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显示,经查明,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山药业”,300255.SZ)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5月16日,常山药业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山生化药业(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并称“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 2018年5月17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常山药业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补充公告》,称“原公告中上述数据主要来源于国信证券2014年5月底发布的相关研究报告,公司证券部通过网络检索取得并节选了其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描述。此外,公司证券部亦查询到东吴证券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预测,报告中预测‘中国ED患者人数约1.27亿’”,“对于上述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预测,公司证券部未向报告撰写方咨询其数据来源以及计算方法,未对其数据是否准确进行核实。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常山药业28号公告披露的上述内容,是常山药业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检索到证券公司研究报告后,选择性引用部分数据,未注明数据来源及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致使或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高树华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志平作为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常山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高树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吴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高树华、吴志平 当事人: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山药业),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高树华,男,1947年2月出生,时任常山药业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吴志平,男,1982年10月出生,时任常山药业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常山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常山药业、高树华、吴志平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5月16日,常山药业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公告》(编号2018-28,以下简称28号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山生化药业(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并称“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 2018年5月17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常山药业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补充公告》(编号2018-29,以下简称29号公告),称“原公告中上述数据主要来源于国信证券2014年5月底发布的相关研究报告,公司证券部通过网络检索取得并节选了其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描述。此外,公司证券部亦查询到东吴证券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预测,报告中预测‘中国ED患者人数约1.27亿’”,“对于上述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预测,公司证券部未向报告撰写方咨询其数据来源以及计算方法,未对其数据是否准确进行核实。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常山药业28号公告披露的上述内容,是常山药业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检索到证券公司研究报告后,选择性引用部分数据,未注明数据来源及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致使或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常山药业、高树华、吴志平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公司是在对市场上相关数据进行比对筛选后,结合行业对市场状况的普遍认识,最终选取了国信证券《抗ED药物专题研究》研报中的数据,以作为《公告》中同类药品的市场状况进行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与事实情况一致,不构成误导性陈述;2.由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中所认定的《公告》的相关披露内容未能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中要求的“重大性”标准,且涉案披露内容并不足以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根本影响,不符合“投资人依赖披露内容”、“误导性信息达到影响投资人做出决策的程度”的要件,公司《公告》披露案涉信息的行为不构成误导性陈述;3.公司不存在违规披露的动机,不具有误导投资者的故意或过失;4.对于案涉信息披露,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高树华、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吴志平已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5.即使认定公司案涉信息披露行为构成误导性陈述,《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亦过重,考虑到公司无违规的主观故意、违规情节轻微、在第一时间发布《补充公告》等情形,请求对当事人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常山药业28号公告所披露的“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的内容已构成误导性陈述。其一,常山药业28号公告,是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检索、引用第三方机构研究报告的部分内容制作的。28号公告未注明数据来源,事实上,国内对治疗ED药物进行专题研究的机构不止国信证券一家,调研报告亦有多个,常山药业并未披露信息来源,导致投资者无法对信息来源进行检索,无法了解确切的计算方法。其二,常山药业在28号公告中只是简单提及“据统计数据显示”,并没有向投资者揭示相关数据属于研究性结论,准确性待定,误导投资者可能认为国内ED人数确为1.4亿人。直至5月17日29号公告才披露“公司证券部未向报告撰写方咨询其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未对其数据是否准确进行核实。”常山药业在28号公告中直接引用准确性待定的数据,且未向投资者告知该数据准确性待定,不符合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其三,28号公告未披露同类药品的市场状况(包括同类药品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生产及使用情况等),对枸橼酸西地那非的同类药物其他生产厂商只字未提,对本公司的市场规模、推广进度和市场份额等信息没有充分揭示风险。没有给投资者提供同行业可比数据做参考以使其产生客观、合理的预期,仅凭简单的假设和推测即得出“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级别”,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28号公告所披露的内容符合“重大性”标准。