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统一,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促进我国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12月28日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1年5月1日施行。 企业债、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共同组成了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以前,这三种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不完全相同。《办法》首次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利于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优化信息披露流程和要求、增强信息披露公开透明度,对于完善债券市场基础制度、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部门联合推进债券市场规则统一 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推动《办法》出台,实现了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四个统一”:统一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统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统一企业、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统一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标准及披露要求。 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三部门共同推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发展、推动规则统一的有效举措。包括完善统一的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债券处置机制,建立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实现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信用评级互认和统一的市场化评价体系,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 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也是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最重要的基础制度之一。信息披露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市场约束机制的有效性。而前期债券市场个别违约事件,也侧面反映出目前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办法》统一了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统一债券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的要件、内容、时点、频率,要求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并对企业内控制度和独立性提出要求。 针对此前不同券种对重大事项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结合新证券法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了二十二项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例如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同时还统一了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时点,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明确债券违约等情形披露要求 围绕投资者关心的债券违约、债券本息未能兑付、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等特殊状态,《办法》明确了特殊状态下的信息披露要求。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首次明确企业进入破产环节后,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为与会议纪要做好衔接,《办法》专门增加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具体信息披露安排。 《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企业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除外。企业或破产管理人应当持续披露破产进展,以及企业财产状况报告、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在债券违约方面,《办法》首次对企业被托管或接管、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违约等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保障信息披露连贯性。 《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债券发生违约的,企业应当及时披露债券本息未能兑付的公告。企业、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企业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此外,为避免债券发行人恶意转移资产的情形,《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企业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推动完善债券市场法制建设 《办法》的发布,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又一重要工作成果。 在完善债券市场法制,推动约束机制建设方面,《办法》以债券市场统一执法为基础,建立“行政手段+自律措施”的惩罚体系。《办法》明确,证监会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 在跨市场统一执法的基础上,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可以按照自律规则对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自律规则或相关约定、承诺的行为采取自律措施。
