因。 同时,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合同对方不能履约的具体原因,公司知晓相关情况的时间,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说明对重大合同可靠性评估的内控制度是否严谨,并披露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对本次重大合同的评估情况。 此外,上交所还要求公司就本次重大合同终止事项认真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并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并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上述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供交易核查。
受控股股东引入战投利好消息刺激,截至8月7日收盘,慈星股份近半个月股价涨幅近六成。对于引入战投事项,深交所接连发函,要求说明引入战投的过程,是否存在内幕信息泄露情形。慈星股份8月4日披露,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拟在未来6个月内协议转让不超过总股本10%的股份。 对于慈星股份引入战投的疑问尚未打消,深交所又发现另一疑点。2019年8月,上海米亚拟向慈星股份子公司东莞中天采购10.36亿元汉瓦单玻自动线设备,但时隔一年,公司披露上海米亚未按期支付预付款,采购合同终止。深交所发现,上海米亚与慈星股份子公司合作前成立不足4个月,经营存在异常情形。深交所发函追问,上述大额销售合同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用采购合同信息炒作股价的情形。 连续发函追问 7月27日慈星股份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裕人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裕人企业有限公司拟向自然人徐松达转让公司股份合计40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5%,转让价格为4.80元/股。7月27日和7月30日,公司股价涨停。 针对市场的高度关注,深交所7月31日向慈星股份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说明控股股东筹划转让股份的具体过程,相关信息保密工作情况,是否存在内幕信息泄露情形,补充披露徐松达受让股份的原因以及资金来源。 慈星股份披露,控股股东因个人资金需求有引入投资者和优化股权结构的想法。实际控制人孙平范与自然人徐松达一直致力于纺织设备行业,平常交流较多,彼此较为了解。徐松达关注公司且对公司的一线成型设备的未来发展比较认同,在6月中旬的一次交流中,徐松达本人表达有意受让股份的想法,此后双方通过多次沟通最终达成一致。7月23日,实际控制人孙平范将与徐松达的股权转让事宜告知了董秘及财务总监,同日公司委托法律顾问起草相关协议转让文件,双方于7月24日正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受让意向始于6月中旬,而慈星股份披露,徐松达的妻子和儿子在今年7月10日-7月17日存在买入和卖出慈星股份股票的行为。 深交所8月7日又向慈星股份发去关注函,要求结合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潜在意向股份受让方在成立时间、行业地位、经营业绩,拥有的技术、市场、渠道、品牌等资源及与公司协调效应,双方的合作方式、领域、目标、期限等方面的要求,补充说明本次减持是为了“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原因及合理性。 在股价飙涨的背景下,控股股东又有了减持计划。8月4日,慈星股份披露公告称,控股股东裕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裕人企业有限公司(简称“裕人企业”)为引进战略投资者、缓解资金压力,拟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不超过总股本的10%。 对此,深交所要求结合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筹划中的重大事项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事项,是否存在炒作公司股价的情形。此外,深交所要求补充说明徐松达与本次意向受让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其他未披露的协议和利益安排。 再现新的疑点 对于慈星股份引入战投的疑问尚未打消,深交所又发现另一起疑点。 慈星股份于2019年8月26日披露控股子公司东莞市中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东莞中天”)与上海米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米亚”)签订意向性《采购合同》,约定上海米亚拟向东莞中天采购10.36亿元汉瓦单玻自动线设备;若截至今年6月30日,东莞中天未收到上海米亚支付的首笔标准产品预付款,则《采购合同》自动终止。今年7月14日,公司披露因上海米亚未按期支付预付款,《采购合同》终止。 根据公开信息,上海米亚成立时间为2019年4月29日,注册资本为5亿元,实缴资本242万元,参保人数为0,主营业务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汉能装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汉能集团”)持有上海米亚100%股份,今年以来有2单诉讼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累计金额为8.44亿元,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2018年,东莞中天营业收入仅为5626.58万元。 针对上海米亚成立不足4个月的问题,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与对手签订总额达10.36亿元销售合同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披露公司与其签订意向合同的决策程序及筹划进程情况。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与上海米亚签订意向《采购合同》时对其履约能力的核实情况,包括核实过程、方法及结论,是否存在虚构采购合同情形,公司相关董监高人员是否勤勉尽责。 同时,深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东莞中天近两年又一期营业收入,以及开展汉瓦单玻自动线设备业务的情况,并结合前述情况核实东莞中天是否具备承接与上海米亚签订意向《采购合同》的能力。 此外,深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上海米亚未能按约定支付保证金的原因,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终止合同的具体时点及其合理性、认定依据及其充分性,以及合同确认终止时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信息披露滞后情形,是否存在利用采购合同信息炒作股价情形。 经营情况不佳 慈星股份因引入战投而成“妖股”,公司基本面并不乐观。 公开资料显示,慈星股份主要从事针织机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智能针织机械设备。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5.21亿元,同比下降9.98%;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为-8.74亿元,同比下降734.30%。对于业绩巨亏的原因,公司称,系全资收购的两家移动互联网业务子公司杭州优投科技有限公司及杭州多义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从而产生大额商誉计提减值所致。上述两家公司计提减值准备金额为6.26亿元。此外,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及电脑横机机型更新速度加快等因素,预计产生存货减值损失1.41亿元。 慈星股份今年以来开局不利,第一季度归母净利润为-2901.48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167.91%。公司将原因归结为受疫情影响,对公司市场销售造成重大影响。 对于未来发展,慈星股份称,外部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较多,客户投资意愿谨慎,纺织机械行业整体呈下行趋势,公司存在经营业绩持续亏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