其一,常山药业作为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意味着产品线的丰富、经营范围的扩大,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所述的“公司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其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2015年修订)第四条第六项,收到GMP证书应当及时披露,亦证明该事件具有重大性。其三,28号公告中“本次《药品GMP证书》的取得,说明公司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剂......可以正式投产并上市销售”,“枸橼酸西地那非产品是公司在肝素系列产品外新开发的产品,有利于丰富公司的产品线”,“将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充分证明公司自认所披露信息属于重大信息。其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属于民事领域的司法解释,不是监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 第三,当事人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本案中,常山药业在28号公告的制作、审核过程中,高树华、吴志平未能严格把握信息披露标准并执行监管要求,未能发现公告内容存在前述问题。在28号公告中对信息的引述和审核过于轻率,对投资者做出判断已然造成误导,存在明显过失。 第四,当事人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不应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综上,我局认为,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根基,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全面沟通的桥梁,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常山药业披露的28号公告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常山药业直接对第三方的研究数据进行部分援引,没有披露信息来源及充分揭示市场风险,使信息处于不准确、不完整的状态,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九条,应当认定为误导性陈述。高树华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志平作为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高树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志平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常山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高树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吴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0年12月24日
证监会认为,常山药业(行情300255,诊股)公告所披露的“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的内容已构成误导性陈述。 12月29日,证监会披露对常山药业及相关人员处罚决定书,常山药业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时任常山药业董事长、总经理高树华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时任常山药业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志平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据证监会介绍,2018年5月16日,常山药业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山生化药业(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并称“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 证监会认为,常山药业公告所披露的“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的内容已构成误导性陈述。 证监会指出:其一,常山药业公告是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检索、引用第三方机构研究报告的部分内容制作的。公告未注明数据来源,事实上,国内对治疗ED药物进行专题研究的机构不止国信证券(行情002736,诊股)一家,调研报告亦有多个,常山药业并未披露信息来源,导致投资者无法对信息来源进行检索,无法了解确切的计算方法。 其二,常山药业在28号公告中只是简单提及“据统计数据显示”,并没有向投资者揭示相关数据属于研究性结论,准确性待定,误导投资者可能认为国内ED人数确为1.4亿人。直至5月17日29号公告才披露“公司证券部未向报告撰写方咨询其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未对其数据是否准确进行核实。”常山药业在28号公告中直接引用准确性待定的数据,且未向投资者告知该数据准确性待定,不符合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其三,28号公告未披露同类药品的市场状况(包括同类药品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生产及使用情况等),对枸橼酸西地那非的同类药物其他生产厂商只字未提,对本公司的市场规模、推广进度和市场份额等信息没有充分揭示风险。没有给投资者提供同行业可比数据做参考以使其产生客观、合理的预期,仅凭筒单的假设和推测即得出“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级别”,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证监会认为,当事人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本案中,常山药业在前述公告的制作、审核过程中,高树华、吴志平未能严格把握信息披露标准并执行监管要求,未能发现公告内容存在前述问题。在28号公告中对信息的引述和审核过于轻率,对投资者做出判断已然造成误导,存在明显过失。 雷达财经注意到,前述国人1.4亿阳痿公告发布后,公司股价曾在2018年5月16日一度触及涨停,至5月17日收盘,两个交易日暴涨股价涨幅达20.56%。股价暴涨后,常山药业四位高管在5月17日,减持达1008万股。 其中,股东高树华减持675万股,高会霞减持259万股,丁建文减持50万股,黄国胜减持24.75万股。 按照减持均价计算,高树华套现金额达5872.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时任董事长高树华于1947年2月出生,大专学历,生物制药专业,高级工程师.2000年9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高树华自1992年起开始从事肝素产品的研究开发,是行业内的知名专家,荣获“河北省优秀民营企业家”,“河北省最具社会责任企业家”,“河北省百名科技转型民营企业家”,“石家庄市优秀知识分子,拔尖人才”,“石家庄市创业明星”等荣誉称号,并担任中国生化制药工业协会理事,石家庄市人大代表。 目前,高数华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仍是公司实控人,持股比例达35.69%。
12月29日,河北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对常山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后,查明其存在违法事实,决定对常山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该处罚还包括,对时任常山药业董事长高树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常山药业副总经理、董秘吴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决定书称,2018年5月,常山药业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于近日《药品GMP证书》,并称“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 在因该公告收到深交所问询函后,常山药业又表示,原公告中上述数据主要来源于国信证券2014年5月底发布的相关研究报告,公司证券部通过网络检索取得并节选了其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描述。此外,公司证券部亦查询到东吴证券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预测,报告中预测“中国ED患者人数约1.27亿”。 “对于上述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预测,公司证券部未向报告撰写方咨询其数据来源以及计算方法,未对其数据是否准确进行核实。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常山药业在补充公告中称。 河北证监局表示,常山药业原公告中披露的内容,是常山药业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检索到证券公司研究报告后,选择性引用部分数据,未注明数据来源及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致使或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因此,河北证监局认为,常山药业披露的原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高树华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志平作为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