12月28日,游族网络(行情002174,诊股)毫无悬念地跌停,这也意味着该公司自12月24日以来,3个交易日的跌停达到了近15%。对于投资者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游族网络股价的跌停也证明了该公司董事长林奇去世对公司的重大影响,同时也间接证明了林奇中毒住院事件是一件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进而也证明了游族网络在涉及到林奇中毒住院信息披露上确实存在着违规的嫌疑。而这个疑团不应该持续下去。 董事长林奇的去世是游族网络公司的一大损失。但在林奇去世的问题上,公司方面也给市场留下了两个谜团。一个是林奇的死因成了一个谜团;另一个就是在涉及到林奇住院的信息披露上,也留下了一个谜团,即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规的嫌疑。 对于第一个谜团相信警方最终会给我们以真相。对于林奇的死因,市场普遍认为是中毒身亡,包括医生与警方都认为有中毒的迹象。而且媒体的报道称,投毒者许垚购入100多份慢性毒药持续投毒,警方也在12月23日晚19时许发布警情通报显示,嫌疑人许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相关侦查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 但令人怪异的是,公司方面却对“投毒”一事闭口不谈。23日下午,游族网络联席总裁陈芳还在朋友圈回应,“没内斗,人都在”,称“流言才是毒药”。有媒体报道游族网络回应此事,称相关消息为谣言,已安排律师函。实际上,直到12月28日,公司方面仍然没有提及“投毒”或“中毒”,只是称“林奇先生不幸去世”。因此,这其中到底是怎样一个谜团,只能等待警方来给我们解开了。 但游族网络涉嫌信披违规这个疑团却是需要A股市场自己来解开的。应该说,在林奇中毒住院这件事情上,游族网络信息披露违规的嫌疑还是很大的。 首先,林奇是12月16日晚入院的,院方在治疗过程中第一时间与警方取得联系。根据警方的通报,警方是12月17日17时许接到报警的。12月18日,陆续有消息称林奇住院治疗,但游族网络在深交所投资者互动平台回应称,近期有关林奇身体状况的谣言不属实。很显然,游族网络发布的是虚假信息。 其次,12月23日下午,林奇疑遭公司高层投毒而入院的消息传遍网络。游族网络联席总裁陈芳在朋友圈回应,“没内斗,人都在”,称“流言才是毒药”,甚至表示“还是听听歌吧”。而当晚公司方面发布《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仍称“林奇先生日前因身体不适入院,经治疗目前身体状况稳定并在持续好转。”当晚20时许,游族网络官方公众号发布《关于林奇先生近况的说明:三个放心和一点希望》一文,称林奇于12月16日晚返家途中出现急性不适症状,目前正在住院恢复治疗,各项体征稳定。很显然,不论是公司高管陈芳还是游族网络公司,都在发布不实信息。 而游族网络的上述做法显然是违规的。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披露澄清公告。而根据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这里的“重大事件”,第三十条明确提到“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因此,游族网络对林奇真实病情的掩盖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有明显的信披违规嫌疑。 也正因如此,监管部门需要对游族网络涉嫌信披违规一事给出一个说法。毕竟该公司的股价下跌了不少,投资者因此蒙受了损失。而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游族网络涉嫌信披违规这件事情上,监管部门需要及时介入,弄清游族网络信披涉嫌违规的真相,同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认为,常山药业(行情300255,诊股)公告所披露的“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的内容已构成误导性陈述。 12月29日,证监会披露对常山药业及相关人员处罚决定书,常山药业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时任常山药业董事长、总经理高树华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时任常山药业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志平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据证监会介绍,2018年5月16日,常山药业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山生化药业(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并称“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 证监会认为,常山药业公告所披露的“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的内容已构成误导性陈述。 证监会指出:其一,常山药业公告是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检索、引用第三方机构研究报告的部分内容制作的。公告未注明数据来源,事实上,国内对治疗ED药物进行专题研究的机构不止国信证券(行情002736,诊股)一家,调研报告亦有多个,常山药业并未披露信息来源,导致投资者无法对信息来源进行检索,无法了解确切的计算方法。 其二,常山药业在28号公告中只是简单提及“据统计数据显示”,并没有向投资者揭示相关数据属于研究性结论,准确性待定,误导投资者可能认为国内ED人数确为1.4亿人。直至5月17日29号公告才披露“公司证券部未向报告撰写方咨询其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未对其数据是否准确进行核实。”常山药业在28号公告中直接引用准确性待定的数据,且未向投资者告知该数据准确性待定,不符合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其三,28号公告未披露同类药品的市场状况(包括同类药品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生产及使用情况等),对枸橼酸西地那非的同类药物其他生产厂商只字未提,对本公司的市场规模、推广进度和市场份额等信息没有充分揭示风险。没有给投资者提供同行业可比数据做参考以使其产生客观、合理的预期,仅凭筒单的假设和推测即得出“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级别”,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证监会认为,当事人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本案中,常山药业在前述公告的制作、审核过程中,高树华、吴志平未能严格把握信息披露标准并执行监管要求,未能发现公告内容存在前述问题。在28号公告中对信息的引述和审核过于轻率,对投资者做出判断已然造成误导,存在明显过失。 雷达财经注意到,前述国人1.4亿阳痿公告发布后,公司股价曾在2018年5月16日一度触及涨停,至5月17日收盘,两个交易日暴涨股价涨幅达20.56%。股价暴涨后,常山药业四位高管在5月17日,减持达1008万股。 其中,股东高树华减持675万股,高会霞减持259万股,丁建文减持50万股,黄国胜减持24.75万股。 按照减持均价计算,高树华套现金额达5872.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时任董事长高树华于1947年2月出生,大专学历,生物制药专业,高级工程师.2000年9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高树华自1992年起开始从事肝素产品的研究开发,是行业内的知名专家,荣获“河北省优秀民营企业家”,“河北省最具社会责任企业家”,“河北省百名科技转型民营企业家”,“石家庄市优秀知识分子,拔尖人才”,“石家庄市创业明星”等荣誉称号,并担任中国生化制药工业协会理事,石家庄市人大代表。 目前,高数华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仍是公司实控人,持股比例达35.69%。
各位早~ 早报君先带大家看看隔夜美股行情。随着特朗普周末意外签署财政支出和疫情救济法案,三大指数收盘均刷新历史新高。但热门中概股逆市下跌,名创优品跌超17%,微博跌超13%。 再回顾一下全球其他市场的行情。因大型科技股全线重挫,恒生科技指数大幅收跌4.26%报7795点。盘面上,阿里大跌8%、美团大跌6.88%。 而全球主要资产价格方面,需求担忧盖过美国刺激计划乐观情绪,美油跌超1%失守48关口。 昨日至今早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事情呢?一起来看看吧 1. 小米11发布!套装版附赠充电器 起价3999元 小米11昨晚正式发布,定价3999起,将于1月1日0点首卖。小米11首发搭载骁龙888处理器,2K四曲面柔性屏,DisplayMate A+。机身8.06mm,容纳4600mAh电量。Harman Kardon立体声加上1亿像素相机。套装版附赠55W 氮化镓充电器,用户可自行选择是否需要。 2. 证监会: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稳步在全市场推行注册制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中国资本市场建立30周年座谈会上指出,将深入推进债券市场创新发展,积极稳妥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和场外市场;要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着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稳步在全市场推行注册制;科创板开板以来,IPO融资金额已占同期A股的近一半。 3. 深圳首批个人预约新冠疫苗开始免费接种:观察30分钟无反应即可离开 深圳首批个人预约新冠疫苗开始免费接种。即日起,深圳部分指定社康中心,对自行预约的留学生、因公出国人员、因私出国人员3类人员免费接种,接种时须携带相关证明,接种后观察30分钟无反应即可离开。 4. 应对寒潮保供煤电气,发改委:各地执行有序用电预案不能涉及居民 针对新一轮寒潮来袭,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局主要负责人说,预计全国用电需求还将攀升,将全力做好电力供应保障。坚守民生底线,确保居民和公共服务等民生用电。各地执行有序用电预案,保证不能涉及民生领域,不能涉及居民。 5. 信用债信披规则走向统一 债市互联互通稳步推进 人民银行、证监会、发改委共同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统一,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专家认为,加强信息披露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加强监管协同、推动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有助于合理定价、提升市场活跃度。 6. Sensor Tower:抖音及TikTok获2020年全球热门娱乐应用双榜冠军 截至2020年12月15日,全球用户支出排名前十的娱乐应用在App Store和Google Play的总收入达到58.2亿美元。下载量排名前十的娱乐应用总共获得24.6亿次下载;抖音及TikTok以12.6亿美元预估收入取代Netflix,夺得全球娱乐应用收入榜冠军,较去年增长了590%。 7. 微博收盘大跌13.5% 活跃用户连续两季度下滑 微博收盘大跌13.5%,报38.33美元,总市值87亿美元。微博公布的财报显示,该公司三季度营收达31.96亿元,超预期,但净利润同比下滑。用户方面,微博的月活、日活用户连续第二个季度呈环比下滑态势。此外,微博预计四季度净营收将同比增长1%至3%之间,低于分析师预期的4.5%。 8. 阿里联手上汽成立智己汽车 注册资本100亿元 由上汽集团、张江高科、阿里巴巴集团联合打造的智己汽车在浦东新区完成注册。智己汽车注册资本为100亿人民币,其中,上汽集团出资54亿元,持有54%的股权;张江高科与阿里巴巴各出资18亿元,分别持有18%股权。上汽集团午后涨停,报25.7元,市值3007亿元。 9. 王健林手下万达老将朱战备因贪腐被上海警方带走 已被除名 跟随王健林多年的万达商管集团副总裁朱战备因涉嫌贪腐被上海警方带走,目前正在接受调查。朱战备目前已被大连万达集团从公司除名,其被带走的原因是因为插手涉足公司的IT设备采购的招投标,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另外,万达唯一被王健林直管的部门就是审计部。 10. 永煤事件共振:196只信用债推迟或取消发行 地方国企占逾8成 自永煤违约以来,累计196只债券暂停和取消发行,涉及规模为1430亿元。业内表示,市场对2021年打破刚兑“扩面”的预期正在增强。“2021年很可能成为新一轮信用债到期高峰。根据测算,明年信用债到期规模将达到6.87万亿元。且到期压力主要集中在上半年。” 1. 今年前11个月上海市外贸进出口同比增长2.2% 机电出口占最大份额 今年前11个月,上海市实现进出口总值3.15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2%。其中,出口1.25万亿元,同比增长0.5%;进口1.9万亿元,同比增长3.4%;贸易逆差6587亿元,扩大9.5%。机电产品保持出口最大份额,集成电路为最大类进口商品,美容化妆品及洗护用品和肉类进口大幅增长。 2. 中国社科院发表黄皮书:四季度世界经济增速会明显下滑 中国社科院预计明年世界经济将增长5.5%,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计的数据是5.2%。之所以高一点,是因为2020年四季度全球经济增长会有比较大幅度的下跌,下跌的结果是今年的基数会比较低,在较低的基数上会形成相对高一点的增长率。 3. 中国央行: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 推动债市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制定了统一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发行阶段披露的文件内容、募集资金、企业内控制度等要求,以及存续期间的披露要件、披露频率、披露时点等方面要求。明确了二十二项重大事项类型和具体界定标准,要求企业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1. 11月全国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同比增长8% 2020年1-11月,全国机制纸及纸板产量11508.0万吨,同比增长0.5%。11月当月,全国机制纸及纸板产量1182.8 万吨,同比增长8.0%。 2. 全国电影周票房突破10亿元 第51周(12月21日-12月27日),全国电影票房收入10.98亿元,环比增长69.24%。这是继国庆档之后,单周票房大盘再度突破10亿元。《拆弹专家2》,《晴雅集》二者稳居票房榜前两名的位置,分别拿下4.18亿元、2.53亿元票房。 3. 中国鼓励外商投资多种产业 包括ECMO制造、5G研发应用 发改委、商务部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增加呼吸机、ECMO制造,在线教育、在线医疗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等65条,修改51条。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62条、修改37条。
信息披露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市场约束机制的有效性。近期,债券市场个别违约事件也侧面反映出目前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12月28日,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制定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发布,首次统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办法》坚持分类趋同,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在吸纳债券市场现有信息披露有益实践的基础上,也为未来持续深化信息披露统一留有空间。 记者获悉,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前期针对《办法》开展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以期建立一套统一、全面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夯实债券市场信用基础。同时,《办法》也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又一重要工作成果。 首次对债券违约等特殊情形信息披露进行规范 今年以来,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压力增大,个别企业发生债券违约,华晨、永煤等AAA级国企违约被推上风口浪尖,信用债违约关注度上升,也给市场信心造成了冲击。 “实际上,今年信用债市场违约率是比去年略低的,华晨、永煤等少数企业违约之所以会引起这么大的关注,一方面原因是市场对其信息披露情况有诸多质疑。对信用债市场而言,有没有真实、及时、全面的信息披露非常关键。”某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部门负责人表示,前期债券市场个别违约事件,也侧面反映出目前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首次对企业被托管或接管、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违约等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保障信息披露连贯性。