今年以来,常山药业肝素类产品接连中标。 12月26日,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常山药业拟独家中标河南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两个规格的那屈肝素钙注射液。12月11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常山药业的依诺肝素钠注射液和那屈肝素钙注射液4个规格中标山东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5月份,常山药业独家中标山西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依诺肝素两个剂型,在国内首次肝素制剂集采中拔得头筹。 鼎臣医疗咨询总经理史立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常山药业参加地方政府集采旨在积极抢占市场,扩大市场份额,公司作为原料药+制剂一体化的企业会更具优势。” 为了降低百姓医疗负担,去年以来全国各地加大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力度。尤其是从今年开始,低分子肝素制剂也逐渐开始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在山西开始试水依诺肝素集采后,药品大省山东和河南也陆续将依诺肝素和那曲肝素两个品种分别纳入集采范围。 对于常山药业的中标,有业内人士表示,公司在山西、山东连续中标,且山西为独家中标,公司凭借自身肝素药品强大的技术和成本优势,在肝素药品集采取得了领先地位,将来也会在国内低分子肝素制剂中持续保持领先优势。 深圳市国亘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财务专家王耀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医药行业上市逾10年的公司,常山药业在肝素药品领域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医药行业是需要技术沉淀与商誉的行业,常山药业拥有完整的肝素产品产业链,能够独立完成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其产品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并且形成了一定的品牌优势。” 据常山药业相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并在全球范围内持续传播,公司抓住国外疫情防控对肝素产品需求增加的有利态势,于4月成立了制剂出口部,积极推动肝素制剂的出口和国外注册,先后于南美、亚洲、欧洲、非洲等多国进行注册申报。常山药业表示,目前已有依诺肝素钠注射液、肝素钠注射液、那曲肝素钙注射液等60多万支出口到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菲律宾等国家,这对常山药业补强肝素制剂出口的短板,意义重大。 除了积极推动肝素制剂出口和国外注册,常山药业控股子公司常山凯捷健负责研发的治疗Ⅱ型糖尿病的长效GLP-1受体激动剂制剂、1.1类创新药艾本那肽的临床三期试验已于2020年5月启动,7月即与CRO龙头泰格医药正式签约,强强联合共同加快艾本那肽临床三期进程。 常山药业表示,公司将继续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及经营目标,坚持“扩优势、补短板、拓新品、创新药、抓外延”五位一体的发展思路,稳步推进各项经营计划,严格控制产品质量,不断细化营销管理,大力开拓市场。 值得一提的是,12月29日,常山药业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常山药业2018-28号公告中,部分内容信披违规,对常山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和董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30万元。常山药业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道,“未来公司将轻装上阵,以规范的信息披露迎接公司新的发展机遇”。
常山药业公告,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12,000万元且不超过16,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9.0元/股。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常山药业拟斥资1.2亿至1.6亿元回购股份 常山药业公告,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12,000万元且不超过16,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9.0元/股。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7月份以来,A股上市公司陆续发布减持公告。根据Choice统计数据显示,7月23日,沪深两市共6家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减持计划,紧接着,7月24日,又有9家科创板企业发布减持公告。 其中,A股上市公司常山北明于7月23日发布公告称,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北明伟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明控股”)、公司副董事长李锋和公司董事、总经理应华江计划将在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减持常山北明股份不超过2424.07万股、398.05万股和375.1万股,北明控股、李锋、应华江为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应合并计算,本次拟减持股份合计3197.22万股,未超过常山北明总股本2%。 中国人民大学助理教授王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道:“大股东进行相对规模比较大的减持,总体来说,要么是企业的经营可能稍微遇到了一些问题,要么是股东对于企业未来长线的经营可能不是很乐观。另外,也有可能是企业的股价到了一个相对来说比较高的位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套现。” “6+9”家企业披露减持计划 7月23日,沪深两市共6家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减持计划,涉及重要股东12人,以当日收盘价计算,合计拟减持金额约5.8亿元。常山北明重要股东拟减持金额最高,约3.18亿元;精研科技重要股东拟减持金额居次,约1.07亿元。 继上述公司披露减持计划后,7月24日,科创板9家公司相继发布减持公告,分别是中微公司、光峰科技、西部超导、乐鑫科技、瀚川智能、嘉元科技、容百科技、沃尔德和新光光电。据粗略统计,9只股票减持股数将达2.02亿股,减持套现资金按23日收盘价计算合计达93亿元。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北京业务总部副总裁蒙钟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在科创板上市一周年之际,解禁短期内给市场承载造成压力加大。” 在蒙钟书看来,借鉴首批创业板,大规模解禁并未对市场造成大幅冲击,由于多元化减持方式的存在有助于缓解市场压力,因此解禁高峰并不一定造成市场大跌,大幅冲击的可能性小。 常山北明股东近三年连续减持 从常山北明减持情况来看,此次减持并非股东首次减持。根据Choice统计数据显示,自2018年以来,常山北明遭股东频繁减持,截止目前,已累计减持的参考成交金额约4.74亿元。其中,常山北明总经理应华江3年内多次减持,减持股份659万股,累计减持参考成交金额约4146万元。北明控股自2019年以来减持约5547万股,累计减持参考成交金额4.15亿元。 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道:“股市近期处于持续震荡阶段,二股东减持存在套现的可能。目前常山北明的股价处于相对较高的位置,此次股东减持对市场信心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影响程度有限。” 王鹏则表示,“未来如果没有更好战略投资者的引入和相关利好消息的刺激下,可能会对公司股价产生不利的影响。根据公司以往公布减持消息的经验来看,每次减持计划的释放都会导致股票价格有一定的波动。” 常山北明董秘池俊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道:“北明控股的股东数量较多,并且大多数是创始员工,在北京生活对资金有一定需求,因此大家希望变现一些。”