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下称“会议纪要”)首次明确企业进入破产环节后,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此表示,为与会议纪要做好衔接,《办法》专门增加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具体信息披露安排。 《办法》第24条规定,债券发生违约的,企业应当及时披露债券本息未能兑付的公告。企业、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企业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第25条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或破产管理人应当持续披露破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破产申请受理情况、破产管理人任命情况、破产债权申报安排、债权人会议安排、人民法院裁定情况及其他破产程序实施进展等。 此外,在永煤债违约事件中,关联方对永煤控股的资金占用现象、母公司变成融资工具等,也是此轮信用债违约事件市场普遍关注的一大焦点。 《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要求:企业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企业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对企业的独立性提出要求,可以解决目前信息披露领域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表示,要高度警惕违约企业发生虚假信息披露,或者是欺诈发行甚至是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对社会环境、对金融市场的信用质量都会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人民银行下一步将会同发改委、证监会等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的法治建设,强化市场纪律,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强化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要求,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和信用评级体系,推动债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更加健康发展。 解决信息披露领域诸多难点 当前,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主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这三种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不完全相同。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有利于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优化信息披露流程和要求、增强信息披露公开透明度,对于完善债券市场基础制度、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内容上来看,《办法》解决了目前信息披露领域的诸多痛点、难点。可总结为“四个统一、三个明确、两个提高和一个监督”。 四个统一,即统一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统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统一企业、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统一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标准及披露要求。 针对此前不同券种对重大事项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结合新《证券法》有关规定,《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22项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例如,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等,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等。 三个明确是指,明确公司信用类债券的范围;明确特殊状态下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市场自律组织及相关基础设施机构的要求。两个提高则是指,一是提高募集说明书和定期报告的规范性;二是提高投资者保护力度。 记者注意到,募集说明书专设了“投资者保护机制”一章,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债券违约救济机制和处置程序等与投资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 “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作为投资者分析债券投资价值的重要信息来源,为提高其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强化募集说明书作为债券基础性文件的法律约束力,《办法》首次从格式、内容、投资者类型等维度统一了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的编制要求,在降低因规则不一致而带来的披露成本的同时,提升债券跨市场发行便利性,提高投资者保护力度。”上述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一个监督是指,《办法》以债券市场统一执法为基础,建立“行政手段+自律措施”的惩罚体系。《办法》明确,在跨市场统一执法的基础上,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可以按照自律规则对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自律规则或相关约定、承诺的行为采取自律措施。 统一监管 近年来,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市场参与主体和产品不断丰富,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规模稳居全球第二,在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防范化解风险、推动对外开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共同推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发展、推动规则统一的有效举措。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会议纪要,针对三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所引发的三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完善统一的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债券处置机制。 此后,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7号)》,同意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办法》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又一重要工作成果。 公司信用类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在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央行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下一步,央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继续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规则统一,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提升债券市场法治化水平,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孙进峰、沈淦荣、蔡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管道”,002443.SZ)存在未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对外披露且披露金额不准确等2宗信披违规。 一、2019年4月25日,金洲管道披露《关于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的公告》,公告显示上述项目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投资估算3亿元。但上述项目已于2018年12月正式备案并开工建设,且项目备案总投资金额为5.47亿元。金洲管道存在未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对外披露且披露金额不准确的情形。 二、2019年11月12日,金洲管道披露《关于与万科集团签署镀锌钢管集中采购协议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2019-2021年度万科集团镀锌钢管集中采购协议》。但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已签订的重大销售合同截至本报告期的履行情况”栏目中未对上述协议的具体履行情况进行披露。此外,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正在进行的重大的非股权投资情况”栏目中亦未对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具体投资情况进行披露。金洲管道存在《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完整的情形。 浙江证监局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金洲管道董事长孙进峰、总经理沈淦荣、董事会秘书蔡超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金洲管道及孙进峰、沈淦荣、蔡超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公司及当事人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金洲管道成立于2002年7月31日,注册资本5.21亿元,于2010年7月6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11亿股,持股比例21.24%。 当事人孙进峰自2017年9月8日至今任公司2届董事长,任期至2022年12月26日。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孙进峰,198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大学及约克大学,研究生学历,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先后供职于KPMG、九鼎投资和方正集团等机构。2017年9月任公司董事长。 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发布的《关于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的公告》显示,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及配套新建综合科研大楼、检测中心等。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投资估算为3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建设周期为3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还应当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参加培训; (六)责令定期报告; (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八)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 (九)限制股东权利(如限制行使表决权等); (十)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或者责令暂停、停止收购活动); (十一)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孙进峰、沈淦荣、蔡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进峰、沈淦荣、蔡超: 我局发现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管道”)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19年4月25日,金洲管道披露《关于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的公告》,公告显示上述项目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投资估算3亿元。但上述项目已于2018年12月正式备案并开工建设,且项目备案总投资金额为54,695万元。金洲管道存在未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对外披露且披露金额不准确的情形。 二、2019年11月12日,金洲管道披露《关于与万科集团签署镀锌钢管集中采购协议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2019-2021年度万科集团镀锌钢管集中采购协议》。但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已签订的重大销售合同截至本报告期的履行情况”栏目中未对上述协议的具体履行情况进行披露。此外,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正在进行的重大的非股权投资情况”栏目中亦未对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具体投资情况进行披露。金洲管道存在《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完整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金洲管道董事长孙进峰、总经理沈淦荣、董事会秘书蔡超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此外,金洲管道还存在合同审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不规范的问题。金洲管道应当对上述所有问题进行整改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22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杨卫东、沈晓炜、王满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星石化”,002648.SZ)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3宗信披违规行为。 一、2018年7月,卫星石化与船东DelosEnergyTransportationLLC(以下简称“原船东”)签订船舶期租协议,租期为15年,租金总额为15.53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04.08亿元。当月,原船东与两家造船公司签订6艘船舶建造合同。2019年1月,原船东未如期支付造船款,两家造船公司因此取消造船合同。公司未实际执行上述期租协议,也未支付任何租金。公司迟至2020年8月11日才对外完整披露上述期租协议,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二、2019年3月,公司与上述两家造船公司协商,由卫星石化设立六家香港子公司暂时承接上述造船合同,并垫付造船款项。造船合同总金额合计7.17亿美元,折合人民币48.13亿元。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中未准确披露已垫付的造船款,且迟至2020年6月29日才对外完整披露承接的造船合同,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三、卫星石化于2017年8月非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30亿元。2018年5月30日至2019年3月5日期间,卫星石化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最高额达2亿元)循环购买了10笔结构性存款,累计金额12.50亿元。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行为未履行公司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证监局判定,卫星石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七条等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杨卫东、董事会秘书沈晓炜、财务负责人王满英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卫星石化、杨卫东、沈晓炜、王满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公司及当事人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于2020年12月30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卫星石化成立于2005年8月3日,注册资本12.26亿元,于2011年12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11月20日,浙江卫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25亿股,持股比例34.68%。 杨卫东自2010年9月3日至2019年12月27日任公司3届董事长,自2016年12月28日至今任总裁。公司三季报显示,杨卫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杨卫东,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经济师,大专学历,1995年创办浙江卫星化工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长,后历任浙江科禹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卫星丙烯酸制造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嘉兴茂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卫星石化董事长兼总裁、浙江卫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卫星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平湖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浙江友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董事、连云港石化有限公司董事、嘉兴星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嘉兴茂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卫星石化于2020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公司与船东DelosEnergyTransportationLLC于2018年7月签订船舶期租协议的情况船舶期租协议实质为船东为公司提供原材料运输服务,船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船东,由原船东负责运营管理,一切利益和风险均由船东承担,公司仅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租金。协议约定6艘船舶的租赁期限为15年,年均租金为1.04亿美元,租期内总租金为15.53亿美金(扣除船舶检修停租天数)。 原船东与公司签订船舶期租协议后,分别于2018年7月16日、7月20日与韩国现代重工、韩国三星重工各签订三艘船舶建造合同,六艘船舶总造价为7.17亿美元,上述造船合同约定船舶交付期2020年10月起按照合同的条款陆续交付船舶;原船东因未能支付造船进度款履行造船合同,三星重工与现代重工计划终止造船合同。船舶尚在建造初期,公司暂时承接造船合同的行为并不具有拥有及运营船舶的目的和意图。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支付前期船舶建造进度款为9.53亿元,对公司经营未造成重大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还应当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七条规定: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参加培训; (六)责令定期报告; (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八)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 (九)限制股东权利(如限制行使表决权等); (十)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或者责令暂停、停止收购活动); (十一)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杨卫东、沈晓炜、王满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杨卫东、沈晓炜、王满英: 经查,我局发现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星石化”或者“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18年7月,卫星石化与船东DelosEnergyTransportationLLC(以下简称“原船东”)签订船舶期租协议,租期为15年,租金总额为15.53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04.08亿元。当月,原船东与两家造船公司签订6艘船舶建造合同。2019年1月,原船东未如期支付造船款,两家造船公司因此取消造船合同。公司未实际执行上述期租协议,也未支付任何租金。公司迟至2020年8月11日才对外完整披露上述期租协议,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二、2019年3月,公司与上述两家造船公司协商,由卫星石化设立六家香港子公司暂时承接上述造船合同,并垫付造船款项。造船合同总金额合计7.17亿美元,折合人民币48.13亿元。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中未准确披露已垫付的造船款,且迟至2020年6月29日才对外完整披露承接的造船合同,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三、卫星石化于2017年8月非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30亿元。2018年5月30日至2019年3月5日期间,卫星石化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最高额达2亿元)循环购买了10笔结构性存款,累计金额12.50亿元。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行为未履行公司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卫星石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七条等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杨卫东、董事会秘书沈晓炜、财务负责人王